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夫妻人身、财产的法律规定

  1. 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内容是什么?

婚姻法第 9 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 40 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根据法律规定,以男女平等原则为基础,夫妻双方都广泛地享有同各自人身相关联的权利。如: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双方平等地承担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人身关系还包括相互尊重人格尊严、性生活意愿以及离婚自由权利,等等。

  1. 丈夫不准妻子参加社会活动违法吗?

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这是男女平等、夫妻平等原则在从事社会活动方面的体现。妻子不受丈夫的限制或干涉自由参加社会活动,从一家一户的小天地走向社会大天地,接受新事物,了解新情况,向社会学习,增长才干,对于促进妇女彻底解放、发挥妇女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对于在社会主义制度 下,建立新型的夫妻关系,建设和睦、团结、发展、富裕的家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丈夫不准妻子参加社会活动的做法,是同法律保障夫妻平等地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的规定相悖的。但是,丈夫限制或干涉妻子参加社会活动,也有着复杂的动机和家庭中的具体情况。有的是男尊女卑、男主外女主内的旧观念、旧思想作怪,有的是担心妻子在外边活动变心转移感情,有的是怕妻子长了才干压过自己,等等。另外,就是家务事繁杂,自己不愿做,全要妻子做,故不让妻子走出家门参加社会活动。凡此种种都是完全错误的。应该对有此想法的丈夫进行批评教育,帮助他提高对妻子从事社会活动的重要性的认识,帮助他清除旧的夫权思想残余,加深对妇女获得解放的理解,以取得对妻子参加社会活动的积极支持。而对其有悖于法律的行为,可不以违法行为论究。但对那种故意侵犯妇女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权利,限制人身自由, 情节严重的,则应视为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 丈夫不准妻子单独出门的做法对吗?

夫妻的一方不准对方单独出门,是一种限制对方人身自由的做法。不论出于什么原因,都是错误的。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禁止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法律赋予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不得因依法建立了夫妻人身关系而被剥夺或者受到限制。人身自由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享有和行使其他各项权利的前提条件。如果人身自由得不到保障,身不由己,说公民享有这项权利或那项权利,就是空谈了。由此可见, 夫妻的一方不准对方单独出门,或者以某种理由把一方关在家里的做法都是错误的。对有错误的一方应当批评教育,向其宣传法律知识,帮助改正错误。一般不追究其法律责任。

  1. 不同姓的男女结婚后,男方要求女方冠以夫姓,怎么办?

在夫权至上的封建社会里,女子出嫁到男方家,要妻随夫姓,还不能有自己的正式名字。我国的封建半封建社会制度彻底消灭后,妇女获得了彻底解放,妻子不再是丈夫的附属品了。法律赋予妇女与男子平等、妻子同丈夫

平等的地位。但是,封建主义夫权思想、男尊女卑思想、“天字出头夫作主” 的旧家规等,或多或少还残留在一些人的脑子里,以不同的形式和方式表现出来。比如,在有的地方,人们立遗嘱、修家谱、撰坟头碑文,行文上妻冠夫姓,甚至强迫女方改姓男方的姓。这些做法是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是必须坚决制止的。我国婚姻法第 10 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自目自己姓名的权利”。包括姓名权、人格权、名誉权、肖像权在内的公民人身权利,是受到宪法、民法等法律保护的。已结婚的女子,如果自己的姓名权等项人身权得不到男方尊重,可以晓之以理,劝其改正。如果遭到男方故意非法侵犯,造成不良后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 妻子的私生活秘密不让丈夫知道,不对吗?

公民的私生活秘密,又叫生活“隐私”。公民的隐私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所谓隐私权,就是个人私生活秘密不让别人知道的权利。个人私生活秘密可以说是很多的。我国有关法律中列举了诸如强奸、奸淫幼女、鸡奸、离婚、卖淫嫖娼、通奸等案件的情节。在实际生活中,除了两性生活个人秘密外, 还有其他方面的不妨碍别人、不损害社会利益而不愿让别人知道或 65 者不想公开出来的生活秘密。诸如本人出身、财产状况、生理缺陷、性功能、同特定人的交往关系、某种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换过批斗和被人侮辱,等等。总起来说,自己不愿意告诉别人的或者不愿意公开出来的个人生活秘密,都是隐私的内容。只要不妨碍别人,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个人就有权沉默于自己心中。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在夫妻相互间也同样是受法律保护的。夫妻相处应当诚实、相互信赖、亲密无间。但是,不能说存在着夫妻关系,就不能有各自的隐私。有的人出于猜忌、猎奇心理,爱打听对方的隐私,偷看日记或信件,甚至强迫对方公开其隐私,这些做法都是侵犯隐私权的违法行为,是必须予以制止的。如果情节恶劣,造成了不良后果,还应追究其行政的或法律的责任。由此说明,妻子的私生活秘密不愿让丈夫知道,是合情理的,也是法律允许的,应当得到丈夫的理解。

  1. 夫妻离婚后一方生病生活困难,对方还有付给抚养费的义务吗? 婚姻法第 33

    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

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条规定是指在离婚的当时,不包括离婚之后一方生活困难的情形。据此,在离婚之后,如果一方生活困难,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对方没有义务付给扶养费。这是因为,夫妻离婚以后,夫妻之间互相扶养的法定义务随着夫妻关系解除也一并解除了。夫妻关系是有特殊内容和意义的人身关系,离婚也有着复杂的原因,夫妻离婚后双方所处的关系也就各种各样,虽然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了,双方在道德上的和基于昔日情谊上的互相帮助、助人为乐的美德依然是存在的。所以,生活确有困难的一方,要求经济条件较好的一方给予经济帮助,是可以的,合理的。而对方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也在情理之中,是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的。

  1. 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内容是什么?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关系是以双方人身关系完全平等为依据的。也就是说,有了夫妻人身关系,才有夫妻财产关系。我国法律对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作了较详细的规定。如: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在物质上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

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农村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夫妻享有平等权利;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协议清偿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双方经合理划分的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受法律保护,等等。关于归为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是不问各自所得多寡的,不管夫妻各自收入有多大差别,甚至一方没有收入,在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理权上,夫妻享有平等处理权。在平等协商处理共有财产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进行处理。另外,法律认可夫妻在财产问题上的约定有效。财产归谁所有的约定,应当是双方自愿的、合法的、不损害一方合法利益、也不损害他人(如:父母子女)和社会利益的。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具有损害性的财产约定,不受法律保护。

  1.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根据婚姻法第 13 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除外”的规定,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均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另外,夫妻在结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结婚时双方未约定仍归个人所有,婚后夫妻长期共同使用,比如,拖拉机共同用于耕作,房屋共同居住,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有婚前双方用各自的钱合在一起购买的结婚用品,如电冰箱、电视机等,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指出的是,属于子女所有的财产,如未成年人获得的科技小发明奖金、参加体育运动比赛获得的奖金、受赠予的财产等,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子女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父母有妥善保管的责任。

  1. 一方出国所得劳务费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一方出国从事劳务活动获得的劳务报酬,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应同在国内的一方参加劳动生产或工作的收入一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得因为一方在国外劳动,就违反婚姻法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把在国外所得的劳务费归个人所有。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资、稿酬、继承或受赠与的财产,不论其在何时何地取得的,只要他处在婚姻关系之中,该收入就同他的夫妻人身关系相联系,成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发生离婚纠纷, 应遵照均等原则进行分割,并照顾女方权益,出国的一方不得以自己收入比对方多而多得。

  1. 复员军人领取的复员费和医疗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现役军人复员时,由部队发给的复员费是作为安置复员军人生产和生活的费用,发给的医疗费是根据复员时的健康状况由复员军人带回来用于继续治疗和恢复健康的费用。复员费和医疗费是否可以当作家庭共同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 1979 年 3 月 21 日作出的一个批复中认为:复员费系安置复员军人生产、生活的费用,应归军人所有,一般不能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处理。但是,如果夫妻共同生活时间在 10 年以上,离婚时复员费余款额数量大,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短, 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调解或判决军人一方从中适当给予对方一部分,以帮助对方解决生活困难。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医药补助费,应归军人

本人所有,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另外,转业军人的转业费也按复员费那样处理。

  1. 夫妻分居期间各自所得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后,虽说不在一起过夫妻生活,实际上双方也都没有行使和履行夫妻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双方仍是合法夫妻,分居的期间不论是长是短,依然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法第 13 条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这种情况。也就是说,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后,在分居期间各自所得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认为应归个人所有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从夫妻感情不和并长期间分居的实际情况出发,要求对这种共同财产平等协商处理是不可能的。所以,在分居期间,夫方妻方各自处理其所得的财产,无须论究责任,可以认为是合乎生活情理的。如果夫妻和好或者离婚,则应依法按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处理。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1. 结婚时,亲友赠送的结婚礼品是夫妻共有财产吗?

近年来,送结婚礼品的种类越来越多,数额也越来越大。结婚当事人, 一方面是操办婚事花销大,另一方面礼品收入也大。在实际生活中,也往往因接收的礼品多了,加上受理礼品的情况不同,又不了解有关法律规定,礼品属谁所有的争执,也就时有发生。应当怎样看待亲友赠送的结婚礼品的归属呢?我国婚姻法第 13 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男女双方履行婚姻登记手续,取得《结婚证》开始,至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因死亡原因消灭为止的期间。在这个期间内,男方女方各自合法所得,夫妻共同所得,除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外,都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结婚时,亲友赠送的结婚礼物,包括钱财物等,因为是祝贺结婚的礼物,自然是赠送给结婚当事人双方的。如果是送给一方的,似乎在情理上说不过去,因为一方不能自己跟自己结婚。可见,这结婚礼物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 由于生活的复杂性,对结婚礼物归谁所有,常常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比如,女方说礼物是结婚前几天送给的,不应当作共有财产。男方说你接受的是结婚礼物,你同我结婚了,这礼物就有我的份。如果说道论理,一方不让步,问题就很难解决。处理这类财物争执问题,如果通过双方协商不能解决,就应按照婚姻法规定,承认依法确定夫妻关系前当事人受理的结婚礼物归个人所有;如果赠予人有明确意思表示,是送给某一方的,归受赠与人所有;是送给双方的,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已登记结婚,不管双方是否已同居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若进行分割,则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具体情况,合理分割。

  1. 夫妻各自劳动所得的多少影响对共同所有财产的处理权吗?

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各自的劳动收入有多有少,是由于各种复杂条件造成的,是很正常的事情。而夫妻各方收入完全相等倒是很少有的事。也正是从这种实际情况出发,处理夫妻财产权利纠纷,就要求要合乎情理和符合现实。我国法律对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来源的规定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这一规定的意思,是指从男女双方依法结婚开始,夫妻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各自劳动所得的财产,且不论各自所得谁多谁少,都是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完全没有收入,比如,妻子抚育子女,照料家务, 全家人靠丈夫的收入过生活,她对丈夫的劳动收入,也享有共同所有的权利。根据婚姻法关于“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夫妻各自的劳动所得虽然有多有少,双方对共同所有财产的处理权,是不能因有多有少受影响的,不能因收入多些处理权限就大些,收入少些处理权限就小些。

  1. 夫妻的共同财产一方可以擅自处理吗?

《婚姻法》第 13 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

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 71 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按这个条文规定,夫方妻方合法得来的财产,都归夫妻共同所有(约定归个人所有的除外),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一方不同对方商量协商,擅自处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是侵犯对方财产所有权和处分权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也是无效的。在家庭生活中, 夫妻地位是平等的,其中就包括享有财产权利上的平等。而有的人主要是夫权思想严重的男人,或是由于缺少法律知识,或是有轻视妇女的旧观念旧思想,他们独揽家庭财务大权,随意侵犯妻子的合法权利。情节严重的造成婚姻家庭纠纷,影响家庭正常生活甚至影响生产和工作。目前,这种现象还在一些家庭生活中存在,应当引起人们的注意。

  1. 夫妻的一方可以把共同财产赠送给他人吗?

钱某盖起新房后,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旧房三间赠送给表兄。因事先没有跟妻子商量,妻子心里不同意,闹气回娘家长住不回。钱某认为旧房是爷爷盖的,留给父母住了几十年,父母又留给自己住了十几年,早就不愿住旧房了。现在有了自己盖的新房住,把旧房送人有什么好商量的。常言说: “天字出头夫作主嘛”。

钱某家的三间旧房是父母留下的遗产,钱某同妻子住了十几年,这旧房应视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据此,钱某夫妻对三间旧房有平等的处理权。钱某不能在没有征求妻子同意的情况下,就独自作主把家产赠送给他人。根据法律规定, 夫妻一方擅自对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作出的处理,是一种无效民事行为。这就是说,法律上不认可钱某的赠予行为和他表兄受赠三间旧房有效。

  1. 夫妻自愿离婚,女方可以分割家庭财产带走吗?

婚姻法第 13 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

权”。第 31 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这就说明,夫妻在家庭财产关系上是权利平等的。夫妻自愿离婚,女方就理所当然可以分得并带走归她自己所有的财产。家庭财产包括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夫妻离婚时,女方可分割的财产是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不进行分割。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抚养子女的一方代为保管,也不可以分割。

  1. 什么是夫妻另有约定的财产?

按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规定,夫妻在共同劳动、共同生活期间,允许各自享有占有、使用、处分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的权利。这种归个人所有的财产,或是婚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或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因为后者是在产生了夫妻关系后,双方在劳动生活等方面很难绝然分开的条

件下取得的财产,它是否归个人所有?就不可以由一方单独说了算,应当用双方约定的法定方式加以确定,以期受到法律保护。这种首先是法律允许归个人所有,按法律规定双方意见一致,并履行了约定手续,言明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就叫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另有约定的财产。例如,双方约定, 见义勇为,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重大贡献,获得的奖金归个人所有。73

  1. 离婚时,妻子对丈夫因受伤治疗欠的债有偿还义务吗?

贾某被歹徒打伤住院做手术,借债 5000 元。致害人是个“要钱分文没有, 要命一条”的无业流民。贾某在被打伤前已提出同妻子范某离婚。当时,范某不同意。贾某从医院回家后,范某表示同意协商离婚,但不同意承担贾某治伤欠的债务。理由是这笔钱是贾某提出离婚后借的债。

在我们国家里,家庭生活是共同消费型的,从每个家庭成员的实际需要出发的开支,都算做家庭共同开支。就像民间说的那样:有钱大家花,有债大家还。贾某因被歹徒打伤住院做手术欠的债,由于致害人确无承担能力, 是应看作贾某范某夫妻共同开支的。范某认为这笔钱是在丈夫提出离婚后借的债,她就不应同丈夫一起承担偿还义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贾某只是提出了离婚要求,双方夫妻关系没有解除,欠下的这笔债,就应视为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负的债务。婚姻法第 32 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贾某同范某应依照这项法律规定处理共同的债务。

  1. 丈夫以自己名义领取营业执照在城里开饭馆欠了债,住在农村的妻子有还债义务吗?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一项司法解释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以上规定都说明,虽然夫妻不同在城里开饭馆,住在农村的妻子也有义务偿还丈夫在城里开店所欠的债务。不过,只要求妻子拿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共有财产不够清偿的部分,不要求妻子偿还。另外,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精神,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果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当前经济大潮中,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倒闭者有之,欠债者有之。处理这类债务纠纷,应照此精神处理。

  1. 结婚前一方欠的债可以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吗?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男女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由本人偿还”。这里说的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应视为一方在结婚前和结婚后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应由本人偿还,这是因为这种债务是一方为了满足本人某项特殊需要,没有商请对方同意,也并非用于共同生活所需欠下的债。对方就不应承担清偿责任。夫妻共同财产是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的财产。如果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一方单独欠的债,必须在对方同意的前提下,分割出归负债方所有的财产部份,用于清偿债务,不得侵犯对方的财产权利。如果欠债一方还债有困难,对方愿意以夫妻共同财产一部或全部清偿,法律上是允许的。夫妻双方就此达成的协

议,在一般情况下,非负债一方不应反悔。75

  1. 小丁的叔祖父从海外回来探亲,把 500 美元赠给小丁。一年后,小

丁的父母协议离婚,儿子跟母亲生活,存在银行的 500 美元一分为二,男方女方各分存一个折子。这样做对吗?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不包括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离婚时,分割共有财产也就不可以分割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司法解释指出: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小丁的叔祖父明确表示美金是赠与小丁的,这 500 美元应是小丁的个人财产。做父母的有保管好未成年子女财产的责任,没有分割未成年子女财产归自己所有的权利。上述小丁的父母的做法,如果是将所存美金分为两份,各为孩子保管一份,那是可以的。如果是把归儿子个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有财产,一分为二,占为己有,则是一种违法侵权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在家庭生活中,由于缺少法律知识, 父母侵犯未成年子女合法财产权利,也是常有的事。这应当引起人们的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