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章立制

秦汉至隋唐是我国历史上的中古时期。

由于这一时期经历了几次大的新旧王朝更替,所以在行政区划上变化极大。不仅显示了各个政权的疆域变化,也在建制上多有沿革,道、府、州、县等无不纳入其中,形成了层级明确的行政区划管理体系。

这一时期的户籍制度,随着行政区划的变化而日趋完善。秦汉以后的户籍制度大体上是一种固有模式的沿袭,但隋代整顿户籍的举措和唐代将户籍与土地紧密衔接的做法,更加完善了户籍制度。

秦代比较完备的户籍制度

我国的户籍制度在战国时代已逐步形成。当时秦国在秦献公时即以5家为单位,编造户籍进行管理,秦王政时,户籍已记载户口姓名、年龄、土地等情况。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采纳了更加严密的户籍管理措施,进行什伍编制,详细登记每个人的相关内容,并根据不同人员确定不同类别的户籍,从而使户籍制度更加完备。秦代户籍制度,是秦国征发徭役的基础和征收赋税的依据。这一制度,对于巩固秦王朝的集权制度起了杠杆般的作用。

秦统一全国后,形成了严密的户籍管理办法。在理论上,国家是户籍的管理者,然而在实际执行中仅靠为数不多的地方官员对人口实施具体管理,往往难以达到有效管理的目的。因此,秦代朝廷利用社区组织加强控制,进行什伍编制,并规定人口迁居应请求地方官吏“更籍”。

秦的社会组织相当严密,早在商鞅变法时就按军事组织把全国官吏和庶民编制起来,5家为伍,10家为什,不准擅自迁居,相互监督,相互检举,若不揭发,10家连坐。

秦统一后,将什伍编制推广到了全国,并加入一些新的规定,长期坚持下来。比如规定,不论男女出生后都要在户籍上列名,死后除名。迁徙时必须报官,方能转移户籍,称为“更籍”,这一措施有助于进行有效管理。

另外还规定,凡有两个男劳力以上的家庭都必须分居,独立编户。这就是说,够年龄的就要结婚生子,繁衍人口。让一般平民建立一夫一妇的小家庭,是秦的户籍制度的一大特征。

什伍编制是秦代朝廷对基层社会的人口管理形式,使得国家的赋税、徭役政策落到了实处。

秦代户籍登记内容,包括有户主姓名、身份、年龄、籍贯、身体特征、祖宗三代出身情况及家内人员与财产类别,以及身高的记录等项内容。所有这些内容,也是为了对民户加强管理和便于征发兵役、徭役及征收赋税服务的。

秦代要求在户口册中必须写明户主的姓名、籍贯、身份及其家内人口的情况。秦简《封诊式》简文的《有鞠》一目,讲到男子某受到审讯时,供称他是“士伍,居某里”;然后由审讯机关去查证其姓名、身份、籍贯是否属实,谓之“定名、事、里”。

“名、事、里”是当时法律中的专门术语。这个例子证明,个人基本情况中的某些内容是秦代户口登记时必须填写的。

户主及家内成员的年龄和健康状况,也必须在户口册中注明。由于当时有诈老、诈小或以健康人充作残废人登记的情况存在,所以秦统一中国后规定:百姓登记户口时不许弄虚作假。也就是说,在年龄和健康状况等方面必须如实登记。

秦代还规定必须在户籍中注明其祖宗三代的出身情况,否则不许为官。当时对于商贾之家、开客店人员、入赘女家的人,以及为人继父者,虽然不许他们同一般平民一样立户,却有特殊的户籍,而且其内容需要载明其祖宗三代出身情况一目。

另外,另立市籍的商人,必须注明其本人为商人及父母为商人等情况。

对家庭财产与类别,也要记入户口册。秦简《封诊式·封守》讲到有关官府查封被审讯者的家财时,其中包括被审讯者的家室、妻、子、臣妾、衣服、器用和牲畜,还有一间堂屋,内间卧室,皆用瓦盖、木构齐备及门前桑树棵数等记录。

此外,秦始皇于公元前216年规定“黔首自实田”,田地本身就是资产的一部分,显然也与当时的户口册登记内容有关。土地载于户籍,使国家征收租税有了主要依据。

秦代人的身高也是秦代户口册要记录的内容之一。如《封诊式》的《封守》,讲到没收被审讯者的家财时,还有“子小男某高六尺五寸”的话;《仓律》讲到隶臣妾时,也有“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的规定,都反映了秦代户籍有关于身高的记录。

秦代的民户户籍,可分为两种情况,一为秦国境内土生土长的民户;二为相对于土著居民的外来人。秦代的土著居民中,除了秦国本地人外,还包括商鞅变法时招徕的三晋之民,秦简《法律答问》中称这种从外地迁入秦境内的人口为“臣邦人”。在“臣邦人”之中,又依据其不同情况而被区分为“真臣邦”与“夏子”两类。

所谓“真臣邦”,就是其父母都是臣属于秦国的外邦人,以及出生在他国而随父母入秦定居者;所谓“夏子”,就是秦人与“臣邦人”的混血儿。

既然秦的法律把秦的土著居民区分得如此清楚,而且有不同的地位与待遇,于是在平民户籍的大类别上,就出现了“真臣邦”与“夏子”的划分。

秦代除了有一般的民户户籍外,还有其他不同类别的特殊户籍。包括官吏的“宦籍”,官吏子弟的“弟子籍”,有爵者的“爵籍”,属于王族的“宗室籍”,属于贾人的“市籍”以及其他贱口的户籍等。“宦籍”是官吏另立户籍的制度,始于商鞅变法之时。爵制实行后,出现了尊卑等级的情况。由于商鞅变法中有奖励军功的规定,所以所有因军功获爵而为官者,是有其特殊的户籍的。

“弟子籍”在秦简《除弟子律》中是关于任用官吏子弟为官的法律。官府有官吏弟子的专籍,而且同委任他们为官吏有着密切关系。秦时为官吏子弟设置的弟子籍,既有被任用为官的权利,又有某种免役的特权。

爵籍因为属于有爵位的人,所以享有一定的特权。秦简诸法律简文,多处讲到各种拥有不同爵级者所应享受的传食、减刑和豁免等特权。可见有爵者有不同于平民的特殊户籍。秦置二十级爵,以赏军功。国家按人们的爵级赐给田宅,高爵者还可以得到食邑和其他特权。爵级载在户籍,所以户籍也是人们身份的凭证。

宗室籍为王室宗族另立的户籍,享有各种特权,属于真正的特权阶层。市籍是商贾的户籍。秦时施行“重农抑商”政策,凡在籍的商贾及其子孙,与罪吏、亡命等同样看待,都要服徭役。至于其他贱口的户籍,包括入赘女家、继父等身份卑贱的人,他们是在平民户籍之外另立户籍的。统称之为不同于平民户籍的特殊户籍。

如上可见,秦国的户籍制度日趋严格和完备,不仅确定了户口的什伍编制方式,制订了户主申报和审查核实的登记户口的程序,还对户口登记的具体内容有一定的规格,又按不同情况区分了各种不同的户籍。

汉代户籍制度及演变

汉高祖刘邦统一天下后,采取了一系列安定社会秩序的措施,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恢复和整顿户籍制度。汉初曾设置计相主管全国的户籍登记、汇总和上报等工作,制订了“编户齐民”的户籍制度。同时还规定了有关赋税和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内容,从而使户籍管理制度日趋完备。

汉代的户籍制度,是我国古代比较完整有效的人口管理制度。它通过户口登记以实现对人口状况的掌握。各级地方政府在户口登记的工作结束后,对登记的户口资料进行统计和总结,编制户籍簿,逐层上报到朝廷,由此形成了上计制度。

西汉政权建立之前,就已经做好继承秦的户口版籍的准备,及西汉政权正式建立,多承秦制。但汉代的户籍制度,也有不同于秦制的地方,具有汉代的特点。

西汉初年,为保证赋役制度的实行,丞相萧何在《法经》6篇的基础上增加了3篇,其中就有《户律》篇,特别规定了户籍、赋税和婚姻家庭方面的内容。

《户律》规定:编入户籍的人员包括自耕农、佣工、雇农等。规定凡朝廷控制的户口都必须按姓名、年龄、籍贯、身份、相貌、财富情况等项目一一载入户籍。

正式编入朝廷户籍的平民百姓,被称为“编户齐民”。编户齐民具有独立的身份,依据资产多少承担国家的赋税和徭役。

汉代的户籍制度有户等的划分。汉代户籍分为一般平民的编户籍和其他各种特殊户籍。编户籍又根据财产的差别分为上、中、下三等;仆人和奴婢是不立户籍的,只附挂在主人户籍中。

汉代的户等划分,大致可区分为“细民”或“小家”、“中家”与“大家”3个等级。三等的划分,大体系依据资财多少,但又不十分严格,且无明确的划分标准与界限。

大体言之,其资财在3万以下者,属于“细民”或“小家”;“中家”的财产标准有可能是4万钱以上到10万钱;“大家”的至少在10万钱以上。其实这只是个笼统的富家与贫民的区分,并无严格意义的户等之分。

汉代划分户等是依征收“訾算”制度进行的。汉代实行根据财产纳税的制度,所纳之税叫做“訾算”,也叫“算赀”。

《汉书·景帝纪》记载了公元前142年的訾算办法,当时汉景帝对按纳“訾算”多少任用官吏的制度进行改革,把原来纳“訾算十始得官”,改变为“纳訾算四便可为官”。“訾算十”为家财10万钱,“訾算四”为家财4万钱。

汉景帝之所以降到“訾算四”,以“中家”的最低财产为标准,目的是使家财较少的廉士有做官的机会。这一规定,成为了划分户等的依据。

汉代户口册的内容方面,虽有和秦制相同的地方,但也有发展与变化,甚至不同的“名籍”有不同的登记内容。

像上述依据“訾算”制度划分的户等,要求载明户主姓名、年龄、籍贯、职务、爵级、各项家财的类别名称和估价,特别要突出家财类与估价,有的还要求写明家庭人口数量。

不论各类不同名籍的用途与要求如何不同,它们都作为名籍的一种,都有共同的内容必须写明,这便是上述各类名籍中的姓名、籍贯、爵级、住址、年龄等项。这是不可缺少的,也是其他名籍所必备的。

关于汉代迁移户籍的制度,居延汉简为我们提供了这方面的材料。汉简中有一个典型的户籍迁移案例,大意是说:汉哀帝公元前2年,广明乡的啬夫名客者,同假佐名玄者报告上级,说善居里男子丘张,自称其家在居延都亭部买了一份客田,因而请求迁移到居延。经过查问,丘张等人的更赋已经完纳,可以开具证明移居居延。

这说明,汉代“乡啬夫”和其助手“假佐”,是掌握一乡户籍大权的官吏,百姓要迁移户籍,必须经过“乡啬夫”的批准,并由“假佐”办理迁移手续。

迁移者首先自己提出申请,说明迁移理由。像丘张一样有田地在居延,请求迁到居延就近耕作,理由无疑是正当的和充分的。

迁移户籍的申请能否获得批准,还有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迁移者必须缴纳了更赋。一经批准迁移,就由所在乡给被迁住的乡开具证明,迁移方为有效。

由此可证,当时凡申请迁移户籍者,必须有正当理由,而且要经过批准,开出证明,方为有效。这显然是秦的更籍制度的发展。

为了健全和维护户籍制度,汉代采取了一系列对户口进行调查和核实的办法,也实行了各种措施。

一是实行案比户口措施。案比又称“案户比民”,目的是清理户籍和人口,是汉代的户口登记与核查,这是户籍管理的基础,也是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即把户口按什、伍组织编制起来,并审阅他们的面貌同所登记的年龄和健康状况等是否符合。汉制,每县设户曹,掌户口之政,于每年八月案比户口。一年一度的案比户口,实为核查户口及管理户籍的有效措施。

二是在案比户口后实行造籍。造籍时,必须选用字迹清楚的人进行抄写。由于书写如此重要,所以能书会计的人可以获得“劳赐”的低级官吏。

三是每年将户籍层层上报,接受朝廷的检查,谓之“上计”。上计制度使朝廷对全国的人口状况能够有一个总体的了解和把握,为朝廷实施相应的人口管理政策提供了重要依据。

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上计制度”,汉代的户籍已成为上计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中央督促各郡国县道重视人口的增减和检查户籍制度实行情况的一种手段。

四是利用“赐民爵”制度,引导流民重新占籍。从汉惠帝时开始,就实行普遍给天下民户主赐爵的制度。

到东汉时又给流民欲占籍者赐爵,其目的在于以赐爵的荣宠使流民稳定下来,不随便脱籍流亡;已经脱籍的也乐于再占名籍,借以维护和巩固户籍制度。

总之,汉代户籍制度中的户等划分、登记内容、户籍迁移相关规定,以及调查核实户口办法的实施,表明我国户籍制度有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魏晋南北朝户籍制度

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战争连绵,人口耗损,民户流失,户籍制度徒有虚名,各政权不得不对户籍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即实行黄籍和白籍的户籍制度。黄籍是这一时期规范的户籍册子,并且已经制度化、法典化。

在黄籍中,除了少数世族、地主享有免税免役的特权外,绝大多数是必须服役纳税的编户齐民和其他劳动者,他们是没有特权的。

而白籍是中原人口南下避乱出现的户籍,实属临时性的户籍管理措施。

魏晋南北朝时期,实行黄籍、白籍户籍制度。黄籍是江南土著户的版籍,是纳税服役的实籍户籍。白籍是中原南渡人口侨寓户的户口册。在这两者之中,黄籍是这一时期规范的户籍册子。

在南朝境内有大量北来侨民,他们的户籍与土著居民不同,系用白纸制成。因此户籍就分为两种,即用黄纸制成的土著居民的户籍和用白纸制成的侨民户籍。人们为区别这两种户籍,始以纸色对它们命名:前者称黄籍,后者称白籍。

黄籍的主要内容涉及户主的各方面信息,包括姓名、年龄、家庭成员与户主之间的关系、性别、户口总数、男女口别,健康状况、死亡情况等。除了这些情况外,还有一些特殊内容。

由于东晋南朝的士族享受免役优待,而士族的身份,主要决定于是否做过官及和哪些人家通婚,所以在黄籍上也要注明这两方面的情况。黄籍上还要登记民户门第等级。黄籍上民户的门第主要分为两大等级:一为免役的士族,另一为承担力役的役门或称三五门。

魏晋南北朝各代都规定,官员可以占有若干户佃客作为自己的合法荫户。荫户只向其主人缴租,不向国家服役纳税。为了确认荫户的这种依附地位,在黄籍上也要登记,只不过他们没有独立的户籍,他们的户籍是登记在主人户籍的后面,称为附籍。

北魏在南北朝时期是个颇有政绩的政权,比如北魏孝文帝改革,对于促进民族融合是有很大贡献的。北魏的户籍制度同样值得一提。

北魏推行均田令以后,土地制度和赋税方式都发生了大变化,这自然要引起户籍制度的变动,到西魏苏绰当政时,就逐渐地形成了一套新的计账户籍制度。其形式及内容,大致记载有关人口、赋税、土地等情况。

在户口方面,包括户主及家庭成员的姓名、生年干支、年龄、现任官职;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基于丁中制的丁、中、老、小、黄的划分;家庭成员的死亡、出嫁情况;奴婢的姓名、性别、年龄;附载牛的颜色和大小等。

在赋税方面,包括课户、不课户和上、中、下户等的划分;全家人口的集计,下分为出除人口和见在人口,见在人口又分为课口和不课口;全家应纳租、布、麻若干,并分别标明良、贱、牛缴纳的数量等。

在土地方面,包括受田的丁男、丁妻、丁婢的口数;应受田若干、未受田若干,受田中麻田、正田、园宅各若干,受田率是足或几分未足;受田人所受各段土地的亩数、方位及四至等。

计账户籍制度在内容上的特点,是户籍和均田制度以及与之密切联系的赋役制度相结合。但在户籍、均田、赋役三者中,户籍居主导地位。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白籍,是中原人口南渡后出现的户口册。后来由于战乱,中原的士大夫阶层和居民纷纷南下,但是这些北方士人仍怀念中原故土,希望东晋、南朝朝廷有朝一日收复中原后返归故里。

所以他们在当地朝廷的批准下侨居南方各州、郡、县,因是暂居户口,所以称为“白籍”。由于在白籍上注籍的人免除正常赋役,所以在白籍上登记的事项可能较黄籍少一些。

随着时间的推移,“白籍”户数口数的迅速增加,特别是这些侨居之户已经有了家业和收入,此时逃避赋税负担,是朝廷不能容忍的。因此就实行土断,即大规模的检索户籍。

土断的结果使各侨居的郡县多被合并。北方南下的侨寓户从此开始土著化,黄籍与白籍一视同仁,都必须服役纳税,以其现居地为桑梓之乡。

至于十六国北朝的户籍制度,由于十六国北朝也实行士族制度,这在户籍上应该有反映。但因为这方面的户籍史料都属残卷,上面登记的民户都不是士族,所以关于这方面的记注就无法见到了。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户籍制度,除了上面介绍的黄籍、白籍等普通民户户籍这一类之外,还有特殊民户户籍的一类,主要有兵户、僧尼户、奴隶户、杂户等。他们的户籍和普通民户不属于一个系统,国家统计户口,一般不包括这些特殊身份的人。

魏晋南北朝实行世兵制度,兵户子弟要世袭当兵,身份低于一般民户。所以他们不编入一般的民籍,要另立兵籍。

魏晋南朝的史籍中,有不少免兵户为民户的记载,就说明那时兵、民是分籍的。在十六国时期,各国也多推行世兵制度。

需要说明的是,魏晋南北朝除世兵外,也招募大量自耕农参军,这一部分人因不是世袭兵户,所以不入兵籍而仍隶属于民籍。

魏晋南北朝佛教盛行,在北朝属于佛教寺院的还有僧只户和佛图户。管理僧众之官,南朝有僧正,北魏初立监福曹,又改为昭玄,备有官属,以断僧务。僧曹之长初名道人统,后更名沙门统,又有都维那。州有州统、州维那,郡有郡统、郡维那。僧尼及寺院之依附人口,当由僧官管理。

《历代三宝记》称北周武帝灭佛,“三方释子,减三百万,皆复军民,还归编户”,可证南北朝之僧尼及寺院之依附人口皆不属一般民籍,而另有户统。

北魏曾仿照魏晋多次推行屯田制度。魏晋的屯田户是由屯田官府直接统领的,北魏也如此。所以在户籍上就有了屯田户。

隋代的户籍制度改革

隋文帝完成统一后,为确保国家对人口的控制,进而保证朝廷有效集中全国财赋,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中央集权,隋初对户籍制度进行了有效的改革。这就是“大索貌阅”与“输籍定样”。

大索貌阅是整顿户籍、核实户口的举措。也就是根据人的相貌来检查户口,看是不是隐瞒了,或者报了虚假年龄。输籍定样则是在大索貌阅的基础上确定户口数,编制“定簿”,以此为依据来收取赋税。

通过这两项措施,从豪强士族手中把大批户口收归朝廷管理,有效打击了兼并势力。

隋文帝杨坚的开皇初年,隋朝户口仅380万户,在此后不到30年的时间里,户口激增了一倍有余,达到了890万户。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原因在于隋文帝采取了影响深远的“大索貌阅”和“输籍之法”政策。

魏晋南北朝以来,户口的流亡和混乱是隋代财政的极大隐患和威胁。与隋代密切相关的魏晋南北朝时期,是我国历史上人口流亡和户籍混乱最严重的时期。

而人口的流亡和户籍的混乱,不仅使国家在册户口急剧下降,劳动人手严重不足,而且给国家财政造成极大的困难。

隋建国之初,户口隐漏情况日趋严重,国家所能直接掌握的劳动力减少,严重削弱了朝廷的力量。

户口是隋代租调赋役制度的基石。隋朝建立以后,赋税制度继承了北朝的租调制。其中的租,是指田租,田租虽然是建立在土地之上的,但土地的分配却是以人丁为准的。

如果说隋代的田租是以人丁为本的话,那么调的征收却是以户为本的。此外,国家徭役的征派更离不开人口,历代封建王朝皆是如此。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面对南北朝以来户口隐漏的局面,隋文帝认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585年,隋文帝下令在全国各州县“大索貌阅”,核点户口。所谓“大索”就是清点户口,并登记姓名、出生年月和相貌;所谓“貌阅”,则是将百姓与户籍上描述的外貌一一核对。大索貌阅,就是根据户口簿上登记的每个人的年龄、性别、相貌逐户按人头核对,看是否与户籍上记载的相符,找出没有登记在册的隐漏人口,重新给予登记。

隋文帝规定,凡出现户口不实的情况,地方官吏里正、保长、党长要被处以流刑。同时又规定,凡堂兄弟以下亲属同族而居的,必须分立户口。这一规定旨在鼓励繁衍人口,增加劳动力的人数。

大索貌阅的内容,就是要貌定百姓的三疾状况。“三疾”按病残程度区分为:部分丧失劳动力者为残疾;全部丧失劳动力者为废疾;不仅全部丧失劳动力而且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者为笃疾。

据此,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赋役负担,以及为享受免税免役待遇提供依据。通过检查,被查出的隐漏户数有164万多,从而增加了国家的劳动力,调动贫苦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国家掌管的纳税人丁数量大增,大大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关于隋代的在大业年间出现人口顶峰,并非仅仅是检索户籍的作用,开皇年间经济发展人口增长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隋文帝时期实行的大索貌阅,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地主豪强与朝廷争夺劳动人手的社会现实,只要朝廷的赋税徭役控制不当,就不可能有大的好转。在这种情况下,尚书左仆射高颎奏请颁布“输籍之法”,作为与貌阅的配套措施。隋文帝采用了高颎的建议。

输籍定样由“定样”和“输籍”集合而成。在实施过程中,由官府根据民户所拥有的土地、财产及人丁多寡,划为上、中、下3个户等。再按户等高低及各自负担能力,从轻制订出每等户的应纳税额,称为“定样”,然后各州县据“定样”,认真执行,记录簿册,作为今后征税的依据,称为“输籍”。

隋文帝下令,每年正月初五各县派员下乡巡视,以500家或300家为团,据册核实,防止吏员庇护作弊。由于国家规定的赋税、力役数量低于豪强地主对佃农的摊派量,许多原来依附豪强地主的农民纷纷向官府申报户口,纳税服役,成为国家编户。

输籍之法从法律上杜绝了地方官吏营私舞弊现象,使输籍额及每户所承担的情况公开化。同时,输籍法也是轻税之法,农民作为朝廷的均田户,较作为豪室的隐户所承受的负担其程度要轻一些;还从政策上保护了个体小生产农业及其家庭手工业,它保证了朝廷对赋税徭役的获得及对编户齐民的有效控制。

在采取输籍之法的同时,朝廷还采取其他措施,坚决削弱世族豪强的政治和社会地位以及各种特权,从根本上杜绝这些人对国家户口的占荫。

比如改革均田制度,打击豪强兼并,保证农民的土地占有,使国家的户口得到巩固。还有减轻刑律,避免国家人口因犯罪过多的死亡。这些措施都直接或间接地对国家户口的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隋代通过推行“输籍法”,使大量的不承担国家赋役的隐藏户口,从豪强之家分离出来,成为国家编户,输税供役,为国家起到了扩充税源、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

总之,隋朝廷积极实行的“大索貌阅”和“输籍定样”户籍管理措施,大大增加了人口数量,切实加强了中央集权国家的力量,壮大了隋朝的国力。

唐代较严密的户籍制度

户籍是朝廷征发赋役的主要依据,历来受到各个王朝的高度重视。唐代前期实行均田制和租庸调制,后期实行两税法。

租庸调制以人丁为本,两税法通过授田年征两个方面,都与户籍密切相关。因此,唐代户籍管理制度自然就十分严密。

在实施过程中,采取手实、计账、户籍等形式,既革除了隐户、依附和逃亡户的蔓延,又如实登记了民众户口的实际情况,保证了国家有效管理赋役民户。

唐代特别重视户籍的编制、管理与检察工作,采取手实、计账等有效措施,清查隐户,登记人丁,编制户籍,加强朝廷对人口的管理。

唐代的户籍是依据手实和计账编制而成的。手实就是由户主登录的本户人口、年龄以及授田数的户籍。计账就是地方机关根据手实报出的第二年赋役收入预算。

手实、计账是由百户组成的里负责编制的,这正是里正职责之内的事情。手实的内容要求一一写明百姓户内人口年龄及拥有土地状况,计账的内容要求一一写明百姓来年应承担的赋役。很明显,计账是依据手实编成的,因为百姓的户丁、土地是派征赋役的基础。

在编制手实、计账时,要核实各户人丁年龄、相貌特点,叫做“团貌”。核实工作是由县一级朝廷机构组织实施的,显示出国家对这一工作的重视。

唐代户籍的编制程序大致可以分为3个步骤:第一步,由里正调查所辖各户人丁土地状况,经过县团貌之后,编成手实。第二步,依据手实,编成计账,这项工作仍由里负责。第三步,依据手实、计账,编成户籍,这项工作则由县负责。通过上述三个步骤制订的户籍,成为朝廷掌握劳动力和赋税的根据。

朝廷要求一年一造手实和计账,每年的具体编制时间,则规定在岁末及来年的正月至三月之间,这正是农闲时期。

在此期间编制手实、计账和户籍,就不会误了农时,当是最佳的时间选择。

编制户口账籍是一项很复杂的工作,需耗费大量人力、物力。编制计账所需的经费,是以人户为单位进行征收,每户一钱;编制户籍所需的经费,以人口为单位征收,每口一钱。至于编制手实所需经费来源,则合并在户籍所需经费当中。因为编制手实是编制户籍的前提,二者不能截然分开。

各县将户籍编好之后,就集中到州郡抄写。共抄写3部,皆注明某州某县某年籍,州名用州印,县名用县印。一部送呈尚书省,由户部掌管,州和县各留一部。上呈的州籍,一般由州的庸调车代送京城;如果庸调不入京城,则要雇人运送,运费由州府支付。

唐代虽规定户籍3年一造,但新籍造好之后,旧籍并不马上废弃,而是要保存一段时间。一般来说,州县需保存户籍15年,尚书省需保存9年。以后又改为尚书省需保存户籍27年。

尚书省将全国户籍汇总之后,将全国户籍抄写四部,长安、洛阳、尚书省和户部各收藏一部。后来改为抄写3部,取消了送往洛阳收藏的那一部。

唐代户籍可以分成编户与非编户两大类。编户是编入户籍的居民。可以是品官,也可以是白丁,但必须是良民。

编户又可以分为课户与不课户两类。按租庸调法纳税服役的普通民丁,称为课口,有课口的户称为课户,无课口的称为不课户。

非编户有3种,一是贱户,二是方外,指释、道及为逃避赋役而避入寺院的逃户,三是士兵。

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一些制度也在发生变化。如编制户籍,原来规定由里、县负责,到741年,中央令州级长官及录事参军也要参与户籍的审查工作。

唐朝廷对里正、县州长官的要求这么严格,可以想见,平时的户口检察工作自然由他们承担了,这也是他们的职责所在。尚书省的户部是中央主管部门,更负有检察全国各地户口户籍之责。

因为土地兼并而迫使农民逃亡的问题十分突出,且严重影响了朝廷的赋役收入和社会稳定,所以引起中央高度重视,派出专使予以解决。武则天执政时曾设置“括户使”和“括逃使”两个使职,专门检括逃户。

唐玄宗也曾派专使负责这项工作,他先是任命宇文融为“搜括逃户使”,后又任命他为“安辑户口使”,这个名称变化,反映了唐朝廷对逃户问题的政策变化。

前者重在将逃户置于国家管理之下,以保障农业生产有足够的劳动人手,进而扩大国家的税源;后者重在安置,即将逃户检括出来之后予以合理安置,给以优惠政策,让他们安心生产。

唐代“括户使”及“安辑户口使”等足以证明,唐代户籍制度与赋税制度和土地制度的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