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任性之权
防止权力任性,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建立完善权力运行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权力始终在“制度笼子”内运行,防止权力的越界和扩张。抓好制度执行,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制度执行没有例外,违规必纠、违纪必查,严防制度“缩水”,执行“放水”。
反腐的前提是消除特权
“坚决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保持对人民的赤子之心”。在2018年1月11日的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谆谆告诫各级领导干部。人们记得,党的十九大报告同样强调“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十九大闭幕以来,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届一中全会、中央政治局民主生活会、中央政治局会议、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研讨班上,多次讲到“反对特权”的问题。
坚决反对特权现象,是中央一以贯之的坚定政治宣示。尤其是十八大以来,上百名“老虎”落马,无数“苍蝇”被拍,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建设法治国家的毅力和决心,法治社会下没有不被查处的“铁帽子王”。
从本质上讲,特权是反制度、反社会的,因而对社会公正危害极大。由于特权造成某些职业和某些人群的优势地位和另外一些职业和人群的弱势地位,会使社会公正的天平发生严重倾斜。可以说,哪里有特权,哪里就有不公;哪里有“法外之权”,哪里就出现腐败。值得警惕的是,特权思想、特权现象滋生蔓延,总会有一种冠冕堂皇的理由。正因为如此,特权腐败往往被“去道德化”,反而成为权势象征,使一些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只要有特权存在,就会产生断裂,官与民之间就容易产生疏离,就难有“鱼水之情”,这是非常可怕的结局。
从世界范围来看,如果执政党内产生特权而得不到及时清除,当积重难返时将会导致民怨沸腾、丧失政权。苏共的教训,足以令人警醒。
从历史教训来看,制度性的特权存在,是中国历代社会革命产生的根本原因。一个有见识的政治家应当对特权现象保持高度的警觉并着手减缓并剔除之,自上而下的反特权比自下而上的革命,对政权有利得多。
特权犹如臭豆腐,这两种风马牛不相及的事物,却有着惊人的共性。伟人毛泽东用一句极为生动通俗的话,准确地概括了臭豆腐的特点:“闻起来臭,吃起来香。”特权也如此,它名声臭,但用起来爽!
正因为如此,并非每个人都能意识到特权的危害性。当前各种党内教育活动中,反特权教育还不够深入,或处于一种边缘化状态。比如在检察系统、公安系统,已经进行了多次反特权思想的专项教育活动,也出台了一些相关规定。但书面规定与权力互动、权力运行的实际规则相比,还有很大距离。
反特权教育的根本缺失,主要根源是某些特殊利益集团的干扰。有些官员把权力带来的种种好处,看成是自己的特权,并竭力去维护和扩大这种特权,甚至不惜去损害党和人民的整体利益以及社会公平正义。
反腐前提是消除特权。就中国现实而言,这需要有效约束公权力,使其回归本位。反特权就像一个枢纽,牵连着依法治国、收入分配改革、官员财产公开、预算透明等当下中国的重要改革节点。
首先,建立健全权力相互对等制约的机制,建立健全公众监督权力的可操作渠道,强化对“一把手”的群众监督、媒体监督。因为各级领导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公权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的前提,是要进一步加大政务信息公开。
其次,加强思想教育,提高“一把手”自觉接受监督管理的自觉性,同时构建和完善党内民主制度,并与人大制度相对接。
再次,要不断建立和健全公民维护权利的制度,让公民能低成本地维护自己的公民权利。在党内进行反特权教育,一方面要强调官员的带头表率作用,另一方面要重视不以官员的意志为转移的制度建设,对公权力的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约束,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特权现象。
此外,还要积极稳妥地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克服消除特权,关键要解决思想问题,更要解决制度问题。应深化各领域体制改革,从思想上和制度上遏制和消除政治和社会领域中存在的特权现象。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唯有让“特权”时时刻刻处于“阳光”之下,变得“透明”起来,那些掌权者才会心有所惧,收敛贪欲,“消除特权”这种执政者与公众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才会叫好更叫座。
抵制司法干预须除后顾之忧
2015年3月30日,中办、国办正式下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记录、通报、追责三个环节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进行约束。《规定》提出,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可以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是长期存在的“老大难”问题。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被纳入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通盘设计。
“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大要素。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法治要赢得人民信仰,就要厘清司法与权力的关系,杜绝“权力之手”肆意拨弄司法公正的天平。
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正是有些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致使冤假错案时有发生,让司法公信力大打折扣。
这个《规定》的出台,明确了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如何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做到全面、如实记录呢?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一些领导干部干预司法,都是为了私利,不愿意让干预行为公开化或留下把柄,隐秘性很强,而且一般是口头指示或暗示。
领导干部之所以敢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是因为自身处于强势地位,而且不少领导干部还是被干预人的直接顶头上司,对被干预人的前途具有影响、支配甚至控制能力。即使个别被干预者有勇气记录,干预者也不太可能在记录上签字,记录往往成为被干预者的一面之词。如果干预者事后矢口否认,后面的通报和追责何以进行?
早在几年前,有些基层法院就建立了“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登记簿”,但实施效果欠佳。
要彻底斩断以权压法的黑手,除了这个《规定》,还需要一系列完善的配套制度切实落地,以提高法官的抵制能力。换言之,就是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是一个综合体系,而不仅仅是一项单独禁令。
近两年来,巡回法庭的设置、司法官的逐级遴选机制、司法机关人财物省以下统一管理等司法改革,都抓住了“牛鼻子”。只有这些制度保障不断完善并切实落地,才能消除法官后顾之忧。当法官有完善的制度保障和坚定的法治信仰,自身有强大的抵制能力时,“权力之手”就不敢任性地伸向司法。
“公函求情”是赤裸的司法干预
深圳市罗湖区环境保护与水务局原副局长叶军于2014年9月因涉嫌受贿被刑拘,检方指控其收受贿赂64万多元。该案于2015年10月16日在南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时叶军承认全部指控,叶军的辩护律师出示叶军单位出具的“求轻判”证明,希望法院从轻判决。
十八大以来,中国反腐之路走得坚定有力。对腐败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官员受贿就是严重的腐败。叶军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贪污受贿,必须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然而,对于涉贿官员叶军,其原工作单位却加盖公章出具了其工作勤勉的证明,望法院轻判,这种赤裸裸的对司法的干预,让人难以容忍。按理说,“德、能、勤、绩、廉”是对党员领导干部勤政为民的基本要求,也是其执政能力和个人素质的多方面考量。叶军收受贿赂,所在单位却为其出具了勤勉证明“求轻判”,这种功过相抵的思维,这是一种赤裸裸干预司法。
一直以来,少数单位发公函为贪腐官员、职员求情,要求法院轻判的事情时有发生,给出的理由也大同小异,比如“表现好”“贡献大”“素质高”,出于挽救人才的目的“拉一把”,考虑社会稳定大局,等等。
此前,从陕西省政府办公厅通过发函要求最高法院“改判横山县矿产纠纷”,到重庆某工业园管委会发函“警告法院在审理蛙场主付某的补偿案件时不得一意孤行”,再到晋源区政府“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发函“恳请慎重量刑”,这些看似人情味十足的“公函求情”,是对法治社会的公然践踏。
作为政府机关应该有最起码的法律常识——不能干预司法。但为何“公函求情”现象不断出现呢?除了缺乏法治意识以外,“公函求情”背后可能还有私心作怪,或是利益纠葛,或是“官官相护”的潜规则使然。毕竟,为出事的官员求情,实际上也是在给自己“留后路”。
本来,“函”作为平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的一种常用公文,对方可以不予回应或者采纳,但当地方政府打出“为了维护稳定”这样政治味道十分浓厚的牌子时,收函方难免就会“予以考量”。更何况在现有语境下,地方法院与其他地方政府同为吃财政饭的“兄弟单位”,山不转水转,低头不见抬头见,今天你不给我面子,明天我可能也有机会给你“穿小鞋”。
从“公函求情”,让我们既看到了一些地方政府或官员的强势与傲慢,也看到司法机关所面临的困境与无奈。若任由“公函求情”形成“惯例”,一旦公众对司法产生怀疑,这种怀疑会最终在口口相传中转化成一种确信,并由此进入一个因果反复的恶性循环之中。
《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从法律的角度而言,任何人不得干扰司法公正。
在2014年1月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专门对一些领导干部插手具体案件、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现象进行强烈批评:“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出于个人利益,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或者以其他明示、暗示方式插手干预个案,甚至让执法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的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里,这是绝对不允许的!”而“公函求情”这种咄咄怪事依然时有发生,深深伤害司法公正,扰乱社会正常秩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其中第五条规定,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按照《规定》要求,对于已记录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同时,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或者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对“公函求情”,人民法院应予坚决拒绝。同时,相关部门应对此荒唐行径查明责任人,依纪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公函求情”的恶例不能无休止地出现,否则会让公民失掉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当是法治社会的常识和底线,什么时候,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成为每一个人的法律信仰,成为职能部门依法办事的行为准则,“公函求情”的荒谬才能成为“过去时”。
减刑假释透明让司法更公正
为促进减刑、假释案件办理更加严格规范,全国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于2017年11月23日正式开通。最高人民法院表示,2018年年底前,全国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将全面建成,实现减刑假释案件监狱网上报送、法院网上审理、检察院网上监督,确保案件结果公平公正,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
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本意是落实刚柔相济的刑事政策,激励罪犯积极悔过自新,从而降低重新犯罪率。然而,由于刑罚执行透明度低等问题,曾有一段时间,少数“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后,减刑相对较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过高,此类现象广受诟病。
最近两年,有关部门在严格规范减刑、假释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效果明显。如今,全国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开通,将更有利于促进减刑假释案件办理严格规范、公开透明,更有利于提高减刑假释案件的办理质效。
据介绍,此平台全面建成后,将实现四个全面和四个全覆盖,即全面互联互通、全面网上办案、全面依法公开、全面智能支撑,实现减刑假释案件全覆盖、办案部门全覆盖、办案人员全覆盖、案件数据全覆盖。
此平台全面建成后,监狱对罪犯的考核奖惩、认罪悔罪等情况实行网上录入、报送,在网上全面公开,从而使全社会都可以对减刑与假释事由进行监督。如果监狱管理人员与罪犯做交易,试图以“假立功”等徇私舞弊的手段为其减刑或办理假释,在众目睽睽之下也极易使事情败露。
通过这个平台,还可全面实现法院减刑假释案件的立案公示、开庭公告、庭审公开和文书上网。同时,平台还可以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庭审过程进行网上直播,将法院庭审公开从监狱内部延伸到互联网络,实现案件审理依法全程公开、全程接受监督,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此外,通过这个平台,检察院不仅可对内实现减刑假释案件的网上请示、网上流转、网上备案,对罪犯前期改造及监狱报请减刑假释情况进行监督,并在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通过网络提出检察意见或以视频方式参加庭审,实现全程动态跟踪和实时监督,使“潜规则”无处藏身。
此平台使得减刑假释“全程留痕”,这对于试图舞弊者是一种长效的震慑。如果能配之以严厉的追责制度,相信能使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处藏身。
让政企关系“亲”上加“清”
监察部部长杨晓渡2017年3月18日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7”经济峰会上表示,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正在形成新型的“亲”“清”政企关系。这里的“亲”是指政府和企业之间团结、协同、互相尊重;而“清”代表着清白干净,是指政府廉洁、企业规矩。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绕不开政企关系。因为“政”需要“企”来发展经济,而“企”需要“政”来提供好的服务,让企业健康发展。构建一种正常的政企关系,不仅有益于企业自身的健康蓬勃发展,而且也有助于形成一种风清气正、廉洁有序的政治生态。
一段时间以来,少数政府官员忘记了公仆身份,为一己之私利用手中权力设租寻租,插手工程建设和土地出让,搞利益输送、闷声发不义之财。也有一些企业家钻研各种“围猎术”,通过人情公关、走后门等获得各种照顾,有违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有的企业家在掌握经济权力之后,谋取政治上的权力。
近年披露的一些腐败案中,一个贪腐官员背后会有一个或几个企业家“朋友”,一些企业家背后也有一个或几个官员作为靠山。这一切,企业家冲着一个“权”字,贪腐官员觊觎着一个“利”字。比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副主任刘铁男腐败案件中,有“裙带商人”倪日涛的影子;云南省委原副书记仇和,周围也被地产商人所“环绕”。
尽管政企关系也是一种人际关系,但政企关系又不同于一般的人际交往关系,依法依理应表现为一种规制和被规制的关系。作为一个官员,既不能不和企业家交往,不为企业家服务,和企业家“背对着背”;也不能和企业家“勾肩搭背”。换言之,政企之间既要“相濡以沫”,共谋发展,更要“相忘于江湖”,各行其道。
要让政企关系“亲”上加“清”,一方面,宜继续简政放权,精简办事流程,用好用活“两只手”,谨防“有形之手”过度干预市场,为企业市场松绑释压;另一方面,宜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促使关系型社会转向法理型社会,让构建“亲”“清”政企关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此外,应加强党内作风建设,加大治党管党力度,通过反腐败,可确保公权力正确行使,铲除腐败滋生土壤,使官商“不敢”勾结,更好地营造公平正义的市场秩序和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让反腐更接“地气”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2015年4月23日消息,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黄树贤表示,要着重解决发生在基层和群众身边的生冷硬推、吃拿卡要、与民争利、欺压百姓等“四风”问题,严肃查处小官巨腐等基层腐败问题。
此番表态,意味着中央在保持“打老虎”强度的同时,将进一步加大“拍苍蝇”力度,使反腐更接“地气”。
党的十八大以来,大批“老虎”“苍蝇”落马,党风政风有了明显改善。但不容忽视的是,当前反腐存在着上热下冷、忙闲不均的现状。有些地方基层反腐表面热火朝天,而实际却波澜不惊,缺乏实质性突破和进展。
当前,群众身边的腐败现象依然突出。比如低保、社保发放凭关系讲人情、弄虚作假;看病办事拉关系送红包;个别审批部门推诿扯皮、吃拿卡要;骗取上级扶贫款、冒领退耕还林款、贪污粮食直补款等等。
2014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发生在“三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社会保障、扶贫救灾、教育科研等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7601件23443人,涉案总金额58.9亿元。其中,镇乡村干部发案较多,共查办乡镇站所和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10593人,占45.2%。
不论打多少“老虎”,只要“苍蝇”还在满天飞,群众也不会满意。“老虎”位高权重,腐败能量巨大,可破坏一方政治生态,但离群众较远,群众没啥感觉。而群众身边的腐败,尽管涉案金额普遍较小,可涉及面广,能使群众产生强烈的不公平感和被剥夺感,直接带给他们切肤之痛。
同时,群众身边的腐败,对党和政府形象的败坏也更为直观,不但稀释着中国的整体反腐成效,蚕食着群众对党和政府反腐治贪的期望和信心,而且还严重疏离党群干群关系,甚至动摇党的执政基础。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治理群众身边的腐败,是民心所愿,更是稳定所需。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完成党的执政使命,要从群众最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在“打虎”之时,绝对不能放过群众身边的腐败。
根除群众身边的腐败,除教育干部、打造廉政文化等常规措施外,宜紧紧抓住基层党组织建设这个关键环节,把监督检查视野和重点向基层民生领域倾斜,加强关键部门和重点领域的制度建设,形成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机制,从而消除产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制度诱因。
此外,身边的腐败,群众看得最清楚。要不断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完善民情反馈网络,实现群众监督与党内监督的有效结合,对小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把腐败消除在萌芽状态,以免“苍蝇”变成“老虎”。
只有彻底清除群众身边的腐败,让“反腐红利”实实在在地惠及群众的日常生活,才能增强群众对中国反腐大业的信心。
绝不让“蚊蝇腐败”毁民心
据报道,节日期间,河南省平顶山一村会计代表村两委慰问一户贫困群众,趁人不注意将200元慰问金中的100元据为己有。
这种事情并非孤例。从截留惠农补贴,到对老幼慰问金“雁过拔毛”、“复活”亡者救济款等,2015年各地通报不少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蚊蝇腐败”案例,犹如蚊蝇扑面,令人倍感厌恶。
近年来,随着国家惠民富民政策实施力度不断加大,民生资金投入越来越多,乡镇“七站八所”工作人员、村两委干部手中可分配的资源随之增多,这也给少数心存贪念的基层干部贪占截留克扣留下大量权力寻租空间。
“蚊蝇腐败”盯的是基层弱势群体的利益。此类腐败之所以易发多发,一个主要原因是信息不对称,部分基层干部为了便于贪占,对惠民政策“秘而不宣”。至于财务,多采取“包包账”,不上墙公示或虚假公开。
此外,由于基层纪委力量不足,有些地方反腐“上面雷霆万钧、下面纹丝不动”。还有,多数群众怕被“秋后算账”,往往对基层干部贪占截留行为三缄其口。
与“老虎”相比,“蚊蝇腐败”案中,涉案者职务较低,涉案金额小,单个“蚊蝇腐败”能量微乎其微。但由于损害群众利益更直接、更具体,也就更能让群众有切肤之痛。
事实上,目前“蚊蝇腐败”在有些地方已成为干群关系紧张,甚至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因素。可见,“蚊蝇腐败”看似微小,却更能直毁民心。如果任凭“蚊蝇腐败”蔓延,势必会销蚀党的执政根基。为避免国家的政策红利在“最后一公里”打折扣,全面遏制“蚊蝇腐败”迫在眉睫。
一方面,纪检监察部门要层层下压,让执纪问责的利剑抵达基层每个角落。特别要把村社干部全部纳入监管视线,在惠民政策和对困难群众关爱措施的落地方面,各地应设立举报投诉的畅通机制,鼓励媒体及群众提供贪腐线索,对侵犯群众利益的“蚊蝇”,依据党纪国法严惩不贷。
另一方面,镇乡村“一把手”,须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在用好“苍蝇拍”的同时,还要施放“灭蚊剂”。对村社干部要加强党纪国法的学习培训,用直观的以案说法加强警示教育,让他们做到防微杜渐。
更重要的是,要健全基层干部外部监督机制,尤其要选好用好村务监督委员之类的群众监督机构,重点对村级党务、村务、财务进行监督,落实好农村“三务公开”制度,彻底铲除“蚊蝇腐败”生存的土壤。
以法治压平“萝卜招聘”的“坑”
2017年11月6日,人社部公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指出,单位在公开招聘中搞“因人画像”“萝卜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将责令限期改正,直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萝卜招聘”是对“量身定制”招聘公职人员的形象说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本是为了引进人才。但个别单位却打着公招的幌子,搞“私人定制”。以种种特别划定的针对性条件,将大部分竞聘人拒之门外,使岗位的竞聘人数大幅削减,甚至达到“只此一人”。
比如,“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获得国外学士学位,国际会计专业,大学英语四级,某县户籍,女,年龄25周岁以下。”这份被网友戏称为“个人简历”的招聘文件,就曾是2016年某县财政局下属收费票据管理所的公开招聘启事。条件一卡,只有局长女儿符合招聘标准。
“萝卜招聘”的本质是腐败。尽管只是个别现象,但却有违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但阻碍优秀人才上升通道,给社会风气带来负面影响,更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挖“萝卜招聘”的“坑”,并非“一个人在战斗”,背后往往涉及多个部门、多个经办人,隐藏着一个甚至多个相互“照应”、彼此“牵挂”的利益链条。因此,有必要从反腐的高度治理“萝卜招聘”,由具体工作人员扩展到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充分体现出问责到人、问责到边的决心和态度。
此前,公务员考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等已建立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制度,但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尚无专门规定。此次出台新规定正好补齐缺角,对违规招聘责任链进一步细化和延伸,给权力套上法律制度的笼头。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从新规定来看,对“萝卜招聘”责任人员由谁来处分、如何处分,在具体操作中还有待加以明确、细化,让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法纪底线更加清晰,以便用法治压平“萝卜招聘”的“坑”。
值得注意的是,“萝卜招聘”不仅存在于事业单位招聘中,也存在于国企等领域。因此,治理“萝卜招聘”还应向更广的领域辐射,以整顿事业单位招聘程序为契机,为消除其他领域招聘中存在的各种隐性门槛提供更科学、合理、有效的处理方案。
“蹲式窗口”折射公共服务痛点
热播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中光明区的“蹲式窗口”并不缺少现实版。2017年4月,网友相继反映,郑州社保局、株洲火车站派出所、沈阳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等单位,均有类似窗口。据媒体报道,这些服务窗口设计“过于低矮”,被群众吐槽为“站也不是,蹲也不是”。比如,湖南株洲火车站派出所制证点窗口距离地面仅80厘米左右,办证人不得不蹲在地上。
“蹲式窗口”存在并非一朝一夕。2014年就有媒体报道,浙江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湖前社区卫生院,二楼的接种疫苗登记窗口只有半米多高,病人看病得蹲着。
“蹲式窗口”主要出现在基层,这些本应是为普通群众服务的“窗口”,却因设置不当,令群众感到“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反过来,一个单位作风的好坏,也可通过办事窗口直接体现。这些“蹲式窗口”不仅损害了窗口单位的形象,也在影响着党群干群关系。
“窗口”的背后还是人。“蹲式窗口”看上去是服务水平问题,其实还是服务意识问题。这一痛点说明,仍有一些党员干部,只图方便,没有顾及群众的麻烦。其背后,还是为民服务意识的理念尚有欠缺。
为何银行、储蓄所等机构的服务窗口都有舒服的座椅、合适的高度和对办事人员的评价体系呢?答案显而易见,银行把储户当成“上帝”,把窗口工作人员定义为“服务者”。
“蹲式窗口”被曝光后,涉事部门也纷纷表态整改,或拆除围挡,或增加座椅,尽可能方便群众办理业务。物理上有形的“蹲式窗口”要改,政府部门思维里的“蹲式窗口”更要改。
时下有一个流行词叫“用户体验”,强调更新技术、改善产品不能仅满足于技术的酷炫,而要紧紧盯住用户习惯不习惯、喜欢不喜欢、需要不需要等要素。将场景置换到“服务群众”,也是同样的道理。
为人民服务不是口号,更不是形式,而是要融入为人民服务的每一个细节。不论惠民政策的制定,还是服务窗口设计,只有将自己摆在群众的位置去思考,才能真正符合实际需要,为群众所接受。对“蹲式窗口”,不仅要整改,还要问责相关负责人,让这些对办事群众服务不到位的人长点记性。
治本的办法,是将窗口单位服务质量考评权交到群众手里,以此倒逼基层单位进一步转变服务思维,让“为人民服务”成为日常的制度、规矩、意识,深扎于公共机构服务人员心中。
警惕干部“没公车不下乡”
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中有一个角色的热度不亚于“达康书记”——汉东省京州市光明区区长孙连城,这位“心怀宇宙”的区长有一门绝技:一拖,二慢,三看,成了“懒政”干部典型,落得被达康书记连降三级。而江西也出了现实版“孙连城”,命运比剧中角色更跌宕:直接被免!
2017年4月21日,村民反映鄱阳县凰岗镇境内“石口桥”经多年风霜,破败不堪,岌岌可危。可是,媒体问了一圈,居然没人负责它的“养老”:拨打县水利局局长电话,不通;和办公室主任联系,不管;和建设管理股程股长联系,对方直接来了一句:“我们没车没人!”
报道刊发后,当地县委县政府领导对此高度重视,痛批县水利局“孙连城”式工作作风。2017年4月22日晚,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免去了没公车不便去看危桥的干部程池元的职务。随后,中共鄱阳县纪委办公室微信公众号“清风鄱阳”发文表示,全县各单位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吸取教训。
这位干部“没公车不下乡”固然可恨,说明其只考虑个人利益,拿着车补却不愿意下乡,把人民群众的安危抛到脑后。但从另外一个角度讲,这位干部只是说出了自己的心里话,这可能代表了很多干部的想法。
“没公车不下乡”现象的背后,不仅是一种懒政,更在于“官念”出了问题。说白了,是工作作风出了问题,身体懒的背后是为民服务的意识淡薄了。在当下,不管是让人民群众“最多跑一次”还是让人民群众“一次也不跑”,都有赖于干部们没有任何借口地必须先“跑起来”“动起来”。
车改的根本目的是为政府或企业节约成本支出和提高工作效率。各地的公车改革基本上都已完成,但干部“没公车不下乡”,也折射出了公车改革的一些缺陷。比如政府部门工作分工有内勤和外勤,内勤人员的车补多数成为纯收入,外勤人员的车补可能所剩无几甚至入不敷出。外勤人员有跑城市的,有跑农村的,跑农村的车补当然就经不起多少来回。
此外,车补是按行政级别划定,级别高的车补高,级别低的车补低;讽刺的是级别高的干部有权安排级别低的下级或办事员常跑外勤,导致拿车补多的不用车补,拿车补低的甚至不拿车补的常常要付费出行。因此,出现“没公车不下乡”的情况,除了要问责基层干部,还须反思车补政策。
“没公车不下乡”不能成为干部懒政的借口,对此类作风问题进行动真格的严厉问责追责。党纪《处分条例》108条明确规定,如“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公车改革和车补制度中,漏洞还须及时修正。尤其有必要摒弃按行政级别发放“车改补贴”的习惯思维。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精准补贴”,明确不同岗位干部每月外出公干或者下基层的次数并纳入考核。对于车补没有落实到位的,应加快进度督促落实,车补已经发到干部手里的,应使其“物尽其用”,对于领到车补拒不下乡的干部可停发或取消其车补,并严厉问责。
要根治“没公车不下乡”现象,关键还在于增强各级干部的宗旨意识和为民情怀。只有干部把自己当作人民的公仆,才不会把群众的利益放在一边,找这样那样的借口来推脱责任,“没公车不下乡”问题才会得以彻底解决。
“墙头草”干部不可用
山东省委书记刘家义在2017年5月8日主持召开党建工作座谈会时提出要改进会风,不要照本宣科,只看领导眼神的“墙头草”式干部不可用。
俗话讲,“墙头草,两边倒”。刘家义所指的“墙头草”干部,就是指那些思想摇摆不定、随波逐流的干部。其突出特点就是在领导面前“见风使舵”和“投其所好”。这些干部往往不敢承担责任,缺乏责任担当,只要是领导提出的一些观点或者意见,无条件表示赞成,随声附和唱赞歌,很多时候不能坚持自己的正确意见,而是随领导的指示不断改变自己的态度。
从近年情况来看,“墙头草”干部信奉拉帮结派的“圈子文化”,整天琢磨拉关系、找门路,分析某某是谁的人,某某是谁提拔的,见谁有势力就靠拢谁,谁势力大就靠拢谁,是典型的利己主义者。如此作为,不但助长歪风邪气,还极有可能滋生官场腐败,实在是政治生态的毒瘤。
“墙头草”干部把自身的前途,完全依附于他人的宠信,他们的政治生命,也完全依存于他人的官场前程。“墙头草”干部都想成为官场的“不倒翁”,就不得不把心思精力用在琢磨领导上,而绝少用在自身素质提升上,可谓“嘴尖皮厚腹中空、头重脚轻根底浅”,为群众所鄙夷唾弃。
“为政之要,唯在用人”“得人者兴,失人者崩”。“墙头草”干部对于国家社会管理来说,其危害性不容忽视。主要是破坏了干部选拔任用的公平性,每每有“墙头草”干部“得势”,便让政治处于“黑暗时代”。
“墙头草”干部的出现,除了干部人品差外,还源于某些领导不愿听取不同意见。如果作为“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搞“一言堂”,听不下谏言,听不得真话,敢于直言的下级就会被伤害、被排挤,“墙头草”干部就会得利。
中国正处于一个大发展的时代,干部必须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勇于担当。仅此一点,“墙头草”式干部就不可能担当起时代的重任。中国正处于一个大变革的时代,干部必须具有改革的决心和勇气,正确对待利益关系调整,敢于攻坚克难、迎难而上。而“墙头草”干部工于心计、善于权衡,不利于己的事就不做,不能、不敢、不愿担当,根本就担任不了改革的重任。
“墙头草”干部不可用,各级党委必须树立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导向,组织部门考察干部要敞开大门,多关注那些干事不声张、埋头苦干、群众口碑好的干部,不让老实人吃亏,不让投机者得利。
不难看出,决定命运的权力在谁手里,谁就会更受重视、更被待见。群众有更多的决定权,唯上就会被压缩市场,唯实也才会成为唯实者的通行证。因此,不让“墙头草”干部得利,更需要建立健全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将评判干部的标尺交给群众,力戒“少数人”说了算或个别人说了算。
公务员诚信档案关键在“用活”
河南省政府2017年7月初发文,要求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将记入诚信档案,作为公务员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除河南外,黑龙江、福建、辽宁、北京等多个省市,就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也出台了具体实施方案。
“言必信,行必果”是做人的准则。公务员头顶一个“公”字,讲不讲诚信,绝非一己之事。公务员作为政府的“形象代言人”,只有自身诚实守信,才能取信于民,赢得民众对政府的支持和信任。
但现实中,公务员失信行为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屡屡发生。有的公务员虚报谎报成绩,瞒报失误,用假政绩、假数字欺上瞒下;有的财产申报不实、个人有关事项造假……凡此种种,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并作为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让公务员为自己的失信付出代价,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倒逼公务员带头守信,诚信做人、诚信办事、诚信为官,确保权力正确行使、正规运行。
中央很重视推进公务员诚信档案建设。2016年7月,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发布《关于推进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工程的意见》;201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在加快推进个人诚信记录建设,建立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部分,将公务员作为第一类重点人群。
要使诚信档案在选拔“德才兼备”公务员中发挥功效,首先要健全诚信档案信息。相关部门要敢于硬碰硬,对不良信息真实记录入档。目前各地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技术层面问题不大,但什么样的参数应载入其中,怎样才能做到保证真实,宜有配套机制跟进。
其次,强化监督和制约。对公务员失信行为,只要不涉及隐私或国家秘密等,有必要予以及时公布,让入档具体情况呈现在公众面前接受监督。同时,还需强化诚信档案建立的权力制约,为诚信档案管理参与人员戴上“紧箍”。
第三,把真功夫放在执行上。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不但要健全诚信档案信息,更关键的是把这些信息“用活”,使其真正对失信人具有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的实效,才能最大限度发挥出诚信档案的威慑力。
诚实守信政府应带头
2016年11月1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九次会议强调,要加大对各级政府和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系统中,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官员失信”案件目前已超过1100件,而这些失信中既有政务失信,也有个人失信,其债务则主要体现在工程款、借贷款等方面。
在政务失信中,地方依赖盲目举债发展成为主要诱因。诸如政府盖大楼拖欠工程款而被告上法庭就并非新鲜事。一方面,举债主体是机关法人,而非哪个具体的公务员个体。个别公务员自以为“为公家办事”,不会追责到个人头上,因而出了问题也有恃无恐;另一方面,此类债务往往周期较长、横跨“数任”,前任疯狂举债,后继者不愿还债,就把“新官不理旧账”作为挡箭牌,尤其是换了几届班子之后,这些历史欠债就完全成了一笔糊涂账。
一些公务员失信,主要是个人担保所致。比如有些基层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为降低金融风险,指明要求公务员提供担保才放款,一旦真正的借款人“跑路”,提供担保的公务员往往缺乏偿债能力,形成呆账、坏账。
从司法实践来看,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支付、赔偿等义务责任的地方政府和公务员,长期以来成了各地法院执行工作的难点。在建设法治政府的大背景下,这种“权大于法”的乱象着实令人尴尬。
政府是公权力的载体,公务员是公权力的执行者和政府形象代言人。政务失信,说到底就是公务员失信。而事实上,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中,政务诚信是社会诚信的风向标,决定着整个社会的信用水平。
与社会个人失信相比,尽管政务失信和公务员失信总量不多,但社会影响的恶劣程度、对法治和政府公信的“杀伤力”程度却不可估量。政治学理论中也有一个著名的“塔西佗陷阱”,即当政府失去公信力时,无论说真话还是假话、做好事还是坏事,都会被认为是说假话、做坏事。
“夫诚者,君子之所守也,而政事之本也”。公务员失信并非私事小事。由此,很有必要为政府部门及公务员量身打造“不愿失信、不能失信、不敢失信”的考核制度,架起一道带电的“高压线”。
就当前而言,须按照“谁欠账、谁清偿”的基本原则,对各地政府存量拖欠债务进行分析,明确清偿兑付责任,在此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除债务时间表,还清存量债务,绝不再形成新“赖账”。
此外,除司法机关在执行和曝光上须更刚性外,未来极有必要建立规则机制,明确责任,将失信行为与任职、评聘、晋升等挂钩。只有从源头出发、从制度入手,才能杜绝公权体系成为失信者的庇护所。
诚信体系建设须避免权益误伤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2017年1月18日透露,2017年,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将掀起高潮。要加快建立房地产中介、导游等14类重点职业人员信用记录。同时,在全国范围建立和完善信用红黑名单制度。
显然,这些重点领域与企业生产和百姓生活关系密切,一旦失信就会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而且这些重点人群有一定示范效应。以此为突破口可以更好推进个人诚信体系建设。
诚信调节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维系着社会秩序。近年来,一些人已经开始自食不讲信用的苦果。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全国法院已经累计公布失信被执行人644.52万例,民航部门限制购买机票576.62万人次,铁路部门限制购买列车软卧、高铁和其他动车组一等座以上车票207.23万人次。工商部门限制担任各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7.1万余人次。
构建个人诚信体系,充分发挥失信惩戒作用,其产生的正面价值和意义不言而喻。但是,信用不仅是“道德”评判,更是对个人或企业履行义务的客观记录。个人信用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推进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而为重点职业人员建立信用记录只是第一步。
当前,诚信体系建设正在全速推进。其中各类征信机构的“信息孤岛”成为个人征信机构面临的主要难题之一。需尽快将“信息孤岛”中的数据全部打通,通过海量数据的整合、计算与应用,充分利用大数据构建社会基础诚信体系。这就需要统一构建全国层面的信息联享、信用联评、守信联奖、失信联惩的联动奖惩机制,让失信人员和企业“一地失信,处处受限”。
在彰显失信惩戒的善意价值的同时,还须考量公民个人权益维护,避免诚信体系建设引发权益误伤。
特别是,要把政务诚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政府是社会的管理者,只有政府成为整个社会诚信建设的引领者,才有可能成为一个客观、独立、专业的信用管理主体。针对与日俱增的征信信息安全风险,应制定和完善行业标准,确定信息收集标准和适用范围,更应加强调控监管,出台监管细则,建立信息滥用、信息泄露的责任追究机制,提高泄露个人信息的违规违法成本。
推进社会信用建设,成功的关键在于重视实名制、信息安全、信用修复、信息服务,而核心精神是保护公共与个人的权益。避免公共与个人权益误伤,是诚信体系构建的紧要之处。
政府失信须追责到底
2017年4月初,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决定,将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中相关义务的奉新县人民政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然而负面影响还不止于此。作为县一级人民政府,奉新县政府上“黑榜”、上新闻,形象和威信会大受影响。如何管理一方百姓,如何树立公信力,都将受到严峻挑战。该县在招商引资等方面的软环境评估时,也很难得到理想的分值。
目前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地方政府,并非奉新县一例——查询最高法网站可以发现,上过“老赖”榜单的地方政府,从乡级到县级再到市级都有。有的地方政府还不止一次上榜。有媒体记者统计,被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政府有470个,其中20个县级及以上政府22次“上榜”。
相当一部分地方政府失信行为发生在经济领域,特别是招商引资和工程纠纷,在经济社会发展上急于求成,开“空头支票”、出台优惠政策不落实。还有一部分实施了违法强拆、征地等行为。
地方政府上榜“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背后,是越来越多的“民告官”得以胜诉,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有一道新难题也摆在眼前,即便被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执行起来仍有难度。
究其原因,特别是本地法院,会存在行政干预,本地法院碍于面子一般不会动真格。所以,消极执行、选择执行会存在。有些地方不执行生效判决,归根结底是对法院判决缺乏尊重,进一步说是缺乏对其失信行为的有力制裁。
近年来中央接连出台相关意见和具体规定,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逐渐形成了多部门、多行业、多领域、多手段的联合惩戒网络,“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由于政府资金往往专款专用,为避免专款用来支付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其他事项,致使地方政府陷入“拆东墙补西墙”的恶性循环,甚至无法正常履职,从而影响当地群众的利益,从顶层设计上还宜于通过财政预算制度,为败诉的政府兜底以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并维系政府的正常运转。
同时,更有必要从制度设计上进一步强化法院判决结果的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可以采取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罚款、拘留;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情节严重的,相关人员甚至还将触及刑律。
政务诚信应成民间投资“安全阀”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1~7月份,民间固定资产投资204640亿元,同比名义增长6.9%,与2015年同期的11.3%相比,增长幅度下降近40%。
近年来,民间投资表现略显疲软,除了受宏观经济增速换挡、部分行业改革进展缓慢等因素影响外,与一些地方政府的失信行为也不无关联。
例如,有的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许下空头支票,等投资到位后,又以政府换届、相关负责人调走等理由搪塞或拖延兑现承诺;有的地方政府不按规定履行政府工程项目合同,工程款迟迟不支付给相关企业;还有的地方政府先用各种优惠政策承诺把企业“勾”进来,“圈”块地给企业,等投资项目上马后,再“克”企业。
凡此种种失信行为,不仅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破坏营商环境,更严重影响了民间投资的信心。2016年6月22日,国务院曾专门召开常务会议听取民间投资政策落实专项督查工作汇报,并开出五张“药方”,其中就包括“强化责任追究,建立严格的对政府违约和政策不落实的问责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
政务诚信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其中,政务诚信列首位。
不可否认,多年来治理政务失信行为的效果仍有待提升。原因之一在于政务失信行为责任人认定相对困难,造成失信成本低,个别政府工作人员自觉或不自觉地充当了政务失信的“幕后推手”。
事实上,政务失信并不意味着没有具体责任人,不需要追究个人责任。国务院2016年年底发布的《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就指出,要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也明确指出,对造成政府严重失信违约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惩戒到人。
根治政务失信,一方面应强化对地方政府曝光监督,除追究当事政府和现任官员责任外,还应建立责任追究“终身制”,让失信行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切实担责。另一方面应改善约束激励机制,可考虑将公职人员守信情况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依据,为政务工作者打造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想失信的“制度笼子”。
数据造假危害不可低估
2017年1月17日,辽宁省委副书记、省长陈求发在该省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辽宁省所辖市、县财政普遍存在数据造假行为,且呈现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手段多样等特点,虚增金额和比例从2011年至2014年呈逐年上升趋势。”
此言一出四座哗然。众所周知,统计数据是衡量和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状况的“晴雨表”,也是各级政府、研究机构、社会大众赖以判断、分析社会经济活动的“温度计”。作为宏观决策的依据、行动计划的指南,统计数字遭遇“注水”,其危害不可低估。
以辽宁为例,陈求发指出,财政数据造假问题,不但影响中央对辽宁省经济形势的判断和决策,还影响到中央对辽宁省转移支付规模,降低了市县政府的可用财力和民生保障能力。
更为深远的影响在于,社会已经进入大数据时代,数据已成为最重要的社会资源,整个社会的经济、文化、政策,都是建立在数据的基础之上。为此,马云在云栖大会上称,世界已经进入DT时代,数据不仅仅是数字,已经取代石油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建立在数据之上的人类经济,将有可能实现“按需生产”这一长久以来的梦想。然而,美好的愿景是建立在所有的数据都必须真实有效的基础上的,任何对数据的篡改、造假,都将影响数据的效用。
实际上,中国于2010年1月1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对“官出数字、数字出官”有严格的追责条款,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要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尽管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有处罚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没有完全落实,导致不少官员敢冒天下之大不韪。
统计数据造假,可以说很大程度上源于扭曲的“政绩观”。长期以来,各地对官员的政绩考核,主要以经济数据和任务指标为参考,比如GDP增长率、财政税收额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它们客观反映一个地方的发展水平,也确实能体现出一个官员的政绩。但是,一味以“数字”论英雄,并且缺乏完善的审核机制,则很容易导致“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造假冲动。
同时,好看的统计数据,其实也为上级机关增光添彩,所以一些地方尽管明知下级数据有假,却往往视而不见,保持一团和气。
由此可见,防范“数据造假”,必须对考核方式进行优化。一方面,要更加全面地考察干部,不仅看经济的成效,还要看作风的好坏,尤其要注重群众评价、权重社会公认。另一方面,要充分健全审核机制,并将统计数据纳入重点监管,绝不让造假者有丝毫的可乘之机。
财政数据造假,说到底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更有必要严格执行《统计法》,进一步强化问责力度,统计、财监及上级主管要切实履职,发挥专业手段,剔除数据水分。纪检监察、组织等部门,要把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的尺子立好立正,惩处一批,警示一片,营造不能造假、不敢造假的清朗氛围。
用法治挤干统计数据水分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强化了对统计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对统计法所规定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具体包含哪些内容与情况,进一步加以了明确与细化,并苛以严格的法律责任。
统计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宏观决策、预调微调政策的重要依据。对一级政府而言,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与否,直接影响规划、决策。如果层层上报的统计数据不准确,很可能导致中央和各地对形势判断出现误差,调控措施不到位,影响发展质量,最终让国家和人民利益受损。
可是,统计数据造假在有的地方和部门却已成久治难愈的痼疾。2016年5月,中央巡视组“回头看”指出,“一个时期辽宁全省普遍存在经济数据造假问题”;2017年6月中旬,中央巡视组公布第十二轮巡视反馈情况,吉林、内蒙古两省区存在经济数据造假问题。此外,监察部2016年3月还通报了河北、山西、安徽、河南、贵州等省份5起地方统计违纪问题问责处理情况。
一段时间以来,各类经济统计数据是衡量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指标。在“官出数字,数字出官”这一扭曲政绩观驱使下,一些干部或多报虚报、瞒报谎报,或少报漏报、凭空捏造,统计数据“注水”的行为屡禁不止,屡打不绝。
除了利益驱使外,法律责任的追究流于形式或形同虚设,也是关键诱因。从以往实践看,统计数据造假被发现之后,造假者往往只受到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或是罚款了事,很少有人受到法律惩罚。法律责任追究不到位,导致违法成本低廉;违法成本的低廉,又导致“破窗效应”的恶性循环。
维护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首先必须加强对统计数据生产过程的控制,确保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职权不受侵犯,确保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其次,反思统计数据造假的生成机制,并从源头把生成机制彻底打破。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管理体制和考核体制,既看发展又看基础,既看显绩又看潜绩,重视民生改善、社会进步、生态效益等指标和实绩,从而改变干部对数字的迷信。
再次,强化对“弄虚作假”等统计腐败的处罚、惩治力度。坚持党政同责、落实一案双查,不仅要追究行政责任,更要追究法律责任,对数据造假者保持足够的震慑。
扶贫干部“装儿子”糊弄谁
2017年5月,在脱贫工作国家省际交叉考核中,中部某县上演了一场干部“装儿子”的戏码。为应付检查,避免“露馅儿”,一名年轻干部“潜伏”到贫困户家里“装儿子”,想替贫困户回答问题、蒙混过关。
不论是战争年代还是和平时期,无数党员干部视人民为父母,他们把为人民谋利益当作一生最神圣的事业。而某干部“装儿子”,把迎检表演成邀赏的“儿戏”。同样是“儿子的名义”,意趣迥然。
这名干部之所以上演取巧不成得不偿失的戏码,显然不是为了亲近群众,其良苦用心是为了直接充当贫困户的“代言人”,代俎越庖替贫困户回答脱贫工作检查组的提问。无非是害怕贫困户“不会说话”道出了真实情况。
真金不怕火炼,群众最实在。如果这名干部在脱贫工作中做得很扎实,卓有成效,肯定不会出此下策,当然就会放心、放胆让检查组检查,让群众知无不言。“潜伏”到贫困户家里“装儿子”,充当贫困户的“代言人”,试图以设计好的假言假语欺骗检查组,暴露出的是“假脱贫”。
当下中国的脱贫攻坚,更需要干部为民情怀和踏实的工作作风。把扶贫对象当亲人,设身处地为其考虑,扑下身子搞调研,全力以赴找贫因、拔穷根,带领群众一起脱贫致富,让更多贫困群众分享到现代化成果的福祉。
一切工作都来不得半点虚伪,脱贫是一场攻坚战,必须投入真心、压实责任、精准施策、做细工作,也只有老老实实,一步一个脚印,才是脱贫攻坚的应有之法。“装脱贫”现实存在,向上传递出错误的信号,使精准脱贫失焦,侵害群众根本利益。脱贫造假暴露出的是干部的作风问题。
此事折射出的是个别干部工作不实,心中没有民,肩上没有担,把脱贫致富的国家政策当儿戏,不愿用真心、下苦心带领贫困人口致富,凡事搞形式、走过场,投机取巧、应付了事,对这样的干部绝不能姑息迁就。
虽然报道没有指明事件发生地是中部哪省哪县,哪乡哪村,但“装儿子”露馅至少应该还有下文:省市责令相关县、乡严肃反思问题,查查此类扶贫考核到底造了多少假,还需追问是谁提前通风报信,安排好基层干部预先“潜伏”“排练”。而最应该严肃问责的是乡村两级干部。
扶贫干部“装儿子”,说明不仅具体扶贫要对症下药、精准滴灌、靶向治疗,还要严格评估,逐户销号,要同群众一起算账,要群众认账。
落实职业资格认定政策不能打折扣
海南省海口市住建局2017年2月以红头文件的形式,要求市内的装修从业人员,必须在海口市室内装饰装修协会办理诚信档案,其前提条件是获得“装饰项目经理”和“室内设计师”资格认定。
过去,部分职业资格许可的存在,蕴含了相当的部门利益,衍生出滥收费和“只管发证收钱不管考核”之类乱象,有违职业资格认定的本意。
鉴于此,2015年3月,国务院发文取消了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证事项,其中包括室内装修企业经常需要办理的“装饰项目经理”和“室内设计师”等多项资格认定。
对于有些地方来说,放权意味着削减自身利益,于是便在落实上玩“空手道”、打“太极拳”,抑或是将其改头换面,比如把物业管理员改称管理师等,或装修人员资格许可在“双创整治”之类名义下“复活”等等。
由国务院发文取消的资格认定在海口“复活”,即为典型样本。海口市室内装饰装修协会作为一个地方行业协会,敢于违背相关政策设定资格认定,正因为其有住建局的“红头文件”作为令箭。
这个“复活”的规矩,就是要求海口全市装修企业都建立诚信档案,人员获得从业证书;而要获得证书和所需要的资格认定,就得先到指定地点参加培训。尽管办理证书本身不需要交费,但培训是收费的,且收费不菲。据媒体披露,海口市室内装饰装修协会与海口市室内装修行业“双创”整治办公室,实际上就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从以往披露情况来看,为了部门或小团体利益,以“地方规矩”旗号拖延、阻挠简政放权的现象绝非孤例。不仅让中央决策部署悬空,损害了中央权威,也削弱了改革力度,减少了群众获得感。
因此,落实中央政策必须不打折扣。就职业资格认证而言,一方面,要对已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证进行“回头看”,且以督查主体、责任明确托起常态化督促机制,对于少数地方或部门“复活”已经取消的职业资格认证的行为,要严厉问责。
另一方面,在“负面清单”外,加速推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严格其调整和增补程序,对于法无据的被取缔许可“复活”设定严格限制。
末位发言为遏制“一言堂”破题
2017年6月9日,国务院法制办起草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针对现实中一些领导干部决策“一言堂”等现象,征求意见稿明确集体讨论决定为决策必经程序,并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规定决策事项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做出决定。征求意见稿对于集体讨论还规定,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
为何决策必经集体讨论?因为领导集体成员拥有不同的背景、经验、知识和性格等,集体讨论可汇集更多种类、更加丰富的信息,综合多方之言、吸取百家之长,这样做出的决策才能更全面、更科学、更合理,也更切实可行。
但在个别地方,“一把手”权力缺乏制约、权力过大的弊病却时常在集体讨论会上显现。“一把手”先发言定调,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往往不敢对“一把手”的意见提出不同看法,甚至哪怕明知道“一把手”的意见不科学、不合法、不可行,也不敢说、不愿说自己的真实想法,使得“群言堂”异化为个人决策的“一言堂”,集体决策制的优势发挥不出来。
近年来一些行业和地方仍接连出现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形象工程”、“污染工程”等问题,使一些政府投资打了水漂,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分析其中原因,“一把手”搞“一言堂”难辞其咎。
从以往案例不难发现,“聆听之后的发声”必能最大限度避免错误决策的发生。“一把手”是先发言还是末位发言,表面上看只是发言次序的小问题,但其实是决策愿不愿意听取意见的大问题。
因此,“一把手”末位发言,是程序细节设计上的一个新突破,也是进一步贯彻落实集体决策制的一个良好开端,有助于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也有助于防范乱决策导致的“决策腐败”问题。
更进一步,还要继续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挤压“一把手”独断专行、“一言堂”擅自拍板的空间,从源头和程序上防范“拍脑袋”决策现象。
除末位发言为遏制“一言堂”破题外,此次征求意见稿还对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行政决策程序进行了规范,提出具体可操作性要求,其实效值得期待。
“最严禁放令”何以“逗你玩”
2017年1月14日,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紧急通知,进一步扩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全省包括乡镇、农村在春节期间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16日上午,河南省近100名烟花爆竹经销商聚集在郑州商城饭店门口,要向河南省政府反映情况。当天下午,经销商们的诉求得到了回复,该办公室再次发出文件,将上述紧急通知“收回停止实施”。
河南省颁布全面禁燃烟花爆竹的史上“最严禁放令”,其良好的初衷毋庸置疑。近年来,治理雾霾是地方政府肩头的重任。春节期间,群众集中燃放烟花爆竹,将加重空气污染。此通知下发,意在避免类似问题发生。但是,好初衷不一定能带来好结果。
“红头文件”是除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以外具有行政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无论是发出文件还是收回文件,都理应严肃谨慎。如今“最严禁放令”虽已撤回,但影响却难以消除。既伤害了群众感情,也破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权威性。
“花炮连万家,民俗通古今”。燃放烟花爆竹作为传统习俗,在中国已经存在上千年。面对此类涉及民众利益和历史惯例的民生话题,政府部门还须周延设计、谨慎决策,谨防“拍脑袋”决策。
雾霾治理的严峻性不言而喻。但即使“全面禁放”烟花爆竹,也要依现实逐步推进。既然河南省有一半左右的经销商、零售商已经拿到经营许可证,允许经营烟花爆竹又全面禁放,于法不合。而且,把农村纳入禁放范围也有些操之过急。
如果不收回“最严禁放令”,不仅无法向手持经营许可证的合法经销商交代,而且可能让烟花爆竹非法销售激增,带来更多安全隐患,还可能使一些农村地区群众对“最严禁放令”置之不理,让政府形象同样打折扣。
政策朝令夕改现象在很多地方都曾出现过,但愿河南这次是最后一例。要杜绝此类现象出现,从国家层面到各地,宜从这些案例中吸取深刻教训。更重要的是,应当从立法角度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保证各级政府官员把“民意”真正贯彻到具体决策中。
别让基层责任书满天飞
签订责任书是政府推行目标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全面落实目标任务、厘清各自职责、加压驱动的重要手段。长期以来,这种方式在相当程度上调动了党员干部和机关、部门的积极性,推动了具体工作的落实。
据报道,在湖南部分地区,一些乡镇每年要与上级党委政府签订二三十份责任状。各种责任书“满天飞”,基层干部忙乱不堪、无所适从,甚至带来浮夸虚报、数字造假、报喜不报忧等不正之风。
“上面千根线,基层一针穿”,最基层的乡镇,对上衔接数十个部门,对下直接服务群众,工作繁杂而具体。上级党政机关都希望主管的工作在乡镇得到重视,能够不折不扣地加以执行。签订责任书,可进一步压实乡镇党政“一把手”责任,以推动各项工作贯彻落实。
但在现实中,一些责任书却成了“白条”,主要原因有三:其一,有些上级党政机关把签订责任书视为推动所有工作的必用手段,事事都要签责任书,以致责任书过多过滥,不仅很难全部兑现,也淡化了责任书的权威性、严肃性。
其二,有些机关不管事大事小,都以责任书方式分解给乡镇,自己当“甩手掌柜”,事前指导、事中管理都跟不上,减弱了责任书“落地”的行政强制性。
其三,一些乡镇面对上级党政机关越来越多的责任书,疲于应付,有的干脆把责任书束之高阁,到年终编材料,造数据,以此应付上级检查。而上级检查流于形式,全凭一纸材料汇报。
一次切合实际的工作部署、一场掷地有声的工作落实,比一张“苍白无力”的责任书效果要好得多。因此,有必要在给“空、虚、飘”的责任书“减减肥、瘦瘦身”的同时,狠抓责任落实。
从上级党政机关来看,有必要构建严密科学的责任体系,科学合理划分自己和基层乡镇之间的事权和责任。密切联系乡镇实际情况制定责任书,不提过高的要求,让责任实打实,尤其应在业务指导、执法支持、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基层更多帮助,并严格抓好定责、督责、追责三个环节,环环相扣、层层压实、紧追倒逼,让乡镇责任归位。
从乡镇来看,有必要增强责任意识,责任书就是上级命令,就是工作方向。经过科学统筹,厘清思路,分清重点,深入群众,把责任书中的“责任”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压实责任并非层层卸责
2017年5月11日,在山东省卫生与健康大会上,山东省委书记刘家义谈及转变工作作风时说:“这些年乡镇、街道、村签的责任书、责任状满天飞,有些完全不符合实际,根本落实不了。签这样的责任书、责任状,实际上是上级在推卸责任。这是对党的事业不负责任,对人民不负责任。”
“层层传导压力”这句话,在各地推进重点工作时屡被提及。无论是正风反腐、执纪审查,还是治污降霾、脱贫攻坚、招商引资,要自上而下把任务落实下去,必须要把压力传导到位,才能层层挑担子、上下联动、多头发力。而签订责任书,就是实现这种目标管理的方法,有利于把工作任务分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提升执行力,出了问题也便于问责。
然而,近年来,一些地方、个别领域、少数行业责任书有过多过滥、形式主义的倾向。突出表现为责任书多而全、空而泛,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签责任书轰轰烈烈,仪式隆重。热闹一过,责任书就被束之高阁,事前指导、事中管理都跟不上,不出问题就不过问,没有得到有效监督和落实,责任书沦为花架子。
责任书过多过滥的实质,是有些上级部门害怕或不愿承担责任,以“层层传导”为幌子,玩责任下压的“把戏”,自己当起“甩手掌柜”,以致下级压力越来越大,责任越来越多,不堪重负。而有些责任,下级根本没有能力履行。
凡此种种,一旦发生突发状况或安全事故,责任书就成了“卸责书”,成了上级拿下级“顶雷”的证据。责任书不仅起不了推动工作的作用,反而会影响工作质量,纵容形式主义。
“传责”不“卸责”,方能显担当。一方面,从源头上建立对地方目标责任书的考核机制,减少形式主义的目标责任书。关键要严肃责任书签订程序,不能不分大事小事都签订责任书,谨防工作纸上来纸上去就是不落地。
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让各级部门敢于担当,敢于负责,真正把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干,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此外,各级部门要把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拟定出来,定责须具体实在,清单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监督。尤其要加强巡察、督查、检查等日常监督,对落实不到位、没有尽到责任的,就要严肃追责问责。
收费公路亏损要让公众“看得懂”
交通运输部2015年6月30日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收费公路亏损1571.1亿元。这一数字比2013年翻了约2.4倍。而分省份看,除西藏、海南两省区没有收费公路外,其他29个省区市中,有25个省份出现不同程度的亏损,仅安徽、广东、浙江、上海四地出现盈余。
可糟糕的是,公众对官方公布的亏损数据并不相信。尤其是,2014年与2013年相比,亏损窟窿急剧扩大,不仅令人担忧,而且更加剧了公众的怀疑情绪。
收费公路是亏是赚,本应是公路经营方的事,但公众真正在意和焦虑的是,收费公路巨额“亏损”,意味着未来收费公路的改革走向将是涨价或延长收费年限。此前,逐步减少收费公路,那是民意所指、众望所归,相关部门也一度进行过积极响应,但现实似乎又有扭曲这种改革走向的可能。
收费公路堪称印钞机,可是中国不少收费公路却出现亏损,自然让人百思不得其解。广东收费公路更是奇葩,一个月内两次发布数据,前一次发布数据亏损28.8亿元,不到20天又发布数据,突然由亏变盈了。官方轻描淡写的一句“此前统计数据有误”,着实难以打消公众疑虑。
“大反转”到底是“算错了”还是另有隐情,公众不得而知。但此前“亏损28亿”的数据出炉后,确实引发了舆论的强烈质疑。难道是迫于舆论强大的压力倒逼,相关部门才不得不做出“扭亏为盈”的选择?
中国国内收费公路主要是靠“贷款建设、收费还贷”形式筹建。按以往一些地方经验,只有喊亏损才可提高收费标准或延长收费年限,以日进斗金。也正因为收费公路来钱快,不少地方舍不得放弃这块肥肉,千方百计延期收费,与民争利,致使公路这个公共产品的公益性大为逊色,饱受舆论诟病。
当然,说收费公路亏损,也不是没有可能。之前审计部门曾披露部分高速公路运营单位超编严重,工资、福利畸高。据媒体报道,广东省内高速公路上市公司年报显示,高速路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年收入大多在50万元以上,最高报酬可达96万元,是收费员年收入的19倍。
此外,腐败成本不容小觑。以2013年3月案发的山西省交通厅大规模“塌方式腐败”案件为例。在山西省纪委相关宣教材料中,省交通厅贪腐窝案被定性为“极具典型意义的一个系统性塌方式腐败案件”。
在此案中,共涉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170余人,涉及各类企业人员60余人,立案调查13人,移送司法机关10人。这次查出的“塌方式腐败案件”上至两任交通厅长下至一般的员工,涉及的人员之多、贪腐金额之大,令人惊叹。如此状况,收费公路成本怎会不高?
从以往看交通部门的腐败案有不少,不仅存在“塌方式腐败案件”,而且交通厅长“前腐后继”也非个别。比如河南省四任厅长接连落马;近20年来,全国已有30多位副厅级以上的交通厅官员因腐败落马,交通部门发布的收费公路统计公报大都是巨亏,其中不能排除腐败成本的因素。
如果收费公路的亏损是为了适度超前建设而贷款融资,带动了地方经济发展,增进了更广大的公共利益,公众反而会更欢迎这种账面上的“亏损”。但公众真正批评的是交通系统腐败本身,以及收费公路运营管理中的不透明、不公开所导致的没有提前预期、没有公开说明的亏损。
一言以蔽之,收费公路盈利或亏损,不能让交通部门自说自话。收费公路亏损到底亏在哪儿?必须由独立的第三方公布。因此,当务之急,对收费公路收入与支出情况,不仅需要公布总数,更需要拿出一本明细账来。
2014年年底,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曾经表示,2015年审计署将组织对部分高速公路进行审计。鉴于收费公路的特殊性质,各级审计部门应抓紧研究部署,早日将全国收费公路整体纳入审计范畴,给公众一份客观、真实、详细的收支数据,让“暴利并巨亏”的收费公路现出本来面目。
很显然,只有把亏损说清了,并取得了公众理解和信任,下一步涨价或延长收费年限才具有民意基础,以避免陷入更大的信任危机。
打破“前腐后继”怪圈
2016年7月17日下午,中央纪委发布消息,经河南省委批准,三门峡市委书记赵海燕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2015年7月22日,因涉嫌严重违纪,三门峡原市委书记杨树平落马。同年8月27日,赵海燕任三门峡市委书记。
就表面而言,这不过就是又一起领导干部落马的消息,但赵海燕的落马却有两大看点。一是她是一个“短命”的市委书记,上任还不到一年就落马。二是她没有吸取前任的“前车之鉴”,让自己成了一个“前腐后继”的典型。
领导干部“前腐后继”并非什么新鲜事。此前,太原市就曾出现过三任书记先后落马的情况;在2002年10月中旬,河南省交通厅长石发亮因涉嫌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被纪检机关立案调查。这是河南省继曾锦城、张昆桐被判刑之后,第三任交通厅长落马。而公众也普遍认为“事不过三”,但董永安耻辱地接过了第四棒,又在2010年落马;此后2014年7月至2015年4月,张田欣、仇和、高劲松,昆明市连续三任市委书记落马,让人惊呼又见“前腐后继”……
由此看来,“前腐后继”现象屡有发生,既说明反腐决心和力度的增大,不再顾忌查案对当地的影响,过去常把原因归结为个人而避谈一地官场生态,终究未治病根。同时,也说明一些地方腐败主体集团化现象已然成形。
俗话说:“前车之覆,后车之鉴。”然而,有些领导干部却不收敛、不收手,不但不肯吸取已覆“前车”血的教训,反而变本加厉,“权利名”敢夺、“黄金屋”敢取、“颜如玉”敢沾,在任性用权的路上越走越远。
从这些“前腐后继”案例来看,落马领导干部常常涉及要害部门,尤其是集中了审批大权的那些,要不就是地方党政“一把手”。
虽然自十八大以来,在反腐败的高压下,贪污腐败的情况少了,但是时不时打下来的“老虎”和“苍蝇”依然提醒着我们政治生态还不够“净”,还需要在净化风气、净化生态上下功夫,方能解决“腐败”的问题。
但是,治病必须要找准病灶才能根治问题,不管是选拔任用人才上的漏洞,还是监督管理制度上的缺陷,抑或是侥幸心理惹的祸,从根本上来说还是“从严治党”的力度不够,才会让这些领导干部存在侥幸心理。
只靠前车之鉴,难防前腐后继。最关键的还是要重塑制度,达到欲贪而不得、想腐而不能的刚性效果,用制度之门关上“前腐后继”的不归路。
首先,“凡提必核”严格过关。各级组织部门要充分发挥抽查核实在从严选拔、管理和监督干部中的作用,严格执行“凡提必核”制度,全面抽查核实拟任对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最大限度避免“带病上岗”。
其次,解决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杜绝“前腐后继”,关键是要解决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包括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大道至简”,随着市场和社会不断成熟与完善,逐渐确立公平、透明的竞争秩序,公共权力应当回归到合理的边界范围内。
第三,细化监督制度。总结前人教训,补足监督短板,强化上下级监督、平行监督、外部监督。尤其要强化监督网络,疏通和拓宽举报渠道,谨防权力“任性”。而且,对一些关键岗位,更要“盯”紧。
最后,健全完善倒查问责机制。近几年来,“带病”提拔、“违规”提拔乃至“边腐边升”的现象屡见不鲜。究其根源,关键在于没有“责任倒查”机制,让相关人员少了“危机”“风险”意识,不负责任地荐人、选人、用人。通过“责任倒查”,可从机制上去除一些“带病”提拔的隐患。
贫困县豪华“官衙”须追责到位
湖北省国家级贫困县建始县,一个40多人的股级卫生局,2015年7月初被媒体爆出新建的豪华办公楼高达9层,多达9000多平方米。与之相邻,并且规模相当的新大楼,还有在建的县人防工程信息中心、县交通局货运信息中心。整个建始县,在建或已建的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地税局、森林公安局等多个部门的豪华办公楼,每隔百米左右就是一幢。
贫困县建豪华办公楼的事例屡见不鲜,早已不算新闻。但2014年湖北省国家级贫困县房县爆出耗资8000万元兴建豪华办公楼,余音未了,建始县又“大干快上”,且规模庞大,就不得不令人“刮目相看”了。
建始县绝对贫困人口达18.7万,贫困率高达40%以上。该县被列入湖北省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县。当地群众还过着穷日子,而地方政府却大肆挥金修建豪华“官衙”,不但扎眼,且易刺痛民心。
中央明令禁止新建楼堂馆所后,政府大建豪华办公楼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但在这种背景下,建始县却顶风而上,让那么多幢豪华办公楼拔地而起,它耗费的不只是取之于民的财力物力,更是政府部门的权力公信,在无形中疏离了百姓与政府的情感,遮蔽了“为人民服务”的本质。
为何贫困县钟情修建豪华办公楼?一方面是政绩观扭曲。在这些地方领导的眼里,办公楼豪华证明自己有能耐、有魄力。另一方面是权力观迷失方向。这些地方领导把办公楼视为展示形象、炫耀地位、享受安乐的工具。
而事实恰恰相反,“政府办公楼越高,群众的评价越低”,在老百姓的心目中,地方政府的高大形象,并非靠豪华办公楼,而是靠扎扎实实地为群众解难题、办实事,让中央的惠民政策在基层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毫无疑问,建始县敢于违背中央相关政策,充分反映了地方主管领导没认识到执政为民到底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所以,要让一些人在严厉的问责机制中承担责任,才能够让更多人警醒。
建始县对此也做出了公开回应,称对2014年全县已清理、整改的业务用房等再次进行全面清理,但对公众最关心的问责,却是惜墨如金:“县卫计局局长彭海淼已被调离卫计局,调整至副科级岗位。”
这样“问责”,显然难逃罚酒三杯、金蝉脱壳之嫌。试想,投资数千万的违规办公楼,没有县里主要领导拍板,谁敢立项?没有上级部门层层审批,谁敢动工?把所有黑锅都让县卫计局局长一人背,不“厚道”。
因此,对于建始县豪华办公楼,还须上级有关部门介入追责到位。在违规兴建办公楼的逻辑链条上,不止一名领导干部,有必要真正做到“谁审批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把板子重重地打到具体人身上。
要防止贫困县再出现豪华“官衙”,除完善办公楼建设审批制度外,对贫困县还宜有更科学的考核机制,尤其要加大对民生工作的考核,包括群众收入水平提高程度、教育医疗、社会公共服务等基础事项。
别让“村官腐败”消解反腐红利
2015年7月9日,中央纪委网站发布通报,晒出群众身边“四风”和腐败问题。在曝光的131起案例中,涉及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案件有72起,超过处理总数的一半。2014年一项统计显示,自2013年起全国各地公开“村官”违纪违法案件171起,其中涉案金额超过千万的案件有12起,总金额达22亿元。
“村看村,户看户,群众看干部。”广大的“村官”带领群众为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近年来“村官腐败”现象,无论是案件数量,还是涉案金额都呈现上升态势。这主要集中在土地征收流转、“三资”管理、惠农补贴、扶贫救济、低保医保、旧村改造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
随着中国城镇化不断推进,投资兴业搞建设,各种项目增多,而村里的资源、土地、财务等均由村委会掌控。“村官”权力膨胀,加之村民自治和监督乏力,更为“村官腐败”埋下隐患。
“村官”虽小,但由于其位居国家行政管理体系的末梢神经部位,是国家政策落实到基层的支点,也是农民意愿向上表达的渠道,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村官腐败”不可小觑。对于“村官腐败”现象,基层群众感受最直接也最深刻,更易挫伤群众反腐信心,消解现有反腐红利。
十八大以来,中央雷霆反腐成绩有目共睹,不少重量级“老虎”纷纷落马,但对于基层群众来说,“老虎”似乎离自己较远,他们在拍手称快的同时,更希望拍掉身边嗡嗡乱飞的“苍蝇”。
中央反腐既打“老虎”也拍“苍蝇”,但部分地区在反腐方面还存在“上面九级风浪,下面纹丝不动”的现象。2015年年初,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明确指出:“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基层办法不多,打击震慑力度不够。”其后,中央纪委多次表态反腐高压将向基层传递。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在狠打“老虎”的同时,更要把反腐重拳伸向农村等被忽视的角落,伸向与民生休戚相关的基层部门。
治理“村官”腐败,须高擎法治利剑,克服“基层办法不多”的困境。推进村级反腐的制度化建设,激活“村官”经济责任审计、村务公开等制度,形成村务、财务监督小组,村民监督以及上级监督的监督体系。同时,让纪检力量下沉到农村,加大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形成农村反腐常态化。
此外,乡村治理机制亟待完善,宜尽快剥离村社经济事务、行政事务与自治事务,使集体经济组织向现代企业转型。
公职人员“骗保”不能一退了之
据审计署2015年11月6日发布公告,2012年至2015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14个盟市的81个旗县(区)民政局审查把关不严,为884名不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财政供养人员发放低保资金1076万元。
这次通报的内蒙古低保发放中的违规事件,只是这个领域“失职渎职”“滥权乱为”行为的冰山一角。此前媒体爆出广西马山县认定的扶贫对象中,有高达3119人不符合扶贫建档立卡标准,其中有343人属于财政供养人员。
仔细想来,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已实施了几个年头,在此严实新风之下居然还有这般作为,着实令人震惊,这与那些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小区豪车云集的现象,同出一辙,同样具有强烈的讽刺意味。
众所周知,要享受低保,最基本的条件是: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前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无论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还是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其帮扶的是且只是当下最底层的生活困难群众、是那些最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能够被财政供养的人员,不是国家公务员,也是事业单位的职工,每月有固定的工资收入,自然不属于低保对象。
吃着财政饭拿着低保钱,其性质比一般徇私舞弊更严重,让扶贫政策彻底异化并失去基本的公平,令人更难容忍。一方面,国家扶贫资金的逐年递增及提前拨付,城乡各项社会救助标准亦同步提高。但另一方面,济困扶危的部分扶贫资金却被并不贫困的财政供养人员及其他人员侵吞,既使国家财政“打了水漂”,又让众多等待“雪中送炭”的贫困人群翘首以盼而不得。
财政供养人员成为扶贫对象,这种黑色幽默,无疑是重重地抽了涉事民政系统相关工作人员一巴掌,戳中了低收入群体社会救助领域的“痛点”,掀开了基层部分公职人员公权寻租利益的丑恶“遮羞布”。
扶贫资金使用中的乱象,“祸首”当然是腐败。有把低保拱手送人的“人”,也有将低保揽入怀中的“人”,当有个问责结果。可遗憾的是,之前骗保者几乎逍遥法外,而失职官员,乌纱帽仍是岿然不动。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落实好国家低保政策,关乎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因此,要坚决清理“官保保”“人情保”,对财政供养人员或其他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骗低保”,不能一退了之,需依法依规加以严惩。对监管链条上的官员,失职或违法要问责,一个也不放过。同时,完善信息公开机制,把权力运行置于阳光下,让群众能够全方位监督。
“亡羊补牢,为时未晚”,希望内蒙古能够将“零容忍”的态度落到严厉惩处上,给群众、给社会一个交代。对缺失责任心的权力和贪婪的胃口进行惩罚。如此,才能让贪婪者忌惮,还社会一个公平。
拒绝民意调查“被满意”
“请问你家附近出现治安问题,能否及时解决?标准答案:能及时解决。”2016年1月中旬,广西南宁市江南区进行“社会公众安全感”民意调查,问卷上附有表示“群众满意”的标准答案。据报道,社区工作人员在发放问卷时,还特别叮嘱调查对象要按提示的标准答案填写。
中国自古就有“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说法。民意之重,无可比拟。如今每年年底,各地政府部门为了检验工作的成效,也常常会进行民意调查。调查范围也很广泛,诸如“全面达小康水平”“创文明城市”“安全感城市”等,这些调查结果,关乎某地方或部门的政绩评价。
民意调查的本意是寻求广泛性、真实性的民声民智,进而为决策层提供工作参考,这是深入群众、深入一线了解民情的好做法。但近年来,民意调查“被满意”时有发生。
按理说,一份较为科学的调查问卷,其答案选项应当体现多元化,往往要设置相互对立的选项。选择何种选项,全凭调查对象的意愿。否则,调查结果就难以客观地体现民意,也无法为有效决策提供民意支撑。
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可现实中有些民意调查却漠视公众表达权,此类附“标准答案”的民意调查,不仅亵渎民意,浪费资源,同时也暴露了一些地方或部门不敢直面群众监督,对自己的工作成效缺乏底气。而“千篇一律”的答案,也将很难为下一步制定有针对性的对策找到真实依据。
有些地方或部门既想要用改进作风来装点门面,又怕听到群众的真心话,怕听到批评的声音,这本身就是形式主义和畸形政绩观在作怪。
常言道,公道自在人心,群众心里有杆秤。政府的工作成效如何,当由群众说了算数。要让百姓说好话,功夫在平时。在民意调查中设定标准答案,企图包办民意,粉饰民意,无异于掩耳盗铃。而以“标准答案”换来的满意,就算是排名第一,也只会掩盖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埋下更大隐患。
在民意表达多元化的今天,要杜绝人为操作的“民意调查”,仅曝光还不够,要驰而不息推进作风建设,根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作风病灶。
要真正得出民心民意的“正确答案”,既要规范各类民意调查,逐渐形成上级部门牵头、第三方机构独立调查的工作机制,更要将民意调查造假列入领导干部“一票否决”的范畴,严肃惩处那些习惯于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干部,让民意调查真正回归体察民意、问政于民的本意。
让“试点帽子”回归角色本位
电子商务示范城市、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试验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一个时期以来,各类以试点、示范、基地等头衔为名的“帽子”满天飞,东北各地更是争相抢夺。比如,沈阳市近几年仅获批的国家级示范试点项目就超过30个,而且这在全国并不算最多。
当前,中国改革发展正处于攻坚克难阶段,全面深化改革范围之广、力度之大、复杂程度之巨前所未有,不少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解决起来有相当难度。一个比较好的办法是先试点,取得经验后再推广。
试点的本意,是为了鼓励基层创新实践,在个性中找出共性,通过先行先试验改革方案的可操作性,发现问题并及时完善改革方案,这也是我国以往推进各领域改革工作的一项重要经验。
由于试点与资源配置挂钩,一旦某地成为试点就往往意味着能得到更多优惠政策、上级的肯定,以及动辄数以亿计的资金支持,政绩展示的机会也会更多。不容忽视的是,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有些地方害怕冒风险自身利益受损,不愿涉险滩、啃硬骨头,就以“试点帽子”为幌子拖延改革。
至于“试点帽子”,除国家级的大“帽子”外,还有省市级的小“帽子”。地方政府、行业部门在向上要“帽子”时,也会向下发“帽子”。从省里到市县层层下发各类“试点帽子”,以至于“试点乡”“试点村”屡见不鲜。
贪多嚼不烂。当前过多过滥的各类“试点帽子”,让基层部门经常应接不暇、左支右绌,不但难以起到应有的示范和激励作用,而且造成了大量国家财产、资源的浪费和损失,并为权力寻租留下大量空间,甚至在一些地方已沦为改革“中梗阻”,严重背离了设立的初衷。
我们不否认试点的积极意义。机遇总是垂青勇于竞争者,抓住了就是机遇,抓不住就是挑战。如果每一个试点均以利害作取舍,必然会错过一些转瞬即逝的改革良机。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试点的“顶层设计”,管住“帽子经济”背后的“政府之手”,杜绝“试点帽子”满天飞。
最为关键的是,要建立健全试点遴选机制和竞争机制,完善、公开试点设计、设立、管理、总结等程序。同时,对于获准试点的项目,宜有明确的规则、时限、评估机制、淘汰机制。只有建立在透明平等的公共博弈之上,才能让试点“试”得其所、试得其“点”,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勿让治霾资金“跑冒滴漏”
2016年12月12日,财政部发布《防治大气污染必须堵住资金流失漏洞——关于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检查典型案例的通报》,公布对京津冀晋等9个省(区、市)从2013年到2015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结果。
从检查结果看,一些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被挪用。少数地方甚至用来发工资、搞办公楼维修、招待等。
要下大力气治霾,已成为中国当下最具共识的议题之一。从2013年以来,财政部对京、津、冀、晋等9省区市发放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多达239.4亿元。从此次专项检查来看,上亿治霾资金被挪用。更何况,中央财政所撬动的地方政府和社会投资可能更多,可这些钱到底花在哪里,怎么使用,效果如何,外界难以找到渠道查询。
相对于挪用,治霾资金滥用更具有隐蔽性。例如,有些地方动辄花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去购买“雾炮车”。这种升级版的洒水车,治霾毫无效果却卖出天价,其背后猫腻值得探究。
治霾资金使用乱象,说明政府账本出了问题,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缺乏可溯的资金使用痕迹。这样的结果是,有些地方可能夸大了项目情况,套取国家专项资金。而有些地方也有相关项目,可监管制度存在严重疏漏,也为挪用滥用治霾资金留下不少操作空间。
可预见,随着治霾越来越受重视,财政资金投入将会越来越多,治霾资金该怎么花,确实需要更细致的规则。针对此次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称,将于近期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回被骗取、挤占、挪用、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的补助资金,责令相关地区进行整改。
治霾资金被挪用、滥用,已经构成违反财政纪律,甚至违纪违法。除大力追回资金、责令整改,更应对相关责任人严厉处罚,不搞“下不为例”。
从更长远来看,要杜绝治霾资金“跑冒滴漏”,有必要对治霾资金项目全覆盖、交叉财政监督检查,把对资金的监管贯穿到下拨前、使用中、完成后所有的环节,做到专款专用。同时,有必要加强项目审计,以审计倒逼责任落实、项目落实,并通过绩效评估促使资金发挥实效。此外,还须加大惩戒力度,按照“一岗双责”要求,不仅惩罚挪用资金者,对监管不力者也要问责。
“标语污染”不容忽视
“森林火灾危害大”,一旦到了防火季节,林业管理部门都会漫山遍野地插上宣传标语,提醒大家注意防火。据媒体2017年5月初报道,在南京老山林场插的标语却是“森林防火危害大”,而且竖立时间已经近半年。
为何一个“森林防火危害大”的标语能够在深山老林里矗立半年之久?管理部门的回应显得轻飘飘:这些标语都是统一制作的,可能是印刷的时候出现了错误,将组织人员统一检查,将错误的标语撤换。
标语这类东西由来已久。其作用除了动员,还有宣教。特别在战争年代,通过几个短句,向绝大多数文盲、半文盲民众宣扬自己的政治主张,凝聚人心、争取民意支持的效果往往会好过长篇宏论。但这些年,不少标语语无伦次,逻辑混乱,有些充斥着习惯性权力语汇,与现代社会文明格格不入。
比较典型的是,曾经专为推行计划生育政策而创生的标语,常常让观者无不瞠目结舌。比如“计划外生育一扎一罚”“宁可添座坟,也不添一人”“该扎不扎,房倒屋塌;该流不流,扒房牵牛”“普及一胎,控制二胎,消灭三胎”“宁可家破,不可国亡”等标语,显然与一个国家文明形象相去甚远。
当年轰动全国的嘉禾拆迁事件,其最著名的标语是“谁影响拆迁一阵子,就影响他一辈子”。这标语中充满着霸道、恐吓和火药味。因为他们所搞的拆迁本身就是违法的、蛮横的,自然在标语中也体现了出来。
无论这些不良标语出自谁家之手,其背后都反映了一些地方干部作风上的偏离与政绩观的错位。这种标语泛滥现象背后,则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些部门形式主义、浮夸主义的工作作风。时下一些地方以标语落实工作、以标语替代工作的现象非常突出。不少部门一事当头,首先想的不是如何认认真真地落实,而是热衷于造声势。有不少地方或部门,常常把一项工作中张贴、悬挂标语的多少,当作评比指标之一。甚至把标语的数量写入工作总结,作为“工作业绩”。
有些基层干部在制作标语时,却往往忘记了它的宣传功能,而更多的是将其演变成了表达自我权力意识的载体。在他们的眼里,群众是用来管制的,如果不用强迫、命令的语言,根本就没有效果。而在领导检查时,似乎哪里的宣传声势越大,就表明其越重视,其工作质量肯定让人值得信任。
从某种意义上说,标语口号也是语言,只不过这是相关部门的工作语言、宣传语言,是现实生活的反映。可以说,有什么样的标语,就有什么样的工作作风。如果将这些标语视为“政策广告”,不难发现,这些只求数量不求质量、只求“威力”不顾民众感受的广告已经成为破坏社会和谐的一大公害。
“标语治国”实际上是沿袭战争年代的政治动员方式,如今,其作为社会调节手段的作用应当弱化。即使要使用标语,也有必要研究一下如何规范标语的使用、提高标语的宣传效果问题,打出的标语不但要表达清楚、准确,更应与政府的人文关怀和以人为本的理念相一致,让标语真正发挥作用。
要消除标语污染,关键还在于限制干部的权力,提高群众的话语权和监督权,更要破除一些干部“官本位”思想和实际生存土壤。否则,即使标语换了,但在他们头脑里还存在低俗、冷硬、恐吓的工作思维。
安全检查岂能走过场
2015年7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指出,今年以来,事故总量、较大以上事故和煤矿等重点行业领域事故继续下降。但形势依然严峻,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非法违法行为仍然突出,非传统高危行业领域安全问题凸显。
此前的2015年7月26日,湖北省荆州发生“电梯吃人”事故,一位年轻母亲被卷入电梯身亡,公共安全问题再次引发公众高度关注。
要杜绝安全事故,离不开科学细致的安全检查。现实中,涉及安全领域的检查也不少,但安全事故仍然频发。而在以往事故调查结论中,也常有一条是与安全措施不到位有关。从表面看,这似乎是企业自身的松懈和疏忽,可实际上却是监管部门监管乏力,安全检查流于形式。
2015年7月26日《人民日报》披露有些地方检查走过场的报道显示,有的城管在检查前通知商贩集体歇业,有的煤矿安监人员不到现场,有的则只是动动嘴皮子——你改不改不重要,反正我提醒过了,出了事故,我没责任……
如果安全检查只有数量没有质量,甚至连数量都不能保证时,出事是迟早的事情。比如2015年4月16日至17日,国家安监总局督查组对南京中石化金陵石化和扬子石化两家企业进行过督查检查,21日,扬子石化就发生爆炸。如果安全检查“不严不实”,发生这种“自扇耳光”的事情,就有必然性。
安全检查走过场,除监管人员的责任心、积极性缺失,恐怕还往往牵涉一些腐败行为——有些公职人员“拿人手短,吃人嘴软”,对被检查对象大开“绿灯”。
从以往情况来看,一旦发现重大安全事故,监管部门也会迅速行动,对相关领域进行“突击检查”,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而事实是,如此“突击检查”带来的却是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甚至更加严重。原因在于,用“突击检查”替代了常规检查、日常维护,使本来应无缝对接的安全生产变成了有缝对接,从而为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和漏洞。
惨痛的教训一次次说明,安全检查要绷紧“安全”这根弦,决不能仅仅满足于“听汇报、看资料”式的检查,更不能再以生命为代价,来换取所谓的“突击检查”。
破除安全“魔咒”,监管倒逼安全是一把利剑。发生安全事故,宜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严厉追究监管人员的责任,避免把板子全部打在基层、打在被检查对象身上,否则有违客观公平原则。只有这样,才能构建健康的监管生态,保证监管人员安全检查能够下狠手、动真格。
“小官巨腐”是怎样炼成的
2014年以来,河北省纪检监察机关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一批“小官巨腐”案件也被查处。其中,秦皇岛市一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的官员家中搜出现金约1.2亿元,黄金37公斤,在北京和秦皇岛等地房产手续68套。
最初,主人公以不点单位不露姓名的方式,羞答答地出现在“河北省落实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动员暨警示教育大会”的消息中。随后,这个可能创造出中国历史上“小官巨腐”奇迹的人物终于被媒体挖出——秦皇岛市城市管理局原副调研员、北戴河供水总公司原总经理马超群。
这是继魏鹏远之后又出现的一个“亿元贪官”。此前,在2014年10月31日举行的最高检新闻发布会上,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证实,从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长魏鹏远家中搜出2亿余元现金,当场烧坏4台验钞机。
从级别上来看,马超群过去一直是科级干部,直到2012年被任命为秦皇岛市城管局副调研员,才升至副处级。其官职不大,但腐败金额却远超魏鹏远,这样的贪腐能量,自然更令公众触目惊心。
一直以来,公众普遍认为贪官级别越高,贪腐金额会越多。而马超群这个“小官巨腐”标本再次说明,贪官腐败涉案金额不在于官有多大,而在于其手里有没有掌握垄断资源。比如,罗亚平垄断了土地资源,在土地运作中说一不二,就炼成了“女巨贪”;而掌握村集体资源的“村官”也可以炼成“亿万贪官”,其中深圳龙华新区观澜办事处“3亿村官”张建东就是典型之一。
这些“小官”手中的权力之所以容易兑现,一方面,“小官”虽小,且处于垄断部门的最末端,但其他部门和社会大众必须跟“小官”打交道,才能把事情办成。另一方面,“小官”虽小,但要获得他们掌握的水、电等公共资源,以及土地、交通等审批服务,有时就不得不任由其宰割。
由于“小官”在资源分配上有着说一不二的权力,就有了讨价还价谋取私利的底气,且垄断程度越高底气越足。比如,秦皇岛市当地一些干部群众反映,马超群“谁的钱他都要收,哪儿的钱都敢要”。据一位熟悉马超群的当地干部称,在北戴河的一些中直部门要通水管,他都要伸手收钱。
更令人奇怪的是,马超群如此肆无忌惮的贪腐,却看不到一点监管部门的影子。更何况,马超群在当地人中的口碑“挺坏”,名声很差,在从“水老鼠”变成“水老虎”的过程中,难道相关监管部门没有失职渎职?!
由此可见,马超群之类小官,他们之所以能一步步成为“硕鼠”,而又能长期潜伏下来,主要原因是相关部门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执纪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让“苍蝇”钻了空子,最终酿成“巨腐”。
从目前来看,对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与基层权力约束机制相关的“小官巨腐”,须猛刮反腐“风暴”加以减少、肃清。但治本的力度,则更须加大。
从治本层面来讲,首先,只要接近权力,就要严格约束、监督,尤其要约束“一把手”权力,防止其一手遮天。其次,不论何种级别的官员,只要手中掌握公共资源,就须盯死看牢,避免权钱交易。第三,打破资源垄断现象,按市场规律运行,最大限度地减少贪官寻租的可能。
官员辞职不能“打哑谜”
深圳“70后”正局级女干部刘燕再次传出职位变动,不过此次不是升职,而是辞职。这离她升任深圳大鹏新区党工委书记才一年零三个月。刘燕一度被舆论认为未来“不可限量”,因为她曾创造了多项深圳官场最年轻纪录。
据报道,刘燕已向市委组织部提出辞职,并于2014年8月7日交接完相关工作离开大鹏新区。此次变动据称是其家庭及身体原因。
一个官员辞职,再次引发民众关注。此前2014年7月15日,浙江平阳38岁副县长周慧的辞职感言在网上走红,对于辞官一事,周慧说:“辞职获批,虽然有点旷日持久,且法定程序尚未走完,不过木已成舟,可以长长地舒口气了……”而辞官原因,他仅简单解释为“辞职只不过是换工作,换地点”。
在中国,从政当官是很多人梦寐以求的人生目标。在民众心目中,官员一直是收入丰、地位高的代名词。一个官员辞职,会很难得到理解,不管是上级领导、同事,还是亲戚朋友,都会对其另眼相看。这说明,由于中国几千年来以官为荣、以权为大的封建集权政治的恶劣影响,官本位在中国根深蒂固。
尽管官员辞职自古有之,但在“打虎”“拍蝇”成效显著的2014年,官员辞职免不了会引发许多个人的猜想。比如有人认为官员辞职是“吃饱”了全身而退,防止被查处;有人认为是官员在群众路线和新形势下压力与责任巨大导致的逃避;有人还认为是其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与背景;等等。
官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才是正常的政治生态。因为官员辞职只是他们自身的一种职业选择。如今中国开展的行政体制改革,公务员的“金饭碗”也逐步在打破,官员辞职也将会成为越来越常见的事情。
但是,官员辞职不能“打哑谜”,必须进行辞职审计,防止贪官借机“安全着陆”。审计应包括是否存在贪腐行为,以及弄清辞职的原因以及辞职后的去向,防止其辞官后从商引起不公平竞争和腐败问题。
事实证明,并非每一位辞职官员都经得住审计,也并非每一位辞职官员都值得信赖。譬如,记者2014年8月16日从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获悉,呼和浩特市原市长汤爱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查。四年前的2010年4月15日,汤爱军辞去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
此外,中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即所谓“三年两不准”,但这些规定是否不折不扣地落实,令人担忧——以往就有官员辞职后,其去向一时成谜,被官方所忌言。
就长远来讲,更重要的是,要为权力“祛魅”,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约束,要让官员辞职机制完善化,在体制内形成合理的淘汰机制,只有真正做到“能者上,庸者下”,官员辞职才不至于成为热点新闻。
行贿者无恙有损法律尊严
2014年10月2日,涉刘铁男一案的前“山东首富”宋作文出席龙口市第三届孝德文化节,系其在刘铁男受审后首度公开露面。此前的9月24日,廊坊市中院公开审理刘铁男时,刘主动交代曾收受宋作文的款项754万元。
除宋作文外,涉刘铁男案的多家公司高管亦大都安然无恙。而廊坊检方在指控书中援引的证据表明,包括宋作文在内多名相关贿赂者,均向检方提供了证言。
何谓行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文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却很少有行贿罪的实际案件出现。从逻辑关系来看,有受贿必有行贿,可在这组对偶犯罪中,受贿犯罪与行贿犯罪查处率,却显得悬殊。
依照中国法律规定,某些行贿者有可能无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比如个人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单位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行贿数额若低于此标准,又没有其他法定情形,一般不构成行贿罪或单位行贿罪;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罪;行贿者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法律规定方面存在的不明确性,也直接导致司法实践很难掌握,从而使一些行贿案件最终无法认定。比如按中国刑法规定,构成行贿罪必须要求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但当前以非物质利益行贿的现象却大量存在——出资让受贿人“考察”和游玩、帮助子女出国留学、代投保险、性贿赂等,因法律无明文规定,很难以行贿罪论处。
值得注意的是,执法者在对行贿犯罪认知层面上的误区,也使不少行贿者逃脱法律的惩罚。比如受贿者一方拥有权力,属于强势一方,能制造索贿的机会,一般是主动的,而行贿者多是被动的。在这种意识支配下,往往是痛恨受贿者,而行贿者则被“宽大”处理。
此外,为尽快使受贿者得到查处,有些地方检察机关也会对行贿者做出“减轻处罚”的承诺,以换取行贿者的“坦白”,以便从行贿者处得到受贿者的犯罪证据,甚至让行贿者以证人身份出庭指证受贿者。将行贿者的法律责任置换成检察机关的侦查手段,这不能不说是对法律严肃性的亵渎。
有些行贿者无法得到惩罚,还有一个鲜为人知的原因,就是有些办案单位利欲熏心,把行贿者的“取保候审”当成为一种敛财工具。
由于过度放纵行贿者,近年来行贿犯罪正在对社会风气和法律秩序造成越来越大的危害。放纵行贿者严重损害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如果法律没有足够的刚性,那么所谓的法制社会,就可能是一句空话。
无限度地宽纵行贿者,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案件破获,但从长远来看,这种做法无疑是饮鸩止渴,使受贿行贿案件处于恶性循环之中。
客观地讲,目前大多数行贿、受贿犯罪均是行贿者积极地实施行贿行为。宽纵行贿的反腐策略也许一时有助于惩治受贿者,但却无法根治腐败顽疾。严惩受贿却又宽纵行贿,这样的反腐与开着水龙头拖地毫无两样。应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通过遏制行贿犯罪来遏制贿赂犯罪。
中国现行刑法对行贿犯罪处罚过轻,这跟刑法修订时的经济环境有很大关系。目前经济情况已经发生变化,相关的法律规定也有必要随之调整,或做出补充规定,使之更趋完善,并具有可操作性。比如行贿犯罪无论行贿人谋取的利益正当与否,都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并不影响其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侵犯,所以行贿犯罪的构成没有必要对行贿的目的性加以限制。同时,对于主动行贿与索贿后行贿也应当区别对待,应根据情节对犯罪构成的行贿数额以及刑罚做出不同规定,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执行。
中国现行刑法将贿赂的范围限定为“财物”,在当前严峻且复杂的行贿犯罪新形势下,非“财物”的贿赂层出不穷,而且社会危害极大。因此,应当扩大此规定范围,以便更有力地打击行贿犯罪。
行贿人举报受贿者属于“污点证人”,应进行有限度的豁免,但豁免也应有个度和分寸的把握,不能变成放纵。中国已经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公约对行贿的规定比中国刑法严格,并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限制,其对受贿与行贿同等处罚,即对行贿行为与受贿行为作相同的评价。
严惩行贿是国际社会的成功经验。在国外立法中,不少是受贿与行贿同等处罚。比如美国、菲律宾、阿根廷、西班牙、新西兰等。《西班牙刑法典》第423条规定:任何人以赠品、礼品、承诺或者应答等方式腐化或试图腐化当局或者公务员者,除不给予停职处分外,与受贿公务员者的处罚相同。
在中国当前严峻的反腐形势下,不但要严惩受贿者,而且还要严厉打击行贿者。让行贿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惨重代价,要使他们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以坚决执法打消行贿者的侥幸心态。
最高检2014年5月14日通报职务犯罪情况时也表态,接下来反贪工作将重点关注两个方面:重点查办行贿犯罪案件、加强追逃追赃工作。那么,刘铁男案中行贿者逍遥法外,何时能入最高检“重点查办”的法眼?
让景区涨价不再任性
2015年9月初,全国多个5A和4A级景区传出涨价消息,让不少中秋和国庆假期计划出游的公众心里添堵。中国旅游景区协会日前倡议5A和4A级景区带头不涨门票价,国家旅游局表示不赞成景区门票价格上涨过高过快。
国家发改委规定,自2007年起,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的调整频次不低于3年。也就是说,涨过一次价后3年内不能再涨价。但不少景区在3年大限一到,就会涨价,且幅度不小,大有“一年涨够三年价”之势。
如今,不少景区已步入“百元时代”,公众直呼“玩不起”。对于门票涨价,多数景区管理者却声称是为了控制游客流量、维护景区秩序、保护景区环境的无奈举措。而实际上,景区涨价的背后,却是景区粗放式的发展,盈利模式过于依赖门票收入。这种景区“门票经济”无异于杀鸡取卵。
现实中大部分景区却是历史遗存和自然风景,具有公共属性,为全民所共享。但目前不少此类景区却商业化运作,不但维护成本和人员工资福利等要靠门票收入,而且门票收入里还有一部分得上缴地方财政,使景区成为地方政府的“提款机”。
要破解旅游景区涨价难题,绝不能搞“一刀切”,宜厘清景区分类,才能真正做到对症下药,从而“药”到病除。
目前,中国旅游景区大致分为三类,即市场型景区、公益型景区和混合型景区。要让“景区涨价”不能再任性,对于市场型景区,可交给市场调节,政府不宜过多干预。而对于公益型景区,应在国家层面对门票价格进行强力干预,坚决遏制地方保护主义。对于混合型景区的定价,则应介于公益型景区和市场型景区之间,由政府来实行市场指导价或最高限价管理。
在这三类景区中,尤其要为公益型景区确定一个合理的门票形成机制,定期公开财务报表,使经营活动、利润收入置于全民的监督之下,让公众“心里有数”。只有景区分类管理,才能使景区门票控价不失严格性和科学性。
众所周知,旅游业是一个综合性强、关联度高的产业,旅游经济并非“门票经济”,还涉及游客的吃、住、行、游、购、娱等多个环节。
从长远来看,地方政府还宜尽快摆脱景区“门票经济”依赖,摒弃与民争利的思维,对景区采取低价甚至免票手段,吸引更多的人流、资金流,从旅游产业链条上的各个环节上下功夫,在经济体系升级、关联产业发展起来后,地方财政再“反哺”景区。如此,才是中国旅游业长久的发展之道。
干部复出宜过“体检”关
湖北武汉市纪委、市委组织部2016年9月联合出台《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党员干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明确指出,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提拔任职。
武汉市出台《办法》,意味着“问题”干部复出有机会得到任用,而且复出干部优秀者还可能被提拔重用。
给犯错误的干部改正机会,是我们党一贯的干部政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明文规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无论是本着“治病救人”,还是“发挥作用”的考虑,这样的干部复出政策都是正确的,体现了组织系统在干部任用上的思维突破,对于违规违纪干部并非统统“一棍子打死”,而是结合认识错误、改正错误的行动,安排合适的职位,让其继续发挥有益的作用。这体现出政治理念与制度的理性。
另一方面是,人们也注意到近年来有些干部因这样或那样的原因丢了“乌纱帽”,而在“风暴”过后很快复出,有些地方采取了“静悄悄”的“低调”方法,程序欠了一些公开透明,容易给公众留下问责是“走过场”“躲风口”的印象。
干部复出程序需要透明与公正,这有利于体现问责制对失职者进行惩戒的初衷,也有利于增强公众对政策的信任感。
造成不够公开透明状况的原因,一方面是干部复出在相关规定上还需要完善程序,以防止出现随意性大的弊端;另一方面需要注意有些地方对失职干部进行问责时就缺乏应有的透明度,容易让人感到像是“冷却”一段时间再让其官复原职,或异地做官或平调到其他重要岗位。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干部在成长过程中难免犯错,无论是组织,还是公众,都应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强调干部“复出”宜过“体检”关的问题,是对政府、公众和复出干部一种负责任的做法。只要通过制度化程序使干部“透明”复出,公众就会心服口服,干部在重新履职中也会更有底气。
从这个角度讲,武汉市出台《办法》,探索了一条从严管党治吏的新路子,通过组织谈话、教育培训、跟踪考察等方式,让问题干部“回炉加钢”“维修过关”后再回工作岗位,极具现实示范意义。
官员复出不妨更高调一些
“三鹿毒奶粉”事件已过去多年。2014年8月初,原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从无期徒刑减刑至17年3个月。当年被免职的3名石家庄市领导,时任市委书记吴显国、市长冀纯堂、副市长张发旺已悉数复出。
有媒体梳理2008年以来,引起舆论关注的52起官员免职案例,85名官员被免,29人起复,占比达34.12%。如果排除生活作风问题无人复出这个特殊现象,被免官员的复出率高达50%。
超过三成复出,比例确实不低。以至于有人调侃,官员免职后复出是“带薪休假”。与免职时的舆论“高调”相比,官员复出却往往是悄然完成。
自2003年时任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和北京市市长孟学农因为非典应对不力而被免职起,中国各级政府开始问责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地的地方行政官员,这也成为公众在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后的一种心理期待。
俗话说,“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从保护人才、人尽其才的角度讲,官员被免职不意味着永不叙用,允许他们有改过的机会,在适当时机复出未尝不可。但现实中,免职官员复出却一直受到公众广泛质疑。
在制度不尽完善的前提下,官员免职,本身就为官员复出埋下了伏笔。因为,“免职”仅是对于官员的一种问责,而绝非处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要求,免职、责令辞职、引咎辞职者,“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这意味着,即使免职官员两三个月就“闪电复出”,只要比原职务低一点,就合规;如果一年后起复,即便高于原职务,也符合要求。于情于理于“法”都有依据,相关部门回应公众质疑也颇显理直气壮,“按组织程序基本合规”。
当前,官员复出受到质疑,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复出官员任职考察不公开、不透明,或刻意低调。另一方面,与当前公务员队伍仍处于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状态密切相关,以致免职等手段很容易沦为形式。
如果要打消公众疑虑,相对于免职的“高调”而言,官员复出不妨更“高调”一些,尤其要建立健全官员复出制度。包括对免职官员进行精细化的分类管理,对他们的复出资格、复出考察、公示等复出程序做出明确规定。有了复出的制度揽底,才能防止官员“带病复出”,也是给符合复出条件的官员以戴罪立功机会。这才是真正的遵从民意,真正的以人为本,真正的社会进步。
同时,建立健全对被问责官员的退出机制也迫在眉睫。然而,在养老、医疗等方面仍存在双轨制的条件下,官员“退出”不仅是身份的改变,也同时意味着要重新缴纳各类保险,这也是造成官员“退出难”的现实因素。可见,要打通官员进退通道,还有诸多领域进行系统性的改革。
在行政意义外,官员免职是官员个人的事情,但更是“众人之事”。正因为如此,官员复出就必须兼顾公众的朴素感受。
我们希望,官员复出能在“硬杠杠”的制约下,在国家的制度规范下,做到更明朗、更公正。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在保障公众利益的基础上,要给免职官员一个“将功补过”的机会,又何尝不可?!
“问责凑数”要不得
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问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一个重要手段。有责不担,正气难彰;有错不纠,百弊丛生。
然而,据中央纪委机关报刊文披露,有些地方和单位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仍然喊在嘴上、浮在面上,在问责上有“凑数”嫌疑,把不属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事项也统计在内。
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与有些地方“多栽花、少栽刺”的“好人主义”盛行密切相关。而更普遍的原因在于,有些问责者与被问责者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或存猫腻、腐败;有些问责者信奉“家丑不可外扬”,一个单位、一个地区不愿、不敢将丑事公布于众,宁愿“暗箱操作”,实现“你好我好大家好”。但迫于各种压力,便以“问责凑数”应付上级、糊弄群众。
问责能让干部时刻感受到“头悬一把剑”的压力感和紧迫感,不让工作流于表面。问责机制一旦发挥应有的效力,对违纪违规行为“零容忍”,有助于干部防微杜渐,避免小疏忽、小过错酿成大失误、大问题。但是,如果光打雷不下雨,光喊不问责,或“虚晃一枪”,再好的制度也会成为“纸老虎”“稻草人”。更严重的后果是,将会让更多真正的作风问题难以得到根本转变,以致官场恶习会被更深地掩盖起来。对失职干部问责“短斤少两”,甚至出现“凑数”现象,这种做法要不得。
据以往经验教训,一个单位或部门党风廉政情况好坏,关键看“两个责任”——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当前,“两个责任”是硬约束,但一些地方在执行落实“两个责任”上搞阳奉阴违,“问责凑数”不但是为官不为,更是为官乱为。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对有些地方存在“问责凑数”等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的情况,有必要层层传导压力,级级落实责任,对“四风”和腐败问题敢于亮剑。
要想遏制“问责凑数”现象的发生,需要公开信息,包括问责谁、依据是什么,问责到何种程度,都应向公众公开接受监督。只要将监管与反腐置于社会公众、舆论监督之下,并对公众舆论的质疑都给出合理回应,监管做样子、“问责凑数”等花招,自然就无处可遁。
此外,更有必要对“凑数问责”等问责不力者进行严厉“问责”,其根本目的是强化和增强他们对“两个责任”的敬畏感以及执行力。通过“问责”一个,警醒一片,推动“两个责任”真正落实到位。
“著名商标”应由市场评定
一些地方通过立法,给予企业著名商标认定以及特殊保护。这些有关著名商标的地方性法规,有违市场公平竞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17年11月13日要求予以全面清理,地方著名商标制度也将面临废止。这意味着,在全国各地实行了十几年的地方著名商标制度将面临终结。
有数据显示,目前由地方政府认定的著名商标有1万件以上。但在我国商标法中,并没有关于著名商标的规定,这些“著名商标”,其实没有上位法的依据,从根本上说属于不合法的产物。
纵观各地有关著名商标的规定,被评为著名商标后,企业可以在招投标等方面获得一些保护和优惠。比如,在有些地方政府采购中,会将是否为“著名商标”作为重要指标,有些地方政府甚至直接规定,只有“著名商标”才可参与招投标。在进驻超市大卖场等方面,也可以得到直接的现金奖励。
此类激励,不但违背经营者之间的市场公平竞争原则,也容易诱发认定过程造假。各地政府为了打造地方品牌,往往会出台“著名商标”认定规划和数量,部分地方政府为了政绩而弄虚作假凑数,企业为了满足认定标准,也是绞尽脑汁,在操作过程中也滋生和带来了一些弊端。
“著名商标”的评选认定由地方政府裁定,还存在滋生腐败的风险。有些掌握评选权力的地方政府职能部门,成了一些企业想方设法拉拢的对象,一些掌握权力的政府官员,也利用权力进行寻租,这可能会导致一些不法企业与政府相关人员进行权钱交易。
更何况,由于地方政府对“著名商标”进行认定和特殊保护,并将政府的公信力捆绑在企业的市场信誉上,一旦企业经营不善或产品信誉坍塌,就存在着政府公信力要为企业背书的风险。
一个产品著名不著名,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通过优胜劣汰,消费者用脚投票的结果,最终决定品牌的知名度。因此,对地方“著名商标”进行全面清理,实质上就是把“著名商标”交还给市场和消费者去选择、去评价、去认定,这既是权力的归位,也是对法治的“对焦校正”。
当然,对地方政府著名商标评选制度摁下“终结键”后,虽然行政力量需退出,可监管不但不能退出,而且还须加强,让地方政府部门真正承担自己应履行的监管责任。
做好“为官经商”这道选择题
“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这是2015年1月12日习近平在与中央党校第一期县委书记研修班学员进行座谈时的一番告诫。而领导干部亲属在权力卵翼下经商,正是当官与发财的典型结合。
如今,上海的领导干部必须在这道选择题中,最终给出一个明确答案。2015年5月4日,上海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正式公布实施,要求市级领导干部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地区或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该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等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规定还设定了“一方退出”机制——要么违规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经商,要么领导本人辞去现任职务。
而事实上,这个规定经过了中央深改组第十次会议审议,上海只是其试点地区,将来有望向全国推广。这项试点工作,创新性地迈出了“从严治党”的关键一步,成为防治领导的“身边的腐败”的一种尝试。
对于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中央早有规定。但从十八大以来查处的众多腐败案件来看,领导干部利用亲属经商从而接受利益输送的现象极普遍。2014年中央巡视组第一轮巡视整改情况通报显示,在14个被巡视省市和单位中,有7个地方、单位存在干部亲属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现象。
领导干部家属违规经商禁而不绝,除了有“法”不依、违“法”不究,还与制度本身不够严密有关。尤其是,有些领导干部利用制度漏洞,假手直系亲属之外的家族成员甚至朋友经商办企业,避开明规则。
可以预见,随着这项制度的实施,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将会更趋于隐蔽化和复杂化。比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明修栈道、暗度陈仓地利用他人作为“利益代理人”等。如果纪检监察部门在干部个人事项抽查的基础上,能创造条件让公众和媒体监督得以无障碍参与,而党内监督也将会事半功倍。
比起完美的制度设计,民众更期待有严苛的执行力——制度只有落到实处才能起到“规矩”之效。因此,纪检监察部门一旦查实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更要依法依规进行严惩,且查处结果当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示。
就治本而言,更须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利益关系回避制度、政府运行透明化等一系列制度。唯此,才能尽量确保权力能够“在阳光下运行”,最大限度地铲除滋生“官商勾结、钱权交易”的土壤。
读懂“领导要常上网看看”的深意
2016年4月19日上午,习近平总书记在京主持召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时指出,老百姓上了网,民意也就上了网;群众在哪儿,我们的领导干部就要到哪儿去。各级领导干部要学会通过网络走群众路线,经常上网看看,了解群众所思所愿,收集好想法好建议,积极回应网民关切、解疑释惑。
习近平总书记这番话,对领导干部如何善于通过网络做好群众工作提出明确的要求。网民就是群众,他们的意见就是一种“新民意”。一个通过网络走群众路线的时代新课题,已经摆在各级领导干部面前。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88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0.3%,我国居民上网人数已过半。
由此可见,对于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来说,有必要认识到互联网是了解群众、贴近群众、为群众排忧解难的新途径,是发扬人民民主、接受人民监督的新渠道。所以,“经常上网看看”是对领导干部作风的检验。
但是,目前仍有少数领导干部不懂互联网,不善于从网上了解网民所思所想,不会收集网民的好想法好建议,不能积极回应网民关切、解疑释惑。与互联网隔着一层皮,与网民隔着一根网线,与民意隔着一条鸿沟。他们习惯于站在自己的角度看问题,以自己的思维想问题,以自己的方式处理问题。而面对网络上尖锐的批评和监督,动辄就想着要删帖、封杀,结果适得其反,民意反弹更烈,严重影响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诚然,网络上的言论,虚虚实实真假难辨。但滴血泣泪中,难免有真民情。谐谑吐槽之中,确有真无奈。领导干部只要谦卑地俯下身段倾听网民呼声,就能够清楚群众关心什么期盼什么,从而改革就能抓住关键点。
更何况,“金无足赤,人无完人”。无论个人、政党,还是政府,都可能存在着或多或少、这样那样的缺点和不足。善意的批评有利于促其改正缺点和不足,是个人、社会乃至国家发展进步的动力,是其永葆朝气的重要来源。这就是所谓的“千人之诺诺,不如一士之谔谔”的本意所在。
“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当领导干部乐于与网民交流对话和真正享受零距离的高效互动的时候,网络的良好生态也能自然地逐渐形成,更凝聚了互联网上向善的正能量。
关注官员的心理问题
近年,各地官员因抑郁症等心理疾患致非正常死亡事件时有发生。来自媒体的一项不完全统计显示:2003年8月底至2014年4月初,被各级官方认定为自杀的官员有112人,其中省部级官员8人,厅级22人,处级30人,处级以下52人。
如此频度的官员自杀现象,原因尽管很多,但心理疾患始终有极高占比,类似“我很抑郁,抑郁难忍,先走了”“我在医院检查有严重抑郁症,非常痛苦,不能吃睡,生不如死”的表达,在官员的遗书中屡见不鲜。
这提醒我们,作为一种高发的现代心理疾患,抑郁症在工作压力更大、人际更为复杂的公务员系统中,可能更为突出。要让这一掌管公共资源分配的群体有良好的工作状态,已有必要将心理干预纳入执政者视野。
就中国官员群体而言,目前主要面临两大“压力源”:
一是繁忙的工作与偏负面的舆情导致的心理倦怠。在当前官员群体中,心理疲劳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状态,基层官员尤甚,他们与各种琐碎矛盾纠纷打交道,工作节奏快,加班加点是常态,且常处于害怕犯错的焦虑中。尤其是在拆迁、信访、司法岗位工作的官员,在时常出现的突发事件和负面舆情面前,更易出现情感压抑、工作失控、言语暴躁等状况。
工作超负荷,不少基层官员不得不投入大量精力到工作中,无暇照顾家庭及子女,由此引发的家庭矛盾和压力,也给官员带来很大的心理负面影响。
二是“本领恐慌”与个体无力感引发的心理焦虑。由于公众对政府工作要求越来越高,官员学习适应新工作环境的压力倍增,这一方面有更新知识系统的压力,另一方面也常要面对“一己之力难以改变”的焦虑,因为很多时候,回应公众的要求与期待,需要整个系统的变革。
此外,在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的当下,中央对官员约束越来越多,管理越来越严,加上对腐败“零容忍”、对“为官不为”加强问责等,“为官不易”开始成为官员新常态、新的政治生态,心理转轨和调适成为必然。
官员心理健康出现问题,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心理危机干预,但现实状况却并不那么令人乐观。其中,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
从个人角度分析,不少官员对心理问题认识存在偏差,将心理健康等同于思想问题,导致官员不敢说不想说,更不会向别人承认,担心被指手画脚和影响仕途。即使有个别官员向心理专业人士咨询、问诊和治疗,也基本是全自费,不走医保,为的就是不留档案,怕被别人知道。
从社会大环境来说,在很长一段时期,中国的官员培训内容,往往侧重业务水平和政治思想,缺乏对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科学化的足够训练,以致官员心理压力难以找到缓释渠道。
由此可见,官员心理健康问题,表面上只是个体心理现象,但深层次上却是一个社会问题,推动这一问题解决,可从三方面做些新的尝试。
首先是加大对官员心理健康的有效干预。通过建立科学的心理咨询和测试体系,及时准确评估公务员心理状况。对于官员普遍的敏感和顾虑,可通过专业“外包”试行解决。同时注意把握事件点,及时疏导。经验表明,官员的焦虑和抑郁情绪,多数出现在矛盾集中、岗位调整时期,关键节点的疏导很重要。
其次是加强对官员的心理健康教育。中央党校、公务员专门培训机构要适当加强心理健康方面的内容。针对压力较大、承担特殊工作的官员群体,比如公、检、法和各安全部门等,应进行专项的心理辅导。
我们必须承认,外界对官员心理危机的干预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官员要重视自身的心理健康,自己平时也应主动多学些心理学知识,学会自我调节,包括宣泄、幽默、升华,还有放松、助人等等。
三是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舆论生态。健康的心理来自开放、包容的心态,这种心态与社会心理状态密切相关。官员作为执掌公共权力的特殊主体,如果权力能在“阳光”下运行,少一些不当的竞争性,减少暗箱操作和不透明,这样也容易与社会和他人形成比较平和的关系,有利于官员的心理健康。
尤其是在官员选拔过程中,要尽量减少不确定性因素,不但要增强官员选拔的公开性和程序性,还要考虑官员选拔的民意基础,使官员晋升有序而公正,从而减少因仕途不可预期而带来心理压力。
与此同时,也要呼唤平和理性的舆论生态,那种不分青红皂白上来就把“板子”打在官员身上的偏颇的“仇官”情绪,最终伤害的是生活于其中的每一个人。
领导干部要“到办公室办公”
山西省委书记王儒林2015年7月16日在全省科技创新推进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山西省一些地方有的领导干部“习惯”在住地办公,不到办公室办公。他要求“从今天开始,全省各级领导干部一律到办公室去办公”。
王儒林还提到了已经落马的原山西阳泉市委书记洪发科,指出他经常不按时上班,晚来早走,或者半天上班、半天休息。
按理说,办公室是领导干部上承政策、下通民情的固定的办公地点,到办公室办公是对领导干部最基本的要求。而王儒林作为省委书记,在如此正式的场合下“严令”,说明领导干部不到办公室办公已非个别现象。
其实,这种现象不仅山西独有。所谓“住地”,是居住地的简称,却未必是指领导干部与配偶、子女共同居住在一起的家庭里。比如季建业在南京市长任上4年时间,常年在酒店豪华套房办公;福建“首虎”徐钢,每周至少3个工作日的下午在商人的地下酒窖里“上班”;等等。
领导干部不在办公室办公也是可以的,有些甚至是必须的。比如到田间地头、工厂、学校、街道等基层调研,与群众打成一片,则更能倾听到群众的呼声和诉求,也能为群众更多地办实事、解难题。
但现实中,有些领导干部不但不喜欢到这些地方,就连最起码能与群众打交道的办公室也难觅踪影。
就干部作风建设来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等纪律,早已有明文规定。有的领导干部“习惯”在住地办公,是一种不守规矩、不守纪律、不受组织严格管理的“庸懒散”的具体表现。
从以往情况来看,有些领导干部“习惯”在住地办公,并不仅是因为懒,最主要是为了能够避开众目睽睽的监督,在“住地”办花天酒地的“公”,办损公肥私的“公”,办权钱交易的“公”。其中,季建业和徐钢就是最好的例证。
当前,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直接关系着中国改革能否按照既定时间表与路线图顺利推进。这需要各级领导干部能恪尽职守,具有拼命的精神和劲头,在关键时刻靠得住、信得过、冲得上。
“吏不廉平,则治道衰”。因此,要求领导干部到办公室办公,并非小题大做。除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检查和明察暗访,还要健全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惩戒机制,形成预防和惩戒“庸懒散”的工作长效机制。如此,才能让领导干部远离酒窖、酒店等奇葩“办公室”,回归本位,认真干净地履职。
与贪官通奸的女人怎么处理
又一个落马贪官被指控“与多名女性通奸”!一段时间以来,通奸似乎已成为一些落马官员的“标配”。
2015年7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令计划严重违纪案的审查报告》,决定给予令计划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经查,令计划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保密纪律;利用职务便利为多人谋取利益,本人或通过家人收受巨额贿赂;违纪违法获取党和国家大量核心机密;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本人及其妻收受他人钱物,为其妻经营活动谋取利益;与多名女性通奸,进行权色交易;对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力敛财牟利负有重要责任。调查中还发现令计划其他涉嫌犯罪线索。
不出所料,与周永康、薄熙来等落马贪官一样,中央纪委在令计划的通报中,也有“与多名女性通奸”的内容。
中国对“落马”官员的表述从“与多名女性发生或保持不正当关系”,到“生活糜烂”“乱搞两性关系”“玩弄女性”,以及更具体的说法“包养两名情妇”等,再到2014年以来的“通奸”。“通奸”一词便迅速成为网络热词。
2014年6月5日,中央纪委首次在通报落马官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原副总经理戴春宁”的问题时,使用了“与他人通奸”的措辞,并在2014年6月7日专门刊登了一篇名为“从一个热词看党纪严于国法”的文章,回应出现的“与他人通奸”的措辞。
纵观近年来通奸官员案例,官员凡贪污必通奸甚至已成相当范围的贪腐规律。且与贪官通奸的女人范围很广,有女明星、女大学生、女下属,还有一般的女性。和贪官通奸的女人大多长得漂亮,甚至才貌双全。
如今,中国的法律对“通奸”并没有任何规定。对官员来说,通奸仅仅是违反了党纪,而不是触犯国法。《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章“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古代,官员通奸是大罪,是一种为法律严令禁止的非法行为。比如在周代,依照当时的法律,会对通奸者“没收作案工具”——施以宫刑。在秦汉时代,官员通奸,则按强奸罪论处,基本是死路一条。
如今,官员通奸风险小多了,多数是因为其他原因而落马。对于官员来说,手中有权力,自然就有美女贴上来,而有些官员眼见家中结发妻子人老珠黄,稍微受到色情诱惑,通奸就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
当然,这方面不少官员荷尔蒙旺盛,也很喜欢主动染指女人。而且,这种行为不仅仅是生理的需要。比如原南京奶业集团公司副厅级总经理金维芝曾大言不惭地说:“像我这样级别的领导干部谁没有几个情人?这不仅是生理的需要,更是身份的象征。否则,别人会打心眼里瞧不起你。”
于是,上有所好,下必投其所好。与贪官单纯追求“淫欲”不同,女人则会把权力作为人生的信仰和追求,她们是冲着官员手中的权力和口袋里的金钱去的。官员就与女人一拍即合,极尽贪腐之能事。
但不管怎么说,中央纪委在处理官员通奸问题时,都把官员当作了主体,而对那些“多名女性”,却多不见下文,是处理了未予报道,还是就没有做出相应处理,不了了之?公众需要一个明确的答案。
毕竟,官员要“通奸”,显然“一个巴掌拍不响”的,只有“多名女性”投怀送抱征服权力之后,才会演绎出诸多肮脏的权色交易。
因此,要遏制官员的通奸风潮,仅仅通报官员有通奸行为还不够,最好还能将与他们通奸的女人也一并公开。凡进行权色交易的,要依法处置;不涉权色交易的,也要进行道德讨伐。唯此,才能以儆效尤。
“公车弃置”让车改意义缩水
公车改革的初衷是为了降低行政成本,虽然一些地方表面是在按照国家政策进行车改,但结果却令人觉得有些变味。
据南方都市报2014年10月30日报道,深圳坂田200辆公务车被弃置小区两个月,长期弃置导致灰尘覆盖、轮胎凹陷,曾经风光的公务车如今却成僵尸车,让市民反映此举造成新的浪费,也对周边居民停车造成妨碍。而这批看似数量庞大的车辆,还只是深圳市众多封存待售公车的冰山一角。
此现象并非孤例。自中央启动全面车改以来,全国各地弃置的公车,总量恐怕也是相当惊人。在中央严令之下,各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超标公车,在各种因素的左右之下,也难免会面临弃置的结局。
实行公车改革,让超标车停驶,仅是第一步。而最终拍卖公车,让这些拍卖所得将当初购置公车时所花费的大打折扣的钱重归财政,以车补替代公车,才算完成。超标公车长期大量被弃置,加之缺乏相应管理,必然会造成公车损耗严重,造成国有资产的巨额浪费,甚至流失。
“公车弃置”让车改意义缩水,这显然与车改方案谋划不细、后续管理缺乏连续性及效率低下有关,也同公车拍卖烦琐的程序和市场销售密不可分。同时,目前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公众不清楚超标公车情况,缺乏足够的外在监督,致使部分公车使用者心怀侥幸,期待坐等“风头”一过,再让车轮滚动起来。
当前,有些地方出现大量封存公车弃置,这无疑给相关部门发出了这样一个警示——闲置公车的安放、保养、拍卖等一系列的后续管理也是车改的关键环节。按照中央的规定各省市都相继设定了公车退出时间表,但很多地方却把交车等于车改,并且还出现如此公车待处置扎堆的现象。
由此可见,为避免出现公车弃置现象,从中央层面,对超标公车的管理还宜“集中一盘棋”,进行全面、周密的统筹,而不是任由各地自行发挥,造成拍卖过程和时限的弹性过大。还须出台一整套相关处理办法,包括处理流程、时限,建立统一的改革时间表,各个层级的执行机构按此推动车改。
超标公车封存后,相关信息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及媒体监督,消除因为信息壁垒而造成不必要误会。而各车改单位应派专人负责拍卖车辆的管理工作,定期发动、保养和维护,确保车辆处于正常状态,能够正常移交拍卖。
拍卖是公车改革尤为重要的环节之一,必须做到过程透明化,面向公众开放,并为此建立反馈机制,一旦存在公众质疑、投诉需第一时间予以处理回应,以免出现拍卖密不透风甚至“自己人买自家车”的猫腻。
公务车国产化还须制度“压实”
2017年12月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公务车国产化不仅是出于支持民族工业以及“国货当自强”的民族情结,更是因为,政府采购的示范效应能提振百姓信心,扩大国货市场。国际上,只要有汽车工业的国家,公务车辆一般都会选择自主品牌,这符合国际惯例。公务车国产化,也有利于提升国家形象。
进一步来讲,公务车国产化还有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考量。在新的技术条件下,各种越来越繁复的车载电子系统的发展,使即使是传统动力总成也越来越离不开信息技术的辅助。可以说,汽车或将成为信息泄密的重要渠道。因此,实施全面的公务车国产化,也就成为降低国家重要机密泄密风险的必要手段。
早在2009年,国务院印发的《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就提出,公务用车向自主品牌倾斜,从2009年开始,各级政府和公共机构配备、更新公务车,自主品牌汽车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0%。据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以前,每年非国产自主品牌车型采购量,占全国公务车总采购量的近90%。
在中央要求与环保部、财政部的监督下,近年来中央单位与部分省份逐步扩大自主品牌公务车采购比例。事实上,从2012年开始,上海、宁夏、湖南、新疆、广东等多地政府的公务车,已逐步换成国产自主品牌汽车。
从这次《办法》规定来看,尽管进一步压缩了党政机关超标配备公务车的权力空间,可国企并不在适用范围之内。公务车国产化,还有极大拓展空间。
此外,公务车国产化还须制度“压实”,出台更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包括约束采购审批权,紧缩财政预算,把自主品牌公务车采购与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挂钩,并且建立健全长效问责机制,通过层层问责,扎紧钱袋子。同时,为了保证采购自主品牌公务车的执行力,除了宣传倡导、制度安排以外,更有必要考虑立法给各级政府强制执行自主品牌采购戴上“紧箍咒”。
政府采购扶持自主品牌,同样对自主品牌提出了更为严格的高标准要求。对于自主品牌而言,也只有在核心技术上突围,提升整车品质和性价比,才能真正抢抓住公务车的市场机遇。
公车“标识化”改革值得期待
2017年3月24日,有记者了解到,江苏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正在进行统一标识化,即车身上全部喷涂统一的“公务用车”标识,并印有“12345”监督电话,方便公众进行监督。3月底前全省党政机关公车标识化全部完成。
十八大以来,从中央到地方,从治理“车轮上的铺张”,到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效果显著。但对公车的管理和监督多限于公车管理单位内部,或仅是各级政府的内部监督,这样的监督容易失之于软。
江苏在全省范围内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标识化”,目的就是亮明公车的身份,让公车无论身处何地、何时,都能被公众一眼识出。
公车统一标识并非新话题。早在2013年全国两会上,张育彪代表就提交了《关于治理“车轮上的腐败”的建议》,针对老百姓反映较多的公车腐败问题提出了“公车统一标识”“强化监督”“加大惩戒力度”等具体建议。中央纪委还曾在答复上述关于公车治理的建议时,要求条件成熟的地区和部门,积极推行公务用车统一标识、GPS定位等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随后,有些省份对公务车标识的外观、张贴位置等进行了统一规定。其中,多数省份规定把标识在公务车前后挡风玻璃上,标识多采用黄、红、蓝等颜色,较为醒目,除“公务车”字样外,还多印有公务车单位名称、举报电话、廉政标语等。为防止标识遗落或被撕,广东省惠州市则直接把公务车相关信息及举报电话“喷”在车上。
公车“标识化”一方面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作用,另一方面也需要公务员更加自律。这须进一步加大内部监管力度。比如在公务用车内使用登记卡,每次出车的起始时间、地点、里程表公里数都要详细记载,并且要定期上报主管部门。再比如,公车统一安装GPS系统,车辆一旦“出轨”,能让系统内部纪检人员及时发现。
此外,公车不仅要贴标识,让公众“看得见”,还可给公车标识加上“二维码”,公众用手机一扫,即可清楚知道公车的详细信息。
最关键的是,要确保监督结果能真正落实。不但每个举报都要确保得到回复,而且对举报和曝光的违规使用公车行为宜进行通报和公示,在严厉处罚相关违规人员的同时,也要加大追究公车私用的连带责任。只有做到切实有效的监督和强硬有力的处罚,才能根治有些人想占公家便宜的“糊涂病”。
多措并举提振民间投资信心
2016年7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继续在简政放权、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降低企业负担等7个方面深入发力,以提振民间投资信心。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6年前5个月,中国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名义增长3.9%,相当于固定资产投资增速的1/3。与2015年全年民间固定资产投资10.1%的增速比,下降明显。
近年来,中国民间资本投资占全国投资的比例在2/3左右,其规模和投向不仅影响着全国的固定资产投资,对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乃至宏观经济发展态势也至关重要。考虑到中国经济下行压力仍然不小,要促进经济增长亟须稳定投资,提振民间投资的意义不言而喻。
2016年上半年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下滑的最根本原因,是民间投资主要集中在房地产和制造业两大领域,房地产行业正处于去库存的关键时期,而制造业正面临结构调整转型;加上民营企业家对未来预期的不确定,纷纷自动减少投资。而一部分民间投资出海,到海外寻求投资机会,这也是民间投资下滑的原因。
除此,民间投资信心不足,部分原因在于鼓励民间投资的法规政策不配套、不协调、落实不到位;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资源配置和政府服务等方面难以享受到同等待遇;融资难融资贵、缴费负担重;一些干部不作为、不会为、乱作为,少数地方政府失信等。
从已拉响的民间投资“警报”中,有必要认识到两个问题。其一,如果按照过去的逻辑和思维,再不进行创新,很多产业已没有多大潜力可挖。其二,再次让我们认识到民间投资的重要性,为从根子上解决民间投资的各种困境产生了一个足以聚集最大公约数的共识。
提振民间投资信心,须多措并举。近期,中央政策频出。2016年6月2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开出了五剂“药方”,包括“充分认识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民营经济的重要意义”“以深化改革和政策落地见效提振民营企业投资信心”“继续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营造一视同仁的公平投资环境”等几大方面,以应对连连下滑的民间投资增速。
这次《通知》在五剂“药方”基础上,进一步推进民间投资工作的落实,反映出了强烈的紧迫感。欲药到病除,关键在于措施能够切实落地。从长计议,更须从长期的观念、机制等层面加大力度解决,尤其要将民间投资的稳定置于中国经济长治久安的高度来对待。
“专利减刑”是谁的专利
2014年12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裁定减去原足协副主席、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南勇一年有期徒刑,减刑原因之一是南勇在服刑期间发明4项专利,获得监狱方面的表扬。
近年来,官员、名人在狱中进行“发明创造”而获得减刑的现象屡见不鲜。从公开报道来看,仅是有姓名可查的就不在少数。
将专利与减刑挂钩,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9年最高法印发《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其中将服刑人员“在生产中有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作为“重大立功”表现之一,可予以减刑。
2012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
当然,在服刑人员中也不乏高智商者,为他们留一条依靠发明创造减刑的机会,此一规定也是人性化措施,且有着充分的逻辑支撑。
但这一规定却被一些人钻了空子。按照中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创造的专利类型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对于绝大多数服刑人员来说,几乎全部是技术要求较低、审查相对宽松的实用新型专利。
而南勇在服刑期间研制出的“移动终端支撑架”专利,只不过是在万向台灯座上安了一个能放手机的平板。
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为服刑人员量身定制发明成果,标价数千元至五六万元不等。而作为司法部门,认定是否获得发明专利,主要依赖于审查相关证据材料。但是,至于发明专利的来源渠道,却很难做到准确认定。这一灰色市场的存在,极大地诱发监狱、法院等司法部门工作人员“权钱交易”等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
从目前情况来看,监狱发明产业化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目前法律法规对服刑人员发明专利的评估和认定,尚没有统一规定。而一些地方的监狱和法院等司法机关,在服刑人员减刑方面,也缺少应有的公开透明。
要从根本上彻底消除减刑产业链,最直接的手段当然是对“专利减刑”的规定及时修法予以限制,完善刚性的、标准化的程序。
最为关键的一步,就是要审查该成果是否系罪犯在执行期间独立完成,并经主管机关确认。同时,特别是需要对《刑法》关于“发明专利减刑”的规定予以细化,明确“发明专利减刑”的具体实施标准。在“发明专利减刑”做到公开透明,通过公示堵住“发明专利减刑”漏洞。
除了从制度上保证各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外,还要确立起“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权力全程留痕制度;加强检察监督以及外界监督,堵住不法分子违法违规的操作空间。
同时,严查“发明专利减刑服务”,顺藤摸瓜,对交易双方和中介机构依法严惩,彻底斩断“监狱发明家”的利益链条。
反福利腐败并非取消职工福利
2017年12月21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根据新规,工会经费可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基层工会除了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职工生日发放生日蛋糕或蛋糕券外,还首次明确提出,职工婚丧嫁娶等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金,职工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一定金额的纪念品。
近年来,驰而不息反“四风”,大大减少了乱发福利现象的发生,营造了风清气正的节日气氛。但对于职工一些正常福利的削减,在一定程度上也减弱了职工的工作幸福感和获得感。
毫无疑问,企业给员工发放福利一方面是对员工工作成绩的肯定,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激励员工更好地工作,有利于企业更好地发展。同样,作为政府部门,在节日期间,给干部职工发点节日福利也无可厚非,这样既能烘托节日气氛,又能融洽单位氛围、提升干部职工的“幸福感”。
从节日慰问品到生日蛋糕,再到退休离岗纪念品,这些物品也许并不值多少钱,但在特殊节点的适时发放,足以慰藉人心,让职工感受到暖意,从而增强对工会的融入感,加深对单位的认同感。
尽管现实中确有一些人以福利之名谋私利之实,但这需从资金管理、使用、审计方面去着手限制和约束,不宜将问题简单化,影响到职工的正常福利。反福利腐败,是应该且必须的,但这并不等于取消职工福利。
基于现实考量,仅有新规还不够,还需要做好监督配套工作,既防止该发的福利没有发,也遏制不该发的东西任性发。
首先要厘清的问题是,积极推进普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正常福利,是工会组织的责任。要坚决反对隐性福利、滥发福利,但若一些基层单位随意削减职工的正常福利,也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并不可取。
此番全国总工会公布新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充分考虑到了一些基层的复杂情况,既有人性化的倡导,也有清晰的边界,相信会是广大基层职工的福音。在此,不妨建议对工会经费采取倒查制度,就是对于那些不发工会福利的单位,或者发得很少的单位,有必要对其工会经费运用情况进行审计,这既可逼着部门单位发足工会会员福利,也可防范工会经费被挪用搞腐败。
年终检查评比未必多多益善
“这一早上要接待13个检查团,只好让乡里干部全部上阵。”临近2017年年终,频繁的检查评比让东北某乡党委书记倍感压力。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有些地方存在流于形式、可有可无的检查评比,这不仅加重基层负担,影响正常工作,还催生了形式主义和虚假作风。
在现实中,各级各部门重视年终考核检查,主要是各级党政领导很看重年终考核检查结果。因为对上级来说,年终可以了解考评下级全年的工作情况,也是考察干部的绝佳机会;对下级来说,通过年终考核检查可以表现全年的工作成绩,是评优评先的基础,有时甚至关系个人的成长进步。
但是,有些单位平时工作没落实,只有年终突击,甚至弄虚作假,编造数据,不但演变成一种新的形式主义。资料越多、越细,装档越整齐、越规范,年终考核检查评价就越高,结果就越好,至于单位全年实际工作情况是否像迎检资料那样完成得好,就不那么重要了。
尽管有些地方年终检查时名目繁多、检查次数密,但检查不能深入实际、深入群众,使检查往往只注重看表面,听汇报,走过场,流于形式,除了让基层迎检工作不堪重负,并没有实现检查评比的初衷。
其实,检查评比未必多多益善,上级有关部门还宜制定科学合理的检查评比标准,细化检查内容,将情况汇报和实地考察相结合,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既减轻了检查给基层带来的负担,又保证上级布置工作的完成,让群众得到真正的实惠。
虽然各地都出台过严控检查评比的规定,但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只有完善事前审批、事中监管、事后问责,建立科学的考核和评价机制,才能真正杜绝形式主义。年终考核结果并不能完全反映单位全年实际工作情况,所以不能过分强调年终考核,工作贵在平时实干。
因此,各级党政领导抓工作、看成绩不能只看年终,更要看平时实干情况。上级要加强对下级平时工作的指导和检查,改变下级只重视年终考核、不重视平时工作的倾向,真正把工作做在平时、干在实处。
廉政账户拒绝贪官“廉政秀”
收受他人巨额贿赂后,只将其中一小部分上交至清廉账户,却将大部分的款项收入囊中。2014年11月19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称,制造这一清廉假象的六安市政府原副秘书长魏力生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六安市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魏力生曾任六安市政府副秘书长,并在六安市住建委和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担任领导职务。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自2005年10月至2014年1月,魏力生先后收受他人款项49笔,共计现金327万余元、购物卡31万元、银行现金卡0.8万元、黄金1300克。在此期间,魏力生上交至安徽省纪委廉政账户和六安市纪委廉政账户的款项,只有区区75万余元,约占受贿总金额的五分之一。
廉政账户最早源于浙江省宁波市。2000年初,在原市委书记许运鸿等多名主要官员因腐败被查处后,该市在全国首开了“581”党员干部廉洁自律专用账户。此后,这一举措由宁波到全省,由浙江迅速普及全国。
古语有云:“官清,非仅不名一钱,须兼廉明二义。廉者,一尘不染;明者,一毫不蔽,兼之,斯可谓清。”如今为官,需要面对很多人情往来的“送礼”,要保持洁身自好做到“一尘不染”很难,廉政账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被动受贿”问题,挽救濒临犯罪边缘的党员干部悬崖勒马。
此案中的魏力生,在收受贿赂后,却只将其中一小部分上交廉政账户,而把大部分款项据为己有。一边上交贿款向党表示着自己的为官清廉,而另一边却利用职务之便,继续收受着贿赂,最终没逃脱法律的严惩。
魏力生的案件,再次印证了此前公众普遍的一个担忧——有些官员大肆受贿后,只将一小部分款项上缴廉政账户,借此制造“清廉假象”,试图逃避监督。而事实证明,这样的担忧并非杞人忧天。因此,廉政账户绝不是“反腐神器”,其主要依靠官员的道德自律,而道德往往是靠不住的。
从各地开设廉政账户的结果来看,其也只能作为一个“反腐补丁”,而无法独自担当更大的反腐重任。如今,经济犯罪行为日趋隐蔽,手段智能化被不断刷新,到底还有多少魏力生抱有这种“弃卒保车”、掩耳盗铃的心态,以“廉政账户”为道具进行“廉政秀”?这考验着反贪机关的智慧。
对于廉政账户制度,公众还须多一些耐心,多一些包容,给制度健全留一些时间,在逐步完善、补牢漏洞的基础上,使其真正发挥廉政建设的作用。
很显然,廉政账户制度还有诸多须完善之处,包括严格上缴时限,明确上缴范围,报明违规来源及是否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否将违规所得全部上缴;要进一步追查行贿者,并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和制裁;对主动上缴者从轻、减轻、免予处分的宽恕政策,以及公开举报受贿行为的奖励政策;等等。
但是,反腐真正起作用的,最终还是要靠反腐制度完善、监管机制的健全以及官员的自身建设。只有官员“财产公开”以及社会和媒体监督,将权力关进笼子,让官员“不能贪、不愿贪,更不敢贪”,这才是治本之策。
“以垄断防范寻租”荒唐至极
校服问题,包括校服本身的质量、价格问题乃至腐败问题,近年时有曝光。为此,有关部门加强了校服采购等环节的规范管理,校服腐败现象似乎收敛不少。但是,面对这块巨大的市场蛋糕,不乏有人垂涎三尺。
中央三令五申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但据报道,全国16省市校服生产企业2017年接到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指令,在指定时间点前必须入驻“校服互联网+管理应用平台”的“阳光智园”APP,否则将取消企业市场准入资格,不得参与本地校服招投标,学校也不得购买其生产、供应的校服。
一些中小学和校服生产企业甚至还被告知,阳光智园平台由教育部主抓、主推,是建立校服采购廉政风险防范机制的“亮点”举措。如果确实是教育部授权或强制推广,当然涉嫌违规。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教育部法规政策司表示,从来没有下发过强制推广使用阳光智园平台的文件。
其实,这场貌似教育部门主导的校服采购模式变革,实际操盘者是一家普通的民营企业。根据相关服务协议,学生或家长在平台上选购校服,校服生产企业要向平台支付销售额4%的服务费,居然占企业净利润一半左右。面对收费主体,企业没有选择的空间。面对服务价格,企业没有谈判的余地。
大力降低实体经济成本,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继续清理涉企收费,加大对乱收费的查处和整治力度,这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重要内容。平台电商作为中间商,其存在的价值就在于利用其信息优势来降低买卖双方的交易成本,而“阳光智园”服务“只此一家”,不仅没有这样的功能,甚至还利用其垄断地位加重企业负担。可以说,这种借助或假借政府部门名义而设立的平台,并非“校服新政”,其本质乃属造假行为,并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为了让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更好地落实,2017年10月,国家有关部门还联合印发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要求公平竞争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等。
从维护市场公平的角度出发,有关部门有必要激活备案审查制度,对那些为垄断背书的红头文件进行审查,有错必纠,使得这类借着红头文件搞垄断、借着垄断牟取暴利的行为及早退场,还市场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此外,全国16省市校服买卖涉嫌被垄断和“揩油”,纪委或监察部门不能置身度外,有必要好好查清“阳光智园”的来头,更有必要查清红头文件介入校服市场的行为有没有猫腻,最终给公众一个明晰的答案。
补社保缺口不应新增民众负担
2016年8月20日,一则题为“人社部最新思路:用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的报道引发公众强烈关注。报道称,面对我国职工养老保险抚养比已经下降至“不到三个人养一个人”局面,人社部的最新思路是将住房公积金与职业年金、长期护理险等补充养老保险。笔者认为,用公积金填社保缺口,要慎之又慎。
但从公众反应来看,少数人对用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表示赞成。比如有人认为,用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盘活了一笔巨额存量资金,也让这笔资金用于民生领域;有利于缓解国家养老压力、缓解财政补贴负担,也能让公积金缴费人领取更多养老金。还有人说,反正也买不起房,公积金放在那里也没用,不如用来给大家发退休金。
其实,这些观点并不对,因为住房公积金是职工薪酬的一部分,是属于职工的个人财产,就相当于个人储蓄存款,不过是筹集起来专门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让政府部门暂时代管而已,政府部门以此补养老金的缺口未必合适。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称“社会保险”)这五个保险调剂使用是有逻辑性、合理性的。因为它们都是公共资金。但住房公积金是私人的钱。住房公积金由一个个子账户组成,都是有名有姓的,因此用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的做法存在问题。
现在中央强调依法治国,在用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这种涉及每个职工切身利益、个人财产的事情上,政府部门应征求群众意见。公积金使用的多元化是方向与趋势,可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授权”,以强化这种补充的“合法性”。
对于很多买不起房因而无法使用公积金的人,退休后领取的公积金也相当于对自己养老金的补充,希望政府多方想办法解决养老金的不足。而对社保缺口的扩大之势,应该对相应政策多些科学性、可行性的评估论证。
赵白鸽卸任的悲情启示
一语成谶。赵白鸽卸任了。
据中国红十字会官网2014年9月2日消息,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召开干部大会,会议宣布了中共中央关于中国红十字会主要负责同志任免决定,赵白鸽同志不再担任中国红十字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职务。
从2011年10月走马上任中国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至卸任,已经62岁的赵白鸽在此职位上任期未满三年。中国红十字会官网消息称,“三年来,中国红十字事业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这与赵白鸽的辛勤努力和扎实工作是分不开的。”
与上任时相比,赵白鸽卸任显得低调多了。2011年,中国红十字会因“郭美美事件”而陷入空前的社会信任危机,赵白鸽从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副主任调任中国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成为临危受命的“救火队长”。
记得上任不到两个月,2011年11月5日,赵白鸽参加搜狐企业家论坛年会时作主题发言,她毫不讳言郭美美事件,态度坚定地表示要“深刻反思”,并慷慨激昂地提出“红十字会必须要进行改革”。
赵白鸽曾经沉痛反思:“一个有着107年历史的红十字会,怎么会在一个小姑娘郭美美的冲击下产生这么大的问题?”而赵白鸽也给出了中国红十字会的改革方向,比如首次公布红十字会年度收支、公开选拔红十字会官员、成立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强化与媒体的沟通等等。
在任期间,赵白鸽是那么雄心勃勃,被寄望于力挽狂澜,扭转红十字会几近破产的社会形象。2013年4月28日,赵白鸽甚至撂下狠话:“如果两到三年,还是不能翻转‘黑十字’印象的话,我自动请求辞职!”
但是,赵白鸽仍无法挽回红十字会支离破碎的社会公益和人道组织形象。近几年接连被爆出的“在京购别墅事件”“成都红十字会募捐箱发霉事件”“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实为红十字会公关部”“红十字会三伏天为南方灾区送棉被”等负面消息,虽有部分被辟谣,但多数却被许多网民吐槽。
2014年8月20日,郭美美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批捕,并在央视节目中身穿囚服说明当初的炫富事件。不过,即便郭美美被钉在法律与舆论的耻辱柱上,也无法让中国红十字会完全摆脱“郭美美事件”的阴影。
公众不禁要问,在这三年期间,赵白鸽这位有着剑桥学历背景的女强人,为何不用法律手段与郭美美进行一次正面交锋?当然,赵白鸽或许有难言之隐,但确实因此使自己的仕途及“黑转红”的慈善理想,被郭美美这个风尘女子玩弄于股掌之间,错失了为中国红十字会洗刷耻辱的良机。
赵白鸽执掌红十字会三年,公众对其评价毁誉参半。中国青年报抽取了2000条网络舆情,结果显示,将近57%的网友不认同红十字会已扭转了“黑十字会”的印象。其中,有大约18%的网友对红十字官网消息称“三年来,中国红十字事业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这一说法持否定态度。与此同时,还有将近29%的网友提到了和红十字会有着千丝万缕关系的郭美美。
不可否认,相比三年前,中国红十字会已有一些改变。可虽然有好转,仍未翻转。赵白鸽再有改革的意识和决心,但目前中国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弊端,也就决定了其悲剧性的个人角色,她所能推动的改革效果微乎其微。
赵白鸽卸任了,多了几分壮志未酬的悲情。就在卸任当天,赵白鸽还向媒体着重总结了自己这三年来带领红十字会的团队所做的工作,“三年来,我们重点进行了人道主义精神的传播和实践。”
但赵白鸽这次并未提及改革。实际上,中国红十字会深陷信任危机、难以发挥好公益服务职能,就在于受限于其准行政机构的官僚体制。要彻底解决中国红十字会的信任危机,必须推动红十字会体制改革,赋予中国红十字会权责明确的独立法人地位,建立独立的决策机构和管理体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可见,中国红十字会存在的弊端,并非赵白鸽能够从内部解决。中国红十字会真正的决策体系并不在自己内部,赵白鸽有心未必有力。这决定了中国红十字会在发挥公益职能时,无论决策还是财政上,都受到很多掣肘。
一个人的离任,或许也是一个新的开始。但是,中国红十字会仅存的公信力,已没有多少时间可以等待了。
“9次办证未果”的深层反思
2017年5月,一则题为《居住证第十次终于办成了》的报道受到公众广泛关注。报道称,从黄石来武汉务工的傅小姐备齐材料跑了9次警务室没办下居住证,最后微博曝光此事获东湖高新分局高度重视,要求当事民警马上与其联系,并为其办理了居住证。
在现实中,不少人有过与傅小姐类似的遭遇。比如,有人说,我以前也遇到过这样的事。转户口,两百多里路程,往返跑了5次才办成。还有人说,我曾经办个生育保险,前前后后跑了10趟,我一个孕妇容易吗?
其实,办了9次没办成不可怕,可怕的是网上一反映,一次就给办了,而且还是主动给办的。这说明,“非不能也,实不为也”。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让老百姓“跑断腿”的“衙门”,不外乎两个原因:其一,一些基层工作人员,手上有一点权力,千方百计想“换”点好处。有人就以自己的亲身经历为例反映,我居住证跑了4趟没办成,最后找“黄牛”,什么材料都不要,就200元,一次搞定。其二,就是一些公务员缺少起码的服务意识。
客观地说,“9次办证未果”事件暴露出的诸多问题都值得反思。武汉市委市政府提出行政事项“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的要求,不能是一句空话。对做不到甚至有意刁难办事群众的,应该整改、追责。经办人应该出来做出解释,一是要求办居住证人员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和法人证书有什么依据?二是9次到访有一半时间不在岗原因何在?此外,也必须追究涉事单位的连带责任。
特别是,对这样的情况既要依法依规,发现一起惩治一起,绝不姑息,也应建立更灵敏的评价机制,让前来办事的群众掌握对工作人员的评价权。现在,银行等很多精细化管理的企业都采取了客户满意度评分机制,满意、不满意、非常满意直接影响办事人员的考核成绩,这是一个值得借鉴的经验。不妨让群众对政务窗口办事人员的态度、效率等进行评分,并对这种评价进行科学分类统计,将其作为绩效和升迁的一条重要标准。
周永康案的法治意义
2014年7月29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称,“鉴于周永康涉嫌严重违纪,中共中央决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其立案审查。”
同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决定,2014年10月在北京召开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主要议程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
这两项重大决定的公布,即刻引发了社会舆论如潮般的评论和激烈争论。两者在公布时间点上,无论是有意为之,还是纯属巧合,无疑都值得高度关注和深入讨论。因为这关系到“法治”这个当代中国最迫切的课题。
周永康案不管怎么解读,本身都极具法治意义。中共十八大以来的反腐,法治化是鲜明而突出的特点。不论是从党内法规的清理到发挥制度刚性,还是从按先党纪后国法的程序实践,再到一批腐败分子被依法依规惩处,均彰显了中共对腐败“零容忍”“老虎苍蝇”一起打的鲜明态度,充分体现了中共治党必先从严治吏的坚强决心。就周永康案而言,每一步调查都是根据证据采取相应的措施,这无疑是法治思维的具体体现。
依法治国,作为近年来中共执政的一个重大理念,始终是其追求并予以践行的一大目标。但在迈向法治化的进程中,这一理念受到一些人的肆意践踏。
在周永康任内的最后五年,在“维稳压倒一切”思路下,他信奉强力维稳,而唯独缺乏法治思维,没有法治信仰,不尊重宪法法律,中国的法治进程被迫停滞、倒退,他对此负有最直接、最主要的责任。而且,其亲属利用他的权力和影响力非法攫取利益,在他翼护之下的刘汉集团横行滋虐……这些直接践踏法律的行径,足以令人震撼,也是法治严重缺位的典型体现。
依法治国包括执政党的依法执政、政府的依法行政和公民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及主张自己的权利三个部分。在现实条件下,中国法治建设的突破,至少在三个方面还大有可为。首先,官员财产公示制度。这话题虽老生常谈,但应勇于实施。这对遏制腐败凶猛势头意义非同凡响。
其次,加大人大监督和媒体监督的力度。国家各部委、省市区县主要负责官员,应定期向相对级别人大常委会述职和听证制度,整个过程向社会和媒体完全公开。这有利于从法律上完善加强人大常委会对政府施政的监督和鞭策。进一步放开媒体对公权力的监督,促进公权力的规范运行。
第三,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从宪法上明确党权范围,形成党权清单,同时用宪法法律规范党权行使主体和运用程序。尤其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权、检察权的独立行使。
依法治国是现代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反腐败没有终点,从严治党、依法治国永不止步。从这个意义上讲,周永康这只正国级的“大老虎”被打下来,必将是中国迈向法治的又一关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