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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其他 

亚太经合组织(APEC)及其对我国的重要性

(1999年12月11日)

一、基本情况

(一)成立

1989年1月,澳大利亚总理霍克访问韩国时提出“汉城倡议”,建议召开部长级会议,讨论加强亚太地区经济合作问题。经与有关国家磋商,首届部长会议于1989年11月6日至7日在澳大利亚首都堪培拉举行。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韩国、新西兰和东盟六国的外交、经济部长参加了会议。亚太经合组织(以下称APEC)宣布正式成立。

(二)宗旨

1991年11月在韩国汉城部长级会议上通过的“汉城宣言”,正式确立APEC的宗旨和目标为“相互依存,共同利益,坚持开放性多边贸易体制和减少区域贸易壁垒”。

(三)成员

APEC现有21个成员,总人口约占世界人口的45%,GDP总和约占全球经济总量的50%,贸易额约占世界贸易总额的48%,由此可见APEC在全球经济活动的举足轻重。其成员分别是中国、澳大利亚、文莱、加拿大、智利、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墨西哥、马来西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秘鲁、菲律宾、俄罗斯、新加坡、中国台北、泰国、美国和越南。

1991年,根据我国与APEC签署的谅解备忘录的基本原则,我与中国台北和中国香港同时加入APEC。谅解备忘录的基本原则是,在“一个中国”和“区别主权国家和地区经济”的原则下,我作为主权国家、中国台北和中国香港作为地区经济加入APEC。根据这个备忘录,台湾在APEC中的称谓一律称“中国台北”(CHINESETAIPEI);香港在回归之前称为“香港”,回归后改称“中国香港”(HONGKONG.CHINA)。此外,中国台北和中国香港出席APEC会议人员的级别最高只能是主管经济的部长级官员,而中国台北所谓“外长”或“副外长”都不能与会。由于在APEC中既有主权国家,又有地区经济,因此在这个组织中必须称“成员”或“经济体”,而不能称“国家”或“成员国”。

1997年温哥华领导人会议宣布亚太经合组织进入十年巩固期,暂不接纳新成员。

二、APEC是亚太地区最高级别的经济合作组织

APEC是亚太地区唯一的一个由领导人亲自参与的地区经济组织,共有四个层次的运作机制,自下而上依次是:专题工作组、高官会议、部长级会议和领导人非正式会议

(一)专题工作组

APEC有十个专题工作组(贸易促进、人力资源、产业科技、能源、交通、旅游等),从事专业活动和合作,是基础层次的。

(二)高官会和委员会

APEC高官会是政策层级的,领导人的决定,要在高官会上落实,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高官会是APEC最重要的会议。高官会每年至少举行三次以上会议,多则四至五次,各成员都设一名APEC高官,一般由司局级或大使级官员担任。高官会主要任务是负责执行领导人和部长会议的决定,并为下次领导人和部长会议做准备。高官会下设有四个委员会,即贸易和投资委员会(CTI)、经济委员会(EC)、经济技术合作分委员会(ESC)、预算管理委员会(BMS)。这四个委员会负责完成高官会交办的工作并向高官会报告工作。

(三)部长会议

APEC部长会议主要是外交和贸易部长会议,因为外交和贸易部长会议是合在一起的,又称双部长会议。双部长会议是APEC最重要的部长会议,通常安排在每年领导人会议前夕举行。由各成员外交部长(台湾、香港除外)和经贸部长出席。双部长会议自APEC成立以来共举行了十届。此外,APEC每年还举行一些专业部长级会议,如科技部长会议、财政部长会议、中小企业部长会议等。

(四)领导人非正式会议

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也称领导人峰会,是APEC最高级会议。APEC1989年成立。中国1991年加入。1993年前,APEC只召开由外交部长和经贸部长参加的双部长年会。1993年11月,在美国总统克林顿的倡议下,在西雅图召开了首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此后,分别在印度尼西亚茂物、日本大阪和菲律宾苏比克召开了第二、三、四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概括地说,从1993年美国西雅图提出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到1999年的新西兰奥克兰,已举行了七次PA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这七次会议的“领导人宣言”,引导了APEC的两大目标的进程,反映了APEC的发展历史。

(五)以往历届会议

第一届:西雅图会议(1993年)

西雅图会议解决了“APEC不应该做什么”的问题。也就是不应在亚太地区建立任何形式的共同体,不应该成为像欧盟那样一个紧密联合体。

第二届:印度尼西亚茂物会议(1994年)

茂物会议回答了“APEC应该做什么”的问题。“茂物宣言”制定了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分别于2010年和2020年实现贸易投资自由化目标的时间表,决定进一步加强经济技术合作,以达到共同繁荣的目标和宗旨。

第三届:日本大阪会议(1995年)

大阪会议解决了“APEC应该怎么做”的问题。通过了“大阪行动议程”,确定了实施贸易投资自由化和开展经济技术合作的原则和具体领域。

第四届:菲律宾苏比克会议(1996年)

苏比克会议则是为APEC实现其长远目标“画出了具体的路线图”。这次会议不仅发表了《领导人宣言》,而且通过了有关实施贸易投资自由化的《马尼拉行动计划》以及指导APEC开展经济技术合作的《框架宣言》,使各成员进一步明确了今后APEC的合作方向。

以上这四次会议做了四件事,这四件事的完成使APEC从目标走向规划,从规划走向行动,从务虚到务实,APEC也因此向前迈了四大步,走上了一条以贸易投资自由化和经济技术合作并行向前发展的轨道。这不仅加速了APEC的自身发展.而且加强了APEC在全球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五届:加拿大温哥华会议(1997年)

温哥华会议是APEC前几届领导人会议确定的贸易投资自由化和经济技术合作两大目标的进一步深化。贸易投资自由化目标的深化是提出了部门提前自由化的具体工作。经济技术合作目标的深化是中国主席江泽民倡议由APEC成员共同制定“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亚太经合组织科技产业合作议程”,成为了领导人共识,载入了“领导人宣言”。

第六届:马来西亚吉隆坡会议(1998年)

吉隆坡会议主要讨论了亚洲金融危机问题。并通过了中国主席江泽民倡议制定的“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亚太经合组织科技产业合作议程”。同时,江泽民主席讲话宣布,中国单边行动的两项重大举措,一是建立“中国APEC科技产业合作基金”;二是成立“APEC中国企业联席会议”,来推动落实“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亚太经合组织科技产业合作议程”的执行。

第七届:新西兰奥克兰会议(1999年)

奥克兰会议是在亚太经济开始恢复,区域宏观经济环境有所好转和APEC成立10周年的背景下召开的。会议就亚太地区发展、APEC合作现状极其前景等问题进行了讨论,达成了一些共识,通过了“领导人宣言”。

三、APEC的合作范围非常广泛

APEC在具体领域的合作活动现几乎涵盖了国民经济领域的方方面面。七年来,APEC先后成立了十个专题工作组(贸易促进、贸易投资数据、产业科技、海洋资源、人力资源开发、能源、电信、交通、旅游、渔业)、两个专家小组(农业技术、中小企业)以及三个委员会(贸易投资委员会、经济委员会、预算和行政委员会)。此外,APEC每年还召开一些专业部长级会议:如财长会议、科技部长会议、电信部长会议、能源部长会议等。目前,专题工作组的活动基本处于交流信息、经验的水平,在深化合作方面还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因此各方都十分重视这些领域的活动,力图对此施加更多的影响。

四、APEC对我有重大政治和经济利益

立足亚太、面向世界是我国总体外交战略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APEC是亚太地区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合作组织,是我国立足亚太的一个重要依托。

从经济上看,我国对外出口的74%面向APEC地区,外国直接投资的70%至90%来自这一地区。亚太地区现已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源之一。

APEC的总体经济实力达到世界的一半,而美、日、韩、港、台等APEC成员均是我重要的经贸合作伙伴。

从政治上看,APEC经过自身实践已初步形成其独特的合作方式,这就是“APEC方式”。这种合作方式不同于当今世界上任何一个政府间国际组织或区域组织所实行的运作方式。它包含了以下几项基本原则,即:

(一)强调自主自愿;

(二)承认多样性;

(三)允许灵活性;

(四)协商一致。

这些内容还在进一步深化和发展之中。这种方式的突出特点是以磋商代替谈判,以承诺代替协定,避免了高度机制化和强制性对各方形成的约束,照顾了各方的利益。在APEC内,重大问题是由各成员集体协商,共同做出决定,而不是一家说了算。APEC这种独特的合作方式有利于全球多极化趋势的发展。APEC无论在经济上,还是政治上,对我国均有着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

“白宫第一智囊”——兰德公司的历史与启迪

(2011年3月12日)

“白宫第一智囊——兰德公司与美国的崛起”是美国《洛杉矶时报》专栏作家亚历克斯2009年的一本新著。它的引人入胜之处是阿贝拉以从未公开的兰德档案史料为基础,以批判性思维的全新视角揭秘了兰德公司的历史。

一、兰德公司的历史

“二战”结束后,美国空军五星上将阿诺德提出一个观点,即面对苏联的军事威胁,科技才是有效的应对之道,而不是外交。1945年,阿诺德首席科学顾问提交了一份《走向地平线》的报告,该报告以科技应对苏联军事威胁的观点,建议成立一个“以战争期间协助指挥和提供参谋的科学家们为核心”的学院,这个学院不招收学生,只为美国空军提供参考战略、战术和设备效力,该建议就是兰德的雏形。根据这个建议,美国空军与道格拉斯飞机公司签订了一项“研究与发展”计划,“研究与发展”的英文(researchanddevelopment)缩写就是兰德(Rand),这就是“兰德计划”。

1946年3月1日,“兰德计划”正式启动。初始兰德只有四个全职员工,但它的薪水册上却列有许多的顾问。一个月之后兰德的第一个研究成果产生了,那就是仅有的四个全职员工在众多顾问的协助下,写出了一个颇有远见性的报告《实验性环球太空船的初步设计》,这是世界上第一份关于人造卫星的可行性的全面评估报告。兰德第一个研究成果大获成功之后,美国空军开始向兰德指派越来越多的研究任务,这些研究任务使兰德以各学科顾问为基础向跨领域方向发展。至1947年,兰德已迅速招揽了一系列知识渊博的学者顾问,成为名副其实的跨领域机构。

尽管兰德名义上是独立机构,但仍然被认为是道格拉斯公司附属机构,只要兰德还附属于道格拉斯一天,就不可能进行真正意义上的客观分析。实现兰德真正独立最好的出路是单独成立非盈利公司。1948年11月,福特基金会捐赠“兰德计划”正式脱离道格拉斯飞机公司,成立了独立的兰德公司(Rand Corporation)。

此时兰德公司已具备了很多特立独行的学者,他们被称为兰德人。兰德人优化了运筹学分析的理念,开创了一套自成一体的分析系统。这个分析系统可以鉴别、评估政策决策的科学性,可以使决策者以目标为标准做出理性的选择。兰德人所做的工作,就是通过统计分析、价格比较及项目管理控制形成理性决策机制,提出政策建议。这一套工作被称为系统分析。兰德人的系统分析对美国几届总统和国家决策机构,以及美国历史作出了最引人注目也是最具争议的贡献。

20世纪五十年代,兰德对肯尼迪总统产生的最重要的影响就是改变了国家整体核战争计划。兰德人把系统分析运用到简单但关键的问题上:核战略。这项研究带给了兰德作为美国政府最重要的民间政策咨询集团的地位。兰德的系统分析找出了国家整体核战争计划中致命的弱点,挽回了几十亿潜在的损失。1954年末,军方批准发展兰德研制的侦察卫星和洲际弹道导弹、战略空军兵力结构及其作战方式的重新设计,自此,兰德变成一个货真价实的战争学院。

20世纪60年代,约翰逊总统提出一个“伟大社会”计划,美国国会增加了2000万美元各类社会研究项目预算资金,约翰逊政府开始把数百亿美元投入到美国社会事务中。兰德迅速从军事研究重点转向社会研究项目,开启了国内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一系列新研究项目,内容涉及环境政策、通信、广播和教育领域等。兰德国内社会领域一系列新研究成果增强了对约翰逊政府的影响力,巩固了兰德作为美国政府最重要的民间政策咨询集团的地位。在不断增加的新订单中,长期以来在兰德备受忽略的社会科学部得到飞速增长。

20世纪80年代,里根总统提出了进行彻底税收和政府管制变革的政府改革,而这些改革举措都是以兰德人开创的理性选择理论为基础的。所谓理性选择是指兰德的经济学家们对现实问题采用数据化、理性化和经验化的分析方法,没有运用历史学、社会科学、人类学等学科来补充数学分析方法的不足,而是简化为利用模型和系统分析,得出数据及选择和决策模式。理性选择成为兰德人不变的特征。

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兰德研究各种社会问题,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设性方案。如兰德的城市问题研究为美国政府提出了解决城市低收入人群住房问题方案。同时兰德将一些社会问题研究项目转化为收益颇丰的经济来源,如兰德健康研究项目,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美国医疗健康政策,且兰德借助其健康研究部门变成了一家保险公司。在研究各种社会问题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设性方案的同时,兰德还开展政治交往,接受赞助进行前沿研究,培养了大批人才。这使得兰德再次走进华盛顿最高权力阶层。此外,兰德开始寻找境外研究项目,包括提供各种咨询,涉及互联网视频管理和研究出生率等,并在荷兰大获成功。这使得兰德更易于在其他欧洲国家发展更多的研究项目。

二、兰德公司的启示

兰德公司成为美国“白宫第一智囊”的历史,提供了建设世界一流智库的启示。

(一)独创理论和分析方法

兰德在政治上取得成功,与其经济学家们具备独创理论(研究方法)的优势密不可分。

兰德独创性的系统分析首先问,我们想要从中得到什么?我们的目标是什么?如果目前不存在可以实现这个目标的方法、体制以及任何其他因素,那么要创造出这些因素难度有多大?成本是多少?需要多少时间?系统分析意味着对人类本身无止境的创造力充满了自信。

兰德独创件理性选择理论揭示了世界变化的规律,但是改变世界的驱动力——宗教、民族主义、爱国主义却是他们无法掌控的。理性选择理论最终的讽刺意味就在于这个理论本身只是假定了一种虚拟结构,从而让一种特定理论可以存在,它是标准化理论而不是经验理论。

(二)国家战略研究与权力中心结合

兰德善于把自己与国家发展战略结合。在肯尼迪时代,当时西方世界普遍认为共产主义是未来势不可当的趋势,如何应对苏联威胁是个国家发展战略问题。兰德于是把精力运用到核战略研究上,领先开创了核领域分析。兰德关于战争、威慑、西方阵营与共产主义阵营之间关系的理论,成为肯尼迪总统公开奉行的学说,改变了每个人看待世界的方式。

在约翰逊政府时代,实现约翰逊总统提出的“伟大社会”理念是个国家发展战略问题。“伟大社会”要“终结贫穷和种族不公平待遇”,要让所有人都能充分实现生活富足、尽情挥洒自由。这个理念孕育了医疗保险制度、公共医疗补助制度以及1964年的《民权法案》。兰德把关注的焦点从军事项目迅速转向社会发展战略项目,其研究成果巩固了兰德作为约翰逊政府“白宫第一智囊”的地位。

兰德始终把自己与权力中心结合。政府换届,新总统就任,兰德迅速顺应新总统和新政府发展战略的研究需求,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美国几届总统和政府的政策,还创造了美国的社会价值观。正如《白宫第一智囊——兰德公司与美国的崛起》作者亚历克斯·阿贝拉所说:我们(美国)每个人身上都有兰德的影子。

(三)领军人才与“旋转门”

兰德代表着科学智慧和时代前沿,兰德的分析家都拥有强烈的智慧优越感。兰德领军人才艾伯特·沃尔斯泰特时刻关注着最新最前沿的概念,不管是艺术、音乐、文学或国防。在兰德研究员和顾问获得的27个诺贝尔奖中,只有一个不是物理、经济或化学方面的,这个例外就是前国务卿亨利·基辛格,他在1961年至1969年是兰德的咨询顾问,于1973年获得了诺贝尔和平奖。

兰德始终都注重与华盛顿最高权力阶层开展政治交往,接受赞助进行前沿研究,为美国政府培养了一大批屈指可数的人才。如唐纳德·拉姆斯非尔德或许是最有争议的美国国防部长,他曾正式在兰德工作,1977年到2001年,拉姆斯非尔德一直都是兰德理事会成员,并两度担任理事会主席。他离开兰德理事会之后,加入乔治·W. 布什总统内阁。美国前任国务卿康多利扎·赖斯,前中央情报局长、能源部长等,都曾是兰德公司的高级研究贝。兰德与美国政府部门之间形成了“旋转门”机制,在兰德学者和政府官员之间实现身份转换。

(四)相互竞争与原创性思想自由

兰德是一个提倡思想向由的地方,同事间相互竞争是激励原创性、创造性思想和新思维模式的方法。兰德营造了一种工作作风,通常具有争议性的主题,学者们对此发表各自的评论,研究者可以自由地提出由事实推出的任何结论。

(五)开门研究与顾问组织

兰德与众多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赞助了一系列讨论会和研究小组活动,“开门“搞研究,由此吸引了一大批新顾问加入到兰德中来。兰德不是象牙塔,而是一个顾问组织。就是在这众多顾问的协助下,兰德写出了世界上第一份人造卫星可行性全面评估报告。

(六)创办研究学院

拿破仑说过:没有任何事比作决策更艰难,因此也没有任何事比它更珍贵。兰德1970年创办了私人政策研究生院—帕地兰德研究生院,培养出第一个决策分析哲学博士。现在兰德研究学院已成为培养高级决策者的摇篮,是当今世界决策分析的最高学府,以培养高级决策者为宗旨。其学员已遍布美国政界、商界。布什总统的国务卿康德莉扎·赖斯是该研究生院最杰出的研究生之一。帕地兰德研究生院主管后成为驻阿富汗和伊拉克大使,现任驻联合国大使。

三、对中国建设一流智库的思考

(一)兰德独创性正是运用自己创新的理论和分析方法对美国几届总统和国家决策机构做出了最具历史意义的贡献,并确立了自己作为美国政府最重要民间政策咨询智库的地位。这对中国建设世界一流民间智库是一个根本性的启迪。中国的智库若没有理论创新的能力或优势,研究滞后,缺少独立性,就不可能有世界一流智库的地位。中国要建设世界一流民间智库就必须建设自己理论创新的能力或优势。紧密结合中国国情,顺应时代潮流和国际趋势,超前加强对创新性理论的系统性研究。形成既有中国特色,又易为外界理解和接受的解决中国和世界发展关键问题的创新性理论。形成自成一体的学派,增强理论的说服力和影响力,扩大中国的话语权,争取更多的国际理解和认可。

(二)兰德善于把自己的研究与政府发展战略结合,把研究重点放到简单但关键的问题上:核战略。这对中国建设世界一流民间智库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启迪。中国的智库不能停留在研究过于学术化,实际可操作性不强的水平上。中国要建设世界一流民间智库就必须加强对国家重大战略问题的研究。如中国如何用好战略机遇期发展好自己,后国际金融危机时期国际体系改革和加强全球治理、大国关系、气候变化等战略性问题的研究。

(三)兰德的工作中心就是利用模型和系统分析,得出数据、选择和决策模式,从而提出政策建言。兰德在研究国内各种社会问题为政府决策提供政策建言的同时,境外研究项目也大获成功,包括提供各种咨询。这对中国建设世界一流民间智库又是一个重要的启迪。中国的智库不能坐而论道,要成为有政策影响力的民间咨询服务机构,就要增强研究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积极建言献策。中国要建设世界一流民间智库就必须能够及时地就政府和社会关系重大问题提出有的放矢的看法和政策建议。如加强对关乎人类生存和发展、国际热点、焦点问题研究提出“中国智库方案”。

(四)兰德代表着科学智慧和时代前沿,为美国政府和学术界培养了一大批屈指可数的人才。这对中国建设世界一流民间智库更是一个极端重要的启迪。中国的智库都有一两个有自己声望和背景的领军人物,这些智库也因此而成名。但问题是随着一两个优秀人物的离去,中国的智库就会受到影响。中国要建设世界一流民间智库就必须有“旋转门”通道保持智库的影响力。有属于自己的特色的领军人才,在某些领域有自己的强项。

(五)兰德经常组织一系列讨论会和研究小组活动,由此吸引了一大批新顾问加入到兰德中来。这对中国建设世界一流民间智库也是一个重要的启迪。中国要建设世界一流民间智库就不能“关门”搞研究,而应打开门把更多的专家“请进来”和“走出去”。一方面向世界介绍中国,帮助国外公众更加客观、全面地了解中国的国情和政策理念;另一方面向国内公众介绍世界,增加他们对中国与世界关系,中国外交政策的理解和支持。各位专家学者在引导舆论和民意方面有优势,在电视上、网络上的访谈,在报纸、刊物上的文章,观众读者愿意看,也更容易接受。

四、对兰德公司局限性的思考

(一)历史告诉我们有些难题是一下子解不开的,只能通过时间的推移由客观事物本身的发展变化来逐渐解开这个结。技术官僚往往以专家自居,他们提出一些表面看似客观公正的措施,实际上却单方面的决定处理世界事务的方式。

(二)兰德面临着一个浮士德的困境:知识并不能拯救你的灵魂。系统分析法的最大内在隐患是,有些因素我们从未想过要去研究其量化趋势,它们因而被排除在认真考虑的范围之外。尽管有些因素是可以量化的,但过于复杂也没有列入考虑范围内。通常在完成分析的时候,原定的问题已经发生改变或者消失了。

(三)理论与现实存在巨大的差距,根据空战模型飞行员袭击目标时可以实现60%的杀伤率,但是在真实的战斗中飞行员目标命中率只能达到2%。

基本上没有考虑到不可预测的人类反应。系统分析方法论需要将一个具体问题的所有因素进行拆分量化,如飞机的成本、速度、射程、燃油消耗等,而那些无法套入数学公式的事项—如友情、自尊、道德等皆不在分析范围内。

系统分析摒弃了人的主观情感,仅作为一种数学结构而存在。

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2011年12月7日)

一、所谓的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市场经济地位”在经济学上没有严格定义,在WTO相关协议中也找不到明确定义,但在最终签署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中国接受了几项限制性条款,其中一项条款是议定书第15条中对中国出口产品确定补贴和倾销时价格可比性的“非市场经济条件”和“非市场经济体”规则。自此,所谓的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就源此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第一部分总则第15条规定:“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时,(a)根据《反倾销协定》确定价格可比性时,该WTO成员应依据下列规则:(ii)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够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但无论如何,(a)项(ii)目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15年终止。”

按照这项条款,中国在入世之日起的15年内,即在2016年本项不利条款终止之前,不自动具有市场经济地位。

在此期间,中国一个或多个企业面对其他进口国对其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或补贴调查时,如果能够证明其产品在制造、生产和销售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该企业就可以避免使用第三国同类产品国内价格或成本比照来确定其产品倾销价格的歧视性待遇。

此外,如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其一特定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或证实中国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国家,则(a)项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不得再对中国任何企业、产业或部门适用。

但把这个问题上升到国家层面,即中国要根据其他WTO成员的国内法标准来证实自己是一个市场经济体,而其他WTO成员国内法标准又各不相同,就产生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必须被其他WTO成员分别“承认”的问题。即中国企业具备市场经济条件,中国是市场经济体,需要得到其他WTO进口国的一一承认。这就构成了各国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

二、“市场经济地位”本质是中国企业遭受巨额反倾销税

根据商务部最新发布,入世至今,中国已经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首要目标国和各国采取限制措施的主要对象。1995—2010年,45个国家(地区)共发起3853起反倾销调查,其中,中国是反倾销调查最大的受害者,共遭受804起反倾销调查,占同期反倾销案件总数的20.9%。据WTO最新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中国已经连续16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连续5年成为全球遭遇反补贴最多的国家。近几年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措施有滥用的趋势,仅在2010年一年,中国共遭遇贸易救济调查66起,涉案金额71亿美元。特别是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一些主要贸易伙伴在对中国产品提起反倾销、不利条款终止之前,不自动具有市场经济地位。在这个期间,中反补贴及“双反合并”调查实践中,不断修改国内反倾销和反补贴规则,其中不乏超越和背离WTO规则的做法。

在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不利条款下,中国受调查的企业证明其“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并非易事。由于中国被认为其国有企业可能获得政府补贴,因此证明过程之复杂,应诉时间之漫长,使得许多企业知难而退。

以中国的彩电企业为例,在美国对华彩电反倾销案件中,在美国低端市场占有大量份额的四川长虹公司曾经发起“承认中国彩电行业市场经济地位”的申请,其间历经波折,费时九个月,最终失败。又如欧盟对中国彩电提起反倾销调查时,以新加坡为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参照国。但是由于新加坡劳动力成本为中国的20倍以上,中国彩电被判定为“倾销”。此后几年内中国彩电在欧盟市场无法翻身。

证明“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已成为中国出口企业应对国际反倾销和补贴案件的最大挑战。一些WTO成员滥用贸易救济措施搞贸易保护主义,他们采用最多的手段就是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这往往导致中国出口企业倾销幅度被高估,从而使中国企业遭受巨额反倾销税,甚至使中国产品不得不退出当地市场。

三、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已成现实利益的政治问题

中国经过改革开放30年,加入世贸组织10年,已经是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第一大贸易出口国和第二大贸易进口国。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是对客观事实的承认,也是实事求是的做法。

但WTO成员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己不再是一个局限在经济指标测度的技术问题,而是上升到涉及各方现实利益的政治问题了,成为一个国家的政治决断。2002年,欧盟突然承认了俄罗斯“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就是一个典型的政治决定,而非建立在经济或技术评估层面上的结论。当时中国已是WTO成员,而俄罗斯还不是,这是再清楚不过的,不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很显然已从技术决定走向政治化。欧美的诉求涉及服务业的开放、技术标准的让步、汇率浮动和劳工标准的放开等方方面面,已经远远超出倾销和反倾销的“市场经济地位”范畴。

此外,更大的障碍来自“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欧盟强调,中国政府迄今只满足欧盟制定的五个标准中的一个,即“在与私有化相关的企业运作中没有政府引起的扭曲现象”,但是在另外四个问题上,如政府对经济施加影响的程度等没有达到标准,到目前为止,连欧盟内部也未必能够给予这些标准以具体的、能够得到广泛认同的解释。

美国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评判标准更超越了入世协定中反倾销的内容。另外,美国把承认中国市场经济作为筹码,在人民币汇率、美国国债等问题上向中国施压。

四、中国的努力和应对的态度

一直以来,中国为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可做出了巨大努力。中国政府采取了优先选择与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或地区建立双边自由贸易协定(FTA)的策略,抓住了签订FTA的机遇进行突破,获得很多WTO成员承认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如2004年4月14日,新西兰率先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之后,智利、澳大利亚、新加坡、冰岛等国都陆续承认了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据中国商务部统计,到目前为止,全球已有包括俄罗斯、巴西、新西兰、瑞士、澳大利亚在内的81个国家承认了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但是占中国进出口总额45%的前三大贸易伙伴,欧盟、美国和日本都没有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并且在2016年之前,我国最重要的三大贸易伙伴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难度相当大。主要原因是美国、欧盟就“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向中国开出高价,贸易问题已被过度政治化了。此外,对中国发起贸易救济措施调查前十位的国家和地区中,绝大多数也都没有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除上述分析外,还应注意的是,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受影响最大的是遭受反倾销调查的中国企业。反倾销毕竟是一个国家针对其他国家企业的行为,并非一个国家针对另一个国家的行为。中国企业应当意识到,不管人家给不给什么市场经济地位,中国企业自身都要坚定不移地进一步深化改革,提高市场化程度,真正靠自身竞争力立足不败之地。现在美国、欧盟就“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向中国开出高价,贸易问题被过度政治化、扩大化。我们应该使这个问题回归到其应有的地位上。

经合组织(OECD)与中国

(2013年5月3日)

一、经合组织的起源与其扮演的角色

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andDevelopment,OECD)。其前身是欧洲经济合作组织(OEEC)。该组织在美国和加拿大的支持下成立于1947年,目的是协调“二战”后重建欧洲的马歇尔计划。作为北约组织的经济对应体而创建的经合组织在1961年取代了欧洲经济合作组织。OECD成立条约是于1960年12月14日在巴黎签署的。

OECD是由30个市场经济国家组成的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由欧洲和北美的创始国组成核心。但它不是一个排他性的俱乐部,目前已扩大到包括目前的34个成员国: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捷克、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日本、韩国、卢森堡、墨西哥、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国、美国、智利、爱沙尼亚、以色列、斯洛文尼亚。2010年1月11日,智利正式签署加入的协定,使其成为该组织第31个成员国;同时OECD于2010年5月10日宣布,吸收爱沙尼亚、以色列和斯洛文尼亚三国为新成员,使其成员数量增至34个。智利是第一个加入经合组织的南美洲地区国家,以色列则是第一个加入经合组织的中东地区国家。

OECD委员会由来自34个成员国的代表组成,在各专业委员会里,就具体政策领域,如经济、贸易、科学、就业、教育及金融市场,提出建议并审议在这些领域所取得的进展。OECD共有约二百个委员会、工作组和专家小组。每年有四千多名来自各成员国政府部门的高级官员参加OECD委员会会议,对OECD秘书处开展的工作提出要求,进行审议并发挥作用。即使在自己的国家,他们也可以通过网上途径获得OECD的文件,并通过特别联网交换信息。

OECD理事会是决策机构,由每个成员国各派一名代表组成。理事会定期召开成员国驻OECD大使级会议,并通过综合一致意见的方式进行决策。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部长级会议,讨论重要问题,并为OECD的工作确定重点。理事会指定的工作则由OECD秘书处的各个司局来完成。

OECD秘书处设在巴黎,两千多名工作人员支持着委员会的工作。七百多名经济学家、律师、科学家和其他专业人员从事研究和分析工作。他们主要分布于十二个业务司局。秘书处的工作是和委员会的工作平行的,每个司局服务于一个或多个委员会,以及委员会属下的工作组和分组。秘书处由一名秘书长领导,四名副秘书长协助工作。秘书长还是理事会主席,是成员国代表团和秘书处之间的重要联系。英语和法语是OECD的两种官方工作语言。OECD的职员都是成员国公民,但他们在OECD任职期间以国际行政人员的身份工作,不代表各自国家。OECD对职员的国别没有配额限制,只本着平等机会的政策,聘用来自各个国家,拥有不同领域经验的高素质人员。

二、经合组织在全球化进程中所起的作用

OECD提供了这样一种机制:各国政府可以相互比较政策实践,寻求共同问题的解决方案,协调的国内、国际政策。旨在共同应对全球化带来的经济、社会和政府治理等方面的挑战,并把握全球化带来的机遇。帮助成员国和其他国家在经济发展进程中保持健康的经济增长步伐。在多边、平等基础上促进世界贸易的发展。OECD常被称作“智囊团”、“富人俱乐部”或“非学术性大学”。

OECD在其日常和委员会工作中,必须具备政治家才能,需要培养大量人才,制定系统章程,并针对相关课题展开研究。OECD每年都会接纳约5万名新人,他们的研究领域涉及环保、卫生、教育等方面,也就是所谓结构性经济或宏观经济问题,OECD负责与决策者沟通工作。鉴于此,OECD吸纳世界各国的专家以提供智力支持,并组成秘书处。目前,中国以观察员的身份参与了许多重要委员会的活动,观察员和正式成员享有同等权力,因为OECD不采用全体一致的表决机制,因此,观察员并不意味着地位无足轻重,他们是活跃而不可缺少的力量。

OECD的职能主要包括:第一,进行决策规划以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增长和人员流动的可持续性发展,在提高成员国生活水平的同时,保持金融稳定,为世界经济发展助一臂之力。第二,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促进成员国与包括中国在内的非成员国的经济向纵深开展。1960年、1961年以来通过经济托管方式与OECD建立联系的国家也被包括在此项服务之列。第三,在多边、无歧视、遵守国际义务则基础上拓展国际贸易。OECD下属的贸易委员会作用极其重大。这是因为世贸组织没有OECD那样的数据分析能力。有关津贴、贸易和环境的研究实际上是OECD在世贸组织名义下根据贸易与劳工标准完成的。数年来,OECD的贸易委员会一直在独立从事此项工作,世贸组织所需的分析数据大多源于此。

三、OECD与中国越走越近

早在一次国际性会议上,OECD现任秘书长约翰斯顿就曾公开表示,中国应被接纳为OECD成员国。“无论如何,我们不能把一个可能成为全球最大经济体的国家排除在外。”约翰斯顿曾一再表示愿意促进中国加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随着中国在全球经济中影响力日益加强,OECD对这个全球经济重要参与者的关注也日益增加。

2005年9月16日,OECD首个关于中国的经济调查报告出台,它是OECD对中国进行的首个经济调查,也是中国政府首次允许且主动配合并由一个具有广泛影响的国际性组织进行的、对国内整个经济运行状况所作的调查。OECD中国经济调研组多次访问中国,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和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委、研究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进行了座谈,并到上海等地进行调研。从OECD的统计数字看来,过去40年间贸易全球化在推进20世纪人均GDP实际增长方面成效显著,贸易全球化的作用之所以得到重视,中国发挥的作用功不可没。

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与开放程度,OECD通过对41个国家的统计来加以了解,并将这些发展中国家分为四类:强内向型、中等内向型、中等外向型和强外向型。其中,中等内向型国家比强内向型国家经济增长要快得多;中等外向型国家的经济增长更是迅猛;但强外向型国家在每个阶段经济都突飞猛进地增长。中国经历了近30年的改革,市场经济的合法地位被写入宪法,全部经济活动基本纳入市场,但中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据OECD分析,进出口贸易额÷国内生产总值=贸易开放度。中国的经济体制与美、日明显不同,但贸易开放度如此高,这完全得益于中国的对外开放政策。中国充分发挥了其比较优势,生产劳动密集型产品,从世界各地购买原材料和设备,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参与地区一体化进程,与日、韩在东亚的合作更是意义深远。中国的对外开放表明中国已融入世界经济,并且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

综上,中国的投资、贸易是目前经济发展中的优势,但所有制资产比重、劳动力市场和货币政策仍与OECD国家有差距。中国的国有资产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明显高于其他国家;中国的城乡收入差距非常大;中国的货币政策亟待改革。中国政府已经意识到了这些问题,并且已经与OECD共同致力于解决它们,希望OECD的研究成果将有助于中国经济的发展。

中国虽已是WTO成员国,但非常重视参与OECD的活动。OECD认为中国积极参与OECD的活动意义深远,因为当今世界任何经济的发展都离不开中国。1995年10月,OECD启动了与中国的对话和合作项目,逐步扩展到众多政策领域。目前,中国作为观察员已参与了OECD的两个委员会:科技政策委员会和财政事务委员会,并宣布将寻求参与更多的OECD委员会。2002年,“第二届全球投资论坛”在上海举行,会上提出了外商直接投资将带动中国经济发展的观点。2004年,中国加入了OECD货币事务委员会。2005年4月,中国正式签署了经合组织/亚洲开发银行亚太地区反腐败行动计划。尽管中国目前还未提出要成为OECD成员,但中国与OECD的接触逐渐增加。

OECD秘书处目前有5万名代表,分布在OECD国家和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他们定期召开有关区域经济前景和具体操作技术方面的研讨会,还在北京举行不定期培训班。中国与OECD秘书处之间经常磋商,并常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OECD关于投资、科技、教育等议题的区域性会谈。目前,中国与OECD的合作项目涉及广泛领域,包括企业、职工、政府、金融研究机构等,是一个有机的整体。

中国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被动局面,归根结底,是因为在制定国际经济规则方面发言权不足。如果能够加入OECD,则能够对国际经济贸易规则的制定产生积极影响。

关于中国早日加入OECD以获取规则制定红利的建议

(2013年5月16日)

本文介绍了经合组织(OECD)新世纪特点:是有权威研究能力的全球贸易治理机构和最佳实践集中地。对中国加入OECD的利弊进行了具体分析,指出中国加入OECD最紧迫、最现实的重大利益就是获取国际贸易规则制定的红利。建议中国政府择机早日加入OECD,并发挥中国智库二轨作用,与OECD立即开启共同制定新世纪公平贸易规则的研究,从理论和实践上解决全球发展伙伴平等均衡新型贸易关系的难题。

一、OECD是制定国际贸易规则的重要平台

中国未来10年战略发展规划,主要是把自己的事情办好,同时也要担当国际秩序积极的建设者,为建立公平、公正、合作、共赢的全球贸易秩序做出贡献。因此,中国当前及未来一个时期,应十分重视全方位、多层次参加现有全球性多边贸易治理机构和组织,如WTO、G20、OECD等,力争在其中担任有话语权和影响力的要职,以寻求国家利益与国际责任的战略平衡。其中应重视探索在OECD框架下构建全球发展伙伴的平等均衡新型贸易关系。

(一)新世纪OECD不再是“富国俱乐部”

OECD曾是30个欧美发达国家组成的“富国俱乐部”。但21世纪以来,世界经济重心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发展中国家在世界GDP所占份额已从20世纪90年代的38%扩大到21世纪30年代的57%。OECD秘书长表示:“新世纪全球经济的未来不能再由几个发达国家决定了,新兴经济体必须参与进去,新兴经济体的经验、知识和贡献都至关重要,对解决全球任何一个挑战,新兴经济体都必不可少。”OECD开始增加新成员,公开表示希望吸收更多发展中国家加入。以色列是第一个加入OECD的中东国家,智利是第一个加入OECD的南美国家。目前的OECD已是34个成员国组成的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其宗旨是:共同应对全球化在经济、社会以及全球治理等方面带来的挑战,把握并利用全球化带来的机遇。其使命是:“更好的政策,更好的生活。”实现一个更强大、更清洁、更公平的世界经济。OECD提供当前全世界近60%的商品和服务,不再是“富国俱乐部”。

(二)OECD是国际社会极具权威的智力援助和治理机构

一是具有独一无二的智力援助平台。OECD有二百多个专业委员会、工作组和专家小组,包括七百多名经济学家、律师、科学家和其他专业人员,就研究领域如经济、贸易、科学、就业、教育及金融市场等政策分析提出建议。每年四千多名各成员国政府高官参加委员会会议,定期召开各成员国驻OECD大使级会议,每年举行一次部长级会议。OECD吸纳世界各国两千多名专家组成秘书处,包括12个司局,为OECD各专业委员会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二是具有与时俱进的“大数据”资源。当前世界已迎来大数据时代,OECD是具有“大数据”资源的国际组织。其品牌是24小时提供在线服务的OECD期刊、图书、报告和统计数据库的图书馆,其中包括经济、金融、教育、能源、法律、科技等领域20多种期刊,3000多种图书,25个统计数据库,还有国际能源组织10个数据库。五十年来,OECD是世界上最大、最可靠的比较统计、经济及社会数据的来源。尤其是对全球经济前景的预测,在国际社会极具权威。

三是积极对全球治理做出重要贡献。OECD一贯支持和联合其他多边国际组织对全球治理进行政策协调,如联合二十国集团(G20),积极对全球治理和发展献言献策,2012年OECD呼吁G20采取行动引导全球经济走出低迷;经济调查系列的同行审议进程,是OECD对G20的“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全球治理框架做出的一项重大贡献。

四是具有权威研究能力的全球贸易治理机构。就全球贸易治理来说,OECD贸易委员会发挥了极其重大作用。事实上,是OECD贸易委员会在贸易领域所作的重要分析和综合,实质性推动了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促成了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圆满结束。这是因为WTO(世贸组织)没有OECD那样基于“大数据”的分析能力,WTO贸易与环境的研究,实际上也是OECD贸易委员会在WTO名义下完成的。数年来,WTO所需的分析数据大多源于OECD贸易委员会,此外,目前美国正在OECD中积极推动旨在限制国有企业行为的所谓“竞争中立框架”,这正是说明OECD是制定国际贸易规则一个极其重要平台的典型例子。

二、中国加入OECD的利弊

OECD一直努力与中国建立新关系,声称其制定对外援助、出口信贷、统计等方面的国际规则有效性,或曰“全球治理”有赖于中国的参与。2012年OECD现任秘书长约翰斯顿在一次国际会议上表示,中国应被接纳为OECD成员国,“无论如何,我们不能把一个可能成为全球最大经济体的国家排除在外。”他指出,“OECD对中国的大门一直是敞开的。……只要中国觉得加入OECD的时机来临,那就是合适、正确的时机,这都取决于中国。”他多次表示相信,如果中国加入,OECD会变得更好,中国会变得更好,世界也会变得更好。

中国作为OECD常任观察员,参加了OECD科技政策委员会和财政事务委员会,此外还积极参与了正在进行的由OECD发起的关于造船和钢铁的多边磋商。2005年4月,中国正式签署了经合组织(OECD)/亚洲开发银行(ADB)亚太地区的反腐败行动计划,同年一位中国部长首次参加了OECD部长理事会年度会议。

(一)中国加入OECD的重大利益

一是可以获取参与全球治理的利益。当前全球经济治理实体主要表现为三大经济支柱,即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世界贸易组织,但这些组织远未跟上全球经济现实变化的脚步。然而,从1961年成立的经合组织,目前正为全球经济治理增添新维度。

OECD倡导的财富增长、社会稳定和良好行政管理构成了OECD塑造全球治理的“三角发展模式”,将有利于促进全球经济平衡发展。“如何创造出适应全球化新现实的有效治理模式,决定着全球化的前途与命运,”国际知名学者约瑟夫·奈曾如此断言。OECD在发展和全球治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基本包括在OECD《可持续与平衡增长框架》内。

中国加入OECD可以获取参与全球治理的利益:其一是可以利用OECD智力研究,实现在OECD框架下构建全球发展伙伴的平等均衡新型贸易关系;其二是可以利用OECD影响力加强中国在国际社会话语权;其三是可以利用OECD全球治理经验做出在更广阔领域参与全球治理的贡献。

二是可以获取培养国际化人才的利益。OECD是可以把“智力”与“援助”结合在一起的国际组织,是名副其实的“非学术性大学”。其积累的富足智力资源和丰富实践经验,是培养新时代全球化人才不可多得的国际平台。对解决发展中国家国际化人才匮乏的困难有非常现实的重要意义。

中国加入OECD可以获取培养国际化人才的利益:其一是可利用OECD组织机构派中方人员参加到OECD专家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日常工作中,以工作实践方式培养国际化人才;其二是可利用OECD智力资源共建双方重大课题项目,以共同课题研究方式培养国际化人才;其三是可利用OECD专家平台有计划有规模设立短期或长期人才培训项目,以专门培训方式培养各个领域国际化专门人才。

三是可以获取规则制定的红利。就中国参与全球贸易治理来说,其本质是要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而基本事实却是,美国要制止中国参与进而主导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因此,美国对中国有席位且影响力上升到可能改变西方主导的WTO,准备弃之不用;而在没有中国的TPP中,美国正积极主导21世纪新贸易规则的制定,以便通过新贸易规则“治理中国”。

在这种背景下,中国加入OECD最大、最紧迫、最现实的好处就是获取国际贸易规则制定的红利。中国在国际竞争中的被动局面,归根结底,是因为在制定国际贸易规则方面发言权不足。如果加入OECD,则能对新国际贸易规则制定产生影响,可以使中国目前在制定21世纪新贸易规则上的战略被动变为战略主动。

(二)中国加入OECD的可能弊端

一是将承担更多的国际义务,主要包括进一步开放;援助贫穷国家;更多的环保等。二是将承受更多领域要求信息公开透明和政策协商的压力,主要包括人权、劳工标准、贸易保护、人民币汇率等。然而这些可能的弊端将随着中国进一步改革开放将不再成为问题。

三、建议

(一)建议中国政府择机早日加入OECD。

(二)建议发挥中国智库二轨作用,与OECD开启共同制定新世纪公平贸易规则的研究,从理论和实践上解决构建全球发展伙伴平等均衡新型贸易关系难题的研究。

关于引进海外高端人才的政策建议

(2008年7月17日)

一、中国留学生的现状

目前,中国留学生总数是106.7万。回国人数为27.5万,仅四分之一多还不足三分之一。而发展中国家平均归国留学生比例为三分之二。以美国为例,有6万中国留学生,理工科留学高端人才大部分都留在了美国;而文科留学生(金融、经济和公共管理等)有在国外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世界银行等获得几年工作经历后再回国的趋势;界于文理科之间的MBA留学生则很灵活,流动于中美两国之间。

二、对现状的分析

(一)理工科留学生的高端人才如学物理、化学等,需要非常好的试验室条件,而国内主要是缺乏可以与国外水平和条件比肩的试验室及工作环境,所以他们90%以上选择留在国外工作。

(二)文科留学生的高端人才(金融、经济和公共管理等),需要有通道可以进入政府机构或大的国际组织,而国内没有他们可以直接进入政府机构的通道,各大国际组织在中国也仅有小的办公室,没有很大发展空间,所以他们选择尽量先留在国外工作,或到大的国际组织工作,以获取“工作经历”后再回国。他们长远趋势是回国,但短期内要在国外工作几年。

(三)MBA商界和企业界的人才,需要的是完备的市场机制。随着我国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他们流动于中美两国之间很自如。

(四)结论:我们缺的是前两类高端人才。由于没有高级实验室,尖端高科技人才不回来;由于个人出国的留学生属于“体制”外,很难有直接进入政府工作的通道。回来也成不了高端政府人才。因此,虽然已经有100万以上的出国留学生,但我国仍然十分紧缺尖端高科技人才和高端政府或公共管理人才。

三、关于人才的几个观点

(一)21世纪综合国力竞争的核心是人才的竞争,而人才的竞争的核心是政府人才的竞争。只有提升了政府的竞争力,才能确保在经济全球化的激烈竞争中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因此我国人才战略的重点和核心应该是政府人才。

(二)何谓“高端人才”?应该是在国外受过高端教育(博士或硕士),又在国内至少工作过十年以上,了解国情且能“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和中国实践相结合”的人才,才是我们国家真正需要的高端人才。因此,国家投资我国人才培养的重点,应该是在职政府公务员而不是学生。

(三)如果我国有100个在各个领域领军的真正高端人才,我国的综合国力和竞争力一定是名列前茅。因此,我国应为引进100名真正高端人才,设计专门的战略计划。

四、引进海外高端人才的政策建议

(一)设计50人的科技留学生尖端人才政策

通过实施专门化、个性化的人才政策,满足对高级试验室和舒适生活方式的需求。开放民间和社会非赢利(NO-PROFITORGNAIZATION)对他们的投资。

(二)设计50人的重要公务员尖端人才政策

选择一批重要公务员的位置,对国外文科留学生尖端人才(金融、经济和公共管理)开放招聘。免去公务员的考试,但必须到基层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任正职锻炼2-3年,可带薪金,了解国情,经受考察。之后可以安排到重要公务员岗位上任职。

(三)设计对在职政府公务员培养战略计划

对在职的司局级甚至部级的政府机构公务员,实行A、B角,轮流出国学习一年,培养国际化视野、全球化眼光。把我们现有的人才变成高端政府人才。

第十章 反倾销效应研究

反倾销效应研究

(2004年9月17日)

引言

我国是世界上遭受反倾销最多的国家。从欧共体1979年8月对中国糖精和盐类征收反倾销税算起,国外对中国产品发起的反倾销案件已接近400起。据世贸组织统计,在1987—1997年,我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量达247件,占全世界的11.25%,排名第一,比位居第二的美国高出近3个百分点。遭受反倾销最终裁定的案件数量及其比例也分别位居世界第一。

进入90年代以来,我国遭受反倾销的形势越来越严峻。主要表现在:一是遭受反倾销案件数量急剧增加。90年代平均每年达30.5起,比80年代年平均增加24起。二是对我实施反倾销的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到目前已有28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实施反倾销,其中仅90年代就增加了21个。三是遭受反倾销的产品范围不断扩大。无论从立案调查还是从最终裁定来看,五矿、化工、轻纺、机电、医保等成为我遭受反倾销的主要部门。

据统计,20年来反倾销案件给我国出口造成的直接损失达100亿美元以上。仅1999年欧盟对我反倾销立案调查13起,涉及金额5.4亿美元,相当于当年我对其出口的1.8%。越来越多的反倾销使我部分主要出口产品市场不断萎缩,相应产业效益下滑,企业停产,工人下岗失业。如果这种势头得不到有效遏制,国外反倾销有可能成为我对外贸易发展的主要障碍。

新世纪,我国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依法建立中国外经贸发展的保障机制,加强中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应诉工作迫在眉睫。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许可的贸易保护措施,它具有形式合法、便于实施、效果明显、保护期长并且不宜招致贸易报复的特点,因此被很多国家视为保护本国产业利益的最佳办法而被频繁采用。

本文试图从经济、法律、政策等多个角度分析倾销与反倾销对一国经济产生的影响和效应,并对我国构建反倾销体系,合理利用反倾销、反补贴的手段保护国内产业,促进产业升级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提出政策建议。

第一章 倾销的经济分析

第一节 倾销

一、倾销的一般概念

倾销(dumping)是指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一国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的行为。倾销的特征、原因、形式及一般特点如下:

倾销通常具有以下特征:(1)倾销属于一种低价销售,这种低价销售,不是低于出口国同类产品的价格,而是低于出口国在其国内市场上的销售价格。(2)倾销的目的往往是对外销售在国内市场过剩的产品,以维持出口国市场上的价格稳定,开拓国外新市场。(3)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的竞争行为。生产者以倾销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其产品,从而获得在另一国市场上的竞争优势进而消灭竞争对手,再提高价格以获取垄断高额利润。(4)倾销的结果通常会扰乱进口国的市场经济秩序,给进口国的经济或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

倾销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1)为挤入或占领国际市场,击败竞争对手,从而达到垄断国际市场等长远的经济目标;(2)为保护国内供求关系平衡,维持产品较高的市场价格,将国内市场容纳不下的产品低价出口;(3)将其大量积压的库存产品出口,以求保持国内价格的稳定或一次性赚取外汇;(4)把具有相对优势的产品虽低价出口,但仍然有利可图。

倾销具有多种形式,包括产品倾销、外汇倾销、劳务倾销、运费倾销等。本文只讨论产品倾销及其三种基本形式:临时性倾销、短期性倾销和长期性倾销。(1)临时性倾销:临时性倾销也称偶然性倾销(sporadicdumping)。一般是指在国外削价出售时令季节已过的积压库存产品,或者为避免产品过量积压危及国内价格结构,在短期内向国外市场大量低价销售。这种倾销由于时间很短,只是偶然进行一次,所以对进口国及第三国不造成太大影响。(2)短期性倾销:短期性倾销也称为间歇性倾销(intermittentdumping),又称为掠夺性倾销(predatorydumping)。此种倾销的目的是打垮竞争对手,实现对外扩张。其特点是暂时做蚀本出口,与此同时在国内维持高价,迫使竞争对手退出某些国外商品市场,待其占领海外市场后便开始提价,挽回先前的损失,随后便享受巨额垄断利润。这种倾销不会是一种临时或偶然性措施,而是准备打一定时间战的掠夺性倾销或侵略性倾销。(3)长期性倾销:长期性倾销(long-rundumping)也称为持续性倾销或持久性倾销(continuousdumping),是指长期或永久性地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产品。这种倾销往往是由于国内的过量生产,国内市场容纳不了产品的销售,故低价在国外市场长期倾销,以维持其规模生产效益,维持其国内价格的平衡。此种倾销的目的和短期倾销的目的完全相同,也属于掠夺性倾销。所不同的是掠夺的目的性更强,而且是打连续战和持久战。

倾销的一般特点是:(1)规模经济和市场不确定下,倾销的主要动机在于对市场的争夺,而非仅仅是利润最大化问题;(2)具有学习曲线或产品生命周期的行业容易发生倾销,这对于发展中国家具有产品保护性质;(3)竞争优势转移机制,是倾销问题日益激化的重要内在原因。

二、构成倾销的一般尺度

确定某一进口产品是否构成倾销,衡量尺度一般是将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进行比较,若前者高于或等于后者,则不构成倾销;反之,则构成倾销。

(一)出口价格

一般情况下,出口价格可以理解为:(1)出口商将出口产品出售给进口商的实际价格,包括FOB、CFR或CIF等条件下的价格。(2)若没有“出口价格”或由于出口商和进口商或第三方之间存在着伙伴关系或某种补偿安排,从而导致这种出口价格不可靠时,则采用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买方的价格,但应扣除进口至转售之间增加的费用。(3)由当局决定的合理基础价格,但这仅限于在产品不转售给一个独立买方,或转售时产品状况与进口时不同的情况下采用。

(二)正常价值

正常价值一般理解为:出口产品在其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或该产品向第三国的出口价格,或该产品的结构价格,以及在特定情况下的替代国价格。

(1)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这是确定正常价值的最基本的而且是首要的方法,它是出口产品或与其相同或类似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上已付或约定应付的价格。(2)向第三国出口价格。多在不存在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市场销售价格或国内价格不能作为依据时采用此种方法。如果出口国也向第三国销售相同或类似产品,则以向第三国的出口价格作为正常价值。(3)出口国结构价格。当上述两种方法不能或不应使用时,将用结构价格来确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结构价格是指产品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管理费用、销售和其他费用以及利润。(4)替代国价格。西方国家在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产品正常价值时往往选择一个替代国价格。他们认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生产和销售受国家计划控制,产品价格受行政命令控制,而不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因此不能以其国内价格作为正常价格,而必须选择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与该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相类似的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替代国,以替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价格或向第三国的出口价格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

(三)两者比较

如果把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两者仅仅比较孰大孰小,无非就是几种情况:要么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要么出口价格高于或等于正常价值。前者表明存在倾销,后者表明不存在倾销。然而,实践中还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虽然经过比较后发现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但差额却非常之小。因此这里存在一个“临界”尺度,一般为差额如果不大于按出口价格的百分比表示的2%,则可以忽略不计,视为无倾销。

第二节 倾销与竞争优势

纵观历史,经济学家对倾销现象的思考与研究,发现一国对外的倾销产品大部分来自该国具有竞争优势的行业(产业)。一国某行业的产品能够加入倾销,说明该行业在相关的方面,例如要素禀赋、规模生产、国内市场规模等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因为只有在生产要素禀赋、规模经济、需求规模和社会经济结构这些方面拥有竞争优势的行业(产业),才有能力进行相关行业产品的持续性倾销并从倾销中获得较大的市场利益。即倾销是亲竞争优势的。

一、倾销产品行业(产业)的竞争优势

厂商的竞争优势的基本点在于生产直接成本的比较优势。但国家的竞争优势要由行业(产业)的竞争优势来代表。而倾销产品行业(产业)的竞争优势并不只局限于生产直接成本的比较优势,而且包括生产进行的其他条件的比较优势,主要有:(1)生产要素禀赋;(2)规模经济;(3)需求规模;(4)社会经济结构。现在让我们来看看倾销产品行业(产业)的竞争优势:

(一)生产要素禀赋优势

倾销产品行业(产业)的倾销产品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着生产要素(包括资本、劳动力、技术、自然资源)禀赋的差异。如果一国拥有比较丰裕的某种或若干种上述基本要素,则利用这些要素生产的行业(产业)就会有条件进行规模生产。其中某种产品一旦进入倾销,往往已是成熟产品或标准化产品,其对要素的要求与其说在于质,毋宁说在于量。于是生产要素的丰裕性和可得性,就使得生产相应产品的行业(产业)成长为有比较优势的行业。至今,世界上发达国家的倾销商品多属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而发展中国家的倾销商品多属劳动密集型产品,新兴工业国家则两者兼而有之,这恰能说明这一点。

(二)规模经济优势

无论对于厂商还是行业,规模生产都意味着技术进步和生产率的提高,意味着具有比较成本优势,从而能取得规模经济报酬。因而一般说来,倾销产品行业(产业)总是与规模经济优势——能保持一条持续下降的平均成本曲线——联系在一起的。

(三)需求规模优势

倾销产品行业(产业)的需求规模优势首先来自本国内部市场的规模。

决定其内部市场需求规模优势的因素有两类,一类是人口多寡、自然资源拥有量等绝对因素;另一类是与社会发展水平相联系的国民收入、需求偏好、技术进步等相对因素。其次还取决于进口国市场需求的相似性,这种需求的相似性越大,倾销产品行业(产业)的需求规模比较优势在国际市场中越具竞争力。

(四)社会经济结构优势

社会经济结构指的是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同社会物质生产力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总和,倾销作为大规模生产下出现在国际贸易中的一种现象,历史上首先是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社会经济结构相联系的。国家的工业化进程、人口的城市化极其收入水平、政府作用、商业、运输等等因素,从商品的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上直接或间接地为大规模生产创造了条件。因此,倾销产品行业(产业)出现在19世纪后期,并不是偶然的,出现在当时具有社会经济结构优势的工业先进国家里也不是偶然的。

综上所述,倾销与竞争优势行业(产业)的关系为:(1)除市场需求出现突然变化外,出口厂商能够进行持续性倾销一定是与有相当竞争优势的行业(产业)相联系的;(2)倾销出口厂商的竞争优势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垄断行业(产业)相联系的人为的竞争优势,另一类是与生产成本条件行业(产业)相联系的“自然”竞争优势;(3)成本比较优势的行业(产业)主要在于要素禀赋或规模生产或两者兼有。总体上,倾销是亲竞争优势的。

二、竞争优势行业与倾销

马克思把廉价商品看作是资本主义打开世界市场的尖锐武器。即廉价倾销商品为资本主义规模生产的扩张准备了条件。

在规模经济的竞争优胜的刺激下,各国成熟产品生产的不断扩张,对国际市场的占领提出更高要求,利用倾销这一条件的动机也会更加强烈。因此可以认为:工业化进程要求大规模的生产,大规模的生产造就了具有比较优势行业(产业)的竞争优势,而行业(产业)竞争优势要转化为其产品迅速打开国际市场的占有优势,倾销是其有力的尖锐武器。即竞争优势行业(产业)不仅有倾销动机,而且有倾销能力。

在行业(产业)的层次上,倾销能力与三种规模经济有关:(1)行业规模。这种规模经济的形成,是一个逐步扩大的过程。即厂商最初投入并没有规模,是竞争机迫使制他不断投入新的资源产生成新的生产能力,从而一方面导致整个行业规模不断扩大,另一方面会产生市场规模扩大的要求,因而会导至倾销。(2)初始规模。初始就有较大生产规模的行业具有初始比较优势,这种初始比较优势意义很重要。其初始规模优势能提供必要的基础使该行业率先占领国际市场,而且会借助倾销来维护已有的国际市场。(3)国家市场规模。具有规模经济的行业倾向于内部市场大的国家,因此,这样的大国容易取得比较优势。国际上,凡倾销大规模生产行业(钢铁、化工、电子等)产品的几乎都是上述性质的大国。

由此,可以得出的结论是:(1)倾销是伴随着近代工业的出现而发生并非偶然。大机器生产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后,其产品便需要寻找国外市场,这是倾销发生的物质基础;而随生产集中逐渐形成的垄断也为倾销提供了发生的条件。(2)一国(厂商)进行倾销尤其是持续倾销的产品,通常是该国具有竞争优势行业(产业)的产品。这种优势来自规模生产,或来自相关要素禀赋的丰裕、或来自技术创新。相应地,反倾销则往往与一国相对劣势行业(产业)相联系。(3)随着各国在工业运程中的不平衡发展,亦即随着竞争优势在各国间的转移和一国竞争优势行业(产业)的递进和变化,各国(厂商)为其产品争夺国际市场的矛盾日渐突出。倾销与反倾销由于同各国(行业)竞争优势或劣势的直接联系而具有特殊性。

第三节 倾销的经济影响

倾销对于出口国及其倾销商、消费者和进口国及其进口竞争厂商、消费者都有正负两方面的经济影响。

一、倾销的负面经济影响

首先,倾销对进口国经济带来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1)对进口国生产与倾销产品同类或相似产品或直接竞争的国内行业(产业)形成挑战。在国外产品的大幅倾销下,往往是国内相关企业失去了一个其应予增长的市场份额;或者是部分失去其市场的占有。通常是被迫大幅降价销售或转产,造成利润下降、开工不足、工人失业甚至企业倒闭或被吞并。从而使国内生产与倾销产品类似或直接竞争的行业(产业)蒙受损失。(2)对进口国消费者的长远利益可能形成伤害。在市场经济下,往往市场竞争愈激烈,消费者从中获利就愈多。但是倾销产品的最终动机往往是将进口国竞争者挤跨后,再利用垄断地位抬高价格,获取高额利润。因此,最终受害的还是广大消费者。(3)对进口国用倾销产品作为原材料或零部件生产另一制成品的行业(产业),因为倾销产品的低价信号,误导企业生产者错误的经营决策,扩大了生产,但后来出口国停止了倾销,至使进口国企业无法保持已经扩大了的规模生产,因此,造成了进口国用倾销产品作原材料或零部件生产制成品的行业(产业),浪费了资源,遭受损失。

其次,倾销给出口国经济也带来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1)由于出口国的倾销企业一般都在出口国处于支配和垄断地位,致使出口国其他未具有同等优势的相关企业,因为无法从事倾销,从而失去倾销企业从事倾销的有关海外市场。尤其是本国的下游产品企业,不得不承受倾销企业因在海外市场从事倾销而在本国市场转嫁的高价。(2)同时,出口国消费者也无法享受本应合理的消费权利。因为倾销企业利用其垄断地位,把国内消费者长期置于其垄断高价之下,以弥补其倾销损失。实际上,倾销企业是以丧失出口国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的。

最后,倾销还给第三国经济也带来负面影响。如果一项倾销的产品在进口国市场上不与任何第三国的出口产品竞争,则不涉及对第三国的损害问题。如果存在竞争,则会由于市场对第三国产品需求的下降,其市场份额乃至其出口商的利润都会下降。而且,该第三国的国内消费也享受不到低价的倾销产品。因此,与倾销产品竞争的第三国通常被视为只会从中蒙受损失。

二、倾销的正面经济影响

(一)倾销对进口国带来的好处是:(1)对进口国而言,倾销从一定意义上讲可以刺激和促进进口国的产业特别是一些落后产业的结构调整和垄断性行业的发展。(2)进口国消费者能在一定程度或时期内享受低价优惠。因为并不是所有倾销产品的价格都会肆意高涨,有的也会较长期维持在一定的低价位。

(二)倾销给出口国带来的益处是:(1)对出口国而言,即使倾销企业在出口国处于垄断或支配的地位,它的每一次产品倾销也都在于开拓海外市场,这便相应地减轻了出口国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竞争压力,有助于它们的发展和竞争。(2)应该看到很吸引人的一点是:倾销是许多生产经营者推销积压产品,实现经济规模、开拓海外市场、提高市场份额、发展壮大自身的有效途径。这就是众多倾销企业追求的目标。

总之,一般认为,临时性倾销,其对消费者的利益可以超过其对进口国产业所造成的边际损失,但会对有关行业(产业)造成打击。长期性倾销,其对进口国产业所造成的损害远大于其为进口国消费者所带来的利益。长期性倾销,虽然会为进口国带来低价的利益,但也会为进口国带来因需对受影响的产业进行调整而花费的开支,以及严重的失业问题。也就是说,短期性倾销或长期性倾销,会造成出口国物资与人力资源的错误分配。这些企业在海外倾销并不是其自身具有真正的竞争实力,这种倾销也不是企业生产效率高的表现。而出口国可以减少倾销产品的生产,而把生产资源配置于生产其它更有效益的产品上。

第二章 反倾销的经济分析

第一节 反倾销

一、反倾销一般概念

所谓反倾销,是指进口国有关行政部门或职能部门根据本国的反倾销法就本国生产者针对外国进口倾销提起的起诉进行裁定,并在认定倾销存在且对本国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对倾销产品征收通常相当于倾销幅度的附加税,即反倾销税。因此,反倾销既是一国政府对进口产品的倾销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反倾销措施的法律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制止不正当竞争、规范国际贸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措施;也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和促进国内生产,增加出口,限制进口而采取的鼓励与限制的对外贸易政策的体现;或是为政治目的,对进出口采取禁止或限制,保护国内产业和经济安全的重要政策措施手段。从根本上说,反倾销具有贸易保护性质,同时,反倾销作为一种保护手段,是具有反竞争效应的。

二、反倾销措施的一般形式

当按照反倾销法认定某一被控进口产品存在倾销行为并对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了损害,则进口国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以抵消由于倾销所造成的损害,这种措施即为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的承受人为倾销产品进口经营者。

反倾销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初步裁定后对进口倾销产品实施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税,现金保证金和保涵等形式;(2)最终裁定后对进口倾销产品征收的最终反倾销税;(3)出口商或出口政府履行价格承诺协议;(4)对出口商追溯征收的反倾销税;(5)针对规避行为,对有关进口倾销产品征收的反倾销税。

第二节 反倾销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一、反倾销与贸易保护主义

(一)反倾销源于政府管理贸易

政府对贸易的管理由来已久。其具体范围包括:关税制度,许可证制度、配额制度、外汇管理制度、商品检验制度、原产地规则以及有关保护竞争、限制垄断及不公平贸易作法的法律与制度等等。

政府管理贸易产生于国家对贸易的干预。自从有了国家,有了对外贸易,就存在政府对贸易的管理。早在古罗马雅典城邦国家就曾对其谷物出口加以限制和禁止。15世纪发源自英国的重商主义就主张用国家权利手段对贸易实行干预,成为国家对贸易进行管制的开端。重商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是同时建立起来的。在西欧整个18世纪,政府对国际贸易的管制成为对外政策的重要手段。

新贸易保护主义产生于经济大危机和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它既是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时期,其固有矛盾总爆发的产物,也是资本主义各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的产物。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各国政府主要是用关税措施限制他国商品的输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又出现了许多非关税壁垒措施,不再限于关税和贸易条约,还有数量限制,许可证制度,配额限制,外汇管理限制等。这些保护性措施在短期内急剧增加,且形式呈多样化。

以美国为代表的新贸易保护主义特征

新贸易保护主义以集中体现出对美国利益的保护并以此为核心发展起来。即:

(1)“自由贸易但是公平贸易”(freetradebutfairtrade)的借口下,政府对来自其他国家贸易伙伴的所谓“不公平贸易做法”作出反应,这些进攻性的贸易保护政策采取了法律的形式,通过国内立法将保护措施法律化。这些措施典型地反映了美国1974年贸易法及1988年综合贸易法案的301条款的规定中。(2)美国越来越频繁地依赖于“行政保护”(administrativeprotection)来实现其对特定行业(而不仅仅是工业)的保护。越来越多的通过两国之间进行双边谈判消除来自国内某一行业的保护主义压力。许多行政法规如反倾销法,反补贴法在确定倾销,补贴或不公平做法时所规定的条件远远超出了这些法律的历史水平。某种程度上说这些行政程序和做法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是可以由行政机关自己加以解释的。行政的自由裁量可以任意确定适用的条件和标准,明显地带有对外国生产者的歧视。这些行政救济手段本质上是保护主义。美国的行政保护一方面成为一种阻止进口的贸易壁垒,另一方面成为美国的双边谈判中讨价还价的工具。

贸易政策法律化、提供管理贸易(managedtrade)、进攻性单边主义(aggressiveunilateralism)、区域主义(Regionalism)是美国为代表的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特征。即:

(1)新贸易保护主义是在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体系存在的情况下出现的,它是在政府长期计划的精心安排下,通过谈判,逐步成长起来并经明智地加以运用、最终形成为一个系统化了的保护体系。(2)这个保护体系范围之广远远超出了关贸总协定传统的货物或产品贸易范围,扩及于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劳工权利等;既涉及国家层面的,也涉及私人之间的交易。一群训练有素,高度专业化了的官僚在操作。(3)和关贸总协定的不歧视原则相反,由于关贸总协定本身存在着诸多例外,再加上关贸总协定之外灰色区域措施的存在,使得大量歧视性作法成为各国实行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正常手段。(4)新贸易保护主义的限制是通过谈判,而且多数是双边谈判或区域内谈判形成的。从形式上看,它是经合作各方同意的,是一种合法的拟制。由于这些谈判不是在关贸总协定内进行的,因此它的出现使得关贸总协定的一般法典原则和多边论坛的作用黯然失色。由于这种保护主义是建立在国家之间进行谈判和合作的基础上,因此它反映的不但是出口国的利益和需要,也反映了进口国的利益和需要甚至更广泛的公共利益和需要,由于是考虑了诸多方面的利益而作出的安排,因此在政治上力量格外强大,更难于应付和击败。

二、反倾销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从1904年加拿大颁行世界上第一部反倾销法为标志,国际上反倾销行动有近百年历史了。1967年关贸总协定肯尼迪回合达成了专门的《反倾销守则》,国际上反倾销由以往各国自行其事逐渐演变为国际社会的共同行动,更突出了反倾销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作用。同时,全球经济一体化、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国际贸易自由化对竞争优势比较的影响,也反映为国际贸易中反倾销作用的趋势性发展。

(一)反倾销在经济一体化和国际贸易自由化趋势下的作用

国际上反倾销与国际贸易自由化总趋势在并行发展着。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手段,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总框架下,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根据关贸总协定秘书处的统计,国际上的反倾销案绝大多数发生在80年代以后。

对于一体化经济,尤其是程度较高的一体化经济来说,反倾销作为一种保护手段,是具有反竞争效应的。因此,一体化程度高的经济,例如欧共体,就明确规定取消各国原有的反倾销法,同时制定统一的对外反倾销法。在欧共体内部则通过协商和仲裁制度以及实施反托拉斯法来抑制和解决可能发生的价格歧视(倾销)问题。

而一体化程度较低的经济体,情况却不同。如自由贸易区(即成员间取消了关税和诸如进口数量限制等贸易障碍,但各成员国仍然保留各自对非成员国的关税),通常仅限于商品贸易的自由化,还没有要素直接流动的自由化。市场分割竞争优势对比的情况在内部市场依然会存在。对处于比较劣势的国家而言,仍然有自我保护的需要。也就是说,自由贸易区内部倾销和反倾销仍然可能发生。而在内部倾销与反倾销问题上,自然贸易区的选择无非两种:一是保留各成员国的反倾销法,彼此仍然适用(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但辅之以协定解决争议的制度;二是成员国的反倾销法虽然保留下来,但彼此不再适用,而只适用于对非成员国的进口贸易(例如澳新自由贸易协定)。

对关税同盟(即一方面废除了成员之间的各种贸易障碍,同时对来自非成员国的进口实行共同关税,并按协商比例分配关税收入),尽管经济一体化后其竞争优势得到提高,然而反倾销的必要性依然存在。首先,就特定行业(产品)而言,非成员国可能具有更大的竞争优势。其次,同盟变得有利的贸易条件(即对非成员国产品互惠需求弹性变大),同盟内部呈下降趋势的价格水平,以及同盟的共同关税保护,都会迫使非成员国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同盟市场。因而,反倾销依然是必不可少的。

(二)反倾销在国际贸易中作用的影响程度

反倾销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国际贸易,以美国为例。如1982年,美国反倾销税所涉及的进口贸易为32亿美元,占当年总进口额5130美元的0.61%。乍一看,反倾销对贸易的影响似乎并不大。但对美国1981年和1982年反倾销措施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做了检验后,发现1980年反倾销命令征税后,1982年美国的进口额平均要比1980年减少56%。由此可见一斑,反倾销对国际贸易的实际影响要远远大于表面比例或数额。

事实上,一旦反倾销立案,国际贸易就会受到阻止。也就是说,关贸总协定利用“公平”贸易规范的反倾销条款,允许成员国把倾销作为不公平贸易做法加以抵制和制裁。发达国家越来越倾向于利用反倾销“公平”贸易做法作为一种补救性贸易保护手段,并且使这种本来是防卫性保护措施变成贸易保护中的攻击性武器,成为推进公平贸易和自由贸易的障碍。

第三节 反倾销的经济效应

从第一章对倾销经济效应的分析可以看出,对于出口国、倾销厂商、消费者,以及进口国、竞争厂商、消费者来说,倾销是一把“双刃剑”,在使某一方受益的同时,往往会使另一方受损。不难想象,作为倾销的反动,反倾销也将是一把“双刃剑”,在保护了某一方利益的同时,也损害了另一方的利益。

一、反倾销的正向经济效应

对进口国而言,由于反倾销措施至少使得出口商减少倾销进口量,大大降低了进口竞争,因此进口国竞争厂商毫无疑问会获得好处。

同时,当反倾销发生时,进口国国内市场规模对竞争优势和经济福利的影响也是十分显著的。国内市场规模越大,反倾销措施所能带来的经济福利也可能越大。反倾销措施使得进口国竞争厂商能够充分利用国内市场进行规模生产,降低成本。这不仅能增进厂商利润和本国福利,而且也促进形成以后在国内国外市场可资利用的竞争优势。在学习效应重要时,即对于动态规模行业来说,较大的国内市场规模本身就是一种潜在的国民财富,或者说反倾销措施带来的福利增进在市场大国都会被放大。

二、反倾销的负向经济效应

(一)对进口国负向经济效应

对于进口国,反倾销措施使得消费者(包括中间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损失。虽然竞争厂商在国内的利益得到了保护,但在国外市场上仍会受到损失。

在进口国,消费者的利益会由于失去廉价商品来源,供给减少,价格上升而受到损害。尤其当国内竞争厂商是垄断者时,消费者只能接受垄断高价,即使政府把所征反倾销税额全部转移给消费者也可能于事无补。出于同样理由,中间生产者也会受到利益损害,并且面对相应的外国竞争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进口国竞争厂商的利益虽然由于进口的中止而恢复到原来的水平,然而,只是在竞争厂商对第三国市场没有出口时才是这样。如果竞争厂商也对第三国市场出口(假定是正常出口),则其出口利益必然会因在第三国市场受到出口国倾销的排挤而遭受损失,甚至可能完全被排挤出来。对于进口国来说,反倾销措施对其利益的净影响,将取决于本国竞争厂商所得与消费者所失两者的对比。总之,对倾销施以一律制裁,对进口国可能是不利的。关于是否用反垄断法取代反倾销法的争论,看来确实是有价值的。

当然,反倾销措施也并非由于其在一定条件下对进口国自身利益产生负面影响而完全失去其价值。因为无论倾销还是反倾销,其主要的经济意义都在于两国及其相关行业的竞争优势对比,而且这种对比由于往往具有政治意义而显得十分重要。

(二)对出口国的负向经济效应

只要进口国对出口国的倾销开始进行调查,并采取某种临时措施,则出口国倾销产品会立即受到限制。无论最后作出何种裁定,出口国厂商的利益损失从反倾销调查期就开始了。这样,出口商会因利润的下降、生产能力的浪费(出口减少)和可能的商品积压而蒙受损失。但出口国消费者则从国内销量扩大和国内价格下降获得好处。对于出口国,其利益的变动要取决于出口商损失与消费者受益两者的对比。但若把就业、赚取外汇、开展贸易等因素考虑进来,可以认为,反倾销对出口国的负面影响更大。因此,出口国对反倾销进行报复的“纯经济”理由也就不难找到。

(三)对第三国的负向经济效应

在存在第三国市场的情况下,出口商一旦遭受到进口国反倾销调查和制裁,可能作出两种反应:(1)将出口全部转移到第三国市场,在第三市场进行倾销;(2)对出口量在进口国和第三国市场之间进行分配。当然,第三国是否依据其立法采取反倾销措施是另一回事,但是很显然,进口国反倾销措施给第三国带来了负向经济效应。

第三章 反倾销法律制度

第一节 反倾销法律制度概况

一、反倾销法的一般概念

反倾销法,是指调整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在对倾销进行调查、裁定和采取反倾销措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反倾销立法的宗旨是保护本国(进口国)经济利益及其生产者的利益,维护正常国际贸易秩序及其进口国市场的竞争秩序。反倾销法既包括国际法规范,也包括国内法规范;既包括实体法规范,也包括程序法规范。

二、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

世界上最早的反倾销法可以追溯到1904年加拿大《海关关税法》关于反倾销法的条款。该法主要有两个特征:一是只要认定外国商品在加拿大市场上做差价销售,就构成倾销;二是认定倾销后,就可以征收特别关税,不需要证明对本国产业造成损害。此后,新西兰、德国、日本、罗马尼亚等国也对外国商人的不公平竞争行为进行了国内立法,规定行政部门可以对以倾销方式进口的产品征收一种额外的税收。美国在1916年的税收法中首次对外国的产品规定了反倾销措施。该法规定以低于出口国的实际市场价值的价格向美国出口,则属于非法,出口商应当被罚款甚至可能入狱。由于该法强调出口商以破坏美国工业为目的,这种动机很难举证,因而该法实际上难以执行。1921年,美国又颁布了专门的反倾销法。这部法律为美国工业提起反倾销诉讼提供了宽松的法律基础,同时也是现代反倾销法的雏形。

到20世纪30年代,欧美等贸易大国都相继制定了内容大同小异的反倾销法。各国相继制定国内反倾销法,说明倾销与反倾销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与此同时,各国也担心各自的反倾销措施会成为相互贸易中的障碍。在这种背景下,1948年1月1日生效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首次对反倾销规定了一项国际规则,即GATT第6条规定。但是GATT第6条仍只是一个原则性规定,许多具体问题并未涉及,也无明确的程序规则,因此各国在反倾销的立法与实践上相互存在一定的差异。

从反倾销法的发展历程来看,它可以被视为西方发达国家近一百年来由制度创新而建立、由制度变迁而日臻完善的产物。尤其是欧美各自的反倾销国内立法,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并在相互砥砺中不断相互吸收和废除某些条款。如日落条款,首先由欧共体提出,而后再演变成为各国反倾销法的原则性规定。其他诸如替代国价格规定和反倾销调查时间的规定也是如此。随着反倾销国内立法的日趋完善,用以协调和规范各国反倾销国内立法的国际反倾销法出台了。60年代关贸总协定《关于执行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规定》,即《反倾销守则》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关于反倾销的国际协议。此后屡经修改和补充,最新一部国际反倾销法是“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的《关于执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即《1994年反倾销协议》。

第二节 美国反倾销法律制度

一、美国反倾销法律制度

美国现行反倾销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两部分。实体法主要内容是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反规避措施等。程序法主要包括反倾销主管机构及反倾销诉讼程序。

反倾销主管机构

美国负责反倾销工作的机构主要有5个:美国商务部(Department ofCommerce-Doc)、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海关部署(The General Customs Administration)、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CIT)、联邦巡逻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 forthe Federal Circuit-CAFC)。

美国商务部(DOC)是美国政府主管国际贸易(不含农产品贸易)的行政机构,在反倾销案件中负责调查和裁定被控倾销进口产品在美销售是否构成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大小。负责倾销调查的有200余人,各项调查结论和裁决以部长名义对外公布。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前身是美国关税委员会,该机构成立于1916年,1974年更为现名。国际贸易委员会是美国政府所属的一个独立机构,主要职能是实施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法,以确保美国国内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在反倾销案件中负责调查被控倾销进口产品对美国同类产业的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及对同类产业建立造成阻碍,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是否构成损害的裁定。该委员会共有350人。

海关总署(GCA)是美国财政部所属的一个机构,在反倾销案中担负的职能是反倾销命令的执行,即根据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征收反倾销税,并负责全国海关反倾销税的征收。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的主要职能是对与进口贸易相关的诉讼行使管辖权。在反倾销案中负责受理相关利害关系方因对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反倾销案件审理中所作出的行政反倾销裁定不服,而向国际贸易法院提起的司法审查的诉讼。

此外,美国反倾销法还规定美国联邦上诉法院(CAFC)负责受理相关利害关系方因对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司裁决不服而提起的上诉。美国最高法院有权对联邦上诉法院的裁决予以审查。

反倾销诉讼程序

反倾销诉讼程序包括立案、调查程序、征税程序、行政复审和司法审议。

对倾销的申诉有两种情况:一是由反倾销机构提起的;二是由申诉人提起的。国际贸易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后并不审核申诉是否充分,即着手开始调查,收到申诉即属立案。商务部在收到申诉书后,如果认为申诉书有合理证据证明存在倾销和损害,就可以立案并启动反倾销调查程序。如果认为申请书理由不充分或资料不确实,则应驳回申请,此时国际贸易委员会在收到通知后也自动终止调查。可见商务部对于立案与否起着主导作用。

反倾销调查程序分为五个阶段,每个阶段以商务部或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的一个裁定而结束,并规定了法定截止日期:(1)商务部在收到申诉书20日内,启动反倾销调查程序。(2)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的45日内,必须作出是否存在损害的初步裁定。美国反倾销法对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肯定性裁定的要求较低,只需裁定是否有合理迹象表明损害的存在,因此,国际贸易委员会不需要作深入调查,而主要依据当事人对调查问卷的答复以及调查所获资料,故实践中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初裁大多是肯定的。如果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初裁是肯定性的,调查由商务部继续进行;如果初裁是否定的,则整个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工作(包括商务部)到此终止。可见,国际贸易委员会所作的初裁结论十分重要。(3)当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损害初裁是肯定的,则商务部应在自申诉之日起的160日内作出倾销初裁,必要时可延长50日。如果商务部初裁倾销成立,则继续对倾销幅度作出初裁,然后将案件呈交国际贸易委员会,由委员会对损害作出终裁。(4)如果商务部的终裁是否定的,则整个反倾销程序即告终止。如果商务部的终裁是肯定的,国际贸易委员会应在商务部终裁后的45日内或在商务部初裁后的120日内作出终裁,两者之中以较迟的时间为准。如果商务部的初裁是否定的,而终裁是肯定的,则国际贸易委员会应在商务部终裁后的75日内作出最终裁决。(5)如果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终裁结果是否定的,即使商务部终裁认定存在倾销,反倾销案亦被否定,如果国际贸易委员会终裁是肯定的,则启动征税程序。

征收反倾销税应根据其损害调查的具体情况而定;(1)对美国产业构成实质损害,则海关从商务部初裁之日起征收反倾销税,此前的担保多退少补。(2)对美国产业的构成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实质阻碍,则海关将从国际贸易委员会终裁之日起征收反倾销税。

美国反倾销法对行政审查作出规定,只有在当事人要求的情况下才进行复审,前提是有关企业必须在复查规定的期限内向美国有出口,并交纳关税。

美国反倾销法还对司法审查作了规定,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反倾销的司法审查具有独占的管辖权。反倾销法规定当事人向国际贸易法院起诉的时间为最终裁决公布后30日内。

当事人希望废除或拒绝执行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的,可以向联邦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美国最高法院有权对联邦上诉法院的裁决予以审查,但这种审查的前提是当事人向联邦上诉法院提出调取案卷复查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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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美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特点

(一)机构健全、程序规范

美国一个反倾销案件的审理涉及5个享有管辖权的机构,不仅与行政机构密切相关,而且涉及司法机构,所涉机构的权限各有分工,彼此制约,保证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美国法律的规定,如果一个行政机构受理了反倾销案件,它就具有准司法机构的功能。

程序法是实体法实施的依据和保障。美国反倾销立法较早,经过不断修订,增加和丰富了对操作程序的要求。对何时发起调查,何时作出裁定,何种情况下延长时间,何种情况下采取措施,都有明确的规定。资料的收集、使用、披露、保密、申诉人和被诉人资料的提供、修订等,都会找到相应的约束规则。严格的程序要求,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同时保证了权利不被滥用。

(二)国家利益至上

美国外贸法规定的进口救济多种多样,范围也不同,但一个共同点是国家利益的决定性。对于一项反倾销申请,是否发起调查、是否终止调查、是否接受外国的协议、是否采取征收反倾销税措施,都基于国家利益及经济安全的考虑。如果采取救济措施对美国经济不利,或需要付出更大的社会代价,就放弃采取救济措施。

(三)经常与世贸组织分庭抗礼

尽管美国的反倾销法律曾作过数次修改,但有些规定与世贸组织明显不一致。例如,美国国会2000年通过了“伯德法案”,根据该法案,美国海关可以将征收的反倾销税分发给提起反倾销申请的美国公司。时任美国总统的克林顿签署了该法案,随后,日本等九个国家和地区向美国提出,认为美国这一做法违反了世贸组织关于反倾销的有关规则(因为征收反倾销税已使美国产业得到了救济),但是美国不予理睬,未对该法案作出修改。

第三节 世贸组织与反倾销协议

一、世界贸易组织

应当指出,世贸组织是在关贸总协定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因此,世贸组织的宗旨与关贸总协定的宗旨从根本上讲是完全一致的。

世贸组织的宗旨是:

(一)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

世贸组织十分强调在发展贸易和经济方面,力争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根据一般经济学和国际贸易的理论,生产的发展固然是扩大流通的基础,但流通的扩大往往成为生产发展的主要因素。按照这一理论,世贸组织要通过国际货物流通方面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以促进各成员方生产和贸易的发展,从而保证充分就业,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大幅稳步提高,最终达到提高生活水平的目的。可以说,世贸组织的所有活动都是为实现这一根本的宗旨而开展的。

(二)扩大生产和商品交易,扩大服务贸易

货物的生产是货物贸易的前提,而货物贸易的发展反过来又促进货物生产的扩大。世贸组织在强调扩大货物生产与货物贸易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扩大服务贸易,并将服务贸易纳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调整范围,这是世贸组织比关贸总协定的重大发展之处。

(三)可持续发展,合理地利用世界资源,保护环境在国际经济和贸易中,把发展问题、资源问题、环境问题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看待,这是世贸组织对关贸总协定的重大发展。

寻求对环境的保护和维护成为世贸组织的宗旨,是基于持续发展的考虑。世贸组织专门成立了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研究贸易与环境问题,不愿看到由于国际贸易的发展而给人类生存环境带来破坏。由于国际贸易是跨越国界、遍及全球的行为,因而对整个地球的环境保护负有责任。世贸组织一方面承认各成员方为了保护各自的公共秩序和防止环境污染,有权制定本国的环保政策并组织实施;另一方面又要求这些政策和措施不能妨碍世界自由贸易体制的正常运行,把环保措施变成非关税壁垒。

(四)保证发展中国家贸易、经济的发展

世贸组织提出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能获得与它们国际贸易额增长需要相适应的经济发展,并将其列为宗旨,体现了发展中国家在关贸总协定中几十年的斗争成果,标志着国际经济秩序正在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五)建立一体化的多边贸易体制

关贸总协定已经初步建立了多边贸易体制,但是还不能被视为一体化的体制。从真正的法律意义上讲,关贸总协定还只是一个临时性的协定。而世贸组织的建立,则标志着一个完整的、更具有活力的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制的诞生。它在监督、协调、管理未来的世界经济秩序和贸易格局以及多边贸易法律关系中,将起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个新的多边贸易体制不仅把长期游离于自由贸易体制的管辖范围扩大到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国际投资这三个重要经济领域。同时,世贸组织作为一个正式的、永久的国际组织,为处理和协调成员方间的多边贸易关系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框架机制,包括对各成员方的贸易政策评审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从而进一步强化了多边贸易体系。

二、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

(一)《反倾销协议》主要内容。

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由三部分内容及两个附件组成。

第一部分是有关反倾销实质性规定,既包括反倾销实体法规定,也包括反倾销程序法规定。主要规定了倾销的定义,正常价值、出口价值、倾销幅度的确定方法,国内工业的损害标准,反倾销措施运用程序,包括反倾销的发起与调查程序、反倾销税收程序、行政复审和司法审查程序等。该部分还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特殊利益以及使用第三国发动反倾销调查作了规定。

第二部分是有关组织机构以及争端解决方面的规定,要求设立反倾销实施委员会履行本协定或成员方赋予的职责;并对本协定的执行与运作情况进行年度审议。在成员方之间发生的有关本协定的争端,适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

第三部分相当于附则的最后条款,主要是要求成员方对本协定不得保留,并应保证其国内相关立法、行政条例和程序与本协定保持一致。

附件一是关于现场调查证据程序的规定。

附件二是关于有关利害方不予配合时提供最佳资料的程序。

(二)《反倾销协议》的基本要件

  1. 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条件

实施反倾销措施应具备三个基本条件:第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第二,给进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或给进口国国内产业的新建造成实质性阻碍;第三,低于正常价值的销售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可对该倾销产品征收不超过倾销幅度(marginofdumping)的关税。

  1. 正常价值(normalprice)的确定

对于正常价值的确定,《反倾销协议》规定可采用如下三种方法: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向第三国出口价格和结构价格。所谓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是指,被控倾销的产品或与其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在出口国正常贸易中用于消费时的国内销售价格。所谓第三国出口价格(exportprice)是指,相同或相似产品向第三国出口的可比价格。所谓结构价格(constructedprice)是指,被控倾销的产在原产地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销售费、管理费、一般费用及利润所形成的价格。

  1. 损害的确定(determinationofinjury)

按照《反倾销协议》的规定,进口国必须确定产业损害确实存在,才能对进口倾销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所谓损害是指,对某种国内工业造成实质损害(materialinjury)、实质损害之威胁(theatofmaterialinjury)或实质性阻碍国内工业的建立(materialretardationoftheestablishmentofsuchindustry)。所谓国内工业(domesiticindustry)是指,生产与倾销产品相同产品的国内生产者的总称或其产品的总量构成国内相同产品总产量主要部分。

  1. 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causalrelationship)的认定根据《反倾销协议》的规定,进口国在决定对倾销的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时,必须拥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倾销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口国在决定因果关系时,并不一定试图估价倾销的进口产品是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而是要证明倾销的进口产品是造成损害的一个原因,就可以认为它们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2. 反倾销调查的提起

根据《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反倾销调查应在收到由进口国的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的书面申请后发起。进口国当局需要决定该申请是否受到国内同类产品生产商的支持,其标准是:(1)支持申请的国内同类产品生产商的产量至少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2)表示支持的国内同类产品生产商的总产量超过国内产业中参与对申请进行表态的那部分生产总产量的50%。

在特殊情况下,没有国内产业或其代表的申请,有关当局在掌握了关于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的足够证据时,也可以自己发起反倾销调查。

  1. 反倾销税的征收

《反倾销协议》的规定,(1)反倾销税额。征收的反倾销税不得超过倾销幅度,如果部分征税足以抵消国内产业受到的损害,则征税幅度可小于倾销幅度;(2)反倾销税的期限。反倾销税直至抵消倾销损害的期间内有效,但最长一般不超过5年。

第四节 滥用反倾销及其约束

反倾销受到颇多指责,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关贸总协定允许把反倾销作为反对“不公平”竞争的手段,而一些国家借此施以滥用。

例如进口国采取反倾销措施(调查和裁定)时,在诸如起诉者(国内竞争厂商)的代表性、用以作为“正常价值”标准的价格,或成本的确定以及损害程度的判定等等方面,往往带有显著主观偏向,因而存在着滥用。这种滥用导致对世贸组织允许成员保留对“不公平竞争”倾销进行制裁权力的同时,却不能保证限制反倾销的滥用,不能保证各成员在倾销问题上的合作行动优先于限制行动,从而事实上鼓励了贸易保护主义,更多地阻碍了国际贸易,走向《反倾销协定》愿望的反面。

不过,事情并非如此简单。一方面,反倾销措施,尤其它的滥用,会阻碍国际竞争,进而阻碍国际贸易乃至国际生产的发展;另一方面,各国在倾销与反倾销问题上的矛盾,关键在于它体现着各国彼此间竞争优势的对比态势,这种对比不仅涉及现有的竞争优势,而且更重要地涉及竞争优势的转移即动态的未来的竞争优势。在一个仍然是民族主义的世界,国家不可能不关心本国在这种国际竞争优势对比中的地位。因此,仍然需要从竞争优势对比出发,来更好地认识反倾销措施的反竞争效应对于进口国的意义,认识各国在倾销问题上的矛盾日趋尖锐的经济原因。

反倾销措施的贸易保护主义性质及其反竞争效应,毕定会危害自由贸易的发展。对此,美加经济学家有两点建议:一是修改各自的反倾销法,以适应贸易自由化:(1)例如取消累计性征税;(2)对“同类产品”做出共同定义,并提高关于损害、损害原因、倾销幅度的裁决标准;(3)应以占本行业产量很大比重(如50%-60%)的厂商倾销为主要目标,对中小企业倾销则采取宽容态度;(4)严格对倾销意图的审查,反对掠夺性倾销,但允许竞争性低价;(5)为防止成员国之间反倾销措施的滥用,建立双边委员会对倾销幅度、损害程度等进行审查,保证反倾销起诉是合法的,而不仅仅是为了排挤外国竞争。二是修改各成员的反托拉斯法或竞争法,使其一致化;并像欧共体那样取代反倾销法,从而适应竞争优势不断变化和生产国际化的环境。

如何协调各国利益,限制反倾销措施的滥用及其对国际贸易的阻碍作用,也是世贸组织的一项艰巨任务。

第四章 反倾销作为政府产业保护政策手段的效应分析

第一节 反倾销与政府产业保护政策

一、政策对产业的保护作用

在一国工业化进程中,政策因素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政策因素主要是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产业结构和出口结构的转移和升级是工业化的核心内容。各国在制定和实施产业政策与贸易政策时,根本的原则是要有利于形成和强化本国的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或者说这些政策具有新竞争优势,发展潜力的取向。

产业政策的作用在于对工业化过程进行适当的干预,支持和发展适宜的新产业和对国民经济有主要意义的产业,逐步淘汰已处于比较劣势的“夕阳工业”或“边际产业”。产业政策作用的结果,也就表现为一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或行业不断有序地发生转换。发达国家先后进行了三次产业结构调整和转移:第一次是50-60年代,着重发展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而将某些劳动密集型产业向海外转移;第二次是70年代,加速发展技术知识密集型产业,将一部分资本密集型产业向海外转移;第三次是80年代以来,在加速发展微电子工业、生物工程、光纤通信、激光技术、新材料、新能源、宇航和海洋开发等高技术新型工业的同时,把一些淘汰的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甚至部分技术密集型产业向海外转移。

贸易政策直接影响着贸易结构尤其是出口结构,并进而影响产业结构;另一方面,产业结构在政策调整下的转换也必须会引起贸易结构的变动。这种关系的存在,要求贸易政策应当与产业政策相适宜。如果一项工业属于产业政策要支持发展的新兴工业,或者虽然属于要淘汰的但对就业影响重大,调整援助又不及的夕阳工业,贸易政策上就需要有一定的保护性。如果一项工业已经成长起来,享受规模经济,进而具有国际竞争力时,贸易政策就应当支持和鼓励该工业产品出口,保护就不适用了。

二、反倾销对产业的保护作用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在参与国际竞争中,遵循规则,不断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同时努力寻求保护国内产业的各种方式方法。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的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国内产业的重要手段,因此,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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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反倾销案件数量日益增长的同时,反倾销法律制度正在成为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政府进行贸易和产业经济安全保护的政策工具。并且保护对象也在扩大,不只限于对一国幼稚工业的保护,还扩及农业、濒于萎缩的行业或垄断性行业。

反倾销对于诸如实现国际收支平衡、减少失业、消除市场波动等等目标的作用是有限的。然而,支持反倾销的一个很强的理由,在于反倾销可以使本国进口竞争厂商或行业(产业)避免受到倾销的损害。可以说,这也是各国把反倾销作为产业保护政策手段的最主要根据。

三、反倾销成为产业保护政策手段

国际贸易自由化,对单一国家或一体化经济产生两种相对的效应:有利于优势产业发展,却不利于劣势产业的保护;或者说,国际贸易自由化为一国(国家集团)优势产业的扩张提供了国际条件,却也导致了更高的对劣势产业的保护要求。

新贸易保护主义在70年代兴起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地区)经济迅速成长起来,在一些制造业部门中形成对发达国家强有力的竞争。迫使发达国家对本国这些行业实行贸易保护。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不断增多,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行业沿着工业化进程不断扩展。竞争优势的转移,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中则更为充分的体现。

贸易保护主义的背后是对劣势产业保护的需求。历史上,贸易保护主义促进了当时工业后进国家,如美国、德国的迅速发展。在美国,贸易保护主义帮助年轻的合众国迅速摆脱作为殖民强国——英国的控制与掠夺。保护美国工业免受来自欧洲大陆的竞争而顺利发展。

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的在国际贸易自由化趋势下,适度进行贸易保护的法律制度措施,因而也成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国内产业的重要政策手段,而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政府所采用。

反倾销作为政府产业保护政策手段发挥的主要效用为:

第一,随着新兴工业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兴起,尤其当它们实行出口导向发展战略的情况下,竞争优势的交叠,从世界生产和交换角度看,意味着制成品、半制成品的供给在数量和来源(国家)上愈益增多。况且,制成品生产通常是与规模经济相联系的。因此,显而易见的是,各国围绕制成品、半制成品市场的竞争与矛盾会日益加剧;当价格竞争重要时,就会导致反倾销作为政府产业保护政策手段发挥作用。

第二,劳动密集型产业,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是已处于竞争劣势的产业,结构调整也使得这类产业的生产与出口的相对规模甚至绝对规模在日益下降,也就会逐渐退出这类行业产品的倾销。另外,发达国家尤其国内市场规模较大的发达国家,其劳动密集型产业虽然已处于竞争劣势,但由于仍然涉及一定数量劳动力的就业问题,也并非全无优势可言,因此面对来自新兴工业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竞争优势冲击,发达国家就会采取包括反倾销在内的进口限制政策措施手段来保护本国市场。事实上,欧美等发达国针对新兴工业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行动就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上,由于非熟练劳动力仍然占有相当比例、同类生产工资成本较高等原因,比起发展中国家的“相同”商品,总体上就处于竞争劣势。这种状况可以出现在整个行业(例如纺织工业)中,也可以出现在某个行业(例如钢铁、电子工业)的部分产品序列中。如果发达国家对上述“边际产业”或“边际产品”生产的调整不力,那么面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大量进口(倾销),利益受到损害的进口竞争厂商就会利用反倾销作为保护自己的手段,而国家在生产者组织的压力(包括院外活动压力)下,也会倾向于采用比其他限制措施较为简捷的反倾销政策措施手段。

第三,在资本密集型行业尤其技术密集型产业中,发达国家仍然拥有比较明显的竞争优势,尤其是来自先行规模经济的优势。但在其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上也日益面临主要来自新兴工业国家的竞争,也就要维护自身的优势和已经占有的市场。另外,新兴工业国家的生产者也会采取包括倾销在内的价格竞争手段,实现技术引进后对规模生产和出口的需要。近年来,发达国家针对新兴工业国家和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行动中,涉及钢铁和其他金属制品、化工产品、电子电器等产品的案例呈现不断增多的趋势。

穆尔(Morre,M.O.)1992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1980—1986年作出的反倾销损害裁定进行检验,结果发现,无论初裁或终裁,都越来越多地涉及非熟练劳动密集型的低工资率行业的产品。这些行业是美国处于竞争力下降,新兴工业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却相对拥有比较优势的行为。一方面,这类产品对美国的出口(不论是否倾销)在不断增长,并且主要是由新兴工业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增长引起的;同时,有关的损害裁定也越来越多地针对这些行业的产品,针对新兴工业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因此,穆尔得到结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已经缺乏竞争力或竞争力正下降的行业所提供的保护(发现损害)要多于其他行业。

鲍德温(Baldwin,R.E.)和穆尔在1991年对美国商务部(DOC)大致同期作出的反倾销、反补贴裁定进行了检验,结果也发现,商务部在涉及美国缺乏竞争力的行业的案例中,所定(发现)的倾销幅度比其他行业更大。

第二节 反倾销手段的短期保护效应

一、利润和市场的保护

(一)短期内遏止进口效应

从以上的案例可以看出,在反倾销措施中,出于保护本国厂商的倾向性,以及调查和裁决中的主观性,对进口竞争厂商作为起诉人的资格认定比较宽松,而且实际进口竞争中厂商只要提供进口商品数量、价格方面的证据,申诉就有可能被接受;一旦立案调查,政府有关部门都会采取临时性措施,限制有关产品进口,直到作出裁决。对于进口厂商来说,无论最后裁决结果如何,短期内遏止进口的目的能够比较轻易地达到;对于政府,反倾销行为直接针对的是出口国的厂商而非政府。

(二)保护本国产业利润和市场效应

临时性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一般只需几个月的时间,这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本国产业的利润和市场份额。尽管这一措施并不会引起出口国的厂商纷纷退出市场,但无论是交纳现今保证金还是加征反倾销税,都会降低出口国厂商的利润和产品的竞争力,减少其市场份额,这一市场必然会由进口国的厂商来弥补,从而保证商品市场供求状况不会发生大的变化,进口国厂商的利润和市场份额都会由一定的增长。

二、对短期保护效应的分析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短期保护效应主要表现在市场供给、占有率、产业利润等方面。由于从搜集证据到立案、仲裁还有相当的一段时间,这就造成当反倾销手段发挥作用的时候,产业的巨额损失已经无法避免,甚至有的企业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就已经停产或倒闭。可见,临时性措施的实施对于本国的民族经济特别是一些竞争力较弱的行业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尽管临时性措施的执行期间仅限于在仲裁规定出台之前,而且临时性政策的执行并不意味着倾销的成立,但无论如何这一期间(约1年)的缓冲对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的提升会起到非常大的帮助作用。

第三节 反倾销手段的长期保护效应

一、产业发展的保护

(一)长期阻止进口效应

与临时行政策不同的是一旦反倾销诉讼成立,将会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据有关专家分析,当征收的反倾销税低于15%时,一般出口国的产品仍可毁的利润,因此会继续留在进口国市场参与竞争,而当反倾销税超过15%时,出口国的产品则会因为不能获利或获利有限而退出进口国市场,从而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对国内产业和商品市场起到保护作用。

(二)产业发展的保护效应

反倾销税的征收,可以及时制止出口国商品向进口国的倾销并消除倾销的影响,使得进口国国内产业有机会在消除价格歧视后,同外国企业进行公平竞争。同时,也使备受外国产品倾销损害的进口国国内产业得到一个喘息、调整的机会和时间。这对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保障公平贸易以及在维护本国正当贸易利益和进一步提高本国企业自身竞争实力方面都具有深远的意义和作用。

二、长期保护效应分析

反倾销立法的目的就是要对倾销产品对进口国产业造成的损害提供连续有效的救济和保护。关贸总协定第6条确认这一立法宗旨,正是为了在推进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同时维持一种公平竞争的国际经济秩序。倾销作为一种不公平贸易竞争手段,为世界各国一致谴责。而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和各国允许使用的抵制进口产品不公平竞争的合法、合理手段。当然,无论短期还是长期,保护都是有限的,它可能带来产业的升级和技术的进步,从而提高产品的竞争力;也可能会保护本国产业的落后,拉大与世界的差距。保护不是目的,而是为了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第四节 真正的产业保护政策是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

一、反倾销政策措施对产业安全的保护作用有限

假如进口国政府对出口国倾销产品采取一律制裁的办法,来保护本国产业和经济安全,则其作为政策措施手段的有效性在很多情况下,诸如消除市场波动、实现国际收支平衡、减少失业等目标的作用是有限的。

其一,容易招致贸易报复。如果进口国的竞争的产业在出口国市场上也有出口,出口国完全可以也利用反倾销措施,采取贸易报复措施。反倾销税肯定会比普通关税更容易招致贸易报复,由此产生的对进口国的损害,会抵消进口国竞争产业在国内受到反倾销措施保护所得到的好处。

其二,反倾销措施对消除进口国产业利润和市场波动的作用也可能相当有限。短期倾销应当是反倾销的重要对象。如果诱发原因是市场波动(萧条),倾销可视为出口商在较具风险的出口市场上以较低价来保护自己免受利润不稳定的“反应”,却会给进口国的市场波动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反倾销税能减少出口商的倾销倾向,抑制倾销加剧波动的作用,但是对市场波动的根源却没有或只产生微小的作用,也就不能有效减轻这些波动对本国产业的损害了。

其三,反倾销措施对实现国家经济的国际收支平衡起不到多少作用。一方面,倾销通常都是低价行为,这意味着进口商品在本国货币价值增加了,同样的进口数量可以少支付,或者同样的支付可以进口更多商品。就此而言,除非另有理由,否则反倾销并不比对正常进口进行制裁更能实现国际收支平衡。另一方面,反倾销措施手段的贸易保护减少了进口国的进口,也必然会减少其出口。

其四,反倾销措施对于减少失业的影响也极为有限。在进口国不能保证充分就业的情况下,长期倾销对就业的影响与稳定的正常进口下相比并没有什么不同,因而对长期倾销进行制裁并不能成为减少失业的药方。减少失业的责任,在于政府应当从财政、货币及其他方面作出努力。

二、保护并不能增加产业的竞争优势

反倾销作为政府产业和经济的保护政策手段,并不能直接增加产业的竞争力和国家经济的竞争优势。以致芬格(Finger,J. M.)嘲笑反倾销是引起外交上麻烦、经济上愚蠢、法律上无原则的贸易政策。

关税及非关税壁垒的作用,说到底是阻断了各国行业(产业)层次上竞争优势的对比。因此,当国际关税减让和一些非关税措施使用受到限制时,意味着各国行业(产业)层次上竞争优势对比直接化了。此时,各国保护劣势行业(产业)的需要却上升了,而且这种保护需要向反倾销这一世贸组织所允许的保护手段集中。由此,在出口国和进口国之间,竞争优势的对比将持续下去,各国保护竞争力劣势行业(产业)的需要和对反倾销措施的依赖也将持续下去。

可反倾销措施首先着眼的是对进口竞争厂商的利益保护。其次,更为重要的是,对进口竞争厂商的保护表明反倾销政策手段具有强烈的反竞争效应。这种反竞争效应表现为:(1)迫使外国出口商为避免受到起诉而不得不提高价格,从而消弭价格竞争,保护本国生产者;(2)在一些竞争已成为世界性的行业(例如钢铁工业)中,以反倾销措施来保护竞争厂商在本国市场上的“世袭领地”;(3)有的行业(例如电子工业)虽然在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国家也是向国际竞争开放市场的,而且其发展也有赖于竞争的进一步发展,但针对该行业某些产品(例如家用电器)的反倾销导致这些产品的国内生产因失去竞争而倒退,并在防止外国垄断的同时,国内的有关生产却走向了垄断。

由于反倾销作为政府产业保护政策手段,本身不鼓励竞争,具有一定的反竞争效应,因而并不能给受保护的产业带来真正长久的经济安全。

三、真正的产业保护政策是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

长期以来,我国工业对引进技术的依赖程度较高,企业自身的技术创新能力还不强,我国产业技术能力整体上与发达国家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众多企业的产品技术档次低,竞争能力弱,缺乏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优势。

因此,必须抓住机遇,围绕国内外市场需求,调整产业结构,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注重发挥整体优势,以提高国际竞争力为目标,加强对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具有重要影响的产品或技术的研发与扩散,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使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竞争能力明显提高,为参与国际竞争创造条件。通过资产重组等形式构建新型产业链,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企业组织结构和技术结构调整,发挥规模经济优势,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增强企业快速反应能力。

第五章 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与实践

第一节 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

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我国第一部专门的反倾销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这是我国在改革开放进程中,按照世贸组织原则建立反倾销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自此,中国反倾销的实践有了切实的法律基础。条例实施以来,在维护进出口贸易秩序,制止不公平竞争方面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但整体而言规定还不够具体,缺乏操作性,内容上也没有完全与世贸组织规则相衔接。

2000年以来,中国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经贸委与外经贸部在建立和完善立法方面作了大量工作。根据世贸组织相关协定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立法经验和科学的立方原则,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进行了多次审改,几易其稿,最终于2001年11月出台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例》。这三个条例已同时于200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条例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法律体系得到重大完善,立方进程得以显著推进;同时,也为中国政府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机关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能够切实遵循世贸规则,严格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

新条例的实施,必将使中国的对外开放与适度保护得到科学有机地统一。中国产业和中国企业合法权益得到强有力法律制度的有效保护,国内进出口秩序得以切实维护,中国的外贸管理体制改革也将因此得到推进和发展。

第二节 中国反倾销实践及存在问题

一、对国外反倾销实践

中国对国外反倾销工作从起步到发展,经历时间虽然不是很长,但实践中却取得了较大进展。

(一)对外反倾销立案概况

依据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从1997年12月截至2002年3月底,国家经贸委与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相关部门通力合作,依法共受理了对国外反倾销案件17起。包括新闻纸、冷轧硅钢片、聚酯薄膜、不锈钢冷轧薄板、丙烯酸脂、二氯甲烷、聚苯乙稀。饲料级L—赖氨酸盐、聚酯切片、涤纶短纤维、丙烯酸酯、己内酰胺、铜板纸、邻苯二酚、苯酐。其中新闻纸、冷轧硅钢片、聚酯薄膜、不锈钢冷轧薄板、丙稀酸脂5起已做了终裁,二氯甲烷、聚苯乙稀2起做了初裁,另外10起正初步调查中。案件涉及美、加、日、韩、俄、印度尼西亚、泰国、欧盟、印度、马来西亚、新加坡、芬兰等20个国家。

在这些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外经贸部会同海关对倾销及其幅度进行调查和裁定;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对损害及其损害程度进行调查和裁定。根据判定的倾销幅度,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确定征收反倾销税税率,由海关执行。国家政府各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为保护国家产业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第一起对外反倾销案——中国新闻纸产业反倾销案简况

从1995年起,来自美国、加拿大、韩国的新闻纸大量、低价地向中国出口,使中国的新闻纸产业受到严重的冲击。代表国内新闻纸产业的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造纸有限公司、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岳阳造纸(集团)有限公司、石岘造纸厂、齐齐哈尔造纸厂、鸭绿江造纸厂、福建南平造纸厂等九大新闻纸厂曾就此于1996年10月在四川宜宾召开产业会议并达成一致意见:认为近期中国新闻纸厂家陷入困境不是其自身原因所致,而是国外进口的新闻纸倾销所造成的。由于当时我国未出台反倾销条例,利用反倾销法律武器维护产业合法权益尚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因此当时未采取法律行动。

1997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生效,11月10日九大国内新闻纸生产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新闻纸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于1997年12月10日正式公告立案,开始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韩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期间为1996年12月10日至1997年12月9日。

1998年7月9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初裁公告,认为美国、韩国、加拿大对中国出口新闻纸存在倾销,国内相关产业存在实质损害,并且国内相关产业的实质损害与进口产品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外经贸部决定,自1998年7月1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韩国的进口新闻纸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上述三国的新闻纸时,必须向海关提供与初裁确定的倾销幅度(17.11%-78.93%)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1999年6月3日外经贸部发布终裁公告。在终裁公告中,外经贸部认定各应诉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均存在倾销;国家经贸委认定原产于美国、加拿大、韩国向中国大量低价倾销的新闻纸对中国新闻纸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决定自裁决之日起海关将对原产于上述三国的进口新闻纸(海关进口税则号列为48010000)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税率分别为:加拿大豪森公司61%;雄师集团59%;太平洋公司57%;阿维纳公司78%;芬利森林公司78%;其他加拿大公司78%;韩国的韩松公司9%;其他韩国公司55%;美国所有公司78%。上述措施实施期限自1998年7月10日起为5年。

在没有经验可以借鉴的情况下,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克服困难,打响了我国对外反倾销第一炮,给国内企业界以极大的鼓舞。

二、被国外反倾销现状及特点

(一)案件数量快速增加

20世纪80年代平均每年立案6.5起,90年代的年均立案数量猛增至32.1起,2001年更是创下年度立案数量55起的新高。

从1995—2001年上半年,针对中国的反倾销立案数量在全球总数中所占的比重为14%,高居榜首,而目前中国在全球出口总额中所占的比重还只有4%。

(二)案件的发起集中在少数国家

欧盟、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和印度、阿根廷、南非、墨西哥、巴西、韩国等发展中国家发起的案件占中国遭受反倾销案件总数的86.3%(见图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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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被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比例明显高于世界平均水平

根据世贸组织的统计数字,从1995年1月1日到2001年6月31日,全球反倾销共立案1640件,其中991件采取了反倾销措施,采取措施占立案调查的比重为60.4%;同期针对中国的反倾销共立案229件,其中157件采取了反倾销措施,采取措施占立案调查的比重为68.6%,针对中国采取措施占立案调查的比例比全球平均比例高出8.2个百分点(见图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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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达国家发起的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中,采取措施的比例为58.0%,在发展中国家发起的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中,采取措施的比例为73.8%,后者比前者高出15.8个百分点(见图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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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涉案产品范围广泛,重点集中在中国有比较优势的产品上

在22个HS二级产品分类中,除油脂、宝石、武器、艺术品和未分类产品外,其他17类产品全部涉及。

从中国和全球的对比中可以看到,中国的化工产品、车辆和矿产品这3类产品的案件比例同时也大大高于全球平均水平。此外,木制品、皮革、植物产品和鞋帽这4类产品自身的案件比例虽然不高,但却大大高于全球平均水平(见图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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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诉及存在问题

对于我国出口商品为什么频频遭遇反倾销,首先我们必须谈谈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中国已成为世界上位居第七位的贸易大国。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对外贸易得到了迅猛发展。“九五”期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值达17740亿美元,比“八五”期间增长74.9%,2000年进出口又取得4743亿美元的佳绩,成了名副其实的世界贸易大国。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步伐迅猛,中国产品成为国外反倾销的重要目标。此外,国际上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西方国家的歧视性政策,我国出口产品竞争手段单一和出口市场集中,以及我国出口企业不积极应诉,也是造成我国产品遭受反倾销的原因。

我国出口企业不积极应诉,甚至放弃应诉,是导致国外反倾销屡屡得手的重要原因之一。从实际情况看,现已造成严重后果:

(一)“缺席判决”,彻底退出市场。不应诉,国外负责案件审理的部门可以依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直接作出“缺席判决”。如1994年美国曾对中国出口的大蒜进行反倾销调查,由于没有一家出口企业应诉,最终被缺席裁决376.67%的高税率,直到今天,我国的大蒜依然没法出口美国。由于不应诉就是放弃法律上对反倾销案的知情权和申诉权,降低了国外反倾销案件的成本,同时国外反倾销当局以本国起诉企业的一面之词为依据,极易导致国外反倾销得逞。

(二)“连锁反应”,诱使国外对我更多的反倾销。例如上述大蒜案之后,由于起诉方律师看到了中国企业不愿应诉,又鼓动美国蜂蜜行业对中国提起反倾销诉讼;在蜂蜜案件进行过程当中,还是这家律师事务所,又说服美国自行车生产企业对中国自行车提出起诉,接下来是蘑菇罐头,再接下来是靛蓝染料,总共影响了中国高达3亿美元的出口。

(三)引发对同一产品新的反倾销诉讼。近年来经常出现一种国产品被反倾销,其他国家也很快对同一种商品提出反倾销的情况,其重要原因就是大家都不去应诉,蜂拥转向另一个市场,结果马上导致新一宗反倾销案。例如中国的钢板、草甘膦、硅猛、糖精等一系列产品都曾在两个或多个国外市场先后遭到反倾销调查,极大地影响了这些产品的正常出口。

从上述我国对外反倾销应诉存在问题来看,完善我国应诉机制已迫在眉睫。

第三节 中国政府在反倾销中的作用

一、维护企业利益

引发我国市场的低价竞争因素固然很多,但外国产品在中国市场上的恶意倾销无疑是重要原因。倾销引发国内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忽视了产品及服务质量的提高,阻碍了科学技术的推广和进步,制约企业规模经济的形成和集约化经营,成为中国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严重障碍。

中国政府通过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方法,可以迫使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在价格上处于公平的地位;可以制止和预防不正当的恶意竞争行为,构造公平有序的市场机制;可以为中国企业生存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归根结底,营造一个以非价格竞争为主导的重视科技进步和服务、提倡优质优价的健康有序的竞争条件,从而有效地维护我国企业发展的长远利益。

二、保护产业安全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按照承诺,我国工业品的平均关税将在2005年逐步降至10%以下,非关税措施也将在2005年前逐步取消,我国在取消市场准入和限制等不符合国际规则的保护措施方面进行了积极的努力,中国经济已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与世界经济接轨,并将进一步扩大开放参与到世界经济的大循环中去。而国际经贸发展的实践证明,一个不能有效保护本国经济利益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国家,将很难从国际分工和自由贸易中分享由此可能带来的利益和好处。在此形势之下,如何切实有效地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就显得尤为重要。由于传统的保护措施将迅速退出历史舞台,反倾销就成为反对不正当竞争、促进公平贸易,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重要措施。

中国政府通过实施反倾销措施,可以制止外国向中国大量低价倾销进口产品,进而制止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冲击和损害,消除实质损害国内产业的潜在威胁,促进国内幼稚产业、新兴技术产业的发展,最终保障国家经济利益免受不法侵害,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如中国对外反倾销案件的实践,有力地防止了外国倾销产品对我包括新闻纸业在内的轻工、冶金、化工等不同产业部门的实质性损害和损害威胁,保护了产业安全,维护了国家利益。

三、公众利益原则

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增设了“公共利益”条款,指的是在倾销认定、损害标准以及采取反倾销措施时,不能只考虑受损害的国内产业,还要考虑或重视公众的利益,尤其是消费者和用户(下游生产企业)的利益。

国外对我国低价倾销进口产品,势必会对国内相关产业相似产品的价格和市场造成冲击,进而损害相关产业。但对于被调查产品的下游企业来讲,由于采取反倾销措施导致外国产品进口价格大幅上涨,下游相关企业生产成本大量增加,可能对企业利润和经济效益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在认定国内相似产品确实无法完全替代外国进口产品的情况之下,政府必须坚持反倾销不得有违公共利益、不伤害无辜的原则,对公众利益给以充分考虑,将反倾销带来的所谓“双刃剑”效应降到最低程度。如在受理的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案中,政府调查机关考虑到案件中原产于日本的部分型号的产品在国内没有生产,因此,本着既保护国内钢铁企业,又兼顾下游生产企业利益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将这些产品从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中予以排除。终裁结果公布后,涉案的下游企业对政府在裁决中能公正、客观地维护公众利益,将反倾销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予以肯定和积极评价。

四、政策科学化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都要求政府管理对外贸易的方式也随之转变,将更多地运用经济的、法律的手段管理经济。中国外贸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完善,要求政策法令的公开与透明,要求执法机制的公平与公正,要求政府行政行为的规范与科学。而反倾销措施的适用,恰恰适应了外贸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反倾销是外贸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外贸管理职能转变的关键环节反倾销措施的实施过程,要求政府的政策行为必须符合相关反倾销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遵循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的规范,反倾销调查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增加透明度。同时,要求政府调查机关的每一项调查工作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强,依法进行反倾销调查与裁决。毫无疑问,反倾销作为政府依法拥有的维护企业权益,保障产业安全,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主要措施,已成为中国政府在对外贸易中是否能够有效发挥积极作用的关键环节,成为政府转变职能、依法行政、政策科学化的具体体现。

五、应对经济全球化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国内企业和产业将真正面对全球化的竞争格局。那些长期受到国家特殊保护和扶持的产业、垄断性行业或缺乏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必然会受到严重冲击。中国政府必须帮助国内企业和产业学会灵活运用反倾销法律武器自我保护,应对经济全球化的冲击和挑战,一个不善于自我保护的民族是不可能真正走出国门、走向世界的。

既然世贸组织反倾销措施为各成员提供了自我维权和自我保护的现实性和合法性,中国政府就应当主动掌握并依法行使反倾销措施所赋予的权利,保护国内企业和产业的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帮助企业争取时间真正成为完全的市场主体和独立的竞争实体,以便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形成强大的综合国力,使中国在经济全球化潮流中立于不败之地。

第四节 建立健全中国反倾销体系的建议

一、中国的反倾销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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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健全中国反倾销体系的建议

(一)建全政府反倾销调查机构

(二)建立各方面积极参与的反倾销应诉机制

反倾销应诉机制的主体是:出口企业(包括外贸公司和生产企业),行业协会和进出口商会,国内商业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反倾销应诉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政府。应诉机制不是一种硬性捆绑的集合,而是不同主体基于其自身利益或社会职能而有机结合的整体。目前的应诉机制存在诸多问题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各主体的自身利益或职责不明确,缺乏内在的推动力。因而,如何创造一种条件,有效强化各参加人的自身利益或职责,使其形成良性互动,就成为完善中国反倾销应诉机制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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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利用市场纪律和行业自律促使企业积极应诉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权的主张和放弃是一个民事主体的自主权力”,政府不能制定行政法规或采取行政手段强制企业参加反倾销应诉。在这种情况下,应考虑利用“市场纪律”以及协会和商会等自律组织对会员企业的行为进行约束,促使其积极应诉。对于不应诉的企业,协会和商会可以将其除名或拒绝其加入,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这会降低该企业的资信等级,对其今后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同时,非会员企业因不能享受到协会和商会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可能丧失本可获得的商业机会。上述措施会使不应诉企业付出代价,从而促使企业权衡利弊,慎重抉择。协会和商会利用市场纪律的基础是其自身的凝聚力以及能提供高质量服务。协会、商会应是依法建立的非营利机构,是企业自愿组成的维护自身共同利益和实行相互监督的自律组织。目前,协会和商会虽已实行自收自支,但其领导人员仍由政府部门指定,在很大程度上仍向政府负责,而没有真正成为向会员负责、为会员服务的企业社团。应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协会、商会的性质和职能,以便充分发挥其约束企业行为的作用。

  1. 出口企业的责任与义务

企业的出口行为是国外发起反倾销调查的起因和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对象,所有出口企业都负有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责任,在遭到反倾销时均负有为共同事务作出应有贡献的义务。

第一,企业自律。出口企业应该也必须对自己的出口行为负责,避免扰乱市场秩序招致反倾销。第二,制订反倾销应诉方案。为应对反倾销调查,企业须具备快速反应的能力,包括:(1)会计簿计的准备;(2)收集资料证明其产品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3)与行业协会、进出口商会的配合与协调。第三,积极参与应诉。一旦遭遇国外反倾销,企业应在行业协会和商会的组织下参与应诉,填写调查问卷,收集相关证据,接受立案国调查机关的核查,参与讨论并实施全行业应对反倾销措施的安排。第四,承担费用。企业应承担反倾销应诉费用,其中包括:委托国内律师和咨询机构的费用、委托国外律师的费用、协会和商会为完成共同事务所支付的费用。

  1. 协会、商会的地位与作用

协会、商会是反倾销应诉的组织者,应以中介机构的面目出现,避免给立案国调查机关提供“政府支持”的口实,并依靠优质高效的服务赢得全体会员企业的信任。

其主要任务是:

——根据出口数量和价格提供反倾销预警信息;

——聘请国内律师指导企业填写调查问卷;

——组织应诉人会议;

——接待核查;

——聘请国外律师;

——提出政府参与案件的申请;

——组团应诉。

  1. 国内商业性中介服务机构的地位与作用

企业在应诉活动中要在非常短的期间里完成调查问卷的填写、相关证据的收集、与国外律师的合作、接受核查等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应诉企业一般不了解有关的专业知识,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这些工作,而由企业自行培养专业人员、设置专门机构从事此项工作又不经济。因此,案件的技术性服务应由国内的专业服务机构承担。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咨询机构作为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的中介机构,为所有出口企业、涉案企业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

  1. 政府的地位与作用

当立案国政府违反WTO规则导致中国应诉企业受到歧视性待遇且经应诉人或其代理人的法律交涉无效时,或中国涉案产品金额巨大、构成对国家利益的损害时,政府代表机构应出面与立案国政府磋商,若磋商无效,则应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并根据裁决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应制定透明的政府参与规则,明确政府代表机构在何种情况下将出面磋商,有关内容的制定既要符合多边贸易规则,又要对立案国的政府及企业具有威慑力。同时,应规定政府介入的申请程序,以便应诉人依照规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政府有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应诉人的申请作出答复。政府磋商一旦启动,政府应将磋商进程和结果及时通报应诉人。

世贸组织的反倾销规则的有关内容于我国企业不利,政府代表机构应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主动提出修改议案,约束进口国的反倾销行为,为企业扩大出口创造相对稳定的外部环境。

主要参考文献

1.王传丽:《国际贸易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曹建明:《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沈瑶:《倾销与反倾销的经济分析》,1999。

4.宋和平、黄文俊:《反倾销法律制度》,2001。

5.黄岩君:《中国反倾销实践指南》,2001。

6. 国家经贸委反倾销反补贴办公室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知识读本》,2001。

7.中国五矿进出口商会编:《如何应对国外反倾销》,2000。

8.高永富、张玉卿:《国际反倾销法实用大全》,2001。

9.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工作资料汇编》,2001。

10.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国外对我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分析和对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