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章 立宪共和国:北京政府 1916——1928 年

1916 年 6 月袁世凯之死预告了军阀时代的到来,然而在随后黩武主义的整整十几年中,北京政府仍然是全国统治权力和希望统一的象征,在既无王朝又无支配人物或执政党的情况下,北京政府仍代表国家的概念。尤其是, 广泛传播的宪政信念在支撑着它,这一信念已在世纪更迭之时,随民族主义的兴起而在中国爱国者中滋长。①

当中国新训练和装备的海军,在 1894—1895 年的甲午战争中被日本人覆灭时,许多有政治觉悟的中国人认识到,主要是技术和军事性质的“自强” 还不足以救中国。他们还被这样的巧合所打动:世界上所有最强大的国家, 包括日本,大都在近代通过了宪法。此外,国外新的政治科学的专家断言, 起草得当的宪法无论在何处都是稳定、有效的政府的关键。似乎已经很清楚, 只有宪法才能使中国强大。

尽管对中国宪法应采取的形式莫衷一是,但大多数中国政治思想家在两个问题上意见一致。第一,虽然政府与人民之间存在的利益基本一致,但中国仍是软弱的。这是由于人民的被动性;这一点,通过诸如学会、选举及立法机关一类的参与制度允许人民直接关心政治,能够予以克服。正如改革者康有为 1898 年所写:“臣窃闻东西各国之强,皆以立宪法开国会之故⋯⋯人君与千百万之国民,合为一体,国安得不强?”①

第二,中国历史上最主要的动乱根源,在于权力关系的定义含糊不清, 导致皇位继承权的争夺、大臣之间的冲突和地方长官专横的行为,这一切只能由人民起义来制止。但在立宪制度下,如康有为的弟子梁启超在 1900 年指出的:“君位之承袭,主权之所属,皆有一定⋯⋯大臣之进退,一由议院赞助之多寡,君主察民心之所向,然后授之⋯⋯民间有疾苦之事,皆得提诉于议院⋯⋯故立宪政体者,永绝乱萌之政体也。”②

包括康、梁在内的保皇党人相信,在中国人民能管理自己之前,应有一个训导阶段。按照这一受中国政治思想的治国传统影响的概念,政治家在逐步引入大众参与制度时,应教育与制裁并用,以维护公共秩序。另一方面, 由孙逸仙领导的共和派争辩说:中国的未来如同修建铁路,“中国而修铁路也,将用其最初粗恶之机车〔君主立宪〕乎?抑用其最近改良之机车〔共和国〕乎?”③清廷曾为康、梁的头颅而悬赏,但后来又接受了他们的论点,于1906 年下令准备实行君主立宪。但在宪法颁布之前,共和派就通过革命获得了胜利。

在某些方面,1906 年的诏书比辛亥革命更明确。共和国的概念在 1911 年后受到了至少三次君主主义者的挑战:袁世凯称帝的冒险活动,1917 年张勋帮助宣统皇帝复辟,以及 30 年代在满洲国复活的“王道”。但自 1906 年

以来,甚至在 1949 年之后,对这种或那种形式的宪法的必要性,从未产生过任何重大的疑问。的确,自晚清以来,人们认为宪法不仅对国家是必要的,

① 本章在很大程度上,吸收了安德鲁·J·内森的《北京 1918 至 1923 年的政治斗争:派别活动和宪政的失败》的内容。

① 康有为:《请定立宪开国会折》,重印,载翦伯赞等编:《戊戌变法》,2,第 236 页。

② 梁启超:《立宪法议》,载《饮冰室文集》,第 5 卷,第 2 册,第 3—4 页。

③ 迈克尔·加斯特:《中国知识分子和辛亥革命:近代中国激进主义的诞生》所引,第 138 页。

而且对每个政党、商会和利益集团的联盟也是必要的。

一些省一级的政府也通过了宪法,这一趋向最重要的例子,是 20 年代初的所谓“联省自治运动”。湖南、四川、广东及其他一些南方省份的这一运动的领导人争辩说,如果各省能使自己摆脱军阀混战以寻求稳定和自身的发展,整个国家就将更强大。但在涉及以什么方式达到这一目的时,“关于中央政府及各省当局各自的权限及各省政权的结构的讨论就没完没了,纷纷引证 1815 年的日耳曼联邦、瑞士联邦、美利坚合众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评论中国这时颁布或起草的各省的各种宪法,但都是出于技术和法律的观点, 而不是基于中国的现实”。①有几个省草拟了宪法,其中之一(湖南)还在短期内实行过。但联省运动未将中国从军阀主义中挽救出来。相反,一些军阀为实行其否定中央政权的策略,兴高采烈地颁布了他们自己的联省宪法。

用什么来解释在诸多的挫折面前,近代中国人对宪法信念的坚持?在近代西方,如同在中国一样,宪法的效力是不确定的,然而又是必不可少的。无论在东西方,这一概念都从基本的国民信念中汲取活力。在个人主义的西方,宪法被视为保护个人权利和调整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的准则。在中国, 宪法被视为凝聚集体力量的当前社会目标的基本声明,也被看作推动舆论、防止错误的手段。因此,中国的宪法一直被认为易随社会目标的变化而改变。

实用主义也是有吸引力的。对于正力争在世界各国中赢得重要地位的中国来说,宪法是现代国家的标志的组成部分。宪法为统治者要求承认其合法性提供了根据。早期共和国的宪法,允许一小部分集团自称他们对权力的竞争是合法的,而革命力量(国民党、共产党、学生、工会)的干扰则是不合法的。这些集团可以在忠于宪法的必要性上达成一致,而又允许他们自己在宪法条款的含义上经常争吵。

总之,不论在中国还是在其他地方,也不论在民国初期还是以后,对宪政的赞同似乎有两个原因:对宪法为杰出人物带来直接便利的实用主义评价,对宪法使国家变强的能力的信心。这种赞同相当真诚,人们在 1916—1928 年间费了大量精力去草拟宪法,争论条文,谴责对手违背宪法,祝贺同盟者恢复宪法。另一方面,随着 1916 年后派别冲突的每一次循环,政治家立宪花招中的谎言明显增加,民众对民国政权的支持相应下降。最终结果是使自由共和国的观念信誉扫地,并产生了一系列权力主义政权中的第一个,即国民党的国民政府。从一定意义上说,晚清的君主立宪主义者已赢得了一分。关于训导的概念,而不是君主政体本身,是他们争辩的中心;自 1928 年起至今日,中国的政府一直受这个或那个列宁主义式的政党监督,目的是避免重现民国初期的混乱。

① 让·切斯诺:《中国的联邦制运动,1920—1923 年》,载杰克·格雷编:《近代中国对政治体制的寻求》, 第 12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