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目前,计算机技术发展与应用的关键在软件。在经济高度发展,社会走信息化的时代,国内外市场对计算机软件都有巨大而迫切的需求。软件是智力产品,开发软件并不需要很多精密昂贵的工艺设备,主要靠人的脑力劳动, 因此我国拥有发展软件的巨大潜力。开发软件要花费大量的人力、时间和财力,而对软件的复制却极为简便而迅速。对加密软件的解密也不是很困难的
事情,社会上无偿复制甚至非法销售软件的现象比比皆是。据美国商业软件联盟统计,1993 年全世界软件行销业因盗版损失超过 128 亿美元。这样就使软件开发者和厂商投入的智力及资金得不到应有的收益,极大地妨碍软件开发和经营方面的国际交流。除继续加强对软件的技术保护措施外,建立软件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通过法律保护开发者的智力劳动成果和合法权益,是发展我国软件产业的必要条件和环境。近几年来,我国在软件的知识权保护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的进展。
1990 年 9 月我国颁布的《著作权法》把计算机软件列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1991 年颁布了酝酿多年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软件著作权的具体保护办法。
1992 年 5 月颁布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几年来,登记数量与日俱增。
1992 年 12 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我国首例计算机软件侵权案。
1993 年 4 月,我国首家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公平软件中心在北京成立。
几年来,我国有关部门相继与美国 IBM 公司、MI-CROSOFT 公司等著名企业和美国商业软件联盟合作举办双边的计算机软件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研讨会,增进了交流、相互理解与合作,签署了一些软件授权使用和代理经销的协议。举办了关贸总协定与知识产权研讨会,探讨了包括计算机软件在内的知识权保护与国际接轨的问题。
仅仅用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进行法律保护是不够的。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现形式,并不保护其思想和内容。而计算机软件不仅是作品,还是一种工具,它的技术方案往往比表达形式更有价值。因此,在用著作权法保护软件的同时,用专利法保护软件正在形成一股国际潮流。鉴于专利法不保护科学原理、数学算法,要求被保护的技术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因此只有一部分软件有可能获得专利。除此以外,软件保护有时还采用商业秘密法,软件许可证合同等方式作为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