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 1999 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根据《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外国籍公民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现将 1999 年度考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及按互惠原则确认的外国籍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考试:
(一)具有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可的境内、外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二)已取得境外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
(三)已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单科成绩合格凭证。互惠原则,是指外国籍公民所在国允许中国公民参加该国注册会计师(或其他相应资格)考试,中国政府亦允许该国公民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
二、考试科目和范围
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
考试范围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审定发布的 1999 年度《考试大纲》中确
定。
三、考试方式、时间与实施
(一)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客观性试题采用填涂答题卡方式解答;
主观性试题采用书写文字方式解答。
(二)考试时间为 1999 年 9 月 17 日至 19 日。会计考试时间为 210
分钟;审计、财务成本管理考试时间各为 180 分钟;经济法、税法考试时
间各为 150 分钟。考试顺序如下:
9 月 17 日 下午 2∶00—5∶30 会计
9 月 18 日上午 9∶00— 11∶30 经济法
下午 2∶ 30— 5∶00 税法9 月 19 日上午 9∶00—12∶00 审计
下午 2∶30—5∶30 财务成本管理
(三)试题文字使用中文简体字。
(四)答题应使用中文,简、繁体不限。
(五)所有报名人员,集中在全国考试委员会确定的专门考场进行考试。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四、报名时间与方式
(一)报名者应提供如下有效证明: 1.报名人员合法身份的有效证件(护照、身份证等);
2.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可的报名人员境内、外高等专科或以上学校的有效学历证书,或境外法律认可的报名人员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证书或有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单科成绩合格凭证;
报名人员经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办公室)对其报名资格审查合格后,填涂《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信息卡》,由全国考试办公室发给准考证。
(二)报名日期为 1999 年 2 月 23 日至 3 月 31 日。
(三)报名地点为全国考试办公室(北京市车公庄西路 32 号中咨大
厦五楼 507 室,邮编 100044,电话 010- 68415511- 2507)。
(四)报名人员可申请参加五个科目的考试,也可申请参加部分科目的考试。
(五)每科报名费 80 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现钞,于报名时缴纳。
(六)报名人员可直接或委托他人报名;港澳台地区居民也可到由全国考试委员会委托的当地会计师组织报名:
香港会计师公会代理香港报名人员的报名工作;
台湾省、台北市、高雄市会计师公会代理台湾报名人员的报名工作, 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台湾会员联谊会统一办理具体报名事宜;
澳门会计师公会代理澳门报名人员的报名工作。
具体报名程序,在上述会计师组织按本简章拟定的当地报名简章中规定。全国考试办公室不受理上述会计师组织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代理集体报名。
五、考试用书及考前培训
全国考试办公室根据全国考试委员会审定的 1999 年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免费向港澳台地区及外国籍报名人员提供(具体办法另定)。考虑到境内、外经济制度、法律制度以及注册会计师制度上的差异,全国考试办公室将为港澳台地区及外国籍报名人员集中举办考前辅导班(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严禁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全国或地方考试委员会、考试办公室、考试委员会委员及考试命题专家的名义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举办考前辅导班,或翻印复制由全国考试办公室编写、出版的考试辅导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
六、试卷评阅及考试成绩认定
(一)试卷由全国考试办公室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定,由全国考试办公室通知考生。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六十分为合格成绩分数线。
(三)全科成绩合格者,领取全国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全科合格证书, 并可申请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全科合格证书只证明考试成绩合格, 不作其他用途。
(四)单科成绩合格者,在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后的连续四次考试中免试该合格科目。
(五)在连续五次考试中,取得全部应考科目合格成绩者,可持有效的全部单科成绩合格凭证(单科合格证书或成绩通知单),向全国考试办公室申请换发全科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