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古时期——遭时定制

从五代十国至元朝是我国历史上的近古时期。这一时期的立法均以唐律为蓝本,唐律条文相延有效,并根据不断变化的形势,颁发了大量的条格敕令作为补充。

在立法指导思想上,五代十国时期的大动荡,使得封建法制破坏殆尽,而每个王朝都试图通过严刑峻法来维持其统治。

宋朝法律儒道兼用,并在经济法建设方面成果显著。至于辽夏金元等统治者,其因俗立法与司法实践,则体现出明显的民族特点。总之,整个近古时期的法制建设变得更加多元。

五代时的刑法与考课

五代时期的法制情况主要是刑法立法和考课制度。中原五代法制基本行用唐朝的律令格式,但因各朝又都有新编附益,使得法规律令各有不同。

中原五代统治者大都采取严刑峻法的手段来维持社会秩序。因此立法森严,刑罚酷滥,司法黑暗,成为这一时期法律的显著特点。

五代之制沿袭唐朝,考课制度亦不例外,但由于时代的不同,遂产生了许多变化。

五代是指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和后周五个依次更替的中原朝廷。

五代时期,由于军阀混战,政治局面动荡不安,使得统治者对刑罚镇压功能颇为倚重。因此,立法指导思想是制订严刑峻法,加强统治,比如部分已被废除的肉刑在这时期复活了,使刑罚变得空前酷烈。

五代时期法律形式,最主要的成就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刑统的完善,二是“编敕”的确立。前者就是刑事法规的汇编兼训释;后者是指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

刑统是五代时期最主要的法律形式。这一时期的刑统是在唐朝律文的基础上,附以唐高宗以后各朝颁布的敕令格式,加以分门别类汇编而成。

这一法律形式与“律”相比,具有注重实用,便于随时增补、灵活援用等特点,既是对唐刑统的发展,也成为五代时期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并被后来的宋朝所继承。

法律形式的另一发展为“编敕”。在五代时期编敕只是有关于敕令的汇编,还没有形成严格的体例,直到宋朝才开始按律12篇的体例进行编敕,使编敕进一步成为一种法典的编纂形式。

五代十国时期的立法情况,主要反映在五代确立的法规方面。这5个封建王朝的统治时间都不长,断狱决讼,主要沿用唐律。

其中后汉统治不到4年,和中原地区之外的10个割据政权一样一直处于战乱状态,顾不上编撰法规,史书未见有这方面的记载。后梁、后唐、后晋和后周也都颁布过新的法规。

后梁的立法全力消除唐朝法制的影响。后梁的统治者曾下令将唐朝的法律全部焚毁。在法典形式上,后梁也不愿与唐朝的法律形式相同而主要采用“刑律统类”与“格后敕”的形式。

后梁法规主要有《大梁新定格式律令》。据《旧五代史·刑法志》记载,909年,梁太祖朱温诏太常卿李燕、御史萧顷、中书舍人张兖、户部侍郎崔沂、大理寺卿王鄯、刑部郎中崔诰,共同删定律、令、格、式,历时一年完成。

《大梁新定格式律令》计令30卷,式20卷,格11卷,律并目录13卷,律疏30卷。新定的格式律令颁布后,梁太祖即下诏,要求各级吏员“切务遵行”。

后唐法规主要有《同光刑律统类》、《天成格》和《清泰编敕》。李存勖灭梁建立后唐,自称唐朝中兴,废《大梁新定格式律令》,仍沿用唐朝法规。

925年,后唐刑部尚书卢价修订完成《同光刑律统类》13卷。《集同光刑律统类》以刑统为法律形式,对《宋刑统》有较大影响。

《天成格》是后唐明宗时制定的新格。《宋史·艺文志》载有《天成长定格》一卷,《崇文总目》2卷载有《后唐长定格》3卷。《清泰编敕》是935年由御史中丞卢损等将以前的制敕编纂而成,共30卷。

后晋的石敬瑭勾结契丹贵族灭后唐称帝,建立后晋,初期沿用唐律,后来于938年命左谏议大夫薛融等编撰制敕,第二年完成,叫做《天福编敕》,共31卷,与格式参用。

后周法规主要是《大周刑统》,即《显德刑统》,这是五代十国时期制订的一部最重要、最完善的法典。

《大周刑统》是以律为主,把相关的敕、令、格、式等进行汇编,然后再进行分类,编成的一部综合性刑事法规。由于五代时期皇帝临时制法频繁,敕的数量增多,地位提高。最终形成了以律为主,将敕、令、格、式汇集在一起,成为刑统这种新的法典编制形式。

《大周刑统》在制定上,对律文容易明了的,将律的《疏议》省略;对律文的主要意义难以理解的,用《唐律疏议》加以解释。同时将与律文相近的令、式、格、敕,依次编于律后。

周世宗柴荣深知乱世用重刑的道理,对贪财或滥杀俘虏的大臣,绝不姑息,经常毫不留情地处死。但在《大周刑统》中,周世宗建议将五代时期以严酷出名的法律进行了彻底修订,废除了随意处死的条款,废除了凌迟一类的酷刑。还对五代相沿的律、令、格、敕进行删节、注释和评议,颁行全国。

《大周刑统》直接受唐朝宣宗时期颁布的《大中刑律统类》的影响,它的出现,在我国法律史上是一大变革。它对于后来的《宋刑统》有着直接的影响,为宋代法律名称的变化奠定了基础。

五代时期还增设了罪名,加重了量刑。一是五代时期加重对官吏贪赃犯罪的处罚,除后周外,都将“官典犯赃”作为常赦所不免的犯罪;二是加强对僧尼、道士违法擅自剃度他人的行为进行处罚,这主要是因为当时僧尼、道士在法律上享有免除赋税的特权,为了维护国家课役制度的稳定,加重对此类行为的处罚;三是对厩库管理、盗罪的处罚亦加重,对官吏违反审判制度的犯罪的处罚也更加严厉。

五代的民事法制渐趋完备。在契约制度上,五代时期对不同契约在格式、体例及内容诸方面有一些共同的要求,如契约中包含订立契约双方当事人的姓名,订立契约的原因,契约的具体内容,双方的责任,订立契约的人与见证人均要画押等;在继承制度上,对死者钱物的继承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五代沿用唐制,中央司法机关仍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别为中央最高审判、复核与监察机关。地方司法机关仍与行政合一。

由于藩镇割据,军阀当政,司法审判权落入军人之手,军人可以随意委任自己属意的司法审判官,司法状况极为黑暗。

五代时期要求诉讼的提起须经法定的程序,严禁越诉。规定只有农闲的时才能受理民事诉讼,避免因民事诉讼而影响农业生产。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刑讯仍是主要取证手段。

此时出现了由和凝父子共同编写的《疑狱集》,收录大量古代侦查、断案的事例,记录较为典型的侦查、断案技巧。

五代时期还设置了为监犯治病的医院病囚院,这在我国古代狱政史上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国狱政逐步走向文明的表现。但是这些措施在当时并未得到真正的贯彻和实施,直到宋真宗时才有病囚院,医治持杖劫贼、徒、流以上病囚,其他病囚得保外就医。

五代时期政治动荡,藩镇林立,改朝换代频繁,故考课制度在执行上产生了不同于其他时代的一些特点。

五代官员考课通常每年进行一次,称为小考,三四年举行一次大考。小考考核一年政绩之优劣,大考则对其本人任期内的政绩做出综合性地鉴定,作为是否奖惩升迁的依据。

每年对官员考课一次,称为一考,对不同等级的官员每个任期都规定有相应的考数,称之为考限。考限的相关规定,实际上是针对当时官多阙少的矛盾,而对官员任期时间的一种限定。

五代时期每年考课时,要求诸司、各地均要上报官员的考帐,并且要按照一定的格式上报。考课结束以后,要将所确定的考课等级,由尚书省以考牒的形式下发给所在部门或地方官府,作为官员参加铨选或升迁的依据。

历代对考课官员进行的目的,当然是澄清吏治,奖勤罚贪,这是不言而喻的,五代时期也不例外。为达到这个目的,各朝也颁布了一些赏罚措施,比如对地方官员进行奖罚时,多采取进考或降考等的办法。

五代时期虽然制定了考课制度,但各朝大都没有认真执行。但从新旧《五代史》列传所记载的情况看,因为考优而得以升迁者还是大有人在的。如孙彦韬,汴州浚仪人,少以勇力应募从军。

曾在后梁、后唐两朝历任将校及州刺史,以考课见称,就加检校司空,后历密、沂、濮三州刺史,累官至检校太保。

[旁注]

唐高宗(628年~683年),李治,字为善,唐太宗李世民第九子。唐朝第三任皇帝,谥号“天皇大帝”。在位时开创了有贞观遗风的永徽之治。唐朝的版图,以唐高宗时为最大,东起朝鲜半岛,西临咸海,一说里海,北包贝加尔湖,南至越南横山,维持了32年。

梁太祖朱温(852年~912年),原名朱温,归唐后赐名朱全忠,907年废唐哀帝李柷,自行称帝,改名为晃,建都开封,国号为“大梁”,史称“后梁”,后人称为梁太祖。封李柷为济阴王,次年又杀李柷,自此唐朝结束289年的统治,我国进入五代十国时期。谥号“神武元圣孝皇帝”。

李存勖(885年~926年),勖有时被写作“勗”,本姓朱邪氏,小名“亚子”。神武川之新城,今山西雁门人。后唐庄宗,五代时期后唐政权的建立者,实现了对我国北方的大部统一。洞晓音律,能度曲。存词四首,载《尊前集》。后死于兵变。

石敬瑭(892年~942年),太原沙陀族人,五代时后晋王朝的建立者,即后晋高祖,936年至942年在位。石敬瑭年轻时朴实稳重,寡言笑,喜兵书,重李牧、周亚夫之行事,隶属李克用义子李嗣源帐下。当时石敬瑭冲锋陷阵,战功卓著。

周世宗柴荣(921年~959年),邢州尧山柴家庄,今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人。五代时期后周皇帝,谥号“睿武孝文皇帝”。在位期间,励精图治,中原开始复苏。又南征北战,西败后蜀,南摧南唐,北破契丹。在议取幽州时病倒,不久去世。

和凝(898年~955年),字成绩。郓州须昌,今山东东平人。五代时文学家、法医学家。曾经取古今史传所讼断狱、辨雪冤枉等事,于951年著为《疑狱集》两卷,其子和又增订两卷,合成4卷,是我国现存最早的案例汇编。

宋真宗(968年~1022年),名赵恒。宋朝第三位皇帝,谥号“神功让德文明武定章圣元孝皇帝”。在位期间,与辽朝签订“澶渊之盟”,此后北宋进入经济繁荣期。后期淫于封禅之事,朝政因而不举,社会矛盾不断激化,使得宋王朝的“内忧外患”问题日趋严重。

考课 是古代官吏考核制度的一种。即对官员定期进行考核,并依考核的结果进行奖惩。除了县级政权对下属官吏进行考核外,中央政权就县级及相当于县级的“都官”向中央汇报的内容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后的情况作为对官吏进行升迁赏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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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治通鉴》里记载了朱温“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一个故事:一次,朱温爱将寇彦卿入朝,在天津桥上被一老人无意阻挡,寇彦卿令从者将老人推落桥下摔死。

这件事被御史府司宪即执法官崔沂弹劾后,朱温即将寇彦卿贬官。寇彦卿因此对崔沂怀恨在心,宣称如果谁能把崔沂除掉,就重重有赏。

朱温知道此事后,严厉警告寇彦卿:“崔沂有毫发伤,我一定诛你九族!”

当时立国之初,功臣骄横;此事后,上下无不肃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