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马斯·霍布斯
托马斯·霍布斯(1588~1679年),英国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近代资产阶级政治理论的开创者,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的创始人之一。出身于一个乡村牧师家庭,自幼聪颖,熟读古典著作,深受当时英国一些抱有自由主义思想名流的影响。由贵族的家庭教师而进入上层社会,曾任培根的秘书。他的自然法思想建立在“性恶论”的基础之上。著有《论公民》、《论物体》、《论人》、《利维坦》等。
“利维坦”,是《圣经》中记载的一种巨大的海兽,力大无穷。霍布斯以此来为自己的著作命名,表示他主张国家应该拥有强大的权力。他在书中一方面反对封建贵族势力,主张在司法上人人平等;但是,另一方面,他又反对小资产阶级和平民的民主倾向,主张建立极端的君主专制。
《利维坦》全书分为四个部分,在第一部分中,作者从人类的自然属性,包括人的感觉、人的想象、人的语言以及人的激情等方面进行论述。作者认为,人类产生的所有概念都是首先从感官上产生的,外界的事物给予人的感官以直接或间接的压力;人类所能够想象到东西是因为我们的感官首先曾经感受到过这些东西,所以我们不会对未曾感知过的东西产生思想;语言是人类文化传播的载体,没有语言,人类社会就不会有国家、社会和契约的存在;人类能够通过推理探询一个新的结论,这是人类优于动物的地方;人的激情包括欲望、爱好、爱情、憎恨、快乐和悲伤等等,造成人类智慧差异的原因在于激情;人类的知识分为两种,一种是关于事实的知识,另一种是关于推理的知识,如学识;人的权势普遍说来就是一个取得某种利益的手段,而人的价值或身份取决于别人的需要和评价;统治者首先使人民头脑中有一种信念,他们的宗教信条是神的指令,这样人民就更容易接受他们制定的法律;人性会导致人们彼此相互竞争和猜疑,使人们离异甚至相互侵犯摧毁,这种人人相互为战的状态,使得任何事情都不会是不公道的;自然法是人类理性所发现的一般法则。它能够保证每个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做对自己有利的事情,所谓自由,就是外界不妨碍人去实现自己的利益。他将所有的自然法归结为一条原则,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在第二部分,霍布斯又从人性出发,认为应该建立一种能够保护人们安全的共同权力,即将大家所有的权力授予一个集体。对于某一个人而言,他的权力给予了这个集体,同时其他人的权力也给予了这个集体,那么这个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被称为国家,承担这一人格的人就是主权者。作者接着谈到,对于已经交出自己那一部分权力的人,就必须受到信约的束缚,也必须承认主权者的行为与裁决。主权是不可转让和不可分割的权利,它是一国存在的标志。根据主权所有者的不同,作者将国家分成三种形式:即君主国、民主国、贵族国。主权不因国家的不同而改变,而且国家主权是无限的,不论是谁,如果认为主权过大,就要使它变小。霍布斯用大量的篇幅叙述了法律方面的各种问题,指出法律是根据社会契约由有权统治的人向应该服从他的人所发布的命令。他还阐发了其独到的刑法思想。关于犯罪的概念,他认为凡是违反法律所禁止的言论与行动,凡是法律所规定的而又不遵守,这就是恶,这种恶也就构成犯罪。思想不构成犯罪;犯罪必须是违犯法律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最后,霍布斯论述了基督教体系的国家和黑暗的国家。在一个基督教体系的国家中,世俗主权者是最高的统治者,全部臣民都由他管辖,所有教士的职权来自于世俗的君主,仰仗世俗主权者的保护。因此,臣民没有义务服从于基督的使者!黑暗的王国是骗子的联盟,为了取得统治人民的权力,他们总是误导人民。
霍布斯是继马基雅维里之后西方近代最伟大的资产阶级政治学家。《利维坦》一书是西方政治学说史上一部划时代的著作,该书的政治思想对以后洛克等一大批资产阶级政治学家产生过巨大的影响。在该书中,作者一方面论述了资产阶级的政治主张,一方面又极力地为这种专制统治的合法性进行辩护。霍布斯的社会政治理论具有极大的启蒙意义,他采用人性论和社会契约论的观点论证了国家的起源和发展,突破了天主教君权神授的观点,对于近代反对宗教、倡导理性的启蒙运动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利维坦》一书所阐述的许多观点与西方传统的政治思想是相反的,因而遭到了许多人的驳斥。然而,由于该书冷静地展现了人性本质及其行为,对政府问题提出了深刻的见解,因而,300多年后的今天此书仍是政治学家的首选必读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