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其对维护世界和平的努力

联合国是在世界反法西斯国家联合对敌的基础上,由美国积极倡导,经过美、苏、英、中等大国的多次磋商而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成立的普遍性的国际组织。1945 年 10 月 24 日宣布《联合国家宣言》生效。

1945 年 10 月 24 日,成为一个划时代的日子。在这一天,联合国成立了。联合国的产生是必然的,它反映了世界人民对和平的向往。联合国也努力行使其使命,为世界各国人民友好相处,促进国际合作,解决国际争端,促进发展,反对霸权主义作不懈斗争,建立了一套组织、机构,制定了章程来调整世界格局。

在战火稍熄的今天,在发展建设的今天,联合国的使命是艰巨的,主要为希望和平的人们做持久的努力。

1941 年 12 月 4 日,苏联同波兰签订了一个友好互助宣言。宣言称:“在战争胜利以及适当地惩罚希特勒战犯以后,盟国的任务将是保障持久的和公正的和平。只有在联合各民主国家为持久联盟而努力的基础上建立一个新的国际组织,才能达到这一目的。”可以说,这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第一次提到建立一个具有维护世界和平职能的国际组织。而“联合国”这一名称, 则是最早由美国总统富兰克林·D·罗斯福提出的。在 1945 年的旧金山会议上,为了纪念刚刚去世的罗斯福,一致通过了使用“联合国”作为这一国际组织名称。

1941 年 8 月,罗斯福和丘吉尔在大西洋纽芬兰海面的一艘军舰上举行会谈,14 日,发表了关于对德作战目的和战后和平的宣言,即《大西洋宪章》。宣言共八条,宣称两国不谋求别国领土,尊重各国人民选择自己政府形式的权利,恢复被暴力剥夺的各国人民的主权,在平等基础上实现战后合作等等。9 日,苏联发表声明,支持宪章的精神。

1941 年底莫斯科保卫战的胜利和太平洋战争的爆发,对世界反法西斯联

盟的形成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1942 年 1 月 1 日,美、苏、英、中等 26 个国家在华盛顿发表了《联合国家宣言》,宣言规定:每个国家的政府保证用自己全部的经济、军事力量来对法西斯国家作战,援助反法西斯的同盟国家, 签字国不得同敌人单独媾和。华盛顿宣言的发表,标志着世界反法西斯联盟的最后形成。

在这里,第一次正式使用了“联合国家”这一名称(United Nation,后译为“联合国”),不过,在当时这还不是一个国际组织,而是一个共同对法西斯国家进行作战的国家的总称。

1943 年 10 月 30 日,苏联外长莫洛托夫、中国驻苏联大使傅秉常、美国国务卿赫尔和英国外长艾登在苏联首都莫斯科签署了《中苏美英四国关于普遍安全的宣言》。宣言认为,为了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有必要在尽速可行的日期,根据一切爱好和平国家主权平等的原则,建立一个普通性的国际组织,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所有爱好和平的国家,无论大小,均得加入这一组织。”这个宣言为联合国的建立确定了方针。这年 12 月,苏美英三国首脑在德黑兰会晤,罗斯福在与斯大林单独会见时,提出了建立联合国的建议。在会议最后发表的《苏美英三国德黑兰宣言》里又重申了建立这样一个国际组织的必要。

1944 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形势已经明朗化,德、意、日侵略国的失败已成定局,如何进行战后世界重建已成为一个现实问题摆在美、苏、英等战胜国面前。为此,美国政府准备了一份“普遍国际组织暂定草案”,于 1944

年 7 月 18 日交给苏、英、中三国政府,邀请他们讨论。结果,1944 年 8 月

21 日至 9 月 28 日,美、苏、英三国在华盛顿附近的敦巴顿橡树园开会,草拟战后国际组织章程。经过讨论,三国签署了“关于建立普遍性的国际组织的建议案”。决定把整个国际组织定名为“联合国”,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会员国的资格,联合国主要机构的组成和职权等。规定联合国的机构是:大会,由全体会员国参加;安全理事会,由中苏英美以及法国为常任理事国,由大会选出的若干较小国家担任非常任理事国;国际法院;秘书处。大会可以就宪章范围内的各种问题进行讨论,向会员国或安理会提出建议, 但只有安理会有权采取维护和平与安全的措施。

敦巴顿橡树园会议上,美、苏、英虽然在建立联合国问题上达成一系列协议,制定了联合国的基本轮廓,但也遗留下一些未能解决的争端。

1945 年 2 月苏、美、英三国首脑在苏联克里米亚的雅尔塔会议上,就未来的安全理事会的表决程序达成了协议。这个协议确定了一项体现五大国一致的原则,并成为《关于建立普遍性国际安全组织的建议案》的一部分。雅尔塔会议还确定了乌克兰、白俄罗斯亦列为联合国创始会员国。这次会议决定,接受敦巴顿草拟的《关于建立普遍性国际安全组织的建议案》,并以此为基础,由中国、苏联、美国、英国共同发起邀请《联合国家共同宣言》的签字国,于 1945 年 4 月 25 日在美国旧金山召开联合国家会议,制定联合国宪章,成立联合国家的国际组织。

到 1945 年 3 月 1 日止,除《联合国家共同宣言》发表的 26 个签字国外,

又有 21 个国家在宣言上签了字。这样,在宣言上签字的国家共计 47 国,但因当时的波兰政府还没有成立全国统一的政府,所以没能被邀请参加旧金山会议。因此,加上后来被邀请参加会议的阿根廷和丹麦以及在反法西斯战争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乌克兰和白俄罗斯,一共有 50 个国家出席了旧金山会议。

按照联合国宪章规定,这 50 个国家和波兰成为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

1945 年 4 月 25 日,旧金山会议隆重召开。参加这次会议的各国代表团团长多为外交部长,中国共产党的代表董必武作为代表成员出席了会议。

在这次会议上,不可避免地发生了许多争议,其中争沦最激烈的就是五大国的否决权问题,即安全理事会关于一切实质问题的决议,如果有一个大国不同意就不能通过,为此,中、苏、美、英发表联合声明,解释了大国否决权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终于使大会通过了敦巴顿会议建议案中确定的安全理事会的表决程序。

6 月 25 日,出席会议的各国代表在旧金山歌剧院举行全体会议,一致通

过了共计 111 条的《联合国宪章》,并于次日签了字,董必武在宪章上签了字。

1945 年 10 月 24 日,五大国和《联合国宪章》的多数签字国交存了批准书,于是《联合国宪章》从这一天起开始生效,联合国正式宣告成立。

联合国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的最大最有权威性和最有影响的国际组织,它是战时盟国为巩固胜利共同规划战后和平体制的重大成果。联合国的出现无疑是战后世界的一大进步。在联合国宪章中就指出,联合国的宗旨是要“集中力量,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宪章的第一条的第一项就是:“维

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并以此为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可以说,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是联合国的首要的和根本的宗旨和任务。

宪章第一条规定,联合国宗旨的第二项是“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觉原则为根本之友好关系,并将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联合国宗旨的第三项为:“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宪章规定的宗旨的第四项是“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这是联合国建立的四项宗旨。为了达到这一目的,《联合国宪章》规定了各会员和联合国必须共同遵守的原则,即:

联合国以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为基础; 各会员国应该忠实履行宪章规定的义务;

各会员国应当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不应危及和平、安全和正义; 各会员国在国际上不得对其他国家进行武力威胁或者使用武力。

联合国宪章规定联合国的正式语言为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后又增加阿拉伯文为大会、安理事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正式语言。联合国下设六个机构: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

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还设有各种辅助机构。

联合国的工作由下列机构进行:各委员会和大会设立的其它机构,大会召开的国际会议,联合国秘书处,即秘书长和他领导下的全体国际职员。

宪章规定,联合国其他机构只能向各政府提出建议,但只有安理会才有权作出根据宪章规定各会员国必须执行的决定。

秘书处为联合国的其它机构服务,并执行这些机构所制定的计划和政策。

秘书长是联合国的行政首长,经安理会推荐后由大会任命。任期五年, 可以连任。他的职能多种多样,例如,他可以把他认为有可能威胁国际和平与安会的任何事件提请安理会注意,并运用其斡旋协助解决国际争端。

联合国的历任秘书长为挪威人特吕格弗·赖伊(任期 1946~1953 年)、瑞典人达格·哈马舍尔德(任期 1953~1961 年)、缅甸人吴丹(任期 1961~ 197)、奥地利人库尔特·瓦尔德海姆(任期 1972~1931 年)、秘鲁人哈维尔、佩雷斯·德奎利亚尔(任期 1982~1991 年)。现任秘书长为埃及人布特罗斯·加利。

秘书处拥有来自 140 多个国家的近 2 万名工作人员。作为国际公务员, 他们都宣誓不得寻求或接受任何政府或联合国以外任何其他当局的指示。

秘书处的工作多种多样,包括:管理维护和平行动;就关系全世界的问题组织国际会议;对世界经济及社会的趋势和问题进行调查;口译发言;笔译文件等等。

为了行之有效地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采取了一系列旨在促进和平关系、促成和平和维护和平的措施。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派驻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

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的派驻必须经过安理会的批准(在例外的情况下可经大会批准),且必须经过驻在国和有关冲突各方的同意。它由会员国提供的武装部队的分遣队组成,受联合国秘书长的统一指挥。士兵着本国军装, 实行本国军队的待遇制度,只戴印有联合国字样的徽章、蓝色贝雷帽和蓝色钢盔。帮助恢复冲突地区的秩序和正常状态,维持和平部队在必要时有权进行谈判、劝说、观察和调查。它必须始终保持完全公正的立场并避免采取任何可能影响当事国的要求或地位的行动。士兵只装备轻型的防御性武器,只有在受到攻击的情况下为自卫才允许使用武器,作最小限度的还击。因此, 一般说来,对维持和平部队的官兵的作战能力要求并不高,而偏重于对他们的外交知识和文化修养的要求,达到监督停火,恢复和平的目的。

1960 年 6 月 30 日,曾经是比利时殖民地的刚果共和国(今扎伊尔共和国)在卢蒙巴为首的刚果民族运动党的领导下宣告独立,比利时政府借口所谓保护及撤走欧洲人之目的,于刚果共和国宣告独立后仅 10 天即 1960 年 7

月 10 日,即派军队侵入刚果,刚果政府立即向联合国政府提出对比利时侵略行为的控告,要求给予军事援助。7 月 14 日,安理会呼吁比利时从刚果撤军, 并授权秘书长采取一切必要的军事援助。于是联合国在 48 小时内,组成了一

支由 3500 人组成的“联合国刚果行动部队”。这支部队由瑞典人冯·霍恩将军率领开始抵达刚果,美国的本奇博士作为秘书长哈马舍尔德的特别代表随行。同时,联合国亦派遣文职专家协助刚果公共事业的正常工作进行。

联合国刚果行动部队由埃塞俄比亚、加纳、印度等 15 个国家提供,最多

时曾经达到 2 万余人。本来,比利时军队在 1960 年 9 月初就撤离了刚果,但是,美国政府利用行动部队干预了刚果内政,联合国部队没有讨伐叛军冲伯集团,反而限制刚果政府的活动,对刚果实行了军事占领。致使刚果总理卢蒙巴在加丹加被冲伯集团杀害,刚果的和平迟迟难以得到恢复。直到 1963

年初才使冲伯的军队彻底瓦解。刚果行动部队达到目的后,从同年 2 月起,

开始分段撤军。最后到 1964 年 6 月 30 日,联合国部队才全部撤离刚果。 毫无疑问,联合国刚果行动部队对于刚果共和国主权的恢复和领土的完

整发挥了重要作用。

1980 年 9 月,伊朗和伊拉克两国之间爆发战争。秘书长为解决两伊争端

作出了不懈的持久的努力,特别是从 1982 年 1 月 1 日起担任秘书长的哈维尔·佩雷斯·德奎利亚尔。经过他的艰苦工作和长久努力,终于使交战八年之久的两伊战争停火。

联合国的工作是广泛而多样的,除了上面谈到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外,还有促进国际合作。联合国的工作任务和活动范围涉及人类生活各个领域,从儿童到老年,从食品卫生到经济援助,从文教到技术开发,联合国在各方面都积极活动,努力促进国家间、地区间的合作,促进落后国家和地区的发展。70 年代以来,联合国成为国际社会伸张正义的讲坛,一切弱小国家都可以平等地在联合国诉说他们的冤屈,被侵略国可以在这里控告侵略国, 被歧视种族可以在这里控告歧视者;可以在这里唤起国际社会对自己的同情和支援。今后,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积极作用将愈来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