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犯法”也要判刑

世界上无奇不有,有些地方,动物“犯法”后,也要受审坐牢。甚至处以死刑或流放别地。

在美国西弗吉亚州普林斯顿,不久前有一名名叫“波”的狗在法庭上受审,它被三个居民控告它咬伤了他们的狗。在受审的那一天,法官、陪审团、辩护律师、被告、原告、证狗,应有尽有。在审讯过程中,“波”表现得很“温驯”,最后法官宣布“波”无罪,理由就是:以“波”在法庭上表现来判断,它不是一条恶狗。

巴西有一匹马,因独自在繁华的大街上溜跶,硬闯红灯,造成事故,被法院以“违反公路交通规章罪”而判刑三个月,且被送进了监牢。

1471 年,瑞士有一只雏鸡生了一只蛋,由于“违反自然的法规”被判处了死刑。

1639 年,在法国有一匹马把它的主人抛下摔死了,判为“谋杀罪”,结果被判处死刑。

1519 年,意大利的鼹鼠被控“掘土为穴,毁坏庄稼”。由法庭判决“立即驱逐出境”。因为律师的干涉,法庭也“慈悲为怀”,决定对幼小的鼹鼠及有幼小子女的鼹鼠宽限 14 天。

在 17 世纪时,俄国有一只山羊,由于“有罪”被判决流放到西伯利亚。

1974 年,在利比亚有一条狗,因为咬人,被判刑一个月,在服刑的时候, 只准它吃面包和水,绝不能啃骨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