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负责行使检察权以维护法制的法律监督机关。

按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各级人民检察院均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若干名检察员组成,并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的内部组织,是实行集体领导的一种组织形式。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置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可以分别设立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每届任期 5 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其任免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其任免须报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人民检察院的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的反革命活动,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各级人民检察院进行下列法律监督工作:法纪监督、侦察监督、提起公诉和审判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改造工作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