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耗
加耗,本来是国家允许的向纳税人以“填补保管和转运税物过程中的损耗”为名的加征。清银元宝这始见于唐朝,当时加耗的数额有一定的限制,是合法的正税附加税。但是“加耗”之名的存在却为仓场不法官胥从中渔利开了方便之门。唐宣宗的一道诏文说:“天下仓场所纳斛斗,如闻广索耗物,别置一仓斛斗,又随斗纳耗物,率以为常,致疲人转困。”《全唐文》卷八十《两税外不许更征诏》)可知到唐后期额外加征“加耗”成了各地仓场官胥普遍采用的盘剥办法,而且他们为了方便就地分赃而把加征的“耗物别置一仓”。仓场官胥私自索取的“加耗”常常高于官定限额的数倍。如唐文宗时,濠州(治所在今安徽凤阳)的田税加耗本来是每斗加2升,已经很重了,而“吏因缘而更盗”,竟征至6升!唐武宗时,杜牧出任黄州(治所在今湖北新州)刺史后发现,当地田税加耗本来是每斗一升,而“里胥因缘,侵窃十倍”。
北宋时期,有些地方在收纳田赋时,以税户交纳的谷物多糠秕或“湿恶”为名进行随意性的加耗,如在豫章(治所在今江西南昌市),在收纳时以笔作记号,“点一笔加一升之数,有点及八九笔者”。这种加耗办法叫做“加点添耗”。汉马蹄金到了清代,当田赋普通折征银两时,前代的实物加耗就演变为“火耗”。“火耗”又称“耗羡”,关于它的由来,我们在第4章已有说明。清代经收官胥以“火耗”为名的加征同样是惊人的。一般是加收税额的十分之三四,也有加至十分之五六的,甚至出现了“税轻耗重”,即加耗超过正税的。不过,清代的“火耗”不能由仓场官胥独吞,必须与上级官员分赃,所以当时人有“州县存火耗以养上司”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