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治策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发展至隋唐五代时期,各项制度在总结前代经验的基础上更加成熟起来。隋唐五代政权的核心成员或多或少都带有胡汉传统文化融会的基因,也正是由于这种基因才创造出化南北于一体的社会管理机制。尽管北朝统治一切承传着拓跋鲜卑的积习,但在汉化过程中积极吸取了汉族管理的有效方式。而南朝政权尽管地处江南,在玄风流布的大势中也感受着北地传来的新鲜气息。虽然北方的强悍取代了南方的柔弱,但汉族的先进机制也更移着胡人的粗蛮心理。这样,在隋文帝一统天下后,也就形成了南北整合、效益显著的新型政体和治化方略。隋唐五代时期建立起来的行之有效的制度,不仅推动了文化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且对此后的历代统治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央

在中央机构方面,隋文帝首先进行了重大改革。中国夏商时代,巫史和王族是官僚机构中的主要成员。西周时期,宗族势力提高,巫史地位下降,形成庞大的政事寮辅佐天子处理天下政务。秦汉时期,建立起以三公九卿为主体的官制,封建官僚体制模式基本形成。魏晋南北朝时尚书省、中书省、门下省三省制度渐成规模。至隋文帝,废除了北周仿效《周礼》而设置的“六官”,继承和健全了魏晋南北朝以来的三省六部制,其后遂成为中国封建政权的基本模式。

所谓三省,即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三省长官均为宰相,但职责又各不相同。他们共同对皇帝负责,这主要是防止各省长官专权。中书省是决策机构,负责草拟和颁发皇帝的诏书。门下省是审议机构,负责审核和评议国家的政令。尚书省是执行机构,负责贯彻天子旨意和处理天下事务。尚书省又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司官员考核、户口赋税、礼仪教育、军政战事、司法讼诉、工程营中书省之印建等方面事宜。六部之外,其他事务部门还有九寺五监。九寺是太常、光禄、卫尉、太仆、大理、宗正、鸿胪、司农、太府。五监是国子、将作、少府、军器、都水。由于尚书六部分主各门行政,九寺的事权受到削弱而仅限专管。如太常寺分管皇家宗庙仪礼,光禄寺为皇帝出谋划策,卫尉寺掌管宫廷警卫,太仆寺掌管皇帝车马,大理寺掌管刑狱,宗正寺掌管皇族事务,鸿胪寺主管朝贺庆吊,司农寺掌管农业财政,太府寺掌管财政收藏和手工制造。唐太宗时,因其当过尚书令,故改用尚书省的左右仆射为宰相。各部的长官称尚书,副职为侍郎。部下设司,司长为郎中,副职为员外郎。

三省六部制既有明确分工而又互相配合牵制,加强和巩固了皇权,提高了行政效能,适应了时代要求。三省六部制也多少可以遏制皇权的失误,防错纠偏,补缺拾遗,因而是当时先进而开明的政制。隋初及唐初三省六部制良性运转,也就促进了国家的兴旺发达。但其遭到破坏之时,国家政治就会出现偏差。盛唐以后,皇帝多不信宰执,也是因为宰执日益专权。故又出现枢密使一职,由宦官担任,此后朝政每况愈下。不能否认三省六部制在历史上的进步作用,唐太宗、唐玄宗前期用人得当,故成太平盛世。至于后期有所懈怠,以致昏昧失政,正是封建社会难以尽除的病根。“人治”大于“法制”,一切由皇帝说了算,因此天下系于一人之手。三省制对皇帝威权有所约束,以致宰相擅权飞扬跋扈,也是皇帝有所不安的心病。因而君臣之间的微妙关系历来取决于各人的素质,三省六部制却大体一直沿用下来。

地方

在地方组织方面,隋唐时期也有重大变化。西周初期,受封诸侯可谓周朝的地方长官,但其又不同于秦以后的地方长官,因为他可以在封国内仿照王室的官僚制度设置百官有司。春秋战国时期,一些国家在边远或兼并之地设置郡、县,派官吏进行管理,开始产生真正的地方长官郡守和县令。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实行郡县制,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中央集权。汉代地方长官也是郡守和县令两级,而在京师设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三种官职,称为三辅,相当郡守。汉武帝时,设十三部州刺史,为监察官性质。成帝时改称“牧”,成为事实上的一级行政区域。这种县令、郡守、州牧三级地方长官体制,一直通行于魏晋南北朝时期。

至隋文帝,改行州、县两级制,废去了郡的建置,并合并了不少州、县。经此调整,裁除了大批冗官,行政区划简明。在州、县属吏的任用方面,隋文帝又废除了秦汉以来地方官就地自聘僚属的旧制,规定凡九品以上的地方官吏,一律由吏部任免,并每年进行考核,即所谓“大小之官,悉由吏部;纤介之迹,皆属考功”。又规定州、县佐官要3年一换,不许重任,而且必须选用外地人,本地人不得就地为官。这些措施简化了地方的行政机构,把任免地方官属之权收归中央,有利于打破旧有的地域观念,强化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唐代又设道,犹如汉初设州,作为对诸州的监察区,道的长官为观察使。唐代还在边镇地区设都督府,长官为都督,后称节度使。唐中期节度使制度行于内地,节度使又兼州刺史之职,手握军、政大权,成为权势显赫的地方男侍长官。李林甫为相时,专任蕃人为大将,这些人多不识文字,便可解除“出将入相”之忧了。但他没有想到,此后这却成为藩镇闹事的祸根。安禄山初为边将,后靠行贿送礼、献忠取媚得平卢节度使、范阳节度使、河东节度使。“禄山恃此,日增骄恣。尝以曩时不拜肃宗之嫌,虑玄宗年高,国中事变,遂包藏祸心,将生逆节。”此后节度使作乱遂为常事,唐也由最初的良策后因宰相的偏私而终遭祸乱,并由此酿成大势导致唐朝灭亡。

唐代前期对州、县长官设立是非常重视的,直到唐玄宗即位之初,还“励精政事,常自选太守、县令,告戒以言,而良吏布州、县,民获安乐。二十年间,号称治平,衣食富足,人罕犯法”。唐玄宗还贯彻并推行一项“出入常均”的措施,这里的一“出”一“人”,实即京城官与地方官的交流。许多京官被选为刺史外出掌政,加强了对地方的治理。而地方上政绩卓著的官员被选为京官,皆能体察民情而使决策合理。开元十三年(725),唐玄宗自选诸司长官出为刺史,并“饯于洛滨,供张甚盛”,作诗赐之。而玄宗前期任命的宰相如姚祟、宋、张嘉贞、源乾曜等,都是从地方官直接拜相的。唐玄宗励精图治,故有后人追慕的开元盛世。但至唐晚期,官僚腐败已成普遍现象。如杜荀鹤《再经胡城县》:“去岁曾经此县城,县民无口不冤声。今来县宰加朱绂,便是生灵血染成!”可见大势已颓,积重难返。唐代晚期之所以如此,关键是最高统治者已自乱方寸,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选举

在选举制度方面,隋唐时期也有重大举措。选拔官吏历来是政治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关系到统治机器的正常运转和兴衰成败。据《礼记·王制》记载,周朝时即养士于庠、序等地方学校中,由乡大夫、乡老考察其德行道艺,择其优者送进“国学”,然后再选其“贤”者授予一定的官职。春秋战国时期,诸侯为了争得霸主地位,纷纷进行改革,其中一项便是打破原来的官爵世袭制度,按照“选贤任能”的原则选拔官吏。汉代在选官方面又有进展,形成明确的“察举征辟”制度。所谓“察举”,是指官员将经过考察的优秀人才向朝廷推荐,经过朝廷考核后授予不同的官职。所谓“征辟”,是天子和高官直接聘任属员的一种螺钿紫檀彩绘棋盘制度,天子聘任为“征”,高官聘任为“辟”。魏晋南北朝时期,世族豪门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地位,竭力推行“九品中正制”的选官制度。“九品”将士人分为九个等级,“中正”负责对士人考察向朝廷推荐。由于地方上担任“中正”的均是有地位有声望的士族成员,他们评定士人品级根本不重视真才实学,而是只看出身门第,这就严重堵塞了普通中小地主进入仕途的道路。

隋唐时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政治上的需要,开科考试选拔官吏的制度应运而生。隋文帝下诏废除了魏晋以来实行的九品中正制,实行州、县地方官荐举人才经考试录用的办法。至隋炀帝时,科举制已成为选拔人才的重要途径。科举制度和以前的选举制度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凡普通的读书人均有参加考试从而被选拔做官的机会,这就打破了门阀大族垄断仕途的局面,使封建皇朝能在更大的范围内选拔官员,扩大了封建政权的社会成员基础。科举制度适应了世族地主衰落、庶族地主兴起的历史趋势,把选举官吏的权力从地方豪门手中移聚到中央政府统辖,这对促进中央集权的巩固和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但是,在隋唐时期,科举考试合格,只是取得了做官的一个资凭,要被授予实际官职,还要经过一定的铨选。考试一般分为常科和制科两种。常科每年举行,科目有秀才、明经、进士、俊士、明法、明字、明算等50多种,其中明经、进士两科应试者居多。因诸科考试,进士难度最大也仕途最优,往往是百人中取一、二名,故唐代进士科最受士人重视,当时便有“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士”之谚。常科考试,最初由尚书省吏部考工员外郎主持,开元二十四年(736)改由礼部侍郎主持,故称省试、礼部试。礼部试及第后,并不等于有官做,还须参加吏部试,及格后才能授官。参加“吏部选”的应选人要接受两方面的考察。一是“四才”,即“身、言、书、判”,“身取其体貌丰伟”,“言取其言词辨正”,“书取其楷法遒美”,“判取其文理优长”。合此体格、语言、书法、判牍四条标准者,为优秀之选。二是“三实”,即“德行、才用、劳效”。“德行”指封建的道德和品行,“才用”指实际的才干和效用,“劳效”指任官的考课等级。应选人要在“四才”和“三实”铨选后,方由吏部注拟官职并最后公布,发给“告身”。

制科是皇帝临时诏令设置的科目,有博学宏词、贤良方正、直言极谏、才识兼茂、明于体用、博通坟典、达于教化、军谋远虑、堪任将帅、详明政术等百余种。应试者可以是现职官吏,也可以是常科及第者,还可以是庶民百姓。考试内容唐初仅考策问,唐玄宗时加试诗、赋。制科考试通常由皇帝亲自主持,合格者可以由朝廷直接授予官职。唐代制科尽管由皇帝亲自主持,但在士人眼中往往视其为非正途出身而不予重视。唐代这种严密而完备的选官制度,对当时从庶族地主中选拔品学兼优的人担任各级官吏起到了一定作用。虽然唐代除了科举出身外,还有勋官出身、技术出身、胥吏出身、门荫出身等可授予官职,但已普遍受到轻视。

科举制度调动了全社会学习的积极性,当然推动了文化的全面发展。可以说,科举制度给每个人创造了机会,因此促进了全社会高涨的学习热情。当然科举制度也难免产生弊端,如应试教育限制了人的全面发展,朝廷考试也未免不是“牢笼英彦”的手段,有些士子为了谋取功名而不惜扭曲自己的人格,有些士子为了争取及第而皓首穷经不究新义。但不管怎样,科举考试的实施是时代的需要,毕竟对推动社会进步有着积极的意义。

军事

在军事制度方面,隋唐采用府兵制但又有新变化。中国夏商时期就已有军队,军队的核心是王室与贵族子弟,充当士卒的则是平民,战时奴隶从军只充当杂役。周灭商后分封诸侯,形成了国与野的分别。西周时只许国人当兵,不让野人有武装。天子与诸侯都有等级规定,对军队也有严格的限制。春秋中叶以后,列国战争频繁,于是野人也被收入军队。国和野的区别逐渐取消,国人和野人都变成国君的编户。战国时各国普遍实行以郡县为单位的征兵制度,这就使当兵和务农结合了起来。秦统一中青釉武士俑国,建立起高度中央集权化的军事体系,各国贵族的宗族部队或私属武装都被瓦解,郡兵成为地方上惟一的武装力量,他们平时维持地方治安,战时受中央直接调遣。西汉军队分为中央兵和地方兵两级,中央兵守卫皇宫和京城,地方兵负责维持当地治安。东汉以来,农民对地主的依附强化了,于是有所谓家兵、私兵,即武将私有的军队。南北朝时实行府兵制,刘裕便是靠北府兵窃夺皇权,此后削弱了门阀世族的势力;西魏、北周的府兵制是在政府控制的民户中编组军队,使政府军对私兵拥有优势并力图把私兵变成官军。

隋唐时期府兵制有所改革,隋文帝针对天下战争平息的形势,于开皇十年(590)下诏规定:“凡是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帐,一与民同,军府统领,宜依旧式。”府兵原由军府统领,是职业兵,不列于州县户籍。现落籍州县,编为民户,平时从事农业生产。而兵士仍保留军籍,接受训练,轮番到京城担任宫禁守卫,或执行其他军事任务。这是一种兵农合一、寓兵于农的制度,对发展生产和控制军队都是十分有利的。充当府兵的人,20岁起服役,60岁后免役,平日务农,农闲教练,战时征发。府兵制发展到隋末已经成熟,基本达到了完整化和系统化的程度。

唐初府兵平时居家,有练习武事的任务。每年要集中校阅,考察练习成绩。唐初人们之所以愿意充任府兵,是由于任府兵后出征打仗一旦立功便可授以勋官,并按勋官的高低加授田地,还可以荫子入仕,免除杂役。到高宗时,这种勋官授得太多太滥,官府不再依名兑现,立军功就不再有实际意义。加上到京师宿卫的府兵,往往被官宦人家役使如同僮仆,况且还要自备资装,耽误农时,这比一个普通百姓的负担要沉重得多。因此高宗以后,人们渐渐不愿充任府兵,力图逃避兵役。

京师的宿卫工作本是由府兵与禁兵共同承担,府兵主要负责京城的守卫,禁兵则主要负责宫城的守卫。太宗、高宗、武后时,都扩大了禁军的力量。高宗时成立左右羽林军,武后和韦后当政时期充任左右羽林大将军的都是其本家或亲信,羽林大将军的荣宠与地位非渚卫大将军所能比。神龙元年(705),张柬之诛“二张”逼武则天还政于唐,是争取到了羽林军的支持。景云元年(710),唐玄宗率万骑废杀韦后也是禁军起了很大的作用。唐玄宗开元年间,命从宿卫京师的府兵中挑选优秀者充任羽林飞骑等禁军,此后府兵逐渐变成募兵,完全成为职业军人。

同时,唐代到高宗、武后时,府兵已无力承担防御周边部族侵扰的任务,于是官府就出资召募军队前去屯守。从军队的性质上讲他们已是职业兵,但并非完全出于自愿而带有强制性。随着屯防军队的增加,唐廷又不断调整结构,逐渐形成完整、严密的防御体系,这就是十大节度使的设置。他们各自有主要防御对象,同时又互相配合协调。后来节度使发展到内地则形成藩镇,遂形成失控局面。总之,唐代前期的军事制度是合理的,到后期的兵役制度则给人们带来巨大的苦难。

土地

在土地制度方面,隋唐时期也有发展。在中国原始氏族公社时期,实行氏族内部土地公有的制度。进入奴隶制社会以后,氏族公社的土地所有制被奴隶主贵族的土地国有制所取代。春秋战国之际,生产力要求生产关系进一步变革,奴隶主不得不将土地分配到个体农民手中而征取地租和劳役,不少奴隶主就这样转化为新兴的封建地主,以土地国有制为基础的井田制就此开始瓦解。秦汉时期,皇帝是全国最高最大的地主。土地所有权和政权在他身上是统一的,他拥有土地的最高所有权是得到公认的。秦始皇刻石自颂:“六合之内,皇帝之土”,“人迹所至,无不臣者”。《汉书·食货志上》:“上于是约法省禁,轻田租什五而税一,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而山川园地市肆租税之人,自天子以至封君汤沐邑,皆各为私奉养,不领于天子之经费。”魏晋以后,逐步实行均田制。西晋规定,男女农民都可以分到田地,一种是不向国家交纳地租的占田,一种是向国家交纳地租的课田。485年,北魏颁布均田制,规定授田有露田、桑田之分。

隋文帝时,继续推行均田制,规定每丁受露田80亩、桑田或麻田20亩,妇女受露田40亩。露田在受田人死后要归还国家,桑田或麻田为永业田,可以传给子孙,可以有限买卖。奴婢受田与平民相同,但对受田人数有限制,亲王之家限300人,平民之家限60人,丁牛一头受田60亩,一家限4牛。亲王至都督皆给永业田,从百顷依次递减。京官皆给职分田,由一晶五顷依品级高低递减。外官除职分田外,还有一定数量的公廨田。职分田的收入是官吏俸禄的一部分,公廨田的收入则为官署的办公费用。唐初基本沿袭这一体制,这一措施对土地兼并起到了一定的限制作用,自耕农的数量有所增加,有利于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因而至玄宗开元年间,唐代发展至鼎盛时期。杜甫《忆昔》诗曰:“忆昔开元全盛日,小邑犹藏万家室。稻米流脂粟米白,公私仓廪俱丰实。九州道路无豺虎,远行不劳吉日出。齐纨鲁缟车班班,男耕女桑不相失。”

但是,唐中叶以后,均田制遭到彻底破坏。这是因为,均田制虽然日益完备,但它没有对土地买卖的限制,这就给土地兼并提供了机会。均田制不仅未能根本抑制土地兼并,而且在客观上扶植了封建地主大土地私有制的发展。随着唐朝前期社会经济的兴旺发达,商品经济得到空前繁荣,日益打破自然经济的封闭状态,促使土地日渐私有化和商品化,导致土地买卖和土地兼并迅速加剧。在土地兼并的过程中,贵族、官僚、地主和富商成为主导力量。《册府元龟·田制》说:“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吞并,莫惧章程。”另外,由于寺院经济的发达,僧侣地主也是兼并土地的重要力量。他们“驱策田产,积聚货物,耕织为生,估贩成业”,来掠夺农民。武则天统治时期,寺院经济更加发展,“膏腴美业,倍取其多;水碾庄园,数亦非少”。及至唐代宗时,“凡京畿之丰田美利,多归寺观,吏不能治”。

在豪门大户大肆营建田庄的同时,农民成为土地兼并的主要对象。他们日益陷入贫困和破产的境地,从根本上打破了均田制原有的格局。唐代中后期,庄园经济发展尤盛。这个从南比朝时遗留下来的传统在唐代前期就一直存在,唐高宗时,王方翼“辟田数十顷,修饰馆宇,列植竹木”。此后官僚地主侵夺劳动女俑田地设置庄园者比比皆是,且夸耀不已。庄园也称山庄、田园、庄院、别业等,唐诗中有大量关于田庄的描写,由此可见庄园经济给文化带来的影响。

赋役

在赋役制度方面,隋唐建国时期都采用了轻徭薄赋的措施。中国的赋役制度起源很早,夏商周就已存在。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经济发生剧烈变动,赋役制度也随之产生变革,打破了过去的井田制而出现了“履亩而税”的新税法。鲁国、齐国、郑国、秦国先后实行了税亩制,军赋也逐渐变成田赋构成“履亩而税”的内容。秦始皇统一全国,建立了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国家,从而结束了战国时赋税制度混乱不一的局面。汉承秦制,形成一套较完整的封建赋役制度。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占田制和均田制的推行,加以战乱之际,人口变动大,难以征收人头税,因而废除了秦汉以来的算赋、口赋,实行租调制度。租指田租,调即户调,也就是户税,此制从魏晋实行,北魏自孝文帝改革推行均田制后,规定一夫一妇的均田户,每年要向国家交纳一定的租调。

隋文帝开皇二年(582),规定18岁至60岁为丁,要负担租调力役。一夫一妇为一床,每年交纳租粟三石,桑田者交调绢四丈,麻田者交调布六丈,丁男服役一月。次年又减轻租调力役,规定成丁年龄为21岁,受田年龄仍为18岁,前三年不纳租调不服力役。调绢由每年四丈减为二丈,力役由每年一个月减至二十天。开皇十年(590),又规定50岁以上者可“免役输庸”,即纳布帛以代力役。唐代在中叶以前规定,每丁每年纳粟二石;纳绢二丈,绵二两,或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服役二十天,如不服役可以绢代役,每日三尺,二十日六丈,称为庸。

租调力役的减轻和输庸代役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提高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这使唐朝府库也极为充实丰盈,市场物价长期稳定。从开元十三年(725)到天宝年间,长安和洛阳的米价始终保持在每斗15文到20文上下,最贱时达13文。绢价也一直保持在一匹200文左右,唐玄宗时“口蜜腹剑”的奸相李林甫,一身兼职40多个,广收贿赂,金银珍宝等资财无数,仅库存绢帛就多达3000万匹。从现有文献资料及遗存文物看,盛唐时国力强盛确为历代罕见。

但随着土地兼并的日趋激烈和均田制的迅速瓦解,尤其是安史乱后的国力衰落,唐朝的租庸调制难以继续下去了。所以,到唐德宗建中元年(780)下令废除租庸调制,实行两税法。两税法一改租庸调以人丁为本的征税方法,确定了以土地、财产为纳税主体、以钱为纳税计算单位的制度。“令黜陟观察使及州县长官,据旧征税数及人户土客定等第钱数多少,为夏、秋两税。其鳏寡孤独不支济者,准制放免。其丁租庸调,并人两税……其月,下赦天下,遣黜陟使观风俗,仍与观察使、刺史计人产等级为两税法。此外敛者,以枉法论。”

两税法减少了纳税项目,集中了纳税时间,简化了纳税手续,使人民得到很大的便利。两税法以财产多少为征税标准,比之过去租庸调制按人丁课税更为合理。这样,一些官吏、劳动妇女俑客户及商人都要纳税,改变了过去权门隐占人口的状况。两税法的实施不以人丁为本,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相对减轻,这有利于生产的发展。但是在两税法的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严重的问题。如两税之外实际仍有种种加征,田亩税除部分征粮外还要征钱或征帛,以税代役仅仅维持十几年便被废止,而最重要的是两税法的实行使土地兼并不再受任何限制。

总之,两税法的实行符合均田制以及租庸调制废坏后的社会经济情况,并为此后的赋税制度打下了基础。但是,唐朝后期的社会经济受政治形势的影响,始终未能再恢复到盛唐时的繁荣反而衰败下去,最终导致农民起义使唐王朝彻底崩溃。

户籍

在户籍制度方面,隋唐时期也更为完备。我国古代的户籍统计,传说始于夏。殷商卜辞和周金文辞中,也零星可见当时的人口统计资料。一般而言,户口统计和土地统计是结合在一起的,以此掌握国家的人力、物力。据史料记载,西周末年曾进行过大规模的人口调查。秦国的户籍制度,在商鞅变法时得到进一步加强,奠定了此后2000多年封建社女侍俑会户籍编制与乡里组织互为表里的基础。秦汉时期,户籍和土地的调查统计已制度化。“汉时八月案比而造籍”,所谓“案比”,即“案户比民”,也就是逐户逐人进行核查。案比时,由当地长官亲临督责,以保证案比的可靠。造籍完成以后,各地派官吏带着籍账上交京师。北魏孝文帝改革时,在实行均田制的同时下令实行三长制。三长就是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这是用来代替宗主督护制的基层政治制度,是符合中央集权制要求的。三长要挑选乡里中能办事而又谨守法令的人担任,其职责是掌握乡里人家的田地、户口数量,征收赋税,调发徭役,维持治安。这是对豪门大户的一次沉重打击,迫使他们将隐占的人口和土地登记。

隋朝开国后,由于隐漏户口或投靠豪强地主的很多,开皇五年(585)文帝下令清查户口,依照户籍簿上登记的年龄体貌进行核对,即“大索貌阅”。清查的结果,使国家的户籍增加了44万余丁、164万余口。另外,还根据宰相高颗的建议实行了“输籍之法”,即由国家制订划分户等的标准,作为定样颁布至各州县,每年正月由地方官吏主持在乡里挨户依样划等,作为征调赋税力役的依据。由于国家规定的各级民户所负担的租税徭役比豪强地主的剥削量要小,所以大批被世族地主隐庇的“浮客”纷纷投归政府作“编民”。唐代规定,三年修订一次户籍,自正月上旬起,至三月下旬止。各乡户籍一式三份,一份留县,一份送州,一份上尚书省。户籍式样,由户部统一制定,然后分发各州,各县派员赴州依式勘造。

唐代在编造户籍时,主要还是依民户自报的“手实”。所谓手实,即在造籍前一年的岁终,由户主将本户所有户口、年龄、田亩等内容填写在专门的文书上,并保证所报内容属实,故此称之。同时又规定由里正“案比户口,收手实,造籍书”,里正是乡村组织的基层负责人,因而他们对民户申报的手实进行验证、注册。唐代户籍的形式,基本上是按户口、赋役、田土的顺序登载的,户籍上还要注明户等。户籍制度的逐渐完备,为后世提供了丰富的人口资料,反映了封建社会治乱盛衰情况。

从史料看,我国先秦时期人口大约始终保持在一两千万。西汉平帝元始二年(2年),人口5900余万,这是“文景之治”后出现的“民众大增”的景象。事隔半世纪,经绿林、赤眉起义,东汉初光武帝中元二年(57年),人口仅有2700余万。到东汉中期章帝章和二年(88年),人口又恢复到5000万左右。三国初,经农民起义、军阀混战,人口又减至1000余万。魏晋南北朝时期,经济有所恢复和发展,到隋大业五年(609),人口又增为6900多万。隋末农民大起义,使唐初武德年间(618~626)人口只有1000万。发展到玄宗开元盛世,人口又逾5000万。此后纵览宋、元、明、清,令人看到一个饶有趣味的现象,即中国人口发展的峰值始终未逾六七千万的水平,人口增长率极低。只是到了清朝康熙、乾隆年间,人口发展才呈不可阻遏之势,道光二十年(1840)达到4.1亿。其发展趋势呈周期性律动,人口增长曲线呈马鞍型状,与王朝盛衰更替相一致。

隋唐时期有效的户籍措施使政府掌握的纳税户口大为增加,反映了政府的经济政策得力和经济力量增强。但随着人口的增多也产生了沉重的包袱,唐代后期均田制破坏的原因之一便是无田可分。地少人多不能不是中国人口发展中巨大的障碍,从而也就引发出历史上重大的灾变。

工商

在手工业、商业方面,隋唐时期也迅速繁荣起来。中国自原始社会后期发生畜牧业、农业及手工业的分工,各行业、各部落间便用以物易物的形式交换产品。到商代,开始出现专门经营买卖的商人,但商业活动大多在方国部落的上层中进行,对整个社会经济起的作用很小。西周时,手工业、商业由奴隶主官府垄断,设有专门的职官来管理,主要为贵族的需要而经营和服务。春秋战国时期,由于经济的发展,旧的“工商食官”制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因此民间独立的工商业应运而生。有的大业主倚仗财货势力参与各国的政治活动,可以与诸侯分庭抗礼。以往作为统治中心的城邑,此时逐渐成为手工业、商业城市,布帛、陶器、铁器、粮食、牛马、皮革、鱼盐等等,都成为市场上的商品。秦始皇吞并六国后,统一了货币、度量衡,并修筑驰道,更促进了手工业、商业发展。西汉时,铁器取代了铜器,政府将其收归官营并设有专门机构管理。当时在各地设有“铁官”49处,每处“铁官”下属若干作业点,规模浩大,质量提高。张骞通西域后,开辟了“丝绸之路”,中外贸易趋于繁荣,长安、洛阳、邯郸、临淄、成都都是著名的商业中心。魏晋南北朝时商业仍很活跃,南北交流、中外往来密切不断。而到了隋唐时期,由于各方面形势好转,手工业、商业出现了全面繁盛的局面。

隋唐时期,主要手工业生产仍掌握在官府手中,私营手工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国家控制。如唐代主管手工业的最高机构是尚书省的工部,其长官“掌天下百工、屯田、山泽之政令”。直接管理中央官府手工业的有少府监和将作监等,少府监主要负责监造精致的手工艺品和贵族官僚的器用服饰,将作监则主要监造宫廷所有建筑及“掌供邦国修建土木工匠之政令”。唐代官营手工业与前代相比有以下特点:分工细、人员多、地区广、种类杂、规模大、质量高。私营手工业在农业空前发展的基础上也更为活跃,除众多的农村家庭副业外,规模不等的个体手工业作坊也大批涌现。

唐代的矿冶铸造业虽由政府直接控制,但也允许民间私自采铸而缴纳一定税额。当时的冶铸技术大有进步,唐中宗李显曾“令扬州造方丈镜,铸铜为桂树,金花银叶,帝每骑马自照,人马并在镜中”。制瓷技术也更为精良,当时著名的瓷器产地如类玉如冰的青瓷产地越州(浙江绍兴),如雪似银的白瓷产地邢州(河北邢台),都驰名中外。饶州浮梁昌南镇(江西景德镇)的瓷器自唐初以来就有假玉之称,而作为贵族赏玩或殉葬的“唐三彩”色彩艳丽、形象逼真、造型生动,更反映出唐代手工艺品的华美。

唐代的纸张文具业也取得很大成就,当时的皮纸、藤纸有了进一步发展,麻纸生产则更加兴旺,发展成为白麻纸、黄麻纸和五色麻纸等多种,以适应不同的用途。制墨、制笔、制砚也更为讲究,当时制墨业较为有名的如潞州(山西长治)、绛州(山西新绛),制笔业较为有名的如宣州(安徽宣城)、溧水(江苏溧水),制砚业较为有名的如虢州(河南灵宝)、歙州(安徽歙县)。笔、墨、纸、砚后来成为中国文人的文房四宝,而精良的工艺当然是主要的因素。

唐代最为发达的还是织染业,品种、花色、技法、产地多不胜数。就少府监下的织染署而言,是专掌“供天子、太子、群臣之冠冕”的机构,共有作坊25个:“凡织纟壬之作有十:一曰布,二曰绢,三曰绝,四曰纱,五曰绫,六曰罗,七曰锦,八曰绮,九曰纟周,十曰褐。组绶之作有五:一曰组,二曰绶,三曰绦,四曰双孟多足砚绳,五曰缨。纟由线之作有四:一曰纟由,二曰线,三曰弦,四曰网。练染之作有六:一曰青,二曰绛,三曰黄,四曰白,五曰皂,六曰紫;”加上官府在全国各地所设的作坊,可见规模之大,分工之细。唐代官私的纺织和染印技术已很发达,产品织作精细,图案美丽,使唐代服饰争奇斗艳,缤纷多彩。

唐代手工业的兴盛繁荣,也给商业带来蓬勃生机。唐代城市不仅是全国和地方的政治、军事中心和水陆交通枢纽,也是商品交易中心和物资交流枢纽。当时的西安、洛阳为西、东二京,此外,西南的成都、桂林,南方的广州、交州,西北的兰州、凉州,中原的开封、太原,沿海的泉州、杭州、扬州、登州,以及荆州、相州、幽州、宋州等都是重要城市。

据文献记载,长安城有东西二市,聚集四方财货,是繁盛的商业区。市中出售同类货物的店铺称为肆,若干肆集中排列在同一区域称作行,同一行业往往有行会的组织,行会有行头或称行首。一个市的行数越多,说明该市商业愈发达。长安仅东市就有220行,加之零散商品可以说应有尽有,如绢行、装饰品行、大衣行、秤行、果子行、药行、金银行等。西市与东市大体相同,但人口比东市多,商业也更为繁华。还有为外地客商服务的货栈叫作邸,专为外商代办批发交易等事宜。胡商经营的葡萄酒,胡姬所跳的胡旋舞,在当时都颇受欢迎。官府对市场的管理有严密的法令,设有专门管理市场的机构。中午时击鼓,表示市场活动开始;日落时鸣钲,商店便闭门停止营业。仅次于长安的洛阳东、南、北三市并立,仅南市就有120行、3000余肆。除京市外,全国各地还有许多州市、县市、草市。有些草市,旗亭旅舍属连,珍货奇物皆有。此外,岭南有墟市,西蜀有亥市,北方有集市,许多地方有庙会,都是出售货物的场所。

自城市到乡村众多大小不等的市场存在,说明唐朝商业经济的空前繁荣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发达的手工业、商业提供了丰富的货源,因而自贞观到开元年间物价稳定,整个社会充满了兴旺祥和的气氛。安史乱后,社会经济遭到破坏,政治形势日趋恶化,官僚机构也愈加腐败,甚至出现了明抢暗夺的“宫市”,手工业、商业受到严重影响。

刑罚

在刑罚制度方面,隋唐时期也有重大发展。在原始部族中,人们为了共同生产和生活的需要,逐渐形成了若干共同遵循的社会规范,这些规范兼具后世道德和法律的功能。进入阶级社会之后,统治者有选择地利用原有习惯并加以确认,使之具有法律效力,这便出现了专门性的成文法。我国奴隶社会时期主要引用习惯法,但由于王权至上的缘故,一些王命也带有法的性质,这往往被后世所遵循。大约春秋战国时,已有正式公布的成文法规,如郑国的《竹刑》、晋国的《刑律》、魏国的《法经》等。战国初年,商鞅在秦国变革旧制,厘定“刑”、“法”,划一称“律”,由是律被历代封建王朝奉为法的主要形式。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建立封建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度,权制独断于君,始创“命为制,令为诏”,“唯天子独称也”之式。此后历朝于律之外遂有制、诏之称,其变称如令、科、比、故事、格、式、敕、例、典等,与法名称虽有别,其实多属律外的“追加法”。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国家制定法律、解释法律、实施法律必以“三纲五常”为指导原则,强调“德主刑辅”、“出礼入刑”的法制思想。其法律形式除律、令、科、比外,“天子之言”经丞相、太尉、御史“集议”后,分类组合编定为策书、制书、诏书、诫敕等,同样具有法律的效力。

隋、唐沿两晋南北朝之制,制定律、令、格、式。隋文帝登基不久,即制定了《开皇律》。该律分为12卷,500条,将刑罚分为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5种20等。还规定对侵犯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10种罪行要严惩不贷,对统治阶级内部人员的8种犯罪要给予减免,这就是所谓“十恶”和“八议”。新律废除了历代枭首、辕裂等酷刑,严明了责打、枷杖轻重的规定。宣布民有枉屈,可依次上告,直至朝廷。《开皇律》实施后,地方官员“并令习律,集京之日,试其通不”。此后又废除妻、儿连坐之法,“死罪者,三奏而后决”。尽管当时法律条文与法律使用还有很大出入,但毕竟较之前代有很大改进并成为后来法典的基唐律残片础。

至贞观年间,太宗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主持重修律令。《贞观律》12卷“比隋代旧律,减大辟者九十二条,减流人徒者七十一条”,“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同时,又编《贞观令》30卷、《贞观式》20卷、《贞观格》18卷。唐代刑书中的律、令、格、式自此齐备:律是刑事法规,令是国家制度法规,格是国家机关行政法规,式是国家机关公文程式。高宗时,又修永徽律、令、格、式,诏以律文为经,对500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诠释,辨析疑义,弥补疏漏。这些解释文字称“疏”,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玄宗时,对《永徽律疏》多次修改,形成后世所称的《唐律疏议》。《唐律疏议》30卷,分12篇502条。名例篇57条,是总纲,内容为五刑、八议、十恶。卫禁篇33条,职制篇59条,户婚篇46条,厩库篇28条,擅兴篇24条,贼盗篇54条,斗讼篇60条,诈伪篇27条,杂律篇62条,捕亡篇18条,断狱篇34条。这些法规涉及国家制度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大大丰富了刑事立法的内容。

隋唐时期的刑罚相比前代而言也有所减轻。我国奴隶制刑法特点之一是以刑统罪,只具刑名而不列罪名,先议刑而后定罪。夏、商、周主要有墨、劓、宫、大辟五刑,而实际上五刑之外尚有其他酷刑,如商之炮烙、醢脯、剖心、刳剔、族诛等。秦之死刑也名目繁多,如戮、磔、弃市、定杀、枭首、腰斩、车裂、凿颠、抽胁,镬烹、绞、囊扑、夷三族、具五刑等。汉魏以后肉刑稍减,发展了财产刑,出现了名誉刑。如犯罪后以家财赎罪,或以夺爵、除名、免官、禁锢等形式处罚。隋唐五刑为死、流、徒、杖、笞。唐代五刑规定:(1)笞,分五等,从10至50,10为等差。赎用铜,1斤至5斤。(2)杖,分五等,从60至100,亦以10为等差。赎用铜,6斤至10斤。(3)徒,分五等,一年至三年,以半年为等差。赎用铜,一年为20斤,每增一等加10斤。(4)流,分三等,2000里至3000里,500里为等差。赎用铜,80斤至100斤。此三流称常流,皆须居作一年。此外,唐太宗贞观六年(632)还为死刑减等定加役流,所流里数为三千,居作为三年。(5)死,分二等,绞、斩。赎铜皆120斤。唐代的刑罚宽减,诉讼审判程序严格,反映出唐代的进步与文明。

唐朝前期的君臣多能自觉守法和严肃执法。唐太宗曾对大理少卿戴胄说:“朕法有所失,卿能正之,朕复何忧也!”贞观四年(630),当他发现所颁诏敕与律令相违时,便要求各主管部门“不得顺旨便即施行”,“必须执奏”,再做定夺。同时强调:“法令严肃,谁敢为非?”尽量避免以言代法,不得“有乖于律令”。魏征更是直言进谏,强调“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如果“任心弃法”,必然“取怨于人”,太宗手诏称魏征所言,“皆切至之意”。因而,贞观之治使天下呈现出一派升平气象。当然,武则天改制时,免不了弄权玩法,她“委政狱吏,剪除宗枝”,“起告密之刑,制罗织之狱”。当时著名的酷吏来俊臣、万国俊等专门编写了一本《告密罗织经》,周兴、索元礼等特制大枷“定百脉”“喘不得”“突地吼”“著即承”“失魂胆”“实同反”“反是实”“死猪愁”“求即死”“求破家”。但武则天称制后,遂严明赏罚,选贤任能,逐步整治酷吏。周兴、索元礼“残酷尤甚”,女皇“杀之以慰人望”,来俊臣被处以极刑,其党徒全部流放岭南。酷吏时代,随之告终,贤臣当国,法制重振。如狄仁杰、杜景俭之拜相,用法平恕,天下大安。至玄宗开元全盛时期,涌现了一批执法清严的官吏,他们承袭贞观法制的宽仁慎刑原则,继续完善法制建设。开元二十五年(737),全年断死刑仅58人,史称李林甫、牛仙客“二人皆谨守格式,百官迁除,各有常度”。开元二十六年(738),完成《大唐六典》30卷,在我国古代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任贤

唐朝在各项制度建设方面都在前代基础上有了很大的发展和完善,因而促进了社会的全面繁荣和国力的迅速强盛。唐朝在国家制度建设方面取得的成就是和国君的任贤纳谏的治策分不开的。

唐太宗在确定“以静求治”的基本国策的同时,就提出“致安之本,惟在得人”的问题。太宗所言的“得人”正是魏徵所说的“才行俱兼”之人;相反,如果“才行不至”,即使亲贵也不虚授。魏徵出身“微贱”,又曾是太宗“昔日仇敌”,但其“雅有经国之才”,太宗委以“枢要之职”,所陈要事太宗无不“纳受”。太宗从叔父李神通,既是宗室亲王,又有当初响应举义之功,但既无将才,又无杰行,因而未得重用。为保证“广任贤良”,太宗特别注意杜谗拒邪。太宗君臣经常论说“谗佞之徒,皆国之蟊贼”,还定下对谗人者“当以谗人之罪罪之”的规矩。监察御吏陈师合“毁谤”房玄龄、杜如晦“思虑有限,一人不可总知数职”,欲动摇二人的相权。太宗对主管选官的吏部尚书戴胄说:“朕以至公治天下,今任玄龄、如晦;非为勋旧,以其有才行也。”于是以谗人之罪“流陈师合于岭外”。有人诬告魏徵谋反,太宗言:“何乃妄生谗构?”连问都不问魏徵,便将诬告之人斩首。太宗在任贤的同时还善于纳谏,他不止一次对大臣们说:“君臣本同治乱,共安危。若主纳忠谏,臣进直言,斯故君臣合契,古来所重。若君自贤,臣不匡正,欲不危亡,不可得也。君失其国,臣亦不能独全其家。”贞观初年,太宗为求大治,一再表示要“君臣上下,各尽至公,共相切磋,以成治道”。为确保“纳忠谏”、“进直言”,太宗在制度上明确规定:宰相“入内平章国计,必使谏官随入,得闻政事,有所开说”。同时三令五申,要求中书省、门下省“坚守直道”,甚至批评“无一言谏诤者”。在太宗“导人以谏”的鼓励下,朝廷上下谠言直谏成为一时风尚。在众多的直谏者当中,最杰出者当首推魏徵。自太宗即位,至魏徵去世,前后17年间,陈谏200余事。太宗将魏徵比做“可以明得失”的镜子,给予很高的评价,说:“贞观之后,尽心于我,献纳忠谠,安国利民,犯颜正谏,匡朕之违者,唯魏徵而已。”

武周革命时,虽任用酷吏,但从不委以朝政。对良臣狄仁杰、徐有功、杜景俭等信用有加,特予保护。长寿元年(692),武则天推行试官制度,“以禄位收天下人心,然不称职者,寻亦黜之,或加刑诛。挟刑赏之柄以驾御天下,政由己出,明察善断,故当时英贤亦竟永泰公主墓室壁画为之用”。武则天晚年逐步整治酷吏,一批清廉之臣得到提升。但其过于宠信张易之、张昌宗,因而几乎将自己置于朝臣的对立面。至神龙元年(705),张柬之终于发动政变,斩杀“二张”,兴复唐室。

唐玄宗登基后“求治甚切”,首先注意选拔宰辅。姚崇、卢怀慎被任为相后,同心戮力,救时匡正,业绩大显。此后宋、苏延页接任相职。宋素以刚正著称,“刑赏无私,敢犯颜其谏”,史称玄宗“甚敬惮之,虽不合意,亦曲从之”。苏延页又默契配合,二人“相得甚悦”,比姚崇、卢怀慎有过之而无不及。此后接替宋、苏延页的又是一对刚柔相济的良相,即张嘉贞、源乾曜。玄宗注意宰辅,任贤用能,因而开元前期奠定了太平之基。但到开元后期,自张九龄、裴耀卿被罢相,李林甫、牛仙客执政后情况发生了变化,一般认为由此开始了治乱的分界。李林甫取代张九龄后,便欲“蔽塞人主视听,自专大权”。他对谏官说:“今明主在上,群臣将顺之不暇,乌用多言!”自此谏议制度被破坏,“谏净路绝矣”。恰好唐玄宗又得杨玉环,“渐肆奢靡,怠于政事”,“悉以政事委林甫”,更助长了宰相弄权。自开元始,中书令大体上三五年一更换,而李林甫为政则达16年至其病卒,任贤制度几乎废止。李林甫专权后兴起大狱,对不归附自己的横加摧残。他还以蕃人为大将,这正为后来“安史之乱”种下了祸根。接替李林甫为相的杨国忠,“炻贤疾能,排抑胜己,以保其位”,则有过于李林甫。终以“聚敛极矣”和“激怒禄山”而造成天下大乱,自此唐势颓矣。

可以说,唐朝的任贤纳谏制度决定着各项治国方略的实施,执行得好则国家昌盛,反之则衰败。唐朝前期的几个皇帝即位之初都能慎始,但到晚年却未能慎终。总的来看,由初唐到盛唐,国策既宽松又严明;此之后由盛而衰,与各项制度的废坏和用人不当有着极大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