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域的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我国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目前,我国有 33 个省级行政单位,包括 23 个省、5 个自治区、4 个直辖市和 1 个特别行政区。
我国的首都是北京。
澳门是我国的领土,现在仍被葡萄牙占领。我国将于 1999 年 12 月 20 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并设立特别行政区。
我国省级行政区划简表
|
名 称 |
简称 |
行政中心 |
名称 |
简称 |
行政中心 |
名 称 |
简称 |
行政中心 |
|---|---|---|---|---|---|---|---|---|
|
北京市 |
京 |
北京 |
安徽省 |
皖 |
合肥 |
四川省 |
川、蜀 |
成都 |
|
天津市 |
津 |
天津 |
福建省 |
闽 |
福州 |
贵州省 |
贵、黔 |
贵阳 |
|
河北省 |
冀 |
石家庄 |
江西省 |
赣 |
南昌 |
云南省 |
云、滇 |
昆明 |
|
山西省 |
晋 |
太原 |
山东省 |
鲁 |
济南 |
西藏自治区 |
藏 |
拉萨 |
|
内蒙古自治区 |
内蒙古 |
呼和浩特 |
河南省 |
豫 |
郑州 |
陕西省 |
陕、秦 |
西安 |
|
辽宁省 |
辽 |
沈阳 |
湖北省 |
鄂 |
武汉 |
甘肃省 |
甘、陇 |
兰州 |
|
吉林省 |
吉 |
长春 |
湖南省 |
湘 |
长沙 |
青海省 |
青 |
西宁 |
|
黑龙江省 |
黑 |
哈尔滨 |
广东省 |
粤 |
广州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宁 |
银川 |
|
上海市 |
沪 |
上海 |
广西壮族 自治区 |
桂 |
南宁 |
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 |
新 |
乌鲁木齐 |
|
江苏省 |
苏 |
南京 |
海南省 |
琼 |
海口 |
香港特别行政区 |
港 |
香港 |
|
浙江省 |
浙 |
杭州 |
重庆市 |
渝 |
重庆 |
台湾省 |
台 |
台北 |
■图 3—4
读图 3—4
试在图中找出我国的 23 个省、5 个自治区、4 个直辖市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地理图像知识 阅读行政区划图的基本方法是: 1.首先阅读行政区划图的图例,区分国界、省界(自治区界、直辖市
界)、特别行政区界和地区界线。 2.依据图例和注记确定各级行政单位的范围、名称和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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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图例和注记确定各级行政中心的名称和位置。
-
以海洋、河流、山脉或经纬线等为参照物,确定某级行政单位或行政中心的位置。例如,广东省濒临南海,地跨北回归线;湖北省行政中心武汉位于长江沿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