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货币管理
- 学校现金管理
现金管理,是货币资金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财会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学校的现金管理,必须以国家的财经制度为准则,认真审核各项收支凭证,合理、合法地办理现金收支业务,如实反映现金的收、支、结存情况,切实保护现金的安全。
第一,现金管理的原则。
坚持钱帐分管、互相牵制的原则。会计和出纳一定要分开,会计管帐, 出纳管钱,做到明确分工,分清责任,互相监督。
严格执行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银行根据开户单位的实际需要,可核定开户单位三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五天,但不得超过十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各单位应严格遵守这一规定。
不得擅自坐支现金。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从本单位现金库存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有特
殊原因需要坐支现金的单位,要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必须在现金帐上如实反映坐支金额,并按月向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私设小金库。对库存现金必须建立和健全帐目,严格做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不得以不符合财会制度要求和审批手续的“白条”抵充库存。
遵守使用现金的范围。开户单位支付现金时,必须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对使用现金范围的规定,对规定范围以外的收支活动,都要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支付现金的范围。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以下各项可以支付现金: 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个人劳动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各种劳保、福利范围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如,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输转帐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支付。
第三,现金管理的方法。
为了加强对现金的管理,必须配备专职出纳人员,负责办理现金或存款的收支和结存,对库现金必须妥善保管,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
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是现金收付的依据。出纳人员对一切现金的收付, 都必须根据会计人员审核签章的现金收入凭证或支出凭证办理。收入现金, 应给缴款人正式收据,并由缴款人在存根联上签字证明。支付现金,由领款人在支出凭证上签字证明。办完现金收支业务后,出纳人员要在收款或付款凭证盖“收讫”或“付讫”戳记。
向银行送存现金必须在凭证上注明资金来源。提取现金必须在支票上注用用途。
购置国家规定的社会集团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帐方式,不得使用现金。由国家按指标控制的支出如工资、奖金等,要使用专用支票,由开户银行审核支付,开户单位不得从库存现金限额中直接支付。
- 学校银行存款管理 第一,开立银行帐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帐户管理办法》规定,学校可以开立下列帐户: 实现经费限额拨款的,开立中央预算经费限款支出户。
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分别按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开立预算内存款和其他存款两个帐户。
附属独立核算工厂开立一个存款户。
学校所属的报销单位,与学校不在一地,要求单独开户的,可开立一个其他存款户。
学校所属实行差额管理单位和自收自支的单位,开立一个其他存款户。附设机构,如食堂、招待所等独立会计单位,确有需要的,可开立一个
存款户。
党委、团委集中下级单位上缴的党费、团费可开立一个存款户。 基本建设资金(包括自筹基建资金)应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开户。在银行开立帐户后,即可通过开户银行,办理各种结算。
第二,结算方式。
银行结算方式是指用一定的形式和条件完成结算的规范性程序和方式。具体有以下六种: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及委托收款。另外,在经济发达、条件较好的城市试办信用卡。
银行汇票。它是汇款时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现行银行汇票结算的主要规定如下:
银行汇票的签发和解付,全国范围限中国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
银行汇票一律记名。
汇款金额起点为 500 元。
银行汇票的付款期为一个月(不分大月、小月,按次月对日计算;到期日遇例假日顺延)。
对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在兑付地支取现金的,须填明兑付银行名称, 并在“汇款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银行汇票可以转让,确定不得转让的应在“备注”栏注明。
遗失的银行汇票在付款期满后一个月,确未冒领,可以办退汇手续。 银行汇票结算方式安全灵活、适用、方便,到外地去采购商品或办事,
应主动使用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收款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按其承兑人的不同, 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收款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
现行商业汇票结算的主要规定如下:
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法人之间根据购销合同进行商品交易,均可使用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在同城和异地均可使用。
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
商业汇票承兑后,承兑即付款人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
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最长不超过九个月。如属分期付款,应一次签发若干张不同期限的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内容基本相同,其区别主要有以下两点: 商业承兑汇票按双方约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由承兑申请人持银行承兑
汇票和购销合同向其开户银行申请承兑,经银行审查,符合承兑条件的,与承兑申请人签订承兑协议,并在银行承兑汇票上盖章,用压数机压印汇票金额后,将银行承兑汇票和解讫通知交给承兑申请人转交收款人。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帐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应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由其自行处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人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时,承兑银行凭汇票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或兑现银行要求无条件支付。因此,银行承兑汇票比商业承兑汇票更具有法定约束力和信用保证。
大力推广商业汇票,是适应我国现阶段发展商品经济的需要,推行使用票据结算的重要措施。这种票据有利于企业之间按期结清款项,防止拖欠货款,疏导商业信用。在商品交易中应积极推广此种结算方式。
银行本票。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现行银行本票结算的主要规定如下:
凡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在同城范围内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分为定额和不定额两种。 银行本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
不定额银行本票的金额起点为 100 元;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 500 元、1000 元、5000 元和 1 万元。
银行本票的付款期为一个月(不分大月、小月,统按次月对日计算;到期日遇例假日顺延)。逾期的银行本票,总付银行不予受理。
银行本票信用度高,方便灵活,由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代办发售和兑付。支票。支票是银行存款人发给收款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
给收款人的票据。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现金支票可以转帐;转帐支票不能支取现金。
现行支票结算的主要规定如下:
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在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支票一律记名。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转帐支票可以背书转让。支票金额起点为 100 元。
支票付款期为五天(背书转让地区的转帐支票付款期为十天。从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如遇例假日则顺延)。
签发支票应使用墨汁或炭素水填写,不按规定填写,被涂改冒领的,由签发人负责。
支票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不得更改,其他内容如有更改,必须由签发人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之一证明。
签发人必须在银行帐户余额内按照规定向收款签发支票。若签发空头支票,开户银行除退票外,并按票面金额处以 5%但不低于 50 元的罚款。
现金支票支取现金时,必须由收款人在现金支票背面背书(签章)。开户行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承款索阅证件。
使用支票进行结算,灵活简便,是同城结算中比较普遍和大量使用的结算方式。
汇兑。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信汇和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
现行汇兑结算方式的主要规定如下:
汇款委托银行汇兑,应向汇出银行填写信、电汇凭证,详细填明汇入地点、汇入银行名称(大城市要写明具体的办事处或分理处名)、收款名称、用途(军工产品免填)。
汇款人派人到汇入银行领取汇款,应在信、电汇凭证上注明“留行待取” 字样。
汇入银行对开立帐户的收款人的款项,应直接转入收款人帐户,对未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收款人,凭信、电汇取款通知或注明“留行待取”字样的汇款凭证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时,必须交验取款人的身份证件。
收款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信、电汇凭证“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汇兑结算方式便利汇款向异地主动付款。它适用于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
委托收款。它是收款人提供收款依据、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分邮寄和电报划回两种。
现行委托收款的主要规定如下: 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办理。不受金额起点的限制。
委托收款结算的付款期为三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付款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期内遇例假日顺延)。付款人在付款期内未向银行提出异议,银行视作同意付款,并在付款期满的次日(使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 将款项主动划给收款人。
付款审查有关单证后,如果拒绝付款,应在付款期内出具全部拒绝付款理由书;需要部分拒绝付款的,应出具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银行不承担审查拒付理由的责任。银行只负责将有关凭证退还收款人或部分划转。
第三,银行存款的管理。
银行存款的管理是学校财会部门做好财务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银行存款的管理也一定要坚持钱帐分管、互相牵制的原则。
学校通过银行帐户资金收付,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帐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银行信贷、结算和现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在银行检查时,各单位必须提供帐户使用情况的有关资料。
各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只供本单位业务经营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各种收支凭证,必须如实填明款项来源或用途,不得巧立明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套购物资,严禁利用帐户搞非法活动。
各单位在银行的帐户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不准签发空头的支款凭证,不准签发远期的支付凭证。
及时、正确地记载和银行的往来帐务,重视对帐工作,认真及时地与银行寄送的对帐单进行核对,发现不符,及时与银行联系,尽快查对清楚,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学校的财会人员除了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外,还要做到正确使用结算方式,正确填写各种结算凭证,对银行往来帐务做到日清月结,妥善保管好印鉴和各种结算凭证,财务负责人要对银行帐户的使用与管理情况经常进行检查和指导。
学校银行存款户的货币资金具有与企业不同的特点,企业的银行存款余额同生产供销活动,常有大幅度的起落变动。而学校预算外银行帐户表现为有一定数量的相对稳定的存款余额。如何管好、用活预算外货币资金,运用货币的时间价值,在业务允许的合法的范围内,发挥资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是学校财务管理中的一项值得重视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