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香港特别 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的准备工作机构的决定

(1993 年 3 月 3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代表团提出的建议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的预备工作委员会的议案,根据 1990 年 4 月 4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中关于 1996 年内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的规定,考虑到 1997 年我国恢复对

香港行使主权的时间日益临近,为了保证 1997 年的平稳过渡,有大量的准备工作需要进行,决定:授权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的准备工作机构,着手进行各项有关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