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便谈谈谷物贸易及谷物条例

世人对于规定谷物输出奖励金的法律及与此有关的一系列规则,都加以赞赏。我在未曾指出这种赞赏全是不当的以前,不能结束奖励金这一章。关于谷物贸易的性质及与谷物贸易有关的英国主要法律的专门研究,可充分证明我的论点是正确的,这题目太重要了,所以枝节话即使长些,也是正当的。

谷物商人的贸易,包含四个不同部门。这四个部门,虽有时全由一人经营,但按其性质,实是四种不同的独立的贸易:第一,内地商人的贸易;第二,国内消费品输入商人的贸易;第三,供国外消费的国内生产物输出商人的贸易;第四,运送商人的贸易,即输入谷物以待输出。

第一,内地商人的利益,无论乍看起来是怎样与人民大众的利益相反,

但实际上,甚至在大荒年,却是完全一致的。他的利益在于,按照真实歉收情况,把谷物价格提高到应有的程度,但若提高得超过这个限度,那就对他不利。价格的提高,阻碍消费,使一切人,尤其使下等阶级人民或多或少地节省食粮。假若提得太高,那就会在很大程度上阻碍消费,以致一季节的供给超过一季节的消费,直到下次收获物已经上市,上次收获物还有剩余,那末他的谷物,不仅会由于自然原因而损失很大部分,而且其剩余部分,将不得不以比数月前低廉得多的价格出售。但若提得不够高,那就不能产生阻碍消费的作用,结果一季节的供给,很可能不够一季节的消费,而他不仅会损失他一部分应得的利润,而且将使人民在一季节完毕之前,面临饥馑的可怕威胁,而不是遭受缺乏的困难。为人民的利益计,他们每天、每星期、每月的消费,应尽可能与一季节的供给,保持相应的比例。为内地商人的利益计, 也要这样。他尽判断能力所及,按这比例,供给人民谷物,他售卖谷物的价格就可能最高,所得利润亦可能最大。收获情况如何,每日、每星期和每月的售额如何,他是知道的。这种知识,使他能够多少正确地判定人民实际上所得的供给,和此比例相差多少。假定他只顾一己的利益,不顾民众的利益, 那末为他自身打算,即在不足的年度,也一定要按照谨慎的船长有时待遇船员的办法待遇人民大众,即在他预见到粮食快要缺乏时,就叫他们减食。固然,有时船长顾虑太多,在实际没有必要的时候,亦叫他们减食,使他们感到困难。但这种困难,和他们有时因船长行为不谨慎而遭受的危难和灭亡比较起来,算不得一回事。同样,内地谷物商人由于贪婪过度,有时把谷物价格提高到超过荒歉季节所应有的程度,但人民由此种可有效地使他们避免季节未饥馑的行为所感受的困难,和他们因商人在季节初廉售而产生的季节未饥馑威胁比较起来,也算不得一回事。而谷物商人自身将因这种过度的贪婪而深受其害;这不仅因为这会使一般人憎厌他,而且他即使能够避免这种憎厌的影响,亦不能避免下述那一种困难,就是在季节末,在他手上必定会留有一定量谷物,如果下一季节是丰收的,这残留额的售价,必比他前此可能售卖的价格低得多。

如果一个大国的全部收获物,都由一大群商人占有,那末他们为利益计, 也许会象荷兰人处置马鲁古群岛的香料那样,为了要提高一部分存货的价格,便把存货的大部分毁坏或扔掉。但对谷物要确立这样广泛的独占,即使凭借法律的暴力,亦是不易办到的;而且,在法律准许贸易自由的地方,最不易为能买光大部分商品的少数大资本势力所垄断、所独占的商品,要算谷物。一国收获的全部谷物的价值太大了,少数私人的资本是不能扫数购买的; 即使有扫数购买的能力,其生产方法,又将使此种购买,全然不能实现。在任何文明国家,谷物都是年消费额最大的商品。所以,一国劳动,每年用以生产谷物的部分,必大于每年用以生产任何其他物品的部分。在它第一次从土地上收获出来之后,它亦必在更多的所有者中间分配。这种所有者,决不能象许多独立制造者一样,集居在一个地方,却必然会散居在国内各处。此种最初所有者,或直接供给邻近地域的消费者,或直接供给其他内地商人而间接供给此等消费者。内地谷物商人,包括农业家和烙面师,其人数,必多于经营任何其他商品的商人,而且由于散居各处,使他们绝不可能结成任何团体。因此,在歉岁,如果其中有一个商人,发觉他的谷物中有许多不能按时价在季节末售脱,他决不会想保持这个价格,使竞争者得利而自己受损失, 而会立即减低此价格,希望在新收获出来之前,把他的谷物售去。支配一个

商人行为的动机及利害关系,又将支配其他一切商人,迫使他们都根据他们所能作的判断,按照对季节丰歉最为适宜的价格,售出他们的谷物。

关于现世纪及前此二世纪欧洲各地粮食不足与饥馑的情况,有些记载很可靠。谁要是细心研究此中经过,我相信,一定能够发现,粮食不足的情况, 并非起因于内地谷物商人的联合,而是起因于真正的不足。这种不足有时在个别场合起因于战争的浪费,而在最大多数场合,却起因于年成的不好。也会发现,饥馑发生的原因,只是政府粗暴地以不适当手段来克服粮食不足所造成的困难。

在各部分都有自由通商和自由交通的广大产麦国内,最不好的年成也不会产生那么大的粮食不足,以致引起饥馑。若能节省使用,那末即使最歉收的年度,也可在比一般丰收年度略为紧缩的情况下,养活一样多的人数一年。最不好的年成,莫过干旱和淫雨。但由于麦可栽于高地,亦可栽于低地,即既可栽于潮湿土地,亦可栽于干燥土地,所以,有害于低地的淫雨,可有利于高地,有害于高地的干旱,又可有利于低地。虽然,在干旱与多雨的季节, 收获都比气候顺适的季节少得多,但无论是干旱或是多雨,国内某一部分的所失,都可在一定程度上,由另一部分的所得得到补偿。在产米国内,作物不仅需要极润湿的土壤,而且在稻的生长期内,有一段时间,还须浸在水里, 所以,干旱的影响,可怕得多。然而,即使在这样的国家里,干旱亦不见得会那么普遍,以致必然引起饥馑,只要政府允许自由贸易,饥馑就可避免。数年前,孟加拉的干旱,也许只会引起极大的粮食不足,而后来所以会转为饥馑,也许是因为东印度公司人员,曾以不适当的条例,不审慎的限制,加在米的贸易上面。

如果政府为要救济粮食不足所造成的困苦,命令一切商人,以他们认为合理的价格售卖他们的谷物,其结果或是使他们不把谷物提供市场,以致在季节之初,即产生饥馑,或是(在他们以谷物提供市场的假设下)使人民能够迅速消费,因而鼓励人民迅速消费,以致在季节之末,必然产生饥馑。无限制无拘束的谷物贸易自由,既是防止饥馑痛苦的唯一有效方法,所以亦是减轻粮食不足痛苦的最好方法。因为真正粮食不足的痛苦,是不能除去而只能减轻的。没有一种商业,比谷物贸易,更值得法律的充分保护,也没有一种商业,比谷物贸易,更需要这种保护,因为没有一种商业,比谷物贸易, 更容易引起人们的反感。

歉岁,下级人民,往往把他们的困苦归因于谷物商人的贪婪。于是,谷物商人,成为他们憎恶和愤怒的目标。在这场合,谷物商人不但赚不到钱, 而且常有完全破产的危险,而其仓库也有给民众暴力掠夺破坏的危险。但谷物商人图取大利润的时候,亦就是谷物价格昂贵的歉岁。他通常与一些农业家订约,在一定年限内,按一定价格,供他一定量谷物。这个契约价格,是按照被认为适中合理的价格即按照普通或平均价格订定的。那在上次歉收年份以前,普通约为小麦每夸特二十八先令;其他各种谷物每夸特的契约价格, 亦以此为准。所以,谷物商人得在歉岁以普通价格购买并以高得多的价格售卖他谷物的大部分。这是一种异常的利润,但这种异常的利润,只够使他的行业与其他行业立在平等地位,只够补偿他在其他场合,由此商品的易腐性或其价格意外变动的频繁性而产生的许多损失。这种事实,只要看看谷物生意没象其他生意有那么多发大财的机会,就会明白。他只能在歉岁获取大利润,但因此却引起人们的反感。因此,稍有品格及财产的人,多不愿加入此

种行业。这种行业,于是听任那一群下流商人经营;在国内市场上,介在生产者及消费者中间的人,便几乎只有磨坊主,面包房主,制粉商,面粉经售人,以及若干困苦的小贩了。

欧洲往时的政策,对于这样有利于社会的行业不但不去消除人们对它的憎恶,似乎反视此种憎恶为正当而加以鼓励。

爱德华六世第五年及第六年第十四号法令规定,凡购买谷物而想再拿出来售卖的人,应视为犯法的垄断者,初犯,处以二个月监禁,科以等于谷物价值的罚款:再犯,处以六个月监禁,科以等于谷物价值二倍的罚款;三犯, 处以头手枷刑,和期限长短由国王决定的监禁,并没收其全部动产。欧洲其他大部分地方往昔的政策,和英国昔时的政策简直一样。

我们的祖宗,似乎认为,人们向农民购买谷物,比向谷物商人购买便宜, 因为他们害怕谷物商人除了他付给农民的代价外,还会要求异常的利润。所以,他们企图完全消灭他的行业。他们甚至企图尽可能防止生产者与消费者间有任何中间人。他们对于所谓谷物商或谷物运送者经营的行业所加的许多限制,其意义即在于此。那时,没有特许状,证明他诚实公正,即不许经营此种行业。依据爱德华六世的法令,则非经三个治安推事认可,就无法取得此种特许状。但是,这样的限制,以后仍认为不够,所以依据伊丽莎白的一个法令,有权颁发此种特许状的,就只有一年开四次的法庭了。

欧洲古时的政策,企图照这样来管理农村最大的职业即农业,而管理的原则,则与管理都市最大职业即制造业的原则完全不同。这种政策,使农民除了消费者或他们谷物的直接经售者即谷商及谷物运送者外,不能再有任何其他顾客,因而强迫他们不但要经营农民的职务,而且要经营谷物批发商人及零售商人的职务。反之,在制造业方面,欧洲古时的政策,却在许多场合, 禁止制造者兼营开店的生意,不许他们零售他们自己的商品。前一种法律的用意,是要促进国家的一般利益,或者说,使谷物趋于低廉,但人们也许不很了解这应如何进行。后一种法律的用意,却要促进特种人即店老板的利益, 当时人们认为,这种人将为制造业者所连累而贱卖,如果允许制造业者零售, 这种人的生意,就会破灭。

虽然当时允许制造业者开设店铺零售货物,但是制造业者决不会把货物卖得比一般店铺老板还便宜。不管投在店铺内的这一部分资本是大是小,它必定是从制造业中抽取出来。为使他站在与他人同等的地位上经营他的业务,他这一部分资本必须取得店老板的利润,正如他那一部分资本必须取得制造业者的利润一样。例如,假设在他所居住的那一城市里,制造业资本及小卖业资本的普通利润都是百分之十,那末在制造者自行开店零售的场合, 他在店铺中每售去一件货物,即须取得利润百分之二十。当他自工厂搬运货物至店铺时,他对货物所估的价格,必然是他向零售店老板所能索取的批发价格。如果估得比这低,他的制造业资本的利润;便失去了一部分。当货物在他自己店铺内售去时,如果出售价格,低于其他店铺老板所售价格,那他的小卖业资本的利润,亦失去了一部分。在这场合,他对于同一件货物,虽似乎取得了加倍的利润,但因这种货物曾先后充作两个不同资本的一部分, 所以,对于他投下的资本,他所取得的,其实只是单一利润。如果他所得利润比这少,他就是损失者,换言之,他所投下的全部资本,未得到与大部分邻人相同的利益。

不许制造业者经营的事,却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农业家来经营,就是说,

以他的资本分投于两种不同用途,即以一部分投在谷仓及干草场上,以供应市场上不时的需要,而以其余部分用来耕作土地。但他投于后一部分所得利润,既不能少于农业资本的普通利润,所以,他投于前一部分所得利润,亦不能少于商业资本的普通利润。实际用来经营谷物生意的资本,无论是属于被称为农业家的人,还是属于被称为谷物商人的人,都要有相同的利润,来补隆这样投资的资本所有者,并使他的职业能与其他职业立于同等地位,使他不致见异思迁。因此,被迫而兼营谷物商业的农业家,决不能把他的谷物卖得比任何其他谷物商人在自由竞争的场合不得不卖的价格,还要便宜。

以全部资本投在单一行业对商人有利,正如以全部劳动用在单一操作对劳动者有利一样。劳动者从此学得一种技巧,使他能以同样的两只手,完成比别人多得多的作业;同样,商人亦从此学得一种简便的买卖货物方法,使他能以同量的资本,经营比别人多得多的业务。一般他说,劳动者能因此以低廉得多的价格,提供他们的产品;而商人亦能因此以同样低廉的价格,提供他们的货物,比资财和心思用在多种多样的货物上时低廉得多。大部分制造业者,都不能象处处留神的活跃的小买卖商人——他们的唯一业务是整批地购买货物、再零星地售卖货物——以那么低廉的价格,零售他们自己的货物。大部分农业家,更不能象处处留神的活跃的谷物商人——他们的唯一业务是整批地购买货物贮存大谷仓内、再零星地售卖出去——以那么低廉的价格,把他们自己的谷物,零售给离他们四、五哩的都市居民。

禁止制造者兼营小卖业的法律,企图强使资本用途的这种划分发展得比原来更快些。强迫农业家兼营谷物商业务的法律,却妨碍这种划分的进行。这两种法律,显然都侵犯了天然的自由,所以都是不正当的;因为不正当, 所以都是失策的。为了汪何社会的利益,这一类事情,都是不应强制,也不应妨碍的。以劳动或资本兼营无经营必要的行业的人,决不会以比他的邻人更贱的价格售卖货物,从而伤害其邻人。他也许会伤害他自己,事实上大都会伤害他自己。谚语说,兼营一切事业的不富。法律应该让人民自己照应各自的利益。人民是当事人,定然比立法者更能了解自己的利益。但在这二种法律中,最有害的,却是强迫农民兼营谷物商业的法律。

这项法律,不仅妨碍了大大有利于社会的资本用途的划分,而且同样妨碍了土地的改良与耕作。强使农业家不专营一业而兼营二业,即是强迫他把资本分作二部分,仅把一部分投在耕作事业上,但若他的全部农作物,一经收获,他即可自由卖给谷物商人,他全部资本就会立即回到土地,用来购买更多的耕牛,雇用更多的佣工,就能更好地改良土地和耕作上地。如果强迫他零售他自己的谷物,他就不得不把资本一大部分,常保留在他的谷仓及干草场中,再不能象无此种法律时候那样,以全部资本用于耕作土地。所以, 此种法律,必然妨碍土地的改良,不但不能使谷价低廉,而且能减少谷物生产,因而提高谷物价格。

除了农业家的业务,最有助于谷物栽种事业的,就是有适当保护及奖励的谷物商人的业务,象批发商人的业务有助于制造业者的业务一样,谷物商人的业务有助于农业家的业务。

批发商人,给制造者提供现成的市场,具货物一经制成,即被他们买去, 有时,在货物未经制成以前,即预先给付货物的价格,所以,使制造业者能够把他的全部资本,甚或比这全部更大的资本不断地投在制造业上,使他所制成的货物,比把货物卖给直接消费者及零售商人的场合多得多。此外,批

发商人的资本,一般是够补偿许多制造业者的资本,所以他和他们间的这种来往,使得一个大资本所有者,为着利害关系,愿意支持许多小资本所有者, 并在他们遭受有破产危险的损失与不幸时,给他们以援助。

农业家和谷物商人间同一种类的来往,若能普遍地建立起来,则所带来的结果,亦必同样有利于农业家。农业家因此能以其全部资本,甚或比全部更大的资本,不断地投在耕作事业上。他们这种职业,比任何其他职业部容易遭受各种意外,但有了这种来往,那就无论在哪一种意外中,他们都可发现,他们的寻常顾客,即富裕的谷物商人,愿意支持他们,而且能够支持他们。这样,他们就不必象现在那样,一味依赖地主的宽容及地主管家的慈悲。如能(那恐怕是不可能的)立即把此种来往普遍地建立起来;如能立即把全部农业资本,从其他一切不相宜的用途,移归相宜的用途,即土地耕作事业, 如在必要时,为支持扶助这个大资本的作用,能立即供给另一个几乎同样大的资本,那末,仅仅这种事态的变更,对国内全部土地,将产生如何巨大、如何广泛和如何急剧的改良,那就很难想象了。

所以,爱德华六世的法令,尽量禁止生产者与消费者间有中间人存在, 就是企图消灭一种有利的贸易。这种贸易,要是自由进行,不仅是减轻粮食不足痛苦的最好方法,而且是预防这灾祸的最好方法。除了农业家的业务, 最有利于谷物生产的,便是谷物商人的业务了。

这法律的严峻,赖后来几个法规而和缓了不少。这些法规,先后允许在小麦价格不超过一夸特二十先令、二十四先令、三十二先令或四十先令时, 可囤购谷物。最后,查理二世第十五年第七号法令规定,在小麦价格不超过四十八先令一夸特时(其他谷物价格以此为准),凡不是垄断者,即不是购买谷物后在三个月内在同一市场售卖的人,囤积谷物或购买谷物以待售卖, 都被认为合法。内地谷物商人所曾享受过的贸易自由,总算依据这项法令而完全取得了。

乔治三世第十二年的法令,几乎废止了其他一切取缔囤积及垄断的古代法令,但查理二世第十五年法令所设的限制,未曾撤废,因此继续有效。

查理二世第十五年的法令,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两个极不合理的世俗偏见。

一、这个法令认为,小麦价格涨至一夸特四十八先令,而其他各种谷物亦相应涨价,则囤积谷物,很可能有害于人民。但据我们上面所说,似乎很明显,价格无论怎样,内地谷物商人的囤积,不致有害于人民,而且,四十八先令虽可视为很高的价格,但在歉岁,这是在刚刚收获以后常有的价格, 那时,新收获物还不能卖出任何部分:所以就是无智识的人,亦不会认为, 新收获物的任何部分,会被囤积以妨害人民。

二、这个法令认为,在一定价格下,谷物最易为人所垄断,即最易为人所囤积,不久又在同一市场内出售,以致妨害民众。但是,如果商人前往某一市场或在某一市场,尽量收购谷物,以备不久在同一市场内再出售,那一定因为依他判断,这市场不能全季都有象那时候那么丰足的供给,不久即将涨价。如果他的判断错了,价格并不上涨,那他就不仅会失去如此投下的资本的全部利润,而且因为储藏谷物,需要费用,必然遭受损失,所以如此投下的资本,亦将损失一部分。这样,他自己所受的损害,必比个别民众所可能受的损害大得多。固然,由于他的囤积,在某一市期,个别民众可能得不到供给,但在后此的任何市期,他们却能以和其他市期同样低廉的价格得到

供给。反之,如果他的判断是对的,那他就不但无害于人民大众,而且将对他们有很大的帮助,使他们早些感到粮食不足的痛苦,这样就使他们不至于后来猛烈地感到粮食不足的痛苦。要是目前价格低廉,他们不顾季节的实际不足情况,大大消费,那后来一定会猛烈地感到粮食不足的痛苦。如果不足是真实的,那为人民计,最好把这种痛苦,尽可能平均分配到一年的各月、各星期、各日去。谷物商人的利害关系,使他要研究尽可能准确地来作这一件事。任何其他人,都没有这种利害关系,亦没有这种知识,更没有这种能力,来准确处理这一件事。所以,这一件最重要商业上的活动,应当全然委托于他。换言之,至少,在国内市场的供给上,谷物贸易应当听其完全自由。

世人对囤积与垄断的恐惧,好比他们对妖术的恐惧与疑惑。以妖术而被问罪的可怜人,是无罪的,以囤积垄断而被问罪的人,同样也是无罪的。法律取缔告发妖术,使人们不能为着自己的恶意,而以此种想象上的罪名,控告他们的邻人,似乎消除了奖励并支持这种恐惧与疑惑的大原因,从而有效地消灭了这种恐惧与疑惑。同样,恢复内地谷物贸易完全自由的法律,也许可能有效地消灭世人对囤积与垄断的恐惧。

查理二世第十五年第七号法令,虽有各种缺点,但与法典中任何法律比较,对于充足国内市场供给和增进耕作,也许都有更大的作用。内地谷物贸易所曾享受过的自由与保护,全依这项法令取得了。在国内市场的供给及耕作的增进那两方面,用内地贸易来促进,比用输入贸易输出贸易来促进,有效得多。

根据那位论述谷物贸易作者的计算,大不列颠每年平均输入的各种谷物量与每年平均消费的各种谷物量所持比例,不过一对五百七十。所以,在国内市场供给那一方面,内地贸易的重要性,必五百七十倍于输入贸易。

根据同一作者计算,大不列颠每年平均输出的各种谷物量,不过占年产额的三十分之一。所以,在给本国产物提供市场以奖励耕作那一方面,内地贸易的重要,亦必三十倍于输出贸易。

我不大相信政治算术,也不想证明以上二种计算的正确。我所以在这里引述,不过为了要说明,在一个最有思虑最有经验的人看来,谷物的国外贸易,与谷物的国内贸易比较,是怎样不重要啊。奖励金设立前那几年谷价的大低廉,也许有理由,可在一定程度上,归因于查理二世那项法令的作用。因为,这项法令是在大约二十五年前颁布的,有充足的时间产生这种结果。

关于其他三种谷物贸易部门,只要几句话,就足以说明我所必须说的了。第二,输入外国谷物供国内消费的贸易,显然有助于国内市场的直接供

给,因而必直接有利于人民大众。诚然,它会稍稍减低谷物的平均货币价格, 但不会减低谷物的真实价值,换言之,不会减少谷物所能维持的劳动量。如果输入随时都是自由的,我国农业家和乡绅每年出售谷物所得的货币,也许比在大部分时间里输入实际上被禁止的现在少。但他们所得的货币,将有更高的价值,将可购买更多的其他物品,雇用更多的劳动。他们的真实财富与真实收入,虽表现为较少的银量,但不会比现在少;他们所能耕种所愿耕种的谷物,亦不会比现在少。反之,由于谷物的货币价格跌落而产生的银的真实价值的腾贵,稍稍减低一切其他商品的货币价格,使国内产业在一切外国市场上取得若干利益,因而能鼓励并增进其国内产业。但国内谷物市场的范围,必与种谷国的一般产业,或者说,必与生产从而占有用以与谷物交换的他物的人数,或者说,必与用以与谷物交换的他物的价格保持一定的比例。

但在一切国家,国内市场都是谷物的最近和最方便市场,所以亦是最大和最重要的市场。由于谷物平均货币价格跌落而产生的银的真实价值的腾贵,有助于扩大最大和最重要的谷物市场,所以不但不会阻害谷物生产,而且会促进谷物生产。

查理二世第二十二年第十三号法令规定,在国内市场上,小麦价格不超过一夸特五十三先令四便士时,小麦输入,每夸特须纳税十六先令;在国内市场上,小麦价格不超过一夸特四镑时,小麦输入,每夸特须纳税八先令。前一价格,只在一世纪以前非常不足的时候发生过;后一价格,则据我所知, 从未发生过。可是,根据这法令,小麦却要在未涨至后一价格以前,纳这样的重税;小麦在未涨至前一价格以前所纳的税,等于禁止其输入。至于限制其他各种谷物输入的税率与关税,和其价值相比,亦几乎是同样的重①。而且, 后此的法令,又把这种税加重了。

歉岁,人民由于此种法律的严格施行而遭受的痛苦,也许是很大的。但在歉岁,此种法律,往往由于暂时的条例而停止施行,这些条例允许外国谷物在一定的限期内输入。需要实施这种暂行条例,就充分说明了那一般法律的不适当。

对于输入的这种限制,虽先于奖励金的设立,但制定时所本的精神与原则,则与后来制定奖励金条例的精神与原则完全一样。但在有奖励金制度以后,这种或那种输入限制政策,就无论本身是怎样有害,亦是必要的。倘若在一夸特小麦价格不及四十八先令或不大超过此数时,外国谷物得自由输入,或其输入仅须纳小额的税,那也许就有人为着奖励金的利益,再把谷物输出,不但大有损于国家收入,而且以推广本国产物市场而不是以推广外国产物市场为目的的制度,也就完全搞乱了。

① 在乔冶三世第十三年以前,各种谷物输入所纳的税如下: 谷类(每夸特价格) 税

蚕豆 28 先令以下

19 先令 10 便士

40 先令以下

16 先令 8 便士

40 先令以上

12 便士

大麦 28 先令以下

19 先令 10 便士 32 先令以下

16 先令 32 先令以上

12 便士根据每年抽税一次的麦芽税法案,

麦芽是禁止输入的。

燕麦 16 先令以下

5 先令 10 便士

16 先令以上

便士豌豆 40 先令以下

16 先令 40 先令以上 便士黑

麦 36 先令以下 19 先令 10 便士 40 先令以下

16 先令 8 便士 40 先令以上

12 便士小麦 44 先令以下

21 先令 9 便士 53 先令 4 便上

17 先令 4 镑以下

8 先令 4 镑以上

约 1 先令 4 便士 荞麦 32 先令以下

16 先令这些不同的税,一部分是查理二世用以代替旧补助税的税,一部分是新补助税、三分之

一和三分之二补助税以及 1747 年补助税。

第三,输出谷物供外国消费的贸易,当然对国内市场的充足供给,没有直接的贡献,但有间接的贡献。无论此供给通常出自何种来源,或是出自本国生产,或是从外国输入,除非国内通常所生产的谷物或通常所输入的谷物, 多于通常所消费的谷物,否则国内市场的供给绝不会丰饶。但是,在一般的场合,如果剩余额不能输出,那末生产者将仅按国内市场消费需要而生产, 无意多生产,输入者亦将仅按国内市场消费需要而输入,无意多输入。似此, 供给此种商品的商人们,无日不提心吊胆,恐怕货物不能售脱,所以市场存货很少过剩,常是存货不足。输出的禁止,限制了国内的改良与耕作,使谷物的供给,不超出本国居民的需要。输出的自由,却使国内耕作事业推广, 以供给外国。

查理二世十二年第四号法令规定,在一夸特小麦价格不超过四十先令,而其他各种谷物的价格也与此价格成比例时,谷物输出不受禁止。查理二世第十五年,又扩大此种自由,即在小麦价格不超过每夸特四十八先令时,允其自由输出;第二十二年,无论价格是怎样高,都允其自由输出。诚然,在如此输出时,必须向国王缴纳港税,但因为一切谷物,在关税表中,评价很低,所以港税,对小麦仅为一夸特一先令,对燕麦仅为一夸特四便士,对其他各种谷物仅为六便士。设置奖励金的威廉和玛利第一年那个法令公布以后,在一夸特小麦不超过四十八先令时,事实上已不再征收这小额的税。威廉三世第十二年第二十号法令,公然撤销这小额的税,无论价格是怎样高。这样,输出商人的贸易,就不仅受奖励金的奖励,而且比内地商人的贸

易自由得多。依照上述各法令中的最后一个,无论价格怎样,谷物都可囤积以待输出;但除非一夸特价格不超过四十八先令,谷物是不许囤积以待国内售卖的。上面说过,内地商人的利害关系,决不能和人民大众的利害关系相反。输出商人的利害关系,却可能和人民大众的利害关系相反,事实上有时确是这样。在本国正愁粮食不足时,邻国亦患饥谨,那输出商人的利害关系, 或将使他把大量谷物输往邻国,大大加重本国粮食不足的灾难。此等法令的直接目的,不是充足国内市场的供给,而是在奖励农业的口实下,尽量提高谷物的货币价格,使国内市场上的不足现象延续下去。阻害输入的结果,甚至在大大不足时,国内市场亦只能仰给于本国的生产。在价格已高至一夸特四十八先令时还奖励输出的结果,甚至在大大不足期间,国内市场亦不能享受本国生产物的全部。在有限期间内禁止谷物输出,并在有限期间内免除谷物输入税的暂行法律,英国不得不常常采用,这事实上充分说明它的一般法律的不适当。如果一般法律是适当的,那末为什么要常常停止施行呢。

设若一切国家都采用输出输入自由制度,那末大陆内所分成的各个国家,就会象大国内所分成的各个省一样。按道理,据经验,大国内各省间的国内贸易自由,不仅是缓和粮食不足的最好方法,而且是防止饥谨的最好方法;大陆内各国间的输出输入贸易自由,也是缓和粮食不足和防止饥谨的最好方法。大陆越广大,大陆各部分间水运陆运交通越便利,其中任何部分遭受此二种灾难的可能性便越小。一国的不足,很容易由另一国的丰足得到救济。但不幸的是,完全采取此种自由制度的国家,还极少啊。谷物贸易的自由,几乎在一切地方,都多少受限制;有许多国家,限制谷物贸易的不合理法律,往往加重粮食不足那不可避免的不幸,使成为可怕的饥谨灾难。这种国家,对谷物的需要,常是那么巨大、那么急切,所以邻近小国,若同时觉得自己粮食有些不足,要来供给它们,怕就会使自己陷于同样可怕的灾难。

因此,一个国家采用了这种最坏的政策,往往会使另一个国家认为,采用原来最好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是危险的、不慎重的行为。但是,无限制的输出自由,对大国说,其危险性就小得多,因为大国的生产大得多,无论输出谷物量如何,其供给都不会大受影响。在瑞士一州或意大利一小国内,也许有时还需要限制谷物输出。但在英国和法国那样的大国,却不见得有这样的必要。而且,不让农业家随时把货物运到最好的市场,显然是为了功利的观念,或国家的某种理由,把正义的一般法则丢开了。立法者这种行为,除了在迫不得已的场合,是不应该有的,是万难原谅的。如果真要禁止,那就只有在谷物价格非常高的时候,才应该禁止其输出。

关于谷物的法律,无论在什么地方,都可以和关于宗教的法律相比拟。对于现世生活的维持,以及对于来世生活的幸福,人民是那么关心,政府因此必须听从人民的意见,而且为了确保公共的安宁,必须建立他们所赞成的制度。也许由于这样,关于这两种大事,我们很少看到合理的制度被建立起来。

第四,输入外国谷物以备再输出的运送商人的贸易,亦有助于国内市场上供给的丰足。此种贸易的直接目的,虽不是在国内售卖谷物,但运送商人却往往愿意这样做。而且,即使这样出售所得的货币,比外国市场上所可望获得的少得多,他亦愿意这样做。因为,这样可省免上货及下货、运送及保险等费用。以运送贸易为媒介而成为他国仓库堆栈的国家,其居民不常感到缺乏。运送贸易虽可减低国内市场上谷物的平均货币价格,但不会因此减少它的真实价值。那只会稍稍提高银的真实价值。

在大不列颠,由于外国谷物输入须纳重税,而其中大部分又不能退还, 所以即在一般的场合,运送贸易事实上是受到禁止的;而在异常的场合,当粮食不足使我们通过暂行法律停止征课这些税时,输出总被禁止。因此,实施这一类法律的结果,谷物运送贸易,实际上在一切场合都受到禁止。

所以,建立奖励金制度的这一类法律,虽一向被人称赞,实则毫不值得称赞。英国的改良与繁荣,常被说成是此等法律的结果,其实可以很容易地用其他原因来说明。英国法律保证了一切人都享有其自己劳动的果实。只要有这种保证,就能使英国繁荣,尽管有了上述以及二十条其他不合理的商业条例。而且,由革命而完成的这种保证,和奖励金的设置,几乎是同时的。在可自由而安全地向前努力时,各个人改善自己境遇的自然努力,是一个那么强大的力量,以致没有任何帮助,亦能单独地使社会富裕繁荣,而且还能克服无数的顽强障碍,即妨害其作用的人为的愚蠢法律,不过这些法律或多或少地侵害了这种努力的自由,或减少了这种努力的安全。在大不列颠,产业是很安全的;虽不能说完全自由,但与欧洲各国比较,总是一样自由或者更为自由。

大不列颠最繁荣最进步的时期,是在那些和奖励金有关的法律实施以后出现的,但我们决不能因此便说,大不列颠繁荣与进步的原因是那些法律。那也是在举借国债以后出现的,但举借国债无疑不是大不列颠繁荣与进步的原因。

与奖励金有关的这一类法律,和西班牙与葡萄牙的政策,都倾向于在实施这一类法律的国家内稍稍减低贵金属的价值。但是,西班牙与葡萄牙也许是最贫乏,而英国却无疑是欧洲最宫的国家。它们境遇上的这种差异,很容易由下述二个原因说明。(一)输出金银,在西班牙须纳税,在葡萄牙受禁

止,而这种法律的施行,又受严厉的监视,所以,这些因素,在这两个每年有六百万镑以上金银输入的国家,所产生的降低金银价值的作用,一定比大不列颠实施谷物条例所产生的降低金银价值的作用,更直接、更有力。(二) 这两国并无一般的人民自由与安全,来抵消这种不良政策的影响。在那里, 产业既不自由亦不安全,民政制度又是那么坏,即使其通商条例是贤明的, 象大部分其他条例是愚谬的一样,也够使它们现在的贫穷状态,成为恒久的现象。

关于谷物条例,乔治三世第十三年第四十三号法令似乎建立了一种新的体系,那在许多方面,都比旧的好,但在一两点上,却也许没有旧的那么好。

这个法令规定,中等小麦价格涨至一夸特四十八先令,中等黑麦、豌豆或蚕豆的价格涨至三十二先令,大麦的价格涨至二十四先令,燕麦的价格涨至十六先令时,凡供国内消费的输入,都可免纳高的关税,而代以小额的税。对小麦,一夸特课税六便士,其他各种谷物以此为准。这样,就各种谷物尤其是小麦来说,外国供应品能以比从前低得多的价格供给国内市场。

同一法令又规定,小麦价格涨至一夸特四十先令(先前是四十八先令) 时,则小麦输出的全部奖励金(五先令)即行停止发给;大麦价格涨至一夸特二十二先令(先前是二十四先令)时,则大麦输出的全部奖励金(二先令六便士)即行停止发给;燕麦粉价格涨至一夸特十四先令(先前是十五先令) 时,则燕麦粉输出的全部奖励金(二先令六便士),即行停止发给。黑麦的奖励金,由三先令六便士减至三先令,其价格涨至二十八先令(先前是三十二先令)时,奖励金即停止发给。如果奖励金象我上面所说是那么不适当, 那未越早停发,数目越减少,越好。

同一法令又规定,在谷物价格最低的场合,要是把输入的谷物堆在堆栈, 同时用两把锁(一把是国王的,一把是输入商人的)锁住,那就准许为再输出而免税输入谷物。但这种自由,只可在大不列颠二十五个海港内行使。那些全是主要的海港,而其余大部分海港,也许没有专为此用的堆栈。

就以上各点说,这项法令,就显然比旧的法令好。

但这法令又规定,燕麦价格不超过一夸特十四先令时,每输出一夸特, 即可得奖励金二先令。对于这种谷物的输出,正象对于豌豆或蚕豆的输出一样,以前不曾发给奖励金。

这法令又规定:小麦价格涨至一夸特四十四先令时,即禁止小麦输出;黑麦价格涨至一夸特二十八先令时,即禁止黑麦输出;大麦价格涨至二十二先令时,即禁止大麦输出;燕麦价格涨至十四先令时,即禁止燕麦输出。这些价格,都似乎太低了;而且,就以强迫输出为目的而发给的奖励金说,在其停止发给的那个价格上,全然禁止输出,亦似乎不妥当。停止发给奖励金的价格,应当要低得多才对,不然就应该在高得多的价格上允许谷物输出。就以上各点说,这项法令又不如旧的法令。但尽管有这一切缺点,我们

可用前人批评索伦法律的话,来批评这种法律,就是说,它本身虽不是至善的,但当时的利害关系、偏见和倾向不容许有更好的法律。这也许会给未来的更好法制铺平道路。

附录

为要解释并证明本章关于鰽白鱼渔业奖励金所说的话,我把以下二个报

表附在这里。读者可信赖它们的正确。

第一个报表记载了,苏格兰十一年间的大渔船数,运出的空桶数,所捕得的鰽白鱼桶数,每桶海条及每桶满装时平均所得的奖励金。

年次

大渔船数

运出的空桶数

所捕得的鰽白鱼桶数

对各大渔船所付出的奖励金

镑 先令 便士

1771

29

5 , 948

2 , 832

2 , 085 0 0

1772

168

41 , 316

22 , 237

11 , 055 7 6

1773

190

42 , 333

42 , 055

12 , 510 8 6

1774

248

59 , 303

56 , 365

16.952 2 6

1775

275

69 , 144

52 , 879

19 , 315 15 0

1776

294

76 , 329

51 , 863

21 , 290 7 6

1777

240

62 , 679

43.313

17 , 592 2 6

1778

220

56 , 390

40 , 958

16 , 316 2 6

1779

206

55 , 194

29 , 367

15 , 287 0 0

1780

181

48 , 315

19 , 885

13 , 445 12 6

1781

135

33 , 992

16 , 593

9 , 613 12 6

总计

2 , 186

550 , 943

378 , 347

155 , 463 11 0

第二个报表,记载自 1771 年 4 月 5 日至 1782 年 4 月 5 日输入苏格兰的外国盐量和制盐厂无税交给渔业的苏格兰盐量,以及这两者每年平均数。

期间

输人的外国盐

制盐厂交给渔业的苏格兰盐

自 1771 年 4 月 5 日

至 1782 年 4 月 5 日

936 , 974 蒲式耳

1168 , 226 蒲式耳

每年平均

5

85 , 179 11 蒲式耳

3

15 , 293 11 蒲式耳

应该指出,外国盐每蒲式耳重八十四磅,英国盐每蒲式耳重五十六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