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播音室、混响室

播音室。在声学上经过处理的、供播出和录制广播节目用的专用房间。播音室要求有较好的隔音条件,要有必要的防振设施,以防止固体传声。室内的天花板及墙壁应按照要求的混响时间及扩散声场的指标设置多种不同的吸音材料和扩散体。

根据不同的用途,播音室的面积可分为 15~80 平方米不等。语言播音室的面积一般在 30 平方米以下,混响时间为 0.4~0.5 秒。文艺播音室面积较大,按演员的人数和节目的性质设计不同的面积和不同的混响时间。

在利用多声道录音后期加工工艺的演播室中,为了增加每个声道间的分隔能力和保留后期加工的余地,则要求设置强吸声、强扩散的设施。其混响时间均控制在 0.5~1 秒,与演员人数和节目性质等无关。

混响室。具有较长混响时间和扩散声场的录音专用房间。在录音或录音复制过程中,为了改善音响效果,需要利用混响室在声音中人为地增加混响

或制造回声。混响时间要求为 3~5 秒或者更长。混响室声扩散性要好,并做适当隔声、隔振处理。室内可设活动吸声结构,以改变混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