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肉刑

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 167 年)五月,原齐地太仓县令淳于意犯了罪,

应处肉刑,押送长安。淳于意没有男孩儿,只有 5 个女儿。临去长安时,他埋怨说:“生孩子不生男的,有了急事不顶用啊!”淳于意最小的女儿名叫缇萦,听到父亲的话很伤心,便毅然随其父亲到了长安,向汉文帝上书说: “我的父亲曾当过县令,所治理过的太仓县及齐地百姓都称赞他廉洁公平。现在他犯了法,当处以肉刑。我可怜那些被处死刑的人不能复生;被处肉刑的人也无法恢复原来的样子,虽然他们想改过自新,但也不能够了。因此, 我愿被籍没为官奴婢,赎免父亲的刑罪,好让他改过自新。”

文帝看过缇萦的上书后,受到触动,便下诏书说:“古时候,刑罚轻, 老百姓犯罪的却不多。现在有肉刑,但犯罪却不断发生,这是为什么呢?难道是教育不够吗?若有错误过失,不先施教育就处以重刑,那么想改恶从善也没办法了。我非常同情这些人。”于是汉文帝做出了中国法制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废除肉刑,以其他刑罚代替。

肉刑,是以国家强制为后盾,司法机关对犯有某种罪行的人处以“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的刑罚。具体刑罚是黥(在脸上刻记号或文字并涂上墨)、劓(割鼻)、刖(断足)、宫(毁坏生殖器)等刑罚。

据资料记载,这些刑罚由来已久。夏以前已经出现,夏朝统治者加以沿用。夏以后经商到周期,刑罚有了进一步发展。《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册;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西周法律规定肉刑很多,不仅见于史籍,也见于出土的铭文。1975 年 2 月以来,从陕西歧山县董家村出土的铭文,就有关于拟处罪犯黥刑的记载。

春秋战国时期,肉刑的适用更为广泛。晏婴作为使臣到齐国谈及对齐国的印象时,就曾当着齐景公的面说:“国之诸市,屦贱踊贵。”说明当时受刖的人很多。

肉刑的出现,有其社会历史条件,随着社会向前发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 这种刑罚便成为野蛮残忍的行为而遭到人民的强烈反对。秦末的农民起义, 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天下苦秦久矣”。

汉高祖刘邦和其统治集团的不少人来自平民和下层官吏,清楚肉刑给人们造成的巨大危害和激起的剧烈反抗。因此,刘邦入关中后,与百姓“约法三章”。刘邦称帝后,即命萧何参照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从汉初刑法实施的情况看,当时秦的酷法,一部分被废除了,一部分却仍保留, 如,汉初仍实行夷三族之令:“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 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祖者,又先断舌。”(《汉书·刑法志》) 随着社会的发展,残酷的肉刑开始逐步被废除。惠帝四年(前 191 年),汉

废除《挟书令》;高后元年(前 187 年),废除夷三族刑和《袄言令》。文

帝即位后,沿袭高祖以后的休养生息政策,薄赋敛,轻刑法,促进了社会安定和生产发展。他的法制改革主要是废除肉刑,此外,还废除了连坐法。

当时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等人按文帝的意思,修改了刑法的有关条款,决定:“当黥者,髡钳为城旦;当劓者,答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 当斩有趾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贿枉法,守具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汉书,刑法志》)这就是说,分别以 5 年徒刑、数目不等的笞刑和死刑取代了黥首、劓鼻等肉刑。

刑罚改革的措施,对于西汉封建政权的巩固,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对于当时社会秩序的稳定及国力的增强,起到了良好作用,它是史家称颂的“文景之治”的一个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