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的网络体系

不像印度、东南亚(泰国除外)和非洲的大部分地方,中国没有被在 19 世纪后半期强行进入虚弱的清帝国的外国列强所瓜分和统治。中国太大,任何一个强国不能独吞;它似乎又是极其令人眼花缭乱的战利品,不可能进行满意的分脏。结果,中国的主权受到损害,但是它从来没有濒于消灭。外国人始终承认存在他不得不与之进行斗争的中央或地方的中国权力。但是,在中国领土的一些地方,为了外国要求者的利益,以及由于过于虚弱的中国无力拒绝的要求,那种权力正式地被削弱甚至放弃了。这些地方是形式不同的条约港口、租界、租借地和列强的势力范围。

条约港口

“条约港口”(treaty port)是一个变化不定的名词。“港口”的精确界说是一件引起争议的事,因为授予外国人以居住权和贸易权的南京条约

(1842 年)的英文本更广义地写成“cities andtowns”(城和镇)。但是, 上海、广州、福州、厦门和宁波是海港,这是没有问题的。到 1893 年,增辟

了 28 个地方进行对外贸易,在 1894 至 1917 年又增辟了 59 处,在 1917 年总

数达 92 处。其中有的是内地城市或在中国陆上边境的一些地方;另一些是沿海港口或满洲的铁路交叉点;许多增辟的地方则是长江或西江江畔的港口。总起来,他们通称为商埠。从法律上说,开放对外通商的港口分为三类:“条约港口”本身,即由于某项国际条约或协定而开辟的港口;中国政府无条约义务而自愿开辟的“开放港口”;“停靠港”,外国轮船获准在那里登岸或载运乘客,并在某些限制下载货,但是外国人不得在那里居住。到了 1915

年,这 92 处中只有 48 处保持海关关卡,这个事实说明,许多地方在中国的国际贸易中没有发挥重要作用。

在“条约港口”本身,中国的主权在两个重要方面被削弱了:首先,外国国民在其领事的治外法权的管辖下,在这些地方可以居住,拥有财产和从事工商业(而且可以带护照在内地旅行,但在法律上除传教士外,不能在内地居住);其次,在某个条约港口已经卸下的外国货,付了一次进口税(按照中国不能控制的关税税率)后,如果再要转运到其他条约港口,就不必再缴税。缔约列强强迫中国政府把这种关税特权扩大到自愿开辟的港口。但是后一种港口在以下一点有别于那些有“租界”的条约港口,即中国的地方官保留了市政和治安的全部控制权。

有 16 个条约港口设有外国的租界,即专门为外国居民设立

中国 1920 年前后的外国“势力范围”

的特区,其中地方的行政(警察、卫生、道路、建设管理等等)都由外国人管理,财政收入是外国当局所征收的地方税。例如,天津、汉口和广州的外国人居住区为“租界”。在这些地方,中国政府征用或者买下整个区,然后永久地租给特定的列强(在天津租给英国、法国、德国、日本、俄国、比利时、意大利和奥匈帝国;在汉口租给英国、法国、德国、日本和俄国;在广州租给英国和法国)。租借国的领事常常得到工部局的支持,是每个租界的主要官员,通过他们,外国人个人可以转租到特定的产业。

上海的公共租界和法租界由根据条约专门划给外国人居住和经商、但不租给有关列强的若干地区组成。中国当局把地契发给向原来的中国拥有人购

地的外国人。地契然后在外国领事馆登记,而领事馆实际上发给一种地契保证书,以使土地的转让更加确定,同时又提高了每一项产业的价值,从而有利于外国的律师、传教士及其他人士,这些人作为受托的拥有者,从中取得了巨额收入。在法律上,中国人不准在租界内拥有土地,不过事实上,许多人通过外国人的代理都做到了这点。在上海的租界内,大量的土地由中国人直接拥有,所有权从来没有转让给外国人。

通过外交使团向总理衙门施加压力(这是在中国为取得结果而采用的正规的合法手段),公共租界这块原来是英美租界的大约一平方英里的地区(见第 10 卷第 238—239 页,即其中译本《剑桥中国晚清史》上卷第 258—259

页),在 1893 年扩展到 2.75 平方英里,在 1899 年扩展到 8.35 平方英里。原来面积为 0.26 平方英里的法租界,经过 1881、1900 和 1914 年几次扩展, 扩大到 3.9 平方英里。1915 年的努力以及后来由公共租界工部局和北京的英国公使所作的几次努力,企图为公共租界划进更多的土地争取正式批准,但它们都遭到了中国政府的抵制,此时它开始对要求废除所有外国租界的民族主义情绪作出反应。但是,通过发展和占有邻近的土地(先是造租界外的道路,然后是铺自来水总管道和电缆,最后是征税和行使警察的权力),事实上在外国控制下的“越界筑路区”,在 1916 至 1925 年期间有了相当大的发展。

在上海租界,通过外国领事颁布一系列“土地章程”的手段,排他性的外国市政当局精心地设立了。中国人在同意 1842、1843 和 1858 年的条约时, 没有想象到这种市政发展,但是,当外交使团提请北京正式批准时,北京不得不作为既成事实而接受。使团有时,如在 1898 年大大地修改了上海的计划。1898 年的土地章程是 1928 年华人代表获准参加工部局以前,公共租界“宪章”的最后一次修正。它们提供了一种占支配地位的“大班寡头政治”, 但是拥有的正式自治权比它寻求的要少,因为每年纳税人会议的决定依然要得到上海的领事使团和北京的外交使团的批准,而上海工部局的权力名义上是受限制的。工部局与领事使团及外交使团之间的摩擦屡见不鲜,有时是公开的。可是实际上,虽然这两个使团可能批评其上海居民对中国地方当局颇为盛气凌人的态度,但通常是支持这种态度的。

公共租界的工部局,形式上只是纳税人会议的执行机构,逐步地扩大了权限,取得了行政的广泛权力,其中包括向中外居民征税和维持治安的权力。

(除了土地税——因为土地在中国领土内——和关税外,中国不向上海的租界征税)。工部局的九个成员只能由外国选民选出,选民拥有土地的价值不得少于 500 两,或者每年至少付租 500 两。他们在民国初期稍多于 2000,不足外国人总人数的 10%。纳税人会议如没有非常重大的事项,到会的人常常很少,选入工部局在一定程度上由一个核心小圈子操纵,主要是英国人,代表工商界的利益。公共租界的市政雇员绝大部分是英国人(在 20 世纪 20 年

代初期为雇员总人数 1076 人中的 965 人,还不包括在巡捕房中的 792 名锡克人),所有主要部门——卫生、公共工程、电力、垃圾处理、财政、救火会、商团和工部局的秘书班子——的头头也是一样。

从理论上说,中国的主权保持完整,但实际上,租界是外国人自行治理的地区。在租界内,除了授予外国人治外法权的权利和特权外,公共租界的当局实际上还对中国居民行使管辖权,中国居民占人口中的绝大多数,但是他们没有参加市政管理的权利。中国当局只有得到有关的外国领事同意,才

能逮捕住在租界的中国人。在上海的公共租界,中国人之间的民事或刑事案件要在会审公廨上审理,这种公廨实际上(而不是根据条约权利)常常被外国的陪审官所左右。中国军队通过租界的权力始终被外国市政当局拒绝,它们坚持这些租界在中国的内战中是中立的领土。

上海的外国人生活

在租界的大部分外国居民的生活方式,可以用这样的见识来加以漫画化,即除了雇人力车(每英里五美分)或舢板船外,都不付现钱,连主日教堂的捐献也是如此。到处飞的用来付款的单据或便条,是列强的商业、外交、军事和宗教代表在华逗留期间暂住的这个基本上设备齐全的世界的象征。其中有的人成了变化中的中国实况的有见地的观察家,他们懂华语以及艺术和文学修养的某些内容,甚至结交中国朋友,但这不能否认一个事实,即字面的和比喻性的“饮食”却是由移植到中国土地上的外国原料制成。一个英美烟草公司的美国新雇员,回忆他 1911 年 8 月在公司食堂入伙的情况:“这是我将在以后几年所吃的数百次类似的便餐的第一次——清炖鸡汤、蘸面包末的炸牛排、大米饭、煮青菜和粘手的馅饼。用必不可少的 Lea& Perrins 牌酱汁的英国式烹调法——味道全给煮掉了。”①

上海的居民很少到“县城”去。在闹哄哄的 20 年代和 30 年代以前,空闲的时间完全是与其他身穿条约港口生活中特有的消遣服装的外侨一起度过的。有钱的公民带着他们的妻子坐着敞蓬马车,下午在静安寺路那样的曲折大道上来回。这条大道上附有大花园和网球场的大班(商号老板)的大别墅, 是喝英国式漫长午茶时所见的景色。众多的廉价仆人使某些正餐和娱乐的方式有可能办得比上述英美烟草公司的食堂更加大方,但仍反映了一个事实: 外国式的上海是英国人的城市——汤、鱼、带骨肉、开胃的菜肴、甜点心, 然后是咖啡,再给男士们送上葡萄酒、烈性甜酒和雪茄。打桥牌时连续地送上威士忌加苏打水,在餐后可以消磨好几个小时。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电影院、卡巴菜餐馆和夜总会成倍地大量发展,在此之前,在第一流大旅馆②和社会性俱乐部③外面的“夜生活”限于少数地点,像路易丝·拉杜的卡尔登咖啡馆和宁波路上的饭店(见地图 6),那里为城市成群的盛装外国人提供有音乐伴奏的精美的正餐。“但是到了 10 点钟,男女共同参加的宴会结束,只有男士

留下。这是可以理解的。从 10 点钟直至破晓,美、英、法,也许还有德、俄、意大利和西班牙等不同国籍的女士在江西路和苏州路的阴森可怕的灰色石砌房子中放荡地进出,使香槟酒和冒泡沫的勃艮第酒的销售额直线上升。”④

有着引人注目的大看台和俱乐部房、在静安寺路东端沿护界浜占有大块面积的跑马场,每年举行两次(5 月和 11 月)为期三天的大赛。场地的中心建有板球场和网球场。上海的外国人热爱运动,特别是骑马和打网球,这也许是对大部分社会集会中普遍酗酒的补偿。上海俱乐部号称有“世界上最长

① 詹姆斯·L.哈奇森:《中国通》,第 20 页。但是在一个许多“老中国通”并没有发现其本地烹饪技术举世无双的国家中,烹调标准饮食不仅仅有老牌子的优质 L.&P.酱汁。

② 有位于黄浦路的具有豪华设备的第一流旅馆礼查饭店、汇中饭店,位于法租界的密采里旅馆,位于西华路的日本的朋友馆和万岁馆。

③ 英国的上海俱乐部、德国的协和俱乐部和梅森俱乐部都位于外滩,乡村俱乐部在静安寺路,日本俱乐部在文监师路,以及与海员协会、外国青年会、海关和商团有关的较少排他性的俱乐部。

④ 哈奇森:《中国通》,第 236 页。

的酒吧”。板球俱乐部设有 12 个网球场和练习板球的 18 张网。上海高尔夫球俱乐部成立于 1894 年,1898 年建造了一座附有男女化妆室、用具间和酒吧间的俱乐部房。①

在骑马和打网球之余,还可看上海业余剧团和法租界的法国剧团的演出。在 5 至 11 月期间,市铜管乐队在外滩公园演奏,冬季则在市政厅演奏。每个外国社区都保持自己的社团——美国社团、德国社团、英国的圣乔治社团、苏格兰人的圣安德鲁团体、爱尔兰人的圣帕特里克团体;对国庆节和民间的节日庆祝都很热烈。对更严肃的文学和教育团体也投入了精力,它们是亚洲文会华北分会、摄影学会、教会文学界联合会、美国妇女文学协会、园艺学会、美国大学俱乐部、德国交响乐团,和文学晚会等等。慈善团体包括上海动物保护会、慈善会、海员救济会和急救协会。万国商会是各行各业社团中最强有力的组织,其他的社团包括股票经纪人协会、驾驶员协会及会员超过 100 人的工程及建筑师学会。

为欧洲儿童开办的学校有西童学院、法租界的市立学堂和在黄浦路的德国学堂;还有一所日本小学。医院由公共租界工部局、几个教会团体和日本的社区维持。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公立图书馆有 15000 册西文图书。十几个传教团体在上海保持了它们的机构,使上海成为在华的最大传教活动中心。新教教会包括规模很大的圣三一会(13 世纪哥特风格,华中圣公会主教的大教堂)、联合教会(早期英国式的,位于苏州路)、位于外滩的浸礼会和位于黄浦路的德国的福音派教堂。法租界和公共租界都有天主教教堂。还有一座清真寺、一座犹太教教堂和一座日本的佛教寺庙。汇司洋行、泰兴洋行、福利公司、惠罗公司供应食品、家俱、呢绒绸缎和女帽;别发洋行供应图书和地图;亨达利洋行供应珠宝首饰;上海药房位于苏州路;外文报纸有英文的《字林西报》、《大美晚报》、《上海泰晤士报》、《大陆报》、法文的《法新汇报》、德文的《德文新报》和日文的《上海日报》——一切都能在上海买到和读到。①

上海为外国在华的存在树立了一种其他租界努力模仿的式样。天津的租界区由七个不同的国家管理,包括三个英国独立的市政区、五座教堂、八个网球俱乐部、五个狩猎庄园、七个不同国家的协会、七个社会俱乐部(英国的天津俱乐部最老,还有德国的联谊俱乐部、法国的剑术俱乐部和日本俱乐部等)及游泳、曲棍球、棒球、板球和高尔夫球的俱乐部,当然还有赛马俱乐部,它在 1901 年新建了一座精美的大看台,以代替被义和团所毁的旧看

台。商团成立于 1898 年。市图书馆位于英租界,藏书 7000 册,从 1914 年起英国人伍德海主编了《京津时报》(他又是《中华年鉴》的主编和发行人, 以与日文的《天津日日新闻》、法文的《津郡权务报》和德文的《北洋德华日报》进行竞争。

在汉口,英、法、俄、德、日几国租界沿长江延伸了几英里,这些微型的欧洲城市被沿江大道连在一起,沿江大道是一条

① 在体育俱乐部的行列中,还包括上海划船俱乐部、游艇总会、猎狐俱乐部(在乡下猎“狐”,狩猎时紧跟穿红罩衣的骑手,骑手散纸片为狩猎者指出狐的踪迹)、草地网球俱乐部、步枪射击俱乐部、棒球俱乐部等等。

① 日本帝国铁路:《东亚官方指南》,第 4 卷,《中国》;C.E.达温特:《上海,旅行者和居民指南》, 都提供了有趣的细节。

武汉三镇(1915 年前后)

在道路和人行道之间有树荫和草坪的优美的林荫大道。每个下午,外国的社交界聚集在赛马俱乐部喝茶,然后是打网球或高尔夫球。汉口有 18 孔的高尔夫球场,是亚洲最好的一个。有阳台的俱乐部房——内设游泳池、游戏室、衣帽存放柜和一间大茶室——有一个著名的长酒吧间,在长江巡逻的外国炮舰的军官们常常光临此地。

这是一种考虑周到的目不暇接的生活,它使人们不难理解为什么那些“老中国通”要维持他们的特权了。“上海意识”不但不容中国当局的干涉,而且典型地把外交使团和公使使团视作一个累赘,认为它们有时虽然可以利用,但总是过分地考虑中国人的感情。虽然我们根据更容易接触到的材料着重地叙述了光彩夺目的一面,但事情完全不是那样简单。上海及其他地方的条约港口的生活,根据鲜明的阶级界线分化了。一个人之出名,是因为他所从事的职业,加入哪个俱乐部,和拥有多少匹种马。犹太人、葡萄牙人和欧亚混血儿过着一种隔离的社会生活。虽然一小批犹太商人在上海一般地说过得不错,但葡萄牙人和欧亚混血儿承担了商行中大部分做日常工作的低报酬职务,如文书、店员和秘书。每个条约港口有一群外国的流浪汉、处于困境的水手和事业上失败的可怜虫。外国社会金字塔的底层与邪恶和犯罪的下层社会,在条约港口生活的给人以鲜明印象的回忆录中,很少被人注意,但它们也是外国存在的组成部分。

租借地

外国的“租借地”有五个,是 1898 年列强争夺势力范围和战略基地时,

中国割让的领土。面积共 552 平方公里的山东胶州湾及其周围的领土,在1898

年 3 月被租给德国 99 年,德国并获得了在山东境内建造三条铁路线以及沿线

两旁 10 英里范围内采矿的特许权。(胶州在 1914 年 11 月经过一场激烈的战斗后被日本所占,日本人在战斗中死 616 人,伤 1228 人,这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中的一个插曲。它在 1922 年才归还中国。)1898 年 3 月,俄国人获得了

租用南满辽东半岛(包括旅顺和大连两个港口)的为期 25 年的租约。此外, 俄国控制的中东铁路获准建造一条从哈尔滨到旅大的支线,即南满铁路,并可以在铁路线区伐木和采矿。1898 年 5 月法国施加压力,获得了租用广东省海南岛对面的广州湾港口的为期 99 年的租约,把该港用作海军停泊地。6 月, 英国获得了从大陆向它的香港殖民地延伸的一块地方(即“新界”)的 99

年的租约。这一系列掠夺中国领土的行动,以 1898 年 6 月英国租借山东的威海卫而告结束,“租用期将与俄国占领旅顺港的时期一样长”。①

与租界形成对比的是,在租借地中,中国的主权在各租约的有效期间, 被明确地取消了,这可以从缔约列强的一致意见中得到证明:缔约列强在所有其他“中国”领土上拥有的治外法权中的领事管辖权,不扩大到这些地区。其中在山东和满洲的两个,是德国、俄国和日本——连同英、法两国,英、法的“势力范围”建立在更扩散的基础上——在中国领土上所维护的范围更大的“势力范围”的核心。

任何强国对势力范围的要求(包括贷款、建造和经营铁路、开矿、雇用

① 记载这些租约的协定,可见于约翰·V.A.麦克默里:《1894—1919 年与中国缔结或涉及中国的条约和协定》,1,第 112—131、152—158 页。

其国民为“顾问”,或在中国特定地区行使某种其他形式的地区管辖权的优先权或独占权)的事实上的基础,就是前面几段所说的持续侵犯中国主权的因素——中国的虚弱和外国势力的威胁。在形式上,几个势力范围有不同的基础:中国人与特定的列强缔结的不把某些地区让给第三国的协定;中国人为一方,但无力废弃的协约或条约;某些列强因近水楼台而对权利的坚决要求;中国未参加的列强互相承认权利的协定;由于占绝对优势的金融和商业利益的既成事实而对更多权利的要求。

俄国在满洲的权利来自 1896 年 5 月的秘密结盟条约、中东铁路及其南满支线的建造和辽东半岛的租借。根据这些基础,俄国政府着手在铁路区内建立事实上的政治和军事控制,并且凭借因 1900 年义和团起义而发生的俄军占领满洲的事实,加强了它的地位。俄军在满洲这一事实和加强对朝鲜施加影响的努力,引起了 1904 至 1905 年的对日战争和俄国的难堪的失败。辽东半岛的租借地转给了日本,长春和旅顺之间的南满铁路连同铁路区中的“权利、特权和财产”也是如此。1905 年以后,俄国继续对中东铁路路区及沿线的北满的城镇(例如哈尔滨),行使有效的政治管辖权。俄日对满洲的最后划分在 1907 和 1910 年的俄日协定中正式规定下来。1914 年,缔约列强除美国外,

都承认俄国在中东铁路区内对它们的国民的控制。①以中国在 1898 年所作的一视同仁的声明为借口,日本要求福建省为它的势力范围,但此举没有什么实际的结果。当然,日本在满洲的特殊地位不断地得到发展。中国除了把辽东半岛以及俄国在南满的铁路和采矿权给日本外,别无其他选择(1905 年 12 月的中日条约),并且通过另外的协定,又让日本在营口、安东和沈阳设立“居留地”,并给与它铁路特许权。关东的一个总督府在 1906 年设立,以管理租借的领土(218 平方英里)和铁路区(108 平方英里)。日本在满洲的势力范围在 1907 年被法国所默认(日本则相应地承认法国的势力范围),在

1908 年被美国的罗脱-高平协定所默认,还被俄国所默认(如上述)。通过

日本强迫袁世凯的政府在 1915 年接受的二十一条要求中的第二部分,日本在满洲的地位进一步加强了:辽东的租借期和南满铁路的特权延长到 99 年;开放全部南满供日本国民居住、经商和从事制造业;向日本国民增加采矿区; 许诺在将来优先向日本资本家借款,在雇用南满和内蒙东部的政治、军事和警察顾问时,优先录用日本国民。

关东租借地成了孤立于中国大陆的日本社会和文化区。日文出版物、色彩艳丽的和服、神道的节日和用作官方通货的日元钞票成了殖民地及其主要城市大连的生活的一部分。南满铁路的干线从关东往北,通过南满的经济中心区直达长春,行程 483 英里。它有几条支线,一条直达营口港,一条从沈阳通往朝鲜边境的安东,一条在大连和旅顺之间。在南满铁路沿线的城市和在铁路区沿线的两侧,日本不顾中国的抗议,行使事实上的政治管辖。关东总督府与南满铁路公司关系密切:大部分公司股份掌握在日本政府手中,公司也由关东总督监督。日本驻满洲的几名领事由公司指派,许多人同时在总督府担任秘书。除了几条铁路外,南满铁路公司还经营抚顺(沈阳附近)和烟台(辽阳①附近)的煤矿、轮船业及货栈,并在铁路区内维持学校、医院、试验农场、公用事业和“铁路卫队”。

① 见 B.A.罗曼诺夫:《俄国在满洲(1892—1906 年)》。

① 原文如此——译者。

但是在 1931 年前,满洲的日本政治权力被限制在租借地和铁路区内。由于日本人占优势的经济地位可以把奉天省主要城市的货物汇集在南满铁路, 运往大连和旅顺港,再从那里用日本轮船运至天津、上海、横滨和大坂,所以他们有过高地估计自己对满洲的军阀统治者张作霖的影响的倾向。北京政府的权力在张作霖的辖地内是很小的,但张同样善于有效地限制日本人,视情况需要或是不理他们,或是与他们妥协,但是成功地利用竞争的日本利益集团的互相倾轧,可靠地维持一个中国半独立的政体。②

从 1914 年 11 月,直到 1922 年 2 月通过签订与华盛顿会议有关的中日山东协定把山东归还中国为止,日本占领了原来德国的胶州租借地;不顾中国的强烈抗议,日本进而控制山东的铁路和矿藏,其目的大概是要把那里的铁路与满洲的铁路联系起来,从而统治华北。在 1897 至 1914 年期间,德国曾经把它的租借地当作海军部管辖下的一块殖民地来治理,并且试图利用它的铁路和采矿特许权把它的势力扩大到山东全省。1913 年拥有 55000 名中国人、5000 名欧洲人和日本人的青岛(胶州租借地的总人口约 20 万),在外国人中以“远东的布赖顿”著称。它的气候以及黄海海边长达一英里多的外湾(维多利亚湾)优美的东海滩,使它成为一个避暑胜地。青岛海滨饭店能容纳 500 名宾客,与赛马场一起位于海滩附近。青岛这座“欧洲城镇”,在伸向海湾的南面斜坡成长起来,它有对称的布局,有先用煤气灯然后用电灯照明和两旁有人行道和大树的经过铺筑的道路,还有富有德国居民的别墅和花园。中国的仆人住在主要建筑物后面的“苦力小屋”中。大部分中国人住在“华人城镇”,由于折除和迁移了引起不便的邻近中国村,华人城镇实际上已与欧洲居民区隔开。青岛被发展成第一流的港口,市政当局经管现代的供水和污水处理体系、有效率的医院和一所德国初级中学,1909 年作为德国政府和中国官员共同努力的成果,还成立了一所德-华高等学校。城市本身的工业投资比较少,最著名的企业是建于 1904 年的英德酿酒公司,它生产至今依然著名的青岛啤酒。

山东铁路公司和山东矿业公司都成立于 1899 年,它们由组织上海德华银行的几个金融机构联合起来的辛迪加与一些德国商行(例如礼和洋行)一起组成,理论上是中德合资公司。实际上,从青岛至济南府这段铁路,全部是德国资本,并由德国人经营,在威海卫和黉山开采的煤矿的情况也是如此。德国的银行辛迪加以及英国的金融界利益集团,在各自政府的支持下,在1898 年达成协议(与建造一条从天津至长江的铁路有关),内容是德国的势力范围将向北扩大至河北省,而作为回报,英国在长江流域和山西省的占优势的利益得到承认。但是甚至在山东,德国也发现它越来越难以实现它要求的优惠待遇。1900 年以后对德的外交孤立、对德国在山东的独占权利会危及其他地方的在华商业利益的担心,以及中国协力限制德国在山东势力范围的行动,这几方面结合起来,有效地把德国人限制在他们的租借地和关于铁路及采矿特许权的狭窄的解释范围之内。不像满洲,中国的和非德籍的铁路卫兵为青岛-济南铁路区提供保护;接管铁路沿线邮电业务的努力失败了;只有部分的采矿特权得以利用;甚至青岛作为一个自由港的地位,也在 1906 年结束。①

② 见罗纳德·S.苏莱斯基:《张作霖统治下的满洲》(密西根大学博士论文,1974 年)。

① 见约翰·E.施雷克:《帝国主义和中国民族主义:德国在山东》。

鉴于中国南部的云南、贵州和广西几省靠近法属印度支那,法国要求在那里建立势力。法国在 1898 年得到了从东京经边境进入云南的建造铁路特权

(筑路始于 1903 年,于 1910 年竣工,完全是法国资本,由法国人管理)。法国得到保证,毗邻印度支那的诸省不得割让给第三国,并得到上面所述的一块广州湾的租借地。由于法国拥有铁路,法国的商业,特别在云南,得到了优惠的待遇,但它取得的或可以利用的其他特许权则很少。不存在相当于俄国和日本在满洲实施的那种政治控制。

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为止,英国左右着外国在华的商业,是中国最大的外国债权国,拥有主要的筑路和采矿的特许权,提供了海关和盐务署的大部分外国雇员,有一半新教的传教士。在某种意义上说,它的势力范围扩大到整个中国领土,而且它宁愿把一切保持在 19 世纪末国际对抗以前的状态。② 除了它的香港殖民地、1898 年租借的新界和从未发展成海军战略基地的威海卫,英国的势力范围缺乏特定的地域基础,从而缺乏那种发展可与满洲日本人相比的地方政治作用的兴趣。尽管对英国作出了含糊的许诺,京汉干线的筑路特权却被一个比利时辛迪加取得(大部分股份由法国的中国铁路公司掌握)。英国政府在北京作出强有力的反应,支持中英(银)公司(由汇丰银行和怡和洋行组成),结果取得了长江流域的铁路特许权(从山东边境往南的天津-镇江线以及沪宁线和苏州-杭州-宁波线)、广九之间的铁路特许权以及在满洲的特许权(山海关至牛庄一线),这些都在 1898 年取得。与此同时由卡尔·迈耶和罗思柴尔德勋爵支持的另一个英国集团,即北京辛迪加,取得了开发山西和河南的矿藏,以及建造一条东西向的把河南的矿藏与京汉干线连接起来的道口-清化线的特许权。英国这样追求特许权,既基于财政原因,同样也基于政治原因,即阻止敌对势力范围的巩固这一广泛的政治目标。但是对特权区的直接政治控制,既没有设想,也没有取得。

第一次世界大战在很大程度上改造了国际体系,同时中国国内局势起了深刻的变化,这些情况大大地降低了进入本世纪之际外国划分的势力范围的重要意义——只有一个重要的例外,即除了满洲的日本人。虽然某些外国的铁路权和采矿权以不同形式继续存在的情况,并不使中国的民族主义者高兴,但是到 1920 年,这些都是外国在华存在的比较次要的方面。

外国居民

对在华的外国国民的人数作出稍微确切的估计是不可能的。例如,有多少万名朝鲜人渡过鸭绿江进入满洲?海关每年编的开放港口的外国“商号” 和居民的估计数,可能包括了除满洲的朝鲜人之外的外国人相当集中的大部分地方。例如,在关东租借地区的大连,与哈尔滨一起从 1910 年起包括在估

计数内,但胶州租借地的青岛,在德国人统治时期没有包括在内。表 30 列了

从 1903 至 1921 年期间选出的几年海关估计数。①此表的数字在几个方面是有缺陷的。②

② 见 L.K.扬:《1895—1902 年英国在华的政策》。

① 中国海关总税务司:《海关十年报告 1902—1911 年》,第 2 部分,第 354—355 页;《海关十年报

告 1912—1921 年》,第 2 部分,第 450—451 页。

② 在 1910 年以前,大量集中在哈尔滨的满洲的大批俄国人口未包括在内;1909 至 1911 年俄国公民突然增加,这不过是显而易见的事实。(1920 年以后从西伯利亚突然涌入的无治外权、人数最后超过 20 万的无国籍“白俄”难民,也没有被反映出来。)类似的情况还有,青岛是德国人的外国居民,也没有列入,1910

相当准确地反映的一个事实是,1905 年日本人大批涌进了满洲,不过表内的计数还是太低。例如,日本政府报道说,1914 年它在华的国民为 121956 人。1914 年夺取胶州和日本人向山东迁移后,日本人的主要居住中心依次是大连、青岛、上海、安东和厦门。英、美、法、德总居民人口的将近 40%住在上海。(应注意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居民总数相对地大量增加和德国人数减少的情况。)③

除了在满洲的日本公民外,在 20 世纪的第二个十年,几个主要类别的在

华外国人的队伍的大小如下:在中国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雇员 2000 人(其中

1300 人在海关);外交人员 500 人(按人数计最多的为日本、英国和美国); 传教士 9100 人(6600 名新教徒,2500 名天主教徒);军事分遣队和警察 26000人(其中包括驻满洲的 17000 名日本士兵和 2000 名警察);数千名工商业者, 其数不可能估计,但是他们——除从事比较下等职业的日本

表 30 在华的外国“商号”和居民*

年他们共有 4084 人,其中 2275 人为军人和官员。海关的估计中没有把全部内地的传教士包括在内,驻华的外国军队完全未列入。

③ 不算满洲的大连和哈尔滨,中国本土有大量外国居民的城市,在 1911 年按人数多少(估计数列在括号内) 依次是:上海(30292)、天津(6334)、汉口(2862)、厦门(1931)和广州(1324)。在上海的日本国民(17682)构成了最大的外国人队伍,后面是英国人(5270)、葡萄牙人(3000)、美国人(1350)、德国人(1100)、法国人(705)和俄国人(275)。

总计+

商号

居民 商号

居民

商号

居民

商号

居民

商号

居民

商号 居民

商号

居民

1903

420

5662 114

2542

71

1213

159

1658

24

361

361 5287

1292

20404

1906

492

9256 112

3447

94

2189

199

1939

20

273

739 15548

1837

38597

1909

502

9499 113

3168

84

1818

232

2341

83

336

1492 55401

2801

88310

1911

606

10256 111

3470

112

1925

258

2758

313

51221

1283 78306

2863

153522

1913

590

8966 131

5340

106

2291

296

2949

1229

56765

1269 80219

3805

113827

1916

644

9099 187

5580

116

2374

281

3792

1422

55235

1858 104275

4724

185613

1918

606

7953 234

5766

156

2580

75

2651

1154

59719

4483 159950

6930

244527

1921

703

9298 412

8230

222

2453

92

1255

1613

68250

6141 144434

9511

240769

*表的一些缺陷已经在正文中讨论。

+包括未单独列出的其他国家的国民。

人外——构成了在上海和其他主要条约港口的外国居民的大部分。①

海关关于外国商号的资料特别容易引起误解。看来所用的标准是有高度伸缩性的。就满洲而言,甚至为俄国人和日本人服务的最小的店铺也予统计; 在中国本土,同一商号的上海总办事处和在其他港口的分支机构分别计算。1911 年在上海的 643 个外国商号中,40%(258 个)为英国人的,16%(103 个)为德国人的,9%(59 个)为美国人的,7%(47 个)为日本人的,余下的则为其他国籍的人士所有。在 1911 年,中国本土中次于上海的拥有大量外国机构的城市,依次为天津(260 个)、厦门(240 个)、汉口(125 个)和广州(102 个)。

治外法权

几个条约港口的外国国民和商号——还有驻在内地的传教士——共同享有治外法权制度的权利和特权。先从 1842—1844 年条约中领事管辖特许权说起,通过强加给中国的正式协定的积累,或是通过单方面对特权的坚持,全部“外国建立的机构”实质上不受中国政体的管辖。原告为中国人(不论是个人或是中国政府的部门)和被告为条约港口的外国国民的一切争端,都由有关国家根据该国的法律判决。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都照此办理。同一缔约国的国民之间或不同强国的国民之间的争端,中国同样无权处理。治外法权的管辖权主要由港口的领事官员行使,或者经过上诉,由北京的外交官员行使。此外,英国和美国在上海都设有自己的法庭。英国在华的最高法庭成立于 1904 年,美国在华的法庭成立于 1906 年。

总的来说,外国罪犯在领事法庭上所受的待遇,不像在他国内所受的那样严厉,这无疑伤害了中国的民族主义感情。但是,对中国的经济和社会来说,更严重地损害中国主权并具有深远意义的行为是,中国当局不能直接对条约港口的外国个人或商号进行限制、管制、发给许可证或征税,这些个人或商号作为“法人”只受制于他(它)们的领事法庭的法律。由于一个外国人公出或出外游乐,随便到什么地方都享有治外法权的权利,所以实际上他不仅在条约港口中不受管制,而且在中国其他各地也是如此。外国银行享有治外法权的权利;它们发行通货可以不受控制,并且也不受其他的管制。个人或公司可以不直接向中国纳税,这不是由于任何特定的条约权利,而是由于税吏接受这样一个事实,即试图通过外国法庭去征税是没有结果的,因为外国法庭执行其本国的法律。传教士和其他外国人自由地办学校,学校在选址、课程、教员的资格等方面同样享有治外法权的权利。在治外法权的掩护下,武断的外国新闻界常常毫无限制地对中国和中国人进行吹毛求疵和不怀好意的批评。此外,还存在普遍的滥用权利,即非缔约列强的外国公民或臣民经过同意,受到具有条约权利的列强的保护,因此也不受中国法庭的管辖, 例如,梅梅尔(Memel)、摩纳哥、波斯和罗马尼亚的公民,在中国时享有受法国领事管辖的权利。一个美国外交人员总结如下:“原来的不受中国法庭

① 卡罗尔·伦特编:《在华外国名人录》,上海发行,此书——我见过 1922 年版和 1925 年版——根据向外国居民发出的调查表的答复提供了简要的传记。

管辖的基本权利已经扩大和拓宽,进而包括除条约明确规定的事务外不受中国行政控制的权利。”①

在上海、厦门和汉口的租界会审公廨中,治外法权的范围甚至扩大到形式上受中国法律和法律程序管辖的有关各方的争端。上海公共租界的会审公廨,在 1864 年经与上海道台达成协议后成立,在没有领事代表人的情况下审判租界内的华人犯法者,解决外国人对中国人的民事要求以及外国人或中国人对外国人的要求,这些事情根据不同条约的规定,都是在中国人的管辖内。由道台指定的一名中国地方官主持公廨。在那些缔约列强的国民为原告的案件中,缔约列强有权(1858 年的天津条约第 17 款规定)让外国的“陪审官” 作代表,他与中国的法官一起,将“调查案件的是非,公正地作出决定”。甚至在会审公廨在 1911 年被公共租界当局接管之前,中国地方官的权力已经大大削弱,除了纯属中国人的民事案件外,外国陪审官的影响是主要的。1883 年的一件判例案件结束了地方官逮捕租界中华人的权力;在 1903 年的著名的

《苏报》案件中,中国人从租界引渡“政治”犯的权利受到了限制;从 1905 年起,租界内的巡捕,而不是中国的“衙役”,执行会审公廨的命令和令状; 在辛亥革命过程中,上海的工部局支配了法庭的中国地方官的任命和薪俸; 外国的陪审官此时也正式审理中国人的民事案件。这种所谓的临时措施不论在哪一方面都没有法律依据,完全是以外国人对中国法律诉讼手续的所谓的不满为理由,它在 1926 年随着会审公廨的“移交”而归中国人控制时,才告结束。

1917 年 8 月当中国站在协约国一边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时,德国和奥匈帝国国民的治外法权权利就丧失了。与此相似的是,十月革命结束了授给俄国人的正式特权,首先是中国政府在 1920 年 9 月,关闭了在汉口和天津的摇摇欲坠的沙皇的领事馆和俄国的租界,其次是苏联政府自动放弃了治外法权

(虽然没有放弃对中东铁路的控制)。没有武力——即没有军事力量的支持, 或至少没有缔约列强的默认——治外法权制度甚至对虚弱的中国也不能维持下去。

武装力量

军事力量使外国在华开创的事业成为现实,它在中国国土、河流和沿海水域的不断部署,象征性地(有时实际上)构成了作为形式上正当的外交措施后面的有力支持,这些措施不断地被运用,以维护外国人的条约权利和确保他们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炮舰在内河和条约港口以及更大的海军船只在中国沿海的存在,是根据 1858 年天津条约第 52 款的一种很带随意性的解释, 这一款说:“英国师船,别无他意,或因捕盗驶入中国,无论何口⋯⋯”1896 年,停泊在中国的英国海军的总吨数达 59000 吨,俄国的吨数接近此数,法

国 28000 吨,德国 23000 吨,美国 18000 吨。1908 年,“英国皇家分遣舰队”

的总吨数达到 70000 吨;有舰只 33 艘,其中装甲巡洋舰 4 艘,二级巡洋舰 2

艘,其他 27 艘较小的舰只包括内河的炮舰。

使用或至少是威胁要使用外国炮舰的行动,在 19 世纪后半期时有发生的“教案”中,是常见的现象。1900 年英国的炮舰首次驶至重庆。在 20 世纪的第一个十年初期,法国人的海军舰只对长江上游进行开拓性的勘察,以寻求从他们在云南的铁路扩大贸易的路线。德国人在鄱阳湖周围活动,这引起

① 范宣德:《在华治外法权制度:最后状态》,第 26 页。

了认为长江流域是其专有禁区的英国人的很大不安。在 19 世纪末,作为租借地割让的海军战略基地——青岛、旅顺、广州湾、威海卫——使外国巡洋舰和战列舰能够定期到中国水域。

在 1903 年,美国与英国不同,没有保持一支定期驻于长江关键地点的炮舰舰队。也许是每年一次,亚洲舰队偶尔派出的舰只在航道上来回行驶。美国的长江巡逻队——从 1908 年至 1919 年,正式为太平洋舰队第三中队的第

二分队——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有旧式炮舰 6 至 8 艘,而当时英国人驾驶

着 15 艘新式炮舰。民国早期的巡逻大部分是例行性的,水兵们最渴望的就是上岸。但是舰只停泊在那里是“为了维持江河的治安”,而且无疑地是出于缔约列强保持它们利益的愿望。

外国士兵和警察卫队,在 20 世纪初期比在 19 世纪最后几十年更惹人注目。在几个租界内,城市警察力量和国际民团(“商团”)发展起来了。上海的商团是最大的一支,在 1913 年有 59 名军官(主要是英国人)和约 1000 名士兵(一半为英国人,其余的分属 15 个国籍的连队)。1898 年从中国夺得的租借地以及后来 1901 年列强强加的辛丑和约,形成了永久性的和更大的军事存在。

根据这一和约,列强可以在北京保持武装分队(“使馆区卫队”),占有从北京至海的铁路沿线的关键地点,并在天津驻军,而把中国军队排除在这个城市之外。①

驻于威海卫和广州湾的英、法部队为数甚少,但德国在青岛的分队和海军分遣队的总人数有 2300 人。有 2100 名官兵的四个日本营在 1914 年取代了

山东的德国人,驻于青岛至济南的铁路沿线,直到 1922 年。他们得到人数众多的宪兵队的支持。1911 年汉口的战斗,导致英、德、俄、日四国派军队前往该港口去保护它们各自的公民。除了日本兵,其余三国在 1912 年都撤军;

日本的一个有 500 名士兵的营与几支特种兵分遣队在 1922 年前一直留在汉口。日本在辽阳的租借地内设大本营,通常在南满驻扎一个配备支援性骑兵和炮兵的满员陆军师。1920 年,总数达 10000 名俄国和日本士兵的 16 个铁路卫队营,驻扎于中东铁路区和南满铁路区一带。这些铁路卫队的出现,是根据 1905 年俄日缔结的朴次茅斯和约的条款,虽然中国人曾经断言,他们在

1905 年 12 月签订的承认把辽东和南满铁路从俄国转给日本的协定中没有同意这样做。1920 年,在满洲租借地的日本警察有 811 人,另外在南满铁路区和安东-沈阳铁路区的警察有 1052 人。①

像长江的炮舰那样,所有这些外国士兵和警察也许也不是难以对付的军

① 在 1913 年,北京使馆区卫队共有 2075 人(370 名英国人、309 名美国人、307 名日本人、301 名俄国人、

288 名法国人、199 名意大利人、151 名德国人、64 名奥地利人、35 名荷兰人和 31 名比利时人。)到 1922

年,总人数减到 997 人。德国、奥地利和俄国由于丧失了治外法权的权利,它们的分队也随之消失,其余

的分队(除美国人总数达 354 人外)也多少削减了人数。1913 年驻天津的外国军队人数达 6219 人(2218 名英国人、1021 名法国人、975 名美国人、883 名日本人、808 名俄国人、282 名德国人、21 名奥地利人和11 名意大利人)。1922 年的总人数为 2720 人(982 名法国人、762 名日本人、504 名美国人和 472 名英国人)。在华北的其他地方,主要是北京至山海关铁路沿线邻近唐山附近外国人经营的煤矿地段,1913 年驻有外国部队 1253 人,1922 年驻有 602 人。

① 《中华年鉴,1919—1920 年》,第 333 页;《中华年鉴,1923 年》,第 603—604 页;《华盛顿限制军备会议,1921 年 11 月 21 日—1922 年 2 月 6 日》,第 988—998 页。

事力量。即使他们的存在在中国被迫同意的国际协定(如辛丑和约)中,有一定的法律根据,但他们仍赤裸裸地损害了中国的主权。这在日本不顾中国人屡次抗议而占领了满洲和山东铁路区的事件中,更是确凿无疑的。比这种外国军事占领形式上的法律根据(这也许是可以争辩的)更加重要的是,人们了解到外国在中国国土上驻军意味着什么:有治外法权的列强能够并决心在必要时使用武力,以支持它们单方面认为它们已经取得的权利。