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制衡之策

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会走向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是广为人知的权力腐败论,即“权力腐败定律”。孟德斯鸠一语中的:“任何拥有权力的人,都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孟德斯鸠和其他思想家同时表达了这样一个思想:道德制约不了权力,权力只有用权力来约束。

巡视整改重在落实“一把手”责任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2017年4月24日刊文指出,落实整改责任必须见诸行动。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巡视整改不到位的,要追究党委、纪委“一把手”责任。对拒不纠正错误或者不按要求整改的,不仅要严肃追责,还要点名曝光。

现问题是巡视工作的出发点,整改问题则是落脚点。巡视是给党的肌体做“体检”,至少包括三个环节: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推动问题解决。其中,整改是十分关键的一环。

近年来,从中央到各省(区、市),巡视工作都取得了明显成效。然而,现实中仍有少数地区和单位“一把手”认为“巡视只是一阵风,巡过就轻松”。以“过关”心态对待,整改不积极。有的甚至“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以一些自作聪明的办法试图瞒天过海。

比如,有些被巡视地区和单位“一把手”在落实整改要求时“打折扣”,满足于“差不多”“过得去”,在问题整改落实阶段避重就轻,对那些原则性、根本性的问题不加以研究解决,只把精力花在对一些细小问题的整改上。

再比如,在巡视中发现的问题,有些被巡视地区和单位“一把手”不向自己“开刀”,不把自己摆进去,反而玩起推责“把戏”。在整改落实上,将“层层传导压力”变成“层层推卸责任”,出现“权力向上集中,责任下移”现象。

还有的“一把手”抱着消极观望、等待的态度,存在畏难情绪。或在整改中缩手缩脚,不主动不积极,走一步看一步;或是整改措施力度不痛不痒,整改时间宽泛模糊,敷衍了事。

巡视整改到不到位、成效如何,既是对巡视效果的检验,也是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决心的检验。因此,巡视的终极目标,并非巡视组将问题一交了之,而是细化分类处置措施,通过“回头看”、杀“回马枪”,对问题盯住不放、跟踪督办,确保巡视整改到位。

巡视整改能不能落实,根本在“一把手”,关键看责任担当。巡视整改需要牵住党风廉政建设的“牛鼻子”。对巡视整改不力、拒不整改的,宜抓住典型严厉问责党委、纪委“一把手”。整改结果不但要在本地区本部门进行党内通报,更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党内、群众和舆论的监督,强化倒逼机制。

巡视整改治本之策在于,既要有“改”的举措,也要有“立”的机制。从体制机制上查找原因,查漏补缺,进一步扎紧制度笼子,让党员干部始终绷紧纪律规矩这根弦。

巡察全覆盖要闯“双关”

中共中央办公厅2017年8月下发《关于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明确要求,市县党委在一届任期内实现巡察全覆盖。

近年来,少数基层干部在惠农政策落实、土地征收流转、旧村改造、脱贫攻坚、环境保护、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救灾救济等领域,存在虚报冒领、贪污侵占、截留挪用、挥霍浪费、优亲厚友、与民争利等突出问题,有的基层干部更是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侵吞集体或群众个人的财产。

诸如此类的“微腐败”,危害极大,它损害的是群众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获得感,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而《关于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的下发,正是为了更好治理群众身边的“微腐败”,进一步让全面从严治党在基层延伸落地。

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的威力可谓前所未有,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是,巡视这把反腐利剑只能由中央、省级来开展实施。而巡察,就是百姓身边的巡视,是巡视工作向市县的延伸,给基层群众拓展出了一条直接反映问题的渠道。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已经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

如今,中央明确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要求,充分说明中央严肃查纠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坚定决心。

而要使巡察真正成为基层党内监督的“前哨”、发现问题的“尖兵”、从严治党的“利剑”,让“微腐败”无处藏身,基层巡察还须闯“双关”。

一是人情关。市县人口基数不大,公务人员即使轮流转,也多在乡镇和市县机关,低头不见抬头见,可说是一个“熟人社会”。如果巡察过不了人情关,势必会“和稀泥”“捂盖子”,减弱巡察力度。

二是利益关。在市县里,不少干部职工之间难免会有一些正常的利益关联。比如有些是朋友、亲戚,有些是曾经的上下级关系、师生关系。在此情况下,如果巡察过不了利益关,必然会患得患失、事倍功半。

针对市县“熟人社会”的现实情况,各地有必要积极探索适应基层实际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构建起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市县巡察制度体系,比如“异地交叉”“提级巡察”“机动式巡察”,或让其他市县的人巡察本市县,或是上级巡察下级,或是机动灵活不固定等等,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干扰,最大程度发挥巡察效力。

政府助力“民告官”一举多赢

2018年2月1日上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通市司法局、南通市政府法制办联合发布《南通市行政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试行)》。该规定将有效整合社会法律资源,南通市政府今年出资150万元帮老百姓请律师,支持民告官,帮助当事人更理性、更充分地参与行政诉讼。

这个看似普通的规定,有两个最“亮眼”的关键词,即行政诉讼、法律援助。长期以来,行政诉讼不在法律援助范围之内,而南通市的这个新规,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将行政诉讼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多年来,有些地方仍把民告官视为老百姓找政府麻烦、影响地方稳定的行为。一旦有人想告政府,有关部门甚至暗中以威逼、恐吓、利诱等方式逼当事人撤案。这显然与现代法治精神相违背。而现实中,一些老百姓有冤屈,即使上访也不打官司。探究原因,是民与官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信息、资源不对称,以及普通民众在民告官过程中成本过高、路径不清等“拦路虎”。

由政府从公共财产中出钱给相对人雇律师,无异于政府鼓励老百姓告自己。然而,与其他对弱势群体的救济、援助一样,既然对民事、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可提供援助,就没理由不对行政案件当事人提供援助。

而事实上,政府助力民告官,可谓一举多赢。一方面,老百姓对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焦虑,往往产生在与政府的纠纷中,即老百姓无法得到及时的司法救济。而政府助力民告官,能让老百姓与政府成为平等的法律主体,将官民纠纷拉入到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为天职的法律范畴,让老百姓看到政府的善意,这将有效提振老百姓对法治的信心,修缮政府的公信力形象。

另一方面,政府助力民告官,在平等对话中,通过法官的公正裁决,能让双方心服口服,有利于解决“官”“民”之间的纠纷。也可以让政府工作人员检验自己部门是否存在不当甚至违法行为,从而倒逼行政机关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减少和避免行政过程中的一些不当或违规违法行为。

从长远来看,政府助力民告官,当秩序得以厘清,法治得以彰显,老百姓以民告官的方式,使很多行政争议通过援助律师和诉讼渠道得到解决之后,就会减少不当信访、极端行为等非诉讼方式,不但可避免一次次上访给当地政府工作带来压力和疲于应对,还可节约大量社会资源,且有利于培育社会法治理念、法治意识,促进公平、和谐、诚信法治社会的建立。

于此而言,南通市助力民告官的探索和实践,无疑值得称道。但援助律师获得当事人信任,是这项新规能发挥实效的关键一环。因此,在援助律师的选取机制方面还须十分谨慎,政府不宜“包办”,甚至可考虑采取让符合援助条件的当事人自己聘请律师、政府提供补贴等方式。

对“假整改”须“真问责”

2017年7月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亮出四道“严令”促审计整改,推动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此前,审计署公布了2016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指出存在一些需要整改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审计监督力度不断加大,对促进财政、财务管理成效明显,但每年仍有一些问题屡审屡犯。

从以往情况分析,屡审屡犯之所以存在,一方面是有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提出的整改建议重视不够,没从制度建设入手,对整改停留在表面,致使相同或类似问题一再出现;另一方面是对整改不力追责问责不到位,以致一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缺乏敬畏之心,使审计效果大打折扣。

落实审计整改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通过审计可找出“肌体”中已出现的“病变”,并对那些容易遭受蚁蚀虫蛀的部位进行预测分析,不断健全、完善管理制度,最终让中央各项制度、政策、规定、政令等能够落实到位,不走调、不变形、不层层截留、不处处打折。

对于落实整改,中央早有明确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指出,“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被审计单位要及时整改和认真研究,整改结果在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的同时,要向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可见,反映和揭示问题不是审计的最终目的,解决问题才是审计的最终目的。此处所说的解决问题,不仅仅是治标,更重要的是治本。因此,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应该着力建立和完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机制。

其一,对于审计发现的一些“老问题”,审计机关都会提出相应的审计建议,执法执纪部门有必要督促被审计单位从制度层面深入研究,通过不断完善制度、促进深化改革等,强化内部控制和管理。

其二,坚持审计“回头看”,对审计结果整改情况进行持续跟踪检查,将整改进度缓慢、整改措施不到位的单位以及有关责任人公示,以保障公众对审计发现问题的知情权,并通过舆论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到位。

其三,严格抓好“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强整改考核。对不积极整改的行为和屡查屡犯的问题,执法执纪部门要在区别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真问责”。

让民众参与管好政府钱袋子

2017年4月7日,105家中央部门集中向社会公开晒出2017年部门预算。数据显示,“三公”经费预算继续“只减不增”。有别于以往的是,为便于社会监督,预算情况均可在“中央预决算公开平台”上查询。

由于预算公开关乎公共利益,关系到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因而每年各部门预算安排和公开情况均受到民众高度关注。

此次公开的预算案不负众望,多个“首次”体现出比往年有了进步、公众监督面更大。譬如,环保部、科技部等十部门首次公开重点项目预算,意味着这些部门预算进一步细化。再譬如,最高人民法院、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社会主义学院首次向社会公开预算,公开范围更广。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说:“财政乃庶政之母。”就预算公开本身而言,这是落实权力监督约束机制的基础。做好预算公开,是管好政府钱袋子、把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的第一步。

从全国层面来看,近年来中央部门带头加大预算公开力度,为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做出了表率。

十八大以来,中央着力推进深化“三公”改革,推动中央和地方各级预算和决算公开步入制度化轨道。但是,各地在预算和决算公开方面,不全面、不规范、不及时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让民众看不到或看不懂,犹如“雾里看花”。

公开预算的目的,是让民众来监督,民众看不懂预算自然无从监督,公开的价值就打了折扣。全国政协委员、上海财经大学公共预算专家蒋洪教授就曾表示:“目前公开的内容相当于统计资料,我都看不出问题。钱究竟是怎么花的,看不出来。”试想,连专家都看不懂预算案,民众有几个能看懂?

要让民众看得懂政府部门晒的账本,既要明确内容、重点和形式,严格遵循中央和上级部门关于财务公开的规定,也要让晒出的账本内容全面、细致、准确,让民众一目了然。不但要说明花了多少钱,还要说明如何花。此外,还可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打造数字化财务公开平台,让民众随时随地可查询、可监督,并确保晒出的账本数据有可查询、可核实的第一手资料。

当然,再细化、再翔实的“账本”预算,如果没有强有力问责,也难免被虚化或屏蔽。鉴于此,更有必要建立行之有效的预算公开问责机制,明确预算公开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让预算公开法律法规“长牙齿”。

“干部召回”剑指吏治顽疾

在贵州黔西南州,干部要做庸庸碌碌的“太平官”,已不太可能了。从2014年开始,黔西南州尝试推出“不胜任现职干部召回管理制度”,截至2015年2月已有1334名不胜任干部被召回,其中包括处级干部59名。

黔西南州对存在12类为官不为情形的干部进行召回,不仅要曝光,而且还要接受统一培训教育和考试,甚至要参加军训,所有花销还自费。如果跟踪考察不合格,最严重的将被辞退和解聘,丢掉饭碗。

“为官不为”是个吏治顽疾,与贪污腐败相比,犹如“软刀子割肉”——现实中,有些干部能力低下,再不胜任的,单位也不会辞退,最多是调至“二线”供养起来,既浪费了大量公共资源,也降低了政府公信力。

2015年4月10日,李克强总理在东北三省经济形势座谈会上放出这样的狠话:“对于忽视民生、为官不为的‘庸政’‘懒政’,要‘动刀子’‘出重拳’公开曝光、坚决追责!”高层治理“为官不为”的决心,可见一斑。

黔西南州推出“不胜任现职干部召回管理制度”,就是“治庸治懒”的积极尝试。目前,黔西南州这一做法,已被中组部党建研究所和贵州省委组织部组织工作干部学院列为2015年重点课题系统研究。

“召回”一词常用于汽车行业,即对已投放到市场,发现存在缺陷,有可能导致安全环保问题的汽车,实行召回,以消除事故隐患。而用于干部管理工作中,契合了民众期待干部勤政为民和“能上能下”的社会诉求。

当然,任何一项新生事物的产生,都可能存在或多或少的不足和缺点,干部召回制度也难免。对此,我们不妨多一些包容和期待,少一些求全责备。从目前来看,这项制度还宜再精细化,以免效果违背了其初衷。

首先,科学厘清边界。决定干部是否召回的主体,不应仅限于政府系统内部,应把民众话语权纳入其中。“胜任”与“不胜任”的标准,是根据一时一事还是阶段性评估,仍需要建立一套公开、透明、科学的程序与途径。只有如此,才能避免这项制度沦为个别人打击报复他人的工具。

其次,细化分类教育。对召回干部进行“回炉淬火”,宜进行详细分类,充分体现因人施教的教育原则,比如对能力匮乏者突出本领“充电”,对品德缺失者要注重加强思想教育,切忌“一方治百病”。

第三,严格惩戒环节。对于召回干部培训后,应进行严格考核和淘汰,因为缺少惩戒环节的制度,极易沦为走形式。同时,对那些多次被召回的干部,也要有强力的惩处措施,防止召回和复出任性反弹。

从某种意义上说,干部召回制度只可作为干部管理机制的一个配套措施。更为重要的是,在选拔任用干部时,“质检员”要严格把好“产品”质量关,让“不胜任”干部尽量减少,这才是治本之策。

管好“身边人”还须领导自身硬

家属聚众赌博视若无睹、下属公款旅游听之任之、班子成员“集体”贪腐……管不住亲属和下属的“老好人”领导干部要小心了。来自中央纪委网站的信息,2014年至2015年上半年,全国共有9000多名领导干部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被问责。

中央纪委通报落实“两个责任”不力被追责的典型案件,向全党全社会释放反腐问责的强烈信号,倒逼领导干部“两个责任”落实。

事实表明,“一把手”没把“两个责任”落实好,其恶劣影响是全局性的。因为“一把手”是单位的核心,下属出问题,暴露出来的是某个地区,或某个部门领导班子作风的大问题。同样,家属在其权力的庇护下搞特殊,甚至违法乱纪,领导干部疏于监管,只会让家属更有恃无恐,带坏家风。

对“身边人”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领导干部还宜及时“咬耳朵”“扯袖子”,还宜及时提醒他们守住做人、处事、用权、交友的底线。

但现实中,不少领导干部抓作风靠开会,反腐败靠表态,并没有真正担当起“两个责任”。其结果是,有的“一把手”带班子“疏于管教”,贪腐风气蔓延;有的“老好人”型领导干部,对“身边人”违纪违规视若无睹、睁只眼闭只眼;有的纪检监察缺乏“强心针”,犯了“软骨病”等。

更有甚者,有的领导干部不但平时对“身边人”疏于监管,而且一旦出了问题,还千方百计替他们藏着掖着或说情开脱。表面上是关心,实质上却是放任与纵容,更助其变本加厉,从而加速滑下犯罪的深渊。

这种现象的产生,除了文化、历史、经济条件、人性、价值观等因素,更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有的领导干部缺少“两个责任”意识,认为只要自己不犯错就万事大吉,“身边人”出问题,用不着“别人犯病,自己吃药”。此外,有的领导干部本身就有“病”在身,鼠蛇一窝,也就没了监管的底气。

比较典型的是,2015年11月24日,中国传媒大学党委书记陈文申、校长苏志武等8名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被查处。而作为“一把手”的陈文申,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就一直违规超标使用公务车辆,违规占用下属单位车辆。

古人云,“以公灭私,民其允怀”,意思就是以公心灭私情,民众才会心悦诚服。作为领导干部,除增强“两个责任”意识,还须先除心头之私,做到正人先正己,其身正,自然就能让“身边人”令行禁止。

问责与激励双向治理为官不为

“为政不廉是腐败,为官不为也是变相腐败。”2016年3月28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指出,“仕而废其事,罪也。”庸政懒政怠政必须继续坚决加以整治。国务院将继续开展大督查,该处理的处理,让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决不允许占着位子不干事。

“为官不为”即“在其位不谋其政”。探究原因,这既有干部党性修养不够的问题,有能力不足、本领不强导致“不会干”“干不了”的问题,也有“怕出事、不愿干事”“甘当太平官”心理在作怪的问题。

从近年情况来看,在一些地方,资金沉淀、土地闲置、项目拖延、棚改迟滞等庸政懒政不作为问题尤其突出。这种“为官不为”现象的存在,致使党的一些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得不到认真贯彻落实和有效执行,国家大政方针不能顺利落实到基层,已经成为延误改革、阻碍发展的“绊脚石”。

当前,中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关键时刻,时不我待。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务院2015年下半年围绕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和简政放权等重大政策举措实施落实情况,部署开展了第二次大督查。有24个省区市的249人因庸政懒政不作为典型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涉及厅局级干部41人,县处级干部139人。

与此同时,各地以各种措施加大对“为官不为”现象的整治力度。比如,2016年3月27日晚,广西南宁市《向人民承诺——电视问政》直播,通过电视媒介就公共事务与社会公众面对面沟通,力促干部积极作为。

再比如,2016年年初,江苏省泰州市效能办设立“蜗牛奖”,颁发给全市推进重点项目不得力、履行行政职能不到位、解决群众关切问题不及时的责任人,以此倒逼各项工作高质量高效率、快推进快到位。

“治国兴邦,勤勉为先。”解决干部庸政懒政、“为官不为”,重点要有刚性约束,形成开放全面的问责体系。将群众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嵌入问责过程,切实做到令出法随,狠抓落实,对庸政懒政不作为行为,严肃问责,一治到底。

法制的刚性规范约束功能,还需激励功能。除了加大问责力度,有必要完善干部考核办法,鼓励干部勇于担当、敢于作为,优先提拔重用“有作为”“有担当”的干部。同时,还应构建科学完善的容错纠错机制,对探索中的失误,只要是出于公心,应视情予以宽容,保护“有为”干部的干事热情。

“一把手”要亲力亲为抓改革

中央深改组自2014年1月召开第一次会议以来,已经开了34次会。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主持,并就全面深化改革的方方面面把脉开方、指明路向。2017年以来,中央深改组召开的3次会议都不仅对改革的某一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更对确切的改革主体“喊话”。这一主体就是“一把手”。中央深改组召开的第32、33次会议,连续两次会都专门给“一把手”抓改革“划重点”。

当前,中国发展面临的一系列矛盾和挑战,关键在于全面深化改革。抓改革,促发展,是党的历史重任。改革,不是选答题,而是必答题;没有绕道而行的余地,而是中华民族复兴必须经历的发展历程。改革,就是要改掉不合时宜的,革掉阻碍发展的弊端。改革是场革命,要改体制机制,动既得利益,且目前的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必须要真刀真枪地干。

历史经验表明,“龙头怎么甩,龙尾怎么摆”,“一把手”有没有改革动力、改革智慧、改革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改革成效。反过来讲,因为在场,改革才能更顺畅,让“众人划桨开大船”的合力用在正方向。

从改革开放30多年的历史来看,矢志改革的一大批领导干部,有过很多如蹲在市场看菜价、追着专家问方案、转到后院看生计、扎在农村做调研的经历。“天下事,在局外呐喊议论,总是无益,必须躬自入局、挺膺负责,乃有成事之可冀。”涉及十多亿中国人民美好生活的改革,从来不是轻松的,置身于其中的“一把手”们,其职责从来就是具体的、现实的。

中国各级“一把手”位高权重,掌握大量资源,他们是解决中国问题、推进改革的“关键少数”,有担当、敢担当、善担当,推进改革才能善始善终、善作善成。反之,学再多的方法论也用不上、用不好。

“一把手”亲力亲为抓改革落实,实际上就要对照已有的政策措施,一条一条、一项一项地细化至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当中,使之具体化为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重点、顺序、方向以及推进方式和时间表、路线图。

“一把手”抓改革,既统筹各项改革任务,带领大家一起定好盘子、厘清路子、开对方子,又搞清楚改革要解决什么问题,善于从基层和群众中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拿出有底气、接地气的方案;既把推进改革的道理讲清楚,凝聚改革共识,形成改革合力,又注重协调解决落实中的困难,及时了解重大改革落地情况,疏通堵点,破除阻力,推动各项改革蹄疾步稳、有序推进。

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改革考验着各级“一把手”的担当精神和实干本领。“治天下也,必先公,公则天下平矣。”各级“一把手”担当实干的前提是大道为公,不徇私利,只要有利于深化改革,有利于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就坚决地去部署实施、配套政策、督查落实。

用政策为实干家撑腰鼓劲

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4月27日印发通报,对2016年落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适度扩大总需求、促进创新驱动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26个省(区、市)、90个市(地、州、盟)、127个县(市、区)予以表扬,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激励支持。

随后,各有关部门正在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抓紧组织兑现对受表扬地方的激励措施,确保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经常需要“摸着石头过河”,自然要冒失败的风险。但是,当前有些干部抱着“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工作心态,特别是遇到难啃的“硬骨头”,更是瞻前顾后、犹豫不定,出现了不想为、不敢为、不善为的现象。其结果,固然减少了失败的风险,但也丧失了成功的机会。

天下事,兴于实,败于虚。不管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中国改革要穿过荆棘丛林,要攀山越岭,要啃掉“硬骨头”,要铲除“绊脚石”,实干是基本的前提。

要使干部队伍中出现更多实干家,不但要严管干部,更需要有配套的正向激励机制。

首先,用人导向的激励。要旗帜鲜明地选用工作面前敢为人先、雷厉风行的人,考验面前敢于亮剑、挺身而出的人,难题面前敢于负责、勇往直前的人,矛盾面前敢于担当、善于突破的人,树立担当干事的风向标。

其次,容错纠错的激励。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智者千虑,必有一失。因此,如果干部本着一颗“公心”干事,只要不是违法违纪,就应以容错纠错机制为干部“兜底”,让其放下包袱、锐意进取,激发改革活力。

第三,绩效考核的激励。要积极推动绩效管理改革,不搞“大锅饭”、走过场,对担当干事、实绩突出的干部予以“重奖”。

此外,加大关怀保障、培训提升的激励。例如,在完善干部工资待遇正常增长机制的同时,建立并完善干部身心健康关怀机制,经常性开展谈心谈话,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再例如,推行“奖学”制度,优先选派担当干事、实绩突出的干部参加各类组织调训、挂职锻炼和学习考察。

鼓励实干、褒奖先进,就不能让实干家既流汗也流泪。只有建立“为实干家撑腰鼓劲”的激励机制,干部才会消除后顾之忧,全身心投入到经济社会发展的事业中,从而形成人人争当实干家的良好氛围。

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

2017年2月13日,湖南省长沙市出台了《关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的若干意见》,从建立鼓励干部担当作为机制、落实澄清关怀机制、完善诽谤诬告行为查处机制三个层面,用机制的“防护墙”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

“敢于担当”是新时期好干部的重要标准,他们身上有着十分鲜明的特征:第一,踏实勤勉,不做站桩度日的“稻草人”;第二,坚持原则,不做明哲保身的“和事佬”;第三,敢于创新,不做墨守成规的“守摊汉”;第四,表里如一,不做推诿扯皮的“太极手”;第五,坚定信念,不做见风使舵的“墙头草”。

中国多年快速发展表明,干部敢担当、愿担当,改革的“硬骨头”才有人愿啃、敢啃。改革不是一眼见底的小池塘,需要有涉险滩的勇气来支撑。而且勇于改革创新,必然会面临挫折或失败的风险。特别是,改革创新难免会触及部分人的既得利益、得罪某些群体,这部分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或选择抱团阻挠,或找人通过信访渠道施压,还有人利用网络平台与社交媒体造谣抹黑。

现实中的确存在改革创新、实干有为的干部流汗又流泪、受伤吃亏的现象。比如,在改革进程中,有的干部探索失误后,“领头羊”变成失误“替罪羊”。鉴此,各级党组织有必要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进一步建立健全“为担当者负责”的保障机制,为干部壮胆撑腰、保驾护航,营造起“撸起袖子加油干”的浓厚氛围。

目前,各地迫切需要制定专门的容错免责规定,为干部容错免责划好边界,合理设置免责程序。当然,容错免责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标准,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要严格地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牟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以保护那些敢担当、锐意进取的干部。

同时,健全激励担当的选人用人机制,形成担当者上、不担当者下的用人导向。选什么人、用什么人,是重要的风向标。要发挥好选人用人机制对干部的引导作用,加大对能力不足、动力不足、担当不足等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调整力度,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强化楼堂馆所建设“硬约束”

机关、人民团体新建、扩建、改建、购置楼堂馆所,从2017年12月1日起将全面有了“硬约束”。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22日发布施行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所谓楼堂馆所,是指办公用房以及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新《条例》限制的是机关团体的办公面积、环境,还有各类属于机关团体的“疗养院”“培训中心”等等,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这些建筑方式都属于该条例管理范围内。

中央历来高度重视严格控制机关团体楼堂馆所建设。自《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施行以来,对控制楼堂馆所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实践中,一些楼堂馆所还时常披上“综合业务大楼”“市民服务中心”等马甲大行其道。除执行条例不严外,还与条例存在一些明显漏洞有关。

可见,十八大后全面叫停新建楼堂馆所,实属必要之举。继而通过规范办公用房面积、严厉问责有关责任人等举措,不仅改变了机关作风,也避免了奢靡浪费等问题。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推进,进一步织密制度笼子,构建严控建设楼堂馆所长效机制势在必行。

在此背景下,新《条例》顺应了形势的发展,不仅在形式上实现了从“暂行条例”到“正式条例”的提升,还从楼堂馆所项目审批、资金来源、建设标准、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等五方面,大大凸显既“密”又“铁”的特点,“密”体现在制度的周密性上,“铁”体现在制度的严厉性上。

比如,新《条例》明确规定,不得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这就从资金来源上遏制了随意建设楼堂馆所,弥补了制度漏洞。

再比如,新《条例》规定,办公用房项目审批情况、监督检查情况,应公开信息让公众知晓。特别是,“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得更全面、更严厉,为新《条例》切实落地提供了有力保障。

此外,杜绝违规建设楼堂馆所,还须及时跟进配套制度,包括制定财政给予经费补助的团体和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建设、维修楼堂馆所的管理办法,根据实际需要适时修改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完善、优化办公用房项目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审批工作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等等。

改革需要更多“狮子型”干部

武汉市委常委会2017年5月16日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开展“狮子型”干部大调研方案,到5月底前,发现和掌握100名左右“狮子型”干部,选拔使用到克难攻坚的厅局级岗位上。什么是“狮子型”干部?武汉市给出画像,是指忠诚干净、思想解放、思路开阔、敢打敢拼、敢于担当的优秀干部。

长期以来,干部队伍中默默耕耘、甘于奉献、任劳任怨的“老黄牛”备受推崇。但在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改革发展进入攻坚期的当下,特别是在一些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地方,既需要“老黄牛”式干部的“韧劲”,更需要一批“狮子型”干部带领广大干部群众凝心聚力克难攻坚。

从全国范围来看,部分地区不约而同聚焦“狮子型”干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提振干部状态的现实考量。“狮子型”干部受青睐是好事,是新形势下对干部知识化、综合化、创新化要求的集中体现,相信将来每一位干部都会逐步成为群众依赖、同事信赖、组织青睐的“狮子型”干部。

选拔任用“狮子型”干部,不能仅凭着对“狮子”勇敢无畏的感性印象,不能走入唯“能”是举的误区。“德”是干部的核心要素,选拔任用“狮子型”干部,必须坚持以德为先。不仅要看选拔对象的工作才能、工作成绩,更重要的是要看其政治信念、政治原则强不强,防止把能说会道,有“花花点子”,工作能造成声势的干部,看作是“狮子型”干部。

选拔“狮子型”干部,要为他们创造成长空间。改革创新的路上不会一帆风顺,未知的探索更不会一蹴而就。必须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中出现的失误和错误。

特别是,对干部不能只是以成败论英雄,而是要看他们成败的动机、努力的程度、推进工作的态度。只要是出于公心、出于为民,即使有失误、有失败,也要该谅解的谅解、该保护的保护。改革这条未知但充满希望的道路上,有困难需要披荆斩棘、有误解需要循循善诱,这些需要“狮子型”干部本人去正确对待,更需要组织,真正做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让“狮子型”干部在干事创业、闯关涉险时心中有底气,背后有支撑。

但也要看到,与“老黄牛”干部步伐稳稳当当相比,“狮子型”干部却容易打“擦边球”,甚至“马脱缰绳”。比如云南省委原副书记仇和就是典型例子之一。仇和是一个引起公众广泛关注又颇具争议的干部,在其从政生涯中,每任职一地,当地的作风都会为之一振,他敢于打破常规思维,推进许多敏感问题的改革,比如向干部摊派招商指标,让学校、医院私有化等等,既取得了一些成效,也产生了很多隐患,更助长了他独断专行,最终走上违纪违法道路。

因此,仅为“狮子型”干部配上一条容错免责机制“安全带”还远远不够。容错免责是事后评估,而“狮子型”干部更需要事前预防。所以,还需要为“狮子型”干部系上各种预防“安全带”,比如用法治思维增强“狮子型”干部依法办事能力,用法治牵住“狮子型”干部不偏向,前行有约束,干事创业不偏向、不脱轨;用严肃的党内政治生活预防“狮子型”领导干部的决策失误,让“狮子型”干部能够既大胆向前走,又确保每步走得稳健。

整治“红顶中介”要敢碰硬

“一定要下决心清理不规范的中介服务,特别要坚决整治‘红顶中介’!”李克强总理在2017年国务院第一次常务会议上如此强调。他还重申道,本届中央政府成立以来,已经取消了许多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但仍然存在许多不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必须进一步加大清理力度。

目前,“红顶中介”主要有三类:一是审批部门直接下属的事业单位或者主管的协会。二是原来为政府的机构,后因体制改革变成企业,但仍具有政府的属性及体制的惯性。三是完全由市场成立,却很可能由与职能部门官员相关的利益关系人成立,并由他们分食巨额利益。正如民间段子所描述——“戴市场的帽子、拿政府的鞭子、收企业的票子、供官员兼职的位子”。

近年来,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推进,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大力减少审批事项。由于权力介入和利益牵扯,一些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却被异化为尾大不掉的“二政府”和掠取暴利的工具,危害极大。

在一些领域和地区,行政审批事项转给社会组织后,主体变换,程序却没有减少,反而比过去更复杂。这是因为很多中介机构与原来的行政部门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就是独此一家,难以形成有效竞争。

更有一些“红顶中介”通过各种手段捞取好处,包括手续、关卡、资质、认证等等,一步步蚕食着行政审批改革的红利,企业负担不减反增,严重制约了市场的活力。特别是,一些政府部门,既是评估机构又是评审机构,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为寻租腐败提供了机会。

事实证明,“红顶中介”让政府简政放权为企业减负添力的改革目标受阻,整治“红顶中介”要敢碰硬,通过放权、限权、分权,斩断政府部门与中介组织之间的利益链,去其“官”印,消弭行政审批“灰色地带”。

首先,源头治腐完善机制,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在人、财、物彻底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在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党建外事等事项彻底分离脱钩。

其次,全面深入清理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对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同时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继续放开中介服务市场,建立公平竞争环境。包括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规范中介收费,以及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尤其要建立中介机构惩戒和淘汰机制。

“断崖式降级”兑现纪在法前

2016年1月29日上午,中央纪委通报,依纪依规给予10名中管干部党纪处分,并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其中,陕西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孙清云被降为正处级非领导职务,江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刘礼祖被降为科员。

这种“断崖式降级”,彰显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严肃性和震慑力,同时也充分说明,中央强调“干部能上能下”并非虚言。

领导干部出问题,都有一个从“破纪”到“破法”的演变过程。要阻断这种演变过程,就必须在“破法”之前套上缰绳,设置严密的纪律屏障,“坚决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

在现实中,有些领导干部遵循所谓“违纪不违法”的潜规则,喜欢打“擦边球”、钻“空子”。他们自认为违法从严,违纪从宽,即使出“小问题”,背个“小处分”也不会影响仕途,以致心无所畏、言无所戒、行无所止。由此,这些领导干部“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微渎职”“微腐败”“微奢靡”日积月累,破坏力和负面影响力同样惊人,其为官一任懈怠一方,对一方官风政风、社会风气的污染不容小觑。

严管领导干部,是对他们的厚爱和保护。只要有这种认识,纪检部门就应该不但要打“老虎”,更要在“老虎”养成之前,通过严格执纪和监督,给领导干部及时提醒,避免他们把小错拖成大错。

对违纪者施以“断崖式降级”,这种纪律的升级版,意味着对违纪者绝不会因恶小而轻易放过,不会因初犯而下不为例,更不会因位高而留情面。

“断崖式降级”把一些在官场打拼大半生的领导干部“打回原形”,不管从政治待遇还是生活待遇,都与之前形成了巨大的反差,个人声誉也会受损。这种“一瞬间”从山巅跌落到谷底的强烈对比,会让他们有所敬畏和戒惧,也会让其他一些处于违纪边缘的干部引以为戒。

最近以来,一些地方纪检部门也使用此方式处理违纪干部。但由于目前党纪法规中未有细化规定,在具体操作中,降级适用于何种情形、降多少级,主要取决于执纪部门。同样违纪情形,各地差别很大。

因此,有必要建设一套“可量化、可操作、可落地”的领导干部降级机制。同时,对问题干部必须严肃对待、认真清查,一旦发现犯罪线索,必须交由司法程序处理,以防范个别部门以“断崖式降级”方式取代刑事问责。

让一键通成反“四风”利器

2015年6月18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在官方网站手机客户端上开通反“四风”一键通举报窗口,主要受理违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大办婚丧喜庆等问题举报。

这是中央纪委网站继推出曝光专区之后,利用现代网络科技为公众举报提供的又一个监督平台。公众可登录该网站下载安装手机客户端,通过手机照片、视频和文字说明,把身边的“四风”问题举报至中央纪委。

目前,向中央纪委举报主要有来信、来访、网络和电话举报等四种渠道。此次一键通直达中央纪委,直接将曾经费时耗力的举报,变成了公众举手投足间的快捷和便利。

最近两年,在中央反腐的高压态势下,“四风”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由于积习甚深,且具有很强的反复性、顽固性、隐蔽性,“四风”问题树未倒,根还在,还需继续深入,力防反弹。

从近期各中央巡视组对部分央企巡视的结果的反馈信息来看,基本都有“违反八项规定现象依然存在”和“四风问题依然严重”等结论。这说明,仍需进一步畅通监督举报渠道,让监督无处不在,让人人成为反“四风”的“微纪委”,最大限度地压缩“四风”问题生存的空间。

以往反腐经验说明,中央远程“雷达”有时也会失灵——有些公众上访、举报一次次被“暗箱操作”中间阻隔。有些“群众身边的腐败”得不到及时有效清除,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公众参与反腐的信心。

在“互联网+”时代里,中央纪委的一键通这一“互联网+反腐”的创新,为反腐装上“千里眼、顺风耳”,打通了群众参与反腐的“最后一公里”,编织了更严密牢靠的反腐监督网。

一键通这个平台,对于公众而言,应意识到监督、举报不仅是每位公民的权利,也是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

而对于中央纪委来说,还宜继续加强宣传引导,让更多公众认识、了解并使用一键通。同时,更不能忽略保护公众反“四风”的热情,除了提高对信息的甄别和处理能力,提高办理效率,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外,还宜在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方面有更具可操作性的细则。

要使一键通成为反“四风”的利器,更离不开地方纪检部门对中央纪委的举措的默契呼应,以激发民间正义之声汇聚成反腐惊涛骇浪,拔除“烂树”、治疗“病树”、矫正“歪树”,防止“四风”问题反弹。

为中央纪委消除“灯下黑”叫好

中央纪委通过制度创新、强化自我监督、坚决“清理门户”,使之与党内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来回答了“谁来监督纪委”的问题。

2014年4月,中央纪委增设了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主要承担与纪检监察内部人员有关的信访举报处理、线索调查和训诫惩处。随后,多地纪检部门跟进,增设了类似内设机构。目前,省级纪委已经全部成立了干部监督室。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明确指出,各级纪委要解决好“灯下黑”问题,自觉遵守党纪国法。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上任伊始,就告诫中央纪委机关干部:“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并多次强调:“纪委也不是净土。”此后,中央纪委既“打老虎”“拍苍蝇”,也严查“自己人”的腐败问题,以实际行动“权力自洁”“正家风”。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共处分违纪干部3400多人,中央纪委机关查处14人。这显示了纪检监察系统的自我净化能力。这两年,中国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做出了有目共睹的贡献。但是,纪检监察干部并非天生就具备“免疫力”,党内的一些不正之风,也会在他们的身上有所表现。

从“打鬼者”变成“内鬼”,从执纪监督者蜕变为腐败分子,这样的案例并非少数。比如曾担任过省纪委书记的王华元、李崇禧、金道铭等“大老虎”被打,原因之一就是主观上拒绝接受监督、客观上监督乏力,最终使得权力运行“跑偏”。

这些案件再次表明,纪检监察干部时刻面对着腐蚀与反腐蚀的考验,稍有不慎,就会触“红线”、进“雷区”,导致一些“打虎棒子”“灭蝇拍子”在这场“输不起的斗争”中软弱无力,甚至沦为贪腐者的“马前卒”“保护伞”。

正人先正己。中央要求,“凡是要求别人做到的,纪检干部必须首先做到;凡是要求基层纪检机关做到的,中央纪委就要先做出个样子。”而中央纪委“清理门户”,主动作为,严防“灯下黑”,正是通过刮骨疗伤式的自净,以保证自身监督执纪问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监督权作为一种公共权力,只有消除“灯下黑”,才能打造出一支廉洁高效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也才有监督别人的底气和勇气,从而为党风廉政建设向纵深发展提供更强有力的保证。

开门立法增加公众法治获得感

深圳市2016年5月5日举行《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本次听证会采取现场听证和微信听证同步召开的方式进行。此次听证现场有近20名听证代表,包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企业代表和政府部门代表。

在新传播时代,互联网已成为民意的主要集散地。深圳把立法听证会开到微信上,让现场和微信互动起来,这是尊重民意的具体表现。

立法,尤其是地方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关乎民众的切身利益。而一切法律规范制定和实施的最终目标,都是为了保障人民的福祉。在立法过程中,对民意的考量和吸纳,正是制定法律的价值基础,更是衡量一部法律是否具有生命力的标准。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法律的专业性强,不少地方性法规往往先由相关部门拟定初稿,再经过专业论证、征求意见等程序。这种“部门立法+精英立法”的模式,虽然立法效率较高、成本较低,但是难以避免有些部门起草法规时挟带私心,过多地设置审批许可、罚款等职权,从法律层面谋求部门利益合法化。由此可见,开门立法、广纳民意是对这类立法方式的适时矫正。这种立法过程,既让各方利益在法律中得到尊重和平衡,也有利于纠正“部门利益法治化”的弊端。

在法律制定阶段,广泛征求民众意见,就是在为法律注入生命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开门立法就是广泛凝聚社会共识的过程。民众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也只有通过开门立法之类的方式,才能找到“最大公约数”。以该模式制定的法律,会有更坚实、更广泛的群众基础,从而更会获得民众的认可与良好的执行效果。

民众参与立法的过程,也是对民众最好的普法教育,更是树立民众法治信仰的过程。这个过程意义重大,不可小觑。开门立法征询民众意见,这种民意表达的广泛性和对民意吸纳的充分度,将更有助于民众树立法治信仰。

就此来看,开门立法这样的举措还应多多益善。但开门立法是一门技术活,既离不开民主又离不开科学,既要广泛“听”又要认真“取”。只有避免流于形式,真正实现两者同频共振,民众才能从中体会到更多的“法治获得感”。

“点名道姓通报”不妨制度化

点名道姓通报,第一时间公开曝光,已成为新一届中央纪委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形成有力震慑的反腐新举措。

2015年10月20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中秋国庆节点的“每周通报”结束。此次通报连续4周,共通报了49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686人。这686人中,有78人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被追责,66人受到免职或撤职处理,35人被开除党籍。

中央纪委点名道姓通报,让广大公职人员清楚这些违规违纪者到底错在何处,从而起到“通报一起,教育一片”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对于被通报的违规违纪者来说,其姓名、单位、职务职级、主要违纪事实和处理结果被公之于众,就是将他们的污点重置于公众监督的场域中,接受社会公众的审视,使他们饱受舆论压力。唯此,他们才能“醒醒脑、红红脸、出出汗”,最终达到“铭刻于心、治病救人”的效果。

中央纪委通报直接点名道姓,着实打中了违规违纪者的“七寸”。曾有媒体报道,有官员表示:“纪委怎么处理都行,就是别给曝光。”

为什么违规违纪者最怕被点名曝光?有人说,“人要脸、树要皮”,违规违纪者怕丢人。其实,不少违规违纪者表面是怕丢人,其实是怕被监督。因为他们只要不被点名道姓通报,就有了“内部消化”的可能,尽管当时名义上受到严肃查处,但风头一过就能很快悄然复出。有些甚至只印出一份处理结果,既不存档也不通报,对违规违纪者毫无影响。

2014年2月28日,中央纪委常委会召开会议,明确指出:“公开曝光是坚持、巩固和深化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强化监督的制度创新,是党务公开的实践探索。要建立公开曝光常态化制度,发挥党内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形成有力震慑、使之‘不敢’的氛围。”

在这方面,中央纪委已做出了示范。但在现实中,有些地方在批评和曝光违纪违法行为方面,还在遮遮掩掩。即使被迫通报,也往往能简则简,避重就轻,对违纪事由一笔带过,对违规违纪者尽量避免点名道姓,甚至把大量案件“打包通报”,只算总体数字,不提典型案例。如此做法,并不利于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实现。

鉴于此,我们点赞中央纪委“点名道姓通报”,同时更有理由期待此种方式能够全面制度化,让地方点名道姓通报成为常态,并最终在全国范围内成为一种通报违纪的铁律。

为“最多跑一次”点赞

浙江2017年2月28日晒出首批40961项“最多跑一次”项目清单。今后,清单内的事项,只要材料齐全,群众和企业到政府部门办事“最多跑一次”。这份“最多跑一次”项目清单,包括省直单位516项,中央直属部门在浙单位234项,设区市本级平均674项,县(市、区)平均364项。

“最多跑一次”是浙江省2017年的重点工作之一,这个理念和目标最早在2016年年底浙江省委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即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跑一次就可以解决问题了。这是对简政放权的积极回应。

让办事者“最多跑一次”,这样的举措顺应民意,值得点赞。我们期待更多的地方和部门,按照这一目标,实现简政放权的措施升级。

据报道,几年前,某地一位企业家为一个投资项目从立项到验收要经100个审批环节,盖108个章,全程需要799天。而各种奇葩证明,也让民众付出辛苦。

浙江的“最多跑一次”旨在从服务、政策、制度、环境等方面优化政府供给,让办事者能够切实感受到公共服务的人性化与便利。

另一方面,对于办事民众和企业同样有要求,最起码是要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如果缺乏有效、明确的告知,甚至不同的地方要求各异,“跑一次”恐怕还办不成事。从这个角度讲,做到“最多跑一次”,还要在执行上做好足够的应对准备,并对不足之处及时修正。

下一步,宜在技术层面上尽快打破部门之间的“信息孤岛”,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身份认证、电子签章、归档等全程电子服务,并通过开发数据共享平台与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实现移动缴费等。

同时,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复杂事项,有必要建立部门联办、推行全程代办;着重建设乡镇(街道)、功能区便民服务网点,通过完善服务体系,以实现行政服务事项就近能办、同城通办、异地可办,使“放”“管”“服”进一步到位,提升民众的获得感。

提升财政透明度需问责倒逼

2016年11月26日,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发布《中国财政透明度报告》,对全国31个省级政府的财政透明度进行了评估。数据显示,2016年省级财政透明评估的平均得分仅为42.25分,只有宁夏、湖南两个省级政府超过60分。

财政透明是保障群众知情权、监督权的基本路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预算制度提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总体要求,政府财政信息公开成为硬性要求。

这两年,中央各部委每年公布财政预算,亮点频现。然而,省一级地方政府的财政透明度,虽比往年有所提高,但总体上并不容乐观。其中,个别经济发达省份的排名,反而落后于欠发达省份。

从另一个角度看,相较于地市级政府财政透明状况尚有部分城市可圈可点,省级财政整体性出现如此低得分、低评价已不是第一次。连续八年的报告,至今才有两个省级政府及格,令人深思。

总体来看,政府财政透明度主要来自上级政府的要求、制度的约束以及法律的规范。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预算透明度为例,省级政府的平均得分不升反降,2015年为20.49,2016年降到了12.54,有13个省份甚至未公布任何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信息,究其原因则在于财政部对相关数据的要求发生变化。

可见,政府财政透明度,主导权还是掌握在政府手中,更多是以不同层级政府主动、自主意愿为决定因素。因此,详尽、可操作性强、有明确罚则的法律制度,以及法律的有效实施,才是破解当下财政透明困局的关键。

公共财政公开透明要想取得实质性进展,既要中央部委做出积极表率,更有必要循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预算法实施条例》这条线,主要由财政部不时往下加码,进而实现各级政府财政公开。

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11月21日,财政部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对地方预算公开做出规范。而以往,操作规范乃至表样体例、详略程度、公开方式的混乱,在不同程度上已成为规避信息公开的挡箭牌。

今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仅要依法公开财政账本,而且要使政府预决算朝着科学化、精细化方向发展,并主动接受人大审批、人民监督。

鉴于当前财政不够透明的窘境,顶层制度设计更有必要强化责任追究,对违反财经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的行为,要用党纪国法严厉问责,以问责倒逼各级政府提升财政透明度。

地方债务监管释放从严信号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2017年12月20日闭幕后第三天,财政部对外通报,江苏、贵州两省近期查实多起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除责令限期整改,还对70多名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不同程度处分。

与此同时,财政部日前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 遏制隐性债务增量情况的报告》中透露,将研究出台地方债终身问责、倒查责任制度,坚决查处问责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在报告中表示,要坚决打消地方政府认为中央政府会“买单”的幻觉,坚决打消金融机构认为政府会兜底的幻觉。

财政部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末,全国法定限额内政府债务余额27.33万亿元,负债率为36.7%,低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和新兴经济体水平;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5.32万亿元,债务率为80.5%,低于国际通行的100%~120%的警戒线。这表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可控。然而,个别地方政府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PPP、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风险不容忽视。

地方债违规问题由来已久、屡禁不止,甚至成为我国财政金融安全的重大风险。从现实情况看,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的主要原因很复杂,比如一些地方不当的政绩观、金融机构存在“财政兜底幻觉”、央企输血地方项目问责不到位等,都助推了地方政府变相举债。

从此次财政部对地方债务监管释放的从严信号,可大致窥探到未来在地方债务管理方面的思路。除了促进地方转换增长模式,从注重速度转换为注重质量以外,还将建立完善的终身问责、倒查责任制度,责任到人,谁举债、谁负责,且惩罚的刀刃要磨得更快,并敢于砍下去,以此起到警示的作用,彻底打消地方政府认为中央政府会“买单”的幻觉。

除控制宏观杠杆率外,还要严格执行预算法和担保法,管控好新增项目融资的金融“闸门”,坚决刹住无序举债之风,进一步遏制隐性债务增量。此外,还要进一步从严审核把关,严禁建设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脱离当地财力可能的项目。

化解存量隐性债务还应继续发力。遵循从实际出发、分类审慎处置的原则,继续整改违法担保,纠正政府投资基金、PPP、政府购买服务中的不规范行为,鼓励地方政府合法合规增信,防范存量债务资金链断裂风险。

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

据媒体报道,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有些地方政府把分内工作借购买公共服务之便“外包”出去;有些地方政府购买服务后,却对所委托单位疏于监管,致使购买的一些公共服务质量不佳。

2013年9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将部分原来由政府直接提供的社会公共服务事项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或市场机构来完成,转变政府对公共服务大包大揽的模式。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最根本目的,是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满足公众的多元化、个性化需求。尤其是现阶段,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转变政府职能和创新政府治理方式的重要举措之一。

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相关配套政策还不完善,出现了有些地方政府将分内职责借购买服务之便“外包”出去后,却疏于监管的现象。如此购买公共服务,可能会埋下公共安全隐患。比如,2016年7月上海近万吨垃圾偷运倾倒太湖事件,引发社会讨论和质疑,问题的出现与政府供给公共服务或外包公共服务运作不规范存在一定关联。

须尽快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解决好“买什么”“怎么买”“买后怎么办”这三个核心问题。

首先,解决好“买什么”的问题。当前,养老助残、社会救助、社会矫正、就业服务、矛盾调解、文体设施和场所养护与管理等社会公益服务,应是政府购买的重点。

购买服务宜引入第三方评估,针对服务项目,紧密结合政府部门自身职责,展开公正性、有效性、可行性等多方面检测评估;对涉及公众利益的,更要及时听取公众的意见。

其次,解决好“怎么买”的问题。在购买服务过程中,政府要实行依法规范的竞争机制,选择能够承担某些公共服务项目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前提是要公开透明,避免暗箱操作与权力寻租。

最后,解决好“买后怎么办”的问题。购买公共服务,只是实现公共服务更优化配置的第一步。购买服务后,政府还须对服务进行跟踪、考核,或对群众反映的公共服务问题积极回应,让公共服务达到应有的效果。

在实践中,政府既要明确部门监管责任,安排专人与所委托单位联系和协调,实现依约监管、各负其责,也要具体服务具体对待,最大限度地防止和避免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简单化、短期化和形式化。

对“下”来的干部要人尽其用

中共中央办公厅2015年7月28日发布《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明确规定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10种情形以及调整的程序和方式。湖北省委随后出台《实施意见》,又作了进一步细化,提出了20种应当调整的情形,特别是强调对“下”来的干部加强管理。

湖北强调对“下”来的干部加强管理,即不但要管好,而且要用好。按湖北省委《实施意见》,这种管理包括“四定”:定岗位、定职级、定责任、定帮带人。干部能“下”,并非一下了之,此举值得各地借鉴。

最近两年,有些干部因失职渎职、违纪违法行为被撤职降职等处理后,原先工作岗位没了,或新岗位没有明确,或对新岗位不满意而闹情绪,消极怠工,工作不干,工资照领,被处分成了变相的“带薪休假”。针对这种现象,有些单位相关负责人却不愿意“得罪人”,并睁只眼闭只眼做“老好人”,这不但使受处理干部的处罚惩戒、批评教育达不到应有的效果,更不能够让受处理干部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据报道,山东省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颜世元被降职处理后,改任山东省政协办公厅副巡视员。然而被降职处理后近一个月来,颜世元几乎未在山东省政协机关办公大楼出现过。

按理说,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职,才能俸其禄,而干部因失职渎职被撤职降职,就只能按职按责取酬。如果闹情绪不上班,不但不应该发放工资,甚至还须给予严厉的处理。唯此,才能使受处理的干部进行认真反思,从而加强对干部违法违规的震慑效力,倒逼干部认真履职。

要做到真正的“能上能下”,须对“下”以后的事项进行规范,让干部“下”到实处。如果不解决好“下”来的干部何去何从的问题,“能下”就有可能难以顺利推进。因此,管好用好“下”来的干部,既是“破冰”更是“融冰”。

古人言,“为政之要,莫先于用人”。全面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管好用好领导干部。对于“下”来的干部,在严加管束的同时,更是需要给他们一个明确去处。只要不是开除公职,就要人尽其用。

对“下”来的干部的关心爱护,体现了人性关怀,其目的是达到“治病救人”。而作为“下”来的干部,更有必要奋发图强,经验可积累,能力可提高,只要为人民服务到位,依然还能够重新获得人民群众和组织的认可。

为离退休干部划定“禁行线”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2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引导离退休干部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始终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用党章党规党纪规范自己的言行。

“不在其位,不谋其政”,这是领导干部应该坚守和遵循的规矩。但现实中,少数领导干部在位时安插“亲信”,在退下多年后,以发挥“余热”之名,行“余权”之事,插手政治和经济,让权力“变现”牟取私利。

党的十八大以来被查处的斯鑫良、赵少麟、陈柏槐、阳宝华、郭永祥等领导干部,都是“退而不休”的典型代表。其中,浙江省政协原副主席斯鑫良退休后仍然通过在任时建立的“权力磁场”安排提拔其子;江苏省委原秘书长赵少麟退休后在其子公司担任顾问,助力其子的“商业帝国”。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陈苏厚退休后,“来自农村,回归农村”,利用自己的经验和技术为家乡发展生态农业,深受拥戴;曾任云南保山地委书记的杨善洲,退休后一去大山22年,建成面积5.6万亩、价值3亿元的林场,并且将林场无偿献给国家,令人景仰。

事实证明,如果离退休领导干部利用“余权”胡作非为,则会晚节不保。如果发挥“余热”奉献社会,则会受到人民群众的爱戴。

针对离退休领导干部企业任职、兼职现象,2013年10月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对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去各类企业兼任或担任各种职务的行为,进行了统一规范。此后,中央多次发文对领导干部退休后的行为进行规范。但遗憾的是,以往一些规定在执行层面流于形式。即使有些领导干部被查处也是轻描淡写,缺乏威慑力。

中央此番发文,再次为离退休领导干部划定“禁行线”。而近两年有的离退休领导干部落马表明,无论领导干部是在职还是退休,只要胆敢触犯党纪国法,“板子”就会落在头上。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有关部门有必要做好离退休领导干部的权力监管和思想教育工作,更要完善干部选拔透明机制,破除个别领导干部临退休进行“余权”布局。

此外,要加强离退休干部的财务审计与个人事项报告、财产报告审核工作,并有效激活社会、舆论及内部监督力量,打消少数领导干部退而不休的侥幸心理,让权力之手不敢乱伸。

公务接待全面禁酒“可以有”

记者2016年6月20日从安徽省纪委获悉,该省各市、县已陆续开展“酒桌办公”专项整治工作,规定省内公务接待除外事、招商活动外,一律不准饮酒,酒桌禁令成了安徽官场上的一条高压红线。

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来,各地公款吃喝现象得到很大程度遏制。但仍有一些人借着公务接待的便利大吃大喝,甚至不请吃、不请喝就“不办事”。

近年来,各地也曾发生多起陪喝酒致死悲剧,比如安徽祁门民警酒后摔倒致死、广西来宾副镇长醉死食堂、湖北恩施地税干部陪领导喝酒猝死……一起又一起由“酒”酿成的悲剧,引发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6年6月初,中央巡视组向安徽反馈“回头看”情况,就专门提到“酒桌文化尚未得到有效治理”,“酒桌办公”成为社会关注热点。至此,“酒桌文化”成为巡视以来的又一巡视新词。

“酒桌办公”的风气由来已久。国人热衷酒文化,推杯换盏之间关系就拉近了很多。但官场上的“酒桌文化”,却是变味的“权力文化”,当权力从办公桌转战酒桌,当公务办理变成“吃喝办事”,规矩和底线往往在推杯换盏中被扔在一边,酒桌也就成了交易的舞台。

由于公款姓“公”,并非自掏腰包,花起来不心疼,于是有些人“不吃白不吃、不喝白不喝”。一些群众痛心地说“一瓶酒喝掉了老百姓的一头牛,一顿饭吃掉了老百姓的一幢楼”。由此,也造成单位的“三公”经费居高不下,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对立了干群关系。

安徽公务接待全面禁酒,是从刚性约束倒逼公务接待回归正常状态,有利于引领社会消费文明,值得点赞和推广。但也应看到,规定虽好,关键还是要落实。须制定更为完善且可操作性强的具体细则和有效的监管机制,让“禁酒令”掷地有声,而不至于沦为“纸上谈兵”。

一方面,要抓源头,落实财务检查,依法审计、依程序审批,把公家的“钱袋子”盯紧看牢,让在“酒风”中迷失的权力保持清醒。

另一方面,还须严堵“制度口子”,以免有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地钻空子,比如把普通的公务接待说成是外事、招商活动等。因此,除了明确各单位“一把手”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外,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应鼓励群众积极举报,并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对公务接待进行常态化督查,切实做到发现一起严查一起,使“禁酒令”长出“牙齿”。

以严厉问责助力“审计风暴”

2015年6月28日,审计署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201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其中,津补贴方面的违规问题较为突出。住建部、外交学院等40个部门和单位被发现转移、挪用或套取财政资金等2.54亿元,用于发放劳务费、职工福利等;国土资源部、中国海事服务中心等36个部门和单位违规发放津补贴或奖金、实物等共计6466.41万元。

近年来,“审计风暴”越刮越猛,审计成果和社会影响力越来越大,但同时也有许多审计出来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和程度上反复出现,犹如刮不掉的牛皮癣,违规发放福利津贴补贴或奖金就属此列。

比如,审计署2014年6月20日发布的11家国企2012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显示,大唐集团、中海集团、华润集团、中国冶金科工集团等6国企及其所属企业,违规发出职工福利17147.87万元。

无论是部委机关及下属机构,还是国企,其用于违规发放的福利津贴补贴或奖金,都属于公共资产,为全民所有。

违规发放福利津贴补贴或奖金之所以屡审屡犯,其根源在于发放缺乏公开透明。不少部委机关及下属机构、国企掌管着国家资金分配的大权,其内部分配处于监管盲区,这为滥用权力谋私提供了便利。同时,内部监督基本失灵。尽管这些部委机关及下属机构、国企貌似都有十分健全的内部监督机构,然而,在自肥自利面前,这些监督者也成了事实上的利益共享者,监督自然就形同虚设。

更主要的是问责乏力。根据2013年8月1日起施行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除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外,对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而事实上,以往对违规发放的福利津贴补贴或奖金,不仅如数清退十分繁难,且很少有相关责任人受到撤职或开除公职的处罚,多数不了了之。如此一来,违规者更是无所畏惧。

习近平总书记说过,“不以权势大而破规,不以违者众而放任”。在八项规定及中央高压反腐的背景下,约束一些“位高权重”的部委机关及下属机构权力自肥是一个紧迫课题。

只有形成审计监督与其他执纪执法机关紧密配合、相互补充的机制,才是根治屡审屡犯顽疾的关键。在“审计风暴”过后,“问责之剑”能否挥向这些违规部门或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公众拭目以待。

问责让“新闻发布”更给力

贵州省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办法》,对省内各行政机关的新闻发布工作做了详尽规范。其中规定,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政策、重要工作,无故拒绝、阻挠记者合法采访,引起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应依法追究单位或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对新闻发布进行规范,贵州并非第一个“吃螃蟹”者。此前,2009年9月发布的《深圳市人民政府新闻工作发布办法》首次将行政问责机制引入新闻发布工作。贵州的最大亮点,在于将问责上升到追究刑责的高度。

公开透明是现代法治政府的一个基本特征。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2016年2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规定对不履行公开义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严加追究。

尽管政府信息公开在中国早已是社会共识,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进展也有目共睹,但少数地方政府部门还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消极应对,一些本来应主动发布的内容,却要靠公民申请才得以被动公开。

记者进行合法采访,代表的是公众,维护的是公共利益。保障媒体的采访权,就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一个突出的现象是,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和热点事件,公众都希望有关部门能及时对核心问题进行回应。可少数地方政府部门受困于长期形成的“防火防盗防记者”的思维惯性,将记者视为不稳定因素,往往对记者的正常采访或拒绝或阻挠或“踢皮球”,甚至有时还发生殴打围攻记者的事件。

重点、难点、痛点往往是社会绷得最紧的弦。含糊其词、敷衍了事还是坦诚面对、真诚回应,既体现政府的社会治理水平,也是检验执政为民的标尺。

事实证明,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的深入推进,不但需要先进技术条件,需要追求政治清明的思想观念,更需要强而有力的制度保障。

当前,对媒体和监督的态度和应对能力,有必要成为各级领导干部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习、考核、任免等机制上予以倒逼。

新闻发布“打开门”考核值得点赞

2017年5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对77个中央部门和单位、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6年度的新闻发布工作进行了评估考核。考核结果显示,外交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工信部、人社部、交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统计局、中国银监会等10个部门为优秀。评估考核为优秀的地区是上海、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南、贵州、陕西等8个省(市)。

这是首次公开通报各部门各单位新闻发布工作情况,但开展全国性的评估考核已是第二年,第一年是以内部通报的形式进行的。公开通报为的是让社会各界知晓,增大“以评促建”的力度。

政府的新闻发布是一项制度安排,是针对重大事项、重要活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发声,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公共政策、公共服务、政府决策等与公众利益直接相关的问题发言。成熟完善的新闻发布,有利于政府以公开透明化解疑虑,以闻过则喜树立公信,以维护公众利益赢得民心。

自2003年以来,中国开始全面推行新闻发布制度建设。包括修改保密法、制定信息公开条例、开展新闻发言人培训班、健全新闻发布制度等举措,在政府政务公开、突发事件应急等方面起到了重大作用。

例行新闻发布已逐渐成为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不断走向现代化的一个标志。但目前仍存在一些不足。比如,有的部门和地区新闻发布议题设置能力及发布效果亟待提高,在新闻发布会上回应社会关切不够;有的部门和地区新闻发布活动数量过少,有的仍未建立定时定点的例行新闻发布制度,回应公众信息需求不及时;有的部门和地区在应对突发事件方面的新闻发布还不及时、还不到位等。

新闻发布是政府的一项刚性责任。因此,对政府的新闻发布进行“大考评”是及时的、必要的。既可让相关部门的新闻发布生态“露底”,又可衡量比较出各自的长短,从而进一步推动新闻发布制度建设,让这项工作做得更好。

此次政府部门的新闻发布评估考核经历两个阶段,不仅“关起门”考核,而且还“打开门”考核。首先部门和地区自评,接下来邀请业内专家初评,随后由专家组会评,最后由中央有关部门审定。前者的考评有很强的工作性、专业性。后者则把范围扩大,在未来还宜适时引入媒体和公众的意见。这样就更有利于把政府部门、专家学者与公众的评估评价结合起来,让考核结果更加全面和客观。

为实现“以评促建”,还宜把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考好了固然要激励,考砸了则也要问责和补课。

为“福利”与“腐利”划清界线

挪专款奖金“任性”发、小圈子里“送温暖”、从“国字头”单位到基层乡镇……2016年1月21日,中央纪委通报了最近一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88起案例,其中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的占比达20%,位列所有违纪行为第二。

正常福利不仅能让职工感受到单位集体的温暖,获得归属感,也能起到调动工作积极性的作用。可有些地方和单位却以此为幌子,用公款滥发福利和补贴,看似职工受益,实际已踩到纪律红线。

2014年7月3日,全国总工会下发《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对各级工会组织使用工会经费为职工发放福利的具体操作进行了明确,各地随后也出台了地方标准。也就是说,发放福利的主体是工会组织,资金来源是工会经费,发放标准也有相应规定。如果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发放,即为合法福利;如果不按规定标准发放,即为“腐利”。

可是,有些地方和单位有意或无意地混淆了“福利”与“腐利”的明确界线。

党的十八以来,随着反腐斗争向纵深推进,过去一些不正之风有所收敛,但仍有少数单位、少数人心存侥幸。为了小集体利益,不惜挪用专款,虚列开支,巧立名目,违规报销,甚至是“圈子”共享,利益输送,各种穿着“隐身衣”的“变种”福利、异化的“送温暖”仍趋于多发。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有些地方和单位却将中央反“腐败福利”曲解为反“各种福利”,将职工正常福利“一刀切”地拿掉。

不论是违规发放福利、越界发放“腐利”等行为,还是“一刀切”地拿掉职工正常福利,都是权力的任性和领导意志的“跑偏”,折射出当前职工福利发放的“个人色彩”太重,缺乏制度化、标准化。

保障正常福利,杜绝违规“腐利”,宜从立法层面进一步将职工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合法化”,明确正常福利的界限和范畴,理出清单,统一标准,增强政策落实和执行监督力度,确保职工正常福利发放到位。

同时,要探索建立稳定化、透明化的福利发放制度,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向社会公开正常福利清单,主动接受群众监督,避免有人打着“正常福利”的幌子乱发钱物、中饱私囊。

除此之外,还要建立完备的问责制度,对滥发“腐利”的违规行为依法追责,对不发或少发职工正常福利的地方和单位,同样要依法问责。而且,不但要追究当事人责任,还要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三严三实”力促从严治吏

中共中央办公厅2015年4月印发《关于在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方案》,提出要着力解决“不直面问题、不负责任、不敢担当,顶风违纪还在搞‘四风’、不收敛不收手等问题”。

2014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安徽团审议时,专门就推进作风建设提出“三严三实”重要论述,强调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既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又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

“严”就是“廉政”,清白做人,干净为官;“实”就是“勤政”,勤勉做事,真抓实干。“三严三实”是党员干部为官履职必不可少的“内功”,是检验其事业心、责任心以及工作能力的“标准”。

值得警惕的是,2015年4月19日,中央纪委通报了2017年3月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情况,共查处1931起,2673人受到处理,1486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三项数据均高于2017年1、2月份。

党的十八大以来,“四风”得到有力整治,党风政风有所改观,领导干部“不敢腐”的局面已初步形成,但“不想”“不能”的问题还没完全解决。

从这次中央纪委通报的情况来看,不正之风尤其“四风”病根未除,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现象仍时有发生,反弹回潮危险依然存在。

一些工作作风问题,也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过后浮出水面。比如有些地方门好进,脸好看,话好说,但事依然难办,百姓屡碰“软钉子”;有些地方“为官不为”现象很突出。

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三严三实”教育就是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已取得成效的基础上顺势而为,让反腐处于高压态势。就是要继续牢固树立各级领导干部的宗旨意识、服务意识、廉政意识,把作风建设良好态势保持和发展下去,把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转化为制度,实现领导干部从“不敢”到“不能”“不想”的转变,正其身而正天下。

开展“三严三实”教育,就是要引导领导干部拿出功崇惟志、业广惟勤的勇毅笃行,拿出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拼搏干劲,“实”字当头,“干”字为先,以善谋善干书写中国改革发展,以善作善成为人民造福谋利。

开展“三严三实”教育,最终要解决的是领导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问题。只有领导干部为人民执好政、用好权,才能在带领人民实现“中国梦”的伟大进程中,不负重托,不辱使命。

政企分开是“控烟”突破口

时隔6年,中国再度上调烟草税。自2015年5月10日起,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这是继2009年5月之后,中国再度调整烟草消费税,批发价格、零售价同步上调。

中国再次上调烟草税,与当前国内控烟形势严峻有关。但作为控烟手段,至于成效如何,恐得打个问号。从以往经验来看,调整税价只限制住极小一部分低收入群体的烟民,而对于中高收入群体的烟民,几乎没什么影响。

据统计,自2005年中国加入《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后,尽管在控烟方面做了不少努力,但目前仍有吸烟者超过3亿,其中13岁至18岁青少年吸烟率为11.5%,每年死于吸烟相关疾病的人数达136.6万人。

中国控烟效果不理想,与民众对吸烟危害性认识不足有关,但烟草业政企合一的体制更是中国控烟的最大障碍。

中国现行烟草专卖体制是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政企合一的垄断体制。而国家烟草专卖局又是国家控烟履约小组八部委之一,因此各级政府的烟草专卖局具有双重身份——既是政府行政机关执法者,又是烟草生产企业、销售等一系列经营活动的执行者。

由于存在利益冲突,烟草专卖局不可能真正实施控烟措施,相反还会在各种场合千方百计阻碍控烟进程。因此,政企分开是控烟突破口,只有切断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利益链条,政府才能科学立法与严格执法。

因此,应尽快让国家烟草专卖局与中国烟草总公司政企分开,彻底改变“控烟”和“卖烟”合二为一的机制矛盾。由卫生主管部门牵头,联合相关部委,邀请社会有关各方参与,制定国家烟草控制中长期行动计划,明确各阶段烟草控制目标、措施,开展烟草控制的项目,减少烟草使用和被动吸烟。

从目前来看,除加大禁烟宣传力度、加大公共场所吸烟处罚力度外,其他配套措施更要及时跟进。首先,建立国家统一的烟草控制筹资机制,整合各相关方资源,为国家层面的跨部门跨行业的烟草控制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其次,应在立法上“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或“禁止所有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同时,禁止烟草企业打着公益之名,冠名赞助一切活动,更要撤销各地用烟草品牌冠名希望小学的变相广告。

第三,鉴于国内香烟包装上基本采取“不醒目”“能藏就藏”等多种方式弱化警示作用,甚至模糊本应明示的危害信息,宜尽快修改相关规定,强制烟草企业印上符合《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及其实施准则要求的图形警示。

由此可见,无论是控烟立法或执法,最关键是要看政府的意识和意志。中国控烟虽在短期内会对经济产生一定影响,但只要在各方面把大账算清楚,相信政企分开、立法控烟必然是最终的选择。

为“八小时外”监督干部点赞

2015年8月初,广东省下发《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强监管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的社交圈、生活圈及休闲圈,从个人到其配偶和身边的工作人员,全方位覆盖。

但此规定实施至今,广东省仍有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对此有议论,甚至心有抵触。其中有的认为此举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有过度干涉私生活之嫌。有的干部称“没有安全感”“整天生活在被监视之下,受不了”。

广东省提出对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外”监督的意见,有其自身的考量。因为党员领导干部是公众人物,尽管“八小时外”属于自己的空间,但其“业余形象”则常常被社会认为是职务和权力的延伸,出于公共利益、舆论监督、政治伦理等原因,理应受到比普通人严格的监督。而对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外”的监督,强调的是在党纪和法律框架内的监督,要约束的是党员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而非他们的私人空间。

在现实中,因为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时间”内有着时间、环境等客观条件的限制,且还有多方面监督,而在“八小时外”,领导干部则仍有不少监管“盲区”,以致此时段腐败案多发、高发。细观十八大以来落马的“苍蝇”“老虎”,不难发现,相当部分是发生于“八小时外”的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

事实表明,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外”的腐败,具有隐蔽性、互惠性、流动性等特点,危害更甚,须严防死守,防“腐”于未然。对“八小时外”监督,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需要,更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保护。

在当今正风肃纪大背景下,广东省将监督触角伸向“八小时外”,这是对党员领导干部权力的全方位监管与无缝监督,此做法值得点赞。当然,要真正使这项措施落到实处,还需要将道理给党员领导干部讲深、讲透,让他们在思想上转过弯来,能够更加自觉、主动地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

同时,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落实法律赋予公众及媒体的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公众及媒体对党员领导干部在“八小时外”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使体制内监督与体制外监督有机结合。

而在责任追究上,要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依法依规查处相关违纪违法问题毫不手软。以此警醒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自觉绷紧“八小时外”廉洁自律这根弦,以免生活小节不检点,从量变到质变,最终滑入犯罪的深渊。

在公布领导干部手机号之外下功夫

2016年11月18日,四川眉山市《眉山日报》用大篇幅公布了该市两区四县的四套领导班子共152名官员的姓名、职务和手机号码。据资料显示,利用媒体平台公布官员手机号码的不只四川眉山,在此前一段时间,长沙、承德、南京、昆明、西安等地都公布过。

各地公开领导干部手机号的初衷是好的,旨在把领导干部手机号变成便民服务“热线”,为的是让群众感受到领导干部愿意直接交流、谈心、拉常家、解答疑问的诚意,推动政务服务上一个新台阶。虽有作秀之嫌,但如果把这件事做好做实了,也势必能触动到群众内心,获得真诚的点赞。

眉山市的做法,其初衷值得肯定。从短期来看,会有一定作用。但从长期来看,如果领导干部大事小事都管,本来该为群众办事的部门就清闲了,成为人治化管理。而以往,一些地方公布的领导干部手机号的动作做得很认真,但是其中很多手机号无人接听,有的打通后直接挂断电话,有的是“已暂停服务”和“不在服务区”。如此反而引来群众更大的质疑,让“初衷”适得其反。

更何况,当前群众反映诉求的渠道很多,且越来越规范和健全,领导干部手机号码只是对正常渠道的一种补充。既然公布了手机号,就当持续完善配套机制,让其真正产生加强领导干部与群众之间直接沟通的作用,保持畅通,保持“热度”,让群众感受到领导干部亲民爱民为民的“温度”。

不过,从现代政府的运行规则和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来说,有关各方各司其职、依法运行,而不是将问题交到领导干部的电话里,恐怕才是应有之义。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布领导干部的手机号码,不应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标配,而只应当是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的一个过渡补充。

在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群众的工作、生活有任何需要公共行政部门解决的时候,都可以得到规范化、程式化处理,按照相关“程序设定”走下去即可。“找领导干部”基本没有必要,因为领导干部即便有指示,但在办理过程中,也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

说得再明白一些,就是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甚至态度在法治轨道中运行而不失范,而健全的机制,可以及时对政府工作人员的失当行为进行纠正。而群众在办理各种事务时,按照公开的规则进行,如果真遇到现有规则解决不了的问题,也可以通过制度程序进一步求解,不需要找领导干部“特事特办”。

从本质上讲,公布领导干部手机号,体现的是对简洁高效的行政体制,以及贴近群众的干部作风的根本要求。所以,在稳妥推进领导干部手机号公开的同时,在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方面,需要下更大功夫。特别是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专线转发”机制,即根据具体问题,进行流水线式分流——应急的、需要领导拍板的,交由领导处理;需要一般科室处理的,就交给一般科室处理。专线接听时间由“8小时工作时间”延长为24小时,安排专人负责,且对效果进行考核。这种做法,也许更为靠谱。

织密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网

上海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徐泽洲2016年6月6日在《学习时报》发表题为《努力在从严管干部上走在前列》的文章,其中透露,上海市委从严管理干部还有大举措,这就是“打通八小时内外界限,推广干部到社区报到、公示进社区、考察进家庭等做法,深入了解干部工作以外的生活圈、亲属圈、社交圈,切实把从严要求延伸到干部工作生活全过程”。

“打通八小时内外界限”,这是上海在第一个进一步对规范党员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进行试点、开先例出台《中共上海市委工作规则》等措施之后,又一个从严管党治党的新举措,其效果值得期待。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雷霆反腐传递出对腐败“零容忍”的坚定信号,随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深入开展,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内”得到了很好的管理和监督。

但是,在“八小时以外”,亦是腐败行为多发、高发的“高位时段”。据媒体披露,落马官员收受贿赂,六成以上是发生在“八小时以外”。

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该不该接受监督?答案是肯定的。尽管“八小时以外”不属于工作时间,但并不意味着权力及其影响自动休眠。

上海打通八小时内外界限,不但“推广干部到社区报到”,而且还“公示进社区”,这是把党员干部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此外,对党员干部的监管还“考察进家庭”,这意味着不仅是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管,包括对其家庭也有特殊的约束和监督。

对那些手脚干净、心中无“鬼”的党员干部来说,“八小时以外”监管并非牢笼,而是对党员干部的警醒和保护。只有打通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内”与“八小时以外”的界限,才能形成前后衔接、左右印证、经纬交织的严密监管体系,确保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严丝合缝、滴水不漏。

实践证明,监管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方向应该坚持。对此,既要在创新监管方式上想办法,也要在执行力上求实效。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发生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提醒、批评、诫勉,限期改正,对违反党纪国法的党员干部,要及时移送有关方面查处。

同时,健全党员干部的社区表现档案,把“八小时以外”监督情况作为党员干部评先评优、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以此倒逼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能够自警、自省、慎独、慎欲、慎权,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整治有偿删帖要“掐头去尾”

删一条帖子能挣上千元,一天可获利数万元,月收入轻松过十万元……2015年5,湖北省蕲春县公安局破获一起特大有偿删帖案,全国22个省市近2000人涉案,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这是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2015年1月下旬启动“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专项整治以来破获的第一大案。

在网络上发言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的重要形式。即使帖子存在不当、违法内容,也须通过法定程序删除,甚至可追究发帖人相应责任。但有偿删帖,实质却是封锁消息、压制言论空间,此做法见不得“阳光”。

中国法律早就对有偿删帖说“不”。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出台司法解释,规定有偿删帖为非法经营罪;2014年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应承担侵权责任。健全互联网监管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营造健康的网络生态,已成为一种社会共识。

法律已明确,为何还有人以身试法?除网络监管不到位外,更是一些政治生态陋习和市场环境的疑症残留。

“有偿删帖”最顶端的客户,主要有两类:一是在网上被举报的官员。一些贪腐官员做贼心虚,一旦发现网络举报,宁愿破财免灾,花钱删帖逃脱出公共视野,从而远离反腐视线;二是网上有负面信息的上市公司。有些企业,如果发现负面信息,就想方设法删帖,逃避舆论监督。而一些公关公司,也正是瞄准这些需求,在其中扮演起“权力掮客”的角色。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有偿删帖是一桩“黑”吃“黑”的生意,即通过违法手段帮助涉嫌违法者掩盖黑幕和丑闻,其危害不容小觑,不仅让网络陷入丧失公信力的危机,而且还严重侵犯了公众自由表达的权利,消解了网络反腐、监督等正面作用。

整治有偿删帖,不妨从源头和终端着手。一是“掐头”,即消除市场需求。有些官员动辄就数万元的“删帖费”是谁出?有必要彻查。二是“去尾”,即加大对网站管理人员、传媒公司负责人,乃至执法者有偿删帖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防止“删帖权”滥用的良好机制。

如此一来,就算有偿删帖中间环节再多,没有市场需求和操作人员,各类“公关公司”就只有干瞪眼的份了。

就治本而言,只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使企业非法生产经营受到严格约束,消除了黑幕、丑闻产生的源头,才能从根本上铲除有偿删帖的恶壤,从而更有效地释放网络公共信息服务的红利。

“第三方遴选领导”值得期待

中共中央办公厅2015年6月2日下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指出,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进行。

“可以探索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进行”首次在正式文件中出现,这意味着事业单位允许让第三方代为选领导,包括非官方的猎头公司,这显然突破了以往事业单位领导来源的固有路径。

事实上,随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逐步完成,诸如委托猎头公司遴选事业单位领导的方式,是分类改革的必要跟进。

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现有事业单位将被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类。对于后两类事业单位而言,以往的领导选拔方式已经不利于提升单位活力与公共效益。

目前事业单位的管理模式,基本上还是参照政府体制和组织化模式运作,行政化色彩仍旧较为鲜明。鉴于此,委托第三方遴选领导值得期待。但也要看到,如果“第三方遴选事业单位领导”缺乏足够的诚意,就可能沦为一纸空文。

要让这项举措实至名归,还需要更多的改革跟进与突破。一方面,事业单位领导脱离行政级别。领导的待遇,包括资源配置宜与行政级别脱钩,否则即使是第三方遴选的领导,就是进了事业单位,也会有干不好换一个地方照样任职的可能,从而违背推出这一举措的初衷。

因此,有必要有明确的规定,即到选定的事业单位任职须与业绩挂钩,不会随之享有行政级别,干不好就得卷铺盖走人,没有任何回旋余地。而且,如果违反纪律,还会带走污点,并受到相应处罚。

另一方面,第三方遴选要遵循公正、公开和公平的原则。遴选事业单位领导时的每个环节,宜通过多种渠道公示,让整个遴选过程在“阳光”下进行,最大限度铲除选拔中的“灰色地带”。

同时,需要明确第三方机构的标准。加强第三方评价人员的资格认证、完善评价知识框架体系。此外,要杜绝第三方机构在人才评价中徇私枉法,还须从操作规程、内外部监管、违规者责任等层面有更细化的规定。

最为关键的一点是,事业单位有必要建立起内部民主管理的制度和组织体系,赋予单位人员对选拔、任免领导的话语权,以促使第三方遴选出更接地气、更有真才实学,以及更有敬畏心、更负责任的领导。

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升级信号

2015年6月15日,中央纪委对国家工商总局原副局长、党组成员孙鸿志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廖永远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在这两起违纪案件通报中,首次出现了“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的表述。

中央纪委通报传递出了从严治吏的积极信号。其实,这种表述曾在地方纪委层面出现过。比如,2015年4月,河北省怀来县委副书记、县长李玉清,因不如实申报个人有关事项等被依法罢免县长职务;2015年以来,江苏12名处级拟提拔干部因瞒报个人有关事项被取消资格等等。

这意味着,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已越来越受到重视,预防和惩治腐败出现升级趋势,由严打的治标,正逐步转向制度性的治本。

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是中国制度反腐的重要一环,其中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关键性的一步。从2013年12月7日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到2015年1月起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凡提必查”制度,再到现在对隐瞒不报行为进行通报,这项制度编织得越来越严密。

领导干部个人报告有关事项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领导干部的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情况等;二是领导干部收入、房产、投资等。把这两方面纳入监管视野,无疑是给权力再套上了一道“紧箍咒”。

当然,瞒报个人事项的领导干部,不能说就一定有问题。但事实反复证明,有问题的领导干部,往往会有瞒报个人事项的情节。个别干部瞒报个人事项,有的是不重视,没把申报当回事,随便填敷衍一下;有的却是心里有鬼而故意为之,让所填的内容“看上去很美”。

只报告而不核实,必然会出现“认认真真走过场,踏踏实实搞形式”的尴尬。在以前,有些领导干部对此就心存侥幸。比如,有“三玩市长”之称的雷渊利,曾毫不掩饰地称:“财产申报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我从来没有执行过。纪委每年春节后登记收受红包礼金情况,我只是象征性地登记一点。”

由此看来,要充分发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作用,不能仅靠领导干部的自觉申报,更要靠严格的审查和责任追究。除不断提高随机抽查比例,扩大审核覆盖面,确保“网眼”足够小、没有漏网之鱼以外,还要不断完善各部门与行业之间的联动审查机制,才能让核查领导干部“家事”成为“拍蝇打虎”的利刃。

干部个人事项要“严报”更要“严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4月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认真遵照执行。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管党治党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完善的一项制度。这次出台的两项规定突出要求党政领导干部报告家事、家产情况。这表明自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一步步向深处推进。

领导个人事项报告不是小事,也不是领导个人的事,而是检验领导干部对党是否忠诚、能否廉洁自律的大事。自1995年实行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开始,以“家事”“家产”为对象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已经走过二十多年,该项制度日趋严密,渐渐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一把利器。

然而,仍有一小部分领导干部对此认识不到位,认为填报个人有关事项仅是一阵风,走走过场,根本没有人会看,从而草草填写,应付了事;有的领导干部心存侥幸,认为少报、瞒报一些事项无关紧要,从而随意地为个人事项做“加减”。事实证明,“纸包不住火”,党组织决不允许存在“两面人”“瘾君子”,任何态度不端正、填报不严肃的领导干部,终究会被揪出来。

比如,2016年,青海省海东市共对242名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进行了重点抽查,对45名干部因漏报或不如实填报进行了批评教育,对16名干部进行了函询,对4名干部取消提任资格,对1名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从某种意义上讲,个人事项填报也是在考验干部对党的忠诚之心。一个对党忠诚的人,应该按照党中央的要求,如实填写个人事项,老老实实向组织交代个人的财产、婚姻状况,以及家属相关情况。

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之所以被称为从严治党的利器,前提是要执行到位。因此,有必要让报告制度日益深入人心,及时向群众公开,让群众参与进来。让干部曝光在阳光下,自觉接受监督,倒逼领导干部严格自律、廉洁奉公,增强自觉接受监督意识,让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持之以恒、落地生根。

同时,进一步提高随机抽查比例,尤其要做到“凡提必核”,为今后严肃处理不如实报告的行为划出底线,亮出红线,为更加有效地强化查核结果运用提供了遵循,必将促进报告制度得到更好的贯彻执行。

此外,“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人”,针对在抽查核实中发现的瞒报、漏报、错报等问题,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对未经查核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干部,以及对查核发现的问题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应当严厉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个人事项报告要在“实”上下功夫

“我仅凭个人记忆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未与家属沟通核实,因而少报了一项住房信息内容。当时自认为组织忙不过来,不会被查到,现在想想,真是悔不当初啊。”上述案例来自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处级干部李某。李某在县级领导班子换届中,因个人事项报告不实被群众实名举报,并被查实,最终被“一票否决”,失去了换届人选考察机会。

2010年以来,每年1月31日前,全国有150万名领导干部,都要填写一份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要求政府公职人员申报财产等个人事项,在许多国家是通行的做法。中国的集中探索和实践主要依据是2010年5月中办、国办修订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按《规定》要求,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需每年如实向组织报告婚姻、出国(境)、收入、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14个方面的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

按照《规定》,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都要按照规定每年向组织集中报告一次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而科级干部是否纳入报告主体范围,由各省(区、市)党委、政府决定,全国不做统一安排。

如果将这一制度做中外对比,可以发现,当前中国规定报告的主体范围与国外相比更为广泛。比如美国规定联邦政府的高级官员需要申报公示财产,大约2.5万名,另外有30余万名联邦政府官员只需进行财产内部申报;而澳大利亚规定,部长、部级人员和高级公职人员需要报告财产;韩国则规定,政务职公务员、四级以上公务员、司法与税务等特殊部门七级以上公务员、国有企业的管理层需要申报财产,总人数约为18.8万人,占韩国所有公职人员的18.8%。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14项内容中,涉及“家事”方面的有8项,主要包括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等;涉及“家产”方面的有6项,主要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投资等情况。同时,《规定》还要求领导干部就本人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郑重向组织做出书面“承诺”。

《规定》印发以后,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连续4年组织领导干部集中填报了个人有关事项,但由于“只填报不核实”,一些领导干部对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态度不端正、填报不严肃,不同程度地存在漏报、错报等问题;少数领导干部心存侥幸,不如实填报或者隐瞒不报。“徒法不足以自行”,只填报不核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报告制度的执行效果,使报告制度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约束作用衰减。

2013年12月,为强化《规定》的执行力度,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要求启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并不断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

2014年1月,中央组织部印发《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在全国正式启动抽查核实工作,亮出了两把“利剑”——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随机抽查体现普遍性,每年集中开展一次。重点抽查体现针对性,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象、群众举报反映的对象等进行核实。

中央组织部2015年工作“新安排”明确提出,在2014年基础上,还要将随机抽查比例由目前的3%—5%提高到10%。同时突出抓好重点抽查,从2015年1月起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凡提必查”。

这两把“利剑”从存量和增量两个方面,不仅可以揭出一些领导干部的“不良家底”,更能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对“干净做官”起到倒逼作用。

同时,这项制度还明确规定,检查结果的运用坚持“五个一律”:即凡是填报不规范或错报、漏报的,一律要求重新填报或限期补报;未如实填报的,一律要求领导干部本人做出说明;有意瞒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发现违规问题的,一律责令其限期改正;涉嫌违纪违法的,一律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随着这张制度大网徐徐拉开,“裸官”已无处可遁。据统计,2014年结合开展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全国共有3200余名副处级以上干部报告了配偶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情况;近千名在限入性岗位任职且配偶或子女不愿意放弃移居的领导干部,被调整了岗位。

2014年,中央组织部抽查核实中管干部、省部级后备干部等1550名,各地各单位抽查核实厅局级、县处级领导干部60170名。有5名拟提拔中管干部被取消提拔资格,有数十名厅局级、县处级考察对象被取消提拔资格。

以湖北为例,该省2014年共抽查核实了1896名领导干部,其中200余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被责成做出书面说明或受到批评教育,10名拟提拔县处级以上考察对象被取消提拔资格,6名省管干部移交省纪委调查处理,在当地领导干部中产生了很大震慑。

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正在逐步完善,该制度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约束和警示作用正逐步显现。下一个阶段,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应向两个方面继续发展,第一个是抽查的比率会越来越高,以后抽查会常态化;第二个是个人报告事项的内容要越来越广。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应当有申报、核查、公示三个环节。按国外经验,单纯申报只能使这项制度发挥两三成作用,如果申报加核查,则可以发挥50%至60%的作用,再加上公示,就能发挥更大作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方面法律法规,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此前,全国已有数十个地方(市县区)开展了相关试点。但不少地方试点昙花一现,更多地方陷入“搁浅”状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只要国家确立总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将相关立法工作提上日程,这一天就不会太遥远。

干部违纪违法信息应完整公开

2015年7月16日,“人民日报政文”微信公号发文《大数据告诉你中纪委“打虎”新变化》,文中透露:“中国人民大学原校长纪宝成因违纪被内部通报,给予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并被取消副部级待遇”。至此,关于纪宝成的违纪传言,终于得到证实。

但是,纪宝成到底犯了什么,违了什么纪,却没有任何权威的官方相关信息公开,公众自然是一头雾水。尤其是,仅仅在内部通报纪宝成的违纪问题,让社会上有了更多的猜测与传言。

无独有偶。前不久,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韩志然因严重违纪被免职,其“旧账”也相继被媒体扒出,如涉“黄金大盗”案、“炸楼事件”等。他被免职半个多月后,现身保龄球馆,表情轻松,“完全不像一个正处于风口浪尖的官员”。

对问题官员的处理,相关部门有着严格的程序。中央纪委曾披露,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官员贪腐案件,从被纪委发现线索到移交检察机关前,要经过立案、调查、移送审理等5个程序,之后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若相关官员违纪外还涉嫌违法,纪委会将其涉嫌违法的部分移交给检察机关,之后才会走侦查、批捕、公诉等程序。

但从以上两名被处理官员来看,既然已被通报“违纪”或“严重违纪”,那么他们究竟违的是什么纪、违纪的具体情形等,这些信息应当向社会完整公开。在高压反腐的背景下,相关官员的违纪信息披露不详,必然会让舆论产生误读。更何况,以上两名都是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官员。

若此举一旦成风,不但不利于以儆效尤,连违纪官员本人也难有切肤之痛。也让公众产生纪检部门对违纪违法官员“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的猜疑,难免影响群众反腐信心,使政府的威信受到损害。

十八大以来,中国反腐亮点频现,而其中主要亮点之一就是官员违纪违法信息公开不仅非常及时,而且公开内容越来越详细,这既让纪检工作变得透明、收获信任,让公众看到党对违纪违规行为的“零容忍”,给公众吃上“定心丸”。同时,对其他官员也是一种效果极佳的警示教育。

当前,公众对中央“打虎拍蝇”期待甚高,因此,社会舆论对一些高级别官员被追责也相当关注。而事实上,官员违纪违法信息属于公共信息,每个公民都有权利知情。不管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还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虽没有明确相关细节,但是从有关惩戒的程度来看,这些细节的公开并不违背党纪精神。按照信息公开条例的精神,官员违纪违法,已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有权清楚有关违法、违纪官员的处理情况。

以往事实说明,对官员违纪违法信息公开越早越详细,社会效果越好,越晚公开或者不公开,社会效果越差。

从反腐效果看,公众也更期待看到在责任担当和惩戒机制层面,对一些违纪官员的处理,从“违纪”和“违法”两个层面双管齐下,不仅公开违纪处理情况,也公开违法处理情况,让“党纪”严于“国法”落在明处。

因此,对被处理官员的违纪违法信息,有必要及时向社会完整公开,并作为一项制度固定下来,做到“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特例”。对因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而不能公开的信息,也应向社会做出说明。

对贪官要“追逃”但更要“防逃”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4年9月26日召开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部署会议,决定从即日起开展为期半年的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集中追捕潜逃境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

截至目前,尽管针对外逃贪官数量还没有官方版本,但这一组信息可从侧面佐证这个数量之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2013年10月曾披露,2008年至2013年,共抓获外逃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6694名。

此外,公安部从2014年7月启动的“猎狐2014”境外追逃专项行动,截至9月中旬,在短短两月内,已有88名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被缉捕回国。显然,外逃贪官数量并非一个小数字。

贪官外逃,携款动辄数千万,甚至上亿,不但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更严重的是,会使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安全均处于危险状态,也使国家和民族的凝聚力、向心力受到严重影响。与此同时,外逃贪官在某些国家扎堆生活,让国内的反腐陷入了尴尬和无奈的境地,也产生了非常恶劣的负面示范效应。

从目前情况来看,外逃贪官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发案后仓皇出逃,以经济犯罪居多。另一类是经过精心谋划后伺机出逃,主要是政府官员和企事业单位领导。据公安部统计,外逃贪官的目的地非常分散,既有美国、加拿大、比利时等欧美国家,也有尼日利亚、泰国等国家。

一个很严峻的问题是,中国与外国合作打击外逃贪官还面临着许多实际的问题。比如,因为意识形态存在差别,以及司法的公信力、死刑问题等等,都可能成为一次国际警务合作面前的一道坎、一堵墙。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报道,截至2013年5月,中国已经与36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大部分为不发达国家,发达国家主要有西班牙、法国、葡萄牙、澳大利亚和韩国等,另与49个国家签订民、刑事司法协助类条约,主要是不发达国家。中国与美国、加拿大等国之间还没有签订引渡条约。

在现实中,贪官一旦外逃,追逃难度极大。来自公安部的数据也表明,过去10年来,仅有两人被抓捕回国并受审。究其原因,一个是两国间没有达成引渡协定,另外一个主因是复杂冗长的法律程序。

因此,尽管中国海外追逃行动已取得不少成果,但仍须改进:对贪官要“追逃”但更要“防逃”,尽早启动政改堵住源头,使监督、查处机制跑在官员外逃的前头。

按照规定,官员职位越高,出国审批手续越严格,很多地方官员因公、因私护照都要求上交。但在许多外逃案例中,“一人多证”的情况较多,主要就是躲避“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报备制度”。在这种背景下,更有必要注重科技反腐,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实名数据查询平台。

当前,迫切需要尽快解决“裸官”问题。进一步加快完善立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进一步加大对“裸官”的清查和惩处力度,严禁选拔、重用“祼官”,从根源上断了官员贪腐外逃的念头。

应把反腐败治理的视野从国内转向国际,寻求国际合作,不断提升打击和预防跨国腐败犯罪能力和水平,这不仅是压缩腐败空间的国际化趋势的要求,更是反腐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猎狐”行动的成果表明,境外既不是法外之地,也不是贪官的天堂。从长计议,要加大对官员的监督管理力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给权力涂上防腐剂,扎紧贪官外逃的篱笆。

“反腐宣言”压缩贪官外逃空间

一个尴尬但却无法回避的问题是,中国仍有大量外逃贪官在境外逍遥。不过再往后,一些外逃目的地将可能不再是贪官的“避罪天堂”。

2014年11月8日,中国外交部长王毅表示,亚太经合组织(APEC)第26届部长级会议通过《北京反腐败宣言》,成立APEC反腐执法合作网络,在亚太加大追逃追赃等合作,携手打击跨境腐败行为。

腐败是一种全球性“病毒”,不仅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的问题,而且发达经济体也面临着这个问题。但是相比较来说,发展中国家的腐败问题更加突出,因为其中有着政治经济转型和经济制度不健全等背景。

长期以来,由于各国腐败程度不均、法律和司法制度迥异,反腐难以有效应对贪官外逃,跨境追逃追赃已成为很多国家共同面临的难题。

中国在这方面也面临很大的难题。一项发自于央行的课题报告称,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各级干部、国企高管及驻外中资机构外逃、失踪人员数目高达1万多人,携带款项达8000亿元人民币。

自2014年7月起,公安部部署了代号为“猎狐2014”的行动。截至10月29日,已从40余个国家和地区缉捕在逃经济犯罪嫌疑人180名,其中涉案金额千万元以上的44名,缉捕数超过2013年全年总数。自2008年以来,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先后从54个国家和地区抓回经济犯罪嫌疑人730余人。

尽管这些数目仅仅是暂时的,仍有不少潜逃境外的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但却昭示了中国政府坚决反腐的决心。

从以往情况来看,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发达国家一度被中国外逃贪官当作“避罪天堂”——这些国家与中国没有签订引渡条约,且无法及时共享信息,这尤其为一些案值大、身份高的外逃贪官所看重。

中国贪官外逃,不但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使一些国有公司、企业难以为继,而且给国内贪官很大的腐败示范效应。更主要的是,这些贪官曾经位高权重,掌握着大量国家机密,也给国家安全带来极大威胁。

由此可见,中国加强海外反腐合作,已时不我待。在此背景下,APEC成为一个中国反腐的重要突破口。

此前,中国与38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与51个国家签订了刑事司法协助类条约,与93个国家签署了检务合作协议或谅解备忘录,与189个国家建立了警务合作关系,初步构建了追逃追赃的国际合作网络。

早在2014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就明确要求,加大国外追逃力度,决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3月,中央纪委整合成立国际合作局,通过加大国际合作,切断贪官外逃之路的思路更为明确。

在现实中,中国外逃贪官喜欢选择香港、马来西亚、新加坡及一些太平洋岛国作为出逃第一站,将这些国家或地区作为“跳板”前往第三地。如果“反腐宣言”一旦落实,这些“跳板”也将会成为“断崖”。

毫无疑问,建立APEC这样一个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将有利于加速中国与其他APEC成员之间关于引渡、司法协助、反洗钱等领域的谈判,而关上贪官的“天堂之门”,也会有助于浇灭一些在位官员的贪腐欲望。

当然,APEC成员之间的反腐网络并非一份宣言就能构筑,最终还有赖于推进APEC层面反腐合作机制的实施,尤其要在跨国执法、信息共享等方面取得更多实质性成果,让“反腐宣言”尽快落到实处。

让外逃贪官无藏身之地

2017年4月27日,中央追逃办首次以公告形式曝光“百名红通人员”中22名涉嫌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的外逃人员藏匿线索,向外逃人员掷出“撒手锏”,实施“精准打击”。

“百名红通人员”中这22名涉嫌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的外逃人员被曝光的藏匿线索,不仅包括姓名、性别、原工作单位及职务、身份证号码、涉嫌罪名、外逃时间等基本信息,甚至还具体到外逃所持证照信息、可能逃往的国家和地区,以及详细到街区的目前可能居住地。

这是继2015年“百名红通人员”名单公布之后,又一个深深击中外逃人员要害的绝招。这一举措,大大压缩了外逃人员在境外的躲避场所和生存空间,也充分表明中国对外逃人员“零容忍”的坚定态度和“一追到底”的勇毅决心,深刻表明了中国参与全球腐败治理的自信与善意。

从公布数据来看,外逃人员对于海外“避难天堂”的选择也是有考量的,北美国家成了这些外逃人员“扎堆”的地方,这22人当中逃往美国的有10人、加拿大4人,接近70%的比例,中国与这些国家并未签署引渡条约,一时间让这些人归案可谓捉襟见肘。

但不得不承认,中国追逃力度不会减,因为缉捕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国家法律尊严。更何况,境外追逃追赃与国内惩腐办案同等重要。因为境外一旦成为贪官的避风港,就会严重削弱国内反腐败工作的力度。只有加大境外追逃追赃力度,无论犯罪嫌疑人逃到哪里,也无论逃了多长时间,都要坚持不懈地将他们缉捕归案,决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才能打消外逃贪官的侥幸心理,发挥反腐败政策措施的惩戒作用。

而事实上,追逃追赃历来是中国反腐败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也是遏制腐败蔓延的重要手段。2015年3月,由多个专项行动组成,分别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牵头开展的“天网行动”,布下了天罗地网,刮起了强力追逃追赃风暴。

境外追逃追赃是一个系统工作,它不仅需要合适的方式方法,更需要国内多部门的协调和国际合作。劝返杨秀珠,遣返杨进军,境外缉捕付耀波和张清曌,追缴闫永明、李华波等人的腐败涉案资产……“百名红通人员”名单公布以来,针对不同个案特点,各地区各部门有针对性地采取劝返、遣返、引渡、异地追诉等方式开展工作,积累了一系列成功经验。

境外不是法外之地,也绝非避罪天堂。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十八大以来,我国先后从9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2873人,其中国家工作人员476人,“百名红通人员”40人,追回赃款89.9亿元。

如今,敢于公布外逃者的具体藏匿地址,就不怕“打草惊蛇”。公告发布后,这些外逃分子哪怕变换身份、狡兔三窟,也躲不过反腐利剑。反腐是民心所向、民望所归。正如公告所言,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行动起来,提供在逃人员线索,积极举报新逃人员,就能让外逃人员无以遁形。

尽管当前中国追逃、追赃、防逃体系还不够完善,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倡导构建国际反腐败新秩序刚刚破题,追逃追赃队伍素质能力还存在不适应、不符合任务要求的地方。但公告是中国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的一份公开呼吁书,意在汇聚国际社会更多力量,动员更多国际友人,加强合作,形成合力,织密打击腐败的天罗地网。公告的发布,更是对外逃分子的最后通牒——丢掉幻想,尽快回国自首,如实供述罪行,争取宽大处理。

中国反腐败国际合作和追逃追赃也永远在路上,必将以“风物长宜放眼量”的远见,将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推向深入,其原因在于,对建设廉洁国家锱铢必较的维护与信守,是国家发展的恒久价值之一。

莫让“官员自杀”神秘化

在“官员自杀”之类的极端事件中,如何科学对待与处理来自公众的各种猜测,考验着现代政府与执政者打造民主理性政治的决心与智慧。

2014年9月18日晨,南京市六合区原区委书记娄学全在家中自缢身亡。就在此10天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政协原主席张彭慧在其办公室内割腕自杀身亡。这中间的9月14日,福建三明市大田县奇韬派出所所长林芳东在宿舍裹着被子开枪自杀身亡。

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年初至9月,已至少有30余名官员非正常死亡,其中,又至少有20余人被官方认定为自杀。

娄学全自缢身亡。据媒体报道,3个月前他因接受宴请被免职,其自杀是因为失去权力,生不如死。但报道中并没有充分理由能证明此观点;张彭慧死了,他选择在中秋之夜结束自己的生命,至今原因成谜;而林芳东的自杀原因,坊间传闻,是因赌球欠下巨额债务无力偿还而选择自杀。

这三名最新自杀的官员自杀花样翻新,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坊间传闻或媒体爆出了一个焦点问题,那就是这三个官员自杀的原因均非“抑郁症”。

毕竟是一条鲜活的生命,官员自杀对于个人、社会、家庭来说都是悲剧。近年来,对于官员自杀,官方总笼统地用“抑郁症”的说辞。而这三名官员死因各异,似乎离实事求是又近了一步。但这并非官方权威佐证。

每次官员自杀的消息被曝光,都会成为舆论焦点。在老百姓眼中,官员社会地位高、福利待遇好,比老百姓过得好还要自杀,其原因自然引人无比好奇。但更为重要的是,官员不同于普通老百姓,他们是政府及其部门的“形象代言人”,由于其特殊身份,难免会让人对官员自杀产生更多猜想空间。

官员也是人,性格各有不同,他们生活工作的环境以及职位也各有不同,当然自杀原因也会不尽相同。在中国反腐大背景下,如果说官员自杀都是“牺牲我一个,幸福全家人”,或为了保住同僚和上级,那就过于简单化了。

我们必须承认,在现实中确实有些涉腐官员为逃避惩罚畏罪自杀,但并不代表所有官员自杀都和贪腐有关系。因为,也不排除有一些良知未泯的官员,由于“为官不易”甚至不愿同流合污又被挤兑而选择自杀。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死者为大、入土为安”的说法,人已经死了,本不该再说三道四。但官员非正常死亡,属于社会性事件,官方切莫让“官员自杀”神秘化。对于公众好奇的问题,官方越是“捂盖子”,或“敷衍塞责”,舆论就更加妄自揣测,谣言四起,将会混淆视听,扰乱人心。

官员自杀的情况都是个性化的,与国家反腐倡廉大局不能简单做集体性关联。如果官员是因克己奉公、劳累致死,需要受到社会应有的颂扬。如果官员是因压力和压力导致的抑郁致死,社会也有责任正视这个群体的生存现状。如果官员是畏罪自杀,那么社会更有权知道原因,公众也需要一个交代。

“让腐败者遗臭,让清白者留芳。”官方积极回应公众关切,及时并且如实地公布官员非正常死亡的原因,让真相晾晒在阳光之下——这不仅是对死者本人负责,也是对人民负责,更是对历史负责。

为“决策失误终身追责”点赞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依法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板子打不下去”是以往地方行政问责普遍面临的尴尬。为破解这个难题,浙江“决策新规”明确“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予以记录、存档”,“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近年曝光的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事件很多。有些领导干部把手中的权力变成捞取资本的手段,寅吃卯粮举债强行上马新项目,大搞形象工程制造政绩,自己升迁走了,却留下一堆“烂摊子”。

比如,云南省河口县投资2.7亿元建“文化长廊”,3年后又花3亿元拆除。又如,沈阳绿岛体育中心曾建有亚洲最大的室内足球场,但这个耗资8亿元建成的项目仅有9年寿命。而这类决策失误,竟没有任何人被追责。

一般来说,领导干部在一个地方、一个岗位上,任期就三五年。只要在任内不出问题,即使后来证明当初决策失误,却往往是人走事了、既往不咎,对其个人仕途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影响。

浙江省对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追责,值得点赞。认真落实这项制度,必然会倒逼领导干部严以用权,最大限度地减少决策失误。“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确定的重要制度。浙江“决策新规”是对中央要求的全面贯彻和呼应,顺应了科学行政、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廉洁政府的根本要求,有着现实必要性和紧迫性。

对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追责,并非浙江首创。此前,也有一些地方推出过此类制度,但实施效果并不容乐观。

最关键的问题在于,重大决策的范围具体包括哪些方面,还缺乏统一的标准。同时,追责的主体是谁,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规范。此外,鉴别何为“失误”、分清不同责任对应的处罚严厉程度,还缺乏明确的第三方评估和标准量化的评估方式。

对于浙江“决策新规”来说,同样有必要将这些追责制度的链条、程序均一一坐实,才能让这项制度用起来追得到人、定得了责,使这项制度真正能够拧紧领导干部的“责任发条”。

落实好堤防工程终身责任制

进入汛期以来,全国各地大江大河普遍迎战暴雨洪涝考验。为确保汛期堤防工程安全,在2016年7月7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明确提出,对于因工作不到位造成的重大伤亡,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堤防加固等重大工程,必须明确终身责任制。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堤防安全功在平时,在工程建设之全过程,在日常维护加固。堤防工程经不起丝毫马虎,有一点点疏忽,就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局面。但是,有些地方个别领导,对此重视不够,或监管不力,为堤防工程埋下隐患。

比如,2012年8月29日晚,兰州城区南滨河路一段长约120米、宽8至10米的黄河堤防发生垮塌,垮塌堤防竟然无钢筋;2013年,广东汕头3名水利干部实名举报称,榕江金关围堤防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据查实,该工程35公里长的堤防未打一根桩,在修期间发生7次大坍塌。

重大堤防工程必须明确终身责任制切中要害。近期南方暴雨洪涝灾害多发,但少数地方堤防却存在年久失修、围堤不达标、台顶不够高等现象。

据报道,武汉新洲区凤凰镇西举水河大河堤决堤、举水凤凰西堤溃口等,均缘于部分堤坝年代久远。据多位村民说,“这附近的土坝,是1956年发生管涌之后建起来的。建起来之后,就没怎么再动过”。

“有权必有责,失职必追究”。堤防工程质量关乎百姓生死安危,相关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就此而言,让终身责任制“落地”极有必要。

一方面,要明确重大堤防工程的责任主体。将参与建筑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项目负责人纳入终身问责体系,建立建筑质量档案,要求他们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以此倒逼相关部门及领导干部首先筑牢思想的堤坝,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到建管、监管同步,最大限度地保证堤防工程质量。

另一方面,追责要严厉到位。尽管有些工程可能是在几十年后出事,但如果依然是在必须确保的安全期限内,即使责任人已经调离或退休,也要深挖细查,负责到底。

当然,事后追责只是亡羊补牢,更重要的还是要防患于未然,尤其要加强对工程全程的监督管理,提前发现苗头,尽量将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堤防工程建设质量不出纰漏。

用容错纠错机制为敢为者兜底

“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李克强总理在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容错纠错机制”,鲜明地释放出一个信号,即改革要宽容“探索性失误”。

当前,深化改革进入“深水区”,剩下的都是难啃的“硬骨头”,需要改革者敢闯敢拼,敢蹚“地雷阵”,才能取得实质性的突破。

历史经验表明,改革是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只有允许试错、宽容失败,才能让广大干部敢于“摸着石头过河”,勇于当“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反之,就容易消解他们改革创新、攻坚克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会助长“守摊子”“保位子”等思想的蔓延,使改革步伐停滞不前。

如果干部在工作中一旦出现失误,就对干部不分青红皂白地批评甚至问责,可能会使有些干部为仕途考虑,从而千方百计掩盖错误,导致以往做出的错误决策不能及时纠偏,最终造成更为严重的损失。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容错纠错机制就是为给干部做事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让那些愿意做事、能够做事的干部放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充分释放出他们闯的魄力、拼的劲头,从而形成百舸争流的改革新气象。

但需要明确的是,容错纠错机制不是放纵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更不是为少数干部独断专行、盲目决策造成的损失“埋单”。要让容错纠错机制在实施中不走样,前提是厘清以下一些重要问题。

首先,明晰容错纠错机制概念。比如哪些是可以免予追责的错误,内容要细化,可操作;要明确“错误”级别,不能把重大错误、政治错误等也包容进去,以免有些干部钻制度空子。

其次,执行容错纠错机制要严密谨慎。在执行容错纠错机制时,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的调查,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只有查清错误原因、不良影响,查明行为确属可免予追责的范畴,方可下定论。

第三,执行容错纠错机制过程要公开透明。在制定具体细则和操作准则时,要邀请专家和公众参与,提高民主性和科学性;细则和操作准则出台实施后,更要及时以多种渠道公开让更多公众知晓;要公开容错纠错对象、事件、原因等,以实现更广泛的社会监督,杜绝调查处理卖人情、讲关系。

此外,还要配套建立申诉机制和评估机制,让“犯错者”有申诉的渠道,并通过科学合理的评估机制来得出结论。

垂直管理是加强环境保护有力一招

环境污染正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之一。其中,治污乏力是一大主因。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2015年1月1日,被誉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实施,环境保护工作在中国迈向了一个新的高度。面对环保部门传统管理模式暴露出的问题,各界呼吁管理体制改革的声音渐高。

长期以来,中国环境保护一直实行属地分级管理。这种方式容易受到地方政府影响。一些地方政府重发展、轻环保,地方环保工作常常面临“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的尴尬局面;一些地方对污染环境行为管理从宽,甚至干预环境监测监察执法。尽管地方环保部门在业务上听命于上级环保部门,但在预算和人事上受当地政府的制约,环境管理和执法部门有效履职更多地取决于地方政府态度。

打破环保工作中地方干预“痼疾”,理顺环保系统省、市、县三级关系,理顺环保部门与所属地党委政府之间的责任关系是有力一招。

2016年9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市县环保机构管理体制将予以调整,市级环保局实行以省级环保厅(局)为主的双重管理,仍为市级政府工作部门。县级环保局调整为市级环保局的派出分局,由市级环保局直接管理,领导班子成员由市级环保局任免。

此次改革,通过适度的事权上收,有助于强化省级环保部门对市县两级环境监测监察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隔离了环保管理权力与地方利益,突破地方保护主义困局,着力解决环保执法监管难、落实难问题。

更重要的是,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建设和监管任务分布在诸多职能部门,涉及面广,一旦发生环保问题,环保部门固然该担责,但往往亦在客观上成了其他职能部门的“替罪羊”。而此次改革,市级环保部门仍然作为政府的工作部门,不但保障了环保管理和执法的独立性,而且也能避免地方政府借垂直管理之名,推卸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主体责任。

当然,仅靠垂直管理还不足以彻底根除环保中的地方保护痼疾。同时还要严抓责任追究,对地方官员干预环境执法“零容忍”,更要敢于真正较真碰硬。

用法治破解“新官不理旧账”

“新官”一来,前任答应的优惠没了、谈好的条件变了、做好的规划废了……在一些地方投资经商,地方主要领导变动有时会成为一个不可控的变量。2017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政府要带头讲诚信,决不能随意改变约定,决不能“新官不理旧账”。

在现实中,“新官不理旧账”现象时有发生。这既有个别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契约观念欠缺的因素,也有少数地方政府政策不连续的因素。一旦领导干部更换了就意味着主政思维的更换,新上任的领导干部为了突出自己的特色,表现自己的政绩,往往对前任的“旧账”概不理会。

“新官不理旧账”也有一些旧账成因错综复杂,其背后利益关系盘根错节,属于剪不断、理还乱的“糊涂账”。一些新任领导干部担心被“旧账”所累,采取能拖就拖、能赖就赖的做法,将旧账索性搁置一边。

如此一来,前任领导干部和一些民间投资主体的约定自然摆脱不了被迫终止的命运,出现政府部门招商引资时“敲锣打鼓”,而项目上马后就“关门打狗”的现象。这种朝令夕改的做法,让企业利益受损、政府信誉打折,一旦形成风气,往往会让当地背上失信恶名,拖累经济发展。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和生命。从全国来看,凡是政府守信意识愈强的地方,愈能吸引投资和人才助力当地经济发展。而一些地方尽管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区位优势都不差,但却引不来投资、留不住人才,这恐怕与这些地方长期以来没有形成重承诺、守信誉的政府诚信文化有关。

要彻底破解“新官不理旧账”困局,在如今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还须以法治思维从以下四方面发力。首先,完善领导干部考核机制,稳定干部任期。要加强政策宣传,使各级党委及组织部门增强任期观念。要加大检查落实力度,督促各地严格执行保持任期稳定的各项规定。

要稳定领导干部任期,即使特殊情况需要变动,也须把其与在任上所推行的工作挂钩。比如将干部任职当初制定的目标和政策完成比例,以及效果如何,作为调任前考察的内容之一,以倒逼干部兑现承诺。

其次,实行任期制与项目制相结合,强化执行力和落实力建设。可把一定项目作为考核项目和任期相结合,不仅要看到该干部任期的工作体现,还要考察他在项目执行和管理中的表现。要评估项目进展和效果的情况,作为执行力和落实力的考核内容。要把“新官理旧账”作为干部上任的基本要求。

第三,切实增强公众话语权。在改革现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机制的同时,要增加公众对领导干部绩效考核评价的话语权。

第四,完善领导干部终身问责制。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目前这些制度还没有具体条文规定,亟待继续细化,包括追究的渠道、追究的主体等。

以“量化问责”压实治污责任

环保部2017年9月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详细解读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及其6个配套方案。其中,量化问责是一大亮点。即问责细化到发现问题的数量,逐级对区县、地市“一把手”一一问责;若空气质量不降反升,最高可问责地级市市委书记。

环保治污往往越到基层难度越大。有的地方虽把“铁腕治污”挂在嘴边,大会讲、小会说,但实际中却仍让经济利益凌驾于环保工作之上;有的地方,保护主义仍存,阻碍环保等执法部门检查;有的地方口号响亮,但落实乏力,甚至出现“假装治污”的乱象,等等。

这些问题与当地治污问责压力传导不到位有关。例如,有的地方爆出治污不力问题,对相关责任人仅仅是“罚酒三杯”,有的地方问责程序不规范,标准不统一,向谁问责、问何种责,往往自己说了算,“雷声大雨点小”,震慑效果大打折扣。

“问责”已成为多个领域治理的利器。此次环保部首次提出“量化问责”意味着今后环保问责将会更加精准。即明确了重点对象,也就是“散乱污”企业整治不力、电代煤和气代煤工作不实、燃煤小锅炉“清零”不到位、重点行业错峰生产不落实等问题。同时,根据发现问题的数量、严重程度,问责不同级别的官员,并一一对应,明确而具体。

量化问责不留回旋的余地,将更有利于层层传导压力,把环保治污的大目标和总任务细化做实。

一方面,量化问责通过细化问责事项、制定问责标准、明确追责层级,形成强大的震慑力,倒逼各级干部尽职履责,积极作为。另一方面,量化问责把标准摆上台面,该不该问责、该问责谁、怎么问责都具体量化,问责者有据可查,消除了在问责过程中的猫腻空间,让被问责者更容易心服口服。

治污责任链条应是个倒金字塔,越往上责任越大。量化问责的提出,凸显了中央铁腕治污的决心,也让问责更加制度化。下一步,各地宜制定相应问责细则,主管部门更有必要加大督查力度,增强地方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感和危机感。

尽管量化问责目前仅限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且限于大气污染治理层面,但其所传递出的问责标准化、精细化的治理思路和理念,值得在更广的范围、地域、领域内推广、借鉴。比如安全生产领域、食药监领域,比如土壤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等其他环保领域。

别让环保约谈沦为“空谈”

根据环保部官网、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网站及中国环境报官网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0月,已有25个城市或单位因为环境问题被环保部约谈,其中2014年约谈了5个,2015年约谈20个,20个为城市,1个为国企。

据披露,这些被约谈者对环保部的表态也有差别——有些被约谈者的表态非常具体,并明确列出了整改举措,相比之下,个别被约谈者的表态则显得含糊笼统,尚不清楚其究竟准备如何整改落实。

当然,即使被约谈者明确列出了整改举措,也并不意味着就能落实到位。而表态含糊笼统,则或是缺乏整改的思路,或是没有整改的底气。

按环保部2014年印发的《环境保护部约谈暂行办法》,如果行政区内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生态和环境问题的,未完成或难以完成环保目标任务的,干预、伪造监测数据问题突出的,触犯生态保护红线的等十一种情形,将被环保部约谈。但从以往环保约谈效果来看,有些却沦为了“空谈”。

比较典型的案例是,环保部、河北省政府曾联合约谈保定市人民政府,要求对方在2015年6月30日前对白洋淀环境整改到位。保定市政府拍了胸脯保证完成整治任务,结果是7月白洋淀水质为Ⅴ类,中度污染;又如环保部华北督查中心就大气污染防治问题约谈安阳市市长,3个月后,督查中心再次进行“点穴式”督查时发现,禁烧工作开展不力等问题依然存在。

客观地讲,就算目前的环保约谈再严厉,它既算不上一种正式的行政手段,也谈不上是一种惩罚措施,对地方领导日后升迁没有实质性影响。

更何况,多数环保约谈过程公开并不彻底、不及时,对被约谈者不兑现整改承诺的处罚,更是缺乏“下文”。如果约谈重重拿起、轻轻放下,必然就无法形成带动环境整改的牵引力,污染仍会“涛声依旧”。

既然是约谈,就有必要让被约谈者明白问题所在,除了表态,更要对整改有所作为。为此,不妨借鉴一些地方“电视问政”的做法,公开整个约谈过程,以此形成社会监督,以及强大的舆论压力,让被约谈者在环保方面及早寻找思路而不至于含糊笼统,也更能倒逼被约谈者兑现承诺。

同时,对于没有兑现整改承诺的被约谈者,更须严格依照《环保法》和三个中央文件督查环保责任,切实启动问责机制。

2015年7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三个关于环保的文件,其中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以及建立环保督查机制的举措,真正抓住了环境治理问题的“牛鼻子”。

毋庸置疑,环保约谈仅是环保部向地方传递压力的手段之一。而要真正保护好生态环境,还须辅以严厉问责,形成环保执法的联动机制,使得环保执法有强有力的保障,才能让被约谈者“红红脸,出出汗”,把环境保护和GDP政绩考核双重挂钩,让地方最终走出一条可持续发展之路。

让环保执法监督“硬起来”

一名黑衣男子潜入企业监控站房,快速撬开氨氮在线监测设备的门,将监测仪器的取样管插入随身携带的矿泉水瓶内,整个过程不到一分钟……这不是电影里的离奇情节,而是福建省破获的一起环保数据造假案的真实场景。这也是日前环保部公开通报的8起环保数据造假案之一。

近几年,环保数据造假几乎成了“公开的秘密”。据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共发现2658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存在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弄虚作假等问题,17个省区市对发现的问题立案78起。

从以往披露案件看,环保数据造假花样翻新。比如破坏采样管路,人为配制样品或对样品进行稀释,致使自动监测数据达标;规避仪器采样时段,使得监控采样时总是排放达标废水;故意闲置、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装置;篡改仪器参数,改变数据修正值等等。由于技术含量高,隐蔽性强,消除痕迹快,调查取证难,环保数据造假被发现且立案的仅是“冰山一角”。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形成的监控数据,是有关部门研判环境形势、预测发展走向、制定应对措施的重要依据。新环保法加大了对自动监控设施造假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行政拘留。而在不少案例中,也均有责任人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但被拘留者并非企业主要负责人,真正“幕后黑手”却逍遥法外。

就对违法企业的罚款而言,在执法中也还远远没有让企业“得不偿失”——与企业超排、偷排“节省”下的钱相比,显然还“很有赚头”。更何况,一旦企业造假过关,不仅可规避处罚,还能骗取国家补贴。

可见,低风险、高效益是企业环保数据造假的主要驱动力。再说,有些企业造假行为的背后,还有地方环保部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不作为,甚至不排除主动配合造假以显示治污政绩。

目前大部分排污企业的监测数据只传至环保部门内网,公众并不知晓。要杜绝环保数据造假,应让环境监测数据晒在阳光下,让媒体和社会公众进行全程监督。甚至有必要把企业排污口置于公众监督之下,人人都可随时检测,并与网上公布的数据相互印证,增加对造假者不敢为、不能为的威慑力。

此外,有必要加强排污监测管理和技术提档升级,以“技术创新”反制“技术造假”。尤其是,应与时俱进修订相关法规,进一步加大党纪政纪、法律责任等层面的问责力度,真正让环保执法监督“硬起来”。

生态补偿机制要全流域统筹

2016年3月22日召开的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标志着生态补偿机制建设获得重大进展。

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已经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着力点。而相关各方也对此寄予厚望,以期能够从顶层设计层面打通当前生态补偿面临的“中梗阻”。

让人欣喜的还有,2016年3月21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在福建召开生态补偿工作推进会,部署推动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广东分别与福建、广西签署协议,拨付5亿元,补偿、鼓励这两个上游省份保护好水源。

近年来,生态补偿的呼声渐高——一些河湖上游地区发展愿望强烈,但却因缺乏资金和技术,往往走发达地区过去粗放发展的老路,治污乏力。而一些保住一江清水的上游地区,因受行政区划制约,并没有享受到保护环境带来的好处,反而发展滞后,以致严重削弱了治污积极性。

水污染防治之难,在于水的流动性。因此,如何打破行政区划的限制,开展全流域合作,对上游进行生态补偿,被视为化解水污染难题的突破口。

最近几年,不少地方积极探索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建设。但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利益调节格局没有真正形成,保护区与受益区、流域上游与下游的权责体系尚未真正明确。

由此,要彻底解决“下游要好水,上游要发展”的问题,还有待各方对生态系统自身规律及其市场价值更深入研究和理解,本着“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理念,形成流域保护和治理的长效机制。

首先,目前流域生态补偿多数为区域政府行为,还没有实现全流域生态补偿。但是,生态补偿机制最终要体现全域性,鉴于涉及利益关系复杂,可一个流域一个流域地推,分段建,等条件成熟后再进行全流域统筹。

其次,流域治理是上下游省份共同的责任,上下游地方政府要建立完善的联防联治工作机制,突出地方为主的要求,中央财政给予奖励引导。对此可实施梯级奖励,强化补偿机制的激励与约束作用。

第三,严格水质考核,将水质改善情况作为财政支持的基本依据,生态环境质量指标越好、改善程度越高,将得到越多资金支持。此外,除调动上游流域治理的积极性,还可鼓励下游探索一些到上游异地开发、技术援助、解决就业、对口扶贫等补偿方式,放大政策效果。

谨防干部教育培训走过场

问题是时代的声音,人心是最大的政治。近几年一些干部落马的血泪教训,反复告诫干部教育培训一刻都不能放松。

2015年10月中旬,中共中央印发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完善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全面提高质量和效益,切实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从2006年中央颁布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到2015年的正式定稿,这期间,中央结合形势的变化,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订。

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这“四大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的面前。干部要解决能力不足、本领恐慌的问题,就只有通过培训,与时俱进地更新知识结构,转变思想观念。

从干部队伍建设的实践情况来看,尤其是那些专业性比较强的岗位,比如司法、财政、规划等,如果不注重规范化的教育培训工作,很容易导致队伍综合能力的弱化以及理念的僵化,难以适应错综复杂的社会发展形势。因此,规范化的教育培训工作对干部队伍的建设不可或缺。

尽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非常重要,但在这项工作的具体实践当中仍然衍生出很多问题,最常见的就是教育培训工作的形式主义和以教育培训为掩饰的违法违纪现象。比如,有些干部教育培训成了变相旅游、交朋友、扩展自己的人脉圈子,将时间精力花费在请客吃饭、休闲娱乐之上,甚至有些领导干部培训时由秘书陪读,心得体会由秘书代写,等等。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唯一目标以及根本宗旨,是不断提升领导干部的综合能力。任何偏离该宗旨目标的教育培训活动都应该坚决制止、严厉处分。因此,要确保干部培训能够起到实效,必须在培训中坚持三步战略。

首先,培训内容要突出“实”。以往的一些干部培训中,业务培训内容占很大比重,党性教育、道德教育等思想层面的内容所占比重较小,干部对思想层面相关知识的学习也不重视,觉得枯燥无味,学习劲头不足。有必要防止过去“重业务轻思想”的现象发生,在培训中逐步消除干部身上“道德失范”的“不良基因”,为干部全方位“补钙”,纯洁干部队伍。

其次,培训方式要突出“活”。如果培训仅仅是开会,甚至以会代训,多半效果都不会好。可以让培训的形式变得丰富多彩一些,比如,视频教学、现场指导、实地观摩等等,改变以往在会议室坐一天的单调的培训形式。

第三,培训管理要突出“严”。培训的最终目的,是要通过培训更好地提高干部水平,以适应新的挑战。如果陷入为了培训而培训,不求甚解,甚至在培训时“三天打鱼,两天晒网”,如此培训不要也罢。因此,要加强对参加培训干部的考核,比如撰写培训心得、撰写调研文章等等,让参加培训干部将培训学到的理论和工作实际结合起来,助力工作能力的提升。

为官者“寸心不昧”,方能使“万法皆明”。只有从严教育培训,才能让每一个干部深刻懂得,当干部就必须付出更多辛劳,接受更严格的约束,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干事,清清白白为官。

涉贪官员自杀也要“一查到底”

湖北省孝感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李海华自杀了!2014年7月9日上午9时许,李海华从自己位于孝感市政府11楼的办公室坠下身亡。据知情人士透露,当天湖北省纪委工作人员将计划带走李海华调查。

李海华在遗书中称,“身患多种疾病,只能自我解脱”;“自己对不起组织”;“请求组织可以善待其家属”。

近一年以来,媒体频频报道官员自杀的消息,这些官员自杀方式各异,或办公室自缢,或驾车冲入水库,最常见的还是在办公楼坠楼。据不完全统计,仅2014年至1月至8月,媒体公开报道的就有16人,这些自杀官员上至省部级、地厅级,下至县处级、乡科级,几乎涵盖了每个层级。

从官方的解释来看,大多以“抑郁、压力大”等说法概括。由于信息公布的严重滞后化、模糊化,官员自杀多被民众视为“畏罪自杀”,这加剧了民众对官方消息的不信任,也加剧了“死亡遮掩了太多内幕”的刻板印象。

即使一些官员出于个人情绪和疾病原因自杀,在这样的认知和偏见中,也会引来无端猜测,其家属承受的舆论压力可想而知。

在中国传统观念里“死者为大”,调查机关多数时候不愿继续对“自杀”官员的违法违纪问题继续调查。在官员自杀以后,尽管短期内舆论疑问重重,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官员自杀事件就被逐渐淡化处理。

但是,一个被调查或者即将被调查官员毕竟身份特殊,其自杀身亡,涉及公共利益,这并非私事。其生前事往往牵涉利益复杂,其身后事同样也影响甚大。在现实中,不乏官员因为腐败问题曝光,以选择自杀换取调查和惩罚终结的案例。道理很简单,涉案官员自杀,不但“一了百了”,避免家人被连累,保住“贪腐的果实”,而且也避免犯罪同伙被牵连,落下讲义气的“好名声”。

可见,如果因一个涉案官员自杀,就将所掌握的案件线索统统“清零”,那意味着对贪腐行为的放纵,更会无形中损害法律的尊严。

因此,调查机关不能因噎废食,半途而废,涉贪官员自杀也要“一查到底”。有必要充分利用已经掌握的案件线索,对于官员所涉经济问题是否属实进行查实。如果涉案,确认违纪所得的涉案款物、经济利益,应该予以收缴或者退赔。暂扣款物需按程序拍卖或其他方式处理后上缴国库。

同时,对涉贪自杀官员追究党纪责任。实践中,以往也存在当事人死亡后被追究党纪责任的。比如2007年6月3日,天津市政协主席宋平顺自杀身亡,后中央纪委决定并报经中央批准,开除宋平顺党籍。

根据我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违纪党员在党组织做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做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虽然涉案官员自杀,其中案件的一个重要证据没有了,被调查人陈述无法获取,会使得案件查办难度加大。可对于官员在被调查期间自杀的,已经陈述了部分罪行的,或者其他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的,仍然可以认定。如果案子牵涉到其他人,也要逐一排查,尽可能地把相关责任人绳之以法。

无论对于个人,对于家庭,还是对于社会,一个鲜活的生命自杀,都是一种悲剧。只有将涉贪官员自杀问题彻底查清,并将其公之于众,这才是消弭民众质疑,同时也是尊重生命的最好方式。

严打造谣不是压制言论自由

2013年8月,全国公安机关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不断深入推进,“秦火火”、“立二拆四”、傅学胜等网络“大谣”先后被依法刑拘,彰显出中国依法治理网络谣言的决心和力度,得到了绝大多数公众的拥护。

但是,国内外也传出另外一种杂音——有人认为中国借打击网络谣言压制言论自由,甚至把微博大V薛蛮子嫖娼被抓,也视为中国以抓嫖为名行压制言论之实,全然不顾薛蛮子之前多次嫖娼,而这次是自己撞在警方枪口上的事实。

无论如何狡辩,用“言论自由”为网络谣言辩护,都不具有任何说服力。一些在言论自由方面持双重标准的西方国家,常常把“压制言论自由”这顶大帽子往中国头上扣。

国内也有些人为了追求自己的私利而在网络上对他人进行诽谤、诬蔑、陷害,或为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而造谣,引发社会不稳定。这些行径一旦受到应有的限制或打击,“言论自由”就会被他们抬出来当作挡箭牌,转移人们的视线。

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每一位公民的神圣权利。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的言论自由包含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在内。它所保护的是人们在意见表达方面的自由,其法理基础是宽容主观好恶、承认观点多元。

从近期查处的一系列网络造谣事件来看,被打击对象无不是造谣者。

言论自由不等于造谣自由。公民言论自由是有边界的,法律在赋予公民权利的同时,也要求公民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社会责任。道理很简单,如果简单地把“言论自由”理解为想说什么就说什么,不受任何限制,这种滥用民主权利的后果,必将是谁都没有真正的言论自由。

事实也证明,即使是在西方国家,如果有谣言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也会受到法律制裁。网络谣言并非言论自由的范畴。

中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言论自由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不得利用言论自由对他人的人格尊严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自由的下限是事实底线和道德底线,自由的上限是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依法依规打击谣言,不是压制言论自由,而是对所有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民主权利和责任的切实保障。

打击谣言重在完善辟谣机制

灾难发生后的短时间内,向来都是谣言“密集输出期”。比如在汶川地震、雅安地震发生后,屡有不实消息乱传,引发了不同程度的社会恐慌情绪。

2017年8月8日,四川阿坝州九寨沟县发生7.0级地震,灾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然而,就在灾情发生几小时后,关于地震的一些谣言也在自媒体上发酵。比如以中国地震局四川分局名义发布余震预告;一些假的震区照片流传出来;还有不法分子以“地震局救援中心”为名群发短信,让人们将赈灾善款捐至某银行账户,并谎称“将会双倍返还爱心救助金”。

谣言的传播特征是利用信息不对称、时间差、地理差等来进行虚假信息的制造和发布。在灾情初期,公众因无法进行信息比较,很容易被谣言牵着鼻子走,甚至加入造谣传谣的行列。在某些极端情况下,还会造成生产的中断、生活的混乱,以及社会正常运转秩序的紊乱等。

此次九寨沟发生地震,虽然舆论场中也有个别谣言,但令人欣慰的是,事实真相最终跑在了谣言前面。有些谣言刚露头,就被各个渠道的辟谣信息“秒杀”。这说明我们的社会应对舆情危机的能力在不断增强,理性的力量在茁壮成长,谣言正在失去肆虐的空间和发酵的土壤。

对于现代社会来说,打击谣言重在完善辟谣机制。

首先,有赖于各级政府部门的快速反应,以及主流媒体的主动应对。相关部门第一时间发布官方信息,以正视听;主流媒体及时介入,通过各种媒介渠道传播权威信息,便可大大压缩谣言传播的空间。事实已反复证明,权威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是威力巨大的“谣言粉碎机”。在公开透明的权威信息面前,事实真相会水落石出,谣言则不攻自破。

其次,有赖于公众科学素养的提升和独立思考能力的培养。从心理学角度而言,灾难发生时,公众出于保护自己的本能,情急之下宁可信其有、不愿信其无,谣言就很容易冲破理性的堤坝。因此,宜进一步培植独立思考、崇信科学的社会氛围,使公众遇到耸人听闻的传言时,能自觉“去伪存真”。这种自净能力一旦被激活,就会释放出强大力量,让谣言无处遁形。

第三,这有赖于依法加大对造谣传谣者的打击力度。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有关部门须加大对网络信息发布的审核与监管力度,对造谣传谣者依法严厉打击,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严打网络谣言推手

秦火火的“虚火”烧到了尽头。

一直想靠“出名”谋私利的秦志晖,被法律“亮剑”的光芒照出了原型。2013年8月21日,全国公安机关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拉开序幕。将“谣言并非止于智者,而是止于下一个谣言”奉为圭臬的“秦火火”“立二拆四”等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和非法经营罪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

警方初步公布的案情显示,他们肆无忌惮地游走在网络世界,编造谣言,混淆真相,扰乱视听,毫无法律底线。

“铁道部向‘7·23’动车事故遇难者赔偿近两亿元”、“张海迪拥有日本国籍”……这些曾经火爆网络、耸人听闻的“内幕消息”,不过是他们闭门造车的“成果”。而“干爹为其砸重金炫富”的模特等,更是秦火火为名利而编造的伪作。

秦火火为何能“火”?原因之一是其在制造谣言时和某些大V达成协议,互相帮转微博。而有名气的“大V”的每一条信息都有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粉丝。除此,还有网民的盲信、不查,以及在此前提下的网民转发和评论。

网络并非是一个虚拟世界。在网络传播中,应当遵守法律规范和道德操守。肆意炮制虚假消息、颠倒黑白、妖言惑众,法律不容。

“秦火火”等人被抓,显示了警方对网络造谣滋事者打击的决心。从清除网络造谣犯罪开始,中国互联网实现着向现代的、健康的秩序升级。

中国互联网需要言论自由,需要不同意见的活跃表达。而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每一个网民在享受言论自由基本权利的同时,担当起遵守法律义务和道德底线的责任。任何不遵守法律的行为,尤其是造谣中伤、无中生有,玩弄的是网民们善良的心。如果听任谣言在网络社会肆意泛滥,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现实社会的受害者。

当前,网络世界中还有“秦火火”这样的网络渣滓,他们信奉网络造谣、炒作,惯于不择手段煽动网民情绪与情感,来实现个人的私利。对此,应加大对造谣传谣的违法处理,依法追究造谣者责任,用法律保障中国社会有一个文明、健康、有序、向上的网络环境,正是当下老百姓的呼声和期望。

而北京警方的这次雷霆行动,已传递出重挫网络黑恶邪气的力量。相信这将成为中国互联网彰显法律和道德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以督察为改革“清障”

2017年4月18日下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四次会议上强调,督察是抓落实的重要手段。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抓改革落实摆到重要位置,投入更多精力抓督察问效,加强和改进督察工作,拓展督察工作广度和深度,点面结合,多管齐下,提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实效。

改革的顶层设计重要,最终还要落地有声。多年实践经验表明,假若“最先一公里”畅通而“最后一公里”断头,上下热而中间冷、上下通而中间阻,那么改革方案打滑、空转,甚至半途而废的可能性极大。

中国改革越向纵深推进,遇到的“硬骨头”就越多。总体来说,中国各项改革任务进展顺利,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有序推进。但有的地方、有的领域仍然“上面喊破嗓子,下面岿然不动”。或是上面推一推,下面就动一动。部分领导干部争当改革实干家、促进派的积极性不高。

更深层次原因,来自于不容忽视的阻力。其中既有某些利益集团的干扰,也有部门本位主义的“选择性执行”,还有一些基层干部的“雁过拔毛”行为和畏难、抵触情绪,等等。

因此,用好改革督察这个抓手,就是对改革方案找钉子、钉钉子的过程。钉钉子只有找准落点,才能更好地把压力传导下去,越钉越深、越钉越实。只有督在关键处、察在点子上,才能推动改革精准发力、精准落地。

改革的成败在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抓改革的核心力量,是第一责任主体。推动各项改革啃下“硬骨头”,涉过深水区,为改革夯基垒台,让发展积厚成势,作为“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时刻在状态。不能做“太平官”,必须在重大改革上敢于拍板,疏通堵点、破除阻力。

按照中央“改革推进到哪里、督察就跟进到哪里”的要求,对已出台的重大改革方案,既要督任务、督进度、督成效,在实践中检验、让群众来评判改革是否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是否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是否给人民群众带来了获得感;也要察认识、察责任、察作风,看有没有从大局出发认识和理解改革、关心和支持改革,有没有对改革主体责任理解到位、落实到位。

对在“三督三察”中发现的问题,要列出清单、明确责任、挂账整改。尤其要盯紧责任主体、抓住“关键少数”,对整改不到位的就追究责任。此外,加大改革推进落实和实施成效考核权重,倒逼改革精准对接发展所需、基层所盼、民心所向。

批评报道也是一种主旋律

2015年9月14日,四川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王雁飞,第一次与媒体召开恳谈会。会上,王雁飞诚恳地说:“我到四川4个月了,感觉媒体的思想还不够开放,因为4个月了,批评报道一篇也没见到。”

四川新纪委书记上任4个月,一篇批评报道都没见到,难道在这段时间里,当地官场就无半点违法乱纪之事发生?

难能可贵的是,四川省纪委书记王雁飞对此有着清醒的认识。当媒体的批评之声不见时,看似和谐的舆论场底部说不定早已人声鼎沸。也正因此,王雁飞才会在恳谈会上诚恳地说,“批评报道同样是主旋律。”

容得下尖锐批评,对于个人来说,是一种肚量;对于一个执政党来说,则是一种政治气度;对于一国的政治体制来说,更是民主政治得以健全完善的基石。无论从历史或现实的角度,从国内或国际的经验来看,容得下尖锐批评均是中国共产党在十八大后加强民主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迫切需要。

人民群众是实践的主体,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脱离群众的危险”是中国共产党所面临的“四大危险”之一。因此,在长期革命建设实践中,不少领导干部对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有更深的理解和认识。

但是,随着执政时间的推移,打天下时密切联系群众的最大优势,开始向脱离群众的最大危险演变;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一起家的法宝,有人开始担心而束之高阁,有人出于害怕而压制打击。曾几何时,首先在主旋律中不见了批评的踪迹,接着批评被划入负面行列,再后来连自我批评也异化为自我表扬。

相应于党内民主中批评与自我批评风气的式微,党内不良风气渐起,对应于主旋律中批评与自我批评的降调或删除,一些掌权者由违纪而违法,由腐化而腐败。没有批评,监督则是无源之水;没有自我批评,自律则成无本之木。

2008年12月18日,胡锦涛在纪念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三十周年大会上曾告诫全党:“党的先进性和党的执政地位都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过去先进不等于现在先进,现在先进不等于永远先进;过去拥有不等于现在拥有,现在拥有不等于永远拥有。”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只有容得下民间、草野尖锐的批评乃至骂声,才能在群众中立足、在群众中扎根,保持先进性。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批评也是一种主旋律。批评作为力量之基,进步之源,成熟之师,则古往今来,概莫能外。回避批评,缺点就会在熟视无睹中变成问题;拒绝批评,问题就会在延时误事中变成难题;压制批评,难题就会在积重难返中变成老大难问题。

要让一个政党以及数以万计的党政领导干部都能容得下尖锐批评,需要党和政府在思想认识、制度设计、法制保障和舆论氛围上多维度给力。

容得下尖锐批评,需要党员领导干部切实变“官本位”的执政理念为“民本位”的执政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始终把人民群众的需求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

容得下尖锐批评,需要中国共产党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内监督、党外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规章制度,积极推行政务公开,畅通民意诉求表达渠道,让党务政务活动在阳光下运行,创造条件让民众能够“零距离”监督政府,能够“赤裸裸”批评政府,能够参与政府的每一项重大决策。

容得下尖锐批评,需要党员领导干部真正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办事,严守“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法治底线,保障公民“依法讲话”和“言论自由”的权利,从根本上杜绝“因言获罪”、跨省围堵上访等滥用公权进行打击报复违法行为的发生。

容得下尖锐批评,需要执政党在全社会营造氛围、创造条件让人们讲真话、讲实话,愿意听不同的声音,甚至是逆耳之言。尤其要允许并鼓励新闻媒体作为执政机关的“挑刺者”存在,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同时,促使执政机关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

当然,在批评别人时也要本着出于“公心”、互求“交心”、充满“诚心”的善言。如果真有人借题发挥,不着边际地批评别人,甚至说些打击报复的过急言词,那我们也要拿起批评的武器,帮助他树立正确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

中国的古人提倡“闻过则喜”,懂得“过而能改,善莫大焉”。西谚亦云:“批评如同你忠实的门警,你若把它一脚踢开,你的一切就会被错误偷尽。”只有我们正确对待善意的批评,才能以镜为鉴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鉴可以明得失。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还需要进一步提起神、动真格。

一个人或一个执政党,身上有这样那样的不足或缺点实属正常,对其直言不讳的批评,无疑是一针及时的清新剂。相反,如果对其不足或缺点视而不见,出于私利一味地吹捧,让其一路走到尽头,则是一种居心险恶的“高级黑”。从这个意义上讲,批评报道也是一种“主旋律”。

对建筑物使用年限应立法

2016年9月10日0时33分,武汉大学造价一个多亿元、投入使用16年的工学部第一教学楼因不符合住建部2011年批准的《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对景观视线造成遮挡等原因被爆破拆除,直接代价为1300万元的拆除费用。

从公众反应来看,少数人对武汉大学拆楼事件表示支持,认为武汉大学那座形似“变形金刚”的教学楼遮蔽了东湖自然景观,理应拆之,以还东湖美景。

但绝大多数人对此则持质疑态度。影响景观也能成为拆楼的理由?才用了16年,说拆就拆,太浪费了。如果觉得它太高,影响了景观,完全可以加以改造,比如把顶部拆掉几层,把体量缩小,楼顶搞绿化,使之与景观协调。

绝大多数人尤其不认同官方给出的拆除理由——“不符合武汉东湖风景区规划”。规划是2011年出台的,楼是1997年建的,国家出台任何法律都是从颁布之日生效,不究既往,怎么能拿后来的规划去“追究”早就有的楼。规划也应承认历史,有历史宽容度。既然已经花巨资建设完成,就应该本着践行绿色发展的理念,在不影响国家以及公众安全、没有明显危害的前提下继续使用。

楼不能一拆了之,造成这样大的损失和浪费,应该追责。当初建楼的决策者应担责。虽然建楼在先,2011年规划在后,但在风景区内建房要遵循宜小不宜大、宜藏不宜露、宜低不宜高的原则,这是常识,与有没有规划无关。同样,拆楼的决策者更应被追究。在已成事实的情况下,不惜损失上千万资金拆掉它,权力太任性了。

其实,武汉大学的“短命楼”并非孤例。近年来武汉拆除的造价上亿元的建筑就不下10座,全国城乡的“短命建筑”“短命路”更是不计其数。而短命建筑背后是权力对政绩的片面追求。这背后折射出“一任书记一座城,一个市长一新区”的“规划换届”现象。

因此,建议国家立法,对建筑物使用年限进行规定,今后凡达不到使用年限的不得拆除。同时,还应规定今后建筑物拆除必须严格按程序进行科学论证并经过公众讨论,以解决“拍脑袋决策”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