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状况

农业和畜牧业

在金朝,土地原则上是一种商品,能够被继承、买卖或者抵押,但除了必须种桑以外,官府对于农民和佃农在土地上必须种植何物,还没有统一的规定。比较特殊的是屯田军,我们所掌握的史料无论是谈到一般的土地所有权还是谈到属于猛安谋克的土地,往往并不是很清楚的。除了私有土地以外, 可垦土地中有相当大的部分属于官府,它们或者被作为公有地,或者被分配给品官,作为给予他们的实物俸禄。至于私有土地、猛安谋克地以及官有土地等在全部土地中各自所占的比例,我们并无准确的数字,而仅有一些孤立的例子。举例说,1221 年在河南的可垦土地中,有大约 1/4 以这样或那样的形式归属官府。此外,长城及其他军事要塞附近的全部土地,还有黄河两岸的冲积平原也都被视为国有。政府掌握着如此大量的土地,最主要是用于分配给屯田军户,但在土地尚未开垦或者尚未租佃的情况下,普通农民也可以向国家申请一块土地去耕种。在 1214—1216 年间的灾荒之后,有 50 多万屯田军户逃到河南和山东避难,并在那里向政府索要土地。看起来,官府或者女真贵族是经常将土地从它法定的所有者手中强行夺走的,因为国家总在不断颁布法规来反对这种滥用特权的行为。

在前几个世纪(延续至唐朝的前期与中期)曾在中国实行的那种均田政策到金朝时,除了在屯田军内,已经不复存在。对于屯田军户,实行的是计口授田的政策,其所分配的土地数额是根据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有所增减的。一般来说,一个成年人(译者按:这里疑有误,《金史》原文为“其制: 每耒牛三头为一具,限民口二十五受田四顷四亩有奇”,也就是说,“一具” 并非指一个人,而是指二十五口人(见卷 47,第 1062—1063 页)。所受之田,在世宗朝为 4 顷另 4 亩,外加 3 条耕牛。国家还制定了关于耕牛数量的限制(以及由此而来的关于官民占田数量的限制),但它似乎只在新分配或重新分配土地和耕牛时才产生效力,因为多年来贫富间巨大的差别一直在屯田军中发展,就像在非屯田户的农业人口中一样。据我们所知,1183 年屯田军占有大约 1690380 顷土地,这在金朝已耕种的土地总数中所占比重是相当高的。至于金朝已耕地的总数,我们只有通过地税的数目进行间接计算:地税为收成的 10%,其中,上等地每亩需交税 1.2 石,中等地每亩交税 1 石;

下等地为 0.8 石。我们还知道 1171 年全国从地税所得的岁入约为 900 万石谷

物。如果按每亩平均纳税 1 石来计算,纳税土地总数能够肯定在 90 万顷左右,

或者说为 1300 余万英亩。虽然这个 1171 年的数目与 1183 年已经相隔了 12 年,但我们还是能够得出结论,即在全盛的世宗统治时期,国家已耕田地中有多数是掌握在屯田军户的手中。

金朝农业发展的水平,在地区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河南,特别是开封附近地区,明白无误地是农业生产的中心。在 1219 年,当金朝的国土已经

急剧减少的时候,河南的可垦土地还有 197 万顷,其中被耕种的还不到一半,

仅有 96 万余顷,这无疑是由于农业人口大规模迁移和边境地区战局不稳所引

起的。全国谷物(粟和稻)的总产量据估计可以到每年 9000 万石左右,其中有 10%被国家作为地租征走。国家每年的开支,如果以谷物计算,在 1192 年为 900 万石以上(700 万石粟和 200 万石稻),主要用于文武官吏的俸禄。

我们还知道,当时每人每月平均消费粮食 5 斗,或者说是每年 6 石。这就是说,全国每年从土地上获得的平均收入正好足够供养它的人口,但是如果能储备较充足的粮食,就需要有好的年成了。谈到粮食产量,金朝显然是无法与南宋竞争的,那里的大多数地区,水稻每年都可收获不止一季。

金朝政府很早就意识到了这种粮食产量不稳的背景,并对用灌溉等措施增加可耕土地等事予以了非常的关注,特别是在章宗朝。金朝的地方官,凡在所治地区使可浇地亩扩大的,都能受到升官的奖励。增加粮食产量的另一个措施是开垦梯田(零星坡地),这使山坡上的土地也得到开发。不过,所有这些措施似乎都实行于相对较晚的时期,而且仅仅适用于局部,以至于金朝从整体上看,粮食生产的环境并未得到根本的改善,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稻米成为从宋向金进口的重要商品之一了。

养蚕肯定也在生产中起到了作用。凡因受田而得到土地的农户都需种植桑树。据我们所知,要求屯田军户所种桑树的数目是每 40 亩中必须用一亩种桑;另一段史料甚至提到,有些地区必须将 10%的土地用来义务种桑。虽然丝绸的重要产地都在南宋,并且丝绸也是由宋向金输出的货物之一,但金显然也已有了自己生产的纺织品,能够满足最基本的需要。

畜群的大规模牧放主要集中在东北地区的中部和西部、山西北部和甘肃,包括现在属于内蒙古的地区。金朝将这些牧场从辽朝手中夺来,辽的畜群也就因而落入到新主人手中。女真官员被指定作为司牧官,牧人则都是契丹人或其他部落的人。司牧官及其下属都从猛安谋克人口中、包括奴隶中选取。这些官吏要对他们所司的牲畜(马、骆驼、牛和羊)头数负责。如果牲畜头数减少或者死亡数超过了规定的比例,他们便会受到惩罚和降黜;而当牲畜的增长率高过了平均数则会受到奖励。最好的成绩是每年在每 10 头牲畜中蕃息马(或驼、牛)2 匹或羊 4 只,同时马匹的死亡率低于 15%。1160—1162 年契丹的起义曾使金朝的畜群数下降到几乎为零;在 9 个牧场中,有 5 个牧场所放牧的家畜已经完全失散和被叛军转移走,他们所拥有的畜群已经比他们的敌人女真人更多。在剩下的 4 个牧场中,牲畜已经为数甚少。要想在这

些地区恢复原有的牲畜头数,需要很长的时间。很久以后,到 1188 年,畜群

终于再次达到了可观的头数。掌握在政府手中的牲畜头数共计 47 万匹马,13 万头牛,4000 峰骆驼和 87 万只羊。①

不仅在金朝北部,而且在以前中国南方的一些省份也都有牧场存在,虽然规模要小得多并为定居的农业所局限。在河南的开封附近,有 6.3 万顷土

地(在已耕地中只占很小比例)被用来作为牧场,在山西省则有 3.5 万顷。鉴于马匹在战争中的极端重要性,在紧急关头国内所有的马匹一律被括充公。屯田军户的畜群按常规都是从北方补给的,因此 1215 年东北平原的失陷,便使金朝发动战争的可能性明显减少了。

狩猎曾是原始时代女真人主要的生产活动之一,而当作为国家中心的朝廷南迁之后,狩猎便日渐成为少数统治者的一种体育运动了。金代的前几朝皇帝直到海陵王时为止,都仿效契丹辽在一年四季的狩猎习俗:春季钓鱼和打野鹅,秋天打鹿,冬天猎虎。不过这些季节性的狩猎活动在迁都到北京之后已经成为不可能,因为他们已意识到这种大规模的围猎活动会妨碍农业生

① 金朝拥有的马匹数还不及一个世纪以前的 1086 年辽朝拥有马匹数的一半那时的一次籍查曾查出辽朝共拥有马 100 万匹,见[645]《辽史》,卷 24,第 291 页。

产。这样,狩猎就被限制于每年冬季举行一个月。而对猛安谋克户来说,则仅限于每年冬季举行两次,每次不超过 10 天。

制造业与手工业

虽然在常见史料中并没有特别地加以说明,但我们还是能够肯定地说, 过去北宋领土上平民百姓所从事的技艺和手工业,在金占领这些地区后仍是城镇居民从事的职业。金朝统治时期,中国社会内部社会结构的变动,在上层确实要比在中下层更剧烈,中国社会中经济活动的变动肯定也同样如此。大量史料还向我们证实了官营手工业和商品生产中国家垄断即榷货的存在。榷货的种类包括盐、酒、粬、醋、香、茶、矾、丹、锡和铁。其中有一些, 例如盐和酒,必须在官府的监督之下才能生产,并需通过官方才能经营,而像茶和丹一类,则在输入和出售的环节上需有官府的特许。

从税收的角度来看,盐是最重要的商品。盐的集中产地在山东,在那里盐的主要生产和销售中心早在唐朝时就已经繁荣起来。东北和大漠南北地区也有一些盐池和盐湖,所产之盐仅供当地消费,但即使产量如此之少,辽朝也要征税。女真军队入主中原之后,盐业生产规模扩大,不得不建立起新的垄断机构。金代以七个盐使司来控制盐业生产和经营,其中以山东盐使司获利最丰。盐的销售必须要凭官府的钞(用于大宗销售)和引(用于零售)才得允许。其重量标准(袋或套)因地区而有不同。我们掌握一些盐价的详细数字:每市斤 30 至 43 文之间。我们可以据此来与大约同时期(1180 年前后)

的米价每 1 斗 300 文作一个比较。也就是说,如果按重量来算,盐与米差不多一样昂贵。①

零售贸易有时也掌握在当地大商贾手中,他们在本地的活动是垄断榷场,这对于小商小贩是一种损害。大商人这些活动之所以成为可能,是由于盐钞与盐引就像支票或纸币一样是一种不记名的不限量可转让证券。但是,尽管有这些牟利者的侵入,国家却仍然可以从盐课中获取巨额利润。国家每年规定出一个从盐课所得利润的固定限额,并以此来调节产量、销量,它成为国家岁课中最大的一宗。1198 年以前,七盐使司岁课收入一直不少于 6226636 贯。以后增加到 10774512 贯,这个数字几乎等于国家岁入的一半。另一种由官府作坊生产的商品是酒。对酒的禁榷与北宋其他财政制度一

起出台于 1125 年。就像禁止私人生产和经营盐业一样,国家也禁止私人酿酒。从榷酒所获利润也有额度,也就是说也制定指标,但是我们从史料记载的少量数字中可知,酒税的利润要远远低于盐课。酒的主要垄断机构设在中都(今北京),每年所获利润仅为几十万贯。很显然,禁止私人酿酒的法令是经常被违反的,特别是在女真贵族的家族之中。另一方面,也常有些合法的例外,诸如在一些特定场合如婚礼和丧礼时都需酿酒。从税收的角度来看, 粬和酒是一样的,它也被列入禁榷之列,主要是因为它是酿酒所必不可缺的

① 我们几乎找不到任何有关金朝统治下对于物价的详细记载,只发现了一些有关价格的零散数字,例如, 在楼钥(1137—1213 年)记述宋朝使节出使金朝(1169—1170 年)情况的《北行日录》中,曾有一些关于物价的记载,如在金朝边界附近一个州的集镇上,楼钥曾用 210 文钱买了 1 磅面粉,120 文 1 斗粟或其他

谷物,240 文 1 斗米([582]《北行日录》上,12b)。在河北,上等绢一匹为 2500 文钱;1 盎司粗丝值 150

文钱。马比一头最好的驴更贵,值 4 万文钱《北行日录》下,8b)。

原料。有趣的是,国家竟将粬作为实物官俸的一部分,这也透露出当时民间私自酿酒的普遍。

像中国历朝一样,金朝也有许多官营作坊。它们生产武器和诸如纺织品和刺绣一类的消费品,官府也经营印刷业的作坊。官营作坊可以从民间征募能工巧匠,因为原则上每个工匠都被登记在册并有应召去劳作的义务。尽管我们还找不到太多史料来研究私营作坊中劳动力的状况,但是我们对于官营作坊中工人的报酬却的确有详细的材料。举例说,应募到军器监的工匠,每人每日支钱 100 文和大约 1 公升米;印刷业的工匠收入更高些,每日支钱 180 文,另外再赐给绢帛。从一份固定的报酬单来看,都头和作头等工头的收入相对还要高些。

奇怪的是,采矿业却大多留给了私人经营。当时已有金、银、铜、铁冶。金朝的前几位皇帝,曾规定了金银坑冶要征金银税的制度,但到世宗朝又下诏免税。1192 年,炼银业被再次置于官府的管理之下。榷铁的时间要相对晚些,是在 1219 年,当东北失守而今北京地区也丢给了蒙古人以后才开始的。金属冶炼和采煤业在金朝似乎曾有过较高的发展。①至于中国北方(主要在河北)的银矿开采,再加上每年通过从宋获取岁币而使白银大量输入,国库的白银积蓄肯定相当可观。不过,金银也像所有商品一样,要服从于 1180 年的法规征收商品税。对于全国的商品总额,如今还没有能够使我们按所给年份进行估算的数据,但是对于今北京地区,我们却是掌握这样的数据的。金和银的销售按其价值所收税为 1%,其他商品为 3%,后来这一税率又提高到金为3%,而其他商品为 4%。利用这些数字我们可以统计出,1196 年今北京地区工业和商业的总值为 700 余万贯,将其与世宗朝的 1180 年代相比,比后者提高了 1/3②但是,只有我们能够将这些数字与中国其他部分的同样数据以及与全国的商业总额进行比较,它们才是有意义的。

交通与对外贸易

征服了中国北方以后,金朝得以接管了原有的运输系统,包括陆路和水运。交通运输之至关重要,主要是因为像北京这样的大都市,其粮米都必须依赖于从外部输入。开封的环境要好一些,因为这个城市位于精耕细作且粮食自给有余地区的中心。水运远比陆路更为重要,在河南、山东和河北一带已有一个由大运河和其他河流组成的庞大漕运系统。而西北各省就只得更多地依靠陆路运输了。虽然在全国各个州县所在的城镇之间都有道路相联,但陆路还是比水路运输更为昂贵。对于谷物、大米、盐、铜币和其他商品的运输价格,我们都掌握有准确的数据,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到,有些货物的陆路运输费用要比水路高出两到三倍。陆运价格也要根据道路是平原还是山区, 以及根据季节而有所不同。在夏秋两季,脚夫的工钱也要比在冬春两季更高些,但总的说还是很低的,每天分别为 90 到 114 文。

所有的这些数据,都是官府的实物税、地方贡品以及从官方贸易利润的价格,但我们还是可以从中看出当时水运与陆运相关价格的情况。私商和他

① 关于金属冶炼与采煤业的详细论述,可参见[178]罗伯特·哈特威尔:《中华帝国经济变化周期:750—1350 年中国东北的煤和铁》。

② [646]《金史》,卷 49,第 1106 页。

们的商队,在陆路只能凭人力和牛车进行运输,因为官府不准他们用马。官府还常将自己的船只和整个船队长期地租出去,租期有时长达数年。虽然租价与所运货物的价值相等,但租金的支付也可以拖延五年以上甚至更久。第一年的租金最为昂贵(20%),以至于仅仅通过运输这一项,物价就增加了1/4。

如果说水路和陆路的运输系统就是这样部分由官府控制而部分掌握在私人手中的话,那么驿传则是完全由国家控制的。早在与辽和北宋作战时期

(1124 年),金的驿传系统就已建立。每隔 50 里置一驿,那里的马匹随时等候着特派的驿使。在 1206 年战役期间,又建立了限时专递的制度,据说它

是非常迅速的,驿使能够日行 300 里。马匹是从百姓中强行征调来的——这很像人们熟知的元代驿传系统。在金朝,也像在元朝一样存在着对驿传的滥用,这指的是将国家的驿传用于谋私。

交通运输网络的一个重要作用,是向金与宋、高丽和西夏的边境榷场输入和输出货物。对外贸易是金朝经济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收入甚至超过了从宋朝所获的岁币。宋金之间的边界并不像将中国划成两部分的长城那样构成了一道“铁幕”,因此,这里所谓的对外贸易,其实就是以前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之间的国内贸易。尽管自从作为缓冲的齐国(它也正因此而获利) 建立以后,宋金之间的贸易就有了小规模的发展,但两国间正规化的商业往来是从 1142 年和约之后才开始的,和约的必然结果之一是双方都同意各在沿边地区设置榷场。宋朝的主要中心是安徽东北部的县城盱眙,流过开封城的汴河就在那里与淮水交汇。而金朝的中心是泗州。除此之外,被官方所准许设置的榷场,在宋朝一方共有 9 个以上,金朝一方则有 11 个,其中在山东的

一个,多半是专为海上贸易而设的。宋金之间贸易仅仅是在 1161—1165 年海

陵王发动侵宋战争期间,以及 1206—1208 年宋朝发起北伐战争期间才被中

断,此后便时有时无地维持着,直到 1217—1218 年战争爆发和金朝灭亡才告结束。

对宋金两国来说,对外贸易都属于国家垄断的一种。双方都禁止进行非官方的交易,宋朝的商品在金的榷场上必须按照金朝政府规定的固定价格出售。宋朝的批发商不得进入金的领土,只有携带的资金或商品的价值在 100 贯钱及其以下的小商人才能进入。他们进入金境必须得到允许,在离开金国时还必须持有已向政府纳过税的销售证明。宋朝向商品收取 20%的商税,另有 2%以上要交给官方的经纪人,0.4%作为给脚夫的运价。金朝一方的费用高达 30%。除此之外,每个宋商还必须为得到食宿的供给而出 3 贯钱。这些安排对于两国都是相当可观的一笔收入,但为了千方百计地规避如此繁琐的合法程序,走私也就不断出现了。

另一个引起不满的因素是榷场场官的受贿行为。大定年间(1161—1189 年)泗州榷场岁收入是 53467 贯,到 1196 年增至 107393 贯,与前者相比已经加倍。金朝还有规定限额或者说制定目标的制度,旨在为货物规定出一个必须达到的成交数额。最大宗的输入商品是茶,看起来金朝的每个人,包括农民,都要喝茶,而一旦贸易因某种原因受到干扰,茶当然就变得紧缺。金朝曾在河南试种茶树但遭到了失败,以至于金只能依靠从宋进口。①

大定年间泗州榷场每年平均的进口货物,读起来就像一个食品杂货铺列

① [243]加藤繁论证了宋金间贸易的经济作用,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 2 卷,第 247—304 页。

出的清单:新茶 1000 胯、荔枝和龙眼各 500 斤、金桔 6000 斤、橄榄 500 斤、

芭蕉干 300 箱、苏木 1000 斤(用作染料),产自浙江的温柑 7000 箱、桔子

8000 箱、沙糖 300 斤、生姜 600 斤、栀子籽 90 称(亦作染料),还有未规定数量的其他货物如犀象丹砂之属②。虽然宋朝禁止向金输出大米和铜钱,但是看来大米与家畜都能被越境输入到金。金朝也禁止输出货币、谷物、铁制兵器和甲胄。从金输出的货物包括东北产的北方珍珠,人参等药材,纺织品, 还有——如果能够出口的话——马匹,虽然从理论上说马匹的出口是被禁止的。金朝另一种出口商品肯定是古董,因为 1157 年金曾发出过禁止古董出口的诏令。从被卖到宋朝的古董可见,这是宋朝知识阶层对于艺术品的收藏日益流行的结果。如果将所有的项目包括非法边境贸易都算在一起的话,很难说金在对与宋贸易中是出超还是入超。

金与西夏的边境上存在着类似的榷场。西夏主要从金购买纺织品和丝绸,向金输出马匹和来自内亚的玉。官办榷场建立于 1114 年,是两国交换条件的一个内容。金与高丽、与蒙古之间也有一些贸易往来,但有关与这两国的贸易关系,我们却知之不多。

货币

金朝的币制可以为格雷欣的法则(译者注:指在同时流通两种货币时, 实际价值高的货币必然被实际价值低的劣币挤出市场)作一个很好的例证。金朝货币在纸币的发展史上扮演的是很重要的角色,金朝几次企图使纸币成为流通货币,但结果却加速了通货膨胀。金朝货币的基本问题是铜的短缺, 铜是由国家垄断的,铜器铸造与交易都由国家控制。当铜缺少时,国家也允许私人冶炼和铸造,但要由官府来规定销售价格。金朝开国初期曾使用辽和宋的铜币,后来也用齐的铜币。直到 1157 年的海陵王时期,金才造出了第一批铜币。在世宗统治的那些和平年代,经济越发展,就越感到铜币短缺问题的尖锐。尽管惩罚措施严酷,人们还是开始制造假币,但是这些假币质量差于政府发行的铜币。为了解决紧缺问题,国家开始发行铁币,但这些铁币到1193 年便退出了流通,因为它实在太不合用。国家铸造铁币的一个目的,是为了阻止铜币流入宋地,所以这种铁币主要流通在南方各省。问题在于必须要有足够的铜币来作为法定货币,以供全国的税收和私人贸易之用。人们经常抱怨没有足够的流通铜币,这里的主要原因是铜币都被私人储藏起来。我们知道 1178 年进入流通的货币总数是 6000 余万贯。考虑到金朝当时拥有

4000 余万人口而且经济正处于繁荣时期,这些货币并不算多。不过,铜币并不是惟一进入流通的金属,因为在支付时用得最普遍的还是银锭,至少在进行大宗交易时是如此。

纸钞首次印行于 1157 年,这时金朝国都已从东北的会宁迁到北京,仿照的是宋朝的纸币交子,以七年为限,七年以后或者回收或者调换新钞。1189 年,这个期限被废除,仅仅还存在一些地区性的限制。纸钞的货币单位按照当时金属币值而定;其发行纸钞的面值有贯和文,能够与现金相兑换。政府力图将纸钞的发行数量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纸钞的总面值不能高于实际流通的货币总数。与此同时,政府还制订了限钱法,以限制私人多积铜钱的

② 见[646]《金史》,卷 50,第 1114—1115 页。

做法。

1197 年金朝又发行一种新的纸钞,能够与银相兑换。金朝国库的白银储

藏是大量的,其中一部分被铸成银锭,每块重量为 50 两。凡支付税金,既可用银也可用新发行的纸钞;在有些情况下,则只能付一半的纸钞,另一半则必须付银,这使货币流通变得复杂化了,因为旧的铜币还在流通之中,而法定货币有如此之多的形式,它们的兑换率会随时变化。某些纸钞仅限于在中都、南京和其他城市流通,使问题进一步复杂化了。银本位的纸钞在流通中还是相对可靠的,只要政府同意以纸钞来纳税,它的价值就应该被看成是稳定的。

可是 1206 年战争的爆发使这个流通环境发生了变化。耗资巨大的战争极大地加重了国家财政的负担,显然也导致了纸钞的过度发行,特别是当蒙古入侵之时。面值高达 1000 贯的纸钞被印出来并进入了流通。从那以后,金政府便不断发行纸钞,想以此来稳定货币,金朝的财政史就由这样的一连串绝望的努力所构成。每隔几年,就会有新的纸钞以高得吓人的面值发行出来, 实际价值却急剧下跌,1221 年,市面流通的面值 800 贯的纸钞只等于 1 两白银。纸钞急剧贬值的原因之一,是在发行新钞的同时,旧钞仍可继续使用流通,以至于纸钞在国家经济中泛滥成灾。

白银当然是保值的,结果凡是能得到它的人便都将它屯积起来。在 1217

到 1221 的四年间,纸钞贬值到 40000 比 1。我们不难设想这一现象对于私有经济方面所造成的影响,商人和小贩的店铺被迫关闭之事时有发生,因为他们不愿用货物去换取毫无价值的纸钞。①甚至当金朝的最后时刻,也就是朝廷已经逃亡到蔡州之时(1233 年),还发行了一种在理论上可以与银兑换的新钞,但此后才过了几个月,金朝就灭亡了。

总之,金朝在最后 20 年间的币制紊乱,与其说是由于不当的财政政策, 毋宁说是因战败及其由此而导致的岁入损失和经济生产普遍衰退的结果。

多年来,尤其当世宗和章宗统治时期,金朝货币的确曾像宋朝货币一样是很稳定的。无论如何,金朝的教训并没有阻止元朝财政政策的制定者,他们花费多年建起的元朝货币制度,就是以纸钞流通为基础的。这曾使像可马·波罗那样的旅行家十分惊讶,当他们看到一张被印上字的纸竟能当钱使用的时候,简直就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

税课和国家预算

一个国家的生存,不能不靠某些形式的税收,在中国历史上也如同其他地方一样,问题是纳税的多少及怎样量入为出。元朝时(14 世纪 40 年代) 编纂《金史》的学者们对于金朝的财政政策并未给予很高的评价,如同他们为自己所见的金代经济发展而撰写的简明扼要的概述中指出的,②金朝经济政策的弊病在于急一时之利,造成了对百姓的长期损害;它还指出该政策是宋的宽柔与辽的操切相结合的产物,摈弃了二国之所长而并用了导致二国灭亡

① 应该作为一个奇特现象提出来的是,1223 年发行的钞币不是印在纸上而是印在丝绸上,这是一种想给钞币自身以价值的无益的尝试,但发行量很小。只有很少的几张当时的纸钞和一块印钞用的刻版留存至今; 参见[331]闵宣化:《1214 年的钞版》。

② [646]《金史》,卷 46,第 1027—1031 页。

的短处。元朝的统治者当然应该多少汲取金的教训才是。他们的这一判断如果从今天客观的角度来看,显得过于苛刻了。金朝真正意义上的衰退是很晚才开始的,约在 1200 年以后,这一衰退更多地应该归咎于它的对外政策,而不应归咎于它法律的不健全和对内的病民政策。金朝挡开了来自各方面的或跃跃欲试或一心复仇的邻居,的确,国家岁入的一大部分,也许可以说是最大部分,是用来维持它的战争机器了。

金朝建国之初,毫无疑问,国家的经济环境是非常好的。金从辽朝和宋朝都城继承了巨额的财富和库藏。攻取开封以后,金所获的宋朝库藏甚钜, 共计有:绢 5400 万匹,大物缎子 1500 万匹,金 300 万锭,银 800 万锭。①

而当作为缓冲的齐国于 1137 年被废黜的时候,它的库藏包括有钱 9870 万贯,

绢 270 万匹,金 120 万两,银 1060 万两,还有谷 90 万石。②这些巨额库藏的一部分,特别是纺织品和贵金属,可能是宋朝时贮入库中后来又转移到齐国手中的;但无论是怎样来的,总之它构成了难以估量的财富。然后历经多年, 通过从宋获取的岁币以及从国内百姓中收取的租税,这笔财富还在持续地增长。由此我们有理由提出疑问,如此巨大的财富在什么情况下,又是怎样被消耗掉的呢。因为到 1191 年,金朝的库藏竟然仅剩下 6 万两金(1200 锭)

和 55.2 万锭银了。

在政府开支中,似乎有一项是因赏赐而消耗掉的额外支出。在每一个可能的场合,朝廷都要按照地位的不同而无节制地加以赏赐。在葬礼上要颁赏, 对于上至将军下至谋克之副,凡官兵立功都要颁奖,还有给皇室和朝臣的结婚礼品,我们可以在《金史》上三番五次地看到这些记载。1142 年一个作战有功的皇亲得到的赏赐有 1000 个奴隶,1000 匹马,100 万头羊,2000 两银和 2000 匹缎。而在这个等级阶梯的另一端,我们所见的赏赐则只有很少的几贯钱。1167 年,当皇帝得知大兴府狱空时,竟下诏赐钱 300 贯,作为宴乐之用,以此来犒劳官员们。

这些出自皇家库藏中的巨额赏赐意味着在非消费性的物品(钱和贵金属)中,有一大部分是处在流通之中而并非被贮藏起来,因此实际上朝廷的赏赐甚至影响到了小店铺老板和饮宴上演奏的乐手。同样地,朝廷也用钱来支付官员的俸禄。总之我们可以看到,这部分钱无论作为赏赐还是俸禄,它最终还能以纳税的方式回到了国库中。但真正的问题却在于,国家的经济并不仅是建立在金钱上,而且更是建立在以实物特别是以谷物和稻米所纳之税和开支上的。这些最基本的物产并非轻易就能够增加,而是要服从于反复无常的自然条件(旱或涝)。然而致命的却是,大量的粮食贮藏,在平常的年份尚且要用于实际消费,而当危机年头,需要供养庞大的军队时,消费量就更大了。

通过有关平常年份的可资利用的很少几个数据,我们可以看到国家开支得以在其中运转的一个界限。1171 年谷物的总储藏量为 2070 万石。而国家每年可以收入的谷物为 900 万石,其中有 700 万石被用于日常开支,主要是

官俸支出。所余的部分,有 100 万石用于赈济受到自然灾害袭击地方的百姓。这意味着政府所掌握的仓储总量足够两年之用。1180 年从租税收入 2000 万贯钱,其中被花费掉了 1000 万贯,可见在钱这一方面,剩余是相当可观的。

① [597]《大金国志》,卷 32,第 236 页。

② [590]《刘豫事迹》,36b。

短短几年之后,在 1192 年,谷物和大米的储藏量分别是 3786.3 万石和 810 万石,其库藏总数足够提供官俸和军费五年之用。而这时掌握在国家手中的钱已达 3034.3 万贯,这一笔钱足够支付两年略多一点的一切日常开支。但是如果发生一连串粮食歉收或战事,或者二者加在一起的话,很快就能将这些储藏用掉,而偏偏几年之后,这种情况就发生了。

我们已经讨论了垄断对于国家财政的重要性。我们现在就简短地将几项较重要的租税列举一下:地税是一项实物税,一年需交纳两次,一次在夏季, 一次在秋季。税率是按照纳税者所占有的土地来决定的。上田每年每亩收粟

5.3 升,其中夏税 0.3 升,秋税 5 升,另加重量为 15 斤的一捆稻草,至于这些稻草(或者干草)是用来作为牲畜的饲料还是用于建筑或者修缮,我们还搞不清楚。官地需要交租来代替一般私地的税,但这仅仅是名称上的区别。此外,凡城镇中租住官府的建筑物也要交租。

在土地税以外,还征收一种叫做物力钱的财产税。它是建立在对财产包括土地,以及田园、果园、树木、房屋、牲畜进行总估算的基础之上的。对于猛安谋克户所征的财产税则以牛的数量为准(即牛头税)。不同于通常品官免税的特权,这种财产税是从品级最高的大臣往下每个人都必须交纳的, 对于女真人也不存在特权。

财产税在社会上引起很大怨恨,原因是每户的财产都须由官方进行评估,对财产的普查最主要的是由政府官员进行,但由于百姓对官吏无情征掠的普遍不满,一度也改由乡贤主持。这种根据评估征收财产税的制度则为这一事实所困,即财产状况在两次评估之间常常发生变化。我们经常看到有些沦为贫困的户却仍然需按他们原来的财产征税,而一些新富起来的户却可以按照他们以前财产而交纳少得多的税。在经济地位上的变化之普遍,表明了社会中存在着等级之间的变迁性。我们并没有哪类财产应该交纳多少税的具体数字,但我们知道在一年中(1198 年)从这项财产税征收的总额是 250 万贯,这远远少于原定计划的 300 万贯以上。原定计划中有大约 1/5 因为贫穷和无法纳税等原因而被勾销。

1180 年制定的商品税率规定,金银的税率为 1 分,而所有其他商品为 3

分。后来又提高到金为 3 分,所有其他商品为 4 分。在战争的危急关头,还

征收过额外的财产税,第一次在 1163 年。我们不知道具体数目,但透过史料我们可以看到强行掠夺的现象肯定一直在蔓延。最后,通过出劳役或者出驿马来免除租税,也可算是政府的一项收入来源,但这里也完全没有可资利用的数据。毫无疑问,在货币方面,远远高于其他收入的一项是榷盐,但是国家的生存却还是主要依靠粮食,而粮食在国民经济中却是最不稳定变化无常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