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改与合作化

我们党的土改政策有一个变化过程。对于富农。在者解放区是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财产;在新解放区土改时曾改为中立富农的政策,即要保存富农经济。但由于旧中国的富农经济不发达,其人数约占农村人口的百分之五, 耕地约占耕地总数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在《土地改革法》规定保护富农不受侵犯的同时,仍规定了对少数出租大量土地的富农,应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再加上土改刚结束就逐步发展了互助合作运动,这样,富农经济实际上受到了很大削弱。到一九五四年,富农户数在全国总农户中的比重下降到百分之二点一,在老解放区则不足百分之一。刘少奇在一九五四年九月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指出:“在土地改革中, 富农出租的那一部分土地已被分配”,富农每人平均占有的土地比一般农民占有的土地只多一倍,”富农经济已大大地受了限制”。①基于富农经济的这一实际情况。毛泽东在读“教科书”谈话时多次指出:我们在土地改革中实际上消灭了富农经济,在这点上带有社会主义革命的性质。这是毛泽东对建国以后土改运动的新认识。

我国的农业合作化经历了从低级到高级的转变过程。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和党的八大政治报告中,都只一般地指出了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社的特点。在读“教科书”的谈话时,毛泽东对这些生产组织的特点作了进一步的概括。他说:我们过去说互助组是社会主义的萌芽,因为在互助组里面,只是共“工”,还没有共“产”;从互助组到合作社的过程,是从集体劳动到集体所有的过渡,即个体经济上的集体劳动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集体劳动的过渡。

① 《刘少奇选集》下卷,第 153 页。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