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夏金法律因俗而治

辽夏金是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与中原汉族政权宋王朝同时并存并相互对峙,先是北宋、辽、西夏相对峙,后是南宋、金、西夏相对峙。

在时战时和、相互对峙的局面下,辽、西夏、金三朝因俗而治的法律制度,更能反映其民族的特点。

在我国法制史上,这一时期的立法司法同样占有一席之地。

辽朝是契丹族人耶律阿保机建立的政权,西夏简称“夏”,是党项八部之一的拓跋部李元昊建立的政权,金朝是女真族人完颜阿骨打建立的政权。

辽的法律,因俗而治,各地使用不同法律。一般来讲辽代刑罚较重,而且皇帝往往随意杀人,辽穆宗耶律璟尤甚。

辽太祖耶律阿保机建国后,于921年下令“定律令”,开始了辽的法制进程。不久,编成《决狱法》,成为契丹最早的一部基本法典。此法主要根据契丹族的习惯法汇编而成。

随着辽政权的不断巩固,其法制建设的步伐也不断加大,辽圣宗、辽兴宗两朝,大规模翻译唐、宋法典、制度,改革契丹法律法规,于1036年编成《重熙条制》,共547条。

这是辽重要的成文法典,在参照汉族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重点解决原先《决狱法》背景下契丹人与汉人适用法律不均等矛盾。

此后,为了能够进一步统一对契丹和汉族的规定,道宗开始又对《重熙条制》进行大规模修改,提出“契丹汉人风俗不同,国法不可异施”,于l070年编成《咸雍重修条制》,共789条,适用于其统治区域内的汉族人和契丹人,标志着辽法汉化进程的完成。但由于新法典比较复杂、繁琐,使用不便,不久,统治者又下令“复行旧法”,继续使用《重熙条制》。

从第一部法律《决狱法》到《重熙条制》的制定、修改和被重新使用可以看出,辽的立法过程一方面是契丹民族习惯法与汉族法律制度不断融合、不断吸收汉族先进法律传统的过程;另一方面,又是民族之间由“因俗而治”直至最后契丹与汉人以及其他民族统一适用《咸雍重修条制》等的过程,法律逐步走向统一。

辽的罪名从最初的谋叛、盗窃等逐步增多,分布逐步合理。辽的刑罚有四种,杖刑、徒刑、流刑、死刑。辽法制的最重要特点是大量吸收唐宋法律,又保留大量契丹习惯。

辽在建国前,主要依靠部落中的长老处理司法事务。920年辽太祖设“夷离毕”一职,专门负责司法。后又扩大为“夷离毕院”,内设夷离毕、左右夷离毕、知左右夷离毕等,性质相当于刑部,分掌部族法令、刑狱等。

西夏在崇宗李乾顺时就已有了称作“律令”的法典。此后陆续颁布的法律方面的文献就有《天盛律令》、《新法》、《光定年新法》等。其中篇幅最长、内容最详细、保存最好的是《天盛律令》。是我国第一部用少数民族文字印行的法典。

《天盛律令》全称《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它的出现丰富了古代法律制度体系,其形式和内容在吸收和借鉴中原法律《唐律疏议》与《宋刑统》的同时,又对之有所发展和创新。

《天盛律令》与唐律、《宋刑统》一样,是一部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军事法、诉讼法等各部门法“诸法合体”的综合性法典。

《天盛律令》吸收了唐、宋王朝法典中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的“十恶”、“八议”、“五刑”的基本内容,更主要的是吸收《宋刑统》的内容。如宋代为避赵匡胤艺祖讳改“大不敬”为“大不恭”,《天盛律令》也作“大不恭”。

《天盛律令》还结合西夏社会的具体情况增设许多唐、宋律中所没有的条文,比唐、宋律规定更加细密,更加充实。特别是有关牲畜管理、军事制度、行政机构的设立及管理体制等内容比较突出,反映了西夏的民族特点。

《天盛律令》将律、令、格、式统一编入其中,没有注释,没有案例,全部是律令条文。《天盛律令》书首有《颁律表》,论述了有关《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修订、定名、雕印、敕准颁行的经过。

《颁律表》中明确指出旧律有“不明疑凝”处,故而要加以修订。可知西夏此次修订律令是为了使律令更加明晰,便于贯彻实行。

《颁律表》后载有纂定者19人的职称和人名。为首的是北王兼中书令嵬名地暴,他应是此次修律的主持者。其余参加纂修的有中书、枢密院的宰辅要员、中兴府、殿前司、阁门司等司职的重要官员,阵容十分强大,可见西夏王朝对这次修律的重视。

《天盛律令》在刑法、诉讼法、民法、行政法、军事法各方面都有丰富内容,从内容上看《天盛律令》应该是一部诸法合体的综合法典。当然刑法占很大比重,此外诉讼法、行政法、民法、军事法的内容也较多。从形式上看,《天盛律令》的编纂体例虽然受中原王朝律法《唐律疏议》和《宋刑统》的影响,但是有其独到之处,可以说是一种新的法律体系。

西夏的量刑原则:一是重刑主义,刑罚上首次出现长期徒刑与无期徒刑;二是按身份量刑。并确立了“五刑”,即杖刑、短期徒刑、长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另外,西夏刑罚还有附加刑,主要是黥和戴铁枷。西夏的主要罪名大多沿用唐宋的罪名。西夏的军事犯罪规定的非常详细、处罚也很具体、严格。西夏不承认不动产地邻的先买权,如以接邻而强买要判处刑罚。

西夏的诉讼程序比较简单,一般的刑事案件和民事诉讼由地方官受理,京师的案件由中兴府和御史审理。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对于事实明白而罪犯拒不说实话的,允许三番拷讯。

还设立了一个“律案检”,专门负责查找或提示适用的法律条文,如果官员定罪有误或者“律案检”引用法律条文有误,均要负法律责任。

金政权存在的时间比辽、西夏都短,但是他们吸收唐宋法律的意识更强、汉化的步伐更大,在政权不断巩固的过程中,建立了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律制度,法制成就远在辽、西夏之上。

金熙宗皇统年间,首先根据女真旧制,参考唐、宋、辽之法,编成金朝第一部成文法典《皇统制》。此后又有《大定重修制条》、《明昌律义》和《泰和律》,其中的《泰和律》主要参照《唐律疏议》制定而成,共有12篇30卷。《泰和律》是金朝法制从内容到形式全面汉化的标志。

金的刑法加重了对“盗”罪的处罚,除依法治罪外,还要加3倍追罚赃款,后又规定盗罪要附加刺字。

另外,金的法律虽然吸收了唐宋的“八议”制度,但却大大缩小了“八议”适用的范围,且在适用时也非常严格。为严肃官纪,金加重了对各种官吏犯罪的严刑制裁。

金诉讼制度大体沿袭唐辽宋旧制,受女真传统习惯影响,也有一些颇具特色的新规定。金朝案件起诉的方式分为官吏纠举、告诉和投案自首三种。

官吏纠举,指监察官及其他官吏对犯罪案件的弹劾、检举。金朝进一步强化了中央和地方监察机关纠举和弹劾官吏违法犯罪案件的职能。

金朝中央监察机关御史台,又称“宪台”,是“察官吏非违,正下民冤枉”的法纪监察机关。其组织机构大体仿效唐制,而规模较小,仍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长官。

御史大夫掌纠察朝仪,弹劾百官;御史中丞协助御史大夫执行其职务。随着金王朝中央集权的加强,朝廷对监察机关的建设越来越重视。御史台的职权不断明确和扩大。

在封建时代,皇帝对可能危及皇权,觊觎皇位的诸王防范甚严。金朝在各亲王府设置傅、府尉、长史等属官,职司管理王府事务,监视亲王及其家人的活动,纠举其违法犯罪行为等。

监察机关在金朝备受朝廷的宠信和倚重,被视为“天子耳目”,赋予行政监察和法律监督的重任,是统治者控制各级官吏和整饬吏治的主要工具。

因此,金朝廷十分重视监察机关的管理及其自身的建设,发布了一系列监察法规、法令和诏制,建立起一套颇为严密的考核、赏罚制度,形成对监察机关严格管理、监督的机制。其中明确规定了监察官在执行职务中的法律责任。

在金朝,监察官因违法失职而受到处罚的案件,不乏其例。例如在大定年间,御史大夫张汝霖因纠举之错,从官二品降至从四品。

金朝前期没有建立常设性的地方监察机关。地方行政监察和法律监督事务,通常由中央派遣御史台官员前往各地办理。由于人手和地域的限制,地方监察工作难以开展。

金朝提刑司的组织机构初具规模。提刑司大体仿效宋制,设于路一级官署,具有中央派出机构的性质。但并非各路均置,而是若干路合设一提刑司,计有9个提刑司。

金章宗曾经改提刑司为按察使司,进一步扩大地方监察机关的机构和职权。按察司官员渎职违法,亦须负法律责任。

金朝对判决的执行有一定的规格。笞杖刑的执行但属于身体刑,并带有耻辱刑的性质。故有一定身份地位者,往往通过以钱财赎刑等途径规避体罚的实际执行。

为此,金律对于某些贵族官僚犯罪案件,在判处笞杖刑时,特别附加了“的决”的规定,要求必须实际执行,不得赎免。

执法杖的式样也有一定的规格。金章宗时颁行的《铜杖式》,明确限定了法杖的尺寸、厚薄,并向地方官署颁发了标准式样。

施刑的部位,金初罪无轻重悉笞背,金熙宗时改为臀、背分决,海陵王又“以脊近心腹”,禁止杖背。

金朝对某些特殊身份的徒罪犯人,如妇女及“家无兼丁”者,实行以杖代徒,即用决杖代替徒刑。

金朝死刑判决的执行,仍实行秋冬行刑等适时行刑制度。在死刑执行程序上,仍沿用华夏王朝传统的复奏制度。即死刑判决核准后,须反复奏闻皇帝才能执行。

金初拘押人犯的场所比较简陋,监狱的主要功能,并非执行刑罚的场所,而是临时拘押人犯的地方。其监管的人员,不少是未决人犯或已决而待执行的罪囚。

金入主中原建立比较稳定的统治后,在中央和地方普遍设置了较为正规的监狱。中央监狱设于御史台,由御史大夫的属官狱丞管理。

地方监狱设于各京府、节镇、州县。提控狱囚的职官为司狱。诸京留守司和诸节镇的司狱为正八品职,而其余官署的司狱为正九品职。

监狱管理立法日渐完善。此外,金朝还沿袭华夏历代王朝传统的“录囚”之制,随时派遣审录官巡视各地监狱,讯察狱囚,平反冤案,决遣淹滞,施行宽赦,以此表示仁政。

[旁注]

耶律阿保机(872年~926年),契丹族,汉名耶律亿。辽朝开国君主,916年,群臣及诸属国上尊号曰“大圣大明天皇帝”,庙号太祖。他任用汉人韩延徽等,制定法律,改革习俗,创造契丹文化,发展农业、商业。

李元昊(1003年~1048年),党项族,又名曩霄,因先世宋赐赵姓,故又称为赵元昊。西夏开国君主。晚年沉湎酒色,好大喜功,被其子宁令哥所弑,死后葬于泰陵。

完颜阿骨打(1068年~1123年),女真族,汉名冥。金代开国皇帝,谥“武元皇帝”,庙号太祖。是女真族的伟大领袖,对金朝灭亡辽朝、统一北方具有奠基意义。

崇宗李乾顺(1083年~1139年),西夏第四位皇帝,谥号为“圣文皇帝”。在位期间整顿吏治,减少赋税,注重农桑,兴修水利,在李乾顺的励精图治下,西夏国势强盛,政治清明,社会经济得到很好的发展。

金熙宗(1119年~1150年),女真名合剌,汉名亶,是金太祖完颜阿骨打之嫡长孙,其父为金太祖嫡长子完颜宗峻、母为蒲察氏。金朝第三位皇帝。在位15年,终年31岁。

张汝霖 字仲泽,辽阳,今辽宁省辽阳人。金朝官吏。1154进士,1168除刑部员外郎中,封芮国公。谥文襄。善墨竹,师王庭筠。

海陵王(1122年~1161年)即金废帝完颜亮,女真名迪古乃,字元功,金代第四位皇帝,金朝著名政治家,文学家。在位期间颇有政绩,但因弑君夺位和残忍嗜杀,是一位毁誉参半的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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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太祖完颜阿骨打在建国前后,为了巩固统治,很注意保护平民,他曾经为此陆续颁发了几项法令:

一是建国前曾下令,三年内不准催督债务,三年以后再议。这个法令,显然旨在保护平民的利益,以减少反抗。

二是由平民沦为奴隶者,可用两个奴隶赎一人作平民。原来约定用一人赎者,仍用一人赎。这个法令的用意仍在保护平民,巩固奴隶制的统治。

这几项法令发布后,平民的反抗意识得到了缓解,金太祖的统治也得到了巩固和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