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田流变

秦汉至隋唐是我国历史上的中古时期。

这一时期,耕地面积、农作物品种及农业人口的增加,为生产的发展创造了条件;犁耕的普及,极大提高了生产效率;历法的编订与完善,服务了农业生产;灌溉水网的修建与完善,在抗旱排涝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精耕细作传统的形成,保障了农作物的产量;农牧业格局的调整,体现出农业经济的多样性。

另外,各个朝代的土地制度,也为农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

秦代农业生产和土地制度

秦朝是由战国后期一个诸侯王国发展起来的统一大国,是我国封建社会的第一个统一王朝。秦代在农业生产力水平和农业生产产量两个方面都超过了以前。

在土地制度方面,秦初承认土地私有,同时保留一定数量的休耕地,以法律形式在全国确认土地私有,并制订了相应的赋税制度。

土地私有制的建立,在当时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秦代土地制度的逐步完善,体现了封建土地制度初建时的特点。

秦自商鞅变法以后,历代国君都把农业作为治国之本,非常重视水利建设,推广铁器和牛耕。战国时代所修建的都江堰灌溉系统、郑国渠,以及其他数以万计的陂池沟渠,直到秦统一后仍在发挥作用。

秦代配合水陆交通建设,又在陇西、关中、黔中、会稽等郡修建了大批新的水利设施,使更多的农田得到灌溉,提高了单位面积产量。

铁农具在战国已普遍使用,秦代的铁农具又有发展。近年考古发现大量秦时期的铁犁铧、铁臿、铁锄、铁镰等,不但分布广泛,而且器形有所改进。

秦政府设置有“左采铁”、“右采铁”等专管铁器生产和使用的官吏,足见对于铁器的重视。

牛耕与铁农具在战国时期才广泛推行起来,秦国是使用牛耕和铁农具的先进国家之一,这和西周时就在这个地区使用马耕或牛耕的历史不无关系。

秦国对于耕牛很是重视,在法律中规定有评比耕牛饲养的条文。在云梦秦简中,《秦律》规定对偷盗耕牛的人必须判罪。并规定厩苑所饲养的牛必须达到一定的繁殖率,完不成任务的要受处罚。而且定期进行考课,对饲养好的予以奖励,饲养差的给予处分。如此的重视耕牛,农业生产自然会不断发展。

铁农具和牛耕的使用,为开垦荒地、深耕细作、增加耕作效率提供了便利条件,使得秦代的耕作技术在战国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

秦简中提到应根据不同的农作物决定每亩播种的数量,说明当时人们已经知道合理种植。另外,《秦律》也对如何搞好田间管理,保护农作物生长作了若干规定。

特别是秦始皇的相国吕不韦主编的《吕氏春秋》,其中《任地》、《辨土》、《审时》等编,是记载农业耕作技术的专著,记载了改良土壤、适时种植、间苗保墒、除草治虫等方面的经验和知识。

汉初流传的《耕田歌》道:“深耕穊种,立苗欲疏;非其种者,锄而去之。”实为耕作经验之谈。这首歌在秦代应已产生。

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必然带来农业生产产量的增加。秦时的农业产量,无论就单位面积产量或总产量来说,都比战国时期其他国家高的。从秦国粮仓的设置和变化情况,最能反映秦国农业经济的发展状况。

中原地区是秦代粮食的主要产区,封建政权在这一带的存粮也非常之多。据《史记·郦生陆贾列传》载,秦末陈留尚有秦积粟数千万石。楚汉决战前夕,彭越攻下昌邑旁20余城,得谷十余万斛。

秦建于荥阳、成皋间的敖仓是当时最有名的粮仓,积粟甚多。刘邦曾据敖仓之粟打败了项羽,后来英布叛汉时,仍有人提出据敖仓之粟是成败的关键。可知秦汉之际10多年间,敖仓之粟取之不竭,其存粮是非常多的。

巴蜀地区也是秦代的重要产粮区,《华阳国志·蜀志》说:刘邦自汉中出三秦伐楚,萧何发蜀,汉米万船,而给助军粮。

《史记·高祖本纪》还记载,因汉初饥荒严重,刘邦遂令民就食蜀汉。说明秦汉纷扰之际,这里的粮食积累仍然丰富,农业生产相对稳定。

秦国的粮食不仅供给本国人们食用,而且还大量外运。早在公元前647年,晋国发生饥荒,晋君向秦穆公借粮。当时秦向晋输粮的场面是:在秦都雍至晋都绛的水路上,载粮食的船只绵延不断,其规模之大,好像一场战争。因此,历史上将这次输粮称之为“泛舟之役”。

秦生产的粮食,不仅可以满足其迅速增长的人口食用,而且还大量用来酿酒。

由以上论述不难发现秦国的农业经济是相当发展和繁荣的,特别是在秦统一中国的初期。正因为秦以谷物种植业为主的农业经济颇为发达,才使得秦有雄厚的经济基础,与东方诸国抗衡、争霸,并最终统一天下。到秦灭亡以后,汉也不得不承认“秦富十倍于天下”。

秦代的土地制度,是由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两部分构成的。国有土地是封建国家政府所有直接经营的土地,一般被称作官田或公田。这种土地遍及全国各地。另外未被私人开发占有的山林川泽、未被开垦的草地和荒地,也都属于封建官府所有。

国有土地有两种类型,一是封建官府直接占有和经营的官田或公田,二是封建皇帝、皇室占有和经营的官田和公田。如散布在全国各地的宫院、苑囿、行宫、园林、池沼、围场、陵地以及籍田、牧地等。

私有土地指的是私人占有的土地,亦称民田或私田。秦王朝统一全国后,于公元前216年公布“黔首自实田”的法令。

法令要求:平民自报所占土地面积,自报耕地面积、土地产量及大小人丁。所报内容由乡出人审查核实,并统一评定产量,计算每户应纳税额,最后登记入册,上报到县,经批准后,即按登记数征收。

按照这一法令,缴纳赋税即可取得土地所有权,其所有权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与保障。这形式,土地私有制在我国历史上确立起来。促进了地主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私有土地又为地主私有和小土地所有两种形式。地主私有就是拥有较多土地。他们的土地来自赏赐、侵占、巧取、豪夺以及购买等。小土地所有就是直接生产者和自耕农拥有小块土地。

小土地所有者除原来的自由农民外,多系从农奴解放出来占有原来份地即私田的农民,还有开荒或购买而取得土地者。

汉代农业及土地全面私有化

汉代分为西汉和东汉,是继秦代之后强盛的大一统帝国。汉代农业技术取得了很大进步。

农田作业的集约化,使整地、除草及不断中耕成为我国农业的标志性特征。同时,农作方式的集中和小规模农作,有助于农民在田间工作的精致和彻底。农具种类的多样化同样表明了农业的重要性。

两汉的封建土地制度,沿袭秦代的土地制度并有所发展。这些制度的最大特点,就是土地的全面私有化。西汉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对后世的影响巨大。

汉代农作的规模一般都不大,每个农户的平均农作规模是20至30亩。当时的田租虽然名义上要根据产量的多少缴纳,但实际上是按照土地面积征收的,因此农民就尽可能多地进行生产。

结果出现了连作的农作方式,即连续种植同一种作物,或者是对不同作物进行轮作,而且从一年一熟制逐渐发展出了一年多熟制。从耕作技术上说,这显然是个进步。

除了作物轮作外,土地的集约使用还表现为对各种蔬菜进行间作套种。我国四大农书之一的《氾胜之书》提到了瓜、薤、豆之间的间作套种。黍与桑树也可以一起种植,烧过的黍秆灰可以给桑树苗提供养料,由于桑树苗只需要很小的空间,这样做还能充分利用桑树苗之间的空地。

由于耕地的连续使用及北方生长期较短,迫使农民必须更为经济地使用土地并发展更好的农业技术。

公元前1世纪初期,在赵过的提倡下,一种称为“代田”的耕种方式受到了汉王朝关注。

采用代田法,一亩农田要被划分为若干条甽,沟中犁起的土壤则被堆在甽旁形成一尺高的垄。种子播种在甽中,在其生长过程中不断将垄上的土推入甽内苗根上。最终,垄上的土全部被推回沟内。次年,则在原来甽之间的土地上开挖新的甽。

赵过还改进了农具三脚耧车,来适应这一新耕种方式的需要,并在政府公田上进行了实验。他推广的牛耕为“耦犁”,即“二牛三人,操作时,二牛挽一犁,二人牵牛,一人扶犁而耕。

二牛三人耕作法反映了牛耕初期时的情形。在公田上实验后,结果其产量要远远高于在不做甽的农田内采用撒播的老办法。

《氾胜之书》提到的区种法,在代田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精细化了。

代田法与区种法都是旱地农作技术。《氾胜之书》提到的14种作物中只有稻是水田作物。他论述了水稻的种植技术,其中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通过控制水流进入稻田的方式,来保持稻田中水深与水温的均匀。通过运用简单有效的设置,农民创造了最适宜水稻生长的环境。水稻的育秧移栽措施,也是汉代农作技术之一。先在秧田内培育秧苗,再将之移植到稻田中,其长处是明显的:当其他作物还在农田内尚未成熟时,水稻的种子已经开始在秧田内发芽了。

《氾胜之书》对选种与储种有过简单的论述。强壮、高大、高产的单穗往往被选作来年的种子。为使种子免于受热与受潮,对种子的储藏必须非常仔细。首先要让种子干透,然后放入竹制或陶制的容器中,再加入防虫效果好的草药。到来年播种时,下种之前一般采用溲种法进行处理。

《氾胜之书》中就记载了溲种法。当时有两种溲种法:一种是后稷法,另一种是神农法。

两种溲种法,虽然在做法上有些不同,但原理都是一样的。这就是在种子外面包上一层以蚕粪、羊粪为主要原料,并附加药物的粪壳,这种方法现代称之为“种子包衣技术”。

汉代农民使用的农具主要是铁制与木制的,例如耒,实际上是很原始的农具。耒耜类农具在《说文解字》中位列木农具之首,每一种都有非常独特的功能。《说文解字》还罗列了各种木农具,包括各种用于锄、犁、耙、收割、脱粒等的农具。

汉代的铁农具有锹、鹤嘴锄、犁、双齿锄、园艺锄、镰刀与长柄镰刀等。铁锹至少有4种类型,每种都有特定的名称。

犁的演变说明了农具的变化是由它的特殊功能决定的。犁的原型仅仅是一种较大的耒。当耒有了能穿透土壤的切割刃时,它实际上就变成犁了。尖刃会逐渐发展成更为有效的犁铧。后脊最终发展成为犁板,也有助于翻起土壤。

到这时犁就会太大,人拉不动,需要使用牛或马了。但是完全木制的犁适应不了牲畜的拉力,于是导致了一次重大改进,就是在犁铧上加上一个铁铧刃。

汉犁的形制并不完全一致。有些犁非常小,似乎不可能是用畜力牵引的。大型犁在翻耕新农田时非常有用。中型犁要轻便一些,两个人就能拉动,符合对赵过推广代田法时所提倡的那些轻便农具的描述。

汉朝推广了犁的使用,尤其是在边远地区,地方官员都鼓励百姓采用牛耕。当时实行专营的铁官由于职司所在,可能的确曾经将制造铁犁视为完成其额定任务的捷径,而朝廷对犁的制造与出售,又可能推动了它的使用。

汉高祖刘邦在立国之初,就非常想实现一个天下人人耕作有其田和没有奴隶制度的理想社会。所以,他刚刚当上皇帝,且在天下尚未平定的时候,就急切地下了一道诏令,要求解放奴婢,给予这些昔日的奴隶们以庶民身份,也就是自由民身份。同时,他要求国家授田于所有从军人员,甚至包括那些昔日的秦官旧兵将们,希望天下能够人人耕作有其田。

为了稳定天下,汉高祖在土地制度上的第一项措施就是实行封建官田制和授田官田制。

官田也叫公田,是封建国家所有的土地。这种土地包括朝廷用来赏赐或赠与宗室、勋戚、功臣、百官的土地,以及宫殿、宗庙、官府、陵墓、苑囿、牧场、围场、籍田等占用的土地。

西汉朝廷将国有土地分封给公侯贵族的主要对象,主要是这样的几种人:一是同姓王侯们,这些人占据的土地份额往往很大,小则一个县,大则几个郡,就像吴王刘濞的那样,他甚至可以在自己封国内开辟矿山铸造钱币去套取其他郡县的资金;二是朝廷大臣侯爵们,就像萧何这样的一大批封侯之人,一般都是国家有功人员,或者是朝廷的重臣。

皇亲国戚和官僚地主们的土地一般都采取租赁给佃户耕作的方式,佃户给这些封地的主人交纳地租。这些封地的主人,就是这些佃户农民的首领。

对于国有土地,汉高祖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西汉时期存在着大量的国有土地和资产。因为按照当时的规定,凡是国家规定的田产之外的所有国家土地和河川山谷,都是国家所有。再加之军垦土地、抛荒和没收那些罪犯的土地和资产,所以,西汉时期也有大量的国有土地和资产存在。

屯田土地制度,无论是在西汉还是在东汉,朝廷为了战争的需要,都在中原内地实行过“屯田”。这些屯田所产的粮食,主要是为了供应军队的军粮。

在自耕农土地制度方面,国家采取统一分配土地的做法。

自耕农是西汉开国初期已经获得完全自由民身份和自己具有相当田产所有权的农民,他们的土地,是西汉初期由国家统一分配给的。不同时期,国家分配土地的数量不等。汉文帝时期,自耕农的土地大约在人均60亩左右,到了汉平帝时期,也就是西汉后期,自耕农的土地就已经下降到人均13亩左右了。

西汉时期,只有自耕农的土地才算是真正的私有制田产。而区别于私有制田产的根本标志,就是自耕农可以根据自己的从业需要和职业变换,可以自由买卖土地,土地是这些自耕农的个人资产。

西汉王朝是一个奴隶解放的重要时期,汉高祖刚刚登基皇帝,他就下达诏令解放奴隶,不许可转卖奴隶。所以,自耕农土地制一直持续到新莽政权时代,都是严格执行的。

西汉后期,由于豪强仗势欺人地霸占和侵吞土地的情况越来越严重,自由民身份的自耕农大量破产,国家的安全就成问题了。所以,汉哀帝时期的大司空何武、丞相孔光和师丹三人,提出了我国历史上首次由国家推行的土地改革运动。

这次土地改革运动,是通过行政命令,限制官吏、王侯和平民各自的田产以及家中奴仆的数量。但这项法令基本上是一纸空文,当时无法落实。

一直到了新莽时期,王莽通过强大的军政方法才最终实行了这项土改法令。但是3年之后,王莽的这次土改运动就失败了。

隋代农业的发展与均田制

隋朝统一天下,为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又开辟出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在隋代,农业人口大幅度增加,农田面积空前扩大,水利设施得到修复和新的开凿,粮食单产量居世界前列,官仓和义仓遍及全国各地,土地制度方面执行计丁授田政策。

长期积累的播种、施肥、灌溉等农业生产经验得到了广泛的推广,使隋代的农业生产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南北朝时,北方游牧民族与中原农业民族经过文化整合或汉化,到隋代时形成胡汉融合文化,形成了以汉族为主体的各民族融合而成的新汉族,户口数量空前庞大。

隋代以前的户口数极少,由于魏晋南北朝时期战乱相连,实际户口耗损剧烈。到隋代时期,户口数开始急剧增长,主要是因为课税轻,徭役少,加上世族政治与庄园经济的式微,人民愿意脱离世族的荫庇自立门户。

585年隋文帝杨坚下令州县官检查户口,自堂兄弟以下亲属必须分立户籍,并且每年统计一次,北方因此多出了164万余口。

609年隋炀帝杨广已经拥有南方,他又一次大检查,新附户口64万多。据《隋书·地理志》记载,隋代各郡分计数之和为全国有907万多户,大体上恢复了4个世纪以前东汉时期的户口数,而人口数达到4450万人。

隋代人口的增加,一方面是由于朝廷整顿户籍的政策所致,另一方面也实际反映了人口的增加情况。隋代人口的迅速增加,也导致了隋代的农业生产在很短的时间内迅速发展起来。

由于隋代人口持续增长,为农业提供了大量劳动力,使垦田面积不断增加。589年耕地面积1940万隋顷,至隋炀帝时期增加到5585万隋顷。每隋亩约折合现在的1.1市亩。耕地面积的扩大,大致可以反映隋代粮食生产广度。

伴随着人口的持续增长和农田的大量开垦,隋代的水利设施得到修复和新的开凿,而且更为广泛和完善。隋炀帝开凿了大运河,大运河带来了灌溉及各种便利。除了大运河之外,隋代大规模地整修河道,从隋文帝杨坚时就开始了。

早在584年,隋朝就引渭水入潼关,长达300余里,命名为广通渠。587年,又沿着春秋时期夫差开凿的运河故道,打通了南起江都、北至江苏淮安的河道,命名为山阳渎。

仅这两项大规模的水利工程,就在当时灌溉良田万亩,因旱灾而闹荒数年的关中平原成为肥沃乐土,江南至北方的运河航线也因此疏通。

此外,隋朝在山西蒲州和安徽寿州也修建了大规模水利工程,并整治盐碱荒田,这些北周和南陈时期的饥荒“重灾区”,皆因此变成土地肥沃的乐土。隋代农业之发达,正建基于大规模的水利建设。

隋朝致力于赋役对象与耕地面积的扩大,使国家有可能从民间征得更多的实物。当时有大量谷物和绢帛从诸州输送到西京长安和东京洛阳。在粮食充足情况下,为了储存粮食以防治荒灾,隋文帝在全国各州设置义仓与官仓。义仓防小灾,官仓防大灾。

为了保证关中地区粮食稳定,隋代在长安、洛阳、洛口、华州和陕州等地建筑了许多大粮仓,在长安、并州储藏大量布料。

为便于征集物的集中和搬运,隋代沿着漕运水道设置了广通、常平、河阳、黎阳、含嘉、洛口、回洛等诸仓。

585年,隋文帝采纳长孙平建议,令诸州以民间的传统组织“社”为单位,劝募社中成员捐助谷物,设置义仓,以备水旱赈济,由社的人负责管理。由于这是社办的仓,所以又称为“社仓”。

595年和596年,隋文帝命令西北诸州将义仓改归州或县管理。劝募的形式也改为按户等定额征税:上户不过一石,中户不过7斗,下户不过4斗。其他诸州的义仓大概以后也照此办理。义仓于是成为国家可随意支用的官仓。

经过多年搜括蓄积,西京太仓、东京含嘉仓和诸转运仓所储谷物,多者曾至千万石,少者也有几百万石,各地义仓无不充盈。两京、太原国库存储的绢帛各有数千万匹。隋代仓库的富实是历史上仅见的。反映了户口增长与社会物质生产的上升。

农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土地。502年,隋文帝颁布均田法。隋代的均田制度,是计丁授田的制度。

按照规定:男女3岁以下为黄;10岁以下为小;17岁以下为中;18岁以上为丁。丁受田、纳课、服役。60为老,免役。

均田法沿用北齐之制:普通农民一夫受露田80亩,一妇受田40亩,奴婢受田与良人同。丁牛一头受田60亩,以4牛为限。又每丁给永业田20亩,为桑田,种桑50棵,榆3棵,枣5棵。不宜桑的士人,给麻田种麻。桑麻田不需还受,露田则要按规定还受。其田宅,率3口给一亩,奴婢则5口一亩。

自诸王以下至于都督,皆给永业田。多者至100顷,少者30顷。京官给职分田,一品者给田5顷,每品以50亩为差,至五品则为田3顷,其下每品以50亩为差,至九品为一顷。外官亦各有职分田,又给公廨田。

这一土地制度,使农民占有的耕地有了法律上的保障,增加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唐代的农业技术及均田制度

大唐盛世,社会安定,百姓安居乐业,生产力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封建经济呈现出高度繁荣的局面。这时期,农业生产技术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唐代出现了有利于灌溉的水力筒车、牛挽高转筒车和便于耕作的曲辕犁,还注重兴修水利,扩大耕地和能够灌溉的水田,提高粮食亩产量。

唐代继续实行隋代的均田制,且比隋代进一步完善。

在我国古代,人口增长一直是国家兴旺发达的重要指标。唐王朝所控制的户口在唐玄宗时已经达到906万户,5280万人口。这样的人口数量,对当时农业生产各个方面的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唐代的各种水车广泛用于农田灌溉,是当时农业生产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其中有一种唐代人创制的新的灌溉工具筒车,又叫水转筒车,随水流而自行转动,竹筒把水由低处汲到高处,功效比翻车大。其种类有手转、足踏、牛拉等。

筒车是用竹或木制成一个大型立轮,由一个横轴架起,可以自由转动。轮的周围斜装上许多小竹筒或小木筒,把这个转轮安置在溪流上,使它下面一部分浸入水中,受水流之冲击,自行旋转不已。轮周斜挂的小筒,当没入水中时满盛溪水,随轮旋转上升。

由于筒口上斜,筒内水不流洒,当立轮旋转180度时,小筒已平躺在立轮的最高处,进而筒口呈下倾位置,盛水即由高处泄入淌水槽,流入岸上农田。

这种自转不息终夜有声的筒车,对解决岸高水低,水流湍急地区的灌溉有着重大意义。它一昼夜可灌田百亩以上,功效很大,确实是人无灌溉之劳而田有常熟之利。

除了筒车外,唐代的曲辕犁是继汉代犁耕发展之后又一次新突破。

唐代以前的犁都是笨重的直辕犁,回转困难,耕地费力。西汉出现的“二牛抬杠”式的耕犁,尤其是西汉中期又大规模地提倡和推广牛耕,成为我国犁耕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

唐代农民在长期生产实践中创造出一种轻便的曲辕犁,犁架小,便于回转,操作灵活,既便于深耕,也节省了畜力。这种犁出现后逐渐得到推广,成为最先进的耕具。我国古代的耕犁至此基本定型,这是唐代劳动人民对耕犁的重大改进。

关于曲辕犁形制,晚唐人陆龟蒙在所著《耒耜经》中作了详细的记载:曲辕犁是由铁质犁镵、犁壁和木质犁底、压镵、策额、犁箭、犁辕、犁梢、犁评、犁建和犁盘11个部件构成的。其中除犁镵、犁壁外,均为木制。全长6尺。

辕犁的主要特征是变直辕为曲辕,即犁辕的前边大部分向下弯曲。旧式犁长度一般为9尺,前及牛肩;曲辕犁长6尺,只到牛后的犁盘处。

这样犁架变小,重量减轻,使曲辕具有轻便的特点,因而也就节省了畜力,只用一头牛牵引就可以了,这就改变了古老笨重的二牛抬杠的犁耕方式。

它既可以支撑犁辕,使犁平稳,又能在地上滑行,还兼有调节深浅的作用,并能控制耕地的方向。故有“耕地看插头,耙地看牛头”的民谚。这也是曲辕犁的优点之一。

唐代水利工程相当发达,是促进当时农业生产高度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唐代兴修水利工程以“安史之乱”为界,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期是北方水利的复兴阶段,以开渠引灌为主。安史之乱后,南方农田水利建设呈现出迅速发展的趋势,如江南西道在短短10多年中就兴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600处。

南方的水利工程偏重于排水和灌水,特别是东南地区盛行堤、堰、坡、塘等的修建。这些农田水利工程大多分布在太湖流域、鄱阳湖附近和浙东3个地区,其中大部分是灌溉百顷以下的工程,但也有不少可灌溉数千顷至上万顷。

唐代对水利工程的重视还体现在水利管理方面。此时记录编订了有关灌溉管理制度的文献资料,即是出现于敦煌千佛洞的唐代写本《敦煌水渠》。还出现了全国性的水利法规《水部式》,对当时的水利管理有极大的指导作用,体现了当时在水利方面的综合成就。在唐代,由于国家长期统一,社会比较安定,北方的农业经济有较快的恢复和发展,精耕细作的农田越来越多。不少地区在麦子收获以后,继种禾粟等作物,可以两年三熟。

首先是高产作物水稻的种植面积大大增加,并广泛采取育秧移植的栽培方法。南方的农业种植技术更有显著进步。当时的江淮地区,已经是大面积移植秧苗。

其次是大量栽培早稻,即六七月可收割的一种早稻。育秧移植和早稻栽种,为在同一土地上复种麦子或其他作物创造了条件,使两年三熟的耕作制逐渐在南方推广,有的地方可一年两熟。

唐时的茶叶产地遍及今四川、云南、贵州、广东、广西、福建、浙江、江苏、江西、安徽、湖北、湖南、陕西等地,茶叶生产已是江南农业的重要部门。

唐代马牧业兴旺发达。农业和畜牧业既相对独立又相互依赖,二者是一个具有互补性的整体。由于马匹在社会生活交通运输和国防军事中的重要地位,使唐王朝高度重视马牧业生产,为此组织和制订了系统完整的马政机构和制度,建立了规模宏大的监牧基地,大力开展对外马匹贸易,采取了鼓励养私马的措施和政策。

为了发展社会马牧业,唐代政府制订了一些鼓励民间私人养马的政策。唐玄宗即位后,在积极发展国家监牧养马的同时,也重视发展私人养马,并革除一些妨碍私人养马的弊政,实行按资产多少,把户分为3等,不久改为9等,按户等交税等办法。

这些措施减轻了养私马户的经济负担,调动了农民养马积极性,促进了唐代马牧业的发展。

唐代空前繁荣的社会经济为私人养马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唐六典》太仆寺记载了官马每天的饲料数量:闲马每匹草一围,粟一斗,盐六勺。监牧马春冬季节每匹马草一围,粟一斗,盐二合。如果没有发达繁荣的社会经济,要进行这样精致的饲料搭配是不可能的。

唐代贵族官僚饲养大量私马,设置私人牧场。唐代前期实行府兵制,农民普遍要服兵役,唐代规定,府兵被征点服役,所需戎器均须自备。因此,唐代农民也普遍养私马。

马匹的增加是唐代马牧业的一大景观。唐代农田中有很大一部分是马拉犁在耕作,耕马的身影随处可见。唐德宗时,仅在关辅地区一次就市马3万余匹。由此可见,唐代私人养马业是何等的兴旺发达。

唐代继隋代实行均田制,且较隋代完备。唐高祖李渊于624年颁布的均田制,规定了一般农民受田和王公官吏受田的具体事宜,进一步明确了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性质。

一般农民受田规定,凡年满18岁以上的男女,受田一顷,其中80亩为口分田,20亩为永业田。老及废疾笃疾者,各受口分田40亩,寡妻妾各受田30亩。

口分田一般是种植谷物的土地。农民到了有耕作能力时受田,年老体衰时还给国家一半,死后则全部还给国家,不得买卖或作其他处理。从这点来看,口分田是国家所有制性质,受田者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但是,自狭乡处徙往宽乡者,可以卖其口分田。

永业田一般不归还国家,是有世袭权的土地,有明显的私有性质。永业田虽然为私人所有,但这种私有权是不完整的,国家还有权变动。

王公官吏受田的名目繁多,数量也大,包括永业田、职分田和公廨田三种。

永业田是有爵位、勋位和官职的人拥有的田地。自诸王以下,至于都督或散官五品以上,按等级分授永业田,子孙世袭,皆免课役。

据《唐六典》记载:亲王100顷;正一品60顷,从一品50顷;正二品40顷,从二品35顷;正三品25顷,从三品20顷;正四品15顷,从四品11顷;正五品8顷,从五品5顷。

职分田即职田,官员离职时,要移交后任。

京官职田的数量是:一品12顷,二品10顷,三品9顷,四品7顷,五品6顷,六品4顷,七品3顷又50亩,八品2顷又50亩,九品2顷。外官职田的数量是:诸州都督、都、亲王府官二品12顷,三品10顷,四品8顷,五品7顷,六品5顷,七品4顷,八品3顷,九品2顷又50亩等。

公廨田是用作京内外各官署外公费用而设置的。

京官各司公廨田的数量是:司农寺22顷,殿中省25顷,少府监22顷,太常寺各20顷,京兆府、河南省各17顷,太府寺16顷,吏部、户部各15顷,兵部、内侍省各14顷,中书省、将作监各13顷,刑部、大理寺各12顷,尚书都省、门下省、太子左春坊各11顷,工部10顷,光禄寺、太仆寺、秘书监各9顷。

外官各司公廨田的数量是:大都督府40顷,中都督府35顷,下都督护府、上州各30顷,中州20顷,宫总监、下州各15顷,上县10顷,中县8顷,下县6顷。

唐代实行均田制以后,随着商业经济的发展,大批农民在丧失了土地之后,不得不做王公、贵族、豪强、地主的佃户。随着土地兼并之风的加剧,使得分配给农民的土地愈来愈少,终于导致均田制解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