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2015年7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既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又要加大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的工作力度。
第五条 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第六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除《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
(五)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发生上述情形的,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程序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七)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八)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十)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九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察核实。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二)提出调整建议。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三)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四)谈话。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第十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第十一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二条 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第十三条 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第十四条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对应当调整的干部及时作出调整。对调整下来的干部,给予关心帮助,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了解掌握相关工作情况。对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9日起施行。
漫话新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这项制度的落地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3月30日,中办、国办公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在权与法之间立起一道“防火墙”。干预司法可能令干部的“官帽”不保。
权威解读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重要举措—中组部负责人就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印发之际,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人接受新华社和人民日报记者采访,就《规定》的起草制定和贯彻落实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这个《规定》?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全面从严治党作出重要战略部署。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中央先后制定和完善了干部选拔任用、干部教育培训、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干部问责、干部兼职、干部档案管理、“裸官”治理等方面制度,全面加强干部从严管理,取得明显成效。能上不能下,是长期制约干部工作的难点问题,虽然近些年作了很多探索,但一直没有有效解决,相关法规制度还是一块短板。出台这个《规定》,是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制度机制的一个突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去年7、8月份,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下功夫把干部的问责、惩处制度抓好,建立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制度机制。《规定》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干部队伍建设的新精神新要求,充分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成果,进一步完善了从严管理干部制度体系,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重要制度保证。
二是健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机制的重要环节。干部能上能下是增强干部队伍生机活力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退休制度的建立,解决了事实上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的问题;任期制的实施,使领导干部在一个岗位上的任职时间有了必要限制;1986年,中央转发中组部制定的《关于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职务几个问题的通知》,探索以干部德才表现为标准推进能上能下,迈出了制度建设的重要一步。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按照中央要求和部署,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取得一定成效,但总体上能上能下尚未常态化、机制化。制定出台这个《规定》,明确下的标准,规范下的方式,疏通下的渠道,有利于促进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形成完善的工作机制和良好的用人导向。
三是促进干部干事创业、勇于担当的重要保障。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干部队伍承担着重要职责。从当前情况看,干部队伍整体是好的,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干部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能力素质不适应等。制定、落实这个《规定》,有利于激发干部队伍整体活力,促使干部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真正做到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问:《规定》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制定这个《规定》,是《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确定的重点任务,列入中央改革办今年重点督办项目。中央高度重视,提出明确要求。起草过程中,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有关人员对文件稿反复论证、认真修改。文件稿形成后,先后提请中组部部务会、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专项小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进行了审议。
概括起来,该文件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一是“从严”。严字当头,高标准严要求,是贯穿文件的主基调。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把“从严”体现在制度安排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之中。在指导原则上,强调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对不符合好干部标准的,坚决进行调整。在制度规定上,强调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任期制度、问责制度、严肃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并对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完善,进一步严格程序、规范方式、细化措施。在制度执行上,强调严明纪律,建立工作责任制,强化监督检查,从而将从严要求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是“聚焦”。对准问题、聚焦难点,是这个文件的一个鲜明特点。从实践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难点,主要是怎样把那些没有大过、没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但在其位不谋其政、能力素质不适应的干部调整下来。因此,这个文件在强调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的同时,重点对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问题作出规范。
三是“创新”。目前,在干部能上方面,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为基础主干的系列党内法规已经比较完备,这次制定出台推进干部能下的法规文件,是多年来实践探索、深化改革的成果,也使干部工作的制度链条更加完整。就文件规定来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有不少创新亮点。比如,对干部退休制度、任期制度、问责制度等已有制度规定的,结合新的实践进行补充,作出新的规范;对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既有对已有文件中相关规定的整合、完善,又有对各地改革探索经验的总结、提升,从而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制度机制更加完善。
四是“务实”。注重务实管用,是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原则。《规定》对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抓住认定情形、调整程序、重新任职等关键问题进行规范,尽量明确具体、符合实际。同时,对建立工作责任制、加强督查、严肃纪律等作出规定,以保障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
问:《规定》明确了哪些下的渠道?
答:《规定》明确了干部下的6种渠道,分别是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健康原因调整和违纪违法免职。
一是到龄免职(退休)。退休制度是干部管理的基础性制度。1982年开始,干部退休制度普遍实行,对实现干部队伍新老交替、党的事业薪火相传发挥了重要作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要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到龄即免职(退休)。对确因工作需要延迟退休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
二是任期届满离任。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对任期年限、届数、最高任职年限等作出规定,对加强领导干部任期管理、保持领导班子任期内的稳定、增强干部队伍活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是干部下的一个常规渠道。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需要加以改进的问题,比如,有的干得不好但是任期未满,调整或免职往往还有一定难度。因此,要加强任期内考核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进行必要的组织调整。
三是问责处理。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度是从严管理干部的重大举措。通过问责,对有关干部进行停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是推动干部能下的必要途径。党的十八大以来,加大了领导干部问责力度,一批存在突出问题的领导干部受到停职、免职等处理,有的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法律追究。按照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规定》在《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基础上,根据新的情况,增加了需要问责的情形,从而进一步拓展了干部问责内涵,加大了问责处理的力度。
四是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这是干部下的重要渠道。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主要结合干部考核进行,实践中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但没有形成刚性的制度规定。《规定》在总结以往实践经验基础上,对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作出明确规范,将对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机制起到重要作用。
五是健康原因调整。对干部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及时进行职务调整,既是对党的事业负责,也是对干部本人负责。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六是违纪违法免职。领导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调查的,应按照有关程序予以免职;已查明违纪违法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问:您刚才提到《规定》对干部问责制度进行了完善,请问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规定》认真总结《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实践经验,贯彻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一系列新要求、新部署,在已有规定基础上,增加了5种问责情形,进一步加大了问责力度。增加的5种情形是: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问:《规定》对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答:关于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规定,是这个文件的重点,也是一个亮点。主要包括4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具体情形。概括起来主要包括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或能力不够、作风上不实在等。明确应当调整的情形,有利于实际工作中加强对干部的考核、监督,使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更具针对性、可操作性。
二是明确了调整程序。主要包括考察核实、提出调整建议、组织决定、谈话、履行任免程序等5个步骤。这些程序总体上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干部“上”的程序对应衔接。明确调整程序,使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更具规范性、严肃性、科学性。
三是明确了调整方式。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要根据干部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分别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从实践看,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不一,有的原因比较复杂。因此,在调整方式上,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坚持原则,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把工作和事业放在首位。要从关心爱护干部出发,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尤其是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作出妥善安排。
四是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后的使用、复出问题作出规范。规定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体现对干部的关心爱护,规定干部被组织调整影响期满后,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问:对抓好《规定》贯彻落实有什么考虑?
答:制度的关键在执行,执行的关键在人。中组部将组织力量,加强对《规定》的学习宣传,加大工作指导力度,强化督促落实。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要求,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采取有力措施,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取得实效。
一要强化领导责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领导同志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敢于负责、敢于担当。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要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认真抓好落实。对贯彻落实不力的,要追究责任。
二要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将《规定》执行情况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情况检查结合起来,了解掌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证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
三要探索行之有效的推进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要结合实际,依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调整情形、调整程序等。
四要加强舆论引导,营造有利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良好氛围。组织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学习《规定》,准确掌握主要内容,深刻理解基本精神。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宣传引导,使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充分认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改革、推动工作。同时,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
(新华社北京2015年7月2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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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官位“铁交椅” 涵养政治新生态—透视干部能上能下三大关键
2015年9月6日,中纪委转发河南省委的通报,新乡市委原书记李庆贵作为新乡市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主体责任认识模糊、工作领导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连续发生的3名厅级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领导职务。
2015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明确,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等5种新增问责情形和政治上不守规矩等10种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情形,要被问责或组织调整。这个《规定》给那些庸官懒官再亮红灯:“为了不出事,宁愿不干事。就是没本事,也没多大事”……这种为官不为的“官场歪经”不是为官之道,你的屁股底下没有“铁交椅”,不干事、干不成事的,就得让位。
让优者上劣者下的“尚方宝剑”,如何给力从严治党,激发干部活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执政团队?带着这些问题,新华社记者近日深入部分先行探索的基层进行了走访。
从严治党新规撼动谁的乌纱?
总人口11万的陕西省宜川县,过去一年间调整处理不胜任现职的科级干部23人,其中14人被免职。这在当地干部中引起震动。
一名上任不久的局长,在农忙季节竟忘了安排技术人员下乡培训果农,而这是过去全县每年必有的“规定动作”。由于“人岗不适”,他被调离岗位。
“单位难见人影子,好不容易找到还给脸子,给了脸子也不一定盖章子”。一名科级干部被办事群众多次反映投诉“懒政”、耍态度。虽然够不上纪律处分,但他还是被免职。
……
够不上违纪,没出过大错,但在现任岗位上还不“够格”。这是不少被“下”干部的一大共同点。他们“下”的依据,是去年7月县里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制定的《调整不胜任现职科级领导干部暂行办法》。文件列举18种“不胜任现职”情形,大多与八项规定、反对“四风”有关。
从严治党,必先从严治吏。党的十八大以来,浙江、安徽、陕西、贵州、甘肃等地加速探索干部能上能下。专家分析,近年来一些地方“老实人吃亏,老好人吃香”,人浮于事,一大根源是不该“上”的上去了,该“下”的下不来。应该从制度上打通干部能上能下的血脉循环。
“汽车不合格,厂家要召回。干部不在状态,也应由组织‘召回’”。“召回”,是贵州省黔西南州干部对“能下”的形象说法,全名是“不胜任现职干部召回管理制”。从2014年9月起,当地不胜任现职干部,首次被提醒、培训,考核仍不称职就要被调岗、降职、免职乃至解聘。
“扶贫攻坚能者上,庸者下”。甘肃从2013年10月开始,以减贫增收论英雄,成效显著的县,“一把手”可提拔重用,扶贫不力则被降职、免职或改任非领导职务。定西市通渭县制定《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办法》,截至目前有59名干部被调整处理。
从7月19日起,中办印发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为干部能上能下提供更权威、全面的依据。除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健康原因调整、违纪违法免职等已有渠道外,《规定》还列举“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十大情形,新增五种干部问责情况。
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或能力不够、作风上不实在……这十大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和五种新增问责情况,都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点发力方向。
“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关键是依规治党。”中央党校教授张希贤认为,《规定》以党内法规形式充分吸纳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经验,这是推进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探索。
突破领导干部能上难下的动力来源于从严治党,日臻完善的干部能上能下机制剑指懒政、惰政,服务于从严治党。
黔西南州列举的庸懒散软情形多达30种,概括起来是“四条线”:“党纪党规线”、“工作能力线”、“生活作风线”和“伦理道德线”。
一年来全州“召回”1973名干部,占干部总数的2.7%,其中县处级56人,被“下”的217人。后者主要是五类人:不想干的、不会干的、人岗不适的、闹不团结的和违规违纪的。今年全州还加大了对县处级干部的“召回”力度。其中,兴仁县的一名乡镇干部刘某,去年因自由散漫、工作拖沓懒作为被“召回”培训、调岗,之后依然旷班不上,又被待岗两个月依然如故。今年4月他被开除公职。
黔西南州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穆嵘坤说,过去对不贪不腐也不为的惰政、躲政,难以认定,不好监督。而干部能“下”的择优汰劣制度,弥补了这块短板。
如何精准识高下,让干部“下而能服”?
干部能上能下原则明确:真正让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
但实际操作又不简单:尺子谁来拿?准绳如何定?怎样端平一碗水?
2011年4月,“80后”小陈从甘肃省通渭县一个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类干部,到一个乡走马上任副乡长。又过了两年,她被免职调回原单位,重干老本行。想通之后,她认为这并不“丢人”,从人岗不适到人岗相适,自我定位更加清晰了。
小陈提拔时,正赶上乡镇换届。当时全县乡镇领导干部学历偏低、年龄偏大,按照要求,必须给每个乡镇班子选拔一名本科以上学历的“80后”女干部。小陈是筛选后符合条件者之一。但当上副乡长后,繁重的行政管理让她“压力山大”,连续两年,她在实绩考核、民意测评中名列全乡领导干部最后一名。按照县里考核办法,县委组织部征求乡党委意见,与本人谈话,提出调整意见,最终报县委常委会决定组织调整。
“程序正义要保证,评判标准要科学,才能让干部下而能服。”通渭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史炬炜说。
实际上,新出台的《规定》明确,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须经考察核实、提出调整建议、组织决定、谈话、履行任免程序等五大“关口”,干部有权申请复核或申诉,“复出”也有严格条件限制。各地还“须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而从多地探索看,凡是能上能下顺畅的,无一不是细化规则、力求公平。干部能上能下也产生“鲶鱼效应”,反过来推动干部监督方式改革,干部评价也更注重在政绩中体现政德的含量。
黔西南州“召回”干部无一人申诉、复核。他们对干部履职情况日建台账、月度考评、季度约谈、年度考核。同时,“州官”对“县官”、“县官”对“乡官”无记名综合打分。“有意不作为”的兴仁县乡镇干部刘某,就是当地先后根据日常考核,历经“召回”、转岗、待岗三个阶段,最终被决定开除公职的。
有的地方,细量尺子,分“赛场”选马。从2014年起,甘肃省通渭县分别按乡镇、党群部门、政府部门等7个类别分类考核领导干部,年中一般不做人事变动,等年底拿着“成绩单”定上下去留。县委组织部副部长魏守礼说:“评判不同类别的政德、政绩,考核办法各有侧重。”
让干部上得公平、下得服气,还须整合监管资源,在党委领导下,端平一碗水。宜川县在确定干部该上还是该下前,都要对所有科级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综合研判,研判的依据既有干部考察,还有经济审计、民主评议、举报核实。
贵州省委党校教授邱中慧等专家认为,真正让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不仅应把原则性规定具体化,实施中还须防止变软走偏,避免好人主义、避重就轻和借机打击报复。
因“下”而知耻,知耻而后勇
年届五十的老凌,在今年1月之前,还是黔西南州安龙县一个乡的乡长,因为工作“推、拖、甩”,被县里“召回”培训一个月,又到另一个镇担任副职。这个镇给部分群众承诺的扶贫项目没有兑现,干群关系有点“恼火”。老凌接手后加班加点,上任不到5个月,协调落实700多万元资金,基本兑现了承诺。
“过去我觉得自己年龄大了,在县里干到正科级,也没什么发展前途了。”他说,“现在危机感很强,得抓紧干。”
“‘召回’,是为了不‘召回’,为了激发干部活力。”黔西南州委书记张政说。在记者走访的陕西、甘肃等地,被“下”的干部同样触动很大。
专家表示,让那些为官不正、为官不为的领导干部“下”,也会为一批政德好、能干事的干部腾出施展的空间,最终激发“关键少数”和广大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
曾几何时,恋栈贫困帽是扶贫工作中一种不正常现象。而在甘肃,扶贫攻坚能者上、庸者下,领导干部比减贫实效、群众增收的氛围日益浓厚。
走进定西市通渭县马营镇回岔村,记者遇到一位面色黝黑、眼睛充血的汉子,站在牛圈旁,反复劝说户主张进国修建标准化牛舍朝向一定要向阳,因为“良种牛也需要晒太阳”。
这人是镇党委书记苟建军,他手里拿着两张表,分别是张进国家2014年的收支表和今年增收预测表。据张进国介绍,苟书记上任半年来,每周至少要来他家一次抓扶贫。
“工作不细,没有底气。”苟建军说,“省里要求贫困地区党委、政府把主要精力放在扶贫开发上。乡镇干部现在几乎全扑在精准扶贫上。”
部分专家、干部表示,让“下”的压力化为“干”的闯劲,不仅要让干部能上也能下,也须加强培训、激励,为干部充电、为创业干事环境造“氧”。
甘肃省定西市委研究室主任张全有说:“能上能下应是常态,不是贬黜。干部应因‘下’知耻,知耻而后勇。”(文中部分人名为化名)
(新华社北京2015年9月7日电 记者张钦、王新明、李放、刘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