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村民委员会工作
(一)村民委员会的设置与村民自治
1.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特点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是在人民公社进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权的过程中,在全国农村逐步建立起来的。村民委员会这一概念有两层含义:一是指由广大村民组成的自治共同体;二是指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级日常事务管理机构,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基层性。村是我国农村最基层的建制单位,是村民长期生产、居住、生活的单位,跟村民关系最直接、最紧密。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具有基层性的特点。二是群众性。村民委员会既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而是一种在农村基层设置的群众性的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来自于本村村民;村民委员会代表和维护村民利益,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走群众路线,坚持说服教育。三是自治性。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和选举产生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为什么,不办什么,后办什么,如何办理,都由村民自己决定。对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
2.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村委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在党支部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领导村民实行自治。其主要任务是:
(1)领导本村村民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经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2)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公共事务是指与本村全体村民生产和生活直接相关的事务,公益事业是指本村的公共福利事业。两者有所不同,但又不可截然分开。在实际工作中,村民委员会兴办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主要有,修桥建路,修建码头,兴修水利,兴办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植树造林,整理村容,美化环境,扶助贫困,救助灾害等。村民委员会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要着眼于解决村民生产和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在实际生活中,各地发展水平不同,村民需求也有所不同。村民委员会兴办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要从村民的实际需要和困难中选取项目,只有如此,才会受到村民的欢迎,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二,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村民委员会要从本村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本村村民的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考虑本村经济和村民的承受能力,绝不可好大喜功,加重农民负担。第三,要坚持民主自愿的原则。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经过充分发扬民主,由村民讨论决定事情,要坚决制止强迫命令、违背群众意愿的瞎指挥做法。
(3)调解民间纠纷。调解民间纠纷是村民委员会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这项工作主要由村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委员会完成。应该看到,村民之间发生的纠纷,并不是根本利益的对立和冲突,往往是因为某种局部或者暂时的利益引起的纠纷,但如不及时调解,或者调解不当,就会引起矛盾的激化,并有可能导致重大的财产及人身损失。因此,及时调解和妥善处理民间纠纷是非常重要的。村民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要坚持以下原则:第一,依法调解。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是正确处理民间纠纷的根本保证。第二,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讲道理、论利害,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充分说理,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消除隔阂,互相让步,达成协议。第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把调解作为起诉的必经程序,以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侵犯公民享有的诉讼权利。对于经过反复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我国人口众多、地域辽阔,仅靠公安机关的力量来维护社会治安是不够的,必须动员和组织广大人民群众参加社会治安的维护工作。因此,法律赋予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维护社会治安的任务。村民委员会的这一任务主要是通过下设的治安保卫委员会来完成的。村民委员会协助维护社会治安,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第一,加强治安防范工作。要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的发生,就必须实行“防打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第二,要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使村民懂得国家的法律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哪些行为是正当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第三,深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做好教育、感化和挽救失足青少年的工作。同时,要培养村民的社会正义感,敢于同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让人人都来参与维护社会治安。
(5)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是村民同人民政府之间的纽带和桥梁。村民委员会来自于村民,活动在村民之中,熟悉情况,了解群众的意愿和心声。由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可以集中各方面的意见,容易引起重视,使问题得到解决,也可以解决有些村民表述能力不强,不知道如何反映意见的问题。通过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使上下沟通,下情上达,可以使人民政府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村民在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各种疑难;使各级政府的工作都建立在充分了解下情的基础上,避免决策失误;可以加强对各级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克服缺点、错误;更重要的是可以吸引亿万农民关心国家大事,密切人民政府同广大群众的联系,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3.村民委员会的设立依据和原则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依据是村民的居住状况以及人口多少。依据居住状况和人口多少设立村民委员会,就是要把区域和人口结合起来考虑。聚居的、人口多、地域不大的地方,可以单独设立一个村民委员会;人口多,地域又大的,可以划分为几个村民委员会。散居的、地域大、有一定人口的,可以单独设一个村民委员会;地域大,但人口很少的,可以和临近的村联合成立一个村民委员会。总之,要做到区域与人口都能比较适中。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的原则是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要求村民委员会的设立要方便群众进行日常沟通、协商,以便形成统一观点,方便群众举行民主选举、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决策以及实施民主监督。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原则,要求村民委员会的设立要考虑农村的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管理的需求,不但要有利于整合农村的人力、资产、资金、资源,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农村公益事业;而且还要有利于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农村社会综合治理的有效实施以及村民委员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4.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程序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应当由村民会议集体讨论同意。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具体程序是:第一,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方案既可以是让村民提出意见,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进行研究后,再正式提出,交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第二,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要尊重村民的意愿,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真正按照多数村民的意见决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和变更。第三,为了统筹全局,做好协调工作,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意见在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5.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人数和人员构成是如何规定的?
在村民自治实践中,为了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村民委员会需要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之所以要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数量作出规定,是由于我国农村地域辽阔,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村的自然条件及村民的人口数量、居住状况差别也很大,相应的,村民委员会所承担的工作量也就不同。实践中,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主要应当考虑两个因素:一是便于自治,能够完成各项任务;二是要尽量减轻农民的负担。一般来说,村民多,居住分散,村民委员会承担任务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多一些;村民少,居住集中,村民委员会承担任务轻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少一些。值得注意的是,为了便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问题,村民委员会成员一般应为单数。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两点考虑:一是对宪法关于保障少数民族以及妇女等特定主体权利规定的落实。村民委员会成员要办理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并协助乡镇政府进行工作,行使一定的社会事务的管理权,这是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我国宪法对保障少数民族以及妇女的权利都有特殊规定。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想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好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这一规定是对宪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化。二是村民自治的实际需求。在我国难处中,多民族居住的村有相当数量。一个村有几个民族的村民居住,各民族的习惯和利益存在一定差异。在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如果没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就不便于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不便于村民实行自治。在这里应该注意的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既包括在汉族村民几种居住的村中应该有少数民族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也包括在一个或多个少数民族聚居的村中,应该有人数较少的汉族或其他民族的村民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
6.应该怎样给村民委员会成员发放补贴?
尽管村民委员会成员不是国家公务人员,但是他们在从事村民自治工作的过程中,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因此,应当给予适当的补贴。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补贴,可以从集体经济上缴村民委员会的收益中解决,也可以由各级地方政府协助解决。补贴方式可以采用固定补贴的办法,也可以采用误工补贴的办法。固定补贴,就是规定一年补多少钱。误工补贴,就是根据村民委员会成员办理村民委员会的事务实际占用的工作时间,给予适当补贴。
如何才能做到补贴适当?实践中,这一问题应当同本村的经济状况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所承担的任务结合起来考虑。经济状况较好、村民个人收入较高的地区,补贴相应可以高些:反之,补贴相应低一些。村民委员会成员所承担的任务重的,补贴可以适当高些;反之,可以适当低些。总之,补贴的问题要从实际出发,不应“一刀切”,也不应互相攀比。最终确定发放多少补贴的直接依据是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情况,应当把村民委员会成员补贴与其工作时间、强度、成效、业绩挂起钩来,对后者进行考核以确定前者的数量。
7.村民小组如何设立?
对于一些村民较多、管辖范围较大或者村民居住分散的村庄,为便于村民自治,可根据居住状况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因素将村划分为若干个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是村民自治共同体内部的一种组织形式,是自治的一个基本层次和自治活动的最小单位,处于上通下达的重要位置。村民小组作为村民的一种组织,负责经营、管理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同时,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村民小组还是集体所有权的重要载体,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财产及其经营管理权受法律保护。在村民自治实践中,应注意重视和保护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权,特别是村民小组的分立或者合并过程中,应注意处理好村民小组集体资产的归属等问题,维护好村民小组的利益和村民的权益。
此外,村民小组的设立除了根据居住状况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之外,应当参考其他因素,这些因素还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方面:村庄历史关系、其他集体财的归属及经营管理状况、村民生产生活的需求以及村庄管理需要。
8.村民委员会下设委员会怎样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内容涉及村民衣、食、住、行,在实施如此庞大事务的过程中,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这里所说的根据需要,是指根据本村实际工作需要、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广大群众的意愿等方面的情况。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用法律知识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教育群众、团结群众的一个基层群众性组织。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该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人民调解员应当是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不端行为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治安保卫委员会是发动群众协助人民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同一切治安违法和刑事犯罪活动作斗争的一个基层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是村民委员会的一个下属机构。在村民自治中建立治安委员会,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保护农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治安保卫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应视各单位人数多少以及具体情况而定,由三至十一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两人。治安保卫委员会成员的选举,要由村民提出候选人,选择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能联系群众,热心治保工作,有一定业务能力的村民,经过民主协商、村组织和公安保卫部门审查后进行选举,可以连选连任。
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是负责办理卫生宣传、治理环境、防病治病、计划生育等公共事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2006年,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加强农村爱国卫生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就如何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条件下的爱国卫生工作提出了新要求。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农村计划生育工作任务尤其艰巨,计划生育的宣传、检查和监督等工作是村民委员会的重要职能,为了更好地推进这项工作,村民委员会有必要设置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关于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设置和产生,目前尚无法律规定,可以参考调解、治安保卫等委员会的组织方法,按工作需要,选择热心卫生工作,有一定专业知识的村民,经过选举组成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可以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三个委员会,这并不说明每个村民委员会必须设立这三个委员会或者只能设立这三个委员会。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我国农村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村民需要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工作也更加广泛,形式更加多样。因此,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一些其他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即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或委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这样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减轻农民负担,体现了精简、效能的原则,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
9.村民自治的内容是什么?
村民自治的内容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自我管理就是村民组织起来,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约束自己,自己办理自己的事务。与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不同,村民自治中的自我管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自我管理依靠的是说服教育、村民之间的互相帮助、先进模范的带头作用以及每个村民的自觉意识,不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2)管理人员和被管理人员是同一的。村务管理首要和基本的是全体村民来管理。日常事务的管理者由村民选举产生,并接受村民群众的监督。(3)管理的方式是通过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集中全体村民的意见,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约民规,作出相关规定,由全体村民遵守执行,从而形成良好的社区秩序。(4)管理的内容主要是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调解解决本居住地区内的各种纠纷,如村民之间、邻里之间、村民与集体之间的纠纷等。
自我教育就是通过开展村民自治活动,使村民受到各种教育。在这种自我教育中,教育者和受教育者是同一的。每个村民既是教育者,又是受教育者,每个村民通过自己的行为影响其他村民,主要担当教育任务的村民委员会也来自于村民。自治活动与教育是统一的。村民进行各种形式的自治活动,本身就是对村民进行的丰富多彩的教育。村民通过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村民会议,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受到社会主义民主的教育。从而在实践中认识民主、学习民主、习惯于按民主的原则和程序办事。村民通过制定和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受到社会主义法制和道德的教育。通过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移风易俗,破除封建迷信等活动,提高村民的文化素养。
自我服务是指村民委员会根据群众需要为本村村民的生产、生活提供各种服务。自我服务的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维权服务。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二是生产服务。生产服务包括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如播种、灌溉、植保、收割、销售等。它可以大大提高生产效率,促进农村的生产发展。三是生活服务。村民委员会通过行使自治职能,努力实现村民共同富裕,改善村民的生存环境,维护安定祥和的社会秩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丰富村民的文化生活,不断满足村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需要。四是村级公共服务。也就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如兴办农田水利,修桥铺路,兴办托儿所、敬老院,开展公共卫生工作,举办群众性的文化娱乐活动,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积极推进扶贫救灾、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三项内容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自我管理本身就是一种自我教育,自我教育又推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增强自治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为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创造条件。
10.村民自治的方式是什么?
村民自治的方式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民主选举一般是指村、组工作人员和代表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包括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村务监督机构成员的推选、村民代表的推选、村民小组长的推选等;特别是指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民主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实行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凡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只要享有政治权利,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民主决策是指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必须由村民民主讨论,在村这个层次,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在组这个层次,由村民小组会议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民主管理是指对村内的社会事务、经济建设、个人行为的管理,要遵循村民的意见,在管理过程中吸收村民参加,并认真听取村民的不同意见。这一原则要求,村民委员会在对村内事务进行管理时,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民主监督是指由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和村内的各项事务实行民主监督。实践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实行罢免制度,二是实行村务监督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三是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四是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11.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是什么?
村民自治章程是村民会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制定通过的实行村民自治的综合性规范,也可以说是村民自治中层次最高、结构最完整的一种村规民约,被形象地称之为村民自治的“小宪法”。村规民约是村民会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讨论制定的某一方面的行为规范。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村民自治中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就是宪法这一规定中“各种守则、公约”的具体形式。《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全面推进村级民主管理。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全体村民讨论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把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和工作程序,以及经济管理、社会治安、村风民俗、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规定得明明白白,加强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12.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内容是什么?
(1)村民自治章程的内容。从一些地方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来看,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是村级组织方面。包括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职权和会议制度;村民委员会的具体产生办法、职责、工作制度和下设工作机构;村民小组的划分和村民小组组长的产生办法和职责;村干部的行为规范;村民委员会同村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等。二是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方面。村民在村民自治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如选举权、罢免权、监督权、知情权、批评建议权等;应当履行的义务,如遵纪守法、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三是经济管理方面。包括土地管理、承包费的收取使用、生产服务、财务管理、村办企业管理办法等。四是社会秩序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包括社会治安、村风民俗、邻里关系、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等。
(2)村规民约的内容。各地制定的村规民约的种类很多,内容十分广泛,涉及农村基层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一是维护生产秩序的内容。如封山育林、护山护林,保护水利设施、合理用水,禁止乱放家禽、牲畜,禁止乱砍滥伐,保护生态环境等。二是维护社会治安的内容。如遵纪守法、不偷盗、不赌博、不吸毒、不打架斗殴,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三是履行法律义务的内容。如响应国家号召服兵役,实行计划生育,爱护公物、爱护集体财产,并履行其他应尽的义务。四是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如提倡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劳动;讲礼貌、尊老爱幼、团结互助,帮助困难户,不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讲文明、讲卫生,搞好环境美化绿化;学科学、学文化、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活动。
13.如何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都由村民会议制定通过。两者虽然在内容上有所不同,但在制定程序上大体相同,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第一,调查研究,提出需要规范的内容和解决的问题。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针对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村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以及与本村发展和建设密切相关的问题,通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提出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需要规定的内容。第二,集中意见,拟定草案。就提出的问题和事项,发动村民广泛讨论提出意见,并集中上报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意见,拟定出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草稿,再发给村民征求意见。第三,提交村民会议审议通过。在审议讨论过程中,要根据村民的讨论意见,作进一步的修订完善,然后交付表决,以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第四,公布。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通过后,应当以适当的形式公布,可以印发各家各户,也可以张贴公布,甚至可以刻写在石碑上。同时还要按规定报乡镇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制定之后,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保持其相对稳定的同时,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在实践中证明是行之有效的,要继续坚持;证明是错误的或者是不适当的,要及时修正;遗漏的或不周全的,要及时补充;过时的、失去意义的要删去;新出现的内容,要及时增加。需要注意的是,修订也要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方能公布施行。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相比,各有优势和长处,不可互相替代。在村民自治中,两者可以同时存在,相互补充,共同发挥作用。不宜以村民自治章程代替和取消村规民约,对于一些特定的情况和事项,还是以采取村规民约的形式为好。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什么是“抵触”?一般认为以下情况属于抵触:(1)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相反,(2)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精神和宗旨相违背(3)超越了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权限范围,(4)规定了不适当的处罚措施。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时应注意把握是否有上述情形,避免抵触。
14.村级党组织与村委会、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什么关系?
在村级党组织与村委会之间,村级党组织处于领导核心地位,党支部是领导核心,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的组织者。村级党组织要增强民主法制观念,支持村民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村委会要不断增强党的领导观念,切实尊重党支部的权威,村里重大问题要向党组织汇报。属于上级布置的带有行政性质的任务,村级党组织要讨论决定,组织实施;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情,村委会要跟党组织研究讨论,然后提交村民会议集体决策;村级党组织要通过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来影响和带领群众开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之间,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指导和协助的关系。《村委会组织法》第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村委会既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也不是乡镇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而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乡镇人民政府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的指导主要体现在:(1)政策指导,即保证村委会的决议、决定及工作符合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规定;(2)组织指导,即指导和帮助村委会搞好班子建设,特别是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3)工作指导,即指导村委会依法办好各项工作,如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现实生活看,村委会工作都离不开这种有效的指导,这是保证村民自治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
村委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主要体现在:(1)向村民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做到家喻户晓;(2)按时完成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布置的各项工作;(3)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的关系问题上,关键在于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要自觉地尊重和维护村委会的自治地位,对村委会的工作少一些行政命令和指手划脚,多一些实实在在的支持和帮助。
(二)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1.如何选举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2.什么是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是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唯一机构,其他任何机构和组织都无权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根据村民选举工作的实践经验来看,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有:一是接受有关部门对选举工作的指导,制定选举工作方案,组织村民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公布选举日期。二是组织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三十进行选民登记,审查村民选举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并处理村民对选民名单的意见。四是组织选民酝酿、推荐、提名候选人,根据投票结果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五是同选民商定选举方式好投票表决方法。六是确定、公布选举日期、地点和投票站,主持选举大会的选举和表决。七是受理和调查村民有关选举的申诉和控告。八是监督选举过程,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九是整理和建立选举工作的档案,总结选举工作。十是处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其组成人员的数量一办根据村的大小和选民多少来决定。组成人员一般是三至七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推选产生。具体的产生方式有三种:一是由村民会议推选产生,二是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三是由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在选举实践中,村民选举委员会采用可能出缺。例如,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一旦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则应实行回避,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也有权辞去职务。此外,还可能出现其他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能履行职务的情形。上述三种情形都可能导致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为了保证村民选举委员会能够正常顺利地开展工作,有必要及时增补空缺职位。增补的方式有两种,既可以按原推选结果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要坚持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素质要求,应当把有威望、有能力、乐于为村民服务的人推选出来。二是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结构应合理,要有一定代表性。既要有本村党组织和其他群众组织的代表,也要有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还要有老党员和老干部。三是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要自身公正,依法办事。
3.怎样做好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宣传教育工作?
(1)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是做好村委会选举的重要基础。地方民政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宣传、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宣传画、文艺队、公示栏、黑板报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在村民中广泛深入地开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帮助村民了解村委会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选举程序和步骤,珍惜和维护自身的民主权利,增强抵制村委会选举中违法违纪行为的能力和自觉性,真正把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的人选进村委会。要结合实际大力宣讲村委会选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关系,把为什么选举村委会、选举什么样的人进村委会、怎样选好村委会、什么样的选举行为为法律法规所允许等问题,通过多种方式清清楚楚地告诉广大村民群众。要及时讲清村委会选举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案例所造成的巨大危害和处理结果,表明党和政府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定决心和态度,最大程度地消除不利因素对村委会选举的干扰和破坏。要注重做好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工作,加强正面引导,多宣传选举中涌现的好经验好做法,防止个别人利用媒体特别是网络作不实报道,甚至恶意炒作,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
(2)认真做好选举前的教育培训工作。教育培训是做好村委会选举的重要步骤。教育培训的重点是县乡两级负责村委会选举工作的党政干部和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成员。教育培训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9〕20号),以及《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认真解决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贿选”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06〕30号)、《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8〕33号)等法律政策和村委会选举规程为主要内容,使县乡负责村委会选举工作的干部牢牢把握好村委会选举的各项要求,熟悉村委会选举程序和方法步骤,不断提高指导选举工作的能力和实际操作的水平。不熟悉法律政策的县乡干部不宜解答村民的咨询,不宜接待村民的上访,不宜进村入户指导。未开展教育培训的地方,不宜匆匆忙忙组织换届选举。教育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逐级组织的方法。省级重点培训市、县两级的师资力量和部分县级负责村委会选举工作的党政干部;市级重点培训县、乡两级的师资力量和部分乡镇负责村委会选举工作的党政干部;县级重点培训乡镇负责村委会选举工作的党政干部和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乡级重点培训包村干部和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教育培训要结合当地实际,穿插典型案例,力求生动形象,便于掌握和记忆。
4.怎样登记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
(1)公布选民登记日。选民登记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发布公告,告知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的选民登记日。
(2)登记对象。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告知,本人书面表示不参加选举的,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3)登记方法。登记时,既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立登记站,村民到站登记,也可由登记员入户登记。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进行造册。
(4)公布选民名单。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并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出现变动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
(5)发放参选证。选举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填写、发放参选证,并由村民签收。投票选举时,村民凭参选证领取选票。
5.选民名单的公布办法是什么?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登记确认,列入选民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的合法公布主体是村民选举委员会,只有这一机构才有权正式公布选民名单;选民名单的公布程序有着严格的时限要求,即必须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的公布形式主要是张榜公布,也可以辅以其他方式。公布选民名单具有重要意义。本村谁有资格参加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谁没有资格,通过选民名单可以得到公开确认。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一是为了使村民有充分的时间酝酿、讨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二是对于有意想要成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村民来说,有时间向村民介绍自己;三是便于处理对选民名单的不同意见;四是有利于接受村民监督,对于错漏之处可以及时改正。
6.选民名单如果有异议应该怎样申诉?
选民名单直接关系到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意义重大,因此,既不能出现差错、张冠李戴,也不能有所遗漏,而必须准确无误,以保障有选举权的村民权利不受侵犯。如果选民名单把本来享有选举权的村民遗漏,就会使有选举资格的村民丧失选举权,如果把没有选举资格(如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等)的人列入名单,就会使他们获得选举资格。因此,凡是对于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都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解释并作出处理,这是对村民选举权利的重要保障。
提出选民名单异议的主体,既可以是选民名单涉及的村民本人,也可以是认为选民名单有错误的其他任何村民,只要其认为选民名单可能存在错误或有其他异议,都可以依法提起申诉。提起选民名单异议的申诉要遵循严格的程序要求,应当自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起,由后者进行处理。村民选举委员会收到申诉之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在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以免耽误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还应当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以便接受村民监督。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根据调查结果在选举名单中增补有选举资格的村民或剔除无选举资格的村民,以确保选举活动依法进行。
7.如何提名候选人?
提名候选人,是关系到选举是否民主的重要环节。村民委员会选举提名候选人的提名方式,与我国其他法律规定的选举提名候选人的方式有所不同。我国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选举人大代表和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时,提名候选人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由政党、人民团体提名推荐,如选举法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二是由选民或代表联名推荐,如选举法规定,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三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如地方组织法规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提名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也就是说,只有经过登记参加选举的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才能提名候选人,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村民个人提名候选人,二是村民联合提名。由村民个人提名候选人,俗称“海选’’,由吉林省梨树县率先实行。所谓“海选’’,就是由每个村民完全凭自己意愿采用投票的方式提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作为正式候选人,然后进行正式投票,选出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联名提出候选人,即由村民采用联合署名的方式提出共同候选人。村民提出的候选人过多时,可采用预选的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所谓预选,就是将所有候选人都列入预选名单,由村民进行无记名投票,然后以得票多的为正式候选人,再正式投票选举。经过预选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必须多于应选人数,实行差额选举。
8.候选人的资格条件是什么?
什么样的人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直接关系到每个村民的利益,直接关系到村民委员会班子的素质,直接关系到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也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近年来,个别地方村民自治出现了一些不良现象,个别违法乱纪甚至涉嫌黑社会势力的不良分子通过种种手段窃取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务,把村民的自治权当做自己侵吞集体资产、横行乡里的工具。
具体而言,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要求村民提名候选人的时候,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真正把群众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村民委员会领导班子。违法乱纪、品行不端、文化水平低、工作能力差的村民,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以保证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基本素质。
9.怎样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
为了保证村民的民主选举权利落到实处,加深村民对候选人的了解,增强选举工作的透明度,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候选人可以通过发表竞选演说等方式向村民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以及履行职责的设想,并当场回答村民提出的各种问题。通过见面,候选人与村民面对面地进行交流,候选人彼此之间也可以以此方式进行正当竞争,有利于村民挑选更合适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人选。
10.选举场地如何设置?
场地确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应设置选举中心会场,选举中心会场或投票站为选民投票的选举场地。为方便选民投票,可在村内适宜场所设置投票站,投票站设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并公告。
场地面积:选举场地应能够容纳参加投票的选民,还应符合选举中心会场或投票站布置的其他要求。
场地悬挂物:选举场地可悬挂有关选举的宣传横幅、候选人的简历介绍展板等,场地悬挂物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统一负责管理。
选举会场布置:
(1)主席台。选举中心会场应设置主席台,主席台上方(或后上方)应悬挂“××村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大会”字样的横幅。主席台应设置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席位。
(2)监督员席。在主席台或会场侧边应设置专门的选举监督员席。
(3)选民席位划分。选民席位按村民小组划分,选民分区域入席参加选举大会。各区域前宜设置“第××村民小组”字样标牌。
(4)安全通道。选举中心会场应设置快速疏散选民的安全通道,并设置可识别的安全标识。
(5)验证发票处。选举中心会场应设置2至4个验证发票处,每个投票站应设置验证发票处。每个验证发票处应配备2名验证发票员。
(6)写票处。选举中心会场和投票站应设置专门的写票处。写票处应具备封闭性,写票处之间应有障碍物隔离,保证选民投票意愿不被他人察觉。每个写票处应统一配置笔和桌椅。
(7)代书处。选举中心会场和投票站应设置专门的代书处。每个代书处应配备1名熟悉选举程序的代书员。
(8)投票处。选举中心会场和投票站应设置专门的投票处。每个投票箱应配备监票员2名。
(9)计票处。选举中心会场和投票站应设置专门的计票处。每个计票处应配备计票员2名。
(10)流动票箱设置。流动票箱的设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管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应设置流动票箱:本村没有不能到站投票的选民;本村有不能到站的投票选民,但全部办理了委托投票。
(11)选举场所间的间距。选举场所间的间距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验证发票处与写票处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1.5米;写票处与代书处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1米;写票处、代书处与投票处的距离应不少于2米。
11.投票的程序是什么?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遵循“双过半”的原则,即有登记参加选举熬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根据这一规定,从理论上说,在最低限度上,只要候选人获得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的四分之一以上的选票,即可当选。如果经过投票选举,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不足应选名额,则对不足的名额进行另行选举。应当注意的是,在另行选举的场合,按照法律的规定,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同时,村民委员会选举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而不能采取其他方式,如举手表决的方式,以保证村民充分行使选举的权利。村民在填写选票时,可作出四种选择:一是可以投赞成票,但赞成的人数不能超过应选名额,否则无效;二是可以投反对票,选举人对选票上所列候选人可以部分反对,也可以全部反对;三是可以另选他人,选举人可以对全部候选人不同意而另选他人,也可以对部分候选人不同意而另选他人;四是可以弃权,选举人可以对全部候选人弃权,也可以对部分候选人弃权。
投票结束后,应当进行公开计票。所谓公开计票,也就是计票的过程应是公开的,而不是秘密的。
此外,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由于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范围不大,选举时一般要召开选举大会,为保证选举的公开性,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这一规定,一方面可以保证村民对选举进行监督,防止有人在会后擅自更改选举结果;另一方面,如果需要进行另行选举,也可以当场进行,以便节省时间。
最后,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这一规定,主要是由于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时,村民之间都比较熟悉,如果不设立秘密写票处,在其他村民在场的情况下,有些村民可能碍于情面或其他原因,不能在选票上写上真正想选的人,从而妨碍其行使选举权。因此,在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是必要的。秘密写票处的地点只要能方便村民秘密填写选票即可,因此设立秘密写票处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时是完全能够做到的。
12.什么是差额选举?
由村民提名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后,在正式选举中都应实行差额选举。这样可以使村民在选举中对候选人进行比较,选出他们最为满意的人,保证村民充分行使民主权利。这里应当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对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应当分别规定差额数。举例来说,如果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七人,主任、副主任各一人,委员五人,那么主任和副主任的候选人应分别为两人以上,委员的候选人应为六人以上,对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只笼统规定一个差额数的方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13.什么是委托投票?
为了保障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人员的民主权利,各地较多地使用了委托投票的方法。
委托投票是受托人严格遵照委托人的意思写票和投票,它不同于代为行使选举权。选举权作为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既不可转让给他人,也不可由他人代为行使,任何一个选民是否参加选举和选举何人的意思表示要由他自己独立作出,任何人不得代替他人作出是否参加选举和选举何人的意思表示。但在实际操作中,委托投票很容易变成了代为行使选举权,这是需要防止的。委托投票应当进行书面形式的委托,只能委托给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并要求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单,以此来防范不正当地利用委托投票形式来进行贿选等行为。
这里有两个问题应当明确:一是接受委托的“近亲属"的范围。对于近亲属的范围,我国不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有不同的界定。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解释:“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对此可在实施过程中进一步明确。二是接受委托的“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的范围。首先,当然必须是本村村民,非本村村民,虽是“近亲属”,不能接受委托,不然外村人跑到本村来投票会出现混乱。其次,应该是有行为能力的人,不具备行为能力者,自己都不能行使投票权,更没有能力代其近亲属投票。最后,应当是已经登记为参加本次选举的有选举权村民。
14.村民委员会任期是多长?
村民委员会任期三年。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了便于村民监督、便于做出工作成绩,任期不宜过长,也不宜过短。关于任期问题的争议较大,有不少人建议将村民委员会任期延长至五年,认为三年任期太短,容易导致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短期行为,不利于农村社会稳定,而且容易增加选举工作量和选举成本。但是,任期三年还是更适合“熟人社会”为主的农村现实。任期三年,既能增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责任感,又为村民委员会做出工作成绩提供了一定的时间保障,比较适合我国农村基层的情况。特别是村民委员会虽有任期之限却无届期之限,有远大理想与抱负、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谋求连任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治村理想。三年一次的选举,有利于经常性地训练农民的民主习惯和民主方式,有利于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监督和制约、减少权力滥用的空间,有利于增进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责任感。任期太长不利于村民监督,也不利于为村民委员会注入生机和保持村民委员会的凝聚力和号召力。经常性的选举还能够起到某种减压的作用,从而更加有助于促进社会的长远稳定和发展。同时,农村基层党组织的任期是两至三年,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的规定是合适的。
村民委员会三年任期届满,应该及时进行换届选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9)20号)等文件的精神,村民委员会要依法按期进行民主选举。未经批准,无故拖延选举的,要追究乡镇党委和政府与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主要责任人的责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它不仅可以激励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热心为村民服务,办好事、办实事,努力做出工作成绩,争取下届连任,而且可以保持村民委员会的连续性、稳定性和积累工作经验,这对于加强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无疑将起到积极作用。村民委员会成员连选连任,到底可以连任多少届,法律没有限定次数。只要村民拥护,本人愿意,就可以连任。我国农村有许多从实践中脱颖而出的能人,深受村民信任,在村里工作十几年甚至是几十年,为村里的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因此,连选连任,有利于村民委员会保留、吸纳优秀人才。连选连任是否会导致终身制、家长制、一言堂,助长官僚主义作风呢?由于有三年一次的选举机制,法律又规定了罢免程序,因而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村民就会不再选举他,使他落选,或者予以罢免。当然,一些连选连任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也不能居功自傲,要时刻自觉摆正位置,同村民保持密切联系,积极为村民服务。
15.怎样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1)罢免要求的提出与受理。“罢免要求”是村民在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以前,要求解除自己选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的动议。提出罢免要求,与选举中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同,它是要求免除已经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务,必须格外慎重。因此,村民提出罢免要求需要有一定的人数上的限制。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提出罢免要求,需有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联名提出罢免动议,必须是集体动议,不是分头倡议。形式上一般应是一人或数人领衔提议,其他人附署签名,个人单独分别提出不能构成联名。罢免要求应当是书面的,也就是说,罢免对象、罢免理由、领衔人和附署人的签名都应是文字的,口头提出不能成立,口头赞同也不能作为联名。提出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以便于村民鉴别和判断。罢免可以有各种理由,一般来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一是村民委员会成员违法犯罪,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触犯刑律等;二是道德和纪律方面的理由,如缺乏社会公德、道德品质败坏、作风不正、损人利己、损公肥私或者道德水平不高;三是工作不称职,没有履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责。
(2)被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申辩。针对罢免要求提出的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申辩是多方面的,包括罢免理由的事实根据、主观动机、客观原因、危害后果的轻重、事后改正情况等。申辩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在罢免会议上口头申辩。为了保证罢免的公正性,受理罢免的机构在收到罢免要求后,应当及时将罢免要求副本送达被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或将罢免要求的内容告知被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的书面申辩意见,也应当采取适当的形式让村民了解和知晓,以便村民在投票表决罢免要求时作出正确的判断。
(3)投票表决罢免要求。有关机构受理罢免请求后,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并主持表决罢免要求。但要注意的是,基于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而召开的村民会议应当是村民会议中的一种特定形式。法律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但本条所指的村民会议并不是普通的村民会议,而是由本村年满十八周岁、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所组成,并且不能以户代表的形式召开,这是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投票表决的程序,与选举的程序基本是相同的,且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16.如何处理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行为?
为了保障村民自由、充分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不受他人干扰和支配,保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对于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必须进行处理。
(1)哪些行为构成破坏选举。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使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属于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暴力",是指以是指行为人对村民、候选人以及选举工作人员采取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人身伤害的手段或者捣乱选举场所、砸毁选举设施进行破坏的行为。“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揭露隐私、破坏名誉或者使其受到其他损害等手段进行要挟,使得村民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的行为。“欺骗”,是指虚构事实,散布、扩散各种谣言或隐瞒事实真相,以混淆视听进行干扰破坏的行为。“贿赂”,是指利用金钱、财物或者其他物质利益诱使或收买村民、候选人或有关选举工作人员,以使村民违反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选举或在选举工作中进行舞弊活动的行为。“伪造选票”,是指假冒选举主持机关的名义,制造选票,使多数村民投票选举的候选人无法当选,扰乱选举正常进行的行为。虚报选举票数,是指对村民的投票总数、赞成票数、反对票数、弃权票数等进行以少报多或以多报少的虚假报告从而对选举进行破坏的行为。除了上述所列情形外,对于采取其他手段,如以撕毁选民名单、对与自己不同意见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故意扰乱选举秩序、变更或者伪造选举结果等行为,妨害村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同样属于破坏选举的行为,应受到相应制裁。
(2)村民对破坏选举的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举报。对于以上述形式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也就是说,村民可向下列部门的其中一个或几个举报:一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二是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三是县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如主管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的民政部门,主管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门,等等。但是具体的调查处理主体不宜过多,否则可能会造成职责不明、增多不确定性因素。因此,村民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无论是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哪一个举报,该机关均应受理,并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3)对破坏选举行为的处理。乡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接到举报后,应当对举报的事实进行调查,针对情况作出认定并依法作出处理。调查处理应当遵循及时、合法、公正等原则,不能够久拖不决,否则应追究相应机关的法律责任。对于情节轻微的,应当对有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行为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对于以违法手段参选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扰乱公共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应当建议公安部门依法给予其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及时终止其资格。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文件还规定,对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或者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农村党员干部,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农村党员和国家公务员有参与或者怂恿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分别给予党纪或者政纪处分。对假借选举之名,打着宗教旗号从事非法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和刑事犯罪活动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打击。乡级或县级人民政府经过调查,确认有关人员使用法律规定的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对于空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名额,可以再次举行选举。
17.什么情况下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
履行职务是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基本要求。但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了起码的任职条件、无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宜继续担任职务,必须终止其职务。在这样的情况下,设置职务自行终止这一新的退出机制将有利于保障村民自治活动的顺利开展。职务自行终止是指自动丧失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自行退职而不再行使相应职权。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丧失行为能力,另一种是被判处刑罚。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以及承担责任的能力。丧失行为能力,意味着当事人无法独立行使权利以及承担义务。在这样的情况下,当事人既然没有履行职务的行为能力,保留其履行职务的权利能力也没有任何意义。为了保障村民自治活动的顺利进行,在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的特殊情况下,其职务应自行终止。
另外,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村民委员会候选人也应当奉公守法,这是法律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基本要求,违反国家法律、被判处刑罚的人显然不适合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此,当选之后被判处刑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职务应自行终止。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型两类,其中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共五种。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共三种。我国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作出有罪判决。犯罪以后,根据有罪必罚的原则,一般都须判处刑罚。但在我国刑法中还存在免予刑事处罚的制度,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虽被判决犯罪但没有被判处刑罚的,不在职务自行终止之列。
18.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时应怎么办?
村民委员会成员当选之后,应按照竞选承诺积极开展工作,聚精会神搞自治,一心一意谋发展,尽职尽责,努力为村民服务。但村民自治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难免可能会出现空缺,例如由于村民委员会成员被罢免、辞职、职务终止、亡故或外迁等。职务出缺,既可能是部分职务出缺也可能是全体职务出缺,现实中主要是个别职务出缺。为了不影响村民委员会的正常工作,可以及时进行补选以补足缺额。对于是否应当进行补选,各地可以根据村民自治的实践需要进行安排。一般来说,当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足三人或不足原定名额的一半时,应当进行补选。补选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在法律草案的审议中,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补选是个别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后进行的选举,应当从我国的实际出发,简化出缺补选的程序。因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最终规定,补选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的具体程序则参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也就是说,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产生、投票和计票都适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选举程序和方法。补选的主体除了可以是村民会议外还可以是村民代表会议,这是根据农村村民自治实践需要进行的制度安排。但在实践中,要注意防止只由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的片面做法,有条件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补选的,应当尽量由村民会议进行补选。
由于村民委员会成员在职务出缺前已经任职一段时间,因此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其任职时间会少于三年,甚至可能很短。但无论任职多久,都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为止,届满后应及时进行换届选举。
19.村民委员会工作如何移交?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完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后,原有的村民委员会不再开展村民自治工作,由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能。这期间,村民委员会应及时进行工作移交,以保证新一届村民委员会能够及时行使职能、正常开展工作。
工作移交应视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继续,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并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进行监督。大部分情况下,村民委员会都能够正常完成工作移交。对拒绝移交或无故拖延移交的,村党组织、乡镇党委和政府应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加以改正。移交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村干部和村民可以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机关反映,受理单位应及时依法处理。对于工作移交过程中发生的破坏印章、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和设备、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或者违法处理债权债务的,应视情节追究当事人的相应法律责任。
(三)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
1.什么情况下召开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是村民集体讨论决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问题的重要组织形式,是村民行使自治权利的根本途径。依照法律规定,在村民自治中,凡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问题都应由村民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这对于充分发扬民主,培养村民的民主生活习惯,增强村民当家做主意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这一规定的要点有以下几点:一是参加村民会议的村民应年满十八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能参加。二是参加村民会议的必须是本村村民。三是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本村村民是否可以参加村民会议,法律没有规定。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公民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宪法规定的其他权利,如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财产权、继承权等,则和一般公民一样享有。因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作为村民的一员,可以参加村民会议,并有权对村民会议讨论的各项问题发表意见并参与表决,但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时,这部分村民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时,他们也不享有表决权。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的组织者和执行者,召集村民会议既是它的职权,又是它的义务。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会议在下列情况下召开:(1)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2)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3)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4)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5)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6)制定、修订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7)对外来人口在本村参加选举的选民资格认定;(8)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会议一般由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集体主持。所谓集体主持,就是对村民会议的议程、会议举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等,都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不能一个人说了算。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集体主持,有利于发扬民主,发挥集体智慧,减少失误,也有利于培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民主意识,养成集体讨论决定问题的习惯。当然,村民委员会集体主持并不等于开会时每一个村民委员会成员都是会场的主持人。村民委员会可以协商推荐一人或几人主持会场。主持人应当贯彻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精神,不能擅作主张,随意改变会议的议程等。对于会议举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主持人应当及时和村民委员会其他成员交换意见,集体讨论解决。
2.村民会议的形式有哪些?
村民会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的会议,这是村民会议的最高形式,也是最完整的形式。另一种是由每户派户代表参加的会议,是特殊情况下召开的不完全的村民会议。之所以规定这种形式的村民会议,主要考虑是;现阶段我国农村最基本的经济制度仍然是家庭承包经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会发生变化。因此,农村的家庭是一个生产生活单位,每个家庭有着共同的经济利益和要求,以户为单位派代表,一般能够把本村内村民各方面的意见反映出来。当然,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的个体意识逐步增强,在通常情况下,村民会议应坚持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的形式。只有在居住分散或外出人员较多,全体村民不易召集的地方,才可以采取户派代表的形式。一些重大的村务活动,如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讨论通过村民自治章程等,都不能采取户派代表的村民会议的形式。
3.村民会议的职权都有哪些?
村民会议作为村民直接进行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和全村的权力机构,是实现直接民主的主要载体,能够最大限度地反映全体村民的意志。
村民会议在村民自治中享有广泛的职权。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组织体系中的议事决策组织,是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村级最高权力机构,而村民委员会只是村民会议决议、决定的执行组织,是村民自治事务的日常管理机构。村民会议与村民委员会之间是自治的权力机构与执行机构的关系,对于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具体执行,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可以直接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也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议“年度工作报告”表明,村民会议至少应当每年召开一次。为了有效加强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村民会议还有权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进行评议。村民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民主评议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村民会议对村民自治事项拥有最终决定权,对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的不适当的决定,村民会议有权予以撤销或变更。
在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由于村民会议的召开难度相对较大,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村民会议的不足。村民代表会议可以依据村民会议的授权代行村民会议的部分职权,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授权方式可以分为多种,既可以是一次性授权,如在每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后,召开村民会议向本届村民代表会议授予若干事项的决策权力;也可以是专项授权,如针对某一具体重大村务,专门召开村民会议,就特定的重大村务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4.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有哪些?
村民会议作为村民自治中的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在村务民主决策过程中,拥有重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按照本条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1)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这里“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不仅包括村民委员会成员,还包括其他需要由群众负担或从集体经济开支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不是一级政权,也不属于国家机关,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能从国家领取工资。但村民委员会成员开展各项工作,必然要占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给自身生产生活带来一定影响,所以,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为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规定,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太高,增加农民的负担;补贴标准太低,不利于调动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他人员的积极性。补贴人数和补贴标准不能由少数干部说了算,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避免一些村干部采取种种手段,多拿多占。村民会议可以从本村的实际出发,根据本村的经济状况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聘用的工作人员所承担的任务来确定补贴人数和补贴标准。
(2)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这里的“村集体经济”主要包括:由村投资兴办的各种企业、经济实体,村投资的股份制企业,集体统一经营的收入,出租村农民集体所有房屋、财产所得的收入,各种承包费用,土地补偿费,等等。凡是从村集体经济中所获得的收益必须向村民会议报告,所得收益如何使用,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3)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随着各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社区建设的兴起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加强,很多村都兴办了卫生站、敬老院、幼儿园等公益事业,其经费来源既有政府的支持与奖励、社会各方面的捐助,但也有相当一部分要从农民群众中筹集。由于我国多数地方农民生活还不富裕,村民委员会在决定兴办卫生站、敬老院、幼儿园等村公益事业时,其筹资筹劳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应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多数群众赞成的事情可以办,多数群众不赞成的,即使是好事,也不能办。
(4)土地承包经营方案。深化农村改革,首先必须长期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关键是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属于全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且村建立了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包方,将土地承包给村民经营;没有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将土地承包给村民经营。过去,有的村民委员会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搞高价发包,或未经村民同意,就收回村民承包的土地,在农民群众中造成很坏的影响。为此,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行为还作出了更加详尽的规定。该法第十八条规定:“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列为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有利于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体制长期不变。
(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和承包方案,与农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过去有的地方在村集体经济项目立项时,没有经过充分论证,村干部说上马什么就上马什么,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还有的村干部在决定承包方案过程中,以权谋私,照顾亲朋好友,群众对此很有意见。规定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不仅有利于科学决策,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同时还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廉政建设。
(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兴建住宅,如何建,谁先建,谁后建,建多少,在哪里建,如何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这些问题都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之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7)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尤其是城市化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征收或征用。依照法律规定,无论征收或者征用土地,都应当依法对农民进行补偿,支付征地补偿费等费用。征地补偿费直接涉及村民的利益,因此其使用和分配方案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近年来,个别地方对于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实行“暗箱操作”,严重侵害了村民利益,影响到农村的和谐与稳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有利于防范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腐败、增强透明度与科学性,从而更好地保护农民权益。
(8)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村集体财产属于全体村民共同所有,村集体财产的最终处分只有村民会议才有权作出,这是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的基本内涵与必然要求。村集体资产的处分不能够由少数人说了算,而应该由大多数村民说了算。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村民的集体财产所有权,防止村集体财产的流失。村集体资产的处分方式有很多种,包括借贷、租赁以及其他方式。无论使用哪种处分方式,都应当由村民会议作出决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意见》第三部分“进一步规范民主决策机制,保障农民群众的决策权”第(四)项规定:“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规定,核心就是规定凡转让、租赁农村集体土地等,必须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此外,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也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5.村民代表会议的性质与特点是什么?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城乡二元化的社会格局正在逐步向一体化的格局转变,农民流动的范围日益扩大,加上农民生产经营活动分散,时间很难统一起来,因此在农村一直存在村民会议召开难,村民会议的民主功能难以正常发挥的问题。由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村民会议授予的权限,在村民会议的授权范围内,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履行相应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等功能,从而使村民自治条件下的民主成为一种经常性、固定化的机制。因此,加强村民代表会议的制度建设,是村民自治发展的必然要求。
从法律规定来看,村民代表会议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的有益补充形式,是在村民会议不便召开或不能召开的情况下依照村民会议的授权事项进行决策的一种重要形式。但不能以村民代表会议完全代替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在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才建立;人口较少或者居住集中的村,因召开村民会议较容易则不必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第二,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来源于村民会议的授权,对于诸如: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讨论决定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等,村民代表会议自身没有独立的职权,而是行使村民会议授予的权力。在行使这些职权的时候,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得同村民会议的决定相抵触,也不得超越村民会议的授权。村民会议的授权是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上述职权的前提条件。第三,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会议的议题一般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村民代表提出。同样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问题。会议作出的决定,所有村民和村干部都必须遵守执行。
6.设立村民代表会议的条件是什么?
下面两种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一是人数较多的村。有多少人的村为人数较多的村,法律没有规定,可由各地根据本地区的人口密集程度和居住状况确定。二是村民居住分散的村。一个村由几个甚至十几个自然村组成,地域面积较广,交通不便,可以认为是村民居住分散的村。根据法律规定,这两种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但是,法律规定可以设立,并不是必须要设立。有的村虽然人口较多,但居住比较集中,经济条件较好,召开村民会议比较方便。有的村虽然居住分散,但交通方便,人口也不多,召开村民会议也比较方便。在这些情况下,仍应坚持召开村民会议。
7.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有哪些?
村民代表会议是具有重要职权的村民自治组织形式,其职权主要包括: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非本村户籍人员能否在本次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参加选举,补选出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推选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进行评议,撤销或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等。村民代表会议的这些职权涉及村民自治四个民主的各个方面。
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的组织者和执行者,不但有权召集村民会议,也有权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在下列情况下召开:(1)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2)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3)撤销或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4)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5)对外来人口在本村参加选举的选民资格认定;(5)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8.村民代表的产生办法是什么?
村民代表由推选产生,具体方式有两种:一是由村民按户推选产生,按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产生一名代表,户数较多的村可由十五户推选一人,户数较少的村可由五户推选一人,具体由多少户推选一名代表合适,由各地根据情况确定;二是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至于一个村民小组推选产生多少名代表合适,也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推选的方式比较灵活,既可以是一人提名,其他人同意,也可以通过多次协商一致产生,还可以是选举产生。但不管采取哪种方式产生村民代表,都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尊重村民的意愿,有利于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村民代表应具备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对本村情况比较熟悉和了解,能够客观公正地代表和反映村民的利益和要求。村民代表的人数不宜过少,太少了就没有代表性;也不宜过多,太多了不便于讨论议事,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具体确定多少人数,可根据本村的人口数、居住状况、交通条件、利益分布等情况,由村民会议决定。
村民代表推选过程中,还应注意保证代表来源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做到代表结构合理、来源广泛。
9.村民代表的职责是什么?
村民代表的职责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参加村民委员会召集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二是与推选自己的村民联系,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三是会议作出决定后,负责向推选自己的村民传达,动员村民认真遵守和执行。村民代表履行职责既不能只顾自己的个人利益,也不能一味顺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意志,而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并自觉接受村民监督。
10.村民小组会议的性质与召开办法是什么?
村民小组会议是村民小组的权力机构,是本组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的重要组织形式。召开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村民小组会议的民主性和所作决定的可执行性。村民小组会议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各地可以根据情况对村民小组会议作出进一步规范。
村民小组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其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小组会议推选组长的方式比较灵活,可以由一人或几人推荐,大家举手或鼓掌同意;也可以由村民先推荐候选人,然后由全组村民投票表决。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小组长后,应报村民委员会备案。村民对村民小组组长的工作不满意的,可以随时撤换。村民小组组长的职责:一是收集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的建议、意见,二是向本组村民传达村民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定,三是协助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四是执行村民小组会议的决定,办理本村民小组相关事项。村民小组组长在村民自治与乡村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农村改革过程中,有些地方片面实行撤村并组和精减村民小组长,这些错误做法应予防止和纠正。
一般说来,村民小组会议主要是讨论决定涉及本小组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这些事项包括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对于这些事项,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这里的“有关法律”,既可能包括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可能包括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
11.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关系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组成,是村民实行自治的权力机构;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村民代表会议在人数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设置,是村民会议闭会期间行使村民会议所授权力的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实行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与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权力机构与执行机构、工作机构之间的关系。
(四)村务公开与监督
1.实行村务公开必要性是什么?
公开透明是村民委员会的基本工作原则。任何一种权力在其行使过程中都容易出现权力的滥用或者腐败,村民委员会也不例歼。坚持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增强村民委员会日常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村民的监督,既是杜绝村民委员会暗箱操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也是规范、制约和监督村民委员会权力的有效方法,是保障村民知情权和其他权利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
近年来,全国农村广泛实行了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取得了积极成果,为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良好局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一些地方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中还存在着重形式、轻实效,制度不健全、决策不民主等问题。这与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了把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解决好“三农”问题,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扎实推进村务公开工作,特别是要完善村务公开的内容,规范村务公开的形式、时间和基本程序。
2.村务公开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实行村务公开,要从农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凡属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村里的重大问题,都应向村民公开。根据本条的规定,村务公开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包括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价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的情况;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的情况;村民会议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的情况;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比如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村集体债权债务、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只要是农民群众要求公开的,都应该及时纳入村务公开的范围。凡涉及上述事项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方案予以公布,由村民监督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后,应将实施情况及时公开,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农村是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由于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不高,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或健全,加上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多子多福”的观念,农村的计划生育工作难度较大。考虑到农村的实际情况,一些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计划生育政策,对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指标控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夫妇生育第二胎。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组织,负责计划生育政策最后的落实方案。为了保证公正合理地分配生育指标,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方案的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我国每年都发生一些或大或小的自然灾害,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政府拨付和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对于帮助人民群众恢复生产,重建家园作用重大。其管理和使用是一项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随着农村综合管理体制特别是税费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国家对“三农”工作越来越重视,国家为农民提供的各种补贴与补助越来越多,如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对农民的补贴和对村集体的补助。这些补贴补助对于发展农业生产、改善农民生活具有重要意义。村民委员会受政府和社会的委托,负责农村救灾救助款物和补贴补助的发放工作。发放救灾救助款物和补贴补助必须做到“三公开”,即公开发放的对象和条件、公开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款物和补贴补助的数量、公开救灾救助和补贴补助的领取户的名单和数量等,接受村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包括事项、时间、地点、政府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以及工作经费等。
第五,涉及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例如,村办企业招收录用人员的情况,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情况,在本村影响较大的民间纠纷的调解情况,以及村民要求公布的其他事项。
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其内容主要包括: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各项收入和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用、水电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3.村务公开的方式和要求是什么?
村务公开的事项要简洁明了,便于群众了解。公开的形式和方法可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各地农村应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特别是要推进村务事项从办理结果的公开,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延伸;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不断创新村务公开的有效形式和手段。
实行村务公开,一要做到及时。需要公开的事项要尽早向村民公开,也可以采取定期的形式,具体有三种情形:对于一般事项,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当然也可以一个月或两个月一次,至多不超过三个月。有些时间较长的事项,可以每完成一个阶段即公布一次进展情况。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为确保财务公开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其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对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以保障村民合法权益。二要做到内容真实。村务公开的内容要真实可靠,有凭有据,不得谎报、虚报、瞒报。村民对于公开的内容,有权进行查询,村民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查询。每次村务公开后,村民委员会要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广泛听取群众反映和意见。对群众提出的疑问,要及时作出解释;对群众提出的要求,要及时予以答复:对大多数群众不赞成的事情,应坚决予以纠正。
4.村务公开的程序是什么?
(1)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
(2)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公开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
(3)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对村务公开方案进行讨论确定。
(4)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明白卡、会议等形式向群众及时公布。
(5)群众对公布的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务监督委员会投诉,村务监督委员会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督促村民委员会重新公布;也可以直接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询问,村民委员会应在十日内予以解释和答复。
5.如何召开村务公开大会?
村务公开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参加人员范围为村党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按下列程序进行:
(1)村民委员会主任向大会作本季度村务公开工作报告。
(2)村报账员向大会作本季度财务收支、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报告。
(3)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向大会作本季度村务监督工作报告。
(4)大会通过三个报告及有关村务事项决议。
(5)会议有关决议及时向村民进行公告。
6.如何开展村务公开的责任追究?
村务公开应坚持全面、真实和及时的原则,做到内容全面、真实,时间及时,形式科学,程序规范。要真正让村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实行有效的民主监督,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但是,村民自治实践中,“半公开、假公开、不公开”现象仍然时有发生,侵害了村民的民主权利。其症结是村务公开过程中,责任不够明确、到位。导致一些干部抓村务公开工作主动性不够、运作不够规范。为此必须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工作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拒不实行村务公开或在村务公开中弄虚作假、侵犯农民民主权利的行为,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于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接到反映意见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如民政局等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责令村民委员会公布。对于经查证核实确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如何管理村务档案?
村务档案是各种各样村务活动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村庄历史的全面反映,是村民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工具,是村民委员会规范管理的基础。
村务档案由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建立。村务档案的具体内容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工作,就是用科学的原则和方法管理村务档案,为村民自治各项工作服务的工作。它的基本内容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编目、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村务档案的形式包括各类文书档案、财务会计档案、声像档案(包括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和实物档案。
当前我国农村村务档案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也还存在档案基础设施差、资金投入不足、档案收集不完整、归档不及时、档案管理不规范等诸多问题,一些地区对此工作不够重视。对此,各地要仔细研究,重点解决,力争在短期内使我国村务档案管理工作有一个大的改观,特别是要抓好农村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档案工作,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服务;要抓好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档案管理工作,为构建和谐农村服务;要抓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村新领域档案管理工作,为农村改革发展服务,努力开创村务档案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村务档案应该符合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的要求。真实是指档案应该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村民自治的客观事实,保证所提供的档案信息内容完整、真实可靠,不能够弄虚作假。准确是指村务档案的内容要确实可靠、核实准确,要尊重客观实际、言之有据,才能够以偏概全。完整,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从数量上要保证档案的齐全,不使应该集中保存的档案残缺短少;另一方面,从质量上也就是从系统性方面要维护村务档案的有机联系,不能人为地割裂分散,或者零乱堆砌。规范是指村务档案在时间、内容与形式等方面应当符合有关的制度要求。
8.什么是村务监督机构?
村务监督机构是村民自治中专门进行村务监督的组织。目前,各地没有统一的组织名称和形式,有叫民主理财小组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有叫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也有叫村民监督委员会的,还有叫村民监事会的。但不管叫哪一个名称,采取哪一种形式,都应当建立村务监督机构。
为了保证村务监督机构有群众基础和公信力,村务监督机构的成员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为了保证村务监督机构更好地履行职责,村务监督机构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成员;为了保证村务监督机构公正地履行职责,村务监督机构实行回避制度,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包括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的成员。
村务监督机构的成员应当热爱集体,公道正派,有一定的议事能力。村务监督机构应听取和处理群众意见,负责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群众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有疑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务监督机构投诉,村务监督机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村务监督机构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村务监督机构应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对不履行职责的成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职务。为了便于监督,村务监督机构的成员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村民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事项时,应当通知村务监督机构的成员列席。
9.村务监督机构成员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依法依规对村务活动进行监督,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向村干部和村民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掌握村务的决策和管理执行情况;
(2)质询权。对村务事项和村干部履职情况开展询问质询,要求村干部作出解释;
(3)审核权。对村务、财务公开情况和财务报账前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4)建议权。围绕村务事项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对村民委员会的决定有原则性不同意见时,可建议提请村党组织或乡协助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村务监督机构及其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映问题;
(2)认真完成村党组织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监督的事项;
(3)积极参加村党组织县、乡有关部门等组织的有关活动;
(4)带头遵守村规民约。
10.村务监督机构监督的内容有哪些?
(1)村务决策的监督。主要监督村务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及时纠正违反决策程序的行为。对应当依法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而村民委员会不组织召集或擅自作出决定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村党组织、乡党委、政府和纪委反映,并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
(2)村务公开的监督。对村务公开事项进行事先审查,主要审查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公开内容上签署意见或盖章。对公开事项存有疑义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和处理。
(3)村级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支出事项,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按月或按季进行审查。未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的票据,乡会计代理服务中心或“三资”服务中心不得入账。对有争议的票据,村务监督委员会可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级集体投资经营情况和集体土地房屋、山林、矿产等资产、资源处置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
(4)村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工程从立项、招投标、质量验收到资金预决算及支付等进行全过程监督。主要监督项目立项是否科学、民主;是否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有无随意变更工程设计;工程建设质量是否合格;资金管理和支付是否规范等。对项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及时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反映。若发现有村干部违规违纪的,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及时向村党组织、乡党委、政府和纪委反映,并协助进行调查。
11.村务监督机构的一般工作程序是什么?
(1)收集民意。根据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事项,围绕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或根据村党组织、乡党委、政府和纪委的要求,通过上门走访、个别约谈、议事日等形式广泛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确定监督事项。
(2)调查分析。围绕监督事项开展调查,了解、核实相关情况,查阅、收集有关资料。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及时将工作建议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
(3)监督落实。根据调查的结果,提出监督意见,明确分工,认真细致、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4)通报反馈。通过公开栏、召开会议、个别反馈等形式及时公布监督结果,对村民的询问质疑作出解释说明。
12.村务监督机构的工作制度都有哪些?
(1)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2)建立学习培训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定期开展集体学习,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参加村党组织、乡和县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
(3)实行工作报告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年应向村党组织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乡党委、政府和纪委要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通过调查核实、工作片会、集体会审等形式,协调和帮助解决村务监督中的困难和问题。
(4)建立考评制度。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其成员进行信任度测评。民主评议可与对村干部述职评议和考核等一起进行,结果应当向全体村民公布。
(5)建立工作台账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次开展工作,都应认真、如实记录,以备查阅。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台账列为村务档案。
(6)建立申诉救助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受到无理阻挠导致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时,或其成员受到打击报复的,可以向村党组织、乡党委、政府和纪委反映情况,村党组织、乡党委、政府和纪委应及时协调和处理。
(7)建立保障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做到牌子、印章齐全,制度张贴公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享有一定的误工补贴和报酬,具体标准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有条件的乡可根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考核情况,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助。
13.怎样民主评议村务监督机构的工作?
(1)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每半年要接受党员和村民代表的评议。评议由村党组织负责召集,乡党委派人参加。
(2)民主评议村务监督委员会采取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党员会议的形式进行。
(3)村务监督委员会向大会报告工作。村务监督委员成员向全体党员、村民代表汇报个人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
(4)党员、村民代表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格次,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评议打分。
(5)评议结果向村民公开,并依据评议结果实施奖惩。
14.村务决策的内容包括哪些?
凡是村级重大事务和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都要列入村务决策内容,村务决策内容主要包括:
(1)新农村建设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租赁。
(3)公益事业经费筹集、组织实施与管理。
(4)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及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
(5)集体资产购建与处理、集体借贷、集体企业改制。
(6)村组建设规划、土地征用及补偿分配、宅基地审报。
(7)计划生育、农村低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医疗保险等政策和制度的落实。
(8)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及变更情况。
(9)重大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以及其它应当民主决策的事项。
15.村务决策的程序是什么?
进入决策程序的村级重大事项,村务监督委员会要监督村两委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组织实施:
(1)村党组织会提议。对村内重大事项,村党组织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调查论证的基础上,集体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使提议符合中央和省、市、县的要求,符合本村发展实际,符合群众意愿。
(2)村“两委”会商议。根据党组织的初步意见,组织“两委”班子成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对意见分歧比较大的事项,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商议意见。
(3)党员大会审议。对村“两委”商定的重大事项,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审议。召开党员大会审议前,须把方案送交全体党员,在党员中充分酝酿并征求村民意见;党员大会审议时,到会党员人数须占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事项经应到会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表决;党员大会审议后,村“两委”要认真吸纳党员的意见建议,对方案修订完善,同时组织党员深入农户做好方案的宣传解释工作。
(4)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党员大会通过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表决。参加会议人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讨论事项必须经全体村民代表或到会村民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决议通过。
(5)决议公开。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通过的事项,一律在村级活动场所和村务公开栏公告,公告时间原则上不少于7天。
(6)实施结果公开。决议事项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实施结果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
16.村建规划监督的程序是什么?
村建规划和村民划拨宅基地,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按下列程序办理:
①由户主提出书面申请。
②经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审核。
③听取村务监督委员会意见。
④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示。
⑤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⑥符合条件的,报乡镇审核。
⑦上报县相关部门审批。
⑧审批结果进行公示。
17.低保对象确定、救灾、救济款物发放监督程序是什么?
低保对象的确定、标准及建议名单,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使用,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按下列程序办理:
①由农户提出书面申请。
②经村两委会集体讨论确定。
③听取村务监督委员会意见。
④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⑤在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
⑥报乡镇民政所审核。
⑦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⑧审批结果进行公示。
18.上级惠农政策落实监督程序是什么?
上级惠农政策及资金发放,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按下列程序办理:
①对农户补贴金额进行张榜公示。
②对公示反映问题进行核实。
③核实无误后乡镇财税所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农户存折上,由农户直接支取使用。
19.村务听证的内容包括哪些?
①村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决策前,以及关系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安排前都要召开听证会议。
②听证会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违背。
③听证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20.村务听证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①村务听证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或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提议召开,对需要听证的内容,由村民委员会事先商议后拿出具体方案实施听证。
②村民委员会要在听证前3天发布听证公告,并通知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③参加听证会人员一般由村两委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党员代表、村民代表以及自愿参加听证会的村民组成。
④听证会由村党支部书记或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
⑤听证会首先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就听证方案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情况作出详细说明。
⑥参加听证会代表就听证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⑦听证会后村民委员会根据代表提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决策方案。
⑧召开村两委会议,就听证事宜形成决定。
⑨召开村民代表会进行表决,决议结果进行公示。
21.村民询问质询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①村民询问质询会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
②村民询问质询会召开前3天,要将询问质询会的时间、地点和主要内容进行张榜公布,并通过走访、发放征求意见表,征询收集涉及村党务、村务、财务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③村民询问质询会由村两委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党员、村民代表以及提出询问质询的村民参加。乡镇应派机关干部参加。
④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向大会作党务、村务、财务工作报告。
⑤与会人员听取报告后,可就疑问之处进行询问质询。
⑥根据分工,村干部就村民询问质询内容一一做出答复或解释说明。
⑦对村民提出的涉及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村干部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解决办法;不能当场答复的,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应在会后及时研究处理。
⑧对村民询问质询会提出的问题,村两委一般应在十日内给予答复。无特殊原因,如果村两委没有正当理由不作出解释和答复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权向乡镇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22.村干部“双述双评”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①村“双述双评”会议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会议召开前,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应认真总结半年或年度工作,形成述职述廉报告,并组织两委班子成员撰写述职述廉报告。
②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确定“双述双评”会议时间后,应提前三天发布公告,并通知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③“双述双评”会议参加人员:村党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党员、村民代表。
④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分别代表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向大会报告工作。
⑤村两委干部、村民小组长、村聘用管理人员分别就个人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作述职述廉报告。
⑥党员、村民代表根据述职述廉内容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格次,对村两委班子和村干部进行评议打分。
⑦评议结果汇总后向村民公开。
⑧依据评议结果实施奖惩。
23.村民民主评议的意义与原则是什么?
村民民主评议制度是村民自治的一项基本民主制度,是村民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的重要方式。民主评议,就是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的规定,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的检查和评价。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特别是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主任,是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强化村民监督,促进村民委员会成员廉洁自律工作的一种有效形式,对于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全面落实村民的民主权利,实现村务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对于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深化农村改革,维护农村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村民民主评议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实事求是的原则。民主评议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是什么问题就是什么问题,既不降低标准,又不提过苛过高要求。既要坚持制度标准,严格要求,又不搞上纲上线,故意刁难。二是民主公开的原则。要发扬民主,尊重村民的民主权利,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让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充分发表意见,并认真听取群众的评议意见。评议的内容与过程、结果都应当公开。三是平等的原则。在评议标准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村民委员会主任还是村民委员会普通成员或者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都要严格要求,按照相应的评议指标,一视同仁。
24.村民民主评议的对象与内容都有哪些?
村民民主评议的对象,主要是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至于对其他人员是否需要进行民主评议,各地可以结合具体情况作出规定。
村民民主评议的基本内容主要是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具体通常包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贯彻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情况;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决定情况;分工任务完成情况;遵纪守法,廉洁白律情况;为村民服务,带领村民奔小康情况;工作作风,联系群众情况;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情况;服从村党组织领导的情况等。
25.如何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村民委员会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本村财务收支情况;本村债权债务情况;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如转移支付资金、退耕还林资金、扶贫资金等的管理使用情况;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步骤通常包括如下几方面:第一,进行审计前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的目的、意义和审计的基本程序,审计部门下派审计组的基本情况,审计组的联系方式,承诺对群众反映的属于审计范围内的问题进行妥善处理等。第二,做好审计的准备工作。具体包括制定审计方法,确定审计组织形式,制订审计时间计划,进行相关部门沟通等。第三,正式开展审计。第四,审计结果公示。第五,审计总结工作。审计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工作总结。
在审计中要注意正确把握几条原则:一是权责对应原则,权力和责任是相互统一的,拥有多大的权力,就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二是界定责任原则,注意划分不同责任期间的责任归属,不能把前届干部的责任划归本届干部,也不能将本届干部的责任推给前任或下届干部。三是全局利益原则,防止少数干部为了扩大政绩,采取短期行为或损害村民公共利益。四是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原则,掌握主流和支流,是工作失误还是徇私舞弊,既不能放纵违法乱纪行为,也不能单纯找问题,挫伤村干部的积极性。
在审计中查出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多吃多占、铺张浪费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赔;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