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野生动物野生动物的管理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方针。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国务院对野生动物的管理工作十分重视,50 年代末期,国务院确定由林业部门管理野生动物及狩猎工作,使我国野生动物管理工作揭开了新篇章,结束了“野生无主,谁猎谁有”的错误作法。

早在 1962 年,国务院就发出了“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指示”,提出“加强资源保护、积极繁殖饲养、合理猎取利用”的方针, 文件中首次明确提出在大熊猫、东北虎等 20 多种珍稀动物的主要栖息地,建

立自然保护区,严加保护。规定 60 种重点保护的珍稀野生动物,需要猎捕大熊猫、野象、丹顶鹤、叶猴等动物时,要经过林业部批准;规定猎捕小熊猫、盘羊、金猫、蓝马鸡等动物时,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制定了许多规定,同时也加强了法制的建设,使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基本上做到了有章可循。1983 年国务院发出了“关于严格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通令”,提出了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对制止乱捕滥猎珍贵稀有野生动物,加强狩猎生产和猎枪、猎具的管理,与此同时对珍贵稀有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及其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作出了具体规定。为了刹住乱捕滥猎,倒卖野生动物的歪风,打击各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活动,1987 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坚决制止乱捕滥猎和倒卖走私珍稀野生动物的通知”。1988 年 11 月,七届人大第四次常务委员会批准颁布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并于 1989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使我国野生动物保护走上了法制管理的轨道。

在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同时,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也加强了地方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立法和制定法规。1980 年青海省通过了《青海省野生动物资源管理条例》,吉林、山西、江西、贵州等省批准颁布了《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8 年湖南省颁布了相应的条例,并规定对狩猎野生动物征收资源保护费,对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征收资源补偿费。

由于加强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法制建设,爱护野生动物的人越来越 多。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与有关部门联合进行了一次社会调查,在接受调查的 1000 多群众中,有 97.5%的人认为“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

近年来,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管理队伍发展较快,许多省市自治区成立了自然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局。截止到 1990 年 10 月,据 30 个省、自治区、直

辖市统计,省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专职机构 16 个,一般配备管理人员 3~5 人,从事野生动物行政管理的专(兼)职人员 216 人。全国从事野生动物的

管理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干部职工 1.3 万人。

30 年来,各级林业部门把宣传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当作一件重要工作,用报纸、电台,有的还通过乡规民约等多种形式进行爱护野生动物宣传。经林业部批准,《野生动物》杂志于 1979 年创刊,对保护野生动物的事业作出了

贡献。自 1982 年开始,每年在全国开展了“爱鸟周”活动,各地涌现出一批爱护鸟类先进集体和个人。

近年来,我国开展了一批野生动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和区系调查,取得了不少科研成果。在有关部门的组织下还开展了大熊猫、丹顶鹤、扬子鳄、花尾榛鸡、雉类、熊等生态生物学的研究。广东、西藏、西北地区开展了华南虎、猕猴、盘羊的分布和数量调查。同时也进行了麋鹿、绿尾虹雉人工繁殖等 40 多项科研项目,为开展和保护野生动物提供了依据。

随着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蓬勃发展,1983 年我国成立了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随后,全国各地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组织也日趋壮大。到 1985 年,山西、四川、吉林、黑龙江等十几个省、自治区成立了省级协会。1991 年,已发展到省级协会 27 个。安徽、吉林、山西、青海、广东、福建等省还给协会批了编制或配备了专职人员。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在保护野生动物宣传、学术交流、筹集资金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为推动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飞速发展作出了极大的贡献。

野生动物资源是人类共有的资源,保护野生动物也是全世界人民共同的责任。由于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大(如鸟类的迁徙是跨国界的)和为了更有效地打击野生动物的走私活动,很有必要全世界携手共同来保护野生动物。我国在这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在 80 年代初,我国签署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86 年 10 月,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保护候鸟及其栖息地环境的协议》,该协议列出 81 种迁徙于我国和澳大利亚之间,并栖息于两国的候鸟,在保护候鸟及栖息环境合作方面达成了多项协议。1992 我国又签署了《生物多样性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