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结构的利益

《吕氏春秋·贵公》有一则寓言:“荆人有遗弓者,而不屑索,曰, 荆人遗之,荆人得之,又何索焉。孔子闻之曰,去其荆而可矣;老子闻之曰,去其人而可矣。故老聃则至公矣。”意思是说,荆地有个人丢了一张弓,他认为这张弓被其他荆人得到都一样有用,因此不必寻找;孔子认为丢失的弓即使被其他地方的人得到也是一样的,老子则认为对任何事物都无所谓丢失与得到。显然,荆人的利益观是地方公有制,孔子的利益观是天下公有制;老子的利益观则超越了人的范围,他相信任何财富都属于大自然;上述三人有一个共同点,即反对个体私有观念(指那些丢失东西而去寻找的人)。

看来,两千多年前,吕不韦的门人已经将利益分为四个层次,即个体利益、地方团体利益、天下社会利益和大自然整体利益。事实上,这四种利益层次是与结构的层次相互对应的,也就是说个体结构、团体结构、社会或大团体结构、整体宇宙结构,都有着各自的利益或对各自利益的追求。

由于结构的层次是无穷的或相当多的,因此四个层次的分类只是一种方便的说法,同一个事物从不同角度来看完全可以属于不同的层次。例如,一个人对家庭、社会来说是个体,但是对于人体内的细胞来说则相当于“社会”(细胞则相当于“个体”);而对细胞内众多的大分子结构来说,细胞又相当于“社会”(大分子结构相当于“个体”),如此等等。

所谓结构的利益,是一种拟人的说法,因为我们找不到更好的同汇来描述结构物的行为趋向。任何存在的结构,都有其行为的特征,特征之一就是维持其存在(稳定或永生)。特征之二则是自我复制或同类复制(即一个结构的出现或存在,有助于同类结构的继续出现,例如细胞的繁殖或晶体的生长;或许宇宙形成之初,第一个基本粒子的出现,也具有同类复制的行为特征)。特征之三是与其他结构物组成更复杂的结构物(相当于合作与升级)。凡是符合上述特征的行为,都可视为结构在追求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