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 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现将 1999 年度有关报名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可报名参加考试: 1.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2.会计或者相关专业(指审计、统计、经济。下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免试条件

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试一门专长科目。申请者应填写《1999 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表》, 并向报名所在地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试办公室)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经地方考试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并报全国考试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免试。

三、考试科目和范围

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

考试范围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发布的 1999 年度《考试大纲》中确定。四、考试方式和时间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客观性试题采用填涂答题卡方式解答;主观性试题采用书写文字方式解答。

考试于 1999 年 9 月 17 日至 19 日举行。会计考试时间为 210 分钟;

审计、财务成本管理考试时间各为 180 分钟;经济法、税法考试时间各为

150 分钟。考试顺序如下:

9 月 17 日 下午 2∶00—5∶30 会计

9 月 18 日上午 9∶00-11∶30 经济法

下午 2∶30-5∶00 税法9 月 19 日上午 9∶00— 2∶00 审计

下午 2∶30—5∶30 财务成本管理

五、报名

(一)报名日期:

报名起止时间由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在 1999 年 2 月 23 日至 3

月 20 日期限内确定,一般应不少于 20 个工作日。

(二)报名办法: 1.报名人员可同时报考五个科目,也可选择报考部分科目。分科缴

纳报名费。报名费中包括每科 10 元试卷费,由地方考试办公室汇交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办公室),用于命题和试卷印制、发放及评阅等项工作的支出。

2.报名时须提供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经报名点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交纳一寸近期免冠照片若干张(供准考证等使用),并填涂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信息卡》。 3.各地方考试办公室对报名人员的报名资格进行审定,并按全国考

试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格式、编号,制发准考证。

六、考试用书和考前培训

(一)全国考试办公室根据全国考试委员会审定的 1999 年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及有关参考资料,各地方考试办公室组织本地区的征订,发行工作。

(二)全国考试办公室举办全国师资培训班,各地方考试办公室根据全国师资培训班讲授的内容,举办本地区的考前辅导班。

(三)严禁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全国或地方考试委员会、考试办公室、考试委员会委员及考试命题专家的名义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及有关参考资料,举办考前辅导班,或翻印复制由全国考试办公室编写、出版的考试辅导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

七、试卷评阅和成绩认定

(一)试卷由全国考试办公室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定,由各地方考试办公室复核后通知考生。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六十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全科成绩合格者,领取全国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全科合格证书, 并可申请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为会员。全科合格证书只证明考试成绩合格,不作其他用途。

(四)单科成绩合格者,在取得单科成绩合格凭证后的连续四次考试中,可以免试该合格科目。

(五)在连续五个次考试中,取得全部应考科目成绩合格者,可持有效的全部应考科目成绩合格凭证(单科成绩合格证书或成绩通知单),向地方考试办公室申请换发全科合格证书。今年对以往年度的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追溯至 1995 年。

八、其他

(一)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可根据本简章的规定,制定本地区的报名简章。(二)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申请参加考试报名简章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