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论仪式的法则

在前一章中我们已经说明,神律使人确实幸福,教人过纯正的生活。人人都具有神律,并且我们探其本源,是来自人的天性,不得不认为神律是天赋于人的,并且可以就是深入人心的。

但是,《旧约》中只为希伯来人所制定的仪式适合于希伯来国,大部分只能为整个社会所遵守,不为个人所奉行。显然这种仪式不是神律的一部分, 和幸福德行毫无关系,只是和希伯来人之为神选有关,也就是(我已在第三章中说过)和他们现世肉体幸福和他们的国家的安宁有关。所以那个国家存在的时候,那些仪式才有效。若是《旧约》里说仪式是上帝的法则,这只是因为仪式是以启示为基础,也可以说是以启示的本质为基础。可是,因为无论多么明白的道理都不足以说服普通的神学家,我要引《圣经》来做我这里所说的根据。为更要明白起见,我要说明,这些仪式为什么和如何有助于犹太国的发迹和保持。以西赛清楚地讲明神律的本意是指纯正生活那个普通的法则而言,并不是指典礼仪式。在第一章第十节中这位预言家号召他的国人细听他讲神律。他先排斥各种祭祀和节期,最后他用这几句话把神律加以概括:“不要再做坏事。学着做好事。寻求公平,解救受压制的人。”在《诗篇》第四十篇第七至第九节中所给的证据也是一样地明显。其中作赞美歌者对上帝说:“你并不要求祭祀和供物。你打开了我的耳朵。你不需要烧的供物和赎罪供物。我的上帝啊,我高兴顺从你的意旨。不但如此,你的法则是在我的心里。”这里做赞美歌者只把刻在他心里的算做上帝的法则。礼仪不算上帝的法则,因为礼仪之所以好和刻在心上只是因为惯例使然,而不是因为本身有什么固有的价值。

《圣经》的别的段落也可以为这个真理之证,不过以上所举两段也就够了。读《圣经》我们也可以知道礼仪无补于幸福,不过只和国家的现世的兴盛有关而已。因为奉行仪式所可以得到的报酬,只是现世的利益和欢乐。遵奉普遍的神律才有幸福。在平常认为是摩西所做的所有的五书中,我已说过, 在现世的利益之外如荣誉,声名,胜利,富有,享受,健康等,并没许给任何东西。在这五书中,除礼仪之外,包含许多道德上的格言。这些格言好像不是可以普遍用于所有人的道德训条。而是一些特别适应希伯来人的智力和性格的号令,不过只是和国家的福利有关而已。例如,摩西并不以一个预言家的身份告诫犹太人不可杀人,不可偷盗。而只是以一个立法者和审判官的身分来发布这些戒律。他并不把这个教义加以推究,而是对于违背这个戒律附以惩处,这种惩处也许随不同的国度而有所不同,而且确也有所不同,这也很适当。至于不可通奸的这条训会之发布,也是和国家的福利有关。因为, 若是其原意是道德的训条,不但和国家的福利有关,而且也涉及个人的安宁和幸福,那么摩西就会不但以外表的行为为不当,并且,如耶稣所为,对于心里默认也要加以非难。耶稣只是教以普遍的道德上的教训。也是因为这个理由,许给一种来世的报酬,而不许给今世的报酬。我已说过,耶稣被打发到世界来,不是为维持国家,也不是为立下法律,而只是为教导普遍的道德律。所以我们不难了解,他决没有意思要废除摩西的律法,因为他并没有提出他自己的新的律法来。他只是意在教导道德的训条,把道德的训条和国家的法律分开。法利赛人因为出于无知,以为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摩西律就是道德的总体。其实不然,这些法律只是和国家的福利有关。其目的与其说是在

指导犹太人,无宁说是在约束他们。但是我们且回到我们的原题,引证《圣经》的一些别的段落,在那些段落里讲明,现世的利益是遵守礼仪法则的报酬,幸福是遵守普遍法则的报酬。

在预言家中要以似赛亚把这一点就得最为清楚。在非难伪善以后,他以为对自己和世人当许以自由和慈善,并许以这样的报酬:“然后你的光明就像晨光一样射出来,你的健康很快地增进,你的正直要走在你前,主的光荣要做你的报酬”(第五十八章第八节)。在离这段不远的地方,他劝人守安息日,他应许:“以后你就喜欢主,我就使你骑在世界上最高的地方,用你的父亲雅各的遗产来赡养你。因为这是主亲口说出的。”这样就来,预言家对于授予人自由和行慈善的人,许以健全的精神和健全的身休,就是在死后也可以得到主的光荣。而为严格奉行礼仪只许以政权稳固、繁荣、和现世的幸福。

在《诗篇》第十五篇和第二十四篇中,没有提到礼仪,只提到道德的训条,因为只有幸福的问题。并且许给幸福是象征性的。当然“上帝的山,” 和“他的帐篷和里面住的人,”这些辞句是指幸福和灵魂的安宁,并不是指耶路撒冷实际上的山和摩西的帐篷,因为里边并没有住人,只有利未的儿子们在那里服役。不但如此,我在上章所提到的所罗门的那些句子,为培养理智和智慧,都许以真正的幸福,因为有智慧,最后就懂得怕上帝,认识上帝。

犹太国死亡之后,犹太人不一定非遵守他们的礼节不可,这从《耶利米书》可以看得很明显。因为当这位预言家看到并且预言城即将破灭的时候, 他说上帝只喜欢那些知道并且懂得上帝在世上实行仁爱,公平和正义的人。只有这些人才值得赞扬。(《耶利米书》第九章第二十三节)好像在城破灭以后,上帝说他除了需要犹太人遵守自然律以外,并不需要犹太人做任何事情。自然律是任何人都须遵守的。

《新约》也证实了这种看法,因为在《新约》中只教导道德的驯条,把天国许做一种报酬。而在使徒们开始对非犹太人宣讲福音之后,他们并没讲到遵守礼节的事。法利赛人在国家灭亡之后,的确继续行这些礼节,但是其目的是在反对基督徒,而不是在取悦于上帝。因为在城第一次破灭之后,当他们被俘到巴比伦的时候,据我所知,他们那时还没有分什么宗派,他们便马上把他们的礼节置之度外,和摩西律告别,把国家的风俗忘在脑后,以为是完全无足轻重,就和别的民族混染起来。这我们可以从《以斯拉书》和《尼希米书》中充分地看出来。所以我们毫无疑问,他们在国家死亡之后,并不比国家开始死亡之前,在未出埃及和别的民族共处的时候更受摩西律的约束。除自然律外,并且,毫无疑问,除了他们所在国的和神的自然律相合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特殊法律的支配。

至于《旧约》中亚伯拉罕的子孙以撒,雅备等奉献祭祀,我想他们之所以这样做,其目的是在鼓舞他们的虔敬之心。因为他们的心自幼就已对祭祀习惯了。我们知道祭祀一观念自以诺的时候,就已是普遍的了。所以他们从祭祀可以得到很有力的激发。

这样说来,亚伯拉罕的子孙祭祀,并不是遵什么神权之命,也不是因神律基本的原则而祭祀,那不过只是随那时的风俗而已。并且,如果他们祭祀的时候遵守什么法令条例,那只是他们所在国的条例,这种条例他们是不得不遵守的(如我们在前面谈到表基洗德时所见)。

我想我已把我的意见在《圣经》上的根据举出来。其次我须证明为什么

以及如何遵守礼仪有维持巩固希伯来王国之用。我可以根据大家所公认的理由不用多少篇幅就可以证明。

社会之形成其目的不专在保卫防御,并且使有分工的可能,也是很有用的,而且的确是绝对必须的。如果人不彼此互助,人就没有技能和时间以供应自己生活下去。因为人人并不是一样地长于各种工作。没有一个人能够备办他个人所需的。我再说,如果每个人都得亲自耕,种,收获,磨面,织布, 缝衣,做维持生活所需要的各种事情,精力也不够,时间也不够。还不用说艺术和科学,这两们对于人性的圆满与幸福也完全是必须的。我们知道无文化的野蛮人过的是一种可怜的生活,几乎与兽类相等。他们若无某种程度的互助他们的几样粗陋的必需品也是得不到的。

那么若是人生来只听清醒的理智的指挥,社会显然就用不着法律了。教导真正的道德信条就够了。人就毫不迟疑地循他们的真正的利益而行了。无如人类的天性不是这样。每人都谋其个人的利益。其所以出此并不是凭清醒的理智。因为大多数人关于欲求和效用的观念是为肉体的本能和情绪所支配,只顾眼前。因此之故,若无政府、武力、和法律以约束压抑人的欲望与无节制的冲动,社会是站不住的。虽然如此,人的天性是不受绝对的压制的。正如辛尼加所说,强暴的政府是不会长的,温和的政府会站得久。

若人的行为只是出于恐惧,则其行为是违反他的愿望的。没有想到其行为有什么利益和必要,只是设法避免惩罚与丧命。他们对于他们的统治者一定是幸灾乐祸,那怕灾祸也牵连到他们自己。也必是渴求有这样的灾祸,并且在可能的范围内,用尽各种方法以求这样灾祸的实现。还有,人为其同等的人服役,和为同等的人所统治,是特别不能忍受的。最后,自由一旦授与于人,再收回来是极端困难的。

有此诸点,所以第一,威权须属于整个的国家,如此则每人都有服务的义务,可是也不受制于与他同等的人;另外一种办法就是,如果权势握在少数或一个人的手里,那个人须与众不同,或竭力使人承认其为如此,第二, 每一政府的法律之设置,使人循规蹈矩,是因有获得所求的好处之希望,而不是由于恐惧,这样每人才能欣然各尽其职。

最后,服从是遵外来的命令而行,所以在一个民治的国家,其法律之制定是经过全民的同意,服从是不存在的。在这样的社会中,不管法律增加或减少,人民是自由的,因为法律之增减是由于人民之自由认可,而不是由于外界的权威。若王权操之于一人,则所得恰恰相反,因为大家都遵他的命令而行;所以,除非人民自始就有训练,完全听从统治者的话,一旦许了人民以自由,在需要的时候,统治者就难把自由废止,施以新的法令。

以上是泛论,我们且来谈一谈犹太人的王国。

当犹太人初离埃及的时候,他们不受任何国法的束搏,所以他们喜欢什么法律,他们就可以随意批准什么法律,或制定新的法律。他们可以随意设置政府,随心占领土地。但是他们完全不适于制定深谋远虑的法典,以及使统治权属于公众。他们没有文化,陷于悲惨的奴隶状态。因此之故,统治权不得不操于一人之手,这个人统治约束其余的人,制定法律,说明法律。这个统治权自然是操在摩西的手中,因为在道德方面他超过其余的人,他用许多证据证明他确是比别人道德高尚,使人不能不相信(见《出埃及记》第十四章最后一节,和第九章第九节)。然后,由于他具有的神圣的美德,他为人民制定法律,于制定法律的时候特别留意人民恪守法律不是由于惧怕,而

是甘心情愿。摩西之所以出此,是因为犹太人有一种倔强的性质。他们不愿受纯由于强制性的统治。摩西制定法律,也是因为战争迫在眉睫。因为激发士卒急于获得荣耀,总胜于威胁恐吓。这样每人才会竭力奋勇争先,不仅是为避免惩罚。所以,摩西借他的美德与神命,开创了一个宗教,这样则众人各尽其职是出于虔敬之心、不是出于畏惧。而且,他用利益以拘束他们。并预断将来可以有许多好处。而且他的法律也不很严厉,这是人所共见的,特别是若注意必须有若干理由才能判定一个人有罪。

最后,为使一个不能自己治理的民族须完全倚赖统治者,他使个人(他们从前是奴隶)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人民只知有法律,奉行统治者随意所定的律令。他们除了法律所规定的而外,他们不准随意耕种、收获,甚至不能随意吃饭。他们不能随意穿衣、刮脸、享乐。事实上,他们不能随意做任何事情。不但如此,他们在门柱上、手上、两眼之间须有记号,告诫他们要永远服从。

所以仪礼的法则就是,人完全不能随自由意志而行,一举一动须受外界权威的拘束,并且由他们的行动与思想,不断地表明他们不能自主,而是完全受别人的控制。

从以上诸点看来,显而易见,礼节与幸福毫无关系。《旧约》中所提到的礼节,也就是摩西律,只是与犹太人的政治和现世的利益有关。

至于基督教的仪式,如洗礼、主的晚餐、节期、公众祈祷、以及其他基督教共通的仪式,如果这些仪式是基督或他的使徒们创立的(这是可以怀疑的),其创立是作全基督教教会的外表的标志之用,与幸福毫无关系,其本身也没有任何神圣的性质。所以,虽然这些仪式不是为维持政府制定的,却是为维系一个社会制定的。因此,孑然独处的人不受这些仪式的约束。而且在一个禁止基督教的国家里居住的人须避免行这些仪式,却也能生活于幸福之中。日本就是这样一个例子。在日本基督教是被禁的。东印度公司训令注在日本的荷兰人不要行宗教外表的仪式。我用不着再举别的例。用《新约》的基本原则证明我的论点,举很多例子以实吾说是很容易的。但是我愿意舍此不谈,急欲进而讲另一个问题。所以我现在进而一论在本章第二部分所计划讨论的问题,就是,谁须相信《圣经》中所讲的故事,他们须相信到何程度。我将在下面借天赋的理智来研究这个问题。

若是有人要人家相信或不相信一件不自明的事物,他须从人家相信的事物中推出他所争之点来。用经验或推理使人家信服。诉之于经验的事实或自明的公理。那么,除非是一种清清楚楚了解的经验,这种经验虽能使一个人信服,可是对于其心智的影响,扫除他的疑云,和完全从自明的公理推出的学说,(也就是,借理解与逻辑推理之力)不能相比。特别是关于和感官无关的精神上的事物,尤其是如此。

但是从先验的普遍的真理以推出结论来,普通需要长的系列的论证,而且需要慎审、锐敏和克己。这些长处是不常见的。所以人喜欢用经验来说明, 而不愿用几个公理以逻辑推理的方式演释出结论来。因为这个道理,所以如果有人要把一种道理教给全国的人(还不要说整个人类),使大家都明了细节,他要借助于经验。他要竭力使他的推理和学说的定义适于一般大多数人的理解力。他不要用逻辑推理的形式来述说,也不要举出一些用以证实他的学说的定义来。否则,他只是为有学问的人写文章,也就是说,他只能为人类中一小部分人所了解。

一部《圣经》主要是为一整个民族写的,其次是为全人类写的。所以《圣经》的内容必是力求能为大众所了解,只用经验上的例子来证明。说得更明白一点,《圣经》中所宣扬的主要理论是上帝或创造者的存在。上帝用无上的智慧支配维系世界。而且上帝很以人类为念,也可以说,以虔敬正直的人为念。他用各种处罚来惩戒做坏事的人,把坏人与好人分开。在《圣经》中这完全是用经验来证明的,那就是说,用里面所说的故事来证明。对于教理不下定义。所有的话与推理都合乎大众理解的程度。虽然经验不能把这些事物讲得明白,也不能说明上帝的性质,以及上帝如何支配维系万物,却也足以训导启发人类,把服从虔敬印在人的心上。

所以谁必定相信《圣经》中的故事,必须相信到什么程度,我想现在是十分了然的了。因为从前面的话显然可以推断,知道与相信《圣经》里的故事对于大众是特别必须的,大众的智力是不足以分明地理解事物的。而且, 有人否认《圣经》中所叙述的事,因为他不相信上帝存在,上帝眷念人类和世界,这样的人可以算是不敬神的。但是前已说过一个对于《圣经》中的叙述一无所知的人,却由天赋的理智知道上帝存在,对于人生有认真的打算, 这样的人是完全幸福的。是的,比一般的信徒还要幸福。因为除了正确的意见之外,他还有真实明晰的概念。最后,对于《圣经》一无所知,对于任何事物都无所理解的人,他虽也许不是邪恶不逞的人,可是要低于人类,与兽类相去无几,上帝所赋与的才能一些都没有。

我们在这里必须声明,我们说知道《圣经》中叙述的故事对于大众特别是必须的,我们并不是说知道《圣经》里所有的故事,一个不漏,而是指一些主要的而言。那些主要的故事,就其自身而论,把我们方才所讲的道理显示得很明白,对于人心有极大的影响。

如果为证明这番道理,非知道《圣经》中所有的故事不可,若是不把圣书中的每一记述全盘酌量一番就不能得一结论,那么这学说的结论与证实真就要使大众以及人类的理解力有所不胜了。谁能同时注意所有的故事呢?谁能注意所有的情境与从许多不同的记载中抽出来的教理的片断呢?现存的

《圣经》我不能相信它的作者会有这么大的才学,想用这样的方法来论证, 我更不能设想若不留意以撒的争论,亚希多弗给押沙龙的忠告,犹太人与以色列人之间的内争和其余一些类似的记载,我们就不能懂得《圣经》的教义。我也不觉得用历史对和摩西同时的古代的犹太人教导这种教义,比教导和以斯拉同时的人更难。关于这一点以后还有所论述。现在我们只是要说,大众仅须知道那些最能使他们的心趋于服从与虔敬的记载就够了。可是,大众不善于从所读的材料中得出结论未。他们喜欢实际的故事,喜欢事故的离奇的、意外的结局,更甚于内中所含的教理。所以,除阅读这些故事之外,大众总是需要牧师把故事加以说明,使他们的微弱的智力了解。

但是为不离开正题,还是把我们的主题做一个结束吧。那就是说,不管事实的真相是什么,那与神律毫不相干,只是有助于教义的宣扬,故事的优劣也完全在于这一点。《新旧约》中的故事胜过普通的历史,并且,这些故事的价值的高低也全以其使人获得有益的信仰的多寡为准。所以,若是一个人念《圣经》里的故事完全信以为真,不理会故事里所含的教义,对于他的生活无所改正,则其获益与读可兰经、诗剧或普通的历史无异。反过来说, 若是一个人对于《圣经》绝对一无所知,却有正确的意见与人生的原则,他就是绝对幸福的,真有基督的精神。

犹太人的想法恰恰与此相反。因为他们认为正确的意见与人生的原则若只是借理智得到的,不是用预言的方法启示于摩西的记录,则对于获得幸福是没有帮助的。麦摩尼地公然大胆地说:“凡是把七诫放在心上勤于实行的人,在任何国中都算是虔敬的人,是将来世界的继承人;也就是说,若是他把七诫放在心上,并且付诸实行,因为那是从前给诺亚的儿子们的训戒。但是由于理智而实行七诫的人不算是虔敬的人,也不算是有智慧的人。”这是麦摩尼地的话,色木约伯的儿子约瑟在他的《上帝的光荣》一书里又添了一些话,说,虽然亚里士多德(他认亚氏写的《伦理学》最好,亚厌胜过一切别人)把真正的道德信条在他的《伦理学》一书中写得详悉无遗,并且小心地遵循他自己的立论,可是这还不足以拯救他,因为他所信的理论是由理智而来,不是预言启示的神的纪录。

可是,我想留心的读者分明可以看出这是虚构的,并没有《圣经》上的根据,所以把这个说法一加检查就足以驳斥它。有些人说关于得救的正当方法,天赋的理智不能告人以有任何价值的东西。在这里我不想对于这种说法加以驳斥。没理智的人就不能用理智来证明他们的这种主张。若是他们找些什么高于理智的东西,不过是些远逊于理智,虚构的东西而已,这是他们一般的生活方式足以证明的。但是详论这种人是没有必要的。我只是要附带说, 我们只能根据一个人的工作来判断那个人。如果一个人富于精神的果实,仁爱、喜悦、和平、坚忍、和蔼、善良、信实、柔和、纯洁,正如保罗所说(《加拉太书》第五章第二十三节),没有法律是禁止这些的。这样的一个人,无论他只是听理智的指挥,还是只是依从圣书,实质上是听命于上帝,是完全幸福的。关于神律我所要说的话,我算说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