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遵守党纪国法,严格自律

“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首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这是《党章》规定的共产党员的义务。

要做新时代最好的共产党员,共产党员一定要做严格遵守党纪国法的模范。

一、充分认识遵守党纪国法的重要性

自觉地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是共产党员所必须履行的义务。

陈云同志讲,“可否不要纪律呢?如果不要也可以,那就是毛主席讲的六个字:‘亡党亡国亡头’,就不可避免。1

陈云同志的话虽然是1943年3月所讲,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新时代,对共产党员依然具有警示意义。

  1. 陈云:《关于党的文艺工作者的两个倾向问题》,《陈云文选》(1926-1949年),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97—198页。

(一)党纪国法是共产党员的守护神

在近年来媒体披露的一些贪官案件中,有一个现象值得注意,就是有的贪官拜求佛祖保佑,将佛祖当作自己的守护神。

比如黑龙江省原政协主席韩桂芝。据黑龙江一位纪委人士透露,在1996年韩桂芝担任省委常委后,随着住房越换越大,韩桂芝专门找人在房间里设计了佛龛,在里面供奉泥佛、瓷佛、金佛三种佛像,从早到晚香烟不断。

韩桂芝除了在家供奉朝拜外,还经常进庙宇烧香拜佛。韩桂芝还借外出开会考察之机,跑遍各地的名山古刹、佛教圣地。在普陀山一寺庙内,韩桂芝烧香叩头,还向寺院捐了一笔款。

在中纪委“双规”期间,韩桂芝常常面对着墙壁念叨:“佛啊,你为什么不保佑我!”

比如内蒙古赤峰市原市长徐国元。2006年,有关部门对徐国元开始初查,他一边编造虚假事实、伪造书证,为其违纪违法所得捏造合法来源,一边向外转移藏匿现金和贵重物品。他甚至把200余万元现金和珠宝装在一个密码箱里,从内蒙古运至云南省的一座寺院里,放置在寺院住持的住处,密码箱的钥匙竟藏匿在了佛像耳朵里。

该办案人员称,徐国元每收到一笔赃钱,都要先在“佛龛”下面放一段时间。由于心里有鬼,在他隐匿赃物的箱包中,四角也各摆放一捆钞票,中间放置“金佛”或“菩萨”,祈求“平安”。他在家中设立佛堂供奉佛像,夫妻俩每天烧香拜佛。”1

最终结果呢?

  1. 《落马官员的精神境界》,凤凰网资讯频道,2015年4月30日。

2005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韩桂芝的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韩桂芝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9年8月,内蒙古赤峰原市长徐国元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其妻子李敏杰受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在包头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徐国元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妻执行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这两个活生生的案例告诉共产党员们,只有党纪国法才是我们自由平安的守护神。

(二)党纪国法的权威不容挑战

权威可以挑战,但党纪国法的尊严不容挑战。权威,有着不同的义项。比如,使人信从的力量和威望;在某种范围里最有地位的人或事情。我这里讲的“权威”主要是指后者。

伽利略如果不对权威进行挑战,就没有“两个铁球同时落地”的著名实验。

两千多年前,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两个铁球,一个10磅重,一个1磅重,同时从高处落下来,10磅重的一定先着地,速度是1磅重的10倍,即“物体下落速度和重量成比例”。

这种说法在当时是一个很具权威的结论。然而伽利略不迷信这种权威结论,于1590年在比萨斜塔上做了“两个铁球同时落地”的著名实验,从此推翻了亚里士多德的学说,纠正了这个持续了1900年之久的错误结论。

由此可见,权威是可以挑战的。权威可以挑战,但党纪国法的权威不容挑战。即使是位高权重,挑战党纪国法的权威也是会受到严惩的。

成克杰、李真、王怀忠、郑筱萸等为什么走上了断头台?周永康、薄熙来、令计划、苏荣等为什么在监狱里度余生?就是因为他们丧失了共产主义的理想,不要党纪国法。所以邓小平同志提醒大家:“理想和纪律特别重要。”1因此,共产党员“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否则将一事无成”2。

  1. 邓小平:《一靠理想二靠纪律才能团结起来》。

  2. 马克思:《马克思致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9卷,人民出版社,第413页。

(三)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

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这句话的涵义,概括说来,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任何共产党员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党章、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同时也都必须平等地履行党章、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各项义务。这就是说,不管你是农民,还是工人;不管你是教师,还是领导干部党员,都平等地享有党章、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平等地履行党章、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都必须受到严厉追究。这就是说,任何党员不论其地位有多高、权力有多大、身份有多特殊,一旦违纪都要毫无例外地受到党纪处分,一旦违法,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比如说薄熙来、周永康,令计划,位高权重,但因为违纪、违法犯罪,都受到了党纪严惩和法律的制裁。

第三,任何党组织和党员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党纪和国法之上的特权。这就是说,任何党组织和党员个人都必须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活动准则,都必须依照党章、宪法法律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职责或义务,都不得违反(犯)党章、宪法和法律。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二、严守党的纪律和党的规矩

中国共产党是肩负着神圣使命的政治组织,中国共产党党员是有着特殊政治职责的公民,必须接受、确保党的纪律和党的规矩的刚性约束。

所谓刚性约束,是指强制性的约束与限制。用习近平总书记的话讲,是“遵守党的纪律是无条件的,要说到做到,有纪必执,有违必查”。

(一)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规矩

党的政治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在政治生活中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政治纪律对于党的集中和统一,对于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党的政治规矩,是指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必须遵守的纪律、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的总称。它包含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中国共产党章程》,这是总规矩;二是党的纪律,这是刚性约束;三是国家法律。中国共产党党员也都是中国公民,因此必须遵循国家法律,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四是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党内很多规矩是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反映了我们党对一些问题的深刻思考和科学总结,需要全党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要求全党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的十九大报告又重申:“全党要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018年修订,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突出强调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为什么突出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因为在党的全部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不管违反哪方面的纪律,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破坏政治纪律。列宁同志讲:“政治上有教养的人是不会贪污受贿的。”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六章从第44条至第69条,共制定了26条纪律规范。

例如《纪律处分条例》第46条规定,“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属违纪行为。

为什么禁止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中纪委法规室的一位领导同志回答了这个问题。他说,党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针政策时,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充分听取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但有些人“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实际上不仅扰乱了人们的思想,有的还造成了严重后果,破坏了党的集中统一,妨碍了中央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也严重违反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无疑,应当按《条例》第46条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据中央纪检监察报2015年12月18日报道,东部某市公安局副局长,中共党员吴某,就因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而受到党纪处分。

事情是这样的:一个周六的午后,在家休息的吴某闲来无事,便打开微信浏览朋友圈。其间,他看到一篇关于“一国两制”的文章,觉得“甚好”,便轻点手机屏幕进行分享,并罔顾“一国两制”政策出台的背景与实际,发表评论大肆抨击、公然否定。由于吴某社会关系广、朋友杂,其观点被广泛转发,造成恶劣影响。最终,吴某受到党纪处分。

习近平总书记2015年1月13日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讲话中强调:“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

(二)严守党的组织纪律和规矩

党的组织纪律和规矩,是处理党组织之间、党组织同党员之间关系的纪律和规矩,是党维护组织上团结统一的原则与规范。对违反组织纪律的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七章从第70条至第84条,共25条纪律规范。

例如,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都是违纪行为。

近些年来,查处的多起严重违纪案件均涉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例如,2015年7月23日通报的南方科技大学原党委副书记李平,2015年9月29日通报的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奚晓明等人的严重违纪案件中,都有“严重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的表述。

2014年1月14日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谈到了“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他说:“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是请示报告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在一定比例中抽查,如果填的和实际情况不一样,就要搞清楚为什么,不能糊弄党组织。”对于高级领导干部的婚姻状况,习近平总书记说:“省部级领导干部离婚、再婚要不要报告?身边人出现重大事件要不要报告?当然要报,第一时间就要报告,要报告发生了什么事,报告是什么原因。不要突然来了一个网上信息,我们不知真假,再去核实就被动了。光知道没有报告不行,还要问清楚为什么不报告?到了一定程度就要派纪委去了解情况。”

(三)严守党的廉洁纪律和规矩

党的廉洁纪律和规矩,是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行为的规范。这是当前党员、党员领导干部最容易违反的纪律。对违反廉洁纪律的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从第85条至第111条,共27条纪律规范。

例如,第八十六条规定:“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概括而言,我国腐败的形式主要有三种: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权权交易。现在权权交易的腐败开始凸显。比如,我培养你的女儿当后备干部,你提拔我的儿子当市长。一旦权权交易形成,整个社会就会板结化,下层的人难有向上流动的机会,“官二代”“富二代”就这样产生了。其实,这些都是利益输送。

据东方网报道,一名来自新疆的无业女青年马萍,居然在几年内摇身一变,先后被安排在广东省德庆县检察院、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县公安局等要害部门任职,直至被任命为县公安局副局级侦查员。所有这一切,靠的就是她与广东省国土厅原副厅长雷杰的特殊暧昧关系,而德庆县有关领导图的又是雷杰手中掌管的“省土地开发资金”。于是,权色交易,权权交易就形成了。

(四)严守党的群众纪律和规矩

党的群众纪律和规矩,是党的组织和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是处理党组织、党员与群众关系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要求。总的原则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手段侵犯和损害人民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党章》强调:“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党风问题、党同人民群众联系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

2014年3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兰考县委常委扩大会议上指出:“现在,脱离群众的现象在某些方面比10年前、20年前、30年前更突出了。问题出在哪儿?不能不引起我们沉思!我看主要是一些党员、干部宗旨意识淡薄了,对群众的感情变化了,作风问题突出了。如果群众观点丢掉了,群众立场站歪了,群众路线走偏了,群众眼里就没有你。古罗马历史学家塔西佗提出了一个理论,说当公权力失去公信力时,无论发表什么言论、无论做什么事,社会都会给以负面评价。这就是‘塔西佗陷阱’。”

对违反群众纪律的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9章从第112条至第120条,共9条纪律规范。

比如《纪律处分条例》第117条规定: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013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上讲话时指出:“不顾地方实际和群众意愿,喜欢拍脑袋决策、拍胸脯表态,盲目铺摊子、上项目,最后拍屁股走人,留下一堆后遗症。”这是官僚主义作风的典型表现。

江苏省南京市委原副书记、原市长季建业曾被群众称为“推土机市长”,并送绰号“季挖挖”。据媒体报道,季建业上任南京市长后,立即动用3.8亿元整治市内主要道路,相关开支未经南京市人大批准。2010年7月28日,因施工挖断地下丙烯管道引发震撼全城的大爆炸。

不用说,他受到了党纪处分和国法的严惩。

(五)严守党的工作纪律和规矩

工作纪律和规矩,是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从第120条至第133条,共14条纪律规范。

例如,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实事求是是我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说假话、报假情,就是对实事求是的反动,也违反了党的工作纪律。

例如,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周永康“泄露党和国家机密”,令计划“违纪违法获取党和国家大量核心机密”;奚晓明“违反保密纪律,泄露审判工作纪律”。无疑,他们都受到了党纪国法的严肃处理和严惩。

(六)严守党的生活纪律和规矩

党的生活纪律和规矩,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对违反生活纪律的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章从第134条至第138条,共5条纪律规范。

例如,第137条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所谓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

人民网南宁2015年10月22日电:近日,一则网帖曝光了广西柳州“女子赴宴遭官员猥亵施暴”事件。根据网上曝光内容,10月17日晚,多名在职或退休人员在柳州一酒店内饮宴,酒后有几名男子对同席女性进行猥亵。遭到女子反抗后,一名男子还对其进行殴打,造成该女子背部、脸部等多处受轻微伤。

经查,这几名男子分别是广西盐业公司(广西盐务管理局)原党组书记、经理(局长)刘汉武,广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原队长白爱忠,柳州市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原主任张占良。

后来,刘汉武受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白爱忠受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张占良被撤销党内职务。

(七)严守党的保密纪律和规矩

党的保密纪律和规范,是指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党的保密制度和保密规范。党的保密纪律和规矩,要求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自觉做到: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机密;不在私人通信、微博、微信圈中涉及机密;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机密事项;不携带机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周恩来同志在遵守党的保密纪律和规矩方面,为全党同志树立了非常好的榜样。

在我国第一颗原子弹即将爆炸之时,周恩来同志专门把张爱萍和刘西尧等负责人找去,严肃地对他们说:“这次试验要绝对保密,除了同试验直接有关的人员外,一律不能让其他人员知道,包括你们的妻子、儿女。邓大姐是我的妻子、党中央委员,因为她的工作同核试验无关,所以我没有告诉她。”

周恩来同志这种以身作则的行为,深深地感动了张爱萍等人。他们回去后,马上把周恩来同志的话原原本本地向试验现场的全体人员作了传达,出色地保住了核试验的机密。

周恩来同志的办公室,订有非常严格的保密制度,除有关人员外,任何人不许擅自入内。他办公室上和保险柜的钥匙平时总是装在衣兜里,睡觉时便压在枕头下,几乎一时一刻不离身。只有在出国时,他才把钥匙交给邓颖超同志收藏。

有一次,周恩来同志出国访问,因为行前匆忙,到机场后才发现钥匙在衣袋里。他马上用一个信封把钥匙密封好,托一个可靠的同志带给邓颖超。

当他归国时,他与邓颖超见面的第一件事,就是要回那两把钥匙。

“文革”期间,我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被破坏。可是,周恩来同志仍然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从未向任何人透露过只言片语,即使是自己的家人,他也是守口如瓶,滴水不漏。

1982年6月,在中国共产党诞生61周年的前夕,邓颖超同志曾经深有感触地说,周恩来同志是“我亲眼看到的一个始终严格遵守党的保密纪律的共产党员”。

严格执行党的保密纪律和规矩,是每一位共产党员的义务和责任。党和国家的秘密,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安全。如果不注意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不仅会给党和国家带来不应有的损害,自己也会因此而受到相应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用党纪国法约束自己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强调:“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新时代最好的党员要自觉地遵守党的纪律和党的规矩,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心中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紧握法律的戒尺,知晓为人做事的尺度。

(一)天下守法度者最快活

《明史杂俎》曾经记载过这样一个故事:一日早朝,朱元璋突然问身边的群臣:“天下何人最快活?”有说,功高盖世者最快活;有说,位居显赫者最快活;有说,金榜题名者最快活;有说,富甲一方者最快活。朱元璋听后都不满意。

这时,一个叫万钢的大臣答道:“天下守法度者最快活。”朱元璋顿时龙颜大悦,夸赞万钢的见解“甚是独到”。

万钢的确很有见地。时至今日,此话也是至理名言。领导干部遵守党纪国法,便能快乐自由。如果不遵守党纪国法,虽然能“快乐自由”一时,但最终肯定会失去快乐自由。那时,就悔之晚矣。

河北省原国税局局长李真在狱中时,新华社记者乔云华曾经问他:“现在什么对你还有诱惑?”李真一字一顿地说:“生命和自由。”

李真多次感慨:“自由,真是别时容易见时难呀!”他还对乔云华说:“我现在什么都可以不要,只要自由,哪怕是一个月的自由,甚至是一天的自由。”

从李真的话语里,我们可以看到他对自由的渴望,对生命的渴望。

李真的死,给共产党员们敲响了警钟。要想自由快乐地生活,享受生命的阳光,必须遵守党纪国法。

(二)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有人说:“自由之屋必须盖在限制的围墙里。”这句话很让我欣赏。因为这句话形象地说明了自由快乐与党纪国法的关系。

一般说来,每个人都不同程度地具有希望不依靠他人,不受外来力量控制和支配,自己做主的意识,希望“我行我素”。

这种向往自由快乐的精神无可厚非。但其前提是,必须由党纪国法作为行路栏杆。正如马克思在《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中所言:“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共产党员要想真正拥有自由和快乐,必须在党纪国法的框架内活动。否则,超越了这个框架,践踏党纪国法,终将失去自由和快乐。请看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吉林省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姜德志接受记者采访时,对记者所讲的一段话:

慕绥新对我说:“自从中纪委开始调查以来,我就没过过一天安生的日子,藏着这些赃钱,就像拿着一件传家之宝,捧着怕掉地上,放下怕被偷走,折磨得寝不安眠,食不甘味,突然你老姜拿个棒子来,一捅,哗啦一下子掉地上碎了,我心里倒踏实了,本来就应该是没有的嘛。”我觉得他这段话说得挺深刻。

我审讯成克杰的时候说:“你虽然不是国家领导人了,但你还是一位为国家作出过贡献的老人,你有什么要求可以提,我们尽量满足。”他提出三条:第一是监舍的灯太亮,晚上不适应,睡不好觉;第二是他去卫生间的时候,有三个武警战士跟进去,方便的时候也不太适应;第三是在一个上边没有盖的小斗室放风时得到的阳光太少。他说:“四个武警战士,算我五个人,阳光瞬间就从我脸上移走,跑到别人脸上去了。”我跟监狱长商量,把灯给他调暗一点,能保证他的安全就行了,要保证他睡眠,配合审讯。其他两条不行。我告诉他慢慢适应吧,得保证他的安全。他说他理解,慢慢适应。一个曾经的国家领导人,因为一缕阳光,也要向组织提出请求。

成克杰、慕绥新、刘金宝都跟我提出过:“能不能向中央反映一下,一分钱也不要了,什么官也不要了,到偏远地区盖个小房,做老百姓行不行?”我告诉他们:“不行,你已经犯罪了,你必须为你的罪行承担法律责任。”无论级别多高的官员只要犯了国法,想回到原来的起点只能是一种不能实现的奢望。1

我们看,不管是成克杰、慕绥新,还是刘金宝,他们都是因为践踏了党纪国法,自己剥夺了自己自由快乐的权利。

  1. 董长征:《反贪局长姜德志眼中的贪官:年轻勤奋晚节不保》 ,《检察日报》,2006年12月12日。

(三)要畏惧党纪国法

“彻底的唯物主义者是无所畏惧的。”这是人们耳熟能详的一句话。这句话对于共产党员抵制歪风邪气,弘扬新风正气,无疑是一种强大的精神鼓舞力量。

然而,无所畏惧并不是说什么都可以不畏惧。共产党员要畏惧其所当畏惧。古人云:“凡善怕者,必身有所正,言有所规,行有所止,偶有逾矩,亦不出大格。”

严格遵守党纪国法,是对每一个共产党员的基本要求。在党纪面前,全体党员人人平等;在国法面前,全体公民人人平等。不能因为自己官大权重,就可以将自己置于党纪国法之上,不受党纪国法的约束。

一些党员干部为什么落马,甚至走向不归路?就是因为他们对党纪国法没有畏惧之心。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

事实证明,共产党员如果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践踏党纪国法,最终他一定会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