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设立工作小组的决定

(1998 年 5 月 6 日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主任委员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考虑到筹委会开展工作的需要和工作进程,主任委员会议决定,筹委会先设立四个工作小组,即政务小组、法律小组、经济小组、社会文化小组,具体负责筹委会的有关工作。各工作小组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