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坚定维护宪法权威
第一节 宪法的性质和作用
宪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同其他一般法律相同的本质和特征:都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都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都是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但是,宪法又不同于一般法律。由于宪法规定的是特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因此,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一、宪法的性质
(一)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与其他法律相比,宪法的主要特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宪法的内容关涉到国家的根本问题
宪法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的根本问题。主要包括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结构形式、经济制度、文化制度、法律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由此可见,宪法规定的根本问题的内容极其广泛,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重要领域。其他法律则不同,它们规定的内容只是国家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相对重要问题。例如民法规定的是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问题,刑法规定的是犯罪和刑罚方面的问题,行政法规定的是行政关系方面的问题。
宪法不仅规定的内容不同于其他法律,而且在规定问题的方式上也与其他法律有所不同。主要表现为宪法一般多采用原则性和纲领性的方式规定国家有关根本问题,其他法律则以较为具体的方式规定有关内容。例如,我国现行《宪法》第49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对应宪法的这一原则性规定,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劳动法、民法和刑法等法律则从不同的方面,以不同的形式对相关问题作出较为具体详尽的规定。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由于立法机关不同,法律规定的内容和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法律效力也各不相同。因此法律效力的高低、大小是衡量某一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地位的重要标志。由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的根本问题,调整的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决定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郑重宣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
第一,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和基础。一切法律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没有宪法依据和宪法授权,则不能制定法律。宪法与其他法律的这种关系被喻为“母子关系”。宪法为母法,具有最高权威性。
第二,其他法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即使其他法律有宪法上的立法依据,但其内容如果同宪法的条款相抵触,则全部无效或抵触部分无效。对此我国《宪法》作了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律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三,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在所有的法治国家中,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宪法作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是任何组织和个人活动的依据和基础,对人们具有最高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因此,我国《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护宪法实施的职责。”
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一般更为严格。
由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根本性问题,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为了维护宪法尊严,确保国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务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决定了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较之其他法律更为严格。第一,宪法的制定或修改往往须由专门机关进行,而非普通立法机关。我国1954年制定宪法时,曾专门成立以毛泽东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现行宪法是由1980年9月专门成立的宪法修改委员会对1978年宪法修改而制定的。美国1787年宪法是由55名代表组成的制宪会议制定的。第二,宪法的通过或批准规定了特别程序。例如美国宪法修正案要经过3/4的州议会或修宪会批准后才能生效。我国宪法的修改,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有些国家甚至要求在制定或修改机关通过后,再由全民公决才能最后通过。其他法律通过程序,则没有这么严格,一般经过立法机关的过半数通过即可生效。
(二) 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作为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体现了宪法的作用不同于其他法律的政治属性。宪法是民主政治的产物。民主是宪法内容的前提,宪法是民主的确认与保障。宪法对民主制度的法律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确认已有的民主事实
近代意义的宪法,是伴随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而产生的。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过程中,提出了自由平等、三权分立、主权在民、实行法治等一系列政治主张。当革命胜利建立政权后,就用宪法对这些民主原则予以确认。同样,无产阶级获取革命胜利后,也用根本法的形式,确认和保障已经取得的民主成果,使无产阶级的民主制度法律化。
2.建立民主国家制度
宪法通过规定或确认国体和政体来建立民主国家制度。主要包括:直接或间接地规定或确认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确认国家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规定国家机构和组织与活动的原则、职能和程序等。
3.确认国家与人民的基本关系及其基本原则
宪法通过宣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规定国家政权的组织与活动以全体公民的根本利益为基础;国家机关向公民负责,受公民监督等基本原则来确认国家与人民的基本关系。
应当明确的是,宪法并不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唯一形式,而是最重要、最基本的形式。其他法律也有确认和保障民主的功能与作用。
(三) 宪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宪法集中表现了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体现了宪法的阶级属性和阶级本质。宪法的阶级本质主要表现在:
1.宪法是由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的统治阶级所制定的。
宪法是阶级斗争的胜利成果和经验总结。只有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的阶级,才能成为统治阶级,才能建立政权,才能以国家的名义制定宪法,通过制定宪法确立自己的统治地位,并把阶级斗争的成果和经验具体化为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国策,将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借助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因此资产阶级取得反对封建地主阶级的胜利后制定了资产阶级宪法,无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后制定了社会主义宪法。
2.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反映。
宪法所反映和表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是统治阶级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涉及各个领域和方面的整体意志和利益。这种整体意志和利益是统治阶级系统化了的政治、经济、文化、伦理道德、军事、宗教、法制等各种意志和利益的统一体。这种整体意志和利益借助根本法的形式得以集中反映,并对国家和社会生活进行全面规范、广泛调整。
3.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影响宪法的发展变化。
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之所以能够影响宪法的发展变化,主要是由于宪法同国家政权的密切关系所致。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必然导致国家政权的变化,从而影响宪法存在的政治基础和维护力量的变化,最终引起宪法的变化。纵观宪法的历史发展,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影响宪法的变化,主要有三种情况:
其一,当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发生质的变化时,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地位发生变化,必然导致不同类型宪法的出现。
其二,当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改变了统治阶级内部的阶级结构,以前处于支配地位的阶级或阶层被其他阶级或阶层联盟取代时,往往要制定同一类型的新宪法。
其三,当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对统治阶级的力量有所加强或减弱,但不足以改变统治阶级内部的阶级结构时,宪法的变化则以修改的方式进行。如法国自1789年资产阶级革命至今二百多年间,先后制定颁布过13部宪法,十分鲜明地表现了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
二、宪法的特殊作用
所谓宪法的特殊作用是指作为国家根本法在实施过程中对其所调整的基本社会关系发挥的特定功能与效应。概而言之,宪法的特殊作用主要表现在:
(一)巩固国家权力
宪法对国家权力的巩固作用主要表现在确认、组织、规范和维护等方面。
首先,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统治阶级行使国家权力的合宪性,任何对这种权力的侵犯都是违宪的,从而可以进行法律追究和惩处。
其次,宪法所规定的内容均属有利于巩固统治阶级地位的根本制度和政治秩序的内容,因而宪法的实施过程亦是统治阶级的权力得到巩固和保障的过程。
第三,宪法对国家权力的组织、权力的分工以及权力运行的方式、程序予以规范,避免权力的滥用,保障权力的有效运行。
第四,宪法通过所确定的基本政策和方针,使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和各阶层的利益得到调节,从而起到稳定和巩固现政权的作用。
(二)维护经济基础
宪法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一方面它由经济基础所决定,一方面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宪法通过确认有利于统治阶级利益的经济制度,保护体现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经济基础;通过确认所有制形式,规定经济活动原则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根本政策和指导性方针、措施,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维护和壮大经济基础。
(三)保障公民权利
公民权利和自由是民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衡量民主制度真实性的标准和尺度。因此世界各国一般都把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作为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通过对公民权利范围的规定,使之上升为法律权利,从而得到国家的保护,为每个公民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充分享受权利、防止侵害提供法律保障。
(四)健全法律制度
在国家根本制度中,由各种法律及其制度构成的法制占有重要地位。作为根本法,宪法是其他一切法律的立法基础,也是审验其他法律是否符合统治阶级利益和需要的标尺。宪法通过规定法制的指导原则,为法制的和谐统一提供基本保障。宪法不仅为一般立法规定了原则和程序,同时也为法律实施、监督、解释等权限和方式制定了原则,是立法制度、司法制度、监督与审判制度、守法制度等建立和完善的基础与依据。宪法为法制建设规定了目标,促进法制不断发展与完善。
第二节 宪法的基本内容
世界各国的宪法并没有完全一致的结构模式,但根据相同的制宪目的,一般都规定了国家基本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国家的基本制度
国家基本制度包括国家性质和政党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和法律制度等。其中国家性质与政权组织形式,即国体与政体、基本经济制度最为重要。
(一)国体,即国家的阶级本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它反映国家的阶级属性,表明谁是统治阶级,谁是被统治阶级,谁是统治阶级的同盟。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国体体现一定阶级的专政,因而在国家制度中居于首要地位。
(二)政体,即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
政体是指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与方式组建国家政权机关体系,如何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国家职能。由于政体统一着国家各个构成环节的组织与活动原则及方式,并使之形成一种确定的制度,因而政体亦称做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
应当明确的是,任何国家都是国体与政体的统一。国体与政体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首先,国体决定政体。有什么样的国体就会有与之相适应的政体。国家性质发生变化,政权组织形式必然发生相应的变化。其次,政体体现国体、服务国体。如果政体适合国体,就可以积极地促进国家政权的巩固与发展。否则,就会起阻碍作用。
(三)基本经济制度,是国家通过宪法确认和调整国家基本经济关系时所规定的经济制度原则。
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包括:一是确认生产关系的制度原则,如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是公有制、国有制、私有制等),分配制度与原则,国家中各种经济形式及其相互关系的原则等;二是以上述基本经济关系为基础建立的经济管理体制,是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抑或是市场经济体制,以及与经济管理体制相匹配的基本经济政策。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宪法所确认与调整的基本社会关系之一就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关系。因此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是宪法的重要内容。
(一)公民与公民意识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的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公民是民主制国家对本国成员的尊称,标志着他们是国家的主人,有权参加对国家的管理。
国籍是确定公民资格的唯一条件。它是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意味着个人与国家的一种固定的法律关系,是国家实行法律保护的基本依据。在国际上,对旅居外国的公民,国籍所属国有义务给予外交保护,并有义务接纳他回国。根据各国法律规定,国籍的取得有两种基本方式:一是因出生而取得,叫做原始国籍;一是因加人而取得,叫做继有国籍。
做一个合格的公民必须要有健全的公民意识。公民意识是指公民对自己在国家、社会、职业生活中地位、作用、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总体认识与态度。健全的公民意识首先要求公民具有国家的主人翁责任感。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关心国家事务,参与国家管理,维护国格和人格尊严,积极履行社会职责,维护社会秩序,敢于同一切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其次,具有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权利与义务的有机统一既是公民与国家、个人与社会间相互关系的客观反映,也是公民处理与国家、社会和他人关系的基本原则。公民所享受的权利既是以现有社会的生活条件为基础,亦以每个公民履行义务的状况为保障。因此公民既要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也要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三,具有尚德守法观念。道德和法律是调节社会关系的两种基本规范。公民必须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同时,用社会道德规范自己的行为,把法律和道德义务化作自己的自觉意愿与行为方式,不断提高做一个好公民应有的基本素质。
(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
权利是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或不作某种行为以实现某种愿望或获得某种利益可能性的法律保障。公民的权利是否行使,取决于公民个人意愿,既可享受,又可放弃。公民行使自己的权利,他人不得妨碍,国家依法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某种法律责任。它表现为国家要求公民必须为某种行为或禁止为某种行为,公民对义务的履行不得取舍,国家以强制力保障公民对国家或社会以及他人履行义务。公民若不履行法律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指由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在国家社会生活中最主要的、根本的、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权利和义务亦称宪法权利与宪法义务。与公民的一般权利与义务相比,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是由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活动的根本准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随意限制与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公民也不允许以任何借口不去履行基本义务。第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是其他法律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基础和依据。这些最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和义务还需要其他普通法律进一步具体化,但不能违背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定。第三,宪法所确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主要反映了国家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关系。凡宪法确定为公民应享受的权利就意味着国家机关应当履行的义务。对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国家机关有责任以强制手段予以保护,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凡宪法确定为公民的基本义务,就意味着是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机关有权要求公民去履行,甚至强制履行。
三、公民权与人权
人权,作为一个人生来就应享有的自然性质权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贵族、僧侣特权和神权的斗争中提出的口号。他们提出了“天赋人权”、“主权在民”、“人人生而自由平等”的人权观念。资产阶级在建立自己的政权以后,便用宪法文件的形式将人权概念法律化,这些国家大都把“人权”称做“公民权”规定在宪法之中。因此,公民权是人权在法律上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宪法所规定的本国公民所享有的主要权利。
在资本主义各国,人权最初作为公民权在宪法中规定的主要内容是:生命权、财产权、平等权、追求幸福权和反抗专制权。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基于世界各国人民反对战争,要求民主、和平的愿望,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反对外来侵略和干涉,对于国家主权、民族自主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强烈要求,人权的内容也不断丰富,从最初的人身、财产和政治权利扩展到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从个人权利扩展为国家主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等集体权利。对人权的保障也突破了国内法的界限,使人权的尊重和保护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重视。1945年,《联合国宪章》把保护人权、反对战争、维护和平作为联合国的宗旨。1948年又签署了《世界人权宣言》。20世纪60年代以来,联合国又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文件,建立了人权组织和专门机构,确立了较为完整的国际人权体系,使人权保障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准则。
公民权同人权关系密切,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人权是公民权的基础,公民权是被宪法所确认的人权。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权利主体不同。
公民是一个个体概念,并限于特定国籍。人权中的“人”是一个抽象的“类”的概念,既包括个体的人,也包括集体的人,且不受限于特定国籍。
第二,权利的内容不同。
公民权利是由主权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法定权利”,而人权不仅包括这些法定的个人权利,还包括国际范围内国家之间、民族之间、地区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军事等权利关系。
第三,权利的表现形式不同。
公民权是得到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利,比人权更具体、更现实、更容易实现,而人权则比较抽象,带有更多理想化的成分。而这些理想化的追求只能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其中有些内容才会变成现实可能性,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我国宪法使用了人权的概念,明文规定“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虽然中国的人权实践也经历过曲折,人权保护的内容和措施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但经过改革开放以来三十多年的努力,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长期的人权实践中,我国政府和人民形成了关于人权问题的基本立场和现点:
第一,人权作为权利的一般形式,是人作为“人”享有的或应当享有的一切权利,特别是基本权利。
第二,人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是在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人们通过斗争而争得的。人权是现实的,不是天赋的。人权的状况必然受到各国历史、社会、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制约。因此,观察和评价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不能割断历史和脱离国情,更不能按照一个模式或某个国家或地区的情况来简单套用。
第三,人权的内容不仅包括公民的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不仅包括个人权利,还应包括集体人权。
第四,对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没有生存权和发展权,其他一切人权都无从谈起。而国家的独立权则是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保障。人权虽有国内人权和国际人权之分,但人权在本质上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人权不能高于主权。失去主权,就谈不上人权。
第五,人权的基本特点应当是应然权利和实然权利的统一,基本权利和具体权利的统一,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的统一,普遍原则和各国国情的统一,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第六,人权实现的基本途径:稳定是实现人权的前提,发展是实现人权的关键,法治是实现人权的保障。第七,中国愿意积极参加国际人权活动,促进国际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国际社会维护和促进人权的唯一正确途径,是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人权领域的对话与合作。坚决反对在人权问题上奉行双重标准和以人权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侵犯他国主权。
第三节 国家机构概览
一、国家机构组成
在现代国家,国家机构一般都是由国家元首、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部分组成的:
(一)国家元首
国家元首是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是一个重要的国家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何种国家,通常都要设置国家元首。在君主制国家,国家元首称为国王、皇帝、大公、苏丹、法老等;在共和制国家,称主席、总统。现代国家元首的职权一般由宪法明确规定,主要包括:
公布法律的权力,即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一般要由国家元首签署公布才能生效;
发布命令的权力,就是元首采用发布命令、敕令或规则等方式,用来补充立法权的一种重要权力;
任免主要官吏的权力,如任免政府首脑、政府机关中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部长、主任等)、司法机关首脑;
统帅国家的全部武装力量的权力;
召集最高国务会议或解散议会的权力;
以国家最高代表的身份进行外交活动的权力,如宣战、媾和、缔约、接受外国使节;
宣布戒严、紧急状态、大赦、特赦的权力;
授予国家最高荣誉的权力。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历史传统和政治制度不同,国家元首制在不同国家情况不尽相同。从国家元首的主体看,有的国家实行个人元首制,即由一个人独任国家元首,并个人行使国家元首职权;有的实行集体元首制,即由一个合议机关集体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从国家元首的产生方式看,有的国家实行世袭元首制;有的实行选举元首制。从国家元首的任期看,有的国家实行终身制;有的实行限期任职制。从国家元首实际行使权力的状况看,有的实行的是实位元首制;有的实行的虚位元首制。
(二)立法机关
立法机关是有权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机关,是现代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奴隶制和封建君主专制的国家,君主集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权力于一身,没有独立的立法机关。现代立法机关起源英国,是新兴资产阶级按照“三权分立”原则建立起来的。立法机关多称为议会或国会,也有的称为国民议会或代表大会。立法机关的职权,由各国宪法规定,主要是:
立法权,这是议会的传统权力,也是最主要的权力;
财政权,即批准通过国家预算的权力,这是议会控制政府的一种重要手段;
监督权,即议会对政府的政策和政府成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力,包括知情权和处置权。监督形式多种多样,有质询,有国政调查,还有弹劾等。这是议会制约政府的有效手段;
此外,立法机关一般还具有批准条约和批准任命国家官吏的权力。现代立法机关的构成有一院制和两院制之分。一院制就是由一个合议制单位来行使议会职权;两院制就是由两个合议制单位,通常一个称下院,一个称上院,共同行使议会职权。当今世界设议会的国家。
大多数实行一院制,约占三分之二。西方发达国家的议会基本都采取两院制。实行一院制的国家,议员通常都由选举产生。实行两院制的国家,下院议员一般都由选举产生;而上院议员的产生各国不一,有的是世袭的,如英国议会贵族院的议员;有的是任命的,如意大利议会的上院议员;也有的是选举产生的,如美国国会的参议院议员。议会两院的关系,各国也不尽相同。在多数两院制国家,议会下院权力要大于或优先于上院;也有的是均衡制约的关系,如美国国会参众两院。议会行使职权主要是通过会议方式实现的。
大多数国家都对议会举行会议的时间和会期作了明确规定,会议由议长主持,会期长短各国不一。
(三)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也叫国家行政管理机关,通常在法律上被称为政府。国家的意志和职能主要是通过它来实现的,它是国家机构的核心部分。各国宪法一般都载明行政权属于政府。政府作为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分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中央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主权,执行各项内政外交政策,统一领导全国和地方的行政工作。地方政府是设置于地方各级行政区域内负责该行政区域行政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地方政府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设置,一般行政区划分为几级地方政府就设几级。
在单一制国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是隶属关系,国家只有一个宪法,行政权统一于中央,中央政府领导、指挥、监督地方政府。在联邦制国家,政府权力一般由联邦政府和构成联邦单位的政府共同享有,其权限由联邦宪法和组织法按照分权原则,采取中央列举和各自治体保留的方式加以规定。政府的组成一般由法律规定。政府首脑多由选举产生,有的法律上还规定要经国家元首任命。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一般由政府首脑决定,即所谓组阁,有的由政府首脑提名,经议会批准任命。政府的任期各国不尽一致,一般与产生它的机关的任期相一致。政府机构一般由三部分构成,即政府办事机构、政府各职能部门和政府直属机构。
政府办事机构,是政府和政府首脑处理日常事务的助手和顾问。其基本职能有三个方面:一是办理政府的行政事务,二是为政府和政府首脑提供信息和咨询,三是协调各部门工作。政府职能部门,是代表政府行使某一方面行政管理权的工作机构,名称多为部、委员会。它的设置是由国家基本职能决定的,一般包括国家安全、对外关系、经济管理、社会发展等部分,至于设多少部、委员会,各国因情况而异。
政府直属机构,是根据政府工作需要和全国某一方面行政管理的需要设立的由政府直接管理的独立机构。它的特点是业务性强、专门性较强而又涉及全局或直接为政府提供某种服务。
政府的职权一般由宪法或政府组织法明文规定,总体上包括内政外交两个方面。政府行使职权的手段主要是会议决议、发布命令、制定法规、财政预算等。政府在决定问题上一般多采取个人负责制,即政府首脑负责制,重大问题的决策由政府首脑个人决定。
(四)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是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机关,通常指法院和检察院,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大陆法系国家,多数检察机关是不独立的,只是法院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官与检察官均叫法官。在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构有相对独立性,总检察长是国家元首或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或法律机构的首脑。检察机构通常设有不同等级的检察官,担负监督、侦察、逮捕、拘留、提起公诉等任务。
司法独立是现代司法机关奉行的基本原则,其主要内容是:
第一,法院和法官独立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干涉;审判活动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也不受另一法院的干涉;上级法院也不干涉下级法院的审判,而只能在其判决之后,依上诉程序变更其判决。
第二,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坚持独立,按“自由心证”和“无罪推定”原则办事,凭自己的“良心”认定事实,被告人在未被宣告有罪之前应被推定为无罪,不受各方面意见包括检察官起诉的影响。
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与其他国家机关行使权力有着不同的特点。首先,法院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只有受害人告诉,才能审理案件,行使审判权。而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则是主动依法行使立法权和行政权。其次,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是以超脱双方当事人之上的公断人身份出现,引导双方辩论,在作出判决后,不服判决,允许当事人逐级上诉,形成一套审级制度和诉讼程序。这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工作程序有很大不同。再有,法院行使审判权就是适用法律作出判决,以保障法律的实施。而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院种类繁重,根据法院所审理的案件性质来分,有民事法院与刑事法院;根据法院的审级来分,有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终审法院;根据法院审理普通的案件或特定的案件来分,有普遍法院和专门法院。各国都建有自己的法院组织系统。在单制国家,法院的组织只是一个分级次的系统,一般分为三级: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在联邦制国家,法院组织系统较为复杂,有的实行两个法院系统,即联邦法院系统与各州法院系统。
二、我国的中央国家机关组成
中央国家机关是国家权力的中心,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主要是民主集中制原则、法治原则、责任制原则等,除此以外,还有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原则、效率原则、联系群众原则、党的领导原则等宪法所规定的原则。我国的国家机构的设置:(1)按类别分为全国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国家主席、最高和地方人民法院、最高和地方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军事委员会。(2)按层级分: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两大类。
中央国家机关: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共同组成我国国家权力机关体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部分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最高立法权,包括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的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最高监督权。即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最高决定权和最高任免权,以及应该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
(二)国家主席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行使下列职权:公布法律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各项法律由国家主席颁布才能实施。发布命令权,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外事权,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决定。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产生,要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周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选举产生国务院总理。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国务院作为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组织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四大方面的工作。
(四)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属于司法机关体系。依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各级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通过行使审判权,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公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各项合法权利,从而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顺利进行。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国家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依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法律监督权,即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法律监督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的职责是:通过行使检察权,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实行监督,镇压一切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活动,打击各种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统一,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等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公有制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六)中央军事委员会是我国最高的军事领导机关,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产生:中央军事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产生,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中央军事委员会的作用: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护国家安全,防御外敌侵略和国内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颠覆活动,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