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体制

金朝的兴起、衰落和灭亡在很大程度上是与他们制度沿革的历史联系在一起的。固有的女真传统,从辽朝继承下来的统治方式以及汉族(宋)的影响等因素交相作用,构成了金朝的政权和行政体制的复杂的基本特征。在这个朝代中,引起政治制度进一步变革的,又往往是迫于政治形势的结果。这些相互作用的因素,使金朝的制度史研究成为一个复杂的领域,以致我们在这里也仅仅能够勾划出一个粗略的发展轮廓。

从部落会议到汉制的政府

建国前和建国初,女真的政治制度尚处于早期形态,它与高度等级化和部门化的汉族官僚制度有着很大的区别。下文就是对金建国前女真政治制度的描述:“无大君长,亦无国名,散居山谷间,自推豪侠为酋长,小者千户, 大者数千。”①

即使在阿骨打及其祖先们已经称霸,并将一度反抗过他们的诸女真部落都置于自己的统一指挥下之后很久,我们还能找到许多可以追溯到部落时代的特征,特别是在有关军事的事务上:

自主将至卒皆自驭,无从者。以粟粥燔肉为食,上下无异品。国有大事,适野环坐,画灰而饮,使人献策,主帅听而择焉,其合者即为将, 任其事。师还,有大会,问有功者,随功高下与之金,举以示众,众以为薄,复增之。①

这些半平等主义习俗的痕迹是过了很长时间才消失的。在此之前例如阿骨打就不曾指望大臣们在他面前磕头。而金朝早期的统治者,则根本不知道在汉族的等级思想中皇帝与臣民之间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鸿沟。可以明确地说,金熙宗和海陵王统治时期不断加强的专制不是别的,就是采用汉制的结果。甚至晚到 1197 年,当金的国家机构已经完全采用了汉制之后,我们仍然能够看到模仿古老的部落会议议事方式的奇特现象。在朝廷一次有关是不是应该对蒙古人发动进攻的讨论中,曾在大臣中运用了投票决定的方式,官方史家对这次表决结果的忠实记录如下:“议者凡八十四人,言攻者五,守者四十六,且攻且守者三十三。”②

从另一方面看,只要这个政权的活动范围有所扩大,某种方式的中央控制便成为必需。这里说的扩大,有时通过外交接触,但最主要的还是通过开辟新的领土。阿骨打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创建了可以称作是最初的官制。这些臣僚,汉文译作“勃极烈”,女真语是 bogile。这个词,后来在满语中作 beile

(贝勒),专指清代皇族的爵位,满族人将它一直用到 20 世纪初。bogile

的本意似乎是“头目、酋长”,早在女真开国前就已被使用,因为 1113 年当

① 《北风扬沙录》,载陶宗仪编《说郛》,1963 年台北版,卷 25,24b。

① 《北风扬沙录》卷 25,25b。亦见[597]《大金国志》,卷 36,第 278—279 页对于早期女真人军事活动的简短概述。

② [646]《金史》,卷 10,第 242 页。

阿骨打从长兄那里继承王位的时候,就被称为“都勃极烈”。

阿骨打以“都勃极烈”这个头衔,取代了辽朝按惯例赐予他的节度使的荣誉称号,而“勃极烈”一词也由于为他所用而身价倍增。这个头衔的身价之高,还有一个事实可证,那就是只有完颜部落中属于皇帝近亲者才可以得到。1115 年,金朝曾立过形形色色的勃极烈,通常在这个头衔之前都冠以gurun 一词(汉文为“国论”),即“国”。居首者是大勃极烈,由推定的皇位继承人担任,其下的勃极烈有“诸部统帅勃极烈”、“第一勃极烈”、“第二勃极烈”、“第三勃极烈”和“副勃极烈”等;这些名称都是根据女真语(以汉语音译)和汉语意译翻译过来的。

副勃极烈的官阶要低于其他的勃极烈,而且在一般情况下,多为战争时临时赐予。从目前所存的名目繁多的勃极烈名称可见,由于作用不同,当时在勃极烈之间已经有了等级的差别。总的来看,诸部统帅勃极烈是主管政治事务的首领,而第二、第三勃极烈则是他的左右手。还有一种勃极烈,他的主要职能是处理外交事务,称为“乙室勃极烈”(这个词的前半部分还无法解释)。虽然可以将这些差别看作是建立一个特殊化官僚制度的开端(所有的勃极烈都有他们的部属),但从严格意义上说,把这些勃极烈当作是官衔可能是个错误。它们远远更有可能是颁给某个人的一种待遇,因为有的勃极烈在就职者亡故之后就被取消。勃极烈制度曾有过许多变化,在它的后期阶段,即使在名称上都能明显见到汉族的影响,所有的勃极烈,在太宗死后不久(1134—1135 年)就都被废除了。

迄至此时,女真人的统治不仅已达到辽朝故地,还达到了中国北方的大部分地区,主要是河北和河南。于是如何来统治这样一个由许多不同民族组成的国家,而这些民族又各自有着不同的经济和社会背景,便成为他们面临的一个难题。从数量上说,汉人当然占据了大多数,其中既有原来辽朝的属民,也有新征服地区的百姓。一开始,女真人是按照契丹辽朝的旧例对他们进行治理的,契丹制度的明显特征是它的双重性:对于契丹部民和与他们有关的部落,继续采用固有的部落组织来管理;对于汉人,则仍将他们置于主要是从唐代沿袭下来的那套汉族的行政体制的管理之下。

金征服了中原之后,便也建立了类似的双重性的制度。女真人被组织在自己的单位中(猛安谋克,见下节),而对于以汉人为主体的新征服地区, 则于 1137 年创建了一个新的行政官署,称作“行台尚书省”。这个官署从

1137 年一直存在到 1150 年,1200 年以后又曾作为一种军事上的权宜机构而重建。蒙古人建立的元朝沿袭了金朝的这个机构,并将其演变成一套健全的行省制度。由此可见,“省”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行政制度的基本单位, 可以往前回溯到金朝,此后又历经元、明和清几个朝代,一直到 1911 年民国成立之后。行台尚书省这个名称中的“行”一词,表明了它最初的可变动的性质,也就是说,它不像中国一般的地方行政单位那样,明确地设置于某个固定的城镇,而只是被设置于当时认为政治上适合的地区。此外,这个官署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它从属于尚书省,因而也就成为中央制度下派属的一个部门。女真人在对新占领的地区和人口,从一般性统治向更为集中的管理方式转化的过程中,就是通过所创建的这一制度,朝着中央集权的统治方式迈进了一大步。在这个官署所掌握的许多职权中,有一项就是通过科举考试,为官僚制度选拔人才。建立于 1136—1137 年的大齐国的崩溃,为齐国那些文官打开了进入金国的新官僚机构的途径。不过,女真人中的特权阶层,

仍然把持着统治大权。

尚书省的情况也是如此。它早在 1126 年就已在东北的上京被设立,那时金对宋战争的胜负还未见分晓。尚书省很快就发展成一个完备的而且是最重要的行政官署,在金朝的整个统治时期,它都是主要的决策机构。尚书省的名称与它下属的各种机构的名称一样都用汉文,其执政官员大多数是皇族和其他女真贵族,后期也有些契丹人、奚人和很少数的汉人、渤海人在这个官僚机构中担任了较高的职位。

尚书省的最高长官是左丞相。在这个官署多年执政的 16 名官员中,有不

少于 11 人出自完颜宗室,4 人来自其他女真部落,还有 1 人是渤海人。而右丞相一职,曾一连五任由皇族出任,两任是其他部落的女真人,两任是渤海人,三任是契丹人,还有两任是汉人。但在尚书省品级较低的官员中,契丹和汉人却占了很大的比例。①皇族在决策机构中占据如此优势的现象是很有趣的。对比那些汉族王朝如唐、宋的统治惯例,皇族中即使有人能够成为最高级官员,也是非常罕见的。

女真人认为,比起儒家那些抽象的有关伦理道德的准则,他们部落联盟的忠诚,对于金朝是远为有力的保证。至于在金朝的政治机器中存在已久的贵族政治与汉族官僚机构之间的敌对,其最后解决的结果肯定是对贵族政治和部落派系有利的,至少在最高的决策层是这样。

除了尚书省外,还有两个中央机构,就是中书省和门下省,但这两个省的地位与尚书省却无法相比。有一段时间,在三省之上设立过一个“领三省事”的官职,并成为中央官制中的一个层次,但在 1156 年,当海陵王统治时期,这个官职和中书省、门下省一并被取消了。从此以后,只有尚书省仍然存在。所有这些官制对于后来蒙古人的元朝都造成了深刻的影响,在元代, 中书省成为最高的政治决策机构,而尚书省却仅临时性地存在过。

另一个中央机构是御史台,这个官署在中国各朝有很长的历史。金于1138 年建御史台,终金之世而未改。御史台在海陵王和世宗时期曾被提到很重要的地位,1172 年和 1181 年它又两次被扩充,地位也有所提高。在章宗统治时期还进行了一些变革,这些变革都有助于提高这个对官僚制度下各个部门行使政治上的批评和监督职权的机构的地位。值得注意的是,世宗曾将御史台中考中进士的人特别加以晋升,因为对于这个事事均需慎重处理的机构,他认为这些人特别适宜。

从 12 世纪 40 年代起,尚书省之下就设有六部:吏部、户部、礼部、工部、刑部和兵部,数个世纪以来,它们一直是中国中央官僚制度中的主要部分。六部的组织结构和作用根据中国当时盛行的模式而在唐、宋(还有辽) 各有变化,这里无需赘述。这里应提到的另一个中央机构是枢密院,始建于1123 年,在与宋交战期间曾经南移,一度掌管过有关汉族人口中诸如赋税、徭役和兵役等事务。枢密院后来发展成为皇帝的一个参谋部,是中央最高的军事指挥机构。从这点来看,它与宋朝的枢密院非常相似,但对比于宋朝的行政官署,金的枢密院一直是从属于尚书省的。

海陵王统治时是官署设置最多的时期,他为了把金朝国家从部落的和贵族的政治体制转化为中国的官僚政体而采取了大量措施。到 12 世纪末,几乎所有宋曾设立过的中央官署都已有了金的摹本。它们的名称可能不同,但作

① [310]三上次男在《金代政治制度研究》,第 2 卷,第 217 页排列了一个打破民族界限的最高官员任职表。

用却是相同的。在这些官署中,还确实包括了那些明显具有汉族传统特色的机构,诸如掌管天文、占星的官署,国史馆,以及掌管与皇帝家族和礼仪事务有关的各种行政管理机构与部门等。

不过还有另一方面,那就是金朝同时还忠实地继承了契丹辽(还有渤海国)的许多传统。与那些正统的汉族王朝通常只建一个国都不同,辽立有五京,金朝也是如此。这两国的情况都可以作如下解释:即它是连统治者也还没有固定居处的那个时代的残余,同时也是一种依季节不同而移居的仪式化制度的遗留。从一个更实际的角度上说,多国都的制度也为在不止一个场所建立中央集权化制度提供了某些手段。金朝的五京制度特别复杂,因为像南京和中京的名称,在不同时期所指的,都不是同一个的城市。

通过国都名称的变化,能够很清楚地看到金朝主要政治中心转移的情况。燕京(今北京)在被海陵王立为政治中心以前一直称为南京,而从海陵王以后,则被称为中都,蒙古人攻陷北京以后,洛阳又成为中都了。

在汉族人口占优势的地区,地方行政制度机构主要是按照唐、宋等朝代汉族的统治模式建立的,因此它是金朝官制中比较缺乏有特色的部分。县和府(或州)是地方行政机构的基层单位,它们行使职能的方式多少与同时代汉族的宋朝类似。县、州之上相当于省一级的机构,是路,金朝共有 19 路。在地方和省一级的行政机构上,宋与金之间行政区域惟一的不同在于金朝的地方,部分地属于军事组织,而在边境地区则是部落组织。这些将在有关金朝兵制的小节中再作概括的介绍。

人才的选拔

即使从上一节对于金朝官制的简要叙述中也可以看出,这样一个官僚体制对于官吏的需求是大量的。有关金朝后期官僚体制中的官吏数目,我们可以通过图表得到一些概念。在 1193 年官吏数目为 11499 人,其中 4705 人是

女真人,6794 人是汉人。这个数字在 1207 年据说已提高到总数为 4.7 万人。

由此来看,金朝拥有官吏的数目,至少可以与北宋前期相比(1046 年是 1.27 万人)。①那么,为数如此众多的官吏,是通过什么途径入仕的呢?

正如在此之前的辽朝一样,金朝也采取一种双重的取士政策。在汉族一方,建科举之制,根据人的才能高下来取士;与此同时,人才的选授和升迁还有另一个区别对待的原则,区别的依据,则是个人所出身的社会集团关系或个人的地位。因而,这样的一些制度诸如荫袭制、世袭职官、以官功入仕等,都成为入仕途径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科举取士和某些社会群体有优先权这两个原则之间,金朝一直努力寻求一些保证女真人特权的手段。开国初, 当女真人占领辽朝领土以后,曾将辽朝的官制简单地纳入金的官僚机构之内,正规的取士制度却发展得颇为迟缓。

金朝科举制始建于 1123 年,那年金朝第一次开科取士。从 1129 年起, 进士科的考试每三年举行一次,后来则是一年一次。最初(即金刚刚吞并了宋的领土的时候)南方与北方的考试有所区别,称为南北选。北方侧重于词赋(据说是在早期),而南方偏重于经义。造成这种南北差别的一个原因,

① 关于宋代的数字,见[255]爱德华·A.克拉克:《宋朝初期(960—1067 年)的市民职役》,第 55 页。金代的数字,见[646]《金史》,卷 55,第 1216 页。

估计是想让北方的科考更容易些,因为曾为辽朝遗民的北人,在女真人的眼中可能要比南人更可信赖。经义科的考试一度曾被取消,在 1188—1190 年又重新恢复和组织。除了五经(易、礼、诗、书和春秋)之外,还要考《论语》、

《孟子》和《孝经》、《扬子》(扬雄的《法言》),以及道教的经典《道德经》。

虽然具有实权的职位,特别是最高层的职位,大多数都由女真人把持, 但汉人还是通过进士科考试,找到了进入官僚集团的重要途径。在金代,有越来越多的汉族高官是通过考中进士,而不是通过诸如赐给某人官爵或者军功等等途径取得这种地位的。不过非汉人和非女真人(如契、奚和渤海人) 在科举中的地位却似乎无足轻重。在整个金朝统治的历史时期,可能仅仅有五个渤海人和一个契丹人考中过进士。

世宗皇帝肯定意识到自己的不足,科举制度则为国家提供了可靠的职官。因此在 1173 年,他特地创立女真进士科,为女真人打开了一道新的入仕之门(在此之前还没有过为女真官员设立的考试科目),并鼓励他们多中进士。专为女真人设进士科可能有双重目的:它既与世宗竭力想保持女真的语言和习俗的总原则相一致,同时也有可能出于一种考虑,就是希望能有更多的女真平民进入官僚集团,以此来取代多少有些桀骜不驯的女真贵族们。但是,不同于渴望抓住科举之机以进身的汉人,从总体来看,女真人不中进士照样可以得到入仕和升迁的机会。在位居高官的 208 个女真人中,仅仅有 26 人中过进士。对于他们来说,他们的民族特权和世袭特权仍然是入仕和升迁的主要途径。

荫袭为一种重要的特权,是专门给予那些欲将自己的官位作为一个等级传给后人者。从国初到世宗统治时期,对于七品以上官员所荫家庭成员的数量还毫无限制。后来定荫叙法,按官员等级规定了所荫之人的限度,最高的一品官可以荫六人,以下根据官品,所荫人数递减,八品以下则不可用荫。这个规定当然是对高品级官员有利的,而他们中又以女真人为主。金统治时期所实行的世袭之选也与荫袭制有类似之处,例如,女真完颜部人有进入宫廷任侍卫的特权而无须通过正式的荫例。女真平民也可以被选入宫廷作宫廷卫兵并将此作为进身之阶。很显然,这与蒙古的宿卫(怯薛)制度是相似的。此外,女真的猛安谋克制(见第 3 小节)中官员的世袭,也是建立在民族特权地位之上的一种世选形式。

最后,以军功及军事领袖的身份入仕,对人口中的女真人也是有利的。因为在金朝统治的大部分时期,军事组织更多地还保留着女真军队的原状。差别还不仅限于入仕,这些人一旦进入官场,其晋升的速度就远远快于那些靠正规阶梯一步步往上爬的汉族同僚们。升迁已被形式化,它既要看个人的政绩,也要看资历。对官员政绩,有着复杂的考核制度,旨在尽量做到客观。

金朝的人才选拔和升迁,就这样显示出诸多的双重特征。但是我们应该强调的是,女真人并没有将官职全部垄断,在有关汉人入仕的问题上也并未造成任何普遍的不满。毋宁说,金朝一直在寻求的是一种妥协,它试图形成一种选拔制度,这种制度能够在作为它人口组成部分的不同民族之间造成一种平衡。在为汉人采取开科取士制度的同时,也对此加以一些限制,并为女真人的入仕升迁保证了种种优先权,这无疑是有助于社会稳定的。的确,在金朝,科举制度在人才选拔上所起的重大作用,是另外两个非汉族建立的王

朝辽与元所无法比拟的。①

军事组织:猛安谋克和对边境的管辖

猛安谋克制度是女真人特有的一种社会和经济组织。有关它的研究很多,这不仅因为它本身固有的吸引力,也因为它在许多方面是满洲八旗

(niru)制度的先驱。在 17 世纪,满洲人就是用这一制度对于他们所征服的汉地实行军事控制的。②汉语中的猛安谋克是两个女真词的音译:猛安的意思是“千”,来自蒙古语(mingghan,满语: minggan)。早期,在战争中统领千人的首长(千夫长)被称为猛安,后来这个词也被作为他所统领的这个单位的称谓。谋克在《金史》中被释为百人的首长(百夫长)。但是这个词并不是数词,而与满语 mukūn(穆昆)有关,在字典里的释义是“氏族,家庭,村庄,人群,部落”等等。

猛安谋克制是建立在女真人按部落划分的基础之上的,它并不是纯粹的军事组织,而是一个包罗丰富的社会制度。原则上,女真的全部人口都被阿骨打置于这个组织之中。很快地,它就成为对所归附人口实行控制的最重要的军事和政治手段。谋克是这个制度中最基层的单位。每个谋克所统的户数是不同的。从理论上说,它本应该统领 300 户,但实际上往往少于此数。同

样,一个猛安所统领的户数也达不到它的名称所说的 1000 户。一般地说,一个猛安是由七到十个谋克组成的。

谋克之下又有“蒲里衍”(对于这个词还有几种其他译法),这个词可能与满语的 feniyen(群,人群)有关。像其他词汇一样,蒲里衍既是单位的称谓,也是它的首长的官称。每个蒲里衍统领 50 户。每户中健全的男性, 都必须到军中服役。男性奴仆也要充军,在军中担任副从(称为阿里喜,参见满语 ilhi)。凡作战时,每个全副武装的士卒都有资格携带一个充任杂役的阿里喜。在女真人的故乡东北地区,每个谋克都居住在由木栅围起的村庄里或者周围,大多数以最初居处的地点来命名,甚至在他们迁离他乡之后, 通常也都保留着这些名字。

猛安谋克制据说是由阿骨打于 1114 年正式创立的,但事实上却可以追溯到更久远的年代,此后又经历了诸多变革。女真灭辽之后,便将臣服于他们的契丹人、奚人、汉人和渤海人都编成猛安谋克纳入这个制度之中。这个制度中的首领均为世袭,这对于率领部属一并归降女真人的契丹首领来说,曾是相当重要的诱因。

不过,一个契丹谋克仅有 130 户左右,少于女真谋克的户数。至于被正式编入一个渤海谋克或汉人谋克中的户数究竟有多少,我们还不知道。但至少在我们知道的一个例子中,一个汉人谋克中仅仅有 65 户。①1124 年以后, 就不再新编汉人谋克了,但这时金朝军队中的汉人人数肯定已经相当可观, 因为在 1126—1127 年间的伐宋战争期间,曾有数组按每万人为一队的汉人在女真人的指挥下参加了反对他们同胞的战役。至于他们中有多少人是单纯因战争而被签募进来的,又有多少人是正式编入汉人猛安谋克的,至今仍然不

① 关于金代选官制度的深入研究,见[488]陶晋生:《女真统治对中国政治制度的影响》。

② 关于猛安谋克制,见[309]三上次男:《金代女真社会研究》,第 109—417 页。

① [646]《金史》,卷 44,第 993 页。

很清楚。猛安谋克制之外的兵卒数量,通常总是根据军事环境的需要而变化。当战事紧张的时候他们被从百姓中签发,而当战争即将结束的时候又被解散。不过到金朝濒临灭亡的那几年,当猛安谋克制度已经严重地衰落时,汉族人口,甚至包括高官显贵,也都被毫不留情地括入军队之中。

在汉人和渤海的猛安谋克中,1145 年废除了首领的世袭,但对契丹人和奚人的首领世袭却保留下来。与此同时,现存的猛安谋克被分为三等。第一等是由皇族任首领者,第二等的首领是其他的女真人,第三等则是由契丹人、奚人、汉人和渤海人构成的。不过,这种企图按照不同民族给予不同地位的做法,被海陵王于 1150 年废除。这个统治者,正如我们所述及的那样,试图抑制女真贵族的权力,曾举行过一场大迁徙,把仍然由皇族统领的猛安谋克从上京迁移到金朝南部的诸城镇。猛安谋克制度遭到的一次沉重打击,是因金朝签发契丹和渤海人参加伐宋而引起的反叛,这些人大多驻防于西北边境,他们有充足理由为自己的安全担心,因为如果将这里的士卒征调一空, 这一地区就会持续不断地受到蒙古人突袭的威胁。契丹和奚的猛安谋克于1161 年起来反抗。这场反抗被镇压下去以后,许多猛安谋克被遣散了,很多户被分散到女真的猛安谋克中,仅仅那些仍然效忠于金的猛安谋克被保留下来并像以前一样得到首领世袭的特权。

另一个损害了这一制度实力的因素是经济的。由于猛安谋克同时也是行政的和经济的组织——它与汉族王朝中那些军事移民颇为类似——国家分配给他们用于农耕的土地,按理说是认为他们能够在经济上自给。但许多女真人由于缺乏农事经验,又不习惯于在汉地的条件下耕种,他们中有些人将土地租给汉人,这导致了他们的无所事事与过度饮酒,并因此荒疏了军事训练。有些谋克所分得的官地过于贫瘠,更无法与耕作技术熟练的汉族农民竞争, 又受高利贷主的盘剥,致使猛安谋克中大量女真平民沦为穷人。他们不仅仅被汉人也被更富有、更有权势的自己的同胞剥削,特别是受皇族的盘剥,这些皇族以牺牲那些不幸的女真人的利益,当然也有汉人的利益,来谋求大量的土地。

最初,猛安谋克的军士们无论酋长还是平民,都生活在一起:“略不间别,与父子兄弟等”,①普遍过着俭朴的生活。而与此形成尖锐对比的是,后来的女真人,在贫富之间已形成一道深刻的鸿沟。世宗皇帝对于他那些贫困同胞日益恶化的生活状况给予了深切的关注,采取了诸多救助措施,如对于最贫困的谋克由官府颁给官粮,鼓励他们学习农耕技术,提倡节俭,制定反对奢侈的法律来禁止酗酒和过度挥霍,定期进行军事训练。同时还实行军事移民,把原生活在穷困地区的猛安谋克迁移到较为富裕的地区去。这种做法还有一个目的,就是想让这些分散生活于汉地的女真人居住得更为密集。

1183 年,金廷对于猛安谋克的人口进行了一次普查,被注册的不仅有人口,还有土地、家畜和奴仆。普查的结果所显示出的贫富差别如此巨大,以至于世宗的政府只得采取重新分配土地和没收过度侵占土地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这些措施使情况暂时有所改善。对于社会史学家来说,这次人口调查的数字是很有意思的。除了财产被单独登记的皇族不计,猛安谋克的全部人口为 6158636 人,生活在 615624 个户之中。在这些人口中,4812669 人是平民(他们中大多数是女真人),其他是依附于个体家庭的奴仆。猛安的数

① [597]《大金国志》,卷 36,第 278 页。

目是 202 个,谋克的数目是 1878 个。①世宗之后,这个制度明显地失去了效力。蒙古人入侵时,金朝政府已经被迫越来越多地依赖于签募来的兵卒。但直到猛安谋克制最后崩溃,它始终是女真军事机器的基本组成部分。

皇帝和皇太子有他们自己的谋克,称为“合扎谋克”(合扎是女真语的音译,可能与满语的 hashan 有关,意即“护卫,篱笆”)。这支侍卫亲军有数千人,都是从诸军中选拔的,所取之人身高必须达到五尺五寸,还需通过军事考核。这支侍卫亲军内还有一个核心部分,称为“近侍(护卫)”,人数在二百左右。惟独他们在皇帝在场时有执兵仗的特权。这些护卫的身高至少要达到五尺六寸。

金朝军队的最高指挥机构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几个猛安谋克构成一个万户,字面上的意思是“一万户”,比它高一级的长官是都统,再上面作为最高统帅的是都元帅,但这个官职只存在于战争时期。金朝较高层的军事机构都沿袭于辽朝。的确,在辽朝统治下,那些部落一直未被打破,它们又被金朝统统接收过来,有的甚至连名称都没有改变。这些组织绝大多数驻防于西北边境,其中包括契丹人、奚人以及其他民族的成员。与以女真人为主体从事农耕的猛安谋克不同的是,这些部落都以放牧为生,事实是如果举例来说, 反映在管理一些部落的官名,就称为群牧使。但是也像女真的猛安谋克一样, 这些组织既是军事单位也是自给自足的社会经济的团体。金朝共设 12 个群牧使。他们中有些由前辽朝皇族宫帐的成员(斡耳朵)和他们的后代组成,但也有一个群牧使由女真人担任。看起来,这些群牧使的正式设置在时间上较晚,应该是在世宗和章宗时期,与准备防御蒙古人的入侵有关。

另一个从辽朝沿袭下来的特征是一种称为乣的单位,最初源于阵前士卒的分队。金朝共有九个称为乣的单位,大多数驻扎在东北。最后,还有八个特殊的职官,名叫诸部节度使,这个名称就表明了它所统辖的是所属人口中有部分党项人、蒙古人、契丹人,还有奚人。他们沿国家的西部和西北部边境一线驻扎,像其他组织一样,是为边境防御而设立的军事组织。

① 关于猛安谋克人口统计的分析,见[183]何炳棣:《中国宋金时期人口的估算》,第 33—4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