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性

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各国法律的保护期限的长短可能一致,或者不完全相同。例如,对版权保护的期限,许多国家规定为自作品完成时起至作者死后 50 年为止。但不是所何国家都是如此。只有参加国际协定或进行国际申请时,才有某项权利统一的保护期限。

根据上述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 1886 年缔结、以后又经多次修

订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规定成立的国际局或秘书处,在 1893 年合并在一起,用的最后名称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联合局”。1967 年,在斯德哥尔摩签订公约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74 年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它的宗旨是通过国际合作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协作,以促进在全世界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以及保证各知识产权同盟间的行政合作。中国不是上述两个公约的成员国,但于 1980 年 3 月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有一些值得人们忧虑的问题,如,对某些严重侵权、假冒行为惩处不够严厉。

在一些发达国家的法律中,对侵犯知识产权人的刑事处罚较重,如判 5

年以下徒刑;对一部著作侵权,最高赔偿 10 万美元。而我国尚无这方面的规定。有的“以罚代赔”,而且赔偿额过低,不足以起到震慑和制止的作用。此外,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时常遇到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有关专家建

议,在我国应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或在一些高中级法院建立知识产权审判庭、合议庭及专家陪审团,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专业化,以保证办案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