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折
勒折指在将税物由“本色”折纳其他物质时,强迫纳税人接受他们私自规定的不合理的折算比价。在这方面,宋代的“折变”之弊是显著的例证。前已述及,宋代对折纳税如何折价有统一的规定。然而地方上的非法折纳相当严重。宋仁宗时,据包拯上疏揭露,地方官府利用“折变”重敛于民的手法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任意规定折价。如淮南、两浙、荆湖诸路把当年夏税一律折为现钱,第一等户将绫折纳现钱时,官府规定每匹要折纳钱2850文,而市价每匹不过1666文;第二等户以下至客户将小麦折纳现钱时,官府规定每斗折纳94文,而市场价格每斗不过二三十文。农民必须出卖3斗多的小麦,才能完纳1斗的税额。另一类是多次折算。如陈州(治所在今河南淮阳),官吏通过盐的专卖加税的手法是,先把1斤盐折价100文,再把这100文以每斗40文的价格折算成2.5斗小麦,又把这2.5斗小麦按每斗140文的价格折算成现钱,要农民交纳。结果,本来1斤只银锭实物值二三十文的盐,经官府如此反复折算,购盐人竞要付出350文,实际负担骤增十二三倍。这种情况不独陈州如此。《宋史·食货志》载,南宋时有人上疏指出:“非法折变,既以绢折钱,又以钱折麦。以绢较钱,钱倍于绢;以钱较麦,麦倍于钱。展转增加,民无所诉。”不难看出,这些非法折纳之所以能得逞,多是不法州县官员与仓场官员勾结的结果。16~19世纪输入中国的外国银币到了清朝,在东南地区田赋折色征收中的“勒折”,对民户特别是贫穷农民的祸害尤其严重。当时纳税人交纳的田赋是要漕运往北方的,称为漕米。具体征收时,有些税户可以交纳米,这叫交“本色”;有些税户却要被指定折算成货币交纳,这叫交“折色”。由于折色的折算价格多是由监纳官员确定的,往往大大高于市场的米价,税户因此要多交银两或铜钱。这样,被称为“大户”的富有地主通过向监纳官员行贿而交纳本色米,或者在折色时所折算的价钱少一些:被称为“小户”的贫穷农民却要交纳折色,而且所折算的价钱要比大户高,为获得交税所需的货币,他们不得不在市场上低价出售比名义税额多得多的粮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