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政策

明清两代是我国历史上的近世时期。明清时期商品经济有较大发展,贸易十分活跃,许多地方特产进入市场,进行商业贸易,并出现了牙行、牙人等中间商。

明清两代政府制定的市场经济制度及其管理,顺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了商业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国内外贸易逐步走向规范化和专业化经营。

明清时期的商帮、会馆与公所,是由地域关系联系在一起的商业集体和商人社团。它们的形成和发展,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近代商业发展趋势。

明代市场经济的管理

明朝是我国历史上最后一个由汉族人建立的王朝。明朝建立伊始,中华大地经过战乱的破坏,一片凋敝,市场经济普遍低迷。对此,朱元璋实行“发展生产,与民休息”的政策。农业生产的恢复发展,促进了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经过几十年的休养生息,社会经济得到恢复发展,大量富余的农产品尤其是经济作物产品和手工业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刺激了市场的迅速发展。明代市场经济制度的制定与管理,也经历了由零散到比较系统,从较大随意性到逐渐有序的特点。大致反映了整个明代商制形成和发展的过程。

明代市场经济由最初的不景气,到各地市场繁荣并日臻成熟,表现为市场规模扩大,交易品种逐渐增多。而且其结构也向多层次、多方位、行业化方向发展。

在这种情况下,明朝廷及时进行规范,由此形成了一套比较齐备的市场管理制度。与此同时,市场本身在实践中,还约定俗成了贸易参与者务必遵守的一些条规和守则。

明代城市市场由兵马司兼管。1368年,明太祖朱元璋令在南京兵马司兼管理物价、管取缔违法营商的市司,并规定在外府州各兵马司也一体兼领市司。1404年,北京也设城市兵马司,迁都北京后,分置五城兵马司,分领京师坊铺,行市司实际管辖权。

明代市场管理项目众多,除了历朝历代都有的商税外,其他主要有度量衡管理制度、物价管理制度,以及对牙行的限制制度等。

度量衡的统一,是市司公平交易的保障,明代朝廷对此高度重视。1368年,明太祖下令铸造新的铁斛、铁升,以为标准量器。

第二年再下令,凡斛斗秤尺,由官府定样制造,并打上烙印。明令市场贸易所用的度量衡必须与官定标准相吻,且经官府核定烙印后,方可用于市场交易。

当时各地对依标准样生产度量衡器具十分严格,如明中叶人陈铎锤儿无捅移,杆干要正直,量数儿须匀密……轻重在眼里,权衡在手里,切不可差毫厘。

朝廷还严格对度量衡的监管:一是派兵马指挥司两三日一次定期校勘;二是针对违法作弊现象,制定法律,给以一定处罚,其中如杖六十、杖七十、笞四十等。统一度量衡制度对买卖双方进行公平交易提供了保障,有利于市场的发展。物价平稳、合理,是市场有序乃至国家安定的一种表现,也是市场贸易渠道畅通的关键之一。朝廷对此一直很重视。

1368年,明太祖针对当时物价起伏较大的情况,决定由官方确定物价,并向民间公布。又制定“时估”制,对价格直高不下的货物,随时估计,以平抑市场价格。又规定民间市肆买卖,将价格从实申报于上司。以防哄抬物价,扰乱市场。

朝廷为掌握平抑物价的主动权,通过国家行为,如建立预备仓,实行平粜制度等,来保证物价的平稳。而对于赢利过多的行业,政府则采取限制措施。

商品质量问题,一般由商品经销者自己来把握,但政府规定,伪劣与不合格商品不得在市场交易,否则要受到制裁。平抑物价和质量管理制度,对于约束奸商,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均起过积极作用。

牙行是市场贸易中为买卖双方说合的中介人,也称之为“牙侩”、“经纪”、“牙人”、“驵侩”等。他们协助官府参与街市校勘度量,平抑物价,辨识假银、伪钱,征收商税等市场管理工作,并为卖方提供膳宿、货栈、交通方便以及为买卖双方牵线说合等,在大宗贸易中充当重要角色。

正因为如此,不少牙商就利用对市场行情的经验和政府给予的特权,把持行市,扰乱正常的市场贸易秩序,从中渔利。

明初,明太祖曾有意取缔一切官私牙行,但实际上根本行不通,最后只好撤销原议,同意设牙,同时对他们设定限制。对“高抬低估”物价、“刁蹬留难”商贾的牙商给予严处:“拿缚赴京,常枷号令,至死而后已,家迁化外。”这是对不法牙行实行的法律管制。

明中、后期,国内较大的商贸都通过牙行进行,牙行的存在和活动完全合法化。政府允设官牙与私牙两类。

官牙是政府、诸王开设在各地的官店和市镇中协助地方官府征收商税、管理市场的牙行;私牙即是一般的经纪人。政府对官牙与私牙的身份也有明确的规定。

朝廷还规定牙行可以从事的合法活动:领到官府颁发的印信文簿后,在交通要道上,如实填写商人、船户的住贯、姓名、路引字号、物货数目,每月赴官查照;将收来的税款,如数交付监察御史、主事稽考;说合买卖,代商贾买进卖出货物,帮助雇请车船、脚夫,解决客商停放货物、供应食宿诸问题,并从中收取牙佣;评估物价,缴纳牙税等。

对于在上述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牙商,明律定有处置办法:私充牙行,即没有得到官府批准,发给牙帖者,杖八十;所得牙钱隐而不交公者,笞五十并革职;在评估物价时,令价不平者、与商贾勾结者,一是罚没牙佣,二是杖八十等。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些由商贾们在商业活动实践中约定俗成的店规、守则中,有不少是前朝少有,只有在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才出现的新鲜的经营管理模式。比如合资制度、伙计制度和账目制度等。

合资制度也称同本制,在中小商人中十分流行。因为这种合伙股份式经营制度,虽不能使入股者在商业成功时暴富,却能使他们在商业失败时免于倾家荡产。

事实上,注重血缘亲族关系的大商人,也常合伙经营,或父子、兄弟、叔侄之间,或同里、同乡之人,结伙经营。

伙计制度的宗旨是以富资贫,凡经商而家贫者,富者则助金经营,时人称之为“伙计”。嘉靖、万历年间人沈思孝说:在山西豪商中,合伙经商者,名曰“伙计”。一人出本,众伙共商之,即富商出钱股,贫商出力股,双方共同经营。

伙计制度在大商人中较为普遍,正当时,一个拥有20万资金的富商,大小伙计就有百余人。这其中显然多是雇佣关系。伙计的职责和义务都各有规定。

账目制度是明代商人普遍采取的经营方法之一。记账格式,一般分“旧管”、“新收”、“开除”、“见在”4项。而且微物小钱,也必日月具报明白。可见当时的记账制度已相当完备。

有些商铺还建立掌事制度,也就是大店家专雇一名出纳财货之人,谓之“掌事”。掌事一般都足够谨慎,不仅慎重出纳款项,而且严守秘密。

明代时人这些新的经营管理模式,体现了明代商业经营文化的新水平,反过来,它们又推动了民间商贸的发展。

清代前期的内贸政策

清代前期国内商贸政策是针对不同的商业人群和商业活动而制定的。乾隆帝重视发展商业并给予宽松政策。金融机构,如经营汇兑和存款、信贷的票号等,在这一朝也开始出现。

清初期政府实施的商贸政策主要有规范,控制牙行、埠头,打击粮贩投机,放开非商品性产品,放开漕运贸易等政策。

清朝廷对商业观念的转变,以及制定的有利于商业发展的政策,是顺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这些政策促进了商业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清代顺治帝时期,商业的全面推进非常缓慢。到清圣祖康熙时,他对商业提出“商民为四民之一”,认为只有利商才能便民。

他下令刊刻关税条例,对于不肖官吏于定额外于私行滥收者,依律治罪;文武大臣各管家人,强占关津要地不容商贾贸易者,则戴枷3个月,旗人鞭一百;规定各省一律用底面平准的升斗,同时规定了砝码重量和16两为一斤等。后来又开海禁,鼓励和促进国内外贸易的发展。

雍正时期是上述商业政策的巩固期。直到乾隆年间,清代商业发展到了繁荣时期。清高宗乾隆对商业非常重视,乾隆初年重新颁布了康熙初年刊刻的关税条例,禁除额外需索、私设口岸等陋规。在九江、赣江两关令商人将应纳税银自行投柜,实行三联串票,一交巡抚衙门,一存税署,一给商人。

由于乾隆帝时期商业的繁荣与发展,使嘉庆、道光时期的社会风气发生了明显变化,商人地位得到提高。清代各行各业都有牙人、牙行,每行人数不一。牙人有官牙和私牙之分;牙行也有私立牙行和官方牙行之别。清朝廷制定了严格控制牙行、埠头的政策,这是管理商业的又一重要举措。

官牙是由官方承认的牙行。官牙须向官府申请,由官府遴选查核,确系良民,并有邻居同行具结作保,方向其征税,发给“牙帖”,凭帖经营。

由于帖有定数,税有定额,所以有任意滥发牙帖的情况,商民深受其苦。因此,政府下令各部政使司因地制宜,定出该地“牙帖”数额,报部存档,不得任意增加。

后来又将给帖征税之权收回到户部,由户部给帖,各省转发,而以牙帖税解部。以此严格实行“牙行领帖制”,私充者杖六十,所得牙钱入官,容隐私充者笞五十。5年进行一次编审,清查换帖。

清代官牙的作用主要有两个:

一是代表官方进行物价评估,也就是通过牙行控制市场行情和交易。牙行规定:牙行之人评估物价,或贵或贱,凡是估价不公平者,计所增减之价处罚。“一两以下笞二十,犯止杖一百,徙三年”。如按盗窃论,120两以下为流犯,120两以上即判绞刑。

针对牙行的收购、售卖功能,一些小户可以把零星的产品送到牙行,使之代客收买,同时,牙行还可以把商人引到大户收买产品。

在当时,那些巨本经商、远方估客,非用牙行不可,否则难成交易。于是一些牙行的“囤迟卖快”,便为其控制市场行情和交易提供了条件。

二是代表官方对商人货品的监管。官方通过牙行埠头稽查商人货品,令其用政府发给的文簿登记客商船户的住址姓名、路引字号、货物数量,按月赴官查照,替官府监督商人加纳税银。

无税票者即系漏税私货,或货多而票数少开,票数于货数不符,也属于漏税情弊,地方官都可以严拿审纠,予以处置。

清代无论官牙和私牙,还是官方牙行和私方牙行,在市场中是并存的。政府为了保护官牙及官方牙行的利益,也为了通过官牙和官方牙行的管理、控制商人及商业和市场。

清朝廷在利用牙行管理商人及市场的同时,制定各项法规约束牙行。如用强邀截客货,通同牙行共为奸计等,严加管束,重者治罪。

清代商业贸易中粮食是最重要的商品之一,粮食贸易不仅直接影响到政权地位的稳固和社会的安定,而且由于谷物是众多小农进行商品交易的产品,直接关系到商品经济的发展。所以,清朝廷针对粮食贸易颁布了相关的法令法规。

在打击粮贩投机方面,官方下令湖广、江西巡抚派员查明有名码头、大镇米店买卖人姓名及所贩米数。每月终报告一次,通知浙江督抚严加控制。“各铺户所存米麦杂粮等项每种不得超过一百六十石。逾数囤积居奇者,照违律治罪”。

为了疏通粮食贸易的渠道和加速粮食商品的流转,清朝廷也采取了种种措施。比如:江楚商人赴四川贩米或四川商人往江楚买粮,立即放行,不可遏阻;将直省各关口所有经过米豆应捐税额悉行蠲免。

此外,有关“把持行市”的惩治、度量衡的管理、商品质量的管理等方面也有律例规范约束。

由于清代赋税内容和赋税制度发生了变化,这不仅使得很多原来作为贡品上交官府的非商品放开进入了市场,而且一些作为实物税征收的粮食也进入了市场。同时,原国家征调的棉布也被放开,成为商品进入了市场。

清初严禁私卖的东北人参、貂皮等,也有一部分进入了市场,实现了商品化。比如宁古塔貂皮登市之初,由宁古塔将军挑选供貂,选毕即可自由买卖。

清雍正实施了“摊丁入地”后,除每年有数百万运往京师的漕粮外,其余的基本上以商品的形式进入市场,并实现了赋税的货币化。

商人也参与到军粮运售的行列中。粮食作为征税物放开之后,漕米又改征折色。漕米改折后,原靠国家运送的军粮军饷也要用货币购买。田赋交纳改用银两,故钱庄纷起,以兑换银钱为主要业务。

在赋税货币化转变的过程中,一些商人专门靠运售军粮发家。在清平定准噶尔叛乱之战中,山西的一个粮商运售军粮,颗粒无误,还兼做其他买卖,成为巨富。左宗棠征新疆之役,天津商人随军运售军粮,也是效益可观。此时,军粮运售成了具有商业性质的活动。

国家征调的棉布也进入市场。在官府采买的促进下,棉布迅速实现了商品化,白布登市交易,并无欺惑,以致远商云集,每日城镇市场中收布者颇多,车马辐辏,热闹非凡。

清代漕运路线基本沿明代河运故道,南自瓜州、仪征的江口入运河,出河口由黄河入会通河,出临清北接卫河,直至沽溯路河达京仓所在地。每年航行运河的漕船六七千艘,多时上万,漕运主要由军队担任,兼雇一些民船或商船。

按照规定,漕船除了承载正耗粮米以外,可以附带一定数量的免税货物土特产。如嘉庆时重船带南货150石,回空船可以附载北货60石,均免税。加上旗丁水手所带纳税的货物,和夹带的私货,数量更大。这些货物或在沿途销售,或到京师或南方销售。由此带来了沿岸城市的经济繁荣,交易货物动辄数百万石。

清代前期的海外贸易

康熙皇帝于1684年正式停止海禁,第二年便宣布江苏的松江、浙江的宁波、福建的泉州、广东的广州为对外贸易的港口,并分别设立江海关、浙海关、闽海关和粵海关4个海关,负责管理海外贸易事务。

这是我国历史上正式建立海关的开始。至此,清初的海禁宣告结束,我国的海外贸易进入了一个开海设关管理的时期。

在此期间,我国沿海以泉州、漳州、厦门、福州与广州先后崛起,成为贸易大城,操控对外国际贸易。

清代前期主要是实行开海设关、严格管理海外贸易的政策,所以整个海外贸易获得不断的发展,呈现出一派繁荣的景象。

主要表现是贸易港口、贸易国家、商船数量、进出口商品数量、贸易商品流通量的增加。几乎所有亚洲、欧洲、美洲的主要国家都来广东与我国发生了直接贸易的关系。特别是从1784年“中国皇后”号首航广州开始,美国与中国发生直接贸易关系。

随着海外贸易的发展,穿梭往来的中外商船数量逐渐增多。据统计,从1684年至1757年,我国开往日本贸易的商船总数达到3000多艘。商船的吨位也很可观,一般的小船能载重100吨,中船可载重150吨,大船可载重250吨至300吨,最大的可载重600至1000吨。

我国的商船还从事东南亚各国与日本的转口贸易,如1715年至1733年,从广东、南京、宁波、厦门、台湾开往长崎的商船就有6艘是转运业务。

乾隆以后,到南洋去贸易的商船更多。驶往东南亚的帆船总吨位达85200吨,每艘平均吨位一般为300吨。

清代前期,我国海外贸易的进出口货物品种之多,数量之大是空前的。当时输往日本的商品有:书籍、白丝、绫子、葛布、八丝、五丝、柳条、绫机、砂糖、甘蔗、茶、茵香、蜜饯、花生、药物,以及生活用品等。

输往东南亚各国的商品主要是丝、茶、糖、药材、瓷器和我国的土特产。有瓷器、砖瓦、花岗岩石板、纸伞、粉条、干果、线香、纸钱、烟草以及一些土布、生丝之类。

输往欧、美各国的商品主要是生丝、丝织品、茶叶、瓷器、土布、麝香、朱砂、明矾、铜、水银、甘草、生锌、大黄、桂子、糖、冰糖、薑黄、樟脑、绸缎、丝绒等。其中以生丝、丝织品、茶叶、瓷器、南京土布为大宗。

在与外国的贸易中,我国从日本进口的商品有黄铜、白银,以及海参、鲍鱼、鱼翅、海带等。其中以银、黄铜为最重要。

南洋各国输入我国的商品的种类和数量也相当多。有米、石、象牙、沉香、速香、布、槟榔、砂仁、苏木、铅、锡、珀、玉、棉花、牙鱼、盐、角、燕窝、玳瑁、沙藤、打火石、水牛皮、鱼翅、海参、欧洲羽缎、毛织品、粗哔叽、印花布、竹布、海菜、胡椒、槟榔膏、鹿茸、鱼肚、鸦片等30多种。

欧美各国输入中国的商品种类、数量也很多。其中西欧各国的商品有香料、药性鱼翅、紫檀、黑铅、棉花、沙藤、檀香、苏合香、乳香、没药、西谷米、丁香、降香、胡椒、白藤、黄蜡、哔叽缎、洋参等数十种;美国输入的商品有皮货、粗棉、铅、人参、水银、檀香水,银元等。

最能说明清代前期海外贸易获得长足发展的,莫过于当时整个海外贸易的商品流通量值的不断增加。这一点,可以从开海设关贸易后的关税收入中体现出来。比如1729年的贸易值为1110多万两,比明代的最高年份也增长10倍。

为了贯彻严格管理海外贸易的政策,清朝廷制定了一整套管理内商和外商贸易的制度和措施。

清朝廷开海贸易后,规定山东、江南、浙江、福建、广东等省各海口的“商民人等有欲出洋贸易者,呈明地方官,登记姓名,取具保结,给发执照。将船身烙号刊名,令守口官弁查验,准其出入贸易”,但是只许“载五百石以下船只,往来行走”。出洋贸易人员,3年之内,准其回籍,3年不归,不准再回原籍。

又规定各省出海贸易商船,必须在大桅上截一半各照省份油饰,如浙江用白油漆饰,福建用绿油漆饰,广东用红油漆饰等。

清朝廷大力鼓励洋米进口,还对进口洋米的商民实行奖励。如运米6000石以上至10000石,生监给予县丞职衔,民人给予七品顶带。

作为一个主权国家的清朝廷,根据当时国内外的实际情况,规定商民出海贸易时办理一定的手续,限制商船贩运武器等危险品及少数其他商品;鉴于南方有些地方产米无多,禁止粮食出口,鼓励洋米进口,是正常的、适当的。

清代征收关税,袭用明朝旧制,有货税和船钞。“货税”即商税,根据货物量征收,基本上是一种从量税。“船钞”亦称船税、吨税,是按照货船体积分等征收的。

征收方法是由海关派员登船进行丈量计算,按等征收,税率也是很低的。不仅如此,清朝廷还实行减税和免税制度,优待外国商人。

清朝廷还建立行商制度,实行“以官制商,以商制夷”的管理海外贸易的制度。所谓行商,是指清朝廷特许的专门经营海外贸易的商人,亦称“洋商”,在广东俗称“十三行”。但“十三行”只是作为经营进出口贸易特有机构的统称。并不是说只有13家。

1720年,洋行商人为了避免互相竞争,订立行规,组织垄断性的“公行”。之后,为了便于管理海外贸易,清朝廷在行商中指定一家为“总商”,承充行商者必须是“身家殷实之人”,并由官府批准发给行帖,才能设行开业。

行商的主要职能是,代购销货物,代办一切交涉,监督外商。总之,举凡中外商品之交易,关税船课之征收,贡使事务之料理,外商事务之取缔及商务、航线之划定,无不操之行商之手。

行商不仅是垄断海外贸易,而且其他中外交涉事件,也由其居间经办,是外商与中国政府联系的媒介,实际上具有经营海外贸易和经办外交事务的双重职能。因此,外商与行商休戚相关,来往频繁。

行商制度对当时的海外贸易有促进的作用。首先,在当时外商对中国情况不熟悉、又不通中国语言的情况下,行商在外商与清朝廷之间提供联系,在外商与中国商人之间提供贸易方便,起了沟通的作用。其次,由于行商代洋商交纳关税,外国商人免了报关交税的麻烦,得以集中精力进行贸易活动。

清朝廷还颁布了一系列“章程”和“条例”,对外商在华的活动加以防范和限制。如制定《防夷四查》、《民夷交易章程》、《防范夷人章程》等,均是清朝廷对外商的种种防范。

国际贸易发展的历史证明,即使是在西方,严格管制对外贸易也是正常现象,所谓完全的“自由贸易”是不存在的。因此,清代前期,在我国仍然是一个独立主权国家的条件下,清朝廷制定和实行这些管理制度,是便利于海外贸易发展的。

明清时期的五大商帮

“商帮”是我国历史上由地域关系联系在一起的商业集团。我国历史上有五大商帮,他们是:晋商、徽商、浙商、鲁商和粤商。

这五大商团最活跃的时期是明清,尽管形成的时间并不相同,但他们支配着我国近代民间贸易,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国经济,构成我国民族商业轰轰烈烈的宏大景观。

晋商,通常意义的晋商是指明清500年间的山西商人,晋商经营盐业,票号等商业,尤其以票号最为出名。

晋商的兴起,是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同步的。随着商业竞争的日趋激烈,为了壮大自己的力量,维护自身的利益,晋商的商业组织开始出现。

起初由资本雄厚的商人出资雇佣当地土商,共同经营、朋合营利成为较松散的商人群体,后来发展为东伙制,类似股份制,这是晋商的一大创举,也是晋商能够经久不衰的一个重要原因。

晋商发展到清代,已成为国内势力最雄厚的商帮。茶庄票号正是当时非常热门的行业。世界经济史学界把他们和意大利商人相提并论,给予很高的评价。晋商的发展不仅给他们带来了财富,而且也改变了当时人们多少年“学而优则仕”的观念。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在晋商称雄过程中,一共树有3座丰碑,那就是驼帮、船帮和票号。

驼帮从事的对外茶叶贸易。清代经营对俄罗斯、蒙古茶叶贸易的有许多晋商商号,渠家是其中一家。比渠家茶叶贸易规模更大的是被称为“外贸世家”的榆次常家。

当年我国出口国外的茶叶主要是两条通道。一条是从广东的广州和泉州出发把茶叶运到欧洲,经这条路出口的主要是绿茶;另一条是晋商通过陆路把茶叶运到俄罗斯和蒙古。

这条陆上之路在山西境内再往北运主要是靠“沙漠之舟”骆驼。当时,晋商把15峰骆驼编为一队,10队为一房。数房相随,首尾难以相望。驼铃之声在茫茫沙漠中日夜不断,飘荡四野,数里可闻。所以,晋商中经营对外茶叶贸易的被称为“驼帮”。由驼帮所从事的对外贸易是晋商历史上光辉的一页。

船帮出现在清代中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货币流通量猛增,但当时中国产铜量极低,仅靠云南产的滇铜远远满足不了铸币需求。

在这种情况下,山西商人组织船帮对日贸易采办洋铜。介休范家就是最为突出的代表。范毓宾时期,范家的商业发展到了鼎盛时期,被人们称为著名的“洋铜商”。

晋商在利用“驼帮”、“船帮”经商的过程中,真可谓是“船帮乘风破浪,东渡扶桑,商帮驼铃声声,传播四方。”写下了部部艰辛的创业史。但是,山西商人并没有只盯着洋铜和茶叶,山西商人的最大的创举是票号。

票号又叫“票庄”或“汇兑庄”,是一种专门经营汇兑业务的金融机构。山西票号商人,曾在我国历史上显赫一时。直至如今还流传着“山西人善于经商、善于理财”的佳话。

山西商人雷履泰首创“日升昌”票号后,业务发展迅速,规模扩大,在北京、苏州、扬州、重庆、广州、上海等城镇建立了分号。在日升昌票号的带动下,山西商人纷纷效尤投资票号。

如介休侯氏聘原任日升昌票号副经理的毛鸿翙为蔚泰厚绸布庄经理,毛氏到任以后,协助财东侯氏将其所开办的蔚泰厚绸布庄、蔚盛长绸缎庄、天成亨布庄、新泰厚绸布庄、蔚丰厚绸缎庄均改组为票号,并形成以蔚泰厚为首的“蔚”字五联号,没过几年,便大获其利。

从此以后,晋商群起仿办,往往于本号附设票庄。票号的发展,大致在道光年间为兴起之时,当时全国51家大的票号中,山西商人开设有43家,晋中人开设了41家,而祁县就开设了12家。

经营票号的山西商人,对我国金融贸易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首先,山西商人资本的发展,使山西商人聚集了大量的货币资财,让白银源源不断地流回家乡,促进了山西手工业的发展,促进了全国商品物资的交流,加快了我国自然经济解体和商品经济发展的进程。

其次,造就了一代理财人物。山西商人资本不论是商品经营资本还是货币经营资本,一般都不是资本拥有者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多数是由财东出银若干,委托一个自己信赖的、精明能干的人来当掌柜,从事某项经营活动。

财东把资金运用权、人员调配权、业务经营权交给掌柜,独立自主地从事经营活动。定期结账一次,由掌柜向财东汇报经营成果。如果财东满意,就继续任用,财东信不过就可以辞退。

这种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实行经理负责制的方式,再加上以后实行的“顶身股”制度,促使经营者工作不敢懈怠,把职工的利益和企业的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了管理人才的出现,提高了经营效益,这在我国企业史上是有积极意义的。

再次,晋商舍得智力投资,举办商人职业教育。驰名中外的旅蒙商“大盛魁”商号,在外蒙古的科布多设有本企业的训练机构。

从晋中招收十五六岁的男青年,骑骆驼经过归化、库伦到科布多接受蒙语、俄语、哈萨克语、维吾尔语及商业常识的训练,一般为半年,然后分配到各分号,跟随老职工学习业务。

这种重视提高职工业务素质的办法,就是现在来看,也是很有远见卓识的。

最后,晋商首先创造了民间汇兑业务、转账和清算中心,首先创造了类似中央银行的同业公会,都显示了山西商人的精明能干和创造能力。山西商人最先打入国际金融市场,表现了他们敢于向新的领域开拓的风姿。

徽商即徽州商人,又称“新安商人”,俗称“徽帮”,是旧徽州府籍的商人或商人集团的总称。徽商最兴盛时期是在明代。

徽商经营行业以盐、典当、茶、木为最著,其次为米、谷、棉布、丝绸、纸、墨、瓷器等。其中婺源人多茶、木商,歙县人多盐商,绩溪人多菜馆业,休宁人多典当商,祁门、黟县人以经营布匹、杂货为多。

徽商除了从事多种商业和贩运行业外,还直接办产业。休宁商人朱云沾在福建开采铁矿,歙县商人阮弼在芜湖开设染纸厂,他们边生产边贩卖,合工商于一身。徽商经营多取批发和长途贩运。休宁人汪福光在江淮之间从事贩盐,拥有船只千艘。一些富商巨贾,还委有代理人和副手。徽商遍布全国,与晋商齐名,到处有徽商足迹。经营品种广泛,盐、棉布、粮食、典当、文具笔墨无所不包。

徽商老号有张小泉剪刀、胡开文墨业、曹素功墨业、胡雪岩创办的国药店胡庆余堂、一代酱王胡兆祥创办的胡玉美酱园、王致和臭豆腐、谢裕大茶行、张一元茶庄、汪恕有滴醋和同庆楼等。

“徽商精神”一直是人们崇尚的商业精神,如爱国、进取、竞争、勤俭、奉献,以及团队精神等。徽商在从事商业经营,贡献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在积极地参与各种文化活动,为当时的文化发展做出了贡献。

徽商正是凭着他们特有的徽商精神,从而能够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乃至于发展为雄视天下的大商帮。这种精神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土壤之中,又被徽商进一步发扬光大。徽商精神不仅是徽商的巨大财富,更是徽商留给后人的宝贵遗产。

浙商一般指浙江籍的商人,实业家的集合。浙江先后产生过湖州商帮、绍兴商帮、宁波商帮、温州商帮、台州商帮、义乌商帮等著名浙商群体。

明代,江浙一带成为我国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之一,商品经济较为发达,也产生了我国早期的资本主义萌芽。清朝末年,浙江商人成为中国民族工商业的中坚之一,为我国工商业的近代化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湖州人沈万三是明初天下首富,清末镇海人叶澄衷是我国近代五金行业的先驱。而以经营辑里丝起家的刘镛、张颂贤、庞云、顾福昌这“四象”为首的湖州南浔商人是我国最早的强大商人群体。以虞洽卿、黄楚九、袁履登为代表的宁波商人,曾经叱咤于当时的远东第一大城市上海。

浙商具有勤奋务实的创业精神,勇于开拓的开放精神,敢于自我纠正的包容精神,捕捉市场优势的思变精神和恪守承诺的诚信精神。

浙江商人的特点是和气、共赢、低调、敢闯。一般认为,最为活跃的商人为温商,最为吃苦、敢闯的商人是萧绍商人,最为活跃的商人城市为义乌市,最有代表性的商帮为宁波商帮,最低调的浙商是越商。

浙商精神激励浙商不断创新的创业模式,推动和促进了浙江乃至国内外区域文化的丰富发展和区域经济的繁荣兴旺。

鲁商是明清时期山东的商业群体,以“德为本,义为先,义致利”的商业思想著称,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和强大的生命力。

鲁商将春秋战国时期齐国的工商思想,糅合了儒家学说中的“仁、义、礼、智、信”与“温、良、恭、俭、让”等积极地为社会所普遍推崇的道德观、价值观,承袭了宋代繁荣的城市商品经济和山东地区特色经济,繁盛于明清时期。

明清时期山东商人主要来自齐鲁两地,即山东半岛的登、莱、青三府和鲁中的济南、济宁等地。前者因地少人多,养生者以贸易为计,加上海运道通,商旅往来南北,风帆便利,故大商人辈出。后者则处于全省中枢,且附近物产丰富,可输出商品较多,或处于运河沿岸,工商业较发达。

明清以来的鲁商有许多亦工亦商,其经营方式是“前店后坊”,如周村生产经营烧饼、布匹的商人。周村成为中国北方最大的商贸中心,它一个月的税收额曾与陕西省一年的税收相当。鲁商在发达的市场经济思想影响下,形成了独具特色的鲁商文化:以义致利,诚信为本,乐善好施,务实肯干,以酒会友。这样一个颇具特色的商业群体,丰富了鲁商文化的内涵,构成了我国古代商业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孕育了近代中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领域新的革命。粤商崛起于明清时期,并形成我国一大商帮,绝不是偶然的,它与广东的人文地理环境,发达的商品性农业,手工业,人多田少的矛盾,复杂的国际环境以及朝廷的海禁政策有着密切的关系。

明清时期,我国的资本主义尚处于萌芽阶段,广东商人就以其独特的岭南文化背景与海外的密切联系,在我国商界独树一帜。

早期粤商的代表在广府,其中以十三行最为突出,主要从事贸易和运输。粤商伴随着广东商品流通的扩大、商品经济的发展、海外移民的高潮而崛起,发迹于东南亚、香港和潮汕地区。

商人的活跃与否取决于整个社会的商业环境、商品意识、市场背景,也取决于政府的政策、社会生产的状况、当地的自然条件等因素。广东商人在明清时期的崛起亦离不开这些因素的制约。明中、后期,上述因素就形成了一个明显有利于商人发展与活跃的趋向,尤其是在珠江三角洲地区,明清粤商的崛起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

明清时期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粤商,虽然由于其商业资本主要流向土地而不能从质的方面改变传统经济,但在量的方面,却发挥着多方面的社会功能。

这是因为,粤商的活动虽然属于交换的范畴,就一切要素来说,它是由社会生产决定的。但作为生产工程中一个阶段的交换,在一定的条件下,也能对生产发生反作用,进而引起整个社会经济、政治、思想和文化的某些变异。因此,明清时期粤商的商业活动,对当时广东的经济、政治、思想和文化产生了影响。

总之,五大商帮所在地区具有相当发达的商业,有一批积累了大量资本的巨商作为中坚,在经营、制度、文化等方面存在不同于其他商业集团的特点,许多独立的商家出于经营和竞争的需要组成以地域为纽带的松散联合。他们在历史上产生过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