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
“法制”这个词,在古今中外的用法不尽一致,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法律包括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出现的成文法和经国家机关认可的不成文法;制度指依法建立起来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各种制度。二、特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这种意义上的法律与民主政治联系密切:民主是法制的前提,法制是民主的体现和保证。只有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办事,以确立一种正常的法律秩序的国家,才是真正的法制国家。第二种意义上的法制,与 17、18 世纪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法治”的内涵是一致的。
我国古书中有“法制”一词,但我国古代的所谓“法制”,虽然与依法治理联系在一起,但还不是与民主政治联系在一起的法制,说到底还只是一种“王制”。
资本主义法制,是资产阶级国家所确立的依法治理的统治方式,它确认和保障了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巩固了同封建制斗争的成果。然而,从本质上来说,资本主义法制是保证资产阶级民主,维护资本主义制度,对劳动人民实行剥削和压迫的合法手段,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与资本主义法制不同,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地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可能而且必须把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并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确实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社会主义法律代表广大人民的意志,依法办事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人民群众不但有义务自觉遵守法律和制度,而且有权利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与各种违法失职行为作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