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说明关于精神方面的事物之权全靠元首,如果我们要正确地服从上帝,宗教的外形应该合乎公众的安宁

我曾说过,执掌统治权的人什么事情都有权过问,所有之权都有赖于他们的命令。我说这话的时候,我不只是指世俗之权,也是指宗教之权而言。他们应该是二者的解释人与故士,不仅是世俗之仅是如此的。我要人在本章中特别注意这一点,把这一点祥加讨论,因为许多人否认裁决宗教问题之权属于统治权,并且拒绝统治仅是神权的解释者。所以他们随意责难统治权, 甚至把统治权逐出于教会之外,像从前安柏欧西斯对待西奥都西斯皇帝就是这样的。但是我耍在本章中证明他们之用这个办法是为分裂政府,为他调搅权作准备。可是我先要指出,宗教之获得法律的力量完全是由元首的命令来的。上帝借现世的统治者以临民。除了在这个意义下,上帝在人民之中是没有一个特殊王国的。不但如此,宗教的仪式与敬神表面的礼节应该合乎社会的安宁与幸福,因此只应该为统治权所决定。我这里只是说敬神的表面仪式与宗教的表面的礼节,不是指敬神本身而言,也不指内心肘上帝的崇拜,也不是指使内心一心一意崇敬上帝所用的方法。

内心对上帝的崇拜与敬神本来属于每人的私权,是不容让与别人的(我在第七章之未已加说明)。这里我所说的上帝的王国的意思,我认为可以从第十四章中所说的清清楚楚地看出来。我在那里曾经证明,一个人按照上帝的命令,借公正与仁爱的行动以崇拜上帝,是最能满足上帝的律法的人。因此之故,仁义具有法律与命令的力量的地方,那就是上帝的王国的所在。

有些时候上帝通过我们天赋的能力以救人,命令人,实行仁义。又有的时候上帝做出特殊的启示。我不承认二者有什么分别。而且,只要是这种仁义的实践启示出来成了人们的最高无上的律法,启示的形式也是无关重要的。所以,如果我能证明公正与仁爱只能借统治者之权获得权能与法律的力量,鉴于统治者之权是操在元首的手里,我就不难得到一个结论,那就是, 宗教只能借有权命令人的人获得权能的力量,上帝只借现世秉权的人来统御人间。由以上所说可知仁义之行只借统治权以获得法律的效能;因为我们在第十六章中说过,在天然状态之下,理智之权并不太于欲望,而是人无论是循理智的规律,或是循欲望的规律以生活,其所操之权是与其能力一般大的。

因为这个道理,我们无法设想罪恶能在天然的状态之下存在,也不能想像上帝以一个法官的地位来惩罚人的过失;而是我们认为万物遵循普泛的自然的一般规律,敬神与不敬神者之间没有分别,纯洁的人与不纯洁的人之间, 也没有不同(如所罗门所说),因为是没有公正与仁爱的可能性的。

为的是理智的真正的驯诫,那就是说(如我们在第四章中所说),真正的神的驯诫可以绝对得到法律与权力的力量,每个人必须把他的天赋之权让出来,或交付给整个社会,或交给某个团体,或交给一个人。然后我们才开始晓得什么是公正,什么是不公正,什么是公平,什么是不公平。

所以,公正以及理智所有的训诫,包括爱人在内,其得到法律与命令的力量,完全是通过统治之权,那就是说(如在同章中所说)完全有赖于有统治权的人的命令。因为既是上帝的王国完全在于用于公正与仁爱,或真正的宗教的权力,则(如我们以前所说)上帝的王国只能借统治之权在人间存在; 无论宗教是为我们天赋的智能所了解抑或借助于启示,都没有什么分别。两方面的论证都是正确的,因为同是一个宗教,同是为上帝所启示,无论为人

所认识的方法是什么。

这样说来,为的是为预言家所启示的宗教可以对于犹太人有法律的力量,每个犹太人必须把他的天赋之权让出来,并且所有的犹太人都一律同意他们只遵从通过预言家上帝所启示于他们的诫律。这正如我们所说,在一个民主国中,人民一律同意大家都遵守理智的命令而生活。虽然希伯来人进一步把他们的权利交给上帝,他们是在理论上能够如此,而在实践上则不是如此,因为事实上(我们在上面已经指出),在把统治之权交给摩西之前,他们是绝对保有此权的。摩西这回成了一个绝对的国王,结果是上帝只是通过他来治理希伯来人。因为这个道理(那就是说,宗教只借统治权以获得法律的力量),有些人在未定契约之前,也就是他们的权利仍为他们所有的时候, 不守安息日(《出埃及记》第十六章第二十七节),摩西是不能惩罚他们的。但是在契约订定之后,可以惩罚他们(《民数记》第十五章第三十六节), 因为那时候每人已把他的天赋之权让出来,安息的命令已经获有法律的效力。

最后,因为同样的理由,希伯来国灭亡之后,天启教就失掉了法律的效力;因为,无疑地,犹太人一把他们的权利交给巴比伦的国王,上帝的王国与神权就完了。因为他们答应服从上帝所有的命令那个誓的废除了;从此为基础的上帝的王国也就中止了。希伯来人不能再守这个约,因为他们的权力已经不属于他们,而是属于巴比伦国王。我们在第十六章中已经说过,他们事事都得服从这个国王。耶利米(第二十九章第七节)特别拿这件事告戒他们:“我所使你们被虏到的那城,你们要为那城求平安,为那城祷告主。因为那城得平安,你们也随着得平安。”那么,他们为城谋平安,不能就是有权过问政府,他们只是奴隶而已,事实上他们是些俘虏。他们事事服从,以避免叛乱,遵守这国的一切法律,与他们自己的法律那怕很不相同,借此以求城的平安。这样看来,十分显然,希伯来人的宗教只是借统治之权以获得法律的形式;当那个统治消灭之后,宗教不能再认为是一特殊王国的法律, 只是理智的普遍的训诫而已。我说理智,因为普遍的宗教还没有惜启示为人所认识。所以我们可以得一概括的结论,那就是,宗教无论是借我们的天赋的智能,或借预言家的启示,完全是通过握有王权的人的命令,以获得命令的效力;而且,上帝借君主而统治,除了在这个意义之下,上帝在人间是没有王国的。

在第四章中所说的话我们现在更加明白了,那就是,上帝所有一切的法令都含有永恒的真理与必然,所以我们不能认为上帝是君主或立法者为人类立法。因为这个理由,神的教训,无论是借我们天赋的才能,或借预言家启示出来的,并不直接自上帝获得一个命令的效力,而是由拥有统治与立法之权的人间接得来的。上帝只是用这种方法统治人间,用正义与公道统御人同的事情。

这个结论由经验可只得到证明,因为我们只能在公正的人有势的地方见到神的正义的痕迹。别的地方,把所罗门的话再说一遍,公正的与不公正的, 纯洁的与不纯洁的人,遭到同样的命运。这种情形使很多人对于神命怀疑, 他们以为上帝直接统治人们,并且是为他们自己的利益以支配天地万物。

那么,既是理智与经验都告诉我们神权完全有赖于俗界统治者的法令, 则俗界的统治者自是神权的正当的解释者了。至于其何以是如此,我们立刻就可以明白,因为现在我们应该说明宗教外表的形式以及敬神的表面的常

礼,如果我们要正当地听从上帝,应该使之合乎公众的安宁与幸福。把这一点说明白了之后,我们就不难明了何以统治老是宗教与敬神的正当解释人了。

毫无疑问,一个人对其国家应尽的义务是人所能尽的最高的义务。因为若是没有了政府,好的事物都不能维持长久,万事都起了争端,呈忿怒与无政府的状态,不能制止,恐怖成了普遍的现象。所以若是对他人所尽的义务对于整个的国家有害,必成了过失,除忠诚以卫国家而外,也没有什么对不起别人。举例来说,理论上,如果我的邻人和我争吵,要把我的大衣拿走, 我就应该把大衣给了他;但是若是想到这种行为对于维持国家是有损的,我就应该使他受法律的制裁,那怕有使他受死刑的危险。

因为这个道理,曼利斯·陶块特受人尊敬。因为公众的幸福在她比对他的儿女应尽的义务更要重要。既是如此,则公众的幸福是最高的法律,其他一切法律,无论是属于神的,或属于人的,都应使之与此不相违背。

那么,君主的职责只是在于决定什么是公众的幸福与国家的安全所必须的,随即发布命令;所以君主的职责也在于划清我们对别人应尽的义务,换言之,决定我们应该如何服从上帝。我们现在能够了然为什么君主是宗教的解释者。而且,如果人敬神的举动与公众的幸福相背,那就不能正当地服从上帝。因此也可以说,若是人不暗中服从君主的一切命令,他就不能正当地服从上帝。因为既由于上帝的命令,我们必须对一切人尽义务,不损害任何人。我们也应该不帮助一个人致使另一个人吃亏,更不使整个国家吃亏。那么,没有一个公民能知道什么是为国家好,他只能借统治权才能知道,只有统治权才有权处理公众的事物。因此之故,除非事事服从统治权的命令,没人能正当地尊敬上帝服从上帝。这种说法可由经验上的事实得到证实。因为如果一个君主判定一个人应该处死或是敌人,不管那个人是一个公民或是一个外国人,是个平民或是个官吏,任何人都不许对他加以协助。所以虽然犹太人有命令要爱同胞如己(《利未记》第十九章第十六、十八节),可是如果一个人违反了法律,犹太人必须向法官举发(《利未记》第五章第一节, 与《申命记》第十三章第八、第九节)。而且,如果那个人被判死刑,他们应该把他杀戮(《申命记》第十七章第七节)。

不但如此,为的是希伯来人能够保持他们已经获得的自由,能够在他们已经征服的领土中保有绝对的威权,我们在第十六章中说过,他们必须使他们的宗教适合于他们的特殊的政府,并且必须与其余的民族隔绝。因此之故, 他们受命:“爱你的邻人,恨你们的敌人”(《马太幅音》第五章第四十三节)。但是在他们丧失了他们的国家为巴比伦所俘以后,那利米吩咐他们要顾全他们被俘获到的那个国家的安全,而且基督鉴于他们要散布到全世界, 嘱咐他们都要尽职,无一例外。所有这些例子都是证明,自来都是使宗教合乎公众的幸福的。也许有人要问:那么,基督的门徒既是平民,他们有什么权传布一种新的宗教呢?我的回答是,基督授权于他们以抗不洁的人(见《马太福音》第十章第一节),他们是凭此权以传布一种新教的。我在第十六章中已经说过,大家都必须服从一个暴君,除非他们已经通过确切的启示得到上帝的诺言,帮助抵制那个暴君。所以,除非有做出奇迹的本领,切不可以使徒为榜样。基督对他的门徒们的命令使这一点更加明白。那命令说:“不要怕那些杀害身体的人”(《马太福音》第十章第二十八节)。如果这道命令是加之于每个人,那就白有政府了,所罗门的话(《箴言》第二十四章第

二十一节):“我的儿子,要怕上帝与国王”,就是对神不敬的了,这话当然不是对神不敬的。所以我们必须承认基督给他的门徒们的权只是给他们的,别人不得从此为例。

有些人要把世俗之权与宗教权分开,把前者置之于君主的控制之下,把后者置之于全基督教会的控制之下,我不暂时停住,把这种议论加以讨论。这种主张毫无价值,不值一驳。但是有件事情,不能略过不提,那就是,如果这些人以犹太高极祭司为例(高级祭司在古代有权行使神圣的职权),以图支持他们悖逆的意见(请恕我用严厉的字眼),那他们是大错而特错的。高级祭司不是由摩西的法令以获得他们之权喝(我已说过,摩西保有唯一统治之权)?不能用同一方法把权自他们的手中剥夺吗?摩西自己不仅挑选了亚伦,也挑选了他的儿子以理撒与他的孙子费尼斯,并且把行使高级祭司的职务之权授与他们。此权后来为高级祭司们所保留,但是他们仍是摩西的代表,也就是统治权的代表。我们已经说过,摩西没有留下承继他的统治的人, 而是把他的特权分配了,使继他之后的人好像可以比作摄政的人,摄政的人在国王不在但是没死的时候,处理政务。

在第二个联邦里,高级祭司们在又得了君权之后,他们是有绝对权的。所以高级祭司之权总是有赖于君主的命令的,并且高级祭司们在也变为统治者之前是没有拥有此权的。关于宗教事物之权永是绝对地受国王的控制(我将在本章之末对此加以说明),只有一件事除外,那就是,他们不许亲自在神殿中执行神圣的职务,因为他们和亚伦不是一家,因此被人认为是不洁。在一基督教社团中,这种限制不会是有效的。

所以我们深信,每天有的敬神的仪式(行这仪式,并不需要一特别的世系,而是只需要一种特殊的生活方式,并且有统治权的人,不能屏除于此仪式之外,以为他们是不洁)只是在统治权的控制之下:除统治权或统治权许可以外,没人有权领导敬神的仪式,选别人行仪式,划清或巩固教会的基础与教义,裁断有关道德或敬神的行动的问题,收任何人人教会或把他逐出教会,以及赡给穷人。

这些主张不但证明是真的(我们已经指出),而且为维护宗教与国家, 也是必须的。我们都知道神权在一般人的心里是多么重要,人人是多么倾听神权当局的话。我们甚至可以说,掌握此权的人,对于一般人的心,最有势力。

所以,凡想自操统治权的人手中剥夺此权的人,就是想分裂国家。国家分裂必然就会发生争辩与争斗,像从前犹太国王与高级祭司之间,就是如此, 并且想法使争端平息下来也是枉然。不但如此,想法自统治者剥夺此权的人, 我们已经说过,其目的是在为其自己争权。如果不予统治者以此权,那么统治者又有什么,留待他决定呢?如果他必须问另外一个人他相信是有利的, 是敬神的,还是不敬神的,当然战争或和平他就不能决定了。有权裁断什么是敬神的或不敬神的,对或不对的人,事事自然是随这一个人裁决。

当此权绝对地给与罗马教皇的时候,他渐渐地获得了对国王们完全的控制,到最后他登上统治的绝顶;君主们,特别是德国的皇帝们,无论怎么设法削减他的权势,即使是分毫,也毫无效果。正相反,他们的这种努力大大地增加了他的权势。凡君主用火与剑所办不到的,教士们一动笔就可以实现; 由此我们不难明白,教会所操的力量与权势是什么,以及君王们自己保留这种特权是多么重要了。

如果我们把上章中所说的仔细想一想,我们就可明白,此权的保留大有助于宗教与虔敬的滋长;因为我们说过,预言家们自己虽然赋有神与的功能, 仅是平民而已。他们随意警戒、责备、痛斥、因此激怒了人民,而不能使人民有所改善,而国王们借警告与惩罚很容易使人曲从他俩的意志。还有一层, 国王们自己因为不绝对操有这些权,常常与宗教脱离,把几乎所有人民带走。在奉基督教的国家里,由于与此同样的原因,常常发生与此相同的事情。

也许有人要问:“但是如果操统治权的人愿意作恶,正当的为敬神而战的人又是谁呢?统治者仍然应该是解释宗教的人吗?”我用反问以答他们道:“如果教士们(他们也是人,也是平民,他们应该只管他们自己的事), 或者如果由于推荐,而委以神权的一些别的人,甘心作恶,仍然应该认为他们是正当解释宗教的人吗?”毫无疑问,如果君主们想恣意作乐,无论他们是否控制宗教上的事务,整个的国家,宗教方面与世俗方面,就要趋于毁灭, 而且如果平民作乱以争神权,国家就要亡得快一点。

由此看来,剥夺君主们的这种权力,不但一无好处,而是正相反,大祸就随之而起。因为这样,统治者们就势必作起恶来,国家遭到伤害与损失是必然的,不可避免的,而不是或然的或可能的。无论我们是顾到理论,或国家的安全,我们不得不主张神权,也就是控制宗教事务之权,绝对有赖于君主的法令,君主是神权的合法的解释人与保护者。所以上帝的教义的真正的教士是那些教人民服从统治权以敬神的人,宗教是借统治者的法令以合于公众的幸福的。

奉基督教的国家,关于这些宗教之权,常有争议,我尚须指出其原因何在;而希伯来人,据我所知,对于这个问题从来没有任何疑问。那么明显, 那么重要的一个问题,竟像这样悬而未决,世俗事务的统治者,不有争议, 永不能获得此特权,甚至没有叛乱的大的危险与宗教上的伤害,永不能获得此特权,看来是极其荒谬的。如果这种情形的原因立刻看不出来,我不难相信,我在本章中所说的话只是空谈,或是永不会有什么实际用处的一种思辨推理。可是,如果我们把基督教的创始仔细想一下,原因立刻就显现出来。基督教最初不是由国王们,而是由私人,来布道的。那些私人违背统治他们的握权的人的意旨,有一个很长的时期常常是在秘密的教堂中集会,创制与举行敬神的仪式,不顾国家,自行解决断定他们自己的事务。在此很多年之后,当宗教为当局担荷的时候,教士们不得不按他们对宗教所下的规定来教皇帝们自己。因此他们很容易地得到承认是宗教的教师与解释人,教会的教士被人认为是上帝的牧师。教士们密切地注意信基督教的国王们不要夺取教士之权,其所用的方法是不让宗教的主要的教士以及最高的解释者结婚。他们达到目的另外的办法是使宗教的教条繁多,使教条中混有哲学,以致他们的最高的解释者非是一个精通哲学与神学的人不可,得有闲暇以做许多无谓的思辨。这是只有一个私人有许多的时间才能办得到的。

希伯来人的情形与此大不相同。因为他们的教会与他们的国家是一个时候创始的。而且他们的绝对的统治者摩西把宗教传布给人民,为他们制敬神的礼节,为他们选派教土。这样说来,王权对人民是很重要的,国王们紧紧地握住他们的宗教的特权。

虽然在摩西死后没人握有绝对之权,可是裁决宗教与世俗事务之权是操在世俗的元首的手中,这一点以前我已经说过了。而且,为的是学习宗教与敬神,人民必须向最高法官请示,正不亚于不得不向高级祭司请示(《申命

记》第十六章第九、十一节)。最后,虽然国王们的权没有摩西的权大,几乎关于教土的整个安排与选定有赖于他们的裁决。所以大卫制定了全部神殿的礼仪(见《历代志》上第二十八章第十一、十二等节);他从利未人中挑了两万四千人来作圣赞诗,其中的六千人形成一组,从中挑选士师与官长, 四千人是守门的,四千人奏乐器(见《历代志》)上第二十三章第四、五节)。他还把他们分做一些队(队长由他来选),这样每一队在一定的时候轮流行敬神的礼。他把祭司们也分为那么些队:我不把这个详尽地加以叙述,请读者参看《历代志》下第八章第十三节,在那里写道:“所罗门按摩西的吩咐, 照着每日一定的量向主献燔祭。”又在第十四节中说:“他照着他父大卫的命令,派定祭司的班次,使他们各供己事⋯⋯因为神人大卫是这样吩咐的。” 最后,这位史家在第十五节中作证:“吩咐众祭司和利未人的,无论是管府库或办别的事,他们都不违背。”国王们的这些以及别的一些记载十分明显, 宗教的全部仪式和教士之职完全有赖于国王的命令。

上边我说过关于推选高级祭司不经中介直接请示上帝,把在国王当政的时候预言的那些预言家们定罪,国王们的权没有摩西的权大;我之这样说, 只是因为预言家们,由于他们的使命,可以选定一个新的国王。并且赦免弑君的罪,不是因为他们能够把一个犯法的国王置之于法,或者能够适当地对他采取什么行动①。

所以,倘若没有借一种特别的启示可以赦免弑君之罪的预言家们,国王们就对于宗教与世俗的事物有绝对之权了。因此之故,近代的统治者们没有预言家,也绝不必接待预言家(因为他们不受犹太法的约束),他们是绝对有宗教的特权的,虽则他们不是不要的。而且,如果他们拒绝让宗教的教义过于加多或与哲学相混,他们将永远握有此权。

① “除上帝以外,没有管辖每个首领的法官。”犹太法师们和一些一样糊涂的基督徒认为人称之为“大”的议会是摩西成立的。事实上,摩西选择了七十个同事来帮助他治理,因为他不能担当全体人民的重担。但是他从来没通过任何法律来成立一个七十个成员的团体。相反,他命令每个支派在上帝所赐与的城市中为自己委派法官按摩西自己所立的法律来解决争端。倘或法官们对于这些法律的解释有不同的意见,摩西命他们和高级祭司商议(高级祭司是法律的主要的解释者)或与他们的上级的首席法官(他有权与高级祭司商议)商议。并依照所得到的回答决定争端。如果任何下级法官宣布,他不受直接得来的或通过他的国家的元首而来的高级祭司的决定的约束,这样一个人就要为首席法官(不论他是谁,只要是他的上级)处死

(《申命记》第十七章第九节)。这个首席法官既可以是约书亚,即全民的最高领袖,也可以是在各部落分立以后所委派的,关于部落的事务、宣战媾和、设防城市、委派内地的法官等等事务,有与高级祭司商议之权的部落首领。此外,这也可以是全体或某些部落所授权的国王。我可以举出许多例子以证明我所提出的意见。这里我只举出照我看来在所有的例子中最重要的一个。当西洛米蒂奇的预言家尊那罗包为王时, 他授予他以与高级祭司商议、委屈法官等权,事实上,他授子他以统治十个部落的全权,而勒候包只有统治两个部落之权。结果,耶罗包可以在他的朝廷里建立一个最高法院,其权力如约沙法在耶路撒冷那样大

(《历代志》下第十九章第八节)。显然,不论是耶罗包,他是上帝所委派的国王,或耶罗包的人民都不受摩西律法的拘束:必须接受不是他们的国王的勒候包的判断。勒候包在耶路撒冷所设置隶属于他的法官更无权管辖他们。所以希伯来统治权划分之后,每个部落中就成立了一个最高议会。忽略希伯来诸国的组织的差异把一切都混为一谈的人陷入了许多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