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和“海上马车夫”的争霸战——1652~1674年的英荷战争

发生于十七世纪中下叶,历时二十余年的英荷战争,是新兴的殖民主义国家——英国与独占海上霸权而且“海上马车夫”——荷兰之间的海上争霸战。荷兰不敌英国,英国成为海上新霸王。这次大海战,也把海上霸权斗争推向了一个新阶段。

17世纪起,经过资产阶级革命而摆脱西班牙统治的荷兰,在短短几十年间就在发展上超过许多欧洲国家,成为十七世纪标准的资本主义国家,一度掌握世界商业霸权。它拥有商船1.6万艘,是法国、英国、西班牙和葡萄牙四国商船总吨的四分之三。荷兰人垄断了世界的贸易,荷兰商人的足迹遍及五大洲各个角落。因而荷兰人被称之为“海上马车夫”。波罗的海沿岸地区的粮食,由它运往地中海;德意志的酒类、法国的手工业品、西班牙的水果和殖民地产品,由它运往北欧。然而荷兰资产阶级并不以高额的商业利润为满足,还力图从海外活动中占领土地。1619年,荷兰在爪哇建立第一个殖民据点巴达维亚(今雅加达),然后由爪哇向西侵占苏门答腊岛,向东从葡萄牙手里夺取得料群岛(今马鲁古群岛),它还相继侵占了马六甲和锡兰(今斯里兰卡)。在亚洲东部一度侵入中国领土台湾。在日本九州岛的长崎取得了商业据点。1642年,荷兰在南非建立了好望角殖民地,它在亚洲的殖民扩张取得了强大的中继站。在北美以哈得逊河流域淡基础,建立了新尼德兰殖民地,并在河口夺取曼哈顿岛建立新阿姆斯特丹。在南美洲,荷兰殖民者占领了安得列斯群岛中的一些岛屿。

英国于16世纪晚期,挫败了西班牙海上霸权,打破了西班牙和葡萄牙的殖民垄断局面。英国脱颖而出,逐渐发展为后起的却又是强大的殖民主义国家。它在同荷兰殖民强国的斗争不仅不可避免,而且要求独占海权、独占原料、独占市场,因此由竞争、抢夺发展到武装冲突。1651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新的《航海条例》,规定一切输入英国的货物,必须由英国船只载运,或由实际产地的船只运到英国,这就是说不许其他有航运能力的国家插手。荷兰一向以商船多、体积大、效率高、组织完善而成为贸易中介国家、全民办商品集散的中心。英国的新航海条例显然是对付荷兰的,打击它在英国对其他国家贸易中的中介作用。荷兰反对英国的航海条例,英国拒绝废除航海条例,这就导致了英荷海上大战。一共有三次。

第一次英荷战争(1652~1654年),是荷兰于1642年7月28日发动了,目的是为了回击英国国会针对荷兰把持贸易经纪权而于1651年通过的航海法案。英荷之间,除了在两国近海展开作战行动(如1652年普利茅斯海战、1652年和1653年纽波特海战、1653年波特兰海战)以外,还在地中海、印度洋以及连接波罗的海和北海的各海峡同时进行了海战。英军舰艇装备有较先进的火炮,而且在数量和质量上均占优势,因此击溃了荷兰海军,并对荷兰海岸实施封锁,迫使荷兰于1654年4月14日缔结了《威斯敏斯特和约》。根据这一条约,荷兰实际上承认了航海法案。

第二次英荷战争(1665~1667年),是由于英国占领荷兰在北美的殖民地新阿姆斯特丹而引起的。1665年1月24日,荷兰对英宣战。1666年2月,法国和丹麦同荷兰结成同盟。在1666年6月11~14日的敦刻尔克海战中,廖特尔海军上将统率的荷兰舰队击败了英军,但未能巩固既得的战果。同年8月4—5日于北福伦角再度交战,荷军败北。1667年6月,荷兰海军封锁泰晤士河口,歼灭部分英国船只。由于伦敦直接受到威胁,英国被迫缔结和约。根据1667年7月31日《布雷达和约》,英国占有新阿姆斯特丹,但将英军在战争期间占领的苏里南(在南美)归还荷兰。

第三次英荷战争(1672~1674年),是荷法战争(1672~1678年)的一个组成部分。根据英王查理二世和法王路易十四之间的秘密条约,英国参加了这场战争。英军突然袭击了荷兰海军。1673年8月,廖特尔指挥的荷兰舰队在特克塞尔附近击溃英法联合舰队。海战失利和对于比荷兰更危险的竞争者法国实力增强的畏惧,促使英国退出战争。1674年2月19日,《威斯敏斯特和约》规定1667年《布雷达条约》继续有效。

前后20多年的英荷海上争霸战争,使得荷兰海上实力大为削弱,英国成为海上霸主。以这次战争为标志,海上争霸战争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其表现:第一,西欧各国进一步鼓励造船工业的发展,增加本国船只数量,以备发动更大规模的海战,进行更大的海外贸易,实行了全面的拓海政策,增强海上实力;第二,改进海上武器装备,强化海上武装力量,提高海上作战能力。研制和装备大战船,在战舰上装备多种大口径火炮,以增强火力,采用旗语,使海军历史上指挥官第一次能够在交战开始前对舰队实施不间断的指挥和发布命令;第三,抢战海上交通要道,占据海上岛屿、掠夺海外殖民地等。英、美、荷兰、法国等国实行扩张政策,到处抢夺殖民地,国际社会进入殖民统治与反殖民统治的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