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三、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四、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离)休;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
五、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六、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凡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免去或由本人辞去所兼任(担任)的职务。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精神,但未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补办手续。兼职(任职)期间违规领取的薪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七、清理工作完成后,如再发现党政领导干部有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的行为,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审批和审核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时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八、党政领导干部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按照本意见执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按照本意见执行;其他领导干部,参照本意见执行。
九、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意见精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规范管理。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漫话新规
权威解读
筑牢从严管理干部制度“防火墙”—解读中央组织部出台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新规
中央组织部日前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较以往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和增加了多个方面的内容。
专家认为,《意见》的出台使相关政策法规制度更加周延,进一步筑牢了从严管理干部的制度“防火墙”。
堵塞漏洞
“从严治党,关键是管好干部。”中央党校教授戴焰军说,《意见》在原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总结近年来实际工作的经验,对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的一系列规定作了进一步的重要修改,使其更为完善。这也使其成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成果。
《意见》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同时规定,“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对照中组部2008年下发的文件可以发现,此前的文件规定,“退出现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业任职”,这对“退出现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官员留下了制度的“缝隙”。
“现实中,一些退出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或任职,造成了负面的社会影响。”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表示,此次下发的《意见》已经明确规定,这些干部也不得在企业兼职或任职,堵严了“口子”。
再对照中纪委于2008年下发的文件,不难发现,该文件仅就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作了规范,对其他党政领导干部在其他企业兼职(任职)未作规定。而此次下发的《意见》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的所有党政领导干部到各类企业兼任(担任)各种职务的行为统一作了规范,填补了此前的又一项政策空白。
另外,此次下发的《意见》还首次对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的数量、年龄、任期等进行了规定,堵住了此前的制度漏洞,为杜绝一人兼多职、长期兼职、连续兼职等现象提供了保证。
根据《意见》,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严格管理
在堵住原有制度漏洞的同时,《意见》对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或任职的审批程序、兼职或任职期间的管理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意见》明确: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
《意见》还规定: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戴焰军表示,从审批程序来看,《意见》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将适用范围从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扩展到了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的所有党政领导干部到各类企业兼任(担任)各种职务,进一步从严管理,加以规范。
而对领导干部在兼职或任职期间的管理方面,《意见》明确,“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意见》还制定了具体管理办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如实报告单位组织。”
专家表示,以往文件主要对不得兼职(任职)的情况和兼职审批的程序作了规定,但对经批准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在兼职(任职)期间的管理没有规定,一些干部违规取酬,组织上也不知情。
“针对这种情况,《意见》新增加的这些明确要求,将领导干部兼职期间的管理进行了制度化、规范化。”戴焰军说。
清理规范
专家介绍,党中央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一直高度重视,并不断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和规范。“制度就是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完善的,不断发现问题,不断堵上漏洞,不断完善制度。”辛鸣说。
2004年,中组部下发《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后,全国就曾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过一次大规模的清理。
在那次清理工作中,全国按照规定应当进行清理的8400余名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中,共有8000余名辞去或被免去所兼职务。
“不过,当时清理的主要对象是现职的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未涉及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以及县处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辛鸣说,而且,从2004年至今已经过去将近十年,其间也有一些反弹的情况。
本次下发的《意见》再次要求,“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清理工作完成后,如再发现违规兼职、任职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等现象“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防止问题出现反复。
同时,《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意见》精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规范管理。
“管好干部队伍,制度是根本。”戴焰军说,“《意见》的出台表明,我们党正是在制度的执行实践中,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使制度更具针对性、更具操作性、更具实效性,从而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对制度建设的信心。”
(新华社北京2013年10月30日电 记者华春雨、罗沙、史竞男)
延伸阅读
“戴官帽商人”近8万,“权力兼职”当休
戴着政府的帽子,拿着企业的票子,屡被禁止的“红顶商人”,仍在编制内外自由游走—最新数据显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共排查出党政干部在企业兼职近8万人次,完成清理约5.5万人次。
本应是两条平行线的政商,在一些领导干部“一手掌权、一手抓钱”的冲动下,异化为“联姻分利”的隐性腐败,对“权力兼职”的整治应不留死角。
“权力兼职”:“戴帽商人”近8万 国企成“重灾区”
2013年10月,中央组织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各地掀起集中规范清理行动。
江苏省排查出5374人,4726人退出;山东摸排出7640人,已清理规范6038人……在集中规范清理干部到企业兼职期间,全国各省区市共排查出党政领导干部企业兼职近8万人次。左右逢源的“两栖人”,不得不做出“取舍”。
在这其中,吉林省副省级“灰顶商人”清理最引人注目。三名原副省长违规担任地方银行、担保公司或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董事长,1人因个人严重违法违纪被处理,另外2人均辞去在企业兼任的职务。
金融机构并非兼职官员的“唯一选择”,城投公司、地方融资公司同样是一些党政干部热衷的去处。近年来,多地都曾被曝政府官员在城投公司兼职的问题,例如内蒙古赤峰市一副市长就曾兼任赤峰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在一些市区县的融资平台公司,掌门人往往都是“红顶商人”,由副市长、副区长、副县长等兼任,公司关键岗位负责人也往往是当地政府部门负责人,甚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两块牌子、一套班子”。
根据2013年年报数据显示,曾经在党政机关或者公检法系统有过任职经历的官员独董超过900人,这些独董分布在约800家上市公司中,也就是说平均不到3家上市公司就有1人次的官员独董。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教授说,党政机关货币化工资水平与国企相比有很大差距,利益驱动下,干部有利可图,企业借权生财,自然“一拍即合”。
如此“双收”:端着体制的饭碗 享着企业的福利
兼职一经曝光,理由总是冠冕堂皇,而这些“托词”却往往难站住脚——
未领薪酬说?“无论是否经过批准,公务员在企业兼职应该认为是一律禁止的,不拿薪也不代表不‘偷腥’。”制度反腐专家、学者李永忠认为,即便不发薪水,官员在企业享受的福利待遇、吃喝用车、报销签单等,都是隐性的灰色收入,更有一些官员在位时为企业“开后门”,退位后再去拿好处,或安排子女亲戚“入暗股”,形成了一种“期权兼职”。
非营利性说?早在2004年中组部就发文指出,党政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的相关规定中,企业包括国有、民营、三资等所有类型的股份制或非股份制企业,“没有营利或非营利性质之分”。
一手端着体制的饭碗,一手享着企业的福利,尽管不是党政干部在企业兼职就必然腐败、陷入“灰色”,但危害毋庸讳言。不仅破坏市场公平秩序,更易让政府职能出现错位,产生权力寻租。
此前,佳木斯市原国土局长在狱中就写下自述,承认其曾在市领导的指示下,为佳木斯市最大的国企违规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让其融资骗贷数十亿元,只因该国企董事长正是当地政府的主要负责人。
“从目前曝光的情况看,多轮‘禁令’都未得到严格执行。”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说,一些退休的党政干部通过进入协会、高校等办法巧立名目,采用“曲线策略”在企业兼职,一些干部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公车,“借道”企业登记产权,长期借用、调用的案例不在少数。“归根到底,企业所需是干部的‘人脉关系’和权力影响力。”
整治“双栖”:消除官员“一心二用” 整治必须不留死角
禁止党政机关干部到企业兼职的规定,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2004年,《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中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2006年开始施行的《公务员法》中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2013年,中央组织部再发意见,用“严禁”“不得”“不准”等词语替代“原则上”、“一般”等模糊词语,对已退休或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到各类企业兼职也进行了刚性规定。
在这个权力与利益深深交织的场域中,商人争相“戴帽”,官员企图揩油,背后暴露的其实是政府职能错位、越位。聘请官员或者刚刚退休的官员出任企业负责人,这种“暧昧关系”,让少数人既享受着干部待遇,又尝到了企业高薪的甜头,诱惑力可谓不小。而那些在任期间和企业搞好关系、退休或离职后马上进企业拿高薪的“权力期权化”行为,更是败坏党风政风。
整治还应消除死角。除企业外,官员在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兼职也并不少见,一些协会的正副会长中,一半都是现任官员,利用官员影响力,通过办会、评奖向企业“敛财”的手法同样恶劣,行业协会也应尽快去行政化、放开竞争,向“二政府”说再见。
竹立家说,已查出的大规模出现违规兼职,不能简单“一辞了之”,需要对违规兼职者一查到底,对隐形腐败形成追缴;对一些不留弹性的限制与回避条款需严肃、到位执行。
(新华社北京2014年9月26日电 记者刘元旭、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