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新淘旧

从五代十国至元代是我国历史上的近古时期。这一时期的行政区划前期变化不大。五代十国在前后大致50年的时间里,历经频繁战乱,行政区划随战时疆域而划分。

宋、辽、西夏、金基本沿袭旧制或相互借鉴,难脱窠臼。此间最具创意的当属元代行省制的建立,这是我国行政区划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

近古时期户口的编造和功能都有了进一步发展,户籍制度趋于成熟。比较突出的是户籍分类更加细化,户等的界定更加明晰,这在元代被运用到极致。

五代十国时期的行政区划

五代十国的疆域划分主要决定于战略地形,使得行政区划带有天然形成的明显特点。它上承高度文明的隋唐,下启封建文化政治高度统一的宋元明清,在一定程度上比较精确地划分了我国的地域文化。五代十国的疆域划分和行政区划,促成了具有统一文化形态、统一民族认同感的中华民族的大融合,以至于在一个大的分裂时期之后,出现了一个相对和平的大一统时期,迎来了一个和平发展的大好局面。

五代十国的疆域大抵分成五代与十国。五代诸朝的疆域大致是华北地区与关中地区,一度领有燕云十六州、河东、蜀地与淮北地区。

南方在后周时期到达长江沿岸,其他时期均在淮河流域徘徊。东方最远为山东沿海,西方与前后蜀地相接,北方除后唐之外,未超过河套平原。

五代时期,政治核心因为战乱与经济因素,由长安、洛阳过渡到开封。当时关中因战乱而荒废,较强的藩镇只有歧国李茂贞,而河陇地区也持续衰退,回鹘、吐蕃等外族纷纷割据河西走廊。

开封处于隋唐大运河中枢地位,负责转运河北、关中、江南与湖广地区的货物,是天下粮食、货物的转运站。当关中因战乱而荒废时,聚集天下财富的开封就成为当时争抢的重地。

五代战争大多以开封的宣武节度使与太原的河东节度使对峙为主。例如李克用的晋与后梁、后晋与后唐、后汉与占据中原的辽代、北汉与后周等都是如此。

十国与其他藩镇大多分布在五代的周围,如湖广、蜀地、甘肃、河东与河北等地区,用小地域形成自立的地盘。华中、华南地区经济强盛,所割据藩镇繁多,是十国势力范围。

五代十国的行政区划,继承了唐代后期的形式,即道或节度使、州或府、县三级行政区划。

节度使成为地方行政区划是由唐代中期才开始设置的,又称藩镇,主管地方军事、行政与财政,位高权重。“安史之乱”期间,唐成立许多地方节度使以围堵叛军。平乱后,唐朝廷也册封大量降将为地方节度使以安抚,以致他们拥兵自重,五代时节度使的授任更为冗滥,有的节度使以亲王遥领,或以宰相遥领。其中,权重者称节度使,权轻者称防御使,“安史之乱”后的道,即是节度使的辖区。在当时,有异心的藩主往往举兵以图推翻中央,这也是五代十国时期动荡不安的起因。

由于节度使位高权重,五代有的以亲王遥领,如后唐末帝之子李重美遥领成德军节度使。也有以宰相遥领的,如后唐庄宗时以侍中、监修国史郭崇韬兼领成德军节度使。

五代还在某些地方设“军”,成为一级行政机构。“军”作为行政区划单位出现于五代中后期,目的是满足军事需要和保障重要资源供给,区划内存在常驻的武装部队是军设置的原因和特点。

衣锦军是五代时期设置最早的军,设于唐末907年,它的全称为安国衣锦军,设置于杭州临安县,是吴越王钱镠的故里。衣锦军的设置过程,大体上反映了“军”从军事建制单位演变为行政区划单位的过程,对认识军作为行政区划单位的产生背景是有意义的。

钱镠与其他割据势力不同,他始终表示自己乐于臣服于唐王朝以及其后的历代中原王朝,因此唐王朝以及日后的后梁、后唐等政权,都十分看重占据吴越一地的钱氏家族。钱镠也希望能通过这种方式来抬高自身的地位,安国衣锦军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

崇德军是后梁在907年设置于辉州砀山县的建制。砀山为后梁朱全忠的故里,崇德军的设置也是出于对此地的保卫,以显示自己身份高贵。军使由朱氏家族的朱彦让担任。

德清军是后晋于941年设于旧澶州之顿丘的建制。澶州是由北向南进军的主道之一。后晋建国依仗契丹之力并向契丹称臣,成德节度使安重荣耻为契丹之臣,对契丹使者的态度多有不敬,且上书斥责石敬瑭割让燕云十六州。

石敬瑭因此对他多有不满,担心他手中所握的重兵。为防止安重荣谋反,故而在此设军,以防北来之兵。石敬瑭还在黄河南边的胡梁渡设大通军。

定远军是后周于955年设于景州的建制。景州地域狭小,但此地为交通要冲,是兵家必争之地,历史上曾发生过多场激战。因而后周设军于此。后周还于汉阳县置汉阳军,于凤州之固镇置雄胜军等。

在五代所设的行政区划单位内,采用了“军使兼知县事”或“知县兼军使”的做法,使这类单位的地方长官与军事长官的职责由一人承担。这也是以“军”命名这类行政区划单位的原因。

五代的第二行政区为州,州设刺史,第三行政区县则设县令。部分州因首都地位或地势重要而升级为府。例如五代在汴州设有东京开封府,长安设有西京京兆府,魏州设有大名府,有些重要的府在宋代形成五京制。

十国与各地藩镇也在其首都或重要州设府,如吴国的扬州江都府,南唐的升州金陵府与洪州南昌府,楚国的潭州长沙府,南汉的广州兴王府,北汉的太原府,前蜀与后蜀的成都府与兴元府,荆南的江陵府等。

十国还在军事要地设大都督府,如后梁在宋州和福州均设大都督府。后唐在全国设十大都督府。

十国州县的数量,因为政局稳定,经济发展与人口增加而增加。据宋太宗赵炅时的地理总志《太平寰宇记》记载,五代十国时期全国新置59个县,绝大部分是在南方,如蜀置5县,吴越设5县,闽增设13县,南唐新置26县。

总之,五代十国时期的疆域划分和行政区划设置,是在势力分裂和融合的过程中进行和完成的。分裂时期出现的种种经验教训都被日后的统一国家逐一吸收,各个民族也在天下一家的氛围中相互融合,共同进步。

宋代以财定等的户籍制度

宋代为了掌握承担国家赋税和徭役的人口,按照身份和财产确定户籍等级,创设了不少户名,并由户名构成户籍的分类,按籍纳税和服役。由于这种制度采取的是人人相结,家家相连的形式,从而保证了朝廷对乡里组织的有效管理。宋代的户等制是我国历代户等制的极盛时期,宋代户籍制度的政治、经济、法律功能在客观上满足了封建国家在政治上、经济上、法律上的需要,实现了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有力控制,有效地维持了封建国家的发展。户籍制度在宋代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先进性。

宋代实行依人户财产划分户等的制度,将户籍分为主户和客户两大类。主户是指拥有土地,缴纳二税的国家税户;客户是指乡墅不占田之民,借人之牛、受人之土的庸而耕者。

这就把是否拥有土地和财产作为划分主户客户的主要标准。此外,个人身份也是确定户等的重要依据之一。

主户又按资产多少将其分为五等,以等级定赋役,故户籍称“五等簿”,或“版籍”,主要记载户口、资产和户的等第。客户成为编户,交纳身丁税和负担徭役,即编入“丁籍”。“五等户”和“丁籍”合称为户口版籍。

宋代户口的编造时间间隔是3年。3年一大比,造户籍、上计账。然后抄录3份,县衙、州府、省部各执一份,作为征收赋税和课派力役的依据。

宋朝廷为了处置各种社会经济事务,创设了不少户名,至少其中的部分户名,是沿袭前代旧制。各类户名,种类之繁多,可谓五花八门,洋洋大观。

比如:家中只有一个成丁男子,称单丁户;家中有男子未成丁者,称未成丁户;单丁而家产物力贫乏者,称孤贫户;军人及其家属,可称军户;从事酒业者,可酒户、坊户、槽户、拍户和扑户;从事炼矾者,称镬户;从事采矿和冶炼者,称坑户、冶户、矿户、炉户和炭户;烧制陶瓷者,称陶户和窑户;工匠称匠户;从事纺织、印染、刺绣等,称机户、绫户、锦户、染户和绣户,如此等类,其名称之多,难以悉数。

宋代的户口分类制度,就是依靠各类户名进行的。从宋代的史实出发,大致包括形势户、平户、坊郭户、乡村户、官户、吏户、僧道户、干人等几个阶层。但这只是一个粗线条的规定,依出身等差异,另有不少细则,分出若干等级。

形势户指地方上有势力的豪富之家,宋代的形势户包括官户和充当州县衙门的公吏、乡里基层政权头目的上户。其中官户占少数,吏户占多数。

宋代对形势户在纳税、租佃官田、向官仓出售粮食等方面定有禁约。北宋初,在各州府专设“形势版簿”,南宋时又改为在税租簿上用朱笔标明“形势”两字。规定形势户比平户须早半月纳税,如拒不纳税,要加重刑罚。

与形势户相对称的平户,包括形势户以外的全部人户。“平户”一词在今存的宋代文献中使用不多,如南宋时有人建议设催税,“以形势户催形势户,平户催平户”。

坊郭户作为城市居民,其上户包括城居官户、吏户、地主、干人、房主、大商人、贷主、手工业主等。宋代常有地主兼商人、官吏、贷主、房主几位一体的情况。坊郭下户包括小商贩、工匠等。

乡村户定户等时,全凭财产多少,与人丁数目无关。但财产标准是五花八门的,除了按照田亩或下种多少分户等,税钱也是定等的依据。以税钱多少分户等,实际上是以各户土地的多少肥瘠为基础的。

乡村户的家业钱又名“物力”、“家业贯陌”,将各户的土地折算成钱,称为“田亩物力”,又将浮财折钱,称为“浮财物力”,两者相加,再分户等。

在乡村户中,乡村上户大体上是指没有官和吏的身份的地主。尽管各地的划分户等标准不一,但乡村上户往往拥有几百亩以上的田产。按照宋代制度,乡村上户须服职役,即担任州县衙门公吏或乡村基层政权头目。他们轮差服役期间,就由平户升格为形势户,退役之后,又降为平户。

乡村上户提高自身社会地位的重要方式,是子弟们读书应举,由科举入仕,上升为官户。此外,宋代的进纳制度,即乡村上户通过向国家捐献钱粮之类,也可入仕。但官场中对进纳入仕者的升迁有许多限制,被视为是一种并不荣耀的出身。

在宋代,主、客户与乡村、坊郭户是交叉的,有乡村主户和乡村客户,也有坊郭主户和坊郭客户。宋代社会是个农业社会,乡村人口占了绝大多数。

人们有时以主、客户代表乡村主、客户,但决不可忽略坊郭主、客户的存在,特别是在开封、临安等府,坊郭主、客户在总数中占了很大的比例。乡村主、客户的区分主要在于有无田地,而坊郭户主、客户的区分看来在于有无房产。

官户作为一个法定的阶层,居于社会的最高层。宋代的外戚大体可列入官户,宗室的一部分也可列入官户。

官户享有若干特权,也有不少禁约,在宋代的庞大等级结构中,即使同属官户,其特权和禁约也有很多身份性的差别。官户绝大多数拥有数量不等的田产,他们收取地租,很多人又兼营工商业。

宋代的中高级官员虽有荫补特权,但官户的成员却仍经常处于流动状态,仕宦之家的子弟往往破落败家。这与魏晋南北朝时的门阀士族形成鲜明对照。

吏户是仅次于官户的阶级,其户数也多于官户。宋代官与吏的流品区分甚严,从体制上贵官而贱吏。

僧道户是指僧寺和道观,宋代的户口登记中,一般是将一座寺观作为一户,而“附入主户数”。寺观往往出租田产,也兼手工业、商业、典当借贷业、房地产出租业等。

有的地区,例如福建路,僧寺的田产更远富于民户。僧道原则上不能繁衍后代,寺观的田产等由住持僧和知宫观事掌管。

总而言之,宋代按财产多少分户等的基本精神与前代一致,而划分的标准却更具体化、多样化了。我国古代的户等制发展到宋代,已臻其极盛期。

辽代行政区划与户口类型

辽代是我国五代十国和宋朝时期以契丹族为主体统治我国北部的封建王朝。辽代历经百余年的州县制推行历程,最后确立了五京行政区划体系格局,建立了道、府、县三级行政区划体制。还特别设置了一种行政机构“头下军州”,并逐渐被纳入国家经济正轨。

在辽代州县制形成的过程中,契丹族的社会变革也是多方面的。在这之中,朝廷虽然有效管理的户口有限,但其类型化户口管理体制,反而彰显出游牧民族特点和时代特色。

辽代是以契丹族为主体建立的封建王朝,在耶律阿保机及耶律德光时期不断对外扩张,耶律德光时取得燕云十六州,并一度占有中原。

辽代行政区划进行了百余年的州县制推行历程,最终确立了五京行政区划体系格局。

根据《辽史·地理志》记载,其体系大体上是道、府或州、县三级。共有5个京、6个府,156个州、军、城,309个县。辽代分5个道,每个道有一个政治中心,称为京,并以京的名称来命名道。

上京道治上京临潢府,辖以西拉木伦河流域为中心的契丹本土;中京道治中京大定府,即今内蒙古宁城西大明城,辖原奚族本土;东京道治东京辽阳府,即今辽宁省辽阳市,辖原东丹国地区;南京道治南京析津府,即今北京市西南,辖今海河、大清河以北,及长城以南、河北、北京、天津部分地域;西京道治西京大同府,即今山西省大同,辖今山西和内蒙古交界处。

1007年,辽圣宗建中京大定府,自临潢迁都于此。1044年,辽兴宗升云州为西京大同府。辽的道下设有府、州、军、城四种政区,为同一级别。

辽的京级府包括临潢府、大定府、辽阳府、析津府和大同府。比京府地位略低的府包括率宾府、定理府、铁利府、安定府、长岭府、镇海府和兴中府。兴中府在1041年升霸州置,即今辽宁朝阳。

辽的州分等,从高至低排列顺序是:节度州、观察州、防御州、刺史州。辽代还设有与县同级的州、军和城。辽州县制的形成,在百年间经历了一个无序到有序的过程。这一过程反映了契丹族开放意识,民族融合状况,经济结构转变,一国两制政治体制,社会变革等诸多内容。在这之中,辽的户口类型更具有民族特点和时代特色。

辽时人口按其户籍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五类:州县户口、宫卫户口、头下军州及寺院中的“二税户”、部族户口和属国户口,他们共同构成了辽代户口。

而实际上,辽朝廷经常有效管理的户口仅限于王朝州县赋役户口和宫卫军户,而辽代与属国之间保持的则是一种松散的隶属关系。

州县户口是辽赋役的承担者,故又称之为赋役户口。辽赋役是以户丁为征收对象的。朝廷为了获取赋役和兵员,满足自身经济与政治的需要特别注重户丁检括。

但并未建立定期阅实户口的制度,每次检括户丁,均是临时诏令。据《辽史》记载,辽诏括户丁共进行过10次,均在辽圣宗统和纪年之后。这10次户丁检括,州县户与宫卫户显然分别进行,即分属于两个系统。这与辽官制分北、南院有直接相关。北面治宫账、部族、属国之政;南面治汉人州县、租赋、军马之事,实行的是因俗而治,故而隶于官账的契丹户丁与蕃汉转户丁,隶于部族的契丹户丁皆不属五京乡丁之列。

蓍户即契丹户之外的少数民族,如奚、室韦、女真、渤海等户。因此,辽代州县户口乃是州县领属和检括的赋役户口。宫卫户口来源于部族与州县,原系部族和州县户的一部分。它与州县赋役户口亦不同,是一种军政一体、军民一体的军事行政组织。

官卫下置州县、提辖司、石烈、瓦里、抹里、得里、闸撒等军事与行政组织。其中,提辖司为诸官典兵官,因宫卫军户即兵即民。所以提辖司实际上就是管理宫卫户的军事机构,兼管宫卫兵与民之事。

每宫卫提辖司除领属一定数量的契丹户口外,还领属诸蕃都及汉人即蕃汉转户。各提辖司共领属正户即契丹户8万,蕃汉转户12.3万,共计20.3万户。

尽管部分宫卫成员来自部族,但部族和宫卫并不属一个系统。作为下属的部族包括大首领在内,地位均在腹心宫卫之下。

所谓“二税户”,指的是在辽契丹贵族建置的私城“头下军州”中的民户和较大寺院中的民户,因为这些民户的纳税贡赋情况有别于一般州县民户,因而成为辽的一种比较特殊的户口类型。顾名思义,“二税户”之民要双重纳税,也就是说,他们要比一般州县的民户多纳一份税。

在辽时,不少契丹贵族置建私人州城,如高州、原州、丰州、福州及越王城等;或利用契丹皇帝赐给的民户置建州县,如徽州、成州、懿州等均属。此类州县在辽代被称为“头下州县”。

头下州县中的农户,“征税各归头下”。同时“酒税课纳上京盐铁司”,说明头下民户要向头下主人和代表国家的上京盐铁司同时纳税。这就是头下户被后人称为“二税户”的缘由。

寺院中的“二税户”。辽时普遍崇佛信教,尤其是契丹族统治者对佛教更是笃信有加。因而,有辽一代,境内建有数量众多的大大小小寺院。

这其中,有不少是高僧大侣建置并占有的大型寺院。由于他们与某个契丹皇帝及官贵有较密切的关系,常常被赐赠大片良田和民户,因而这些僧人便成了拥有寺院庄园大片土地和大量民户的僧侣大地主。

这些或是被赐予之户,或通过其他手段占有的民户,均归属寺院庄园所有,他们之所以也被冠以“二税户”之名,亦是因为其在服务于寺院僧侣地主的同时,对国家也负有纳税义务。后来金因辽制,寺院中仍有“二税户”存在,直至辽章宗时才被取消。部族户口是直属于辽统辖的契丹、奚、室韦、女真、乌古、唐古、回鹘等民族的组织。辽代部族民户的来源有两个途径:

一是部族内部民户“蕃息”、锐减后的析分或合并。

有的部族人口繁衍过快,部族迅速膨胀,便会从中析分出部分民户另置一部,或一分为二,如析分迭剌部为五院、六院二部即是;有的部族因某种缘故而人口锐减,所余户数不足以组成一部,便将其与其他小部合而为一。

二是从“蕃息”的“斡鲁朵”契丹户中析出部分改置成部。辽代前中期部族的变化较大,耶律阿保机时仅有18部,至辽圣宗时又新置34部,加上辽内契丹4部,因而,到辽兴宗时,辽代境内契丹与非契丹部族已有3大部分,总计56个部族,它们均隶属于北枢密院。

辽的属国户口属于独立的系统。属国户口由不同的边疆少数民族组成,叛服无常,具有较强的自治性质。女真五国蒲聂部叛辽,切断了辽与五国部女真的交通线,生女真部首领乌古受辽朝廷诏命领兵平叛,并取得了胜利,保障了鹰路的畅通,立下了战功。

辽兴宗几次想让生女真部民户也归入辽中央户籍管理系统,但均遭到了乌古的拒绝。生女真人正是将本民族之户口独立于辽的中央统一管辖之外,既隐瞒了本族的实情,也减轻了朝廷摊派的赋役负担,才积累了后来亡辽灭北宋的实力。

辽代户口分属州县户口、宫卫户口、头下军州及寺院中的“二税户”、部族户口和属国户口等不同的户籍类型。他们各自独立,没有统一的统计和制度。

西夏的行政区划与户籍制度

西夏是我国历史上由党项人在我国西部建立起来的一个政权。1038年,李元昊建国时便以夏为国号,称“大夏”。西夏行政区划大体采取州或府、县两级制度。州的设置开始于夏景宗李元昊继位后扩张疆域时期,有20个州,夏仁宗时期扩为22个州。

西夏的户籍制度是西夏在人口管理过程中产生的重要的凭据性文书,展示了西夏的人口、地亩、钱粮、徭役、税收等方面的重要信息。

西夏户籍制度在各方面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而且户籍编造形式已经是比较规范的行政文本。

西夏在建国前只领有5州之地。占领河套地区与河西走廊后,在夏崇宗、夏仁宗时期达到22个州,包括河南9个州、河西9个州,熙、秦河外4个州。西夏升州为府有河套的兴州,升为兴庆府和中兴府,灵州升为西平府,河西走廊凉州升为西凉府、甘州升为宣化府等。

灵州与兴州相继是西夏立国前的都城,地位十分重要。凉州控管河西走廊与河套地区的枢纽,甘州所设的宣化府,负责处理吐蕃、回鹘事务。

关于西夏的人口,总的说来,西夏人口密度低。这是因为西夏领土大多是由沙漠组成,适居范围不大;再加上西夏采取全民皆兵的制度,因连年战事不断,人口消耗大。

西夏的户籍文书是西夏管理人口、缴纳赋税、补充兵源等的最为重要的凭证之一,也是西夏最为典型的一种政务文书。

关于西夏户籍的管理和上报等制度,在西夏综合性法典《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中有比较详细的规定。首先,新生男子从出生之日起至10岁,要在所辖范围内的家主户籍册上进行注册,尤其是对15岁至70岁之间的男子不注册隐瞒者更要加重处罚,更不允许随便更改户口、年龄或注销。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中还规定了负责户籍等管理的西夏基层组织机构,即农迁溜、小监和小甲,其中农迁溜为最基本的基层组织机构。按照《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的规定,一迁溜应管辖100户人家。但一迁溜100户仅是朝廷原则规定,具体每一迁溜管辖的户数可能考虑方便于管理或视当地居民点的情况而定,可以少于或稍多于法律规定。

为了更方便于工作,西夏在农迁溜之下设有小监,小监之下又设有小甲,这样,西夏农村实行多层组织管理,其负责农村基层的一系列工作,包括户口登记工作。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中规定,在每年年底,各租户要向官府缴纳人头税和地租税等,此时就要进行一次人口和土地数量的登记,若有变化则要及时补充登记,三年进行一次人口普查,并向官府汇总上报。西夏户籍的内容主要有人口状况、财产状况和人口税3个方面。西夏户籍的写作形式,有户主姓名、每户总人口、男女、大小人口姓名及亲属关系等分别登记,简单明了,准确清楚,应用文书的特点显露无遗。

户籍是贯穿我国封建社会始终的重要政务文件,是历代王朝赖以生存的重要经济命脉。西夏的户籍也因此形成了一套定期造籍、逐级上报、分级管理的制度,成为西夏人口管理的重要凭据。

金代的行政区划与户籍管理

金朝是我国历史上少数民族女真族建立的统治我国东北和华北地区的封建王朝。金代的行政区域采用路或府、州、县三级管理。路是金代地方最高最大的行政区。路或府是平行机构,下辖州、县两级。

金是由女真人建立的一个多民族国家,由于其人口民族结构的多元化,加上女真与汉、渤海等族又处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这种错综复杂的情况使得金代的户籍制度与其他朝代比较起来具有某些特殊性。

金太祖完颜阿骨打在统一女真诸部后,1115年建都立国,国号大金。金原来都城是上京,1151年金帝完颜亮颁布诏书扩建辽燕京为中都,于1153年迁至中都,至此中都在很长的时间为金的首城。

金的行政区域采用路或府、州、县三级管理。金国设有5京19路,“路”是金地方最高最大的行政区。路府则成平行机构,下辖州、县两级。

金的州分为3类:节度州设节度使,防御州设防御使,刺史州设刺史。金的县以县令掌治,分成七等。此外尚有部落之官,千夫长的猛安,百夫长的谋克,合称“猛安谋克”。边戍的官叫详稳,部落墟砦的首领叫移里菫。

金的户籍制度包括户口类别、户等制、户口统计与户籍管理措施等方面的内容。金的户口类别包括课役户、不课役户、监户、官户、二税户、州县民户、猛安谋克户、乣户。

课役户、不课役户的划分依据是其物力,这是金赋役制度的一个最大特点。金的物力可分为“地土物力”和“浮财物力”两大类,浮财物力还包括奴婢。

自金世宗时起,民户物力均由定期进行的通检推排来加以确定。由于物力是征派赋役的唯一依据,因此确定课役户和不课役户的标准就是有无物力。

课役户与不课役户是相对稳定的,金的通检推排大致每10年进行一次,每次通检推排的主要目的,就是根据民户资产变化情况重新核定其物力总额,在此基础上对课役户与不课役户进行调整。

监户是宫籍监户的简称,官户是太府监户的简称。金的宫籍监户最初是由辽的诸宫卫内的“宫户、宫分人”转化而来的。在金代,宫籍监户的主要来源是以罪被没入官的人口。官户虽然与监户一样同属官府奴婢,但由于他们在被没入官前的身份就是奴婢,因此其法律地位似乎比监户还要低一等。监户和官户除了身份、地位的差异之外,其所服劳役的性质也不同。总之,监户和官户便成为了金代的两个法定户类。二税户本是辽的法定户类,其名称虽然被一直沿袭了下来,但这种僧道奴婢在金代已不再具有合法的地位。

二税户在金代的处境是很微妙的。一方面,二税户在通检推排时也和其他私奴婢一样被纳入寺观的物力,这表明他们的存在已得到了默许。另一方面,金代对放免二税户的态度始终是明确的,限制直至取消这种僧道奴婢是金朝廷的一贯政策。因此二税户从未获得过官方的正式承认。

州县民户主要由汉人和渤海人构成,其分布区域遍及全国19路。金代的州县人口约占全国总人口的80%以上,是3类户口中最主要的一类。

金建国之初,曾将猛安谋克推行到渤海人中,但由于这种带有明显的部落制痕迹的行政制度与渤海人的社会发展阶段不相适应,所以熙宗时诏命废除诸渤海猛安谋克,以州县制取而代之。

猛安谋克户以女真人为主,而杂以契丹、奚等族人户,猛安谋克内的非女真族户口,主要是在太宗天会以前归降的部族。

乣户是指生活在金代北境和西北边境地区的诸游牧部落,通称“乣人”。金代的乣,主要是指归附金代的北方各游牧部落,意为“杂户”、“杂类”。

乣户的组成形式主要有3种,一是部族,二是诸乣,三是群牧,他们都分属于东北、西北、西南三路招讨司。

乣户主要以游牧生活方式为主,但其中也有一些部族已进入农业社会。

金世宗以后,诸乣中的某些部分相继被改为猛安谋克,因而这部分乣户也就变成了猛安谋克户。

金代的户籍制度中也分户等,是户籍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划分户等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征发赋役,所以金代的户等只是针对课役户的。金代的三等户制与唐、宋制度都没有直接的渊源关系,它是与辽代的户等制一脉相承的。金代户等制明显沿袭辽代的制度,只是不再分别士族、庶族罢了。

金代也采取了相应的户口统计与户籍管理措施。金代人口统计对象是包括女口、非丁口在内的全部人口,这是金代户口数字的前提。金代的户口统计有一套完善的措施,保证了统计结果的准确性。

户口统计数字是按县、州、路、户部、尚书省的系统逐级申报的,而金代的路分为总管府路、转运司路、按察司路3套系统。因此,户口统计的实际执行情况未必与这套规定全相符合。但总的说来,这套制度基本是得到严格执行的金代对于户籍管理也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在金代有关户籍编制及统辖的一整套制度中,最基础的一项措施就是保伍制。

保伍制要求民户必须聚居,而不能散居独处。而金代完整的乡村组织乡、里、村、社四级,对户籍制度的执行起到了行政上的作用。

元代的户籍分类管理制度

元代的户籍分类管理制度,是将全国的人户以职业、民族、宗教信仰的不同而划分为民户、军户、匠户等十几种,分别著籍,称为“诸色户计”制度。各户一经入籍,就不得更易,世袭其业,承担不同的赋役。

元史研究从来把“四等人制”看做是元代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社会特征。

元代户籍分类管理制度,体现了朝廷对人口进行有效管理的倾向,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了相当的影响。

元代对户籍进行分类管理,是元代户籍制度上的一个显著特色。元朝将从事不同职业的人户在户籍上区别开来,固定他们所承担的义务,统称“诸色户计”。色,意为种类;计,意为统计。元代户籍分类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按资产情况将居民划分为三等九甲,三等为上、中、下,每一等又分上、中、下,是为九甲。实际施行时往往只分三等。

二是户等划定后,都要进行登记,编为鼠尾文簿。除军户和匠户外,其他诸色户计都同民户一起排定户等,编在同一鼠尾文簿内。鼠尾文簿的全名是丁口产业鼠尾簿,因为是从上到下编排的,如同鼠尾上粗下细,所以就叫“鼠尾文簿”,也叫“鼠尾簿”。

三是赋税和徭役的征派,以鼠尾文簿为依据。元代的户等制与赋役制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特别是科差、杂泛差役、和雇和买的征派,原则上都规定以户等为依据。

元代户籍分类方式是,先划分为北人户和南人户,再把北人户划分为色目人户和汉人户,南人户划分为蒙古、畏兀儿、回族、也里可温、河西、契丹、女真、汉人。在这个结构中,蒙古人和契丹人都在色目人的项目之下,但并不能证明蒙古、色目、汉人、南人的四等划分制度是并列的。

元代为了能有效地征敛赋役差发,将南北民户进行不同划分。北方民户又细分为许多户别。通过设立不同的户别,征敛不同数目的赋役。南方地区的民户则依其地亩纳两税和杂税、杂泛差役等。

在元代北人户和南人户“诸色户计”中,人数最多、覆盖面最广的是民户、军户和匠户,他们基本上涵盖了元代各种不同的户计分类标准。民户是诸色户计中户数最多的一种户计,在国家总户数中占绝大多数。民户负责主要的社会生产,是国家各种赋税、杂泛差役的主要承担者。民户是元代财政收入的第一来源。

民户主要由以下来源组成:首先是一般的地主,自耕农,半自耕农,无耕地的租佃户;其次是诸王公、贵族、豪门地主的“驱口”及其附籍的荫庇户被放良或改正为良,由官府收系当差者;再次是其他户计被官府改放为民,如军户无丁顶替的户绝者,或是无力再服本役等原因,而被改放为民者。

军户是元代第二大类户籍群体,他们虽然在法律地位上与民户一样,但他们享有一定的特权,可以不用缴纳民户所负担的繁重和多样的差役,甚至可以蓄奴。

元代军户必须出成年男子到军队服役,父死子替,兄亡弟代,世代相袭。元代军队成分复杂,与之相应,军户也有蒙古军户、探马赤军户、汉军户和新附军户之分。

蒙古族主要以游牧为生,兵民一体,15岁以上的成年男子都是士兵。但随着统辖地区的不断扩大,政权职能日益复杂化,蒙古国对居民实行分工,有的专服军役,有的专任站役等。专服军役的蒙古人户后来便称为蒙古军户和探马赤军户。

军户的管理,自成系统。各种军户的来源不同,管理办法也不同。对蒙古军户和探马赤军户,在有关万户府或千户翼中设立奥鲁官管理;对汉军户,也设立奥鲁管理,但奥鲁官由路府州县的长次官兼任;对新附军户则不设奥鲁,由管军官管理。

军户因负担出军费用,在赋役上可得到一定的减免,如:税粮,四顷以内免纳,以供军需,四顷以上要交税;杂泛差役,军户全免;和雇、和买,边远出征军人全免,其余军户中有物力之家要负担,无物力之家可免。

汉军户中,实行正军户、贴军户制,即以两三户或三五户合出一军,其中丁力强者充军,其余出钱津贴。出军者称正军户,出钱津贴者称贴军户。正军户、贴军户制的推行,主要因为军户中贫富日益悬殊,贫者无力出军,元代朝廷可用这种方法使贫富相资,保证兵源。

元代匠户的来源,一是在长期征伐过程中虏获来的工匠及充当工匠的俘虏,再就是从民间签发来的手工工匠和并非工匠的普通百姓。匠户在户籍上自成一类,必须在官府的手工业局、院中服役,从事营造、纺织、军器、工艺品等各种手工业生产。由各局、院和有关机构直接管理,不允许他们随意脱籍,必须世代相袭,承当指定的工役。

匠户是元代诸色户计中户数较多的户计之一,按照来源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是系官匠户,又称“系官人匠”,是在官府所设立的手工业局、院、场、洞进行劳作,由官府专设机构及其常设官员进行管理的工匠户。系官匠户是元代匠户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

二是私属匠户,即“怯怜口”。怯怜口是蒙古各王公贵族名下的附籍户。在元代的法律中,怯怜口不是国家的编户齐民,不在诸色户计之内。

三是散居于民间的匠人。这种散居于民间的匠人是城乡民户中有技艺者,即家庭手工业者和城镇的手工业作坊的工匠。这类工匠实际上是诸色户计的民户,而非匠户。若遇工匠不足,朝廷就于民间酌将手艺极高者充为匠户。但在没有抽取为匠户之前,依旧是民户。

四是官奴。这是元代工匠中的一种特殊类型,是由童男转化而来。童男是幼年被俘或只身流落的无主驱口,被朝廷拘留在局院里学习匠艺,世代服匠役。他们虽然也在官府局院工作,但身份低于普通工匠,称为官户。

这些童男的发展趋势不是在增加而是在逐渐减少,这是因为当社会安定后,以前因为战乱所造成的人民流离失所的情况得到了遏制。

除了民户、军户和匠户外,元代户籍中还有独立设置的宗教人员户籍,专门生产食盐的盐户,专门侍奉蒙古皇室打猎和放鹰的“打捕户”和“鹰房户”,以及单独隶属于各贵族、勋戚和功臣的分封户,甚至还有一些为蒙古贵族提供奢侈服务的各种特殊户籍,如专门在贵族养老时服役的养老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