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朝时期赋役制度

南北朝时期,战乱期间和各政权杂立期间,赋役制度混乱,制度也不稳定,临时征派的现象和严重。

但在这个时期,也确实有一些颇有成效的赋役制度。比如南齐税制中有不收粟、帛、杂物而收钱的规定,从赋税发展史来说,它与财产税的出现一样,也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南朝赋役制度,沿袭东晋后期的租调九品相通,但各朝又有所变化和发展。总体上看,赀税和“关市之征”是南朝赋税征收的主要形式。“赀税”就是财产税,即按照民户财产估价总额所征之税。

南齐的税制同于宋代。宋代时的“三调”为“调粟、调帛与杂调”,又名“三课”,一年3次分别征收。但南齐的调粟、调帛与杂调并不就是调实物。不收粟、帛、杂物而收钱。

以三调为形式的财产税,在梁陈时期,基本上维持下来。梁天监初,一度改调帛为“计丁为布”,但后来又有三调。

赀税或者说财产税,适用于士人以外的所有的人户,是南朝最重要的税收。此外,南朝还有一项重要的税收,即关市之税。因为商业交换发达,“关市之征”成为南朝财政收入的必要构成部分。商业及商业有关的税收在南朝税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关税即关津之税。在南朝有埭、津、渡、桁税。埭税,即牛埭税。南朝于风涛迅险、人力不济之处立牛埭,出租官牛,以助民运。

津为过津税,也称之为津税,四方都有。桁与航同,是浮桥的意思。南朝建康有朱雀桁渡,为以舟济河。所以桁、渡也有税。

在关、市之税方面,南朝规定“军人、士人、二品清官,并无关、市之税。”这非哪一朝所制,而是南朝的“旧制”。

除此以外,南朝尚有行之于蛮族和俚族的赋税,叫做“赕物”。某些少数民族以财物赎罪称“赕”。还有行之于官吏的赋税,叫做“修城钱”。做官者只要满20天,就要送修城2000钱。此制在南朝一直延续下来。

以上所述南朝赋税,主要的仍是赀税,其次才是关税。由于南朝的赀税已具有财产税的性质,对财产少的人来说,减轻了负担。

南朝庶民需担当徭役。丁有半丁、全丁,役有半役、全役之分。全丁就是成年男子。南朝宋的王弘建议:“15岁至16岁宜为半丁,17岁为全丁。”这个建议为宋文帝所接受,成为定制,齐时未见改变。

南朝徭役还有“吏姓”、“事力”、“滂民”等。吏姓承自魏晋吏家。事力或称“力”,一般为官家私人服役。滂民是杂役之民,多用之于山泽。至于多少户出一个滂民,则各县不等,比如山阴县是“每百户一滂”。

南朝能免除徭役的,只有士族。有的庶民为了逃避徭役,就买通有关官员,在黄籍上改为士流。一入士流,便可使役别人。

改为士流主要是更改出生年月,谎报爵位,而这种爵位,不一定要父亲、祖父、曾祖父的爵位,可以是远祖的爵位。注上后他就可以变成士族,就可以免除徭役,使役别人。改注籍状的问题,到齐时非常严重。因此齐武帝不得不下令整顿黄籍。此后徭役制度发生了变化。

北朝的赋役制度确立于398年设置的八部大夫,负责功课农耕,量校收入。

鲜卑拓跋部族的“八部”体制,创始于部落联盟时代,当时将王室直接统辖以外的“国人”分成7个部分,分别由其7个兄弟统领,形成拓跋部族的“宗室八部”,诸部之长称为“大人”。宗室八部是拓跋部落联盟的主干力量,也是后来拓跋朝廷政权发展壮大的基础。

拓跋政权入主中原之初,基于巩固政权和保持拓跋贵族特权的需要,在职官体制上采取了双轨制:一方面仿行中原汉族朝廷的政权结构;一方面继续保留着拓跋部传统的部落组织形式。

此时的八部大夫实为全国的行政长官,并非单单是管理诸部的首脑。北魏的赋法对八部同样适用。北魏建立之初,在赋法上承继晋朝租调九品相通。

485年,北魏孝文帝拓跋宏颁布《均田令》。它规定:把荒地分配给农民,成年男子每人40亩,妇女每人20亩。

授田有露田、桑田之别。露田种植谷物,不得买卖,70岁时交还朝廷。桑田种植桑、榆、枣树,不需要交还朝廷,可以出卖多余的部分,买进不足的部分。

奴婢与耕牛也可按规定领种土地,但每户只能让4头耕牛领取土地。授土地时还对老少残疾鳏寡给予适当的照顾。

这样一来,开垦的田地多了,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比较稳定,北魏政权的收入也增加了。

北齐和北周继续实行均田制。北齐的租调比北魏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两石要重。北周在征收上,规定了青年、中年、老年之别,这是赋法上的又一个改进。

在均田制外,北朝尚有屯田制。比如北魏就曾进行屯田,田赋上“一夫之田,岁责六十斛”,免其正课并征戍杂役。再如北齐也于缘边城守之地屯田,田赋上无具体规定,只是年终根据收入来定。这是在均田和民调之外的另一种田制和税制。

北朝的役龄,各朝有所分别有所联系。北魏实行均田制度以前,已将丁男或男夫定为15岁以上。北齐定为男子18岁以上,65岁以下为丁;66岁以上为老;15岁以下为小。

西魏定为男18岁以上,64岁以下为丁;10岁以上,17岁以下为中,65以上为老,9岁以下为小。

在徭役的征发上,各朝都有服役轮番的现象。徭役的任务包括筑皇宫垣、运输等,其中最为重要的仍旧是租调运输。

北朝又有所谓“城民”、“府户”、“隶户”、“吏”等,他们是卒役与兵役的主要来源。

城民的来源是被征服的和被迁徙的各族人民。城民的身份如同“皂隶”。城民的子孙还是城民。他们不仅要负担各种杂役,而且还有“兵贯”,父子相袭为兵。

城民分布地区广大,西至凉州,北至朔州,东至兖、徐,南至荆州,无不有城民。他们是北魏统治者劳动力和兵员的一个重要来源。

北魏的府户及兵户、军户置于边境地区。这种户服的是兵役,在平时也被他们的上司役同厮养。八部在边镇当兵,原来不在府户之列。但自孝文帝迁都以后,八部地位下降,被视同府户。

魏明帝时,北魏诸州镇有军籍的府户、镇人或城民都被废除了,他们都成了郡县编民。然而军队不能没有,原来兵员的来源靠府户与城民,现在他们既已为民,也要服兵役。

隶户在魏初便已存在。隶户用于杂役,与城民不同的是,城民归地方管理,隶户则由朝廷掌握;城民为朝廷提供杂役与兵役,隶户则只提供杂役。

城民始终属于朝廷,隶户可以用来赏赐,而一经被赏于他人,便成为私役。城人至魏明帝时已不存在,可隶户依旧存在下去。

吏在南北方都有。北朝又有事力,也就是吏役。州、郡、县事力均由在官当无月薪的小吏充当。北周武帝时,对魏初以来北方人户复杂化进行了一次大澄清。此后无论劳役与兵役,均由郡县编户担负,劳役与兵役一致起来。北周丁兵合在一起,出现“八丁兵”、“十二丁兵”之类,原因也在这里。

免役免赋在北朝也有它的规定。北魏鲜卑族高门子弟去当兵的,可以享受“复除”的特权。这种复除指的是赋税。

在北朝民役方面,有一个值得注意的新现象,是纳资代役的出现。这是北魏百姓已可用绢布代替现役的征象。这与南齐不收粟、帛、杂物而收钱,具有同等进步意义。

[旁注]

财产税 是以纳税人所有或属其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它以财产为课税对象,向财产的所有者征收。周朝行“廛布”,“廛”为市内邸舍,“布”为对公舍的收税,是早期的房屋税。财产税属于对社会财富的存量课税。

士人 是我国古代文人知识分子的统称,他们学习知识,传播文化,政治上尊王。他们是朝廷政治的参与者,又是我国传统文化的创造者、传承者。士人是我国古代才有的一种特殊身份,是中华文明所独有的一个精英社会群体。

蛮族 我国古代对南方各少数民族的泛称。也称南蛮。殷周时分布于今长江中游及其以南地区。是由东方迁来,秦汉以来,仍以蛮泛称南方少数民族。主要包括巴人、百越、畲民、羌族、吐谷浑等。

俚族 是我们民族大家庭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少数民族。先秦时期主要分布在南方区域。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俚人在历史渊源、生产方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以及心理认同等方面具有共同的特征。

孝文帝拓跋宏(467年~499年),本姓“拓跋”,后改姓“元”。北魏第七位皇帝。谥号“孝文皇帝”,庙号高祖。在位期间推行均田制和户调制,迁都洛阳,改易汉俗等。孝文帝所推行的改革措施有利于缓解民族隔阂和阶级矛盾,为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皂隶 旧时衙门里的差役。皂:玄色,黑色。因差役常穿黑色衣服,故名。原为古代的贱役。源于春秋时期的等级之说,所谓“皂”,无爵而有员额者;所谓“隶”,获罪者狱其责,即因犯罪而服役者。

魏明帝(204年~239年)。三国时期曹魏的第二位皇帝,谥号“明皇帝”,庙号烈祖。能诗文,与曹操、曹丕并称魏之“三祖”。继位之初颇有建树,但后期大兴土木,临终前托孤不当,导致后来朝政动荡。

北周武帝(543年~578年),宇文邕,字祢罗突,鲜卑族,代郡武川,即今内蒙古自治区人。南北朝时期北周第三位皇帝,在位期间,整顿吏治,改革图强。他还发明了北周象戏,代表作品有《象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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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孝文帝改革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范围极其广泛,内容也极为丰富。

改革过程中,他在均田制的同时又颁布了与之相联系的三长制和租调制。均田制使农民分得了一定数量的土地,将农民牢牢束缚在土地上,成为朝廷的编户,保证了地主们的基本利益及土地私有制。三长制是立邻、里、党三长,控制人口,征发赋役。而租调制则相对减轻了农民的租调负担,改善了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从另一方面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