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

  • 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表示:“制定企业破产法,是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 时任沈阳市委书记李长春作出批示:“破产倒闭是优胜劣汰的经济规律所致,不是行政上关停并转,因此要注意体现债权人的意志……”
  • 时任沈阳市副市长李中鲁指出:“经过一年的整顿与拯救,市衣机三厂和市五金铸造厂的经营状况有了较为明显的改善,故决定对其延长一年的整顿和拯救期。”

破产法列入立法议程

1984年10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全会指出:

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实现中国经济现代化的必要条件。

商品经济是竞争的经济,优胜劣汰无法避免,必然有企业破产。因此,在1984年12月29日,国务院批准成立了企业《破产法》起草小组。

早在1979年11月邓小平就指出:社会主义为什么不可以搞市场经济,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

1982年,曹思源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毕业后,被分配到中共中央党校。几个月后,曹思源被调入国务院技术经济研究中心。

在新的工作岗位上,曹思源所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把关于制定《破产法》的方案,给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政治局委员等领导,挨个寄去。寄出去的这些信,起先并未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

直到1983年底,曹思源获知,胡耀邦指示国家经委和国务院经济法规中心,对关于制定《破产法》方案加以研究。但是,这两个单位研究了几个月,也没有下文。

虽然受到重重阻碍,但是,曹思源并不气馁。当时,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正在召开。曹思源就找到当时的一位人大代表,极力向他阐述长期吃“大锅饭”对国家、对企业、对人民的危害是如何深重,以及必须实施破产法的理由。

最终,这位人大代表被曹思源说动了,于是在人代会上提交了相关的提案,《破产法》由此列入了国家的立法议程。

曹思源之所以一直热衷于《破产法》的制定、实施,源于他早年的一段经历。

1974年,曹思源在江西景德镇市委党校工作。有一次,曹思源以一名市委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列席了市委召开的工交干部大会。

在会上,市委书记声色俱厉地批评了一家连年亏损的机械厂,并且宣布这家机械厂限期一年进行整顿,到时若不能扭亏,就取消市财政局所给的补贴。

一年时间转眼就过去了,这个机械厂依然没有扭亏。市委又召开了会议,市委书记又一次批评了这家机械厂,然而最后宣布的措施,却仍然是“延长一年整顿”。

曹思源心里很清楚这位市委书记的尴尬,因为他手中尚没有对无法扭亏企业的最后处理手段。在这种情况下,“限期扭亏”必然变成“延期扭亏”,而“延期扭亏”必然变成“无限期扭亏”……长此以往,生产便走进了一个死胡同。

曹思源由于在市委党校工作,所以有机会看到别人看不到的材料。曹思源得知,当时企业亏损面实际已经达到40%以上。有的企业甚至从投产开始就亏损,已经亏掉了几倍于自身的投资。

“建立市场经济需要很多条件,关键的一条就是要有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一定要优胜劣汰,才能推动技术进步。”

用什么办法淘汰失去生存价值的企业呢?“劣”的结果势必是破产,曹思源想到了应有一部相关的法律,比如说《破产法》来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1979年9月,曹思源考取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受到于光远教授的指导。入学后的第二个月,曹思源就在一篇《论国有制改革》中,提出了国有企业要走向自负盈亏的观点。

企业一旦自负盈亏,那就会出现破产。但是,谁来为破产企业的工人负责?在当时,中国还没有“失业”这一概念,更没有失业救济制度,也从没有一个职工因企业亏损而失去饭碗。这个问题把曹思源难住了。

破产企业职工失业救济金,应当从何而来?向银行要吗?“救济金贷款”找不到还本付息者,银行绝不会出这笔钱。那么由国家财政负担吗?那岂不是依然躺在国家的怀里,继续吃“大锅饭”?

直到有一天,幼年时代的一个小故事,在曹思源脑中闪现。曹家曾经住的小木房有点倾斜,邻居七嘴八舌地出主意,但只有一个人表现得特别地热心,这个人就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

年幼的曹思源朦朦胧胧地觉得,房子倒塌与保险公司的利益,似乎有点什么关系。

此时,曹思源茅塞顿开:企业可按一定比例为职工提交保险金,一旦企业实施破产,这笔钱便可用来救济职工。

不久后,曹思源写出了其关于破产法的第一篇文章:《关于在竞争中发挥保险公司作用的设想》。在文中,曹思源提出了如何解决企业破产后,职工生活来源的问题。

此时,“破产法”这一概念,在曹思源的脑海中已经成型。他要做的,就是把这道防护国家资产的围墙,一砖一瓦地修砌完整。

曹思源组织起草破产法

在中国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艰难蜕变历程中,《破产法》的横空出世,是一个重要的蜕变节点。让当时作为国民经济主体的国有企业,有生有死,优胜劣汰,这是一个重大的转变。

完成这一转变的经济学推手,正是曹思源。这位当时年纪最轻、级别最低的经济学者,因为对《破产法》的推动,从而获得了“曹破产”的美誉。

早在1980年12月20日,曹思源首次在《财贸经济丛刊》上,倡导破产淘汰理论,提出部分国有企业长期亏损,由于人们普遍认为“社会主义企业永不破产”,他们靠财政补贴苟延残喘,导致贷款和补贴规模越滚越大,形成恶性循环。

曹思源认为,如果不对亏损的企业实行关、停、并、转,那么只会弄垮国家财政,使更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得不到银行的支持。破产问题,其实是经济改革的一大关卡。

在随后的5年时间里,曹思源陆续发表文章,指出中国如果想从计划经济转变到商品经济,企业必须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必须独立自负盈亏,这是打破旧的计划经济模式的重要标志。

不仅如此,如果不实行破产淘汰,落后的企业长期生存,不仅浪费社会资源,还会扭曲整个物价体系,价格改革也将陷入被动的局面。

曹思源说,制定企业《破产法》的目的是解决我国企业只负盈、不负亏的问题,使企业有竞争和自我发展的动力。

曹思源的观点,引起了国务院的关注。1985年,时年39岁的曹思源,被调到国务院,担任《破产法》起草小组组长,主持起草破产法和失业救济法规。

在起草《破产法》期间,曹思源利用出差之机,在长沙,通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了省直属各部门关于破产法草案(1985年9月稿)征求意见的座谈会。

在上海,曹思源又通过市政府法制处和《民主与法制》编辑部,联合召开了由部分企业、银行、法院、学术单位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征求对破产法草案意见。

在沈阳,曹思源考察了已受到“黄牌”警告的3家破产制度试点企业,与市政府商议扩大试点的工作。并为配合这项工作,而在沈阳市体改委组织的千人大会上,作了破产法问题讲演。

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曹思源又三易其稿,每一稿都是在起草小组对前一稿进行逐字逐句讨论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

1986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企业破产救济办法(草案)》基本定下来了。

1月27日周一他一上班,总理办公室就来电话,询问曹思源《破产法》的事情,询问起草工作是否已经完成,可否安排在本周五,即1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审议。

这时,实际上《破产法》草案中还有少数扫尾工作没有完成。但是,曹思源一想:如果这么回答,本周就不可能安排上会审议,而下周的例会,则可能临时有别的紧急问题,需要研究而无法安排《破产法》,再下周,也可能总理出国访问……情况一变化,就可能使《破产法》的审议推迟很久,那就太可惜了。

于是,曹思源就将扫尾工作打了埋伏,准备熬夜突击完成。于是,曹思源回答说:“已经搞好了。”

就这样,《破产法》草案的审议,在1月31日国务院第九十九次常务会议的议程中,占了一席之地。

放下电话后,曹思源便开始做会前的具体准备工作,包括代表《破产法》起草小组,起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的说明等。

1月29日傍晚,国务院印刷厂将3个待议文件,即破产法草案、破产救济办法草案及草案说明校样送来。曹思源校对完文件,送回印刷厂,已是22时。

按常规,排字工人要到第二天,即30日上班改稿,经过三校三改,下午印刷、装订,一天也就过去了,文件便只能在1月31日开会之前,发到与会者手里。

曹思源考虑到,人们事前未及过目,如何审议呢?持有不同意见的人,只要说:“这么厚的文件,我还没看完,无法表态”,谁也不能强迫他表态,《破产法》岂不是要流产?

没有别的办法,曹思源只好整个晚上呆在印刷厂里,请值班的工人师傅连夜按校样改,他排出一稿,曹思源再校改一稿。三校下来,东方已露鱼肚白。早晨8时一上班便开始印刷,中午装订完毕,随后立即分送各位与会者,以便他们有一个阅读和思考的过程。

在紧张的工作之后,曹思源终于在会议审议前,完成了相应的准备工作,耐心等候审议结果。

国务院常务会通过草案

1986年1月31日,这是一个标志着《破产法》孕育成熟的日子。

9时,国务院第九十九次常务会议在中南海第四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国务院总理主持。出席这次会议的副总理有万里、姚依林、田纪云、乔石。

出席这次会议的国务委员和其他领导同志有方毅、谷牧、陈慕华、张劲夫、吴学谦、宋平、宋健、薄一波、郝建秀、陈俊生。大家围着中间的椭圆形会议桌就坐。会议桌东西两边各有六七排长桌,由其他与会者大体按到会先后顺序靠前就坐。

出席这次会议的还有特区办、计委、经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经贸部、公安部、商业部、机械部、轻工部、纺织部、电子部、航空部、兵器部、中国银行、审计署、海关总署、外汇管理局、外交部、民政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人大财经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人大法工委法规中心、工商局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

曹思源作为《破产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第一次出席国务院常务会议,是与会人员中最年轻、级别最低的“官员”。

曹思源有意到得比较早,坐在第一排,为的是对发言者看得清楚,听得清楚,便于做详细记录,也便于随时回答领导同志的询问。

曹思源后来回忆说:

记得那天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任建新同志到得也很早,法院作为执法机关,与破产法的关系可谓最密切,他也像我一样坐得很靠前。

列席这次会议的,有中央财经小组、中央书记处研究室、中宣部、体改委、广播电视部、发展研究中心、新华社、《人民日报》、《经济日报》等方面的领导同志。

会议对《破产法草案》和《破产救济办法草案》的审议,可以说是十分顺利。顾明同志作起草说明,并逐条宣读两个草案。

之后,发言者对《破产法》的必要性、紧迫性等大的原则问题上没有分歧,更没有去争论《破产法》是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

在这次会议上,讨论得较多的是待业救济的发放对象,以及濒临破产而尚未破产企业的整顿时机问题。

当时,时任国家计委主任宋平说:“企业达到破产界限,可以宣布破产,然后再整顿改组。我在波兰看到他们也是这样。”

这时,顾明接过话题说道:“那也可以呀,就是说,先宣布破产,一种是可以整顿抢救,一种是直接破产……”

同一条意见,经过领导的表述,这时如果没有特别的异议,那就绝对定下来了,要写进国务院常务会议纪要,并按此精神修改破产法草案。

而曹思源认为,这条意见恰恰是行不通的,必须及时反对。

这时,开会前一天曹思源的领导的谆谆告诫,却在耳边响起来了:“像你这样的科级干部,只是由于你是破产法草案起草的执笔人才有机会参加这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可你千万要记住,你只能听会,绝对不要发言,这可不是闹着玩的!”

但是,曹思源心想,如果不立即发言,会后就绝对无法纠正会议确定了的意见,按这种意见确定的破产程序,在实践中就要碰壁!

此刻,曹思源也顾不了别的,说时迟,那时快,便脱口而出:“不行!”

随后,曹思源又重复了一句:“不行!”然后站了起来,以示年轻人对与会首长的尊重。

曹思源说:“如果先宣告破产再整顿,企业已经没有信誉了,它的整顿工作就无法进行。所以只要能达成和解,有可能整顿的企业,在整顿这一期间绝不能宣告破产。一旦宣告破产,企业的订货没有了,原材料也采购不到了,贷款也贷不到了,那怎么行?整顿期间无论如何也不能给它戴个破产的帽子;如果整顿不好,再宣告破产。这个概念是非常严格的。一宣告破产,就完蛋了!”

曹思源的话音刚落,便引得与会者一阵哄堂大笑,国务院领导也笑了。从领导的笑容里看得出,大家接受了曹思源的意见。

这次会议开到13时15分结束。破产法草案顺利通过了。

随后,由曹思源代拟了一份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的议案,经国务院总理签发,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

积极而又慎重地制定每一部法律,这在国营企业的《破产法》的制定过程中,再次得到了体现。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的建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财经委员会,邀请有关方面的同志座谈,进一步征求各方面,对企业破产法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1986年10月25日至11月1日,座谈会在北京连续召开了7天。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彭冲主持了会议,并在座谈会结束时讲话。

在座谈会上,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根据各自调查所了解的情况,发表了意见。来自地方人大和政府的同志,也结合各地的实际,提出了看法和建议。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企业《破产法》起草小组的负责同志,就有关问题作了汇报和说明。

经过充分酝酿,反复讨论,大家普遍认为,制定和实施企业《破产法》,是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需要,是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产物。

《破产法》有利于打破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依赖思想,促进竞争,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是促使整个经济改革健康发展的必不可少的一项配套工程。因此,制定和颁布企业《破产法》是有必要的。

在座谈中,对于实施《破产法》的时机与条件的问题,大家仍有不同看法。一些同志建议,应尽快制定企业法、劳动法等法律,使其同《破产法》配套出台。同时,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逐步理顺价格体系,为企业《破产法》实施创造更好的外部条件。

彭冲指出,制定企业《破产法》,是用法律形式保证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健康发展、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步骤,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必然产物。我们的立法工作,要积极适应形势的发展。

在这次座谈会上,大家本着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态度,对企业破产法草案,进行了比较全面、客观的分析,作了反复的斟酌、讨论,在思想认识上有进一步的深化和提高,为下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企业破产法草案,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这次座谈,充分体现了立法的严肃性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人大审议通过破产法

1986年6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了第一次讨论《破产法》的会议,发言争论相当激烈。51名发言者中,41人表示反对,只有10人表示赞成。

曹思源又开始了“活动”。他昼夜突击,写了一本《谈谈企业破产法》,交给出版社突击出版。

一个多月后,曹思源给每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都寄了一本长达14万字的《谈谈企业破产法》。在书中,曹思源以大量详实的调查研究材料为基础,深入论证了《破产法》实施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1986年8月28日,第二次审议《破产法》,持反对意见的从41人下降到27人,赞成的从10人上升到27人,赞成人数与反对人数持平。曹思源的“活动”初见成效。

人大常委会委员总共156人,发言者只有54人,那沉默的100多人的态度,曹思源还不得而知。但表决时,这100多人若有一人反对,按照人大历来的习惯,《破产法》仍将不能通过。

于是,曹思源继续“活动”。他分别给人大常委会各位委员打电话,多次到委员家中面谈。同时,积极抢占舆论阵地,在报纸上发表大量介绍、论证《破产法》的文章,通过这些工作,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认识逐步发生了变化。

1986年11月17日至18日,出席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的委员,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法修改草案”。

彭真委员长出席会议并讲了话。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汝棼,向委员们汇报了对破产法草案的修改意见。

许多委员认为,破产法修改草案吸收了大家的意见和建议,比前几稿更加完善:宗旨和目的性更明确了,破产企业职工的生活保障规定得更明确了,企业破产的责任问题也写得更明确了。

黄玉昆委员说,原来我觉得企业法尚未出台,先出破产法不合适,破产的外部条件没有解决,特别是厂长没有自主权,破产企业的职工的生活没有很好的保障。

我经过认真调查研究,法律委员会和财经委员会又对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我赞成这次会议通过这个法,理由是:现在企业法草案已经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企业自主权的问题正在逐步解决,破产企业的职工生活保障问题基本上得到解决。

王甫委员说,十七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后,有关部门又深入调查,反复研究,下了很大功夫。这体现了人大立法严肃、认真、慎重的精神,各方面反映很好。几个月来,在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公布了四个规定,在企业管理方面公布了三个条例,这次会议又将审议企业法草案,而且准备同步实施《破产法》和企业法,这样就顺当了,这有利于贯彻执行《破产法》。

许多委员认为,实施《破产法》,有利于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洪丝丝委员说,《破产法》会促使企业更注意经营管理,使职工更负责任,实施这个法利多弊少,不会使更多的企业破产,而会使更多的企业不破产。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破产法》。110人出席了这次会议,101人表示赞成,9人弃权,反对票为零。《破产法》以绝对优势,获得通过。

为此,时任国家主席的李先念颁布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86年12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

1986年12月31日,全国开始试行《破产法》,其蓝本和基础,是沈阳市防爆器械厂破产案。

1986年8月3日,沈阳五金铸造厂和农机三厂,成功摘掉“黄牌”帽子,而连续多年亏损,并已欠债达48万元的沈阳市防爆器械厂,被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宣布破产。

沈阳的大胆尝试和理论突破,为后来在全国更大范围内建立企业的优胜劣汰机制,为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出台,进行了有益的实践。

《破产法》在1986年试行后,直到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正式颁布实施,时间又走过了20年。

人大法治委阐释破产法

在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表示:

制定企业《破产法》,是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说,我国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但也有些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严重亏损,依靠国家的财政补贴,吃国家的“大锅饭”,成为国家沉重的负担,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制定企业《破产法》,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实行破产制度,是解决这种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的重要手段。

这位负责人还特别指出:

通过实行破产制度,可以促进企业落实经营管理自主权,贯彻执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和各项经济责任制,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增强企业活力。

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指出,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破产法》也是促进法。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讲:

一是有利于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宪法第十六条规定:“国营企业在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

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与国库分开,负有限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再吃国家的“大锅饭”,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当时,落实企业自主权在有些地方遇到阻力,有些主管机关随意截留应当下放的权利。实行破产制度以后,企业要承担破产的经济后果,将会更加重视依法行使自主权利,抵制不适当的干预或瞎指挥。

二是有利于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加强经济责任制和民主管理。

实行破产制度之后,企业领导和职工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将更加关心,从而促进企业贯彻执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加强民主管理。这是增强企业活力的重要动力。

三是有利于促进企业重视履行经济合同,及时处理债权债务。

不少企业对履行经济合同和处理债权债务很不重视,长期互相拖欠,影响资金周转,影响经济效益。实行破产制度之后,可以促使企业重视依照经济合同办事,及时清偿债务,维护企业合法的权益。

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还说,我国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实行破产制度是一项新的改革措施,不少人还不很理解。因此,加强对企业《破产法》的宣传,使企业和广大职工了解这个法律的主要内容,正确理解它的作用和积极意义,是很必要的。

四城市实行破产试点

从开始实行破产企业试点,到1986年,全国共有沈阳、武汉、重庆、太原4个城市的11家企业试行破产制度。

1985年,沈阳市人民政府经过充分酝酿和准备,率先公布了关于城市集体工业企业破产处理试行规定,并于当年8月3日,对防爆器械厂等3家集体企业,发出了“黄牌警告”,中外瞩目。

1986年,新中国历史上第一例破产案,震动了计划经济在国人心中的根基。

1986年8月3日9时,沈阳市防爆器械厂厂长王刚神情沮丧地把工厂营业执照交给了工商管理部门。

这是我国实施《破产法》以来,第一个倒闭的国有企业。沈阳防爆器械厂宣告破产,一时成为整个社会的关注热点。

在8月3日这一天,在沈阳市人民政府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市工商局的负责同志宣布:

连续亏损10年,负债额超过全部资产三分之二的沈阳防爆器械厂,在“破产警戒通告”一年期限内,经过整顿和拯救无效,宣告破产倒闭。

这是建国后,我国第一家正式宣告破产的企业,社会主义企业不存在倒闭问题的传统认识与做法,到此画上了句号。

就在一年前,沈阳市人民政府依据《沈阳市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破产倒闭处理试行规定》,对五金铸造厂和防爆器械厂等3家工厂,发出了“破产警戒通告”,出示了“黄牌”,限期一年进行整顿和拯救。

1985年,沈阳市开始对企业进行改革。

在当年的2月23日,沈政发〔1985〕24号文件颁布执行。其中内容之一,就是印发了《沈阳市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破产倒闭处理试行规定》。

这个规定的基本精神是:

保护竞争,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倒闭企业待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它是根据集体企业经济的性质、特点和沈阳市集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而制订的。

1985年11月2日,时任沈阳市委书记李长春,在“对沈阳市对集体工业企业‘破产倒闭处理’的实施情况”的批示中写道:

破产倒闭是优胜劣汰的经济规律所致,不是行政上的关停并转,因此要注意体现债权人的意志,不要完全用上级政府取代债权人的意志,否则又成变相的关停并转了。

在这种改革的背景和环境下,在1986年8月3日的又一个新闻发布会上,时任沈阳市副市长的李中鲁指出:

经过一年的整顿与拯救,市衣机三厂和市五金铸造厂的经营状况有了较为明显的改善,故决定对其延长一年的整顿和拯救期。市防爆器械厂虽经努力和多方协助,都因企业素质太差,而无任何转机,按《试行规定》和债权人的意志,经企业申请,决定对其实施破产倒闭处理。

1986年9月25日,沈阳市防爆器械厂被整体拍卖。沈阳市煤气供应公司出价20万元,买下这家破产企业的全部厂房、设备、产成品及其他资财。

沈阳市防爆器械厂于1986年8月3日正式宣布破产,当时这个厂共负债50万元。此次拍卖所得的20万元,按比例偿还给债权人。

当时,美国《时代》周刊就此撰文评论:

一个在西方并不罕见的现象,成千上万的工人被警告说他们的公司陷入了困境,他们的工作也将保不住。这种现象不是在底特律或里昂或曼彻斯特,而是在中国东北部的沈阳。

评论惊呼:

中国的“铁饭碗”真的要被打碎了!

企业虽然破产了,但是职工的路却越走越宽了。

原沈阳市防爆器械厂女工宋桂荣说:“过去以为企业办得再差,有‘铁饭碗’端着就靠得住,现在才知道那是‘穷熬’,生活的道路宽得很。”

在沈阳市防爆器械厂因连年亏损、产不抵债,正式宣告破产之后,按照市政府颁布的政策规定,有29人失去了原有职业,成为待业职工,每月领取原工资75%的破产救济金。

破产待业,使这些职工受到了极大的震动,却也促使他们中一些人从痛苦、焦虑中醒悟过来,主动进取开拓新的生产门路。

时年42岁的宋桂荣,只领了一个月的救济金,就在1986年8月28日,上交了救济金证,办理了经营针织品、百货的个体营业执照。一个月的纯收入,少说也有150元。

宋桂荣自谋职业获得成功,在待业职工中引起了不小的反响。随后,又有3人开始从事个体经营:一个摆摊出售鲜肉,一个与家人合开饭馆,一个到农村与亲属联合养鱼。

担任过工厂副厂长的尹英仙,在1986年10月底,就把其余的一些人召集起来开会,商量出一个重新就业的方案。

与此同时,社会各方面对这些待业职工给予了十分的关注。市、区劳动部门,本着“坚持政策,不统包统揽,积极安置”的原则,根据社会用工需求,陆续安置待业职工就业。

为了妥善安排待业及退休职工的生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正式履行救济职责,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支付救济金。

对于待业职工,待业期间的前两年,由社会保险部门发给救济金。其中,前六个月按标准工资的75%发给;从第七个月起,每人每月发给三十元生活费。

在两年中,待业职工重新就业或自谋职业,停发救济金。对已经退休的职工,仍然享受集体企业职工的退休待遇。

就沈阳防爆器械厂破产一事,国家经委负责人于1986年8月8日指出,这一事实打破了社会主义企业不会破产的“禁区”,说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企业自负盈亏、优胜劣汰是势在必行的。

这位负责人说,沈阳防爆器械厂这个社会主义的集体企业破产了,其营业执照被收缴了。这件事冲击着人们的传统观念,对我们所有的企业都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启示之一: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条件下,产品适合市场需要的先进企业得到发展,落后的企业被淘汰,这是经济规律作用的必然结果,也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要条件。

沈阳防爆器械厂的破产,对一些长期经营不善、管理无方、多年亏损的集体企业和全民所有制企业,都是前车之鉴。

启示之二:对一些维持不下去的企业实行破产处理,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措施。作为一剂对症良药,它可以有效地消除企业吃国家“大锅饭”和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弊端。这是在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管理、监督企业,促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启示之三,让经营不好的企业破产,有利于维护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秩序,可以保护国家财产,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之间展开竞争。这对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经委负责人说,沈阳防爆器械厂倒闭后,对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和生活出路,做了妥善安置,对资金财产作了合情合理的处理,对有违法乱纪和负有经济责任的人员进行核实追查。

由于事前和善后工作比较细致,人心比较安定,说明企业破产虽然存在一系列善后问题,但只要做好工作,认真解决具体问题,职工是能从长远利益出发,理解和支持的。

沈阳市政府对防爆器械厂的破产处理,采取积极慎重态度。宣告破产前进行宣传教育,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对职工的安排采取“坚持政策,不统包统揽,积极安置”的原则。

1985年6月,武汉市人民政府首次对国营企业武汉无线电三厂宣布“濒临破产、限期整顿”的警告。

1986年8月,武汉市又将试点扩大到了另外两家国营企业。

1986年4月2日,重庆市江北县发布了关于二轻集体工业企业破产处理的试行规定,并对石船服装厂等3个单位发出破产警戒通告。

5月2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宣布对重庆洗衣机厂实行“破产警告,限期一年”的警告。

1986年4月29日,太原市人民政府对太原摩托车厂,发出了破产警告。

各地试点的具体办法虽不尽相同,但已逐步形成中国式的企业破产制度的一大特点,即对濒临破产的企业先亮黄牌、限期整顿,逾期无效则进行破产处理。

在四城市实行破产制度试点的11家企业中,除5家整顿刚刚开始,未见分晓以外,其余6家企业,只有沈阳防爆器械厂因素质太差、整顿无效,于1986年8月3日,正式宣告破产倒闭。而武汉无线电三厂、沈阳五金铸造厂、沈阳农机三厂、太原摩托车厂、重庆洗衣机厂5家企业,均已扭转了亏损局面,走上了复苏兴旺之路。

不久之后,在同年的12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破产法》。

国务院下发补充通知

1997年3月2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补充通知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的精神和有关规定,企业兼并破产工作已逐步展开,工作是有成绩的。

但是,也出现了一些城市和地区违反国发〔1994〕59号文件适用范围实施企业破产的问题。

国务院强调,国发〔1994〕59号文件中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只适用于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工业企业。

非试点城市和地区的国有企业破产,只能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实施,即破产企业财产处置所得,必须用于按比例清偿债务,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只能从当地政府补贴、民政救济和社会保障等渠道解决。

非国有企业的破产,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

为规范企业破产,鼓励企业兼并,对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实施再就业工程,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企业优化资本结构和转换经营机制,补充通知对试点城市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进行了补充。

补充通知指出,国家经贸委负责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的组织协调工作。

为加强对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国家经贸委(组长)、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土地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并邀请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参加。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国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制订《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编制办法;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核销呆、坏帐准备金的预分配规模;审核省、区、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指导省、区、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的工作;制订《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

全国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国家经贸委负责,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协调一致,重大问题提交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省、区、市成立由经贸委为组长,有关部门组成,并邀请省、区、市人大法工委、高级人民法院参加的省、区、市协调小组。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地区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审核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制订本省、区、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

试点城市成立由市经贸委(组长)、体改委、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债权银行分行、劳动局、土地局、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并邀请市人大法工委、人民法院参加的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企业兼并及进入破产程序前、终结后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制订本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负责制订企业破产预案;组织实施企业兼并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监督、查处、纠正不规范的做法。

此外,补充通知还对《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制订与审批、企业破产预案的制订、资产评估机构资格及破产财产处置、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等问题,进行了阐释和说明。

体改委强调贯彻两法

1988年7月,时任国家体改委副主任张彦宁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将于8月1日正式施行,《企业破产法》将于11月1日开始生效。贯彻实施“两法”,要同深化企业改革紧密结合起来。

张彦宁说:

《企业法》、《破产法》都是改革成果的结晶,认真贯彻实施“两法”,对深化改革,确立企业独立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地位,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张彦宁强调指出,就全国来说,宣传、学习和贯彻执行《企业法》,发展很不平衡,还有不少部门、地区、企业不够深入,不够得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对于实施《企业法》同深化企业改革相结合问题,张彦宁说,应当突出抓住以下几个重点:

一是按照“两权分离”、“政企分开”的原则规定,认真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抓好承包经营责任制的配套、完善、深化和发展。

二要进一步落实厂长负责制,真正实现“党政分开”。

三是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群众两个积极性。

四要按照“两法”规定,坚决实行企业破产制度,淘汰落后企业,不能再为严重亏损企业提供避风港。

张彦宁还提出,今后所有亏损企业都要实行招标承包,并通过承包、兼并、破产等方法,解决我国长期存在大批亏损企业的问题。造成亏损,大多数是由于企业经营不善造成的。如何解决这些企业的亏损问题,是当前改革面临的难点之一。

张彦宁认为,如不采取坚决措施,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亏损面还要扩大,亏损额还要增加,对国家财政造成的压力也会越来越大。

因此,对所有亏损企业都要放开经营,除企业的所有权外,厂长(经理)应有更多、更活的企业生产经营权。要鼓励先进企业来兼并落后的企业。

亏损企业职工的安置,是个较难处理的问题,通过兼并的办法,可使这一问题同时得到妥善解决。

张彦宁指出:

由于竞争机制的引入,今后对那些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要依法宣告破产。

通过破产、兼并、淘汰落后企业,使绝大多数的企业通过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处于良好的竞争状态。要建立解决社会主义国家中亏损企业的机制,以便最终消灭亏损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