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改革(上)

宗法礼制

草创期

在我国原始社会里,生产力十分低下,人们生活也很艰苦。那时集体劳动,共同消费,没有阶级和等级,没有君主和国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随着父系制的出现,对偶家庭也变成一夫一妻制的单偶家庭,这时,就有了“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产生了血缘关系之上私有财产的观念。而且在父系氏族社会晚期及其解体后,就开始出现“上下长幼之道”和“进退揖让之礼”,反映小历史进入阶级社会的某种道德规范的萌发。陶鼎自华夏部落联盟首领开始“父传子,家天下”的王位继承制以来,原始人类那种淳朴而不虚伪、为公而不计私情的民主选举制终遭淘汰。夏启变禅让为世袭,变举贤为传子,反映出私有制社会的阶级状况和集团利益。从此之后,暴力成为解决问题的方式,国家成为名正言顺的统治机器。

为使整个部落联盟更有凝聚力和更富进取性,为使父死子继的权力传承合法正统,必须建立和巩固威服天下的王族政权。王位占有者亢分利用各种形式塑造自己的形象,并借用天帝祖先等神灵美化自己的统治手段。夏、商、周统治者都神化自己的祖先,以天帝在人间的代表者自居,子孙后代也世袭这份天意,那么就形成不可更改的血统和秩序。为维护这份可以替天行道和可以传宗接代的不朽使命,于是演绎出一套典章制度和道德规范,这便是后世所谓之“礼”。可以说,在中国传统中,宗法是历代统治的核心要素,而礼制则是历代统治的基本手段。

夏禹在位时,曾取得很高威信,许多部落曾向夏贡铜,夏以此铸鼎而成为传国之宝。《左传·宣公三年》云:“昔夏之方有德也,远方图物,贡金九牧,铸鼎象物。”可知所谓夏铸九鼎,不仅象征王朝权威,也还寓意民族团结。此鼎后来商、周都作传国之宝,相传成汤迁九鼎与商邑,周武王辽之于洛邑。到战国时,秦、楚还兴师到周问鼎之事。可见此鼎并非寻常,其开国传世之功恰含正宗合礼之义,故为人所重。

禹铸九鼎或系传说,但夏朝已有大量青铜礼器却是事实。河南偃师二里头遗址出土的铜爵、铜铃,铜锤、铜刀、铜镞、铜锛、铜凿、铜戈都具特殊意义,特别是有些墓制也超出一般,有的还铺撒红砂,显然墓主具有极高身份。也许夏人还不曾像周人对宗法礼制做过多的思考和研究,但他们也朦胧地已有这种观念。据说禹时仪狄造酒并进献,禹饮后便言后世有以酒亡国者,当然这可能是后人附会,但可看出对禹的敬颂。启时为了要显示天子的威仪和夏朝的富有,一改禹生节俭朴素的生活作风,特定出一套礼仪和礼器。

作为礼,“贵贱有等,长幼有差”,如重要会见,都要“享礼”。尽管禹生前已下“禁酒令”,但因酒既可助兴,又显气派,所以启还是用其来大宴诸侯。启不但提供这种当时甚为稀罕的可人饮料,而且为显富有和豪华,使用了当时甚为贵重的青铜器皿。那些造型美观、质地优良的鼎、彝、尊、爵,盛着香气喷喷的丰盛酒食,怎不使各方伯长大为景仰?而且在饮宴过程中,那些多才多艺的文化人,编创些新颖的乐舞,打着从天神那儿学来的旗号,演奏助兴,既悦人耳目,又令人感化,怎不在人灵魂深处产生效应?

当然,对礼的维护,有时也会导致血战。据说禹有幼子叫武观,见其兄启继其父禹做王后那种铺张和享受,非常羡慕并嫉妒,觉得要是自己做王该多威风,而现在自己却只能与方伯们随班朝贺。武观认为自己与启属兄弟之辈,不必固守君臣之礼,于是在朝仪方面马虎应付,还口出怨言发牢骚。启感到弟弟非礼,于是“放逐季子武观于西河”(今本《竹书纪年》)。武观被放逐后大为不平,就蓄积力量拥兵自重,这当然对“夏礼”构成破坏,启就命令彭国方伯率兵镇压,武观兵力不足只好投降。虽然武观表示认罪,但启还是放心不下把他杀了。可以想见礼的尊严,还是维护统治秩序。

启死后,其子太康即位。太康沉迷于游猎,不理国事,渐失民心,后羿乘机驱逐太康。太康与5个兄弟不得返国,兄弟5人乃作“五子之歌”,以发泄对太康的不满和悲怨之情。夏人虽拥立太康弟仲康为王,但实权仍为后羿控制。仲康死,后羿篡夺王位,史称“后羿代夏”。后羿自恃善射,疏远贤臣,将朝廷委于宠臣寒浞,自己终日外出游猎。寒浞早已垂涎王位,纠集亲信,杀死后羿,自立为王,并霸占后羿之妻,生浇和殪。寒浞处心积虑地妄图根除夏王后裔。浇成人后,追杀仲康之子相。相被杀死,相妻后缗身怀有孕,逃回娘家,生子少康。少康成人后,又被浇追杀。后少康投奔有虞氏,聚集夏人的力量,联络其他勤王部落,终于消灭了浇和殪,恢复夏朝统治,史称“少康中兴”。

可见当时人们已树立了正统观念,而非礼行为则遭到人们反对。夏朝建国之初,竟然经过如此反复激烈的斗争,也说明新观念新制度确立不易,但正是在这种较量中,新规范得以稳固并发展。

夏朝已注意到“礼”的重要,礼不仅规范等级秩序,也有道德修养要求。夏桀之时,暴虐无道,其倒行逆施激起广大民众的愤慨,方国也不甘臣服伺机反叛。而桀非但不思悔改,反顽冥不化。史载桀云:“天之有日,犹吾之有民。日有亡哉?日亡吾亦亡矣!”众人曰:“是日何时丧?予与汝皆亡。”说明民众此时已忍无可忍,宁愿与之同尽。夏桀目无宗法,大毁礼制,从而导致顺天昌民的改朝换代。

发展期

商灭夏后,极重礼制。因为商人本就迷信鬼神,所以礼制最常见于祭祀活动中。礼在甲骨文中为“”字或“”字,据王国维在《观堂集林·释礼》中考证说:“此诸字皆象二玉在器之形,古者行礼以玉,故《说文》曰:,行礼之器,其说古矣?”双玉盛于器皿,用于祭祀礼仪,可谓极富象征意义。用精美的包装盛以珍贵的内涵奉献给最崇拜的,很能说明这是多么美好的礼物而表达出多么尊严的意味。

但礼的表示有差别,只有天子才能代表国家祭祀天地与祖宗,余皆等而次之。《论语·为政》说:“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夏、商、周三代礼制是存在着继承发展的关系的,等级名分制度则是核心内容。商代国王自称为“余一人”,表明其初步具备至高无上的地位,其他王室贵族、宰执辅臣、各方侯伯则各具等差。中、亚字形大墓只会出现于王陵,精美礼器也只能出土于贵族墓葬,平民死后一般只有狗相陪,奴隶只有作人祭、人殉的份儿。

殷商时代的王位继承基本遵照夏代“父死子继”的正统观念,但实际上往往采用的是“兄终弟及”和“还位长子”的方法。商王死后,王位由弟弟继承,如果没有弟弟才传给儿子。商代的奴隶主都是多妻制,假如商王不是短命鬼,就有许多儿子。这样兄弟就多,王位继承就出现纷争。自仲丁至阳甲9个商王中,在兄弟子侄之间为了继承王位一直争夺不休,造成了九世混乱的局面。5次迁都的原因,固然有寻找便于控制四方和选择良好自然条件的想法,但也不能排除以此摆脱王族在旧都中形成的各种势力,来缓和内部矛盾的目的。

武丁即位时也打破了惯例,他本是盘庚、小辛、小乙三兄弟中小乙的儿子,小乙未将王位让于盘庚之子,而是留给了自己的儿子,显然违反了祖制。武丁时期,商朝达于极盛。但他误听后妻之言,流放长子并将其迫害致死,也说明王位争夺的残酷性。其长子孝己的故事很多,如夏、商祭祖时都要选受祭祖先后代中子孙一人,一般是长子或是长孙来充当死去的祖先,叫作“尸”。为尸者在祭祀前要沐浴、斋戒、静养,祭祀时代祖先受礼拜。这是一种很高的荣誉,也是地位的肯定。武丁祭祖时,就曾叫其长子孝己去当尸。相传孝己也十分孝敬,却不为后母所容。后来庄子论此事说:“人亲莫不欲其子之孝,而孝未必爱,故孝己忧而曾参悲。”由此而言,只是亲孝没有威权也流于空泛。夏、商嫡庶制度还不够严格,不像后来周代那样明确。

王室以王为中心,是贵族阶层的总代表,下设各级官吏构成统治机关。一般认为,王是由氏族社会后期部落首领演化而来,是权力集中的突出表现。甲骨文中“王”字像一个刃部向下的斧钺,斧钺在早期只是一种生产工具和杀伐兵器,后逐渐演化成劳动和征伐的带头人的权柄。新石器时代许多文化遗址中就有象征权力的石钺出土,到商代,斧钺代表权贵已有丰富的贵族墓葬证明。当氏族首领变为国家君主之时,王——斧钺也就成为最高代表的专有称号。夏朝的最高统治者已经称王,商代称王始于成汤。商王自称“余一人”则表示非同凡响,平民安敢望其项背。商人迷信鬼神,甲骨卜辞中“帝”被认为天界最高神,商王被认为人间最高神。

在此神威下,皇室成员和王朝官吏构成庞大的统治阶层,这个阶层掌握着绝大部分政治权力和物质财富,他们生前过着享乐淫逸的生活,死后还要葬在精心修建的陵墓中,并要随葬大量精美的铜器、玉器、牲畜、车辆及奴隶。安阳武官村北发掘的武官大墓,面积约340平方米,且已被盗,但其中仍有殉人79具、葬马28匹。众所周知的妇好墓,墓室面积20余平方米,其中殉葬16人、随葬礼器1900余件。

由此可见,商代的统治阶层不仅对奴隶残酷地压榨剥削,而且对奴隶具有生杀予夺的权利。他们生前要奴隶服侍,死后也不舍弃被冤魂伺候。他们是商代社会中的特权阶层,“礼”便是适应他们的需要而制定出来的。因而商代的“礼”更多体现在神的意志上而较少人的意味,任何事情都表现于敬神事鬼的仪式。商人以为,威权来自天命,天命的表现是神鬼的启示,因而遇事必卜,表明符合天意。这种宗教的虔诚,显然包含着残酷的阶级压迫,并以强化镇压手段加以维护。

由于夏、商王朝实际上是参照氏族部落联盟的方式,把各个具有一定从属关系的方国部落联系起来的政治共同体。因而国王只是盟主,他与各方诸侯之间的关系并无严格的上下之人面钺分。即便是在本族内部,王权亦受到贵族甚至族众的牵制,可以说,当时实行的还是一种贵族民主的政治制度,因而宗法礼制自有其时代的特点。如商王对各同盟部族拥有指挥权但并作绝对,各路方伯依附商王也并非一味顺从。商王接受各个方国的朝贺和贡品,也要对朝贡者给予适当的奖赏或报偿。因而,商王朝与所属国之间的关系有威礼往来的一面,商王之所以能成为天下共主是基于其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的巨大优势。而当商王因腐败招致天人共怨时,日暮途穷也就在所难免。

商王直辖下的中央政权机构及各级官员设置相当庞杂。有辅助国王处理政务的执行机关,主要官员有尹、相、师、保等;有专门进行占卜的宗教机关,如祝、卜等,许多政务人员其实也是神职人员。商王的决策必须取得他们的支持,许多大事除交付众议,还要诉诸鬼神方能决定。这些重臣权力极大,商王离开他们对任何重要行动都不能作出最后决定,这也是商代政治的一个突出特点。伊尹放太甲之事说明宰执的权重,盘庚迁殷也要不断征求族众的意见,而最终决定往往由卜筮作出。范文澜说:“巫史都代表鬼神发言,指导国家政治和国王行动。巫偏重鬼神,史偏重人事。巫能歌舞音乐与医治疾病,代鬼神发言主要用筮法。史能记人事、观天象与熟悉旧典,代鬼神发言主要用卜法。国王事无大小,都得请鬼神指导,也就是必须得到巫史指导才能行动。”从这一方面看,也说明商代的礼法借鬼神治人事,礼法成为鬼神牢笼人间的枷锁,而那些巫史以此获得了社会的尊重。

法律和军队是商代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对内是维护秩序保持专政的工具,对外则起防御入侵和出征掠夺的作用。早在夏代已有监狱和刑罚,而商代更强调惩罪伐恶是鬼神的意志,给当时的法律制度蒙上一层神秘的宗教外衣。商代的刑罚粗具规模但极酷虐。如族,即一人犯罪,诛及亲族,武王伐纣时宣布纣王罪状之一就是“罪人以族”。其他死刑还有斩,戮、醢、脯,炮烙之刑也是极折磨人的死刑。《史记·殷本纪》载:“百姓怨望而诸侯有畔者,于是纣乃重辟刑,有炮烙之法。”集解引《列女传》云:“膏铜柱,下加之炭,令有罪者行焉。辄堕炭中,妲己笑,曰炮烙之刑。”索隐引邹诞生曰:“见蚁布铜斗,足废而死。于是为铜烙,炊炭其下,使罪人步其上。”可知此刑之残忍。肉刑也较多,如刖、劓等,甲骨文中已见去腿、割鼻的会意字。流刑也有,伊尹流放太甲或可视为刑罚。徒刑亦见,傅说被武丁任用之前便是在傅险筑路服刑。商代也已出现监狱,甲骨文中“执”字,便是一人手戴刑具之形。“执”字外加方框,便是囚徒在牢之象,今写作“圉”。殷墟发掘中出土过戴枷陶俑,男俑的双手被枷在身后,女俑的双手被枷在胸前,形象地反映了商代罪犯佩戴刑具的形式。而殷墟发现的方形土牢,不免使人联想到文王囚于里的拘束情状。

军队到了商代也已有相当规模。当夏政衰败出现灭亡之兆时,商汤就在伊尹、仲虺的辅佐下兴兵征讨。商先翦灭夏之羽翼,所谓“十一征而无敌于天下”,然后在鸣条之役大败夏军,一举夺取政权。武丁时也发起征服边疆方国的大规模战争,此时中原地区达到极盛,而边远异族也有意向华夏地区扩张势力,于是战争不可避免。武丁动用大量军队,战争旷日持久。甲骨文中载商伐羌之事极多,最有名的是“妇好伐羌”。妇好是武丁之妻,曾多次率兵出征羌、夷、土方等部落,这是我国历史上有关妇女挥师攻战的最早记载。商还南征荆蛮,东讨江淮,扩大了疆土。战中投入兵力之多,武器装备之精良,战术应用之巧妙,说明战争已达到较高水平。到了商末武王伐纣牧野之战时,《史记·周本纪》载:“帝纣闻武王来,亦发兵七十万人距武王。”对此一般认为“七十”乃“十七”之误,商王一次能出兵十几万人,也说明兵力非同小可。

商朝把军队分成王室军与方国军。王室军以“师”为最高军队编制,这是在夏代“旅”的编制上发展起来的高一级单位,师下设旅,师旅皆分左、中、右,旅下设制尚不细密,兵员称“众”,“众”不是奴隶,而是具有亦兵亦农双重身份的平民。除了由“众”组成的“师”“旅”外,还有“族”组成的“旅”,这样的“王旅”、“我旅”和一般师旅不同,是由商王亲族构成的独立成分,具有嫡系的性质。作为氏族制的遗痕,血族因素在武装部队中难以消除,并持续到此后相当长的时期,明显表现出宗法的特点。方国军是各方国的武装力量,如同王室和方国的关系若即若离现象一样,方国军对中央军也是一种特殊的“臣属关系”,这种关系具有原始性和不稳定性。所谓原始性,指不是完全意义的宗法关系;所谓不稳定性,是因商朝的强弱而叛服无常。但随着商王朝统治的加强和扩大,由近及远的方国渐被征服,这些受封诸侯的军队也就成了商朝军队的组成部分,听从商王的调遣和支配,承担守边和征伐的任务。但这种关系仍不紧密,因而,从军队形态看,商代宗法关系不像周代那样牢固。至于周代后来出现封建割据、诸侯称雄的局面,与商代王室与方国的关系不同,不可等同看待。

在军队中,兵器也可看出等级和分工的不同。如斧、钺,斧、钺形制相近,区别在于钺刃宽大、柄长,斧刃窄小、柄短。斧、钺虽均为砍劈武器,但在商代主要是军权的象征,有的用玉制成。《史记·殷本纪》:“汤自把钺以伐昆吾。”军事首领常常仗斧、钺执旗指挥军队,一般而言斧钺的大小与军权的大小成正比。商代车战已有相当规模,车上甲士多用戈,这种兵器装有长柄,既可勾割,又可啄击。步卒所用兵器以矛为主,这是一种装有长柄的尖状刺杀武器。刀作为护身之用的砍杀兵器也有多种形制,如直脊弯脊之别。其他还有殳,也称杵、杖,是一种用竹、木削制而成既可挑刺又可击打的兵器。武王伐纣时,商兵“前徒倒戈,血流漂杵”,可见殷纣已失民心,徒众造反。《淮南子·齐俗》:“昔武王执戈秉钺以伐纣胜殷,措笏仗殳以临朝。”商朝兵器由原始社会劳动工具发展而来且初具规模,虽已见金属制品但尚粗陋。然而,装备优劣还是能够说明身份尊卑的,将领和士兵自有不同,后代礼制渐细,寓意也就愈加丰富。

完善期

周代的宗法制在夏、商基础上发展起来且逐渐详备严格,并对后来中国各个历史朝代形成深远影响。据史料载,武王伐纣胜利之初,周人并非心无余悸。作为一个文化落后的偏远方国,必然慑服于殷代的文明程度,因而,周人抱着接受殷人的典章制度和思想文化的态度小心翼翼地来处理国事。他们把殷商王室很礼貌地安顿,表示一种优待。他们尊重殷人先哲,赞佩“唯殷先人,有册有典”。他们继承甲骨文字,而并非废弃和重建。但周人并不消极地因袭殷礼,而是积极地改革推进。《礼记》中言:“周人尊礼尚施,事鬼敬神而远之,近人而忠焉。”这说明商、周对鬼神态度饕餮纹胄的不同,周人不否定鬼神,但更重视人事,所以,周礼更具人伦含义。孔子赞叹周礼“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不能否定周礼的进步思想意义。周礼严格的规定性与殷礼含糊的宗教性相比,使礼从原来的重仪式进一步走向重法制。可以说,礼法是一种政治宗教化,将尊卑贵贱明确标示出来。实质上,它就是一种特殊的政权形式和治理手段。伯矩鬲周初曾进行大量制礼工作。《左传·文公十八年》载:“先君周公制《周礼》曰:则以观德,德以处事,事以度功,功以食民。”《史记·周本纪》则载成王“既绌殷命,袭淮夷,归在丰,作《周官》,兴正礼乐,度制于是改。”周礼实际上是依殷礼而有所革除和增益的一系列政治制度和行为规范以及道德标准,就其本质而言,首先还是关于宗族统治和政权统治的规定。为了保持王室的团结和稳固,当时采取了最可靠的方法,即以扩大家族统治、加强血缘约束来维持社会安定。同时对这个大家族各个层次的权利、义务和等级进行严格的要求和限制,因此以嫡长子继承制为核心的宗族组织法——宗法,便逐渐健全起来。

宗法是由原始社会末期氏族组织演变而来的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族制系统,到阶级社会已演化为一种巩固统治秩序的政治制度。这是一个庞大复杂但又井然有序的特殊社会构造体系。周王被认为是天子,即上天的长子,接受并管理上天赐予的土地和平民。政治上,他是天下的共主,宗法上,他是天下的大宗。周天子由嫡长子继承,世代保持大宗地位,其余的王子分封为诸侯,对周王为小宗。诸侯在其封国内又是大宗,其位由嫡长子继承,余子被封为卿大夫,是小宗。卿大夫在其采邑内实行嫡长子继承,为大宗,余子封为士,为小宗。士亦由嫡长子继承,其余诸子不再分封,为平民。

简而言之,宗法制核心就是嫡长子继承父位(大宗),庶子分封(小宗)。不仅王室同姓宗法如此,其他异姓贵族也依据此例。贵族被分封必效命天子,下对上必恭敬从命。由于周人实行同姓不婚的婚制,又受门当户对观念的影响,因此婚姻形态又构成等级森严的社会关系网,而这一切都以天子为核心。故《诗经·大雅·北山》中言:“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可见,宗法制度是宗族权利和土地占有的严格等级制度。在宗法制度下,大宗与小宗的关系是一种等级从属关系,小宗必须服从大宗,受大宗的治理和约束。这样,整个天下的各级贵族就在宗法制下构成统治集团网,周王通过“收族”而加强统治、保障王权。

宗法制提倡尊祖,但不是所有子孙都有祭祖的权利,只有大宗才有主祭宗庙的特权,小宗只有通过对大宗的尊敬才能表达尊祖之意。各级大宗通过对祭祀特权的垄断进而掌握国家政权。所以说,宗法制也是政权、族权和神权相结合的一种产物。由此可见,宗法制从表面上看是以血缘关系为主,其主要目的则是通过亲疏不同的血缘关系来确定财产和权力的分配,用以强化当时国家的统治秩序。

以宗法制为核心的周礼不外乎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亲亲”,一是“尊尊”。“亲亲”就是亲其所亲,反映了社会的血缘关系;“尊尊”就是尊其所尊,反映了社会的政治关系。这其中都贯彻着严格的等级制原则。《礼记》中言:“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义者宜也,尊贤为大。”显然,这个以亲亲、尊尊为内容的等级制是以父权制为基础发展起来的。《礼记》中还言:“资于事父以事君,而敬同”,“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治也”。这其实都是从父权制到王权制的引申。由父权到王权并制定明细规约,贯彻了“以一治之”的最高原则,这一原则表现于周礼各项制度中。

井田制是西周社会的基本土地制度。关于井田制,《孟子·滕文公上》云:“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其中的公田是各级土地所有者直接控制的田地,庶民在耕种分到的公田周围的私田时同时要耕种公田。农业生产者都被固定在井田上,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里、邑等基层村社单位。范文澜认为,《诗经·豳风·七月》是追述周先公居豳时的农事诗,反映的是先周奴隶制度下的农业生活,与后来其他诗篇反映成千上万的农夫耕种于公田有实质的不同。“《七月篇》的农妇同农夫一样为公家做工,其他诗篇则只有农夫耕公田。”因而奴隶制度到了西周已有明显的改变,或可视为奴隶制度又有进步。

分封制是西周社会的重要政治措施。所谓分封是指周王“分土封侯”、“以蕃屏周”,即按政治需要将土地和职权封给诸侯,所封诸侯对天子有隶属关系,有镇守疆土、捍卫王室、交纳贡税、朝觐述职的义务。周武王灭商以后即开始分封,受封者依史籍记载主要有4种人:一是同姓亲属,如封周公旦于鲁;二是功臣谋士,如封姜尚于齐;三是殷商之后,如封武庚于殷;四是古圣之后,如封神农之后于焦、黄帝之后于祝、帝尧之后于蓟等。周公东征平定武庚之乱后,又一次大规模分封,如封康叔于卫、封叔虞于唐。此后历代周王陆续有分封,但规模渐小。《荀子·儒效》云:“武王崩,成王幼,周公屏成王而及武王以属天下,恶天下之倍周也。履天下之藉,听天下之断,偃然如固有之,而天下不折觥称贪焉;杀管叔,虚殷国,而天下不称戾焉;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而天下不称偏焉。”后人言周公制礼并非无据,而周公也被后世儒家尊奉为“圣人”。周礼为王业奠定了基础,日后发展成一套经营万方、严谨有致的统治策略。与分封制密切相关的还有畿服制、爵位制。畿服制按《国语·周语》所说是:“夫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蛮夷要服,戎狄荒服。”爵位制按《国语·周语》云:“昔我先王之有天下也,规方千里以为甸服,其余以均分公侯伯子男。”由此可知,畿服制与爵位制密切相关。甸服即畿内,侯服、宾服指华夏诸族,要服、荒服指边远蛮狄,又依内外、亲疏、尊卑、近远分出爵等,这从本质上体现了西周贵族内部的等级划分和政治区域的强弱有别。

周礼中的官制主要有卿事寮和太史寮两大系统。卿事寮西周初年由周公旦执掌,其所属高级官员,可能即金文中所谓“三右”。其中的司土也称司徒,主管土地、农业及教化之事。司马执掌军权,主管守卫疆土、镇压反叛及对外征伐等。司工也称司空,主管营建城邑、修造房屋及百工之事。太史寮西周初年由召公爽执掌,其所属高级官员,可能即金文中所谓“三左”。其中大史为史官之长,地位和职责十分重要,主管文书起草、册命官员、编著史册、天文历法、宗教祭祀、图书典籍等,其下设有各级各类官员。大祝为祝官之长,掌祈求祝祷之事。大卜是卜筮之长,管龟卜蓍算之事。卿事寮和太史寮共掌当时天下大政,并向周王负责,《尚书序》谓“召公为保,周公为师,相成王,为左右”,可谓当时政权机构的一种反映。西周前期,太史寮作用较大,中期以后,卿事寮权力日重,这也说明宗教威权日次于世俗政务。除两寮以外,从西周早期开始还设有独立的宰职系统。宰起初是管理周王宫廷内部事务的总管家,地位较低,但由于直接在周王身边服务,地位逐渐上升,到西周晚期竟达到与两寮并列的地步,有时甚至有超越两寮之势。监察系统在西周也已设立,他们内监百官,外监诸侯。西周王朝官职较商代更加系统化、制度化,反映出官吏职责更加明确,分工更加精细,标志着国家机器的进一步强化。

西周法律也严格遵循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原则。《礼记·王制》云:“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意即听讼时要首先考虑宗法礼制等规定,其次再考虑犯罪轻重与量刑之浅深。周法强调“尊祖”“敬宗”,即如《礼记·大传》所云:“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庙严,宗庙严故重社稷,重社稷故爱百姓,爱百姓故刑罚中,刑罚中故庶民安。”可见尊祖敬宗的目的还在于重国泰民安。但周礼毕竟是用来“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的,因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西周法律思想和实践的重要特点,其必须维护国家的根本宗旨。礼为贵族而设,刑为庶人而立。这就是说,礼所规定的各种权利庶人无权享用,贵族则在一定范围内不必施以刑罚。《白虎通》言:“礼为有知制,刑为无知设。”一语道出“礼”、“刑”之区别。合礼表示遵从秩序,不得反抗;施刑表示犯上作乱,必经镇压。庶民只要恭顺,不必按礼之繁琐去要求;贵族如果违礼,实际上也要严加责罚。因而周礼中刑法可谓专为庶人所设,贵族犯罪自有别论。体制已相当完备,罪名也细致明确:如违反王命罪、危害他人罪、侵夺财产罪、破坏家庭婚姻罪,妨害社会秩序罪、破坏国家经济罪,等等。这些罪名不仅以行为论判,还含有道德的谴责,因而以罚治礼的内涵显明可见,给人以思想上的束缚。

西周的刑罚也较商代有所发展,五刑已备。一般认为,五刑指墨、劓、宫、大辟,以犯罪程度不同施以轻重不同之刑。墨刑也称黥刑,即用刀刺刻犯人额颊等处,然后再涂上墨作为惩罚标记,以治罪轻之人。劓刑即割鼻之刑。制刑即刖刑,将人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势,妇人幽闭,是一种破坏生殖功能的刑罚。大辟即死刑,而执刑手段又有多种。如斩、杀,《周礼·秋官·掌戮》:“斩杀贼谍而搏之。”郑玄注:“斩以铁钺,若今腰斩也。杀以刀刃,若今弃市也。”如焚、烹,即火烧汤煮;如搏、辜,即将罪人肢解;如磬、绞,即缢杀,可保全尸。除以上肉刑外,还有流刑、拘役,即流放和坐监,这是对犯人制裁较轻的一种形式。西周还出现了赎罚。所谓赎罚,指用钱财减罪或销罪。《尚书·吕刑》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意为五刑不能核实者,可按五等罚金治罪。又云:“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劓辟疑赦,其罚惟倍,阅实其罪。制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锾,阅实其罪。”孔传:“六两曰锾。”可见赎罚只适用于疑案方格彩,根据不同罪名罚以不等赎金。西周时金指铜,尚很珍贵,能拿出数百金也非等闲之事,或许要倾家荡产。

出于维护宗法礼制的需要,西周还特别注意婚姻、家庭制度的建设。《礼记·郊特牲》言:“男女有别则然后父子亲,父子亲然后义生,义生然后礼作,礼作然后万物安。”视婚姻、家庭为万物安定的基础,故在婚姻、家庭方面有许多规定。首先是“同姓不婚”的原则,这一方面是基于“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认识,另一方面也是出于“娶于异姓,附远厚别”的考虑。其次是一夫一妻制的原则,这个原则是贵族宗法继承制的需要,但在生活中实际上贵族都实行一夫多妻制,并被法律认可。《礼记·曲礼》云:“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两种婚制并行不悖,反映出社会现实的实际状况。一般而言,依经济和政治因素,当时只有平民多实行一夫一妻制,而贵族则多实行一夫多妻制,这一传统贯穿中国历史几千年。其三,男女婚姻要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决定,否则不被社会承认。其四,婚礼有一套固定程序,以示庄重合法。《礼记·昏义》云:“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昏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以上原则正是宗法礼制在婚姻上的反映,贵族一般要严格执行,庶民则大多从简照办。关于离婚则有七去、七弃、七出之说。《大戴礼记·本命》云:“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语,去;窃盗,去。”表明妇女在婚姻中没有任何权利,只能顺从丈夫及其父母作传宗接代的工具。与婚姻制度相适应,男尊女卑的家庭观念也得以确立,“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母,嫁从丈夫,夫死从子”。对女性一系列的苛刻要求日后形成女性沉重的家庭观念和道德枷锁,而使男性居于社会主导地位并名正言顺。

西周的军队建制也较商代更系统明确。武王灭商以后实行分封制,王室据有领地千里,是诸侯领地的数十倍甚或上百倍,所以天子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军事上都对诸侯有强大的支配力量,这就完全改变了殷商以来王室与方伯之间的关系,天子不再是诸侯之长,而是诸侯之君。周天子也成为全国军队的最高统帅,总揽全国军事大权,形成一元化的领导体制。西周最高的军事管理机构司马听命于天子,负责内征外伐,管理国家军赋,执行军事法律,组织军事演习。周天子拥有强大的王室军,还严格限定诸侯军的数额和军权,如《国语·鲁语下》所说:“天子作师,公帅之,以征不德。元侯作师,卿帅之,以承天子。诸侯有卿无军,帅教卫以赞元侯。自伯子男有大夫无卿,帅赋以从诸侯,是以上能征下,下无奸慝。”可见,西周在军队编制上,力图强化王室军而控制诸侯军,使伯子男以下小国成为诸侯的附庸,而一般诸侯又受制于元侯,元侯又直接受控于天子,这样层层钳制,就形成一种本大末小、强干弱枝的局面,军权完全集中于天子之手。除此之外,西周还有一支专门负责王室禁卫的军队——虎贲,由卿大夫子弟组成。这是一支战斗素质良好的特种部队,平时负责宫廷警戒,战时是军队骨干力量。从中不难看出,西周军队的等级特性与宗法分封制相适应。

随着社会的发展,军队规模也在扩大。西周初期以师为编制单位,到西周晚期则形成军之编制形式。《周礼·夏官·司马》:“凡制军,万有二千五百人为军。王六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军将皆命卿。二千有五百人为师,师帅皆中大夫。五百人为旅,旅帅皆下大夫。百人为卒,卒长皆上士。二十五人为两,两司马皆中士。五人为伍,伍皆有长。”与“王六军”相适应,“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的制度也应运而生。兵种仍以车兵和步兵为主,但后来车战成为主要的作战方式,构成车步兵混合编组。以《周礼》结合《诗经》考之:《周礼》言万二千五百人为军;《诗经》言五百乘为军,每乘当为二十五名兵员,恰为一两(两则通辆)。《书·牧誓·序》:“武王戎车三百两。”传:“车称两。”每乘甲士十名,步卒十五名,形成了很强的攻击力。战时用旗鼓指挥,旗鼓依官职不同亦有等级制度,士兵服从官长,下级服从上级。军队平时要经常训练,应旗鼓指挥而进退有序,一旦违令,将军法处置。西周兵器已大量使用青铜并加以改进,戈、矛、箭、戟杀伤力更强。

总之,西周的宗法礼制充分承认社会各个阶层亲疏尊卑关系的合理性,认为这种差别是理想的社会秩序并以此制订出特殊的行为规范。每个人都要严格地扮演由自己社会地位决定的角色,这是对当时社会制度的最好维护。实行周礼的最高境界,当如孔子所言:“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这一体制将每个单独的社会成员以宗族血缘和礼法等级关系紧密地联结为一个整体,借以克服单个分子不能承受的来自自然的灾害和社会的压力。当然,随着历史的进步,它为人们进行社会活动框定了严格的界限,极大地阻碍了人们社会关系的多样化发展,从而限制了人们思想和行为的活力,因而到东周时期“礼崩乐坏”也就势成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