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三
李斯特竭力反对对谷物与其他农产品征收保护关税的意见,认为这类措
施对于象德国这样的一个国家并没有任何利益;他的这种态度是很容易理解的。当他写作的时候(1841 年),德国衣产不但足以充分供应它本国人民的需要,而且长时期以来就经常有很大余额可以输出到别的国家。当时欧洲并没有一个别的国家能够将这类产品有利地运销德国;至于距离较远的国家, 由于当时运费高昂,海洋输运事业尚未建立,要将这类产品运销德国就更加谈不到了。
关于农产品的自由输入,作为一个纯粹政策问题,是否应予赞同姑且不论,不过李斯特把他的这一论点说成是一种普遍原则,而他所依据的显然只是他本国当时的情况,这一点跟他的国家经济学一般理论所依据的其他一些论点却很难认为是一致的。这个论点,就它本身来说,作为对英国当前问题的一种解决办法,也不能认为是确切无疑的。英国在当前情况下如果实行衣产品无限制输入政策,势必使国内很大部分的土地陷于荒芜,使这部分土地耕作者失去他们的原有工作,使国家在食物方面将大部分有赖于国外的供应;至于对本国农产加以适当保护的政策,则可使国内土地的 耕种得以继续维持,并大大减低国家在食物方面对国外输入的依赖程度;那么究竟是自由输入政策还是保护政策能最有效地促进国家利益,就大有商讨余地了。从他的论点不如说是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某一政策对某一国家可能是有利的,对处于完全不同情况的另一国家则可能有害,尤其是对处于国家历史某一阶段的人民可能有利,在另一时期就可能是不利的;现在德国政府似乎就抱有这样的见解,关于农产品输入,它近来已经恢复了保护政策。
有些人似乎赞成适度的保护政策,把它当作一种相互之间的保证,使本国勤劳的生产者,在自己市场上可以同不属于那个国家的生产者的竞争势力相对抗。还有些人赞成这个政策,是把所征收的保护关税,看成是要求外国生产竞争者对征税国家岁人所提供的一种捐献,以此作为允许他在这个国家的国内市场同它本国生产者相竞争的条件,它的本国生产者在税务上是有许多负担的,而作为一个外商,除上述捐献外,是没有这类负担的。值得注意的是亚当·斯密本人对于在后一目的下征收保护关税也表示赞同,认为国外输入产品在税务上的负担如果的确较轻于同类的国内产品,就应当实行这样的政策。(《国家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 4 部分,第 2 章。)
如果本书作者上述的那些见解施之于工业可以认为是正确的话,那么他似乎并没有清楚地举出理由,说明为什么他所承认的那种最主要的生产事业
(所使用的资本,参加的人数,比任何别的生产事业还要大,还要多),为了事业的顺利经营需要保护时,就不应当受到与工业同样的适当保护。
但是关于保护关税原则,全面的或单独施之于工业的,不论是否赞同, 我们根据亚当·斯密的学理似乎可以得出两点推论,而这两点似乎李斯特也并不否认。第一,如果为了国家利益,认为本国农业在本国市场对国外农业有处于自由竞争地位的必要,那么,那些特殊地或过分地压迫着本国农业的种种税收,不论是全国性的或地方性的,就应当一概罢免。第二,我们由各国输入商品时,这些国家有的对于我们运往的商品加以限制,有的则不加限制;如果处于这样的情况,我们就有理由对前一类国家输入的商品征收差别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