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开生面
明清两代是我国历史上的近世时期。
这一时期的行政区划和户籍制度逐渐形成了近代雏形。明清两代精心调整全国行政管辖区,并对边疆地区采取羁縻政策,以至在清代出现了一种全新的军政合一的行政区划体制。
明清两代的户籍制度是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的。明中叶以后出现的经济结构新因素,推动了户籍制度的变化。
大量事实表明,从明万历年间至清乾隆年间,户籍制度由闭锁走向了开放,而清代保甲制的实施,使户口迁徙政策更加灵活。
明代人口管理的黄册制度
明太祖朱元璋为控制人口、掌握土地、巩固政权,开展了大规模的户口调查登籍工作,逐步建立起独具特色的户籍管理制度。具体做法有:开展户口调查、推举户帖制度、制定赋役黄册、划分黄册种类、建立里甲制度、发挥里甲作用等。明代人口管理制度,体现了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高度发展和自然经济结构内部发展变化的特征,同时这套管理制度又具有由严到宽、由紧到松的发展大趋向。在此之后,明朝列圣承业治国,虽然随着形势的变化而有增损,但其基本框架和根本原则,终明之世并没有多少改变。
明朝建立后,面对百废待兴的局面,明太祖朱元璋首先决定开展大规模的户口调查和登籍工作。当时的宁国府知府陈灌创立了一种户帖形式,即在登记表中填写每户的田产或人口,得到了明太祖的赞赏,遂将此法推行全国各地。
户帖登载的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年龄、籍贯、应当差人数、男子成丁不成丁数、妇女大口小口数、房屋田地牲畜数等,这就使一个家庭的基本情况一目了然,为官府掌握人口、征调赋役提供了准确依据,同时又具有人口普查的性质。
明初实行的户帖制度认真而严格,具体而详细,使新建立的明王朝对户口、土地有一个较准确的了解,从而能对人口进行有效管理。经过十余年的准备,明太祖认为制订赋役制度的条件已经具备,遂于1381年下令,全国各地郡县编制赋役黄册。
赋役黄册后来又称“明代黄册”,是明朝为核实户口、征调赋役而制成的户口版籍。它以户为单位,详细登载乡贯、姓名、年龄、丁口、田宅、资产。并按从事职业,划定户籍,主要分为民、军、匠三大类。黄册的攒造过程和要求是:
第一,由户部设计攒造格式,确定下来,发给地方官府,再由各地方官府依式翻刻,然后逐级下发到各户依项填写。
第二,各户拿到册单后,按要求将自家人丁、田地、牲畜、财产等一一填好。最后汇集到里长手中,里长以里甲110户为单位定做册本,送与本管衙门。
第三,官府收到辖区各里送来的册本之后,要比照原造黄册进行查算,一是人口,一是事产,看各户亲供是否属实,有无变动。然后,将各户分为上、中、下三等,汇总成册,称为“清册供单”,用来编造赋役黄册,以此作为各户纳粮当差的依据。
第四,各县将本县的黄册上报给府,各府汇总本府黄册上报布政司,各布政司汇总本司所辖府州县黄册送交南京户部,进行核查比对,若无问题则收贮后湖库藏。
由于黄册攒造首先从最基层的里甲开始,继而汇总至县、州、府、布政司,且有严格户籍身份管理。所以,攒造黄册又有不同的册籍类别。户籍种类各地并非完全一致,要结合当地的地理环境、社会条件、经济状况等多种因素而定。
除民籍黄册外,还有军册、匠册和灶册。明建立政权后,实行了严格的户籍分类管理制度。民籍、军籍、匠籍、灶籍身份一经确定,即世代沿袭,除非遇有特殊原因,一般不得更改。
这一方面是沿袭前代做法,另一方面也是出于明朝自身的户籍管理的需要,以保证专类役户的来源和对其的役使。
里甲制度是在编造赋役黄册时建立的。里甲制度与赋役黄册相辅相成,互为内容,体现出人户性和地域性这两个基本要素。按照明代规定,每里的标准户数当为110户,官方史料亦作了明确记载,但不少地方史志材料所记则有很大差异。
明朝廷把一切可能编入里甲的人户都编入里甲组织,而所有里甲人户的情况又都详细登载在黄册之内,其目的就是尽可能扩大纳粮当差的人数。
明初建立起一整套完备的调查、登记、管理与核查制度,如户帖的使用,各类黄册的编制,各种户籍的分类,里甲制度的施行,严密而规范的操作程序,法令的严厉监督等,构成明代人口管理制度的显著特征。
清代开放的户籍保甲制度
清代户籍制度与明代对流民的政策有重大变化,其突出特点是准许人口合法迁徙。清初虽然查人口祖籍,但没有规定必须回原籍,而且规定的入籍条件也放宽了。
随着保甲制度越来越得到重视,户口的合法迁移也在保甲法中反映出来,成为保甲法的法定内容之一。
清代开放的户籍制度,使人口的迁徙合法化,促进了人口的流动。乾隆以后人口流动之频繁,流动的区域之大都超过了前代。这是我国户籍制度的一个重大进步。
清军入关以后,在户籍政策上表现出很大的灵活性,人口入籍不需以置有产业或建有坟庐为条件,迁出也很自由。随着保甲法的更定和推行,人口管理政策的灵活性又有所发展。
清朝建立之后,承袭明制,并把从明朝沿袭下来推行的保甲法确立为国家制度,各朝帝王不遗余力地加以推行。
1644年,摄政王多尔衮下令将保甲制确立为清朝统治基层社会的制度,此即所谓“总甲法”。从总甲法可以看出,保甲制的基本职能是编审户口,因田定赋,计丁授役。
清代的保甲与门牌制度是联系在一起的。清世祖入关后,有编制户口牌甲之令。其法是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长,十牌立一甲长,十甲立一保长。
每户发给印牌,将姓名丁口写在上面,出则注所往,入则明所来。当时这是临时性措施,对迁入迁出并不十分明确。
康熙时期,康熙帝下诏修订保甲法,这一诏令在组织形式、编查方法、人员配置、主要职责诸方面,奠定了清代保甲制度的基本内容。此后,清朝采取强硬措施强化保甲制,并开创了在全国范围内以保甲统计户口的户籍管理制度。
当时很多人对保甲制度的实施效果持乐观的态度。有人这样勾画保甲组织的理想模式:每一保由一千户组成,其中每十家立一牌长,每十牌立一甲长,十甲即一千户立一保长。每户发给一张印牌,上面写明本户丁口、从业状况。
户内有人外出或者有客来访都要注明行踪,牌头、甲长等平日对这些情况进行稽查,如有可疑之人立即上报保长、地方官处理。各户之间联名作保,一家犯罪,其他各户依律连坐。
通过推行保甲制度,以保甲为目,以牌头、甲长、保长乃至各级地方官吏为纲,就可以把全国百姓组织起来,使之互相监督,防患于未然。
雍正在全国实施“摊丁入亩”的赋役改革后,农民从严重束缚人身的丁户编审中解脱出来,有了较多的流动迁徙和从事其他职业的自由。
1726年,直隶总督李绂提出,实行“摊丁入亩”以后,5年编审一次已经失去存在的意义,应当停止编审。这是清代重要大臣首次提出以保甲清查户口,编造册籍。
雍正帝令吏部研究李绂的建议,吏部重申保甲制度,议定民间惩劝之法。在一系列法令的推动下,加之各级朝廷机构具有较高的行政效能,雍正朝保甲的编查对象不断扩大,保甲法逐渐推行于全国。
乾隆时期,保甲制度的内容所指更清楚表明门牌制度必须反映人口的迁徙情况。
门牌的册文中还规定,“如有迁徙,生故、婚嫁增减,随时添注涂改,并告知牌、甲、里长,于册内注改以凭”,门牌制度与保甲法的内容完全一致,通过门牌制度保证保甲法的执行。门牌的内容反映了户口的可迁性。乾隆以后的保甲法还规定:
客民注籍县分,必须兼注府名、直隶州名。缘天下州县同名者及音同字不同者甚多,又一字而土音不同,字非习用,人不识者,单注县名,颇有舛误。
户口管理中出现的这些新问题表明,人口的迁徙已远远超出了本府本省的范围。随着有大量人口向边远地区迁徙,游民为工商业的发展提供了劳动力资源,促进了社会的繁荣。朝廷为获得户口实报,于1740年正式宣布在全国推广以保甲组织统计户口及谷数。
1757年,清朝全面整顿保甲,并于两年后议准保甲条例15条,规定不但一般原住居民编为保甲,凡绅衿之家,流动人口、寺观僧道等,俱在保甲编查之列,并明确规定全国统一以保甲组织作为户籍统计管理系统。至此,清代实施的保甲制又发挥出新的社会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