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赋
“赋”字从贝从武,从文学来看,这种造字方式表明它的本义既与财物有关,又与军事有关。但是根据历史事实分析,赋的这种寓义是后起的。“赋”字始见于西周后期金文《毛公鼎》的“艺小大楚赋”,但涵义不得其详。先秦人的著作中有不少提到“赋”,的地方,但是当时人用语不纯,难以为据。近代学者一般认为,“赋”具有征收军需物资的意义,应该是西周后期才出现的,而且它的征收也是以井田制为基础的。因为,西周的军制也是建立在分封制和井田制的基础之上,战时实行邦国出兵之制,加上战争以车战为主,而国家又垄断着手工业和商业,因此无须也不可能向采取“男耕女织”分工方式的直接生产者征调车马兵甲之类的军需品。在西周的周宣王废止藉田制度以前,公社农民是只服兵役,而不缴纳车马兵甲等军需费用的。到战时,人民才要缴纳一定数量的粮食和饲草。
至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土地制度的演变,各国在改革税制的同时,以征调军需品为内容的“赋”制变革也先后出现了。其变革趋势是赋的计征单位逐渐变小,并且与田地的收获状况结合起来。《天工开物》铸钱图这一变革始于鲁国成公元年(前590)的“作丘甲”。“作丘甲”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史无明言。若按晋人杜预的注释,是按“丘”交纳军需品的意思,即:“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丘十六井,出戎马一匹、牛三头。”后来郑国的“作丘赋”(前538)当与此类似。到了公元前548年,楚国进行“书土田”与“量人修赋”的变革,从《左传》襄公二十五年的记载来看,这次军赋改革的内容比较清楚。当时新任司马之职的掩奉令尹屈建之令,进行赋制改革。他首先对境内各种土地如山林、沼泽、丘陵、硗瘠地、水边、低地、堤内平原、水中洲地、大平原等一一加以区分,这叫“书土田”;而后计算其不同的收入,相应确定不同的赋额,这叫做“量入修赋”。所定的赋额包括车马、兵甲的品种与数量。而公元前493年鲁国的“用田赋”,则标志着军赋也像田税一样按亩征收了。这样,为满足军费需求而征收的“赋”终于形成一个有别于“税”的独立税种。
《汉书·刑法志》说:“有税有赋,税以足食,赋以足兵。”指出征“税”是为了满足国家财政在粮食方面的需求,征“赋”则是为了满足军费的需求。对此,《汉书·食货志》说得更明白,指出:“赋共(供)车马甲兵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税给郊社宗庙百神之祀、天子奉养、百官禄食庶事之费也。”从用途方面区分了税与赋的不同之处。税、赋的这种区分开始于春秋时期。
为了满足支出的实际需要,赋的征收品种可以是粮食,也可以是货币、纺织品,尤其到了战国时期,赋已以征收货币或纺织品为主了。同时,赋还发生了从按田地计征到按户计征的变化,因而被称为“户赋”,如云梦睡虎地出土的战国晚期的秦简《法律答问》在回答什么是“匿户(隐瞒人户)”时说,“弗繇(徭)、使,弗令出户赋之谓也。”意思是说:“不征发徭役,不加役使,也不命缴纳户赋。”所以,赋成为中国古代人头税的源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